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2024-07-07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精选6篇)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1篇

龙湾遗址是国家文物局批准的第二批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为进一步提升龙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形象,现公开征集“潜江市龙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标志(logo)”。

一、征集时间

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2月25日。

二、设计要求

1、主题突出,要将历史文化、旅游文化等元素相融合,形成既有历史风貌,又有特征,符合时代要求的文化形象;

2、构思新颖,简洁明快,创意独特,端庄大方,醒目直观,易懂、易记、易识别、易传播,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感染力和直观的整体美感;

3、既要个性化,寓意贴切,又要通用性强,适合在多种场合和载体上使用;

4、应征作品须为新创作、未发表过的作品,应征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保证对提供的作品有著作权,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若有侵权或违法,责任自负。

三、投稿要求

1、提供a4纸规格可打印的电子档,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全套资料包含内容为:①作品名;②设计标志的彩色图案1份,黑白图案1份,黑白坐标图案1份(需同时单独提供jpg电子文档,分辨率300dpi以上);③设计和创意的详细文字说明;④联系方式(含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⑤身份证正反面;⑥银行账号(含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2、投稿人须完整保留原始草稿或原始文件,以便作品入围后调用。

3、投稿截止时间:20xx年2月25日(一律以电子邮件接收时间为准)。

注意:投稿人身份说明(指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不得在设计图稿中出现。

四、评选方式

1、初审:湖北省潜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确定入围设计方案。

2、复审:湖北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复审,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湖北省文物局提出最终选定方案的意见。

3、结果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将终审采用的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

五、奖项设立

1、采用奖1名,奖金(人民币)1万元;

2、原创奖2名,奖金(人民币)3000元;

3、入围奖8名(不含1、2两项),奖金(人民币)500元。

六、作品权属及使用

凡入围作品,即视为接受主办方委托创作,作者不得再在其他地方使用该作品,主办方对入围作品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使用权等。

七、征集方联系方式:

联系:潜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0728-

邮箱:@diyifanwen.com

潜江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20xx年12月25日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2篇

四川省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标办

刘明琼

巴山土鸡——大巴山优美的自然环境、生态的养殖方式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本知识

如何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怎样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片”作用

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本知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其定义就注定了它这么几个属性:

1、地域性

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

例如:通江银耳可能别人不知道通江在哪儿,但一说起通江银耳就知道是个好东西。也就因为产品的特色品质与地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密不可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就成了区域品牌、文化品牌、民族品牌。

2、公共性(权利性质)

国家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自然、人文、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构成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代代留传下来的东西,具有公权属性(非商标权,非注册者所有)。不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独占,应由该地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所共用(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3、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划定产地范围,制定专门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特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这块工作目前就是我们质监局正在做的工作。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例如:通江银耳、巴山土鸡。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例如:驷马豆瓣、巴山腊肉等涉及生产工艺的问题。

同时,国家地理标志,早在2008年就被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给予保护,并定位于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的专项任务来对待。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际互认和出口保护

我们质监系统开展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履行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国家地理标志相关条款的承诺。

2011年,我国又加入了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批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王忠敏院长担任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副主席,并在中国设立了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联络秘书处,就更利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与国际上联系和沟通。也就是说我们申报成功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获得国际互认和出口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这一个行业或者领域做大做强。

二、如何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8个重要环节

(一)申报准备;

(二)初审;

(三)受理;

(四)审核批准;

(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

(六)专用标志申报;

(七)专用标志注册登记;

(八)后续监管。

后继监管有关企业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按规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必须使用专用标志。

企业申请主要条件:

1.企业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产地必须产自划定的保护区域内,同时,企业产品又是在特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加工。2.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声誉良好,其产品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要求。

申请程序:

需要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初审,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并公告。

其次,企业的生产要求。

1.特定的技术规范。

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按标准、按工艺规范组织生产。有传统工艺要求的,要保证传统工艺的规范性,要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2.质量保障。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保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应具有的质量特色,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义出厂销售。

第三,专用标志的使用。

1.规范使用。

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还要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2.数量控制。

必须控制专用标志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国家地理标志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不能无限扩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进行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是保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质的一个重要前提。

3.统一管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一种特殊的质量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对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四,市场监控。

质监部门要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对侵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查处,狠狠打击,以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三、怎样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片”作用

目前,我市已有通江银耳、南江山核桃、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平昌江口醇酒、巴山土鸡、巴州川明参7种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巴州川明参近期公告),产品数居全省市州第四位,但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只有5家,也只有2个企业正在申请中,这就说明目前我们巴中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自身价值、自身名片优势没得到彰显。为有效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全市经济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市、县区质监部门将与企业一道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

充分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县(区)政府配合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006年,出台了我市第一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办法《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我们正在代政府草拟或修改其他产品的管理办法,力争较短时间内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保护上有重大进展。二是加大宣传。

对全市各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行品牌整合,统一名称、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切实将品牌做大做强。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大力宣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色品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举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展销会,在大中城市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设立巴中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柜,从而提升巴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

三是以标准化推动规模化生产。

针对当前生产规模小、标准化难推广的情况,我们将协助企业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用标准化生产的效益调动农民积极性。探索推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并对全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品牌整合,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四是加强政策引导。

目前,市政府正在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申报、名牌创建等奖励制度。对有关企业进行奖励,并实行项目扶持,对涉农项目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业倾斜,对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农户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后监督管理,严惩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是抓好后续监管。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3篇

纵观上海世博会各国家馆标志设计, 设计师以国家馆的外形为灵感, 创意标志设计。结合建筑外形, 简练为标志设计语言, 创作出了优秀的展馆标志。

让我们以几个上海世博会国家馆标志设计为例, 分析标志创意特点。

以上这些上海世博会各国国家馆标志均是从建筑外形延展至标志设计的创意。通过对世博会展馆标志的创意解读, 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标志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标志设计中的艺术性

艺术性强的标志更能吸引和感染人, 给人以强烈和深刻的印象。标志的高度艺术化是时代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是人们越来越高的文化素养的体现和审美心理的需要。标志设计的新颖性设计构思在2010届上海世博会各展馆标志设计中突出体现其时代特征和文化内涵, 不仅迎合了人们的审美要求, 而且通过高度艺术化的概括并用简约的图形表达出来, 形成了创意卓越的标志。

我们都知道“点”“线”“面”是艺术性美的体现。形态各异的点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视觉心理感受。由单个形态的点产生的标志形象中相对具有一定规则形态的点所产生的标志更具有视觉性;线具有很强表现性, 运用线的丰富表现可以突出标志的动感。例如上海世博会澳大利亚国家馆的标志创意, 由自由曲线构成, 富有节奏感, 使整个标志看起来灵动而具有视觉冲击性。再如上海世博会意大利国家馆的标志设计, 灵感来源于游戏棒, 设计师从这个游戏中受到启发, 形状就像游戏棒一样可以随意变幻, 很有趣味性;面受线的界定, 具有一定的形状和外形。以上海世博会德国国家馆标志设计为例, 展馆的外形是悬浮于空中的建筑, 开放状的建筑外形轻盈而飘逸。根据展馆造型设计的标志, 很好的提炼了展馆的建筑外形, 现代而严谨, 体现了空间与结构的完美结合, 黑红黄的德国色, 视觉上给人极强的冲击力, 很好地体现了随着大小、虚实、透视等不同, 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视觉感觉。

二、标志设计的多元化

艺术的发展形势是多元化的, 在标志设计的过程, 在对同行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寻找自身特点的表现形式。现代标志设计也愈来愈趋向于多维度变化, 例如上海世博会德国馆的标志是由深浅不一的彩色块面组合变化成的, 达到了三维立体效果的视觉感, 既体现了场馆的特点, 又形象地诠释了主题的整体理念——让平面化的标志不平面化。这种处理使人们形成视觉错落感, 产生阅读标志的趣味性, 使平面承载了立体效果。我们不难发现如法国馆、波兰馆等在内的许多展馆的标志设计都融入了其多元化的特征。在当前世界文化语境中, 多元化发挥着主导作用, 对于标志设计的创意与运用应该进行梳理和剖析。

视觉空间上时空新景观足以使人类从多元化角度重新理解符号, 形式感的随意性与随机性赋予了标志以新的生命。图式以及图形的叠加、透视、渐变等将人们带到立体思维的大空间。新媒介的发展表现在动态性和互动性上。设计师开始明白标志在网页上除了动态外, 还与浏览者进行沟通与互动, 设计多元化时代的到来, 经过不懈的研究与创新, 创造了形式多样的优秀设计。

三、标志设计的绿色设计趋势

绿色设计越来越成为时代的趋势, 最终目标为实现回归自然。标志设计在创意的过程中必须要将环境保护因素考量进整个设计之中。例如上海世博会瑞士国家馆就直接以国土的形状来勾勒建筑轮廓, 用屋顶花园来形象地模拟阿尔卑斯山的自然风光。建筑的绿色设计可以由建筑保温、隔热技术;自然通风与遮阳技术;节能灯具和智能化照明技术等来体现环保绿色理念。在标志设计中怎样来体现绿色设计呢?这个是值得设计师们深思的重要问题。将绿色化设计延伸到标志设计中, 其意念的运用和表现, 给图形设计带来新的生命内涵。犹如上海世博会英国馆标志的创意来源于展馆的外形, 建筑外部向各个方向伸展大量的触须组合成多种图案和颜色。参观者在进入种子“种子圣殿”之后会发现形态各异的种子, 它展示了英国在全球自然资源保护上所起的领先作用, 其展馆设计也很好的融入了“种子圣殿”的设计寓意, 为我们完美展现了绿色设计。

结语

标志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 在经历了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 人类见证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解读上海世博会国家馆标志创意的特点后, 我们不难发现, 现代对标志设计的创意是标志设计的灵魂, 创意是标志设计图形化的实现的必经过程。在标志设计过程中, 如何实现创意, 将成为标志设计的核心问题。

在全球发展的新形势下, 优秀的标志设计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好的标志一定是独具一格的, 不仅有艺术性的特征, 还符合多元化的特点, 并且兼顾绿色设计的趋势。标志设计是设计美的浓缩和精华, 对创意的高要求、高标准, 以及要被赋予所归属企业的精神更让标志设计在平面及相关领域内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魅力与作用。

摘要:上海世博会各国国家馆的标志设计秉承了其“和谐”的理念, 从国家馆的建筑为灵感设计出了其国家馆的标志。标志设计传达了“世界盛会”的概念, 创造切合其主题意义的图形和色彩, 兼顾时代特征、国家、民族特色、城市特点。通过对世博会展馆标志的创意解读, 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标志设计创意的特点。

关键词:世博会,标志设计,创意

参考文献

[1]杨凯红.从上海世博会会徽设计看当代标志设计的新发展[M].装饰, 2010 (12) .

[2]黄伟斌.简洁而不简单_浅析现代标志的简洁性设计[M].昌吉学院学报, 2009.

[3]柯文燕.动态标志设计探索[M].艺术与设计, 2009 (8) .

[4]陈智明, 张治.论标志设计的创意与表现[M].大众文艺, 2010.

[5]韩鸿友.谈地域性特征在标志设计教学中的创意与运用[M].学法指导, 2010.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4篇

据新华社9月17日电:国家质检总局9月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公告称,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下调贷款基准利率

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从2008年9月25日起,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这是中国央行四年来首度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國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离退休人员

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离退休人员不需担心,因为这部分税费并不是个税政策发生了新的调整。实际上,一直以来都已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了。而且这部分税费与工资个税起征点一样是2000元,因此涉及面很小。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

管理办法》实施

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邮政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情况下,《办法》为邮政普遍服务和EMS的分业经营提供了基础。同时,我国邮政普遍服务还首度获得了监督管理标准。

《办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设施、营业时间、服务时限、邮件查询与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确定省会城市间信件全程时限最长不超过7天,其他地区之间的信件全程时限以此为基础适当增加。

《办法》作了明确禁止性要求:“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办法》还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此外,《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央行建议推出《放贷人条例》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日前央行发布的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不仅肯定了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还建议“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央行认为,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此前,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曾对媒体表示,《物权法》的通过,作为《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

茶饮料国家标准实施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5篇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 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

2.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建设部1993年颁布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国务院批准时间以及建设部监制等内容组成。

2.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应安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2.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安置形式,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2.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 0.3—0.6米。

2.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字体:黑体;

2.4.2 字型:魏碑、隶书;

2.4.3 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2.4.4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2.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安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三、标牌

3.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3.2 标牌内容一般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3.3 各类标牌中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3.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四、附则

4.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4.2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建设部批准和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其它组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江山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

(二)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使用的信笺、印刷品、宣传品、纪念品;

(三)国家风景名胜区会议及有关宣传活动用品;

(四)其他经建设部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标准并监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须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

(二)标志物正面大字镌刻“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小字镌刻“国务院

****年**月**日审定”,用更小的字体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立”字样;

(三)标志物背面镌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简介,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四至界限、总面积、景区(景点)名称、风景名胜资源和周围环境概况等;

(四)简介文字要科学、系统,言简意赅,中英文对照,便于阅览。

第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标志物以外的其它用途,徽志图案必须与建设部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相一致。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中所包含图形、文字的外观与内涵。

第九条 对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因粗制滥造、置放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及其载体有意进行污损、破坏的,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或仿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组织或个人,建设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规划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 8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则

国家标志教学设计 第6篇

成都水井坊酒龙泉驿水蜜桃彭州大蒜温江大蒜

都江堰川芎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厚朴蒲江雀舌

双流枇杷双流冬草莓郫县豆瓣

3月6日,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现场会在双流永兴镇举行。目前,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年创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11个地理标志产品

年创利润19.2亿元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准,更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推动地方特色产品走向世界市场的重要工具。”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发展地方特色产品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一张天然的名片,是老百姓致富的“金钥匙”,是走向国际市场的“金护照”,是特色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形象的有效途径。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以下四大作用:

促进农民增收——实践证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解决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成功的路子。从统计的情况看,我市已经获得的11个地理标志产品,创造年利润19.2亿元,比未获得前增加近10亿元,人均增收260元。

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升了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了品牌经济,促进了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例如被称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可以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调味品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后,不仅产值、利润翻了一番,就业人数增加了6000人,而且带动了包装、印刷、竹编、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郫县工业增加值6.3亿元。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地理标志产品得天独厚的“唯一性”是对消费者的最大吸引力,特有的风味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江堰猕猴桃果大味美,营养丰富,源于天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鲜果价格每公斤提高2-4元,带动种植户人均增收450元,不仅占领了上海市场,还打破了新西兰猕猴桃在上海的垄断地位,而且远销欧美、东南亚、日本,猕猴桃催生了14家企业,带动了3万农户发家致富。据不完全统计,我市11个地理标志产品,共催生463家企业,解决就业人数48万人。

增强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我市拥有较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利用地理标志发展本市的农业和工业大有可为,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将起着巨大作用。

成都地理标志产品数

居副省级城市第一

经过这几年的实践,企业和农户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实惠,激发了各级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积极性,保护意识大大增强。郫县唐元韭菜、双流二荆条辣椒已由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公示;金堂明参、成都花茶已成立申报机构,正在制定地方标准;新津黄辣丁、桂花土陶、蜀锦、邛酒也正在进行调研、制定标准。

1999年,国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以来,全市质监系统针对我市传统特色产品多,自然优势和人文优势明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得天独厚条件的实际,加大培育、引导和申报力度。2001年水井坊酒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现了零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已有11个产品正式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占全省42个地理标志产品的26%,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一。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得益于成都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得益于相关区(市)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财、物方面的大力支持。双流、都江堰、郫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扶持政策,对新创地理标地产品保护给予重奖;龙泉驿、彭州相继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检测和保护工作;温江、蒲江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扶持。正是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才能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成都市质监局确定了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以质量兴市、名牌战略为目标,到2011年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要达到13个以上,坚持“创一个地标,兴一个企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走“地标兴农,品牌富农”的发展路子,全力助推经济发展。扩大成都特色产品品牌影响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产销收益率,让我市地理标志产品和“成都造”特色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全市质监系统将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品牌农业发展。加强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名优品牌,使龙头企业成为连接农户的桥梁和纽带,推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化进程。加大打假力度,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打响双流枇杷

双流冬草莓品牌

在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会上,双流县政府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双流以提升产品品质为抓手,以塑造特色品牌为核心,以畅通销售渠道为重点,推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加快发展,有力促进了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

标准化生产

形成八大优势

据介绍,双流县已有双流冬草莓、双流枇杷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5家协会和专合组织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双流二荆条辣椒正在申报之中。双流县农业产业优势明显,枇杷种植面积达15.8万亩,总产量5.2万吨,总产值3.5亿元,是全世界最大的枇杷生产基地之一;冬草莓种植面积达5.1万亩,总产量6.5万吨,总产值3.5亿元以上,是全国最大的冬草莓生产基地之一。

双流县制定了《双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规划》,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关键。围绕枇杷、草莓等特色农业,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标准及栽培技术规范6个,开展了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形成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认证体系。以冬草莓为例,经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双流冬草莓在全国草莓市场已形成成熟早、鲜果供应期长、品质佳、品种好、耕作制度合理、规范化栽培程度高、产品销路广、生产成本低等八大优势。双流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的监管,统一包装,统一标志,严防假冒伪劣,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响亮地打出来,打响双流枇杷、双流冬草莓等农产品品牌。

发展地理标志产品

五大成效

双流县政府认为,近年来大力发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要取得了五大成效:

农产品销售渠道得到拓宽——双流冬草莓2005年荣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其市场从一般集贸市场提高到超市、饭店、机场等高端市场,价格从5元/公斤上升到140元/公斤。双流枇杷从8元/公斤上升到60元/公斤。目前双流枇杷、双流冬草莓在国内外已小有名气,除销往国内各大中城市外,还远销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家。

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农产品品种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质量、知名度的提升,农业效益得到大幅提升,农民收入不断增长。2008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129元,较上年增收1050元,增长17.3%。

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与农业标准化、品牌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提升了农产品档次。2008年双流县荣获“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合江镇、公兴镇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镇。

农产品深加工业全面提速——部分企业充分利用地理标志这一无形资产,增大名特优产品含金量,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促进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使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目前,永安镇金果旺公司可年产枇杷酒3万吨,籍田镇九川公司投资5000万元建成年产2万吨果浆生产线,促进了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多次转化增值。

推动了乡村旅游业的大发展——通过大力发展以枇杷、草莓等地理标志产品为主体的节会经济,促进了双流县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目前,该县已连续成功举办了八届枇杷节、三届冬草莓节等特色水果节会,建成一批“金色枇杷”、“草莓红珍珠港”等观光旅游区,实现旅游总收入上亿元。

都江堰

地理标志产品居全市第一

都江堰市政府大力实施特色品牌战略,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和农业标准化建设上出重拳、用实招,孕育了都江堰川芎、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厚朴等3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

规模价格增收指数

全面提高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进工作中,都江堰市始终把打造特色产品作为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和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培育了一批高品位、高标准、高价值的地理标志品牌。在地理标志创建过程中,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培育规划,着力在都江堰川芎、猕猴桃、厚朴、三木药材、方竹笋、青城山茶叶、青城山老腊肉等特色农业产业上进行了重点培育,出台了《都江堰市十万亩优质猕猴桃基地发展规划》、《都江堰市十万亩优质猕猴桃基地建设方案》,有效实现了特色产品地理标志科学化创建、优势化打造。

2006年到2008年,都江堰市先后获得都江堰川芎、猕猴桃、厚朴等三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与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取得地理标志前相比,都江堰川芎种植规模从最初不足1万亩提高到4万亩,产品价格每公斤提高了10元,种植农户人均增收450元;都江堰猕猴桃种植规模从2万余亩提高到10万亩,鲜果价格每公斤提高2——4元,种植农户人均增收350元;都江堰厚朴种植规模从1万余亩提高到8万亩,产品价格每公斤提高4——8元,种植农户人均增收250元。截至目前,都江堰市共启动申报项目6个,向国家申报4项,已批准3项,公示3项,在成都市11个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品牌中,都江堰市占3个,居成都市首位。

突出质量和标准

创建优势产品品牌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要求,都江堰市政府对都江堰川芎、都江堰猕猴桃、都江堰厚朴3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地进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后投入资金近亿元,建成都江堰猕猴桃标准化示范基地6个,川芎标准化示范基地5个,三木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3个。在硬件资源整合的同时,还把经营市场作为整合对象,变散卖为合营,有效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从事猕猴桃规模经营销售企业有5家,产业合作社10家,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利润5000万元以上。

着力对优势特色产品进行扶持、优化,协助其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功创建后,都江堰市又积极采取措施对产品品牌进行规范管理、有效包装,将产品推介与媒体宣传有机结合,着力发展节会经济,有效提升产品的档次和信誉。比如在虹口高原新村国际猕猴桃节上,邀请了全国30多家媒体予以报道,大大提升了产品的知名度,红阳猕猴桃市面销售价格从节前的每公斤12元上涨到22元,接近翻一番;海沃特猕猴桃收购价格从节前的每公斤5元上涨到目前的8元,有效提升了都江堰猕猴桃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竞争力。都江堰猕猴桃已成为全国首家欧盟和中国良好农业操作“双认证”农产品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猕猴桃鲜果出口基地。

都江堰市通过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有力促进农产品在原产地域的产业化,形成了一套有特色、有规模、有品牌、有效益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有效确保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走出了一条以地理标志产品为引擎,产品基地标准化、产品生产质量化、产品品牌优势化的现代农业标准化建设之路。

地理标志保护

让郫县豆瓣成支柱产业

在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现场会上,郫县县政府以《地理标志保护促进郫县豆瓣产业发展壮大》为题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如何有效保护郫县豆瓣?如何促进郫县豆瓣产业的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后,作出了“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全力推进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被誉为“川菜之魂”的郫县豆瓣的制作生产,始于明末清初,距今已有300多年历史。随着郫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郫县豆瓣已从“养家糊口”的小作坊生产发展成为“富民强县”的支柱产业,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并出口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等国。郫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及数百年来沿袭传承的独特酿造技术,造就了郫县豆瓣特有品质,深受消费者喜爱。同时,也成为制假售假者竞相仿冒谋取暴利的对象,假冒郫县豆瓣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德国还发生了郫县豆瓣商标被欧凯公司抢注的事件,郫县豆瓣的声誉和权益受到了影响和侵害,郫县豆瓣产业的发展受到了挑战。

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而产品标准是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力工具。为保护郫县豆瓣的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郫县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国家标准,并于2006年12月经国家标准委发布实施,对生产企业的地理区域及生产中所用的原辅料都作了具体规定。要求郫县豆瓣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且还必须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审查,才能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现全县有120多家豆瓣生产企业取得了“QS”证,有93家企业被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此举对于确定郫县豆瓣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促进郫县豆瓣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了郫县豆瓣产业的发展壮大,给郫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4年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以前,郫县豆瓣产品总产量20万吨,销售收入总额6亿元,利税总额约7900万元。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以后,郫县豆瓣的产品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现在,全县已有郫县豆瓣生产企业120余家,豆瓣产品年总产量达到35万吨,销售收入总额达15亿元,工业增加值6.3亿元,利税总额约1.5亿元,豆瓣产业已成为郫县食品工业的支柱产业,并带动了食品包装、运输、竹编等相关产业的加速发展,增加相关行业收入近4000万元,解决农村农民就业10000余人。

地理标志带动小产业大发展

——从一个农业合作社看特色品牌竞争力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标准化,提升特色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的助推器。只有充分发挥地理标志这个“金字招牌”的品牌价值和经济效益,才能使我社的生意越做越活,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双流县永兴红玛瑙草莓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书云对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有着深刻理解和认识,他对草莓产业发展、品牌建设、营销暨带动农民致富倾注了全部的心血。

永兴红玛瑙草莓专业合作社采用“支部(合作社)+ 农户+标准化+地理标志” 运转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现已发展会员385户,带动农户3000多户。合作社从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科学管理,铸就草莓高品质做起。实行统一育苗、统一农资、统一栽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生产模式,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并把好培育、施肥、灌溉、用药四道关。制定了《绿色食品—草莓栽培技术规程》及《草莓标准》,使草莓栽培技术更加科学规范。对草莓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管,凡上市销售的草莓,必须通过农产品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草莓不得使用双流冬草莓任何标识、包装,维护了品牌形象。

合作社畅通销售渠道,地理标志“金字招牌”助农增收。草莓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农户得到实惠,草莓产业得到大发展。2008年,永兴红玛瑙草莓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量达2195吨,实现销售收入1910万元,入社社员比非入社社员人均增收468元。

合作社实行对口销售,推行精品草莓入超市、进名店。目前,产品进入互惠、摩尔百盛、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年销售量达865吨,省内草莓市场占有率达35%;国内市场主要打入北京、长春、沈阳、香港等大城市,年销售量达455吨,全国冬草莓市场占有率达50%。通过农业物流企业、经纪人等营销组织,大力开展对外营销。采取为外来营销户免费提供吃、住的优惠条件,甚至为鼓励本地营销户组织销售,还解决部分火车和飞机费,使双流冬草莓远销欧盟、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地,成功进入世界市场。

草莓楼房和草莓大学生

——从3个种植户的自述看品牌富农

“我种草莓14年了,种了3亩田,在2005年前,每亩收入好的时候可达到12500元,当年双流冬草莓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到2008年每亩收入达到15000元,每斤草莓的价格也明显提高了,种草莓加上在外务工,家里年收入能达到8万元。靠种草莓,我新修了房子,儿子读书直到大学毕业。”双流县永兴镇红花村村民朱作明满心欢欣地和笔者谈起了他的草莓生意经。

一边种草莓一边收草莓,当上了农村经纪人的沈尚金一年之中要用3个月时间收购7万斤草莓,把农户种出的草莓卖到外地去。他说,双流冬草莓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大大提升了双流冬草莓的品质和品牌形象。他最明显的感受是,现在收购草莓的经纪人越来越多了,需要提前到农户家中订购,上门收购,价格还要随行就市,种植户完全不愁卖。几年前,种植户要摘好挑到路口和市场去卖,价格最低时1.2元,最高才5元/斤,现在最低4元/斤,最高时达到24元/斤。

“一担草莓(七八十斤)现在相当于以前一亩地全年的收入……”从1996年开始种草莓的袁仕明谈起了种植草莓与种植传统农作物的巨大经济差距。一亩地种小麦、油菜,全年收入只有600元左右,现在种草莓的收入是以前的20倍,以前住的是茅草房,现在住的是楼房,没多大压力就把娃娃供到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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