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2024-07-15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精选6篇)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第1篇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一、发票领购条件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饮食、娱乐业适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2005]52号文规定,业户领购发票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必要资料。

1、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营业执照副本;

(2)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税务机关对首次领购发票的业户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属实,即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销售价3.8元/本)和供应发票。

2、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2)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4)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经税务机关审核业户提供的资料齐全、按时申报纳税、开具金额与已纳税额匹配的(发票加定额的业户完税后)可即时供应发票。因地税分局前台不收现金,请纳税人购票时自备银行卡,任一银行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均可。

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9、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0、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当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进行处罚。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使用假发票和其他单位的发票)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矛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发票换版最新消息

根据最新消息,全国发票换版将在今年内进行,请各用票单位控制好发票的领购量。

为了能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发票方面的情况,现将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编制成表,供大家参考使用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第2篇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监督: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违反发票使用行为: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 发票具体规定

发票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票面基本内容:

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的领购: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及其信息种类

专用发票是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活动中开具的,记录商事内容和增值税税额,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据以抵扣增值税额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发售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一般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电子信息。

专用发票的管理包括:纸质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用设备的管理和电子信息的管理。

二、专用发票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三、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为三联:第一联为抵扣联,购买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买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种类

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1万元、1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和1亿元。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防伪税控系统税控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包括:领购纸质专用发票和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领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六、专用发票的保管

一般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及其专用设备。

(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二)设专人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

(三)不准擅自改动或损毁专用设备;

(四)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须妥善保管;

(六)购买方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七、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票、物相符;

(二)不得跳号开具专用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四)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开具时应核对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与电脑提示或显示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是否一致。

(五)打印清楚。不得压线或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六)开具销项负数发票时,用‚-‛表示;

(七)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内加盖。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八、报税

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IC卡(或IC卡和明细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一般纳税人因IC卡、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报税的,必须更换IC卡、软盘重新抄报税。

一般纳税人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记账联或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补录。

对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其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注销,同时在纸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 对歇业、停业的一般纳税人也按上述办法办理,但不收缴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九、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一)未在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的;

(二)经防伪税控系统确认为‚无法认证‛的;

(三)经防伪税控系统确认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

(四)经防伪税控系统确认为‚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发生本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第四部分 企业报税须知

“报税” 是指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即使用微机加密开票的企业),每月8日前,用IC卡和软盘,将所属报税期间(上月1日至月未)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抄出,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核的操作过程。

“报税IC卡” 抄取的是所属报税期间内企业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退回和库存份数,以及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的合计数(分为正数、其中作废、负数、其中作废 四种情况)。IC卡抄税操作方法,是在到金税卡报税起始日后(报税月份月初1日),用票表系统中的“报税处理-发票报税处理”模块完成,一次只能抄录一个报税期间的数据,操作成功后不可重复操作,票表系统自动将下一个报税起始日下延一个月。为确保数据存储、抄报准确,企业操作人员可经常性执行“纳税申报-金税卡税务资料统计”模块进行查询,并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

“报税软盘” 传出的是所属报税期间内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明细数据(分为正数、其中作废、负数、其中作废四种情况),以及进项税数据、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附表数据(前提是已正确录入无票收入、普票收入和进项税凭证,并生成纳税报表)。软盘抄税的操作方法,是用票表子系统中“报税处理-报税资料传出”模块完成,可重复操作。注意,一旦执行了报税期间结转模块,原报税期间的报税资料便无法再进行传出。为确保数据存储、抄报准确,企业操作人员可经常性执行“纳税申报-发票库税务资料统计”模块进行查询,并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

(一)报税的要求

凡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在到金税卡报税起始日后,先对上述两个“税务资料统计”与实际业务进行核对,并填写《企业报税信息确认表》。然后执行“报税处理-发票报税处理”、“报税处理-报税资料传?quot;进行抄税,将所属报税期间的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用IC卡和软盘分别抄出,IC卡、软盘和实际业务数据必须一致(特殊原因造成卡盘不一致或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如更换金税卡,系统损环重装,要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解释清楚并作相应处理),然后在每月8号前到税务机关报税,逾期不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税需注意的事项

1、税控专用机不允许安装其它软件,以确保报税系统和数据安全。税控专用机的票表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并领取了上岗证的人员操作。税控专用机发生故障无论是否影响到报税数据都要向金税技术服务单位报告。

2、金税卡和IC卡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当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不得自行拆卸税控装臵。

3、企业票表系统初次使用时要进行系统初始化,清空以前练习数据。系统正式启用后,不得再进行系统初始化,否则正常业务数据会全部丢失。

4、企业在报税前必须查询、打印《金税卡税务资料统计表》(在票表系统”纳税申报-金税卡税务资料统计“模块中查询打印)、《发票税务资料统计表》(在票表系统”纳税申报-发票库税务资料统计“模块中查询打印)、《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在票表系统”报税处理-发票使用明细表“模块中查询打印),并与实际业务进行审核、比对,根据审核情况填写《企业报税信息确认表》”企业自审意见“栏目。

5、企业在报税前须持所属月份全部发票存根联、《金税卡税务资料统计表》、《发票税务资料统计表》、《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企业报税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到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岗位进行审核,审核签字后再到报税岗位进行报税解锁处理。

6、企业在报税成功后,由税务机关报税受理人员在《企业报税信息确认表》上签字后,才能进行报税期间结转。

7、严禁企业使用票表系统的”发票管理-已开密文发票登记“模块手工录入发票,严禁企业自行打开编辑改动报税软盘上的报税文件,否则,数据失真造成稽核错误,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不得向小规模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9、发票开具打印不清或错行发票作废要加盖”误填作废“章,并当即在票表系统中作废处理,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一致。严禁作废抵扣联已认证的的发票(可开红字冲销),严禁作废未回收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

10、发票到期未用退回,要在票表系统中”发票管理-密文发票库存管理-退回未用发票"模块退回到IC卡上,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位进行读卡退回处理。■ 第五部分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报说明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二)“填写日期”,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按发票份数填写,纳税人按未使用的,应换算份数后填写。

(四)“本期开具”栏填写纳税人当期填开的发票份数,包括误填作废的发票份数和一本发票中剩余未开但按规定缴销的空白发票。

(五)“本期作废或遗失”栏填写整本作废的空白发票和丢失的发票。

(六)“交回未开发票”栏填写交回给税务机关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第六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定

一、不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试打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率应控制在1 %以内。第七部分

报税规定

一、报税日期

每月10日前到所在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二、报税前工作

统计当月填开数量,作废数量,结存数量,分别按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填报说明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栏次填列。

做好两个核对:

当月金税工程输出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与金税工程系统实际开具情况核对。

清点当月发票,统计开具数量、作废数量、结余数量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栏次有关数量进行核对

三、友情提示

凡两个核对不一致的及时查找原因,核对相符后,方可报税。核对不付不能报税。

新开票业户尽量于每月5日前报税,以便有纠正错误的时间。凡报税错误的,按照未按规定申报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

税政管理科涉税流程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各管理单位完成规定涉税事宜后(各管理管理单位的涉税事宜到相关管理单位咨询),到税政管理科办理如下事项:

一、加盖一般纳税人认定章

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

二、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同时:发票管理员培训考试

企业确认发票管理员,网上取得或移动介质取得《增值 税发票管理员培训教材》,进行学习。

发票管理管理员根据学习情况,可在任意时间内到税政管理科进行考试。

考试合格后,进入后续环节。

四、领取金税卡

取得发票管理员资格的企业,带行政许可审批表、发票管理员证,交防伪税控款后,领取金税卡、IC卡。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第3篇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管理现状与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发票,发票管理

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不仅是政府部门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消费权益的唯一证据。而目前对于发票尤其是普通发票的控制与管理明显滞后,已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威胁。

一、目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发票使用方面。

1、发票使用的范围难以有效控制。

控制困难主要表现为无法有效停止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继续使用发票;被盗、丢失、损毁和逃亡企业发票无法有效验证和真正作废;无法有效控制未加盖用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关系票”等易导致转借、转让、代开的现象。

2、发票填写的不规范。

1)代开环节不规范。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有的地方只要按照票面填开的金额缴纳税款,就可代开。

2)虚列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票货不符、以票提现等方面

3)串票开具,虚抵进项税款:主要表现在运费抵扣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方面,企业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开具运费发票上标明的运费或农产品收购数额远远高于实际发生额,虚抵进项税。

4)利用手工发票,人为作弊。由于条件限制,目前手工发票还能在一定的空间内使用,这就使人为操作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成为可能。

(二)在发票内部监管方面。

1、发票监管不力。

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控管,通常要求纳税人领用发票时根据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或预缴税款。企业预交税款后,税务机关往往就放松了事后的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发票违规行为。

2、发票发售环节有缺陷。

在实践中,发售数量未能与使用情况的交旧或验旧查验有效挂钩;对发票的进、销、存情况也不能及时掌握,因此导致了发售数量无法合理确定,从而很难做到动态合理安排。

3、发票的检查环节不严格。

主要表现在对普通发票控管不力。工商企业业务量大,发票使用较多,税务机关难以一一查证,缺乏有效的稽核手段对于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采取大头小尾、单联填开等非法手段偷逃税款。

二、发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发票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通过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可以更加清楚的认识问题的实质,从而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普通发票管理问题尚未引起重视。

目前,税务部门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在普通发票的管理方面,还处于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状态,普通发票问题甚多。

(二)发票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打击力度不够。

国家至今没有一部发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循。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施行,从实践来看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

由于我国在发票违法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发票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较低。票据违法行为机会成本较小,导致倒买倒卖、代开虚开、使用假发票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扰乱了现有市场经济秩序。

(三)社会文化因素。

在现实社会,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社会上缺乏诚信纳税的意识,将纳税看做一种沉重的负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为了一己私利而无视法律规程;消费者也缺乏索要发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导致发票管理问题频出。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发票的宣传工作,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

首先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弘扬“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文化氛围,让消费者认识到索要发票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

其次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定期举办企业发票管理培训班,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管票、用票、识票的能力。

(二)把好发票印制发售领用的各个关节。

在普通发票的印制上,要加强发票的防伪手段,增加信息防伪能力,建立识别真假发票的电话和网上查询系统;此外,单位发票的印制必须符合有关的审定和质量要求。

税务机关应该对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领票资格加大审查。纳税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其现场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章,以杜绝发票外借现象。

(三)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发票的稽查工作。

建立发票管理的专项制度,将普通发票日常检查作为管理员的一项重要职责。

税务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发票的各种特性,以便能娴熟地查出各种发票违章问题,坚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稽查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检查方法,加强日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依法管理发票方面: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不管购买方是否索要发票,经营单位都有逐笔开具发票的义务;另外应当赋予税务机关足够的处分假票持有的权限。

在对违法违章的惩罚方面,税务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发票违规,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都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应当坚决揭露曝光,决不能姑息迁就;并要依法严惩,加大刑罚力度,解决处分偏轻的问题。

(五)加强代开发票管理

代开发票原则上仅限税务部门内部领用,不得向税务部门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发售;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和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部门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制度。在代开发票时,要严格代开发票的程序和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和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税务机关开票人员要仔细核对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核对无误方可予以代开。

(六)归并整合现有发票种类,加大推广税控机的力度。

为了增强纳税人正确使用识别发票,应将现有发票根据行业特点归并整合,将各类发票规整为几个大的行业门类;同时通过编写发票识别手册,加大发票宣传力度,给广大纳税人一双“慧眼”。同时,进一步加大推广税控机的行业面,最终将税控发票推广到各行各业。(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2] 《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对策》熊惺 《税务研究》2006年 07期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第5篇

2018年也有很多发票新规定,政策比较多,很多会计人估计忙得早就忘了,没关系,今天给大家汇总了一份,45个发票报销规定,速度学习!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一、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

1、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2、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

不然,报销发票可能不起作用,花出去的钱或许就回不来了!

3、而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

二、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

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7月1日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三、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

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网上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

五、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

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

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或比对期限还是开具之日起180天。

4、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

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

2)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5、出差住宿该开哪种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进行7税款抵扣,后者不可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选择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单位进行财务报销;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应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6、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7、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全额纳税)。

(2)未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适用税率6%(/征收率5%)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8、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

(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扣除差额。

10、房地产开发如何开具发票?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11%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3%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11、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11%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通过差额开票模块按5%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12、金融商品转让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3、经纪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4、旅游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融资租赁如何开具发票?

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1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申报时差额扣除。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保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为自然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住宿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9、教育辅助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出租住房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个人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1、鉴证咨询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2、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3、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24、查询不到需要抵扣的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新增“回退”功能如何使用?

答: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在纳税人端新增“回退”按钮,征期内纳税人误点“已申报”选项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点击按钮后即可回退至当期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确认:

(一)系统判断跳转后的下期没有进行勾选确认发票操作;

(二)系统判断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三)系统日志存在点击“已申报”操作记录;

(四)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给予回退,并提示不能回退原因。

25、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折叠票、卷票、电子发票。

26、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发票一样吗?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8、如何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29、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30、电子发票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31、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只写商品名称可以吗?

答:不可以。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需要盖章吗?财务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4、索取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5、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36、代开发票的范围有哪些?

答: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7、代开发票还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8、收到了一份错格的专用发票,可以退回去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9、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0、做小商品批发的,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特别多,金额有时也不大,要是每张都分别开特别麻烦,能开到一起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2、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3、作废发票怎么操作?

答: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44、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4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第6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6号公告)

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总局17号公告)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8号公告)

九、发票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总局23号公告)

十、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总局23号公告)

十一、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总局23号公告)

十二、省局发票使用规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状况和原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票种核定情况,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和基本用量预先进行发票票种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开票限额和用量。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机关未核定发票票种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还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没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同时办理金税盘或税控盘发行。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版。取消对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游览场所)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废。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营业税税款,如需开具发票,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申请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机关提供在线、网上、自助验旧等便捷途径。

(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试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省国地税4号公告)

十三、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总局26号公告)

十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五、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税〔2016〕47号)

十六、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3号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和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13〕88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等普通发票(包含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规定办理。

(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小额标准,暂延用2016年5月1日之前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代开普通发票确定的标准。

(三)执行上述规定的过渡期暂定为2个月(即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冀国税货便函〔2016〕6号)附市局规定:代开发票报送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四、五项具备一个条件即可)

(六)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七)申请代开货运发票的,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自行开具。

(二)简化手续相关规定

1、对于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代开行为,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2016年5月1日后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代开行为,“小额”标准为小于等于5万元;代开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小额”标准为小于等于1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到办税服务厅,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代开。

3、单位申请代开以及免税代开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3号公告)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

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和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13〕88号)

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6、《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

十七、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总函〔2016〕192号)

十八、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税总函〔2016〕192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发票联次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税总函[2016]190号)

二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1、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2、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区收购农业产品时,可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3、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省以外的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或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收购发票,可以申请收购地税务机关代开。因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或代开发票的,可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收购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查验登记后,持《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收购农业产品,并逐笔登记,回所在地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查验人填写《税务机关查验清单》(附后)后,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4、对于自行将农业产品送至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可向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冀国税发〔2005〕187号)(三)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确认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收购单位或个人处备查。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在开票系统当中录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信息。(省局2014年6号公告)

(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二十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二、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省局政策答疑一)二

十四、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省局政策答疑一)二

十五、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六、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七、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省局政策答疑二)二

十九、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十、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十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问题三中关于“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经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进行单独核算,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三

十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省局政策答疑三)

十三、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十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省局政策答疑三)

十五、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宾馆(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洗涤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其他个人提供的洗涤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十六、5月1日之前外埠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未在本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且未导入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信息直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省局征管答疑三)

十七、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是否能同时使用的问题

答: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不能同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核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核定,比如:宾馆、饭店停车场可以同时核定,但核定的通用定额发票只能用于停车场业务,不能用于宾馆、饭店的其他业务;火车站等有小件寄存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小件寄存业务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省局征管答疑三)

十八、纳税人在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发票未在地税机关缴销的,5月1日以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销的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省局确定工作原则是: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监制、需延用的发票,先在地税机关报验,后在国税机关缴销。具体操作方法,省局将随即下发通知。(省局征管答疑三)

十九、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 3-5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 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属期为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总局5月6日答疑)

四十、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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