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2024-06-01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精选5篇)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第1篇

住建部 公安部4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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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第2篇

石政发[2017]14号

关注:2178 发表时间:2017-05-02 09:22:3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

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回应群众的关切,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的原则,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历史遗留项目因时间长、拆迁难、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成本增加、资金困难、手续难以推进等难题,尽快解决群众入住和办证问题,化解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加快土地手续的办理

(一)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上仍未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国土部门依现有程序进行土地出让,并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土地出让后,市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由辖区政府给付项目实施单位,用于该地块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1.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没有基准地价的年份,按1993年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当年有相应的基准地价,但项目没在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内的,按照最相邻的区位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40%计算的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分别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参照2013年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按二环内100万元/亩、二环外8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的,按二环内130万元/亩、二环外110万元/亩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利用企事业单位土地的项目,按出让地块总价款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已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设立资金周转池

为帮助资金困难的项目尽快完善手续,在石家庄市地产集团设立资金周转池。土地出让时,项目单位缴纳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后,其余部分可使用资金周转池资金进行周转。

(二)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

对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应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三)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对1992年8月8日(《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之前开工的项目,1998年1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开工或取得批准文件的公产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国土部门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二、关于规划超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

已建成的超容积率项目,对超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的,超容积率部分需代征土地或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平衡该项目容积率。其中,已完成供地手续的,按土地供应时核算的容积率和地价,核算超容积率面积和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未完成供地的,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市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其余项目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律按住宅3.0,商业6.0核算超容,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按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核算。

三、关于加快解决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被拆迁或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相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行政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拆迁许可或者征收决定的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出具法律文书,辖区政府按照裁定结果组织实施。

项目未按拆迁或征收程序实施的,由国土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二项规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补偿由项目单位解决。

已经入住的项目,尚有零散未拆迁的,项目单位按照评估价二倍的价款,向区政府缴纳拆迁保证金后,办理土地收储等相关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

四、关于各类技术指标、税费、处罚、开工时间等问题

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处罚及税费,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鉴于历史遗留项目提前入住原因复杂,质监、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项目开工时间由辖区政府根据施工日志、桩基检测报告、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证明。项目日照、间距、配套设施、信访承诺等其他要求仍按《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及相关人员的问责

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并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011年后,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享受本次缴纳土地收益优惠政策的惩罚

为与计提九项基金的项目相区别及体现公平性,对按照本次土地收益政策缴费的项目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石家庄市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称号。

(三)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处理

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惩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帐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六、关于加快手续办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直相关各部门和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部门、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要直接调度、直接部署、直接督办、精心组织、全力推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整治工作或规避处置处理的,辖区政府要及时启动查控机制,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集中办公,提高效率

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人防、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分别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队,抽调相关处室人员,在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办公室集中办公。

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审批衔接工作,同时,邀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与集中办公。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也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及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函

〔2017〕15号

作者:石家庄房地产律师网时间:2017-3-18 10:13:1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

石政函〔2017〕15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石家庄市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

一、清理依据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

(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

二、项目分类

(一)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32个)

1、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石家庄监狱原址自留地块项目

3、冀铁馨苑住宅(铁路47宿舍)项目

4、五十四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

5、太空世纪动漫大厦项目、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

二、地块三)

6、环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及周边区域项目

7、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

8、交通勘察设计院旧城改造项目

9、中科环能旧城改造项目

10、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

11、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地块项目

12、华牧项目

13、太行机械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

14、市庄村周边旧城改造项目

15、石纺六厂西宿舍项目

16、谈固小区危陋房改造二期项目

17、和平路社区改造项目

18、华药集团一生活区三期项目

19、丰收路118号院项目

20、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

21、金刚生活区28、29号楼改造项目

22、石家庄热电厂生活区与化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

23、丰收路40号院项目

24、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造项目

25、姚栗村项目

26、胜利北街172号项目

27、省体育局宿舍项目

28、石纺路3号院改造项目

29、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

30、铁路运输学校旧校区改造项目

31、汇通路49号片区项目

32、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

(二)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41个)

1、南花园商业步行街二期项目

2、保晋南街项目

3、珠光灯饰城项目

4、电视机厂区域项目

5、中国工商银行后台中心(石家庄)项目

6、平安小区地块项目

7、槐安路、平安大街交叉口旧区项目

8、省科学院宿舍片区项目

9、友谊北大街24号片区项目

10、二十四中宿舍片区项目

11、车辆厂第九宿舍项目

12、北合街商务厅6号院项目

13、和平西路506号院机关家属楼项目

14、石飞生活区项目

15、和平西路棚户区项目

16、福源街棚户区项目

17、西建街棚户区项目

18、石飞棚户区项目

19、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0、中山东路468号项目

21、棉四生活区(赛格广场)项目

22、省测绘局宿舍项目

23、煤矿机二生活区项目

24、工艺美术区域项目

25、第一棉麻总公司宿舍项目

26、棉一东生活区项目

27、煤矿机宿舍项目

28、市政公司宿舍区域项目

29、化肥厂宿舍三区项目

30、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31、长征街48号院片区项目

32、胜利北街223号院项目

33、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

34、石家庄饭店片区项目

35、青园街、槐中路西北角片区(水工局)项目

36、市梆子剧团宿舍棚户区项目

37、裕华东路与富强大街东南地块项目

38、青园街372号和374号宿舍项目

39、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改造 40、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东北角

41、十二化建宿舍项目

(三)房屋征收计划废止项目(10个)

1、河北会堂区域改造项目

2、中核石辐宿舍区项目

3、青少年宫项目

4、无线电视三厂宿舍项目

5、四中路二期项目

6、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一)

7、石家庄市炭素厂地块项目

8、正东路96号院项目

9、汇通路49号地块边角地项目

10、省科工局宿舍及招待所项目

(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6个)

1、华安社区项目

2、友谊北大街64号片区项目

3、线务站街项目

4、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

5、北荣街16号院项目

6、钢西东区(翟东小区)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对于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给予一年的期限,由辖区政府抓紧推进,如到期未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计划废止。具体时间节点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安排。

(二)征收范围内D级房屋较集中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应重点推进,确保居民人身安全。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居民的征收补偿工作,鼓励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要妥善做好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旧城区改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政策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各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第3篇

只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措施,还是可以“化危为机”,实现企业转型并取得可持续发展。6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称《通知》)正式公布,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年内清查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并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的出台,究竟会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下称“地方融资平台”)带来怎样的影响?地方融资平台如何积极应对,才能在规范整顿中生存下来,并获得可持续发展?平台由来

根据《通知》的定义,地方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据此,地方融资平台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地方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其它类似名称还包括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等(以下统称“城投公司”)。

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超过地方财力的增长,而同期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愈加繁重;《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另一方面,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资源配置的主体应从中央下移到地方,配置方式要更多地依靠市场方式。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地方公共事务支出持续快速增长,加之城市基建和市容改善对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显化激励作用,更强化了地方政府上项目、搞城建的冲动。但搞建设投资需要资金,为突破这“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困境,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表外负债”来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隐性融资,融资工具便是地方融资平台这一“独立法人主体”。

从实际成果来看,地方融资平台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地方融资平台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通过公私协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地方融资平台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顺利实现“保八”目标立下汗马之功。面临大考

只要催生地方融资平台的历史根源还在延续,地方融资平台就有存在的必然性。但是,在承认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务院19号文的发布,必将给地方融资平台带来一场大考。首先,各地方融资平台面临清理整顿。《通知》要求,“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这类融资平台多数是在“4万亿”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仓促成立的,往往只承担融资这项单一功能,这就意味着在落实还款措施后,它们极有可能被取消或兼并。

继续存续且切实承担项目融资功能的地方融资平台,则必须“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或者“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更进一步说,经整顿或新成立的地方融资平台要求必须有自己的经营性业务,从而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以偿还借债。

其次,地方融资平台“名存实亡”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亟待恢复。据我们观察,很多地方融资平台既非“实体”,也不“独立”,不仅自身存在虚增资本金、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而且相当一部分融资是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作为担保等方式取得(尽管《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由于缺乏“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率普遍高于60%的安全水平。

此外,后续项目融资难度加大。鉴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已颇具规模,且“不对称扩张”趋势仍在延续(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透露,截至2009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同时考虑到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负面影响,《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等等;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近期银监会还要求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以避免银行借道信托公司规避信贷监管。由此可见,地方融资平台后续项目融资,特别是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据济邦公司了解,大多数银行从4月开始已经暂停或严格控制针对各地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业务。转型之道

根据《通知》提出的“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原则,相信只要地方融资平台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措施,还是可以“化危为机”,实现企业转型并取得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初步建议。1.审视并重新规划公司发展战略

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投融资战略应该是重中之重,它以实现公司现金收支的动态平衡为目标,具体应结合地方的城市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行业分析以及公司内部资产的可经营性分析等综合制定。然而,首先应明确地方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目标。笔者认为,地方融资平台按其演进的路径依次可以分为四类: ◆ 名义上是公司制企业,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一个职能部门,主要根据政府指令,被动、简单地向银行贷款,债务偿付完全依赖财政资金。

◆ 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或/和运营任务,其自身项目经营获得的现金流十分有限,财务风险大、定位不清晰,难以持续发展。

◆ 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资产组合中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的比例适当,收入和支出现金流能实现平衡,但未完全摆脱融资工具的职能定位,决策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大。

◆ 不仅能多元化的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能独立做出投资、经营决策,参与基础设施市场化项目的竞争,已由单纯的政府投融资工具转型为具有较强实力的地方国有资产经营主体。

其中,第一类地方融资平台在此次清理整顿中将难逃被清理的命运。第二类是目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主体,也是此次整顿的重点对象。第三类基本能保证持续生存,但还未最大化地发挥作用。第四类则代表着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方向。

可以预见,地方融资平台如果继续将自己仅仅定位于政府的融资工具和载体是没有出路的。在审视和重新规划企业发展战略方面,融资平台公司应该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必须有所作为,更加主动地推动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政府终极目标、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可持续战略定位的明晰化。2.与政府划清权责界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地方政府可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原则,逐步恢复地方融资平台本来应有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以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对于资本金不充实、负债率远超过安全水平的地方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应及时注入产业相关度高、具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量的资产,同时结合地方城建财务规划,合理安排项目开发时序,严防地方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过快增长,将地方融资平台负债率降低到合理的水平。

其次,地方政府应明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市政道路、环境治理、学校等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纳入预算,主要由财政拨款偿还;城市轨道交通、供排水、垃圾处理等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运营则由地方政府提供一定补贴;而港口、高速公路、电厂、医院等经营性项目建设、投资、运营资金则完全由地方融资平台自行筹措并偿付。

融资平台公司的领导层应该意识到,国务院19号文对明晰融资平台与政府间关系是一柄有利的“尚方宝剑”,充分利用好这次规范治理的机会,加强与政府的沟通,特别是让政府下决心把以前未到位的资源投入、不合理的功能定位重新调整过来。3.明确偿债机制,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由于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目前大部分(其中主要又是由于投资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所产生的)依赖预算外的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偿还,一旦房地产行业出现大的调整,地方财政的偿还能力将捉襟见肘,隐性债务问题可能迅速“显性化”。

因此,建立地方政府类似偿债基金等偿债机制,有利于降低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同时也在平台债务偿付与地方财政之间设立了一道债务风险防火墙。当然,关键是类似偿债基金的资金归集来源。笔者认为,只要政府下决心,建设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资本预算、存量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都可以划出一部分,并非没有办法筹建这样的偿债专项资金。4.优化资产业务结构,创新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地方融资平台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须着眼于构建一个可持续的业务体系、实行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新加坡国资平台淡马锡公司为何发展得很好,与它的资产业务均比较优质、经营管理完全商业化有密切关系。为此,我国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借本次地方融资平台规范整顿之机,重组地方各类城市经营资源,发展多元化的业务板块。根据《通知》的要求,地方融资平台应通过项目区分机制,针对经营性、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优化各类资源组合,逐步打造自己的品牌、优势业务,至少拥有一头“奶牛”。像前不久在全国城投公司年会上重庆城投公司华渝生书记介绍的,该公司正抓住重庆市政府大搞廉租房建设的机会,主动设计方案,三年内承担全市1200万平方米廉租房的投融资及管理任务,为打造政府保障性住房业务及下一步房地产金融运作进行前瞻性布局和转型。这就是城投公司根据政府需求,主动调整转型的典型例子。二是通过市场化途径积极引进民间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通知》也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从具体方式来看,可以是项目上的合作(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常见的有BT,TOT,BOT及其他PPP模式),也可以是股权上的联姻(通过投行财务顾问引进战略投资人)。社会资金全面介入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仅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融资压力、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的滚动开发,还可以倒逼地方融资平台加快改革步伐,实现“干中学”快速成长。5.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开拓筹资渠道

地方投融资平台目前的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资金来源单

一、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凸显,今后应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提供的各类工具,除了传统间接融资渠道,还应加强运用资本市场提供的IPO、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方式,另外如中期票据、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券等等创新性融资工具也值得尝试。

如果不考虑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因素,先前各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性质上应属于企业债。2009年,全国共发行了105期城投债,发行规模超过1300亿元,但远远低于银行贷款融资额。尽管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近期暂停了所有城投类债券的批复,但从改善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结构的长远角度来看,发行城投债仍将是一个重要方向。

而对于一些新建项目的融资,发行企业债将遭遇业绩、净资产等条件限制,但是,还可以尝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项目收益债券等项目融资方式,由于它是以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只要项目未来现金流稳定、持续增长,偿债就有保障。据了解,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款工具,我们期待它能早日进入试点探索阶段,为地方融资平台所用。地方债务困局综合治理之策

实际上,导致地方融资平台过度负债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财权有限而事权繁重,不得已才将融资压力硬生生地转嫁给地方融资平台。如果不“创新”地突破这个困局,地方融资平台的畸形发展还将长期伴随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如果将《通知》中提出的诸多措施理解成“堵”的话,要彻底解决地方融资平台过度负债及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问题,就必须行“疏”之道。在条件适当时,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行“市政债”的成功做法,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有条件举债,也帮助实现地方债务的透明化、阳光化。另外必须通过对现行中央、地方财税分配体制的改革,增设物业税、改革资源税等税种,增强地方政府的财力。推行省直管县、行政区域合并等减少行政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的措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第4篇

病历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质量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督促医务人员及时、准确、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病历质量考核依据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体现医疗质量核心制度的内容;

3、医疗安全和病人知情同意书;

4、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及重大手术的审批情况;

5、输血管理;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二、考核的项目

(一)住院运行病历

1、入院8小时内未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2、首次病程记录中缺少主要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主要诊疗

计划措施的描述等;

3、入院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

4、入院记录明显缺项;

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不及时;

6、入院48小时内无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7、病程记录不及时。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8、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未完成死亡记录;

9、抢救记录未在抢救后6小时以内完成;

10、辅助检查报告单在报告后24小时内(病理、微生物送检除外)未整齐粘贴;

11、缺少诊疗计划或无上级医师评价并签名确认;

12、患者入院病情评估未在24小时内完成;

13、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查房记录未在72小时内完成;

14、住院三天未明确诊断的患者无(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15、更改医嘱未在病程记录中分析;

16、缺少入院前、后患者用药记录;

17、缺少术前讨论;

18、缺少手术风险评估;

19、缺少手术替代方案;

20、缺少手术后病情再评估;

21、缺少手术前小结;

22、缺少麻醉手术前访视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3、缺少麻醉手术后访视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4、缺少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5、缺少手术清点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6、术前谈话中没有显示是否需要再次手术记录;

27、越级手术或未经授权擅自开展手术;

28、主刀医师在手术后24小时内未完成手术记录;

29、手术离体组织未送检;

30、缺少二级及以上手术并发症预防措施如预防“深静脉栓塞”、“肺栓塞”的常规措施及病程记录;

31、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未经主治医师或以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32、新开展的手术、新技术或大型手术未经科主任或经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或未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3、住院超过30天的患者,病程中无原因分析及评价记录

34、发生药械不良反应未在病程记录中显示;

35、使用限制使用级及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未做微生物送检;

36、缺少有创检查、治疗的手术同意书;

37、有创检查、治疗的手术同意书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字;

38、活检标本检验结果报告单未在手术前粘贴;

39、会诊无病程记录、无医嘱或记录不规范,多学科会诊没有讨论记录;

40、输血前、后未进行传染病筛查;

41、妊娠、流产、经产妇、多次输血者未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或沟通;

42、输血患者在病程中未记录适应症、输血过程监测;

43、输血患者输血后没有病情评价;

44、输血申请单、协议书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

45、危急值处臵在病程中无记录;

46、缺少对诊断、治疗起决定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47、死亡病例无抢救记录;

48、死亡病例缺少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未在一周内完成;

49、缺少整页病历等情况致病历不完整;

50、关键处有涂改或一页中有三处(含三处)以上涂改;

51、病历中签字非本人所签;

52、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及出院记录信息不一致;

53、出院医嘱无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

54、缺少应有的各种知情同意书。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书、医保新农合目录外用药检查知情同意书等;

55、知情同意书中缺项;

56、缺少病重(危)患者护理记录;

57、传染病漏报;

58、其他未涉及到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二)出院病历

1、病历首页填写项目不全;

2、首次病程记录中缺少主要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等;

3、入院记录明显缺项;

4、入院48小时内无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5、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未完成死亡记录;

6、抢救记录未在抢救后6小时以内完成;

7、辅助检查报告单在医嘱后24小时内(病理、微生物送检除外)未整齐粘贴或缺少辅检报告单;

8、病程记录不及时。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9、缺少病重(危)患者护理记录;

10、传染病漏报;

11、缺少诊疗计划或无上级医师评价并签名确认;

12、无患者入院病情评估;

13、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查房记录未在72小时内完成;

14、住院三天未明确诊断的患者无(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15、更改医嘱未在病程记录中分析;

16、缺少入院前、后患者用药记录;

17、缺少手术前讨论;

18、缺少手术风险评估;

19、缺少手术替代方案; 20、缺少手术后病情再评估;

21、缺少手术前小结;

22、术前谈话中没有显示是否需要再次手术记录;

23、越级手术或未经授权擅自开展手术;

24、主刀医师在手术后24小时内未完成手术记录或缺少主刀医师手术记录;

25、缺少麻醉手术前访视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6、缺少麻醉手术后访视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7、缺少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8、缺少手术清点记录或记录表填写不完整;

29、手术离体组织未送检;

30、缺少二及以上手术并发症预防措施如预防“深静脉栓塞”、“肺栓塞”的常规措施及病程记录;

31、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未经主治医师或以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32、新开展的手术、新技术或大型手术未经科主任或经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或未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33、住院超过30天的患者,病程中无原因分析及评价记录;

34、发生药械不良反应未在病程记录中显示;

35、使用限制使用级及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未做微生物送检;

36、缺少有创检查、治疗的手术同意书;

37、有创检查、治疗的手术同意书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字;

38、手术离体组织送检病理报告单在送病理后10日内未粘贴;

39、会诊无病程记录、无医嘱或记录不规范,多学科会诊没有讨论记录;

40、输血前、后未进行传染病筛查;

41、妊娠、流产、经产妇、多次输血者未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或沟通;

42、输血患者在病程中未记录适应症、输血过程监测;

43、输血患者输血后没有病情评价;

44、输血申请单、协议书填写不完整或书写不规范;

45、危急值处臵在病程中无记录;

46、缺少对诊断、治疗起决定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47、死亡病例无抢救记录;

48、死亡病例缺少死亡记录;

49、缺少整页病历等情况致病历不完整;

50、关键处有涂改或一页中有三处(含三处)以上涂改;

51、病历中签字非本人所签;

52、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及出院记录信息不一致;

53、出院医嘱无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

54、缺少应有的各种知情同意书,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书、医保新农合目录外用药检查知情同意书等;

55、知情同意书中缺项;

56、其他未涉及到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项目。

三、不定期抽查。

除常规检查外,医务部抽调10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中级以上医师成立专项检查组,每月不定期从各科室抽查不少于20%的运行病历和出院病历进行检查。

四、奖惩措施

1、对以上考核的项目,每缺少一项或不规范一项,扣罚当事医师50元,科主任负连带责任,按所扣当事医师金额的30%扣罚,从当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2、当月病历扣罚份数超过该科室出院病人10%的科室,全院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三次扣罚占全院前三位的科室,给予科室主任诫勉谈话。

3、凡丢失病历资料者,每丢失一份病历罚款500元,从当月奖金或工资中扣除。

4、对遗失病历资料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遗失者或主管医师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政府46号文 第5篇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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