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7031

2024-09-11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7031(精选6篇)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7031 第1篇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准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范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金融办〔2014〕85号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局 2014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布局结构、提升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本市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际,经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度调整准入条件,持续优化布局结构

(一)各区政府(县)主管部门应在市推进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二)支持有经验、有影响、有实力、有特色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无关联关系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70%。

(三)为提高本市小额贷款行业的业务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推进小组在发起设立环节,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逐步拓宽融资渠道,有序推进创新发展

(四)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确需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进行股权融资。

(五)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合规经营、风控良好,主体信用评级及主管部门合规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债务融资方式,融入不超过净资产10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六)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并可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七)支持中心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同城化”业务、服务本市其他区(县)“三农”及小微企业客户;经营规范、运行良好、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及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支持其在本市相关区(县)设立分支机构。

三、加大扶持引导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按照简化流程、提升效能、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逐步简化审批环节。

(九)各区(县)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区(县)政府给予初创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补贴,市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一定支持。

(十)市金融办及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为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创业融资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客户利息补贴政策的覆盖面。

(十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降低征信成本,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切实防控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

(十二)鼓励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机构不断深化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各类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

(十三)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提升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能力。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四)进一步加强市推进小组成员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及时提示、预警行业发展中的新趋势、新风险,及时总结交流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同,探索开展监管履职评价,在对各区(县)机构准入、审批授权等方面逐步加大评价结果的运用力度。

(十六)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深入开展合规评级管理,探索运用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十八)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经营中弄虚作假,或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可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探索建立健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较大、经营难以持续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导其依法解散、破产,或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收购兼并。对违规经营、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原《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国家及本市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依法规范相关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着力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及《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工作目标】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是为了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 【监管方式】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放”与“管”的关系等基础上,不断优化监管思路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监测、研判和预警,同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行业性、区域性风险。

第四条 【监管原则】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合规、分工协作、适度审慎、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 监管体系

第五条 【监管主体】完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制,形成由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等相结合,各类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效率。第六条 【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小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和区(县)政府两级组成。市推进小组、市联席会议指导区(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推进小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具有重要的属地监管职责,要在已明确工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足够的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等,并为本辖区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明确1名主监管员和1名副监管员,原则上每位主监管员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总数不得超过5家。

第七条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自律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会员管理办法的会员,可根据章程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终生禁入协会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中介评价】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充实监管力量。对于未能尽职或提供虚假意见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金融办将禁止其参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有关业务,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履职评价】建立区(县)主管部门监管履职评价制度。市金融办对区(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员的监管工作试行履职评价。监管履职评价采取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在区(县)主管部门进行自评的基础上,市金融办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市金融办通报各区(县)政府。

对于监管绩效良好的区(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员,市金融办发函至相关区(县)政府,对其予以表彰或表扬,并可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相关监管经验。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十条 【监管系统】市金融办建立并完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按规定接入该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接入监管信息系统是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合格和已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市金融办制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办法,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数据情况进行管理。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和报告。第十一条 【业务系统】加快推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均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是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合格和已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征信系统】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缓解业务开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接入工作应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监测

第十三条 【监测预警】市金融办和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关口前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判,重点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贷款流向、贷款利率,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运用、关联担保、保证金收取及管理等情况,针对有关风险问题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市金融办通过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数据挖掘与研究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形势、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潜在风险及风险暴露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行业机构、区(县)主管部门发布风险提示,促进行业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区(县)主管部门也可对本辖区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风险报告】对非现场监管中反映出有关机构的异动情况、潜在风险点,监管员应及时报告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实施专项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各机构及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市金融办,有效处置。第十六条 【监管档案】各区(县)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每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监管户籍卡,按照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内控及管理信息、主要问题、风险事项、监管措施及处置情况历史记录等类别,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两类检查】市金融办会同区(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由市、区(县)主管部门自行开展,有必要时也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联合开展。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现场检查由市金融办组织区(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人治理情况;(二)规范经营情况;(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四)综合管理情况;(五)配合监管情况;

(六)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原则上在每年三季度进行,检查期间为上一7月至本6月。第十九条 【专项检查】专项现场检查不定期开展。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因监管需要,视情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频率】结合非现场监管等情况,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加大对风险问题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强化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做好现场检查效果后评估工作。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提出明确监管意见。区(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存在问题机构及时整改到位。

第六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监管评级】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实行监管评级。结合有关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由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市金融办在此基础上,会同市推进小组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终评等次。

市金融办制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标准和打分表,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外部信用评级。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每年组织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一次外部信用评级。

第二十四条 【分类监管】加大对各类评级结果的运用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将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等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新发展各项支持政策、有关监管措施挂钩。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放宽部分业务限制,对其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可视情给予绿色通道;对D级机构提出的有关申请事项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审核;对C级、D级机构每年至少实施2次现场检查。

第七章 外部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并进一步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披露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有关政策制度、机构信息以及监管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通报有关金融机构、市推进小组或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企业名录管理,或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监管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罚手段】对于抗拒监管或不配合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三)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四)暂停或停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注销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限】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重大风险,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两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1.《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

2.《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及其正常经营、偿付能力或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主要包括预警、报告、应急管理及后续处置等工作环节。

本管理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被取消试点资格,或经批准退出试点等原因不再经营小额贷款相关业务;或因法定事由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第三条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与退出的统一指导与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与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及退出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工协作、稳妥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

第五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径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预警、报告及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六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月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司法机关、工商部门、财税部门、合作银行、贷款客户、中介机构等渠道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及时形成综合性预警报告,重要信息应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进行报告。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注册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诈骗,或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贷款损失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1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小额贷款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持有公司股权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在三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辞职的;

(八)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涉及诉讼,诉讼标的达到其净资产10%以上,或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进行书面报告;市金融办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应当报告、通报的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原因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贷款诈骗、贷款损失或涉诉事项,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追偿债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及时、有效地推进落实,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本管理办法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并在处置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整体处置情况;市金融办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第十一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过错情况,可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警示谈话、书面警示或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通报批评,通报合作银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责令暂停开展新的业务,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处置措施。其中,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应在事前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或由市金融办直接做出决定。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区(县)政府通报其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大风险事项,或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区(县)主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存在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等行为,影响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及时处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市金融办也可直接决定取消: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监管要求融入及运用资金的;

(五)账外经营的;

(六)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严重影响对其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判断,或多次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的,也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主管部门申请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申请时应当递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决定;

(三)贷款回收计划及债务偿还方案;

(四)不再经营小额贷款相关业务的承诺;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退出试点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做出决定。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原因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县)主管部门应监督其清算过程。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经批准退出试点,或因法定事由解散、依法申请破产的,市金融办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应将相关信息函告市工商局等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经批准退出试点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消除名称、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中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内容,并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清算结束,或者破产程序终结、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附件2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 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评估贷款资产质量,有效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贷款风险处置,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资产风险分类,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贷款风险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计提的,从企业成本中提取、用于弥补贷款资产可能形成的损失的准备金。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四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在经营收益相对较好时,应适当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二章 贷款资产风险分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五条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六条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七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八条逾期天数是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逾期90天(含)至180天(不含),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180天(含)至360天(不含),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360天(含)以上,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九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同时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第十一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资产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资产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至少应当按季度分析贷款资产可能形成的损失,并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根据该两项标准分别计算得出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较高者,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每个终了,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计入净资产),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及逆周期计提拨备的考虑,在宏观经济上行、贷款违约率相对较低、经营收益相对较好时,应当适当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及一般准备。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可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标准风险系数、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相关制度,应当及时报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尚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以2014年12月31日的贷款为基数进行第一次五级分类,并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各小额贷款公司从2015年起,应当按季度向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报送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难以一次达到监管标准的,可以分年计提到位,但自2015年起不得超过3年。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监管标准要求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九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实施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向其发出风险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可视情况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对于存在不良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通过加强风险管控及催收、核销、增资扩股、不良资产转让等方式,逐步降低不良率;对于不良率超过30%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从严控制其业务和经营行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暂停开展新的放贷业务、防止风险扩散;对于不良率超过50%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议其通过股东增资或引入合格投资者进行收购兼并,或引导其依法解散、破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201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7031 第2篇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站

日期: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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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现场检查主要由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五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检查等工作。

(二)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三)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六)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其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六条 工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检查人员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检查机构申请回避。

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必要时,可以实施临时检查。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设区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省工商局按半、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并抄送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发现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送省金融办审核。发现擅自更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其限期将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审核。

(二)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所在地银监部门。其中所在地未设置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银监部门。

(三)发现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同级人行分支机构。其中所在地未设置人行分支机构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

(四)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条 人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

(二)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四)人行分支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银监部门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五)市、县(市、区)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协调全省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对违规金额巨大,且超过注册资金50%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拒不执行县(市、区)政府处置决定的,县(市、区)政府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勒令清算关闭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经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对金融风险个人债权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第十五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加业务范围、推荐改制村镇银行的重要依据。日常监管记录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第3篇

一、全国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及特点

自从2005年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试点以来, 历经十年时间,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据统计, 截至2014年末,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近9000家, 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 为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面向小微企业及“三农”等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专业放贷公司, 呈现“三小”的特点。一是公司规模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乡城镇, 平均注册资本0.94亿元, 平均每家员工数不足12人。二是服务对象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小型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小微客户。三是借贷额度小。据初步统计,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借贷金额在70万元左右, 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不足6万元。

从行业整体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又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覆盖面广、范围大。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国各地, 目前已达9000多家;二是贷款总额大。全国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三是社会责任大。遍布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同数以百万的企业发生了资金、业务往来, 影响着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人的就业, 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重大:一是为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有效破解资金难题, 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有利于搞活经济, 服务大众创业;二是为民间资本利用搭建了平台, 可防止民间资金缺乏有效监管而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三是利用资金时间价值, 使资本升值, 为国家增加税收, 为社会创造财富, 还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目前银监会正试图通过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统计体系,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 针对当前客户风险整体趋高、欺诈事件屡有发生等情况, 研究分析行业经营现状及潜在风险, 并逐步推动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重点工作, 提升小额贷款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

笔者通过认真研究《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某省《关于征求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关于<某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某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等文件, 发现部分监管制度存在一些漏洞, 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加以限制

如《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 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权利、融资杠杆以及融资风险, 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此条限制脱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 严重妨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2. 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规模加以限制

如《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 并遵循以下规定: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提高贷款覆盖面, 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即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 单笔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50万元;注册资金2亿元的小额贷公司, 单笔贷款余额也不得超过500万元。该制度做出如此刚性规定, 只是单方面考虑小额、分散的原则, 提高贷款覆盖面, 而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 同一省区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业务标准不同, 单笔业务特殊性需求也不同。这种做法基本将城市中心经营发展良好、融资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 而这部分企业效益较好, 风险又相对可控。所以谈不上符合市场规则, 更谈不上符合风险控制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原则。应当适度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数量, 合理引进竞争机制, 单纯依靠行政干预手段, 很难达到预期政策效果。

3. 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对象加以限制

有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将小额贷款公司应为本区 (行政县区一级) “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列为监管重点。如小额贷款公司为上述服务对象办理了跨地区业务, 轻者警告, 重者处罚。

这一规定与小微企业市场的活跃表现不符, 尤其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 跨地市、跨省业务较为普遍。如今许多股份制银行都可以突破区域限制, 开展异地业务, 而创新动力最强的小微金融, 却因监管部门业务种类、经营地域范围限制, 不能更好地为这部分客户服务, 有违普惠金融宗旨。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为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要, 弥补国有银行功能不足、活跃地方金融而发展起来的。没有经验可供借鉴, 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对其监管绝不能照搬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 需要在坚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底线的前提下, 赋予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力, 释放更多市场活力, 引导其健康发展。

1. 加快金融及管理模式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承载着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对接的重任, 负有金融创新的职责, 作为地方金融主力, 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 整体经营环境差异较大, 需要监管部门的大力扶持, 为其创造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 通过金融创新达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规模小、人手少, 自担风险, 应发挥高效、灵活的优势, 打造有别与国有银行固有管理模式的新型管理模式。

2. 改进监管方式和服务方式, 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一是监管部门应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业务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受规模所限社会认可度较低, 导致项目来源并不乐观。客观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风险承受度和操作灵活度上超越银行类金融机构, 而监管中仅仅在单笔业务规模上的限制, 就足以使一大批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排除在外。而这部分融资需求, 又恰恰是企业急需而银行无法做到的。小额贷款公司只经营纯粹的小额贷款业务, 与银行信用卡、无抵押小微贷款以及互联网P2P融资平台等相比, 实力悬殊, 无任何比较优势可言。因此, 应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制。

二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 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以政策和资金倾斜。一般来说, 小额贷款公司的项目, 大多是融资领域的疑难杂症。而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 化解风险手段有限。要突破这些项目固有风险, 往往需要采取特别手段, 保护投资人利益。虽然国家政策鼓励采取合法手段, 反对采取非法手段应对逃废债行为。但现实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受理的重视不够。比如, 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诉讼申请时, 远不如银行快捷。房地产登记中心在授理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时, 也远不如银行便利, 并带有种种限制性附加条款。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与国有银行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少、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和风险压力, 因此, 监管部门应实行与国有银行相区别的监管办法。手续办理过程应适度删繁就简, 尽量少干预公司内部业务, 减少不必要的检查、监督。这样可避免由于监管成本过高、基层监管机构人才缺乏导致的执行不利等问题。

3. 实行分类管理, 区别对待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的构想 第4篇

国外小额信贷经典运作及监管模式

小额信贷是指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以及微型企业提供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服务方式,起源于1976年孟加拉国的格莱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小额信贷机构,也称微型金融机构(MFIs),即提供这种全面金融服务的各类组织机构。根据目标定位的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前者以社会扶贫发展为首要目标,如孟加拉乡村银行(GB)、乌干达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FINCA)的村银行;后者则首要关注商业可持续性,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在实际领域中,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逐渐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制度主义的理念占据主导地位。

小额信贷经典运作模式

世界各地的小额信贷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非政府组织模式,以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为典型。二是正规金融机构模式,以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和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BAAC)为典型。三是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模式,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G)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事小额信贷。四是社区合作银行模式和村银行模式。社区合作银行(又称信用联盟),是一个民主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村银行是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它采用经济民主化的方式运作,主要提供市场利率的贷款。

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我监管。如孟加拉国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是没有政府介入,完全由该行业自发成立的自我监管组织,而印度的NABARD则由一定程度的政府参与。自我监管的义务集中于小额信贷机构自身,而不依靠政府的强制约束力,或依靠专门的机构(如独立的评级机构)去监管。这种缺乏政府参与的监管在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缺乏公信力,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是银行法监管。在此模式下,立法者只是简单的把微型金融机构置于银行法监管范畴。其优点在于不需要重新制订新的MFIs机构监管法,只需要利用现有的银行法去约束MFIs机构即可,但是存在银行法是否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问题。

三是专项法监管,即针对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特点出台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从根本上降低了该行业的准入壁垒,更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发展。例如,在巴基斯坦,小额信贷机构法案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为其专门制订的专项法下开展业务,由巴基斯坦中央银行行使最终监管权。缺点在于减小了小额信贷机构兼并其他机构完成向银行转型的动力,同时也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

总而言之,每种监管方法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如何选择合理的监管方法主要依赖于各国自身监管经验和能力的判断,以及该国小额信贷机构理解和适应监管环境的能力。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及监管现状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是伴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GB模式),利用国外机构提供的贷款和国内专项扶贫资金,在河南、河北、陕西等省试点;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小额信贷试点工作座谈会,大力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很快诞生了商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大体分为五类:第一类主要是民间或半官半民间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和香港乐施会在云南的“社区发展基金(CDF)项目”,都类似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模式。第二类主要是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是农村信用社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属于国外的正规金融机构模式。第四类主要为“三农”提供服务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类可以算是国外的社区合作银行模式和村银行模式。第五类是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纯由民间资本投入、以盈利为目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如前所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归类于国外任一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同时也能吸收存款(可能是公众存款,也可能是成员存款),属于银行的范畴。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与银行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虽然规定可以从银行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从银行机构获得融资的难度较大,资金来源单一,杠杆率较低,而国外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渠道丰富,杠杆率较高。此外,投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为逐利性民间资金,虽说按照规定应当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但这并不是它们的目的和使命,只是由于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利润率较高的金融业,不得不“曲线救国”而已。因此,我国大量盈利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是我国长期金融压制的结果,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向村镇银行等更高一层级的金融业态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或许是一个过渡形态。

与国外情况相类似,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管。其中,非政府组织模式下的小额贷款机构主要以扶贫项目看待,因而并未按照信贷机构来监管,可以看作自我监管。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等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由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法模式下进行监管。而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类机构纳入监管体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级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目前,虽然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在由地方主管部门监管的基础上,大多成立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加强监管。实践证明,在地方政府的监管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良好,运营平稳、发展规范。从青岛市情况看,至2012年6月末,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总资产24.6亿元,资本利润率为28.4%,不良贷款率不到0.01%。

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界定及监管原则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国外的小额信贷机构,既非非政府组织,也不是银行机构,不能照搬国外的监管模式。根据其只贷不存的性质,可将其定位为“准金融机构”。对这类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几条监管原则:一是宽松监管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低,风险主要由资金所有者承担,虽可从银行融资,但额度小、危害小,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分布分散,即使出了问题,影响也不大,传染性不强。因此,没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管。二是合法性监管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存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其风险主要集中在违规、违法经营而带来的内、外部损失,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中介等带来的群体性事件风险。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任务主要是防范出现非法经营,而无需像对银行机构一样制订审慎监管规则。三是分类监管原则。对于非政府组织类的小额信贷款机构,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继续采取自我监管的方式。对以盈利为目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其是否从银行融资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其中,从银行融资的应进行重点监管,以避免其发生风险时向银行机构传导;没有从银行融资的,仅进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政策建议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以地方政府为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体系。这主要基于当前我国各相关部门的性质、职责和监管能力。地方政府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优点在于其在各区、县都有机构和人员,管理半径小,不存在监管死角问题。缺点是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比,监管水平欠专业,但可以通过引进外部技术支持部分解决这一问题(如青岛金融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公司进行审计和检查)。虽然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管理的专业机构,在专业性上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以目前的机构设置(二者在市区无分支机构)和人员配备(人员普遍老化,银监县级分支机构只有2~3人),二者均无充足的监管能力。而且,《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对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银行如果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将身负在其出现风险时“最后贷款人”的义务,这也将给人民银行带来一定的负担。

其次是明确界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强化监管的实效性。一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建立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要确保其合法经营,杜绝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风险处置损失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指导小额贷款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人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开展联合检查。二是人民银行负责对利率、资金流向、洗钱等进行监测,同时强化重大事项(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条件成熟时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并為其提供资金清算便利;指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评级。三是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协助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从银行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协助和指导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估和监控。

再次是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层级来看,部委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当地监管办法,其法律层级更低。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应当根据国情尽快出现层级更高的法规,如《小额贷款公司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监管主体等固定下来,统一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

最后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适度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与银行机构不同,是银行机构的有益补充,有助于缓解农村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应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同时对存在杠杆的小贷公司实施相对严格的监管。一是允许小贷公司在金融市场上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融资,或向公募、私募基金融资,但不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这样既增强了小贷公司的实力,也避免出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二是提高向银行机构的融资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信用级别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三是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批发贷款等设立小额信贷基金,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我国的独特的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紧密联系的新模式。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7031 第5篇

陕金融发〔2009〕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银监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方可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审核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悬挂本机构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

(四)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悬挂含有“只贷不存”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五)公布小额贷款公司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正常营业,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有无发生变化;

(三)公司注册资本有无变化;

(四)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九)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公布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年底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需向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个人年终述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时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披露经营、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根据要求向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可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时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无特殊情况,一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可以组成由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问题突出和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我省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及其他监管措施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情况直接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监管措施,市级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县级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授权、批准,省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个别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补充材料。省金融办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档案保存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 第6篇

一、Ⅹ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一)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截止ⅩⅩ年12月31日,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其中ⅩⅩ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63家,按月新增企业数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我省90个县(区)行政区划中的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的县(市、区)达到21个。截至ⅩⅩ年底,各市成立公司情况如下: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00万元,户均规模为1.33亿元,较上年的户均1.38亿元变化不大。从地区分布看,舟山、衢州、丽水等地规模较小,绍兴、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户均规模在1亿5千万元之上。出资人除极个别外,基本上都是本地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

相关分析:总体来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平稳,公司数量逐月增加。特别是6月以来,随着我省《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激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热情,申报的公司数量明显多于上半年。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省政府规定上限,无论数量和规模,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发展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呈正向的相关性,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公司发展也相对滞后。

*资料: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选定在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五个省份实施商业性的有限责任制借贷公司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由此,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登记机关通报我局的资料显示,截止ⅩⅩ年底,广东省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共64家,注册资本金49.12亿元,户均7675万元;江苏省127家,注册资本136.17亿元,户均1.07亿元;安徽省214家,注册资本114亿元,户均5327万元;山东省49家,注册资本35亿元,户均7143万元;四川省31家,注册资本26.38亿元,户均8510万元;重庆市83家,注册资本45.05亿元,户均6171万元;黑龙江省53家,注册资本15.50亿元,户均292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209家,注册资本132.68亿元,户均6348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09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为33.27亿元,约占资本净额的24.05%,尚未达到最高可达50%的文件规

定。各市中占比最高的绍兴达到38.83%,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未到位。实际融资情况见下图: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余额为17425笔,共144.1亿元,累计贷款金额49713笔,551.7亿元。按月贷款发放情况见下图: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13.83%,最高年利率为21.24%,最低1.458%,利息总收入为15.55亿元,年平均资本收益率预计在9%—11%左右(注:最终数据待企业检验完成后确定),尤其在下半年,利息收入呈逐月增长的稳定态势,与贷款余额、累计贷款增长曲线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图: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展开,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逾期率略微上升,年末全省逾期贷款余额1832.85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127%。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通过财务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全省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等3.3亿元,拨备率为2%,高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

相关分析:随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按月新增贷款呈现逐步增大的态势,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金融市场的占比逐月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ⅩⅩ年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平均利率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从年初的年利率14.33%降低到年末的13.83%,说明公司对外贷款利率更趋理性;逾期贷款率随着整体贷款规模的增大,有略微上升的态势,其中上升较明显的分别是嘉兴、台州和宁波,分别为:0.44%、0.32%和0.17%,但目前全省从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的提取情况来看,风险得到充分覆盖,可保证资本金的完整。

(三)贷款结构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局的日常检查调研和全年数据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业务整体上呈现:

1、周期短、周转快

09年3月至12月,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金额占比普遍小于15%,而1个月之内的贷款金额占到所有贷款的40%至50%之间。

2、单笔贷款额度随政策调整变化明显

下图表示ⅩⅩ年每月贷款按额度分布图,图中显示年末单笔100万以上贷款占比相对年初减少约10%,而50—100万的贷款则增加了30多个百分点,这显示出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导向作用。但是,50万以下贷款占比却从30%多降至10%。对应的,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从3月份的88.86万,增至12月的112

万,其中8月份最高,达到123万。年均单笔贷款额为110.97万元。

3、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省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之初就以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为导向,在年中出台的两个文件中,这一精神在各个方面都加以强调。从运行数据来看,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0%左右,增至年末的25%以左右,而其余对象基本上均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贷款主要流向工业

从贷款用途看,种养殖业贷款金额较年初增长近2.5倍,但是在所有贷款中的占比只增加了2个百分点。流向工业的贷款占比从年初的60%逐渐减少至12月份的近45%,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业则有较大增长,但工业仍是贷款的主要流向,与我省的经济结构基本吻合。

相关分析: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贷款的周期普遍偏短,这主要是贷款用途和资金价格水平决定的。说明这些贷款大多数用于短期的资金周转,或者暂时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也在随着政策的引导不断增强。而从全年贷款累计达550多亿元的总量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为地方经济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促进转型升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市场机制对资源优化配臵的作用。

(四)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特点比较分析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推进过程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等经济较发达、民间资金拆借比较活跃的地区推进速度快,成立家数多,放贷金额大,投向工业企业比重大。舟山、丽水等地区虽然推进步伐较为缓慢,公司规模较小,但在服务“三农”与微型企业上有较好表现。绍兴、衢州两地则出现单笔贷款数量偏大,周期过短的情况。

我们选取了融资比例、平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结构、服务“三农”比例、贷款利率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比较不同地市之间的发展形态。

1、融资比例

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中,管理人员纷纷表示对于融资杠杆50%的限制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之一,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做大业务的能力。但是,数据显示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与50%的限额还有较大的距离,在比例最高的绍兴,也只达到38.83%。即使考虑到下半年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较多,向银行融资资金尚未到位等因素,普遍低于25%的比例仍然过小,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银行融资。由此说明,剔除各银行贷款计划控制这一因素外,各地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

这一新事物的认识尚不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有待逐步疏通。

2、平均贷款额度

ⅩⅩ政府办公厅2008年46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后,09年6月的71号文件对此规定进行调整,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实际各地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见下图:

从地区比较图中可以看出,多数地市平均每笔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其中绍兴最高,接近190万元;杭州、宁波、衢州三地尽管经济发展程度相差较大,但也分别突破110万元。从比例

上看,只有台州一地100万元以下贷款超过总量的70%,而绍兴、宁波、衢州三地都只在30%左右。

3、贷款期限结构

总体而言,各地发放的小额贷款期限大多数在6个月内,多为企业或个人用以解决一时现金流短缺之急。特别是绍兴、宁波、衢州三地,三个月之内的贷款量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4、服务“三农”及微型企业比例

在71号文件中,省政府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一身份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服务微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贷款用途看,使用于纯农业的小额贷款占比最高只到七分之一,但是从贷款对象看,发放给农户、个人与微型企业的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较高,最多可达82.99%。

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个人贷款最终流向工业、服务业等企业,二是我省经济较为发达,很多农户所经营的并不只是单纯的种养殖业,还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其他农业产业。但也应该看到,即使像衢州市,尽管农业占整个经济比重相对较大,可是流向“三农”的贷款比例是很低的,这说明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5、贷款利率

从上报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图表看,各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差别不大,多在13.0%到13.5%之间浮动,只有金华、台州等地超出15.0%,但仍然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利率。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ⅩⅩ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

1、开辟了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地方金融领域的渠道 民间资本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有序注入到地方金融领域,有效的增加了社会资金的供给。尤其是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下我省小额融资的迫切需求成效显著。全年累计放贷超550亿元,惠及全省约5万多户中小企业与农户,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公司资金便放贷告罄。尽管这对于满足全省250万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来讲显得捉襟见肘,但却为以后试点规模的扩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放贷手续方便、审查灵活、效率高、申请门槛低等特点,也为扩大市场资金来源带来了较高的乘数效应。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2-3天就能完成一个新客户从业务申请到发放贷款的全部流程,而部分

老客户只需一天就能拿到贷款。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为4次,最高达17次。这种现象也将对改善地方金融服务环境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

2、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现象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外部监管和内部规范的共同作用下,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的规定,年平均利率控制在13.95%,尽管相比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仍显得较高,但对于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ⅩⅩ,高利贷现象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在2008年还曾爆出高达120%的年利率水平,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方面为民间资金的正常借贷提供了合法渠道,使民间借贷趋于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并且这种影响还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模扩大而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3、增加了金融业对“三农”、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灵活快捷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小额贷款市场上形成比较优势,反过来,小额贷款公司凭借这一优势,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加大了对三农和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视小额资金市场份额的开拓,体现了其作为“社会企业”的重要职能。

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的平均比例为18.6%,远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农户贷款占比3.4%的平均水平;支持三农、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总额占比为53.0%。各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推出多种便于三农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条件上进一步倾斜,全省全年超过90%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仅有6%的贷款条件为抵质押。

二、ⅩⅩ小额贷款公司

组织架构、发展理念和业务建设

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除迅速、平稳拓展公司业务外,在公司内部建设方面也逐步形成一定的ⅩⅩ特色:

(一)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长期发展的理念

一年多来,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申办经历了火热—低迷—稳定发展的变化。发展目的从抢占升格为村镇银行的先机、获取高额利润,逐步回归到趋向务实和理性,形成了适度回报、风险防控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营理念。导致这种变化的外部因素,是政府对试点政策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着力引导、以及适度的监管约束;内部因素则主要在于公司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认识的转变和统一。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股东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盈利能力制定过高目标要求。ⅩⅩ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对直接农业贷款、小额创业贷款普遍实行较低的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基本接近,最低的为年利率4.4%。全省公司平均资本收益率也控制在基本合理水平。

(二)主发起人制度的实施和作用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和功能,ⅩⅩ采取了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制度。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用

优良、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并对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及盈利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其持股比例也从试点开始的最高为20%提高至增资时不超过30%。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基本都是当地经济的领头企业,其中有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有近40%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注册资本就达到2亿元的上限。这一措施,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足额到位和“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规定得以落实。也为今后公司规模扩大奠定基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

目前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由于经营业务范围的相似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的基本框架建立了从客户调查到贷款回收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内控制度:一是机构设臵精简高效,一般为8—15人,营运成本低;二是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尚未发现有非法集资、异地经营、高利贷等情况;三是内部风险控制严格,运作管理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公司内部机构、人员职责清晰。按照公司章程定期召开各种会议,有序决策,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具体要求;四是创新了客户信用培育手段,温州、湖州、嘉兴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客户

信用档案等方式,对于成功贷款并按期归还3笔以上的客户开辟绿色通道,这些客户的业务申请基本能够在几小时内完成放贷过程。

(四)员工队伍建设

我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较强的合规经营意识”。当地的日常监管部门在公司开业前,也将此列入核查项目。目前Ⅹ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多数具有金融业从业经验,个别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管也是来自于当地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普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杭州为例,09年底全市已经成立的16家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均来自于四大国有(控股)银行或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其财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一般也都具有扎实的金融从业基础。较高的人员素质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初期,各项业务即可顺利开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也较强。

(五)创新实践小额信贷的风险防控机制

如何经营传统观念中信用记录相对较低的客户资源一直是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小额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贷款对象承受风险能力薄弱,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客户群体均呈现良好的信用素质,全省9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率为0%。同时,小额贷款

公司本身精简高效的机构设臵,分工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严格的业务操作,也有助于根据客户自身的信用等级来区分贷款条件。这套明确完善的内部架构反过来也使得客户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避免出现有损信誉的借款行为,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还纷纷在创新上做文章,不断催生新的业务品种。在自身风险管理方面,杭州、嘉兴等地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邦联贷款”等一系列信用互保贷款,通过信用这条主线,在开展小额信用业务的同时,加强了自身的风险管理;为帮助三农和中小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取得贷款,湖州、嘉善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推出了“兴农-创业贷款”、“农户信用贷款”、“农户保证、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并对部分经营当地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推出“货押贷款业务”;丽水积极探索办理股权、商标权利质押贷款的途径,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并借助工商部门短信平台与工商报,向个私企业推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

三、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及制度建设

2008年7月开始,ⅩⅩ政府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先后出台了《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监管的部门分工和职责。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省政府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ⅩⅩ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工作。

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臵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

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二)负责监管的部门和权责

ⅩⅩ试点文件规定,县(市、区)工商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职责,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三)县(市、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1、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检验等工作并通过检验以报告形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3、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4、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6、完善监管网络和社会监督体制,加强动态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7、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风险提示、约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警告、公示,或者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令其停办业务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县(市、区)工商部门于季度、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设区的市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按半、向省政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情况分析报告,并抄送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四)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处理程序

1、发现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送省金融办审核。发现擅自更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其限期将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审核。

2、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所在地银监部门。其中所在地未设臵银监部门的,抄送上一级银监部门。

3、发现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抄告县(市、区)政府和同级人行分支机构。其中所在地未设臵人行分支机构的,抄送上一级人行分支机构。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5、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五)有关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ⅩⅩ政府以及省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体系,主要有: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ⅩⅩ]71号;

《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ⅩⅩ]100号;

《关于印发<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16号;

《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数据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工商直[ⅩⅩ]2号;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直[ⅩⅩ]4号;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浙工商直[ⅩⅩ]6号。

四、ⅩⅩ年工商日常监管工作回顾

一年来,ⅩⅩ工商部门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手段设臵多角度切入,发挥省局和市、县局两个积极性,既注重监管方案设计,更重视制度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和一种精确灵敏的监管模式。

(一)明确职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体系 ⅩⅩ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100号文件,明确了工商部门承担的日常监管职能。此后,ⅩⅩ工商局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除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外,制发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工商部门监管的职责,强化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手段,提出了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打好制度基础。我们在小额贷款公司办事场所设臵告示牌,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禁止贷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公布工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网址,完善社会化监管体制,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此外,从ⅩⅩ年初开始我局着手构建以日常监管报告与月度数据报表为主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

管信息传递机制,进一步畅通了由县局-市局-省局-省政府的信息传递渠道,形成了各级工商部门向地方政府报送日常监管工作报告的制度。通过各地市、县(市、区)局反馈的信息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形成完整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机制。

(二)抓住重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工作制度 我们在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立足工商基本职能的重要性,必须将工商的基本职能作为小额贷款日常监管的基础,并在11月底出台了《ⅩⅩ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通知细化了小额贷款公司检验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对信息披露的管理作了相关规定,完善并丰富了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监管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年检这一工商重要行政手段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的作用。

(三)组建队伍,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09年,全省工商系统将队伍建设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初,省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主要职能处室相关同志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抽调业务骨干、招收金融专业毕业生为公务员等方式组成了一只精干的队伍,负责日常监管文件制定、工作指导、协调等。各地工商部门也定人定职,落实了日常监管人

员,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期检查与数据报表收集、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

11月份,召开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现场会议,以以会代训的方式集中了全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日常监管相关文件以及信息化系统操作进行了深入的学习,提升了业务技能。

(四)探索创新,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化监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是省政府交给工商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缺乏可借鉴的监管制度或模式,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也不断地向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传统手工模式无法满足提升效能、提高监管准确性的需要。因此,年初,我局逐步开始探索信息化监管工作,选取长兴、杭州两个地点开展试点,加快建设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数据实现网络非现场监管、报表生成与网络考评等功能,并在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现场会上对全省所有县市区的一线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系统操作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五)强化服务意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我们要求,象当年对待ⅩⅩ的个私民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一样,充分发挥职能,全力支持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推动试点

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做到第一时间走进企业、第一环节沟通信息、第一要务服务发展,从而为深入推进日常监管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将“创新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途径”作为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出发点、有效手段、主要目标,监管中体现服务内涵。

1、调研入手,建立监管主客体之间的沟通平台

为建立工商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沟通渠道,保障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一年以来,仅省工商局领导和承担日常监管的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到全省11个市走访近50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次实地调研,开展座谈。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走进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做到工商与小额贷款公司的零距离沟通,一对一的专人联系。针对当时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普遍存在困难重、问题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实际情况,我局向省政府建议及时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我们利用内部信息资源,向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其业务所需的信息查询服务,经被查询人授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年检验照以及相关信用信息,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有效信息服务支持。

2、上下联动,组建行业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相互沟通、学习借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ⅩⅩ工商局指导省民营企业联合会适时建立了金融专业委员会,着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地市积极行动,目前已有8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当地民营企业协会的专业理事。省工商局也利用年底全省民营企业峰会暨个私协会换届的机会,推荐发展较快、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成为省协会专业理事,并及时组建金融专业委员会,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与自律规范等手段,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3、顺应需求,探索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培训长效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的综合素质决定着企业今后的发展前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步发展、合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ⅩⅩ工商局利用ⅩⅩ香港活动周的契机,组织全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日常监管人员共45人参加了由ⅩⅩ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联合授课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员们深入了解了国内外小额贷款的发展模式,学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未来发展等与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今后我们按照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将联合相关机构,进一步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基础和知识更新教育的长效机智,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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