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范文

2024-09-11

国际贸易术语范文(精选6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1篇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同时,选用合理的贸易术语也是贸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 变化趋势:选择; 【正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一 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最早规范国际贸易术语的有关成文管理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各国对贸易术语理解上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倡导并制定出了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梁乃锋.在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中提到“摘要的第一版于 1923 年出版,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 FOB,FAS,FOT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及 C&F。摘要的第二版于 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 35 个国家对上述 6 种术语解释,并予以整理。几乎与此同时的 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 22条,称为《1928 年华沙规则》。”①经过 1930 年纽约会议、1931 年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牛津会议修订为 21 条,定名为《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

1、《INCOTERMS 1936》。国际商会首次公布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定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1936》),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 11 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

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0 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其在 1919 年发布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更加明晰和可操作性,于 1941 年实施,称为《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对 Ex、FOB、FAS、C&F、CIF、ExDock 做详尽解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惯例一直沿用至今,特别是与美国的贸易中很多贸易商会援引该惯例中的条例作为交易条件。3、1967年国际商会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这次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4、1976年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 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5、《INCOTERMS 2000》。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 1999 年 7 月公布《INCOTERMS 2000》,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INCOTERMS 2000》只对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中一些方面加以规定,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了履行的义务等,对于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有关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不加以规定。6、2010 年 9 月 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INCOTERMS 2010 》,并与《INCO-TERMS 2000》并用,新版本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杨琪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中提到“相比,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业务往来中由于贸易语选用不当造成的贸易纠纷和摩擦越来越严重,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合理的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也要考虑多种因素。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选用贸易术语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用价格术语必须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我们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价格术语。选择双方熟悉的,对买卖双方都较为便利的价格术语,如FOB、CIF、CFR3种价格术语,已经成为各国商人经常使用的价格术语。且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这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

2、选择贸易术语应该明确规定选用的版本:在选择之前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不同版本的特点,例如《INCOTERMS 2010>既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切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对无形贸易并不适用。另外最应该注意的是,《2010年通则》并不能调整合同双方旧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调整范围十分有限。如李大鹏在《合理地选择贸易术语》中提到“我国进出口商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采用的版本,如”CIF INCOTERMS 2000”等③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3、选择贸易术语应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如果合同规定用空运、铁路或公路运送货物,则应选用FCA、CPT或CIP术语。在出口货物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不采用FCA、CPT和CIP术语而,仍使用FOB、CFR或CIF,则会存在将我方的风险,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的缺点。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进出口企业最好选用 FOB、CFR、CIF或FAS等适宜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此外,周婷.在《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中提到”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④例如,出口企业可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进口企业则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4、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注意合同履行的风险以及保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无法预料和避免的情况时,货物运输的风险会大大加大。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考虑不同时期、不同路线、以及不同地区的运输风险状况,选择风险最小的贸易术语。许群爱在《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及风险》中将贸易术语的风险进行排序:从 E 组—F 组一 C 组一 D 组,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加重,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 风险则逐渐减轻。⑤

5、选择贸易术语还要考虑货物自身的状况:在长途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自身的特性常常会出现货物受损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候必须考虑货物的储存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总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利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欺诈形式各式各样,层 出不穷,而不同的欺诈方式对应着不同的防范措施。但不论在国际贸易之间发生何种影响贸易的因素,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一切尽量都考虑 到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从而在进行贸易之前都做好相应的对策和规划 把问题都在源头分析透彻,做好应急的准备。其间我们正确选择和巧 妙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和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将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省 却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为贸易流畅提供一个良好合作的空间,在当 前贸易中许多的惯用法因应为没有落实到位造成了不少的贸易摩擦 这就要我们认真仔细的去了解。

[1]梁乃锋.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化和发展趋势[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06:102-104.[2]杨琪.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J].经营管理者,2011,05:399-400.[3]邓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变化和发展[J].国际经贸探索,2011,12:61-67.[4]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04:96-97.[5]许群爱.试论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及风险[J].科技信息,2010,35:986-987.[6]王旭.从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14,10:4-5.[7]周婷.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J].进出口经理人,2008,04:46-47.[1]李大鹏.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03:44-47.

国际贸易术语 第2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较,分析了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数量上的变化,表明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使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推动了多式联运的发展,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 Incoterms2010 贸易术语变化 国际商会正式宣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比,Incoterms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此外,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这些变化和规定,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实际意义。

一、《2000通则》与《2010通则》贸易术语变化 1.种类上的变化。《2010通则》由原来的E、F、C、D四类变更为以下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分别是:EXW(始发地工厂交货)、FCA(始发地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目的港码头或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目的地完税后交货);(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分别是: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贸易术语增减变化。Incoterms2010删去了Incoterms2000的4个术语,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的2个术语,即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

二、《2010通则》删减的贸易术语简介

1.DAF的规定。DAF全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2.DES的规定。DES全称: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DEQ的规定。DEQ全称: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4.DDU的规定。DDU全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当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三、《2010通则》新增的贸易术语介绍

1.DAP术语。DAP全称: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从买卖双方的义务上看,卖方须承担订立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的义务。相对而言,买方则应提供相对应的辅助义务,诸如向卖方提供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因为这有关保险合同之最大诚信义务。而就交货义务而言,卖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卖方不需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义务,只需使得该货物做好卸货准备即可。一旦达到这样的状态,即完成交货,发生风险转移。当然,作为例外,如果买方未履行通关通检义务,或者未尽到通知目的地义务,则买方要为此承担一切风险。而对于各自负担的费用,一般负担义务一方,承担相关费用。作为例外,如果卸货费用本身已经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承担,则买方不必承担卸货费。

由于《2010通则》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采用,所以其规定,若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进出口关税及许可证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

2.DAT术语。DAT全称: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也是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其基本概念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

就买卖双方的义务而言,DAT与DAP的规定基本趋同,不在赘述。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的交付义务区别非常大,由此带来的费用分担也不同,风险划分也不同。

3.DAP术语与DAT术语的比较。大致差异为三处:首先是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分担不同;其次是DAT交付地点为目的地或目的港之运输终端,而DAP仅为目的地。目的地的范围要广于目的地之运输终端的区域。DAT规定的交付地点实则为买方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而所谓“运输终端”是指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可以包括码头、仓库、堆场、货运站。在通常情况下,“运输终端”的概念似乎能与“任何地点”等同,其实不然,“运输终端”的概念小于“任何地点”。因为,如果所选择的地点,不是一个运输性质的场所,则不能认定为“运输终端”。所以必须理清运输终端的概念,遗憾的是《2010通则》中并未对运输终端有进一步的解释。最后是交付义务区别:DAT规定的交付是要将货物卸下交由买方处置,而DAP不要求卸下。因此,由此产生了一笔卸货费的差额。在DAT中,卸货费由卖方承担。

四、贸易术语删减原因

贸易术语发生这一删减的原因,主要是新增术语可以替代删减术语。1.DAT与DEQ。在使用DAT术语时,卖方应将货物从到达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的目的地。而DEQ术语则是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包含目的港码头。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T术语可以替代删去的DEQ术语。当然,DAT术语中规定的“运输终端”,不同于DEQ术语的指定目的港。目的港运输终端的概念要小于目的港本身。但是,这只是小范围的不同,从整体角度上看,DAT术语替代DEQ术语还是较为明显的。

2.DAP与DES。在使用DAP术语时,卖方应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地。而DES术语中,卖方则应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交货地点为指定目的港。目的地包含目的港,运输工具包含船舶。并且在其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二者也有着明显的沿袭痕迹。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DAP术语可以替代DES术语使用。

3.DAF与DAP。针对DAF贸易术语,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卖方应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则显然与DAP术语中“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货准备”的措辞基本一致。而且,二者皆为指定目的地,所不同的仅在于DAP中不出现“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措辞,但这已经无关紧要,因为目的地当然也包含“毗邻国家海关边界”的区域。而且,即使使用原先的DAF术语,也是由卖方承担出口清关,买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这与DAP没有出入。所以在这方面,DAP术语可以替代DAF术语。4.DDU与DAP。针对DDU贸易术语,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必办理进口手续,也不必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这显然与DAP术语又有了很大重合。其交货方式基本一致,也都为指定目的地。同样卖方也不需承担进口手续和税费。因为,在《2000通则》中,DDU术语原本就与DAF术语及其类似,所不同的大致仅为一个“海关边界区域”的概念。而在《2010通则》中,DAP术语的“指定目的地”概念显然都囊括了二者,也囊括了DES术语中的“指定目的港”概念。所以我们得出结论,DAP术语可以替代《2000通则》中DES、DAF、DDU三种术语。

五、结束语

国际贸易术语 第3篇

1《Incoterms 2010》的内容

《Incoterms 2010》的主要内容有前言、如何适用《Incoterms2010》的介绍、《Incoterms 2010》的主要特征、贸易术语的解释四部分。前言和介绍部分解释了《Incoterms 2010》在合同中的应用, 即它不能替代合同, 虽然在合同中引用了《Incoterms 2010》术语, 合同中也应当规定关于付款、物权转移和违约后果等内容。合同在引用相关术语时, 也可对术语做出添加或修改。并申明了《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 还适用于国内贸易;第三部分《Incoterms2010》主要特征, 除了解释《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做出的修改外, 还补充了终点操作费的承担问题和连环合同的应用问题。第四部分运输规则解释了运输方式的规则和承运人、报关单、交货、交货单包装和电子记录或程序等基本概念;并通过对应方式, 即A栏反映卖方的基本义务, B栏反映买方的基本义务, 对11种贸易术语进行详尽的解释。

2《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做出的修改

虽然《2000通则》在修订时为了适应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将交货地点定在将货物到路地上某一地作为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如FCA、CPT和CIP等术语进行了积极的推广,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实际中的使用最多的还是传统的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甚至有些企业将FOB、CFR、CIF术语误用于陆地、航空等运输方式, 如FOB (Insert airport of shipment) 、CIF (Insert airport if destination) 等等。这样的误用将会因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做出了如下修改。

2.1 贸易术语由《Incoterms 2000》的13种变为《Incoterms2010》的11种

新增加了两个D组术语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和DAP (Delivered At Place) 代替了《2000通则》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和DEQ (Delivered Ex Quay) , 保留了DDP (Delivered Duty Paid) 。DA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即由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 与先前的DEQ相似;DAP与先前的DAF、DES和DDU相似, 但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做好卸货准备后交由买方处置即可, 不必卸货。

2.2 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类法修改为两类

《Incoterms 2010》将11种贸易术语按照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包括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况和一部分运用船只的运输;FAS、FOB、CFR和CIF四种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3 扩大了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

《Incoterms 2010》考虑到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免税区的发展, 在对术语的解释时, A2和B2栏是关于进出口许可及通关手续, 使用“where applicable”, 即适用时办理通关手续, 将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我国的贸易实践中, 进口商在做贸易代理或中间贸易时也通常将贸易术语应用在国内贸易合同中, 但是以往的应用在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方面产生了很大的的纠纷, 本次《Incoterms 2010》的修订给国内贸易带来了很大便利。

2.4 FOB、CFR和CIF术语下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

随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变革与发展, 集装箱运输和滚装滚卸船在装卸时由装卸车直接运至仓位, 无须以船舷为界来划分风险, 因此《Incoterms 2010》规定以将货物转运至船上 (goods being delivered when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为标准划分买卖双方的交货义务。避免了以往围绕船舷这条虚线而虚拟地判定是否完成交货义务。

2.5 明确了相关术语的终点操作费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七项术语下, 卖方必须安排获取运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运输, 并支付运费, 但卖方报价时已将运费计入价格中, 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承担的。运费有时包括了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的理货等操作费和运输费用, 但是承运人和终点的运营人也可能向买方收取这笔费用, 即重复收取港口操作费, 这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很普遍, 《Incoterms 2010》为了避免这种重复支付, 在这七种术语的A6/B6中规定, 明确了终点站操作费 (DHC) 的分配。C/D组术语 (DAT除外) 的卸货费默认情况下由买方承担。因此, 卖方应订立与上述费用分担相匹配的运输合同。若卖方订立的运输合同不当, 或由于运输方式本身所致 (比如班轮运输) , 卖方支付的运费当中已经包含目的地的卸货费, 则一般认为卖方的报价当中已经包含这笔费用成本。既然买方支付的货款当中已经包含卸货费用, 就不应额外在收货时再次支付, 也不必额外向卖方补偿这笔费用。

2.6 增加了买卖双方需提供安全有关的信息的要求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人们越来越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买卖双方均需确认货物的安全, 因此《Incoterms 2010》在A2/B2和A10/B10中规定买卖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与安全清关或海关监管的程序有关的信息或帮助。

3《Incoterms 2010》下贸易术语应用注意问题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仅做了少量的修改, 但是基于上述分析的变化, 交易双方在使用贸易术语时也要清楚明确地标明引用Incoterms的版本, 避免可能带来的纠纷。同时, 对于新增加的两个术语, 在使用时必须阅读清楚所用术语下交易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费用的划分。严格地按照《Incoterms 2010》规定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3.1《Incoterms 2010》的国内使用

《Incoterms 2010》中仅有FOB、CFR和CIF三种适用于内河和海运, 其他均适用于各种运输, 而国内贸易更多为陆运、空运, 尤其是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 这样就加大了《Incoterms 2010》中其他各种术语的运用。但是在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s 2010》时, 国内银行业必须进行支付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例如中国银行目前已经推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国内托收等结算方式, 如果企业间签订合同使用了《Incoterms 2010》中的贸易术语, 那么它的结算方式也必须有一定的惯例或法规约束。因此在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s 2010》时, 必须考虑我国支付结算的法律与法规是否与国际惯例《URC522》、《UCP600》相冲突, 另外, 《Incoterms 2010》若要扩大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 还必须制定适应国内贸易较为复杂的规则, 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3.2 DAT与DAP两个新术语的使用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交货条件规则乃指卖方把货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 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将已卸货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并至该时起危险负担移由买方负担。DAP (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条件规则指卖方把货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 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将尚未卸货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并至该时起危险负担移由买方负担。这里刚刚到达的运输工具 (arriving vehicle) 可能是船舶, 也可能是卡车、火车, 甚至是飞机, 至于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两国边界地点、保税仓库内陆集散站, 以及买方的营业场所等指定目的地。但是DAT术语下所指定的目的地多为货物的集散地。但是DAP的P是place, 也可以选择在集散地, 其区别可以这样理解:

(1) SEATTLE PORT

DAP Seattle Port西雅图港船上交货=2000DES;

DAT Seattle Port西雅图港终点站交货=DEQ (2000) (若是集装箱运输应是卸在CY) ;

DDP Seattle Port西雅图港船上交货但卖方办理进口通关和缴交关税手续。

(2) CHICAGO TERMINAL

DAP Chicago Terminal芝加哥目的地的集散站车上交货;

DAT Chicago Terminal芝加哥目的地的集散站从车上把货卸下;

DDP Chicago Terminal芝加哥目的地的集散站车上交货, 并办理通关与缴关税手续。

3.3 各术语指定的地点应当尽量精确

《Incoterms 2010》对各术语的解释中均有这样的规定:“The parties are well advised to specify as clearly as possible the point within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因此买卖双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尽量精确地描述交货地或指定目的地 (港) 的具体地点, 如:FCA巴黎, 38COURS ALBERT LER, 《Incoterms 2010》。这样就可以避免模糊规定带来的纠纷。

3.4 FOB、CFR和CIF以装运港船上货交承运人监管, 仅适用于水路运输

在内陆地区使用CIF、FOB和CFR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 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 CIP比CIF更合适, CPT比CFR更合适, FCA比FOB更合适。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CPT和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 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 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 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 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 有利于这三个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但是出口业务中若使用FOB或FCA时, 出口商必须坚持国外进口商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权, 同时由代理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 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下的正本提单放货等条件, 从而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3.5 连环合同时贸易术语的应用

在农矿产品贸易中货物经常被销售多次 (multiple sale or string sale) , 现在制成品也存在很多的中间贸易, 这种情况下, 运输中的买家往往是中间商, 即中途的卖家, 他是通过接收货物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Incoterms 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运输货物作为基本义务。《Incoterms 2010》也只在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解释中提及multiple sale or string sale, 因此在涉及连环合同的贸易时, 应尽可能选择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这三种术语。

总之,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所做的修改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 《Incoterms 2010》在全球的实施, 将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 也将大大促进各个术语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J].国际商务研究, 2000 (03) .

慎选国际贸易术语 第4篇

案例分析

本案中,造成卖方损失及履约困难的原因是卖方不熟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没能正确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因此,出口商在进行国际贸易之前应熟悉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并在贸易磋商及订立合同时灵活运用相关国际贸易惯例内容。目前在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都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对卖方有利(交货地点靠近自己、提早转移货物风险),因此应尽量选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假如当初该公司采用FCA(该公司所在地城市名)对外成交,该公司就可以在当地将30吨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集装箱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自此时转移给买方,而且当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货运单据后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而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出口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没有认真考虑各种因素。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确定最适当的贸易术语。在选择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因素

在市场竞争中,贸易术语经常随着行情的变化成为卖方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卖方往往为了调动对方的购货积极性,采用对买方较为有利的DAT、DAP或DDP等目的地交货术语。有时卖方也会选用CFR、CIF、CPT或CIP等术语,以示愿意承担安排货物的租船订仓等运输事宜和支付运费等责任,甚至愿意承担货物的保险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买方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贸易术语同时也是价格术语,卖方责任和费用的增加势必会反映到货物的价格上,使得货物价格随着风险的加大而增加。

运输因素

运输方式的选择 选用贸易术语时,要考虑货物的性质以及适合选用的运输方式。如果采用海运的方式,则最好选用FOB、CFR、CIF或FAS等适合水运的贸易术语。而采用陆运时可选用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CPT、CIP、FCA等。此外,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如卖方争取使用CFR、CIF或CPT、CIP等术语,而买方可尽力争取FOB、FCA或FAS等术语。如果其中一方无意承担运输或保险责任,则尽力选用由对方负责此项责任的术语。

成交量的大小和运输工具的安排 选择贸易术语时,还需要考虑货物的特性、成交量的大小并选择相应的运输工具。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而卖方无法完成时,可选用F字头的术语交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此外,还需要考虑成交量的大小,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卖方如果负责安排运输则费用太高而且完成的风险也加大,因此,最好争取选用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当然,还需要考虑本国租船市场的行情。

运费及有关附加费的变化 由于运费和附加费是货价的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到租船市场运价的变化,把运费上涨或看跌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一般来说,如果运费和附加费例如燃油费等看涨时,为避免承担有关成本,可选择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术语。例如,进口时可选用C或D字头的术语,出口时选用F字头的术语。当有关运费和附加费看跌时,则相反。

运输路线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政治风险等。因此,运输路线的选择不仅关系运费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关系风险的大小和有关保险事宜的办理。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则可选择E、F、C字头术语,尽量不要选择D字头术语;相反,如果买方不愿意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争取用D字头术语。

贸易环境

地理因素的限制 买卖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例如蒙古、瑞士等内陆国家,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就不宜采用FOB或CIF术语;但是中国与日本、英国等岛国之间的贸易就比较适宜该术语。

进出口通关手续的难易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买卖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是买方负责进口通关,卖方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买方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卖方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详细了解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卖方可将术语由EXW改为FCA。

外汇管制 在使用EXW、DAT、DAP或DDP等术语出口时,如果国内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卖方将遇到很多困难和风险。因此,对于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尽量少用上述术语成交。一般在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可要求买方使用FAS、FOB等术语进口,出口时可要求卖方使用CIF或CFR术语成交。

政府干预 有的国家政府常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本国厂商须以CFR或CIF术语出口货物,或以FOB、FAS或FCA等术语进口货物,以扶持本国保险或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也须了解本国及对方国家是否有类似的规定,并作为选择贸易术语的重要因素之一。

贸易习惯做法 某些国家或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国际贸易术语 第5篇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2010级市场营销

姓名:程晓燕 学号:1015224056 Tel:***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摘要】:

“Incoterms”是国际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它主要描述了货物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国际商会于 1936 年首次公布了《INCOTERMS》,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该通则于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1980 年、1990 年、2000 年先后进行了六次修订和补充。这次2010 年通则是对2000 年通则所做的补充和修订,从2011 年1月 1 日起实施,它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本文拟分析 Incoterms 2010 相较2000 版的主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合理选择 2010 版贸易术语的一些意见。

【关键字】: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理选择;买卖双方;风险转移;风险临界点

【正文】: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

一、2010 年通则新特性概览

1. 国际商会此次将 Incoterms 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2. 增加的指导性说明: 新版本对每一种术语都给出了指导性说明,相比较 INCOTERMS2000,该说明更加完善,每一个规则做根本性的解说。除了定义外,还说明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 IncotermsRrules2010 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3. 生效规则: Incoterms 2010 有一个新的条款,称作“Entry into Forcerule”,即生效规则。除非发货方明确地说明使用使用贸易术语的版本,否则自 2011.1.1 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于 Incoterms 2010。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早期版本,但为避免误解,如果使用诸如 DDU 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的 INCO-TERMS 的版本。

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性: 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新版本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新版本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二、相对于 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 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在之前的 Incoterms 2000 里,贸易术语被分成四组组: E - 启运术语;F - 主运费未付;C - 主运费已付;D - 到达术语。而在 Incoterms 2010 里,贸易术语被整合成 11 种,且按照运输方式划分成两类:(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2. 贸易术语的数量变化: 由 2000 版的 13 种变为 11 种。《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 个术语: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 2 个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 DAP 取代了 DAF、DES 和 DDU 三个术语,DAT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3.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 FOB,CFR 和 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4. 对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 FAS,FOB,CFR 和 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5. 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对于安全的关注导致运输货物相关的报关要求越来越多,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因此,Incoterms 2010 新包含了很多关于买卖双方如何分配报关与协助报关责任的条款。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 EXW 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 DDP 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

6. 地面操作费的进一步阐明: Incoterms 2010 规则试图去阐明目的港的集散站产生的操作费该何方承担。虽然有的时候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此操作费,但是承运方或地面操作代理还是会向买方收取此操作费。因此新规则试图去减少买方重复支付地面操作费的可能性。例如: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它与 DAP(Delivered at Place)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7. 保险条款: 对于包含保险的条款,如 CIF,CIP,Incoterms 2010 做了微小的调整。Incoterms 2010 要求卖方至少购买 C 货物保险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很可能会要求在合同中将 C 货物保险条款扩展为更为普遍的 A 货物保险条款。

8. 电子信息交流: Incoterms 2010 现在允许在双方同意或者惯常情况下,用对等的电子记录来代替纸质的交流。因为允许有惯常情况,因此买卖双方将不能够拒绝电子信息的交流,如: email 的交流。

Incoterms 2010 下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

一、通用规则

为选择合适的贸易条款,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货物类型,是散货还是集装箱货。2. 运输模式。

3. 买方还是卖方有最好的运输契约。4. 货物运往何处。

5. Incoterms 是否和信用证结合在一起。6. 卖方是否能在目的国做清关。7. 买方是否能在启运国做报关。

二、具体术语的选择和图释

针对两大类共 11 种不同贸易术语,建议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1.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仅想使其责任限于在其所在地或另一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而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承担出口清关手续时,可考虑使用 EXW。

(2)如卖方愿意自己办理出口清关,且在承运人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于买方处置之下时,应考虑使用 FCA。

(3)如卖方除承担 FCA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签订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时,可考虑选择 CPT。.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

(4)如卖方除承担 CPT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到目的地的最低保险时,可考虑选择 CIP。.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卖方应该(现改为必须)办理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且保额不低于 CIF 价的 110%。

(5)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 DAP。.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买方负责进口清关。.c.如果卖方没有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使得买方不能及时完成进口报关,由此产生的任何仓储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6)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 DAT。.a.卖方必须提供正确的终点站的地址给买方,一旦货物可以提货必须立即通知买方。.b.如果卖方不清楚目的港集散站在哪里,那么卖方应该尽量试着将条款改成 DAP。.c.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使得买方能够有时间完成进口清关和其他一些进口保险事宜。

(7)如卖方除承担 DAP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和有关关税时,可考虑选择 DDP。

2.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选择:(1)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边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AS。.a.FAS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

(2)如卖方愿意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者获得所要交付的货物时,应考虑使用 FOB。.a.FOB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b.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3)如卖方除承担 FOB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费用提供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时,应考虑使用 CFR。.a.如果卸货是货运合同的一部分,那么买方不承担此卸货费。.b.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其与运输公司签署的货运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说明写货是否属于货运安排的一部分。.c.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国际贸易术语 第6篇

199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的主要内容

1990年《通则》把十三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术语:

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英文为EX Work(...Named place),缩写为EXW F组术语:

F组货交承运人(FCA),船边交货(FAS),船上交货(FOB),三种贸易术语。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1)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缩写FCA)

2)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AS)

3)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要求卖方负责出口结关手续,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及交纳出口关税等。C组术语,C组包括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与运费(CIF),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CPF),运费与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四种贸易术语,C 组术语的共同点是,卖方需负责签订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货物风险都是在出口国的交货地点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C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属于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按照《通则》的规定,就合同的性质而言,C 组术语和F 组术语均属于装运合同,只有后面将要介绍的D组术语才属于到货合同。

1,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原来的缩写为C&F,它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按买卖合同的时间,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转货港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这一点与船上交货(FOB)术语是不同的。

2,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PT)在1980年《通则》中,这一贸易术语的缩写为DCP,1990年《通则》将其改为CPT,以便将其编入C组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负责订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承运人照管。至于货物的风险以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在货物已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称转达于买方承担。CPT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输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须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托运单等)或提供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单证。CPT 这一贸易术语同CFR 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租用于短程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负有与上友谊赛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政治家在输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上述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D 组术语

D 组术语包括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和完税后交货(DDP)五种贸易术语。这五种贸易术语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的目的地完成其交货义务,或者是在进口国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采用D 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l.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缩写DAF).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给买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把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支配时起。即由卖方移转买方。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负责,而进

口结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这里所说的"边境。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交易。

2,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实际交货而不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有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它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的交付。目的港船上交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Q)DEQ术语不仅要求卖方申领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税,而且要求卖方负责申领进口评语,因此,如果根据进口地的法律,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使用这一术语。DEQ术语同前面介绍的DES术语汇样,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4,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缩写DDU)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疚地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直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为止,但不包括进口关税以及输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未完税交货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承担将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时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输进口结着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的费用和风险。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在所有13种贸易术语中,工厂交货(EXW)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完税后交货(DDP)术语则表示卖方承担最重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与“完税后交货”(DDP);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2、贸易术语的含义

3、贸易术语的分类

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一般来说相距遥远,远隔重洋。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其间尚需办理申请出口和进出口手续,领取许可证;需要洽租运载工具,办理保险、报验、报关等。与此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以及各种捐税和杂项费用等。此外,货物在转运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有关上述责任,由谁负责,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必须明确解决的问题。这样,经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逐渐形成了适应各种需要的贸易术语。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就要求合同的其他条款都与其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以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FOB合同等,并以此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和风险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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