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范文

2024-07-14

政权组织形式范文(精选6篇)

政权组织形式 第1篇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近现代宪法产生后,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建构民主、科学、高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宪法的基本追求之一。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说来,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较为普墒和典型的形式是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和典型的形式是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共和制的政权形式。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封建制国家典型的和最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封建专制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资本家运用手中掌握的资本获取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民主共和制对大多数资产阶级政权来说,是资本和财产的统治所能采用的最好形式。但是,各自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有明显的差别,概括说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分类,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下面是资本主义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说明各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在寻找采用一种最适合于本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考虑各自的国情,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权的治理功能。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由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君主钦定宪法,议会只享有宪法规定的职权,并以君主权限不受限制为前提。目前,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只有约旦、摩洛哥、尼泊尔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现代国家中日本、瑞典、荷兰、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挪威、新西兰等也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国家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议会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现在的意大利、印度、德国等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有相似之处。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一般是由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各国采用的名称不同。在美国、日本,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众议院。在法国,上议院叫参议院,下议院叫国民议会。在英国,上议院叫贵族院,下议院叫平民院。西方国家的下议院都是通过普选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上议院则有不同的组成方法。两院的职权,一般说下议院比上议院大,但美国参议院的职权比众议院要大。普遍采取两院制主要是两院制能更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互相牵制,使政治统治减少危险。也有的国家采取一院制,如瑞典、丹麦、希腊等国。

总统制

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厢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席位的多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除对总统可以行使弹劾权外,不能强迫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国家机构是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国家权力体系的,议会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行使行政权。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等国家也实行总统制。另外,以法国为代表的与上述制度有所区别的总统制,一般称为半总统制。半总统制是在议会制的基础上扩大总统的权力,吸收总统制的一些特点而形成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组织并领导政府,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政府同时向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也可以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现在瑞士所实行的特殊形式的共和制。委员会制也叫合议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选1人为主席,主席为国家元首。联邦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受议会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在近代和现代,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离不开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无论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还是在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都离不开代表机构,这就是说不同阶级本质的国家可以有相同的形式。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这就是说形式相同的国家,其阶级本质可以不同。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共同纲领》所确认,后来载入宪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和核心部分,所以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在2 970名代表中,工农占23%,知识分子占23%,干部占24.7%,解放军占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发国人士占18.2%,华侨占1.6%,少数民族占15%,妇女占21.3%,非党派人士占33.2%。全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人民代表如不称职,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将他撤换。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问,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人民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手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手里。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实践,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产生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则处于从属的地位。

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政权组织形式 第2篇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

(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而且规定了与这一国体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深入研究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联系,进一步发挥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对于我们在进入“新世纪”和“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同步推进、紧密相连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际,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较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颁行的1982年宪法,对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我国人大工作也时入新的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历史的回顾表明: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随着制宪、修宪、行宪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人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分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举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部分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决议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反映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的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现阶段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整整五十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其自身缺陷也日渐显露。人大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人大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

(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期民意也被过滤了。

这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导致人大实际履职与宪法规定地位出现较大差距的原因所在。现在是推动人大制度完善创新的很好的进机。首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迫切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人民民主,加快法治进程,进一步革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这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不仅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随着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希望人大充分发挥职能,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真正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这为人大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第四,人大制度经过半个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实践,不仅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这为人大制度完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现阶段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国家之所以建立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反映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这是一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为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一)要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高度,认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立足于从民主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华所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树立是民主制度。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已经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人民、同共和国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好抓实,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二)要认真落实宪法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 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真正成为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健全国家体制的需要。

各级人大常委会既是权力机关,也是工作机关。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大常委会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要努力使各级人大党委会成为真正负有国家重要职责的工作机关。各级人大及期党委会要按照建设高度民主和完备法制的要求,健全人大机构,加强人大建设,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实现人民的愿望,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人大及期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各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保障代表和委员的民主权利,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使代表和委员敢于发表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渠道畅通,使人大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调节矛盾的重要机关。

立法和监督工作是人大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把立法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抓紧制定保证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法律,惩治犯罪和保障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

如何加强和改革监督工作,是人大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构,使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既要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内容而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民主的形式,比如多数原则、讲究程序、制约权力等都具有共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重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在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那就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内容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和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原则、运作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度,也包括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中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原则和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和程序则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完善。例如,选举制度方面,如何进一步健全差额选举制度,如何在存在大最流动人口、人户分离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有效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怎样建立宪法监督机制,怎样规范代表议案制度和代表大闭会期间进行活动的制度等等,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探索、总结,并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结束语

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50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由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由人治走向法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必由之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国。国家事务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是个人意志决定,这是中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 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2]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尹中卿:《人大研究文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 王贵秀:任重而道远——我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与改革50年反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9年第12期

[5].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版 [6] 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 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政权组织形式 第3篇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

国民党号称是一个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党, 所以对于申请入党者基本是来者不拒, 甚至是没有采纳苏联的预备党员制。入党的一般程序是:基层党部吸收;突击入党。这就造成了土豪劣绅、地皮讼棍和不良分子大量混入党内, 这为国民党后期失去群众基础失去党组织纯洁性埋下了隐患。当然在抗日战争时期, 共产党为了扩大自身的群众基础, 也存在有“拉夫”入党的情况, 党中央发现情况后就迅速对支部的组织形式、党支部的领导成分进行了改造, 把审查党支部和农村的事务联系起来。

基层党组织建制方面, 抗日战争前的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十分脆弱, 无法满足国民党在基层政治活动的需求。战时国民党基层组织的涣散主要表现为“下层虚弱”, 抗战时期国民党的权力组织机构, 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为:中央党部、省 (特别市) 党部、县 ( 市 ) 党部、区党部、区分部和党团组织。这个时期“以党治国”依然是国民党处理党权与政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也成为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理论依据。王奇生认为训政前期国民党地方党政关系为三个形态:“机构分开, 职能分开, 人事分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 这种模式背离了初衷, 党政相争, 互相推诿扯皮, 行政效率极其低下。国民党权力下放将地方的行政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地方党组织权力旁落, 事实上削弱了国民党的党治基础及其执政能力, “新县制”实行后更是使得国民党在党基层组织弱化的道路越走越远, 地方党部成为政府和军队的附庸。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做的无疑是成功而又出色的。在抗日根据地基本形成了党、政、民三位一体的政治格局, 党支部是共产党最基层的组织, 也最贴近民众, 因而能够把共产党的各级决议、政策、主张有效地传达到群众。共产党所组织的群众运动就是围绕各个党支部来进行的。“支部不但要再组织形式上具有核心和堡垒的姿势, 而且要在实质上真正能起核心的堡垒作用”。抗日战争时期, 共产党采取自上而下的建立党组织的方式, 在救国会农会等群众组织中, 发现抗日积极分子, 通过党的培养选拔提高其思想水平和认识水平, 从中发展成为党的干部, 再将“火种”派回原地开展工作, 这样能够以最为有效迅速地方式为党培养骨干力量, 并以星火燎原之势, 使得各地党组织迅速发展, 党员队伍得到扩展。

二、农村基层政权制度建设

第二次国共统一战线的形成使得中国出现了国民党政权和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并存的现状, 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两者的基层政权建制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进行建设发展, 使得二者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

国民党一直以来依靠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 忽视广大农村地区, 但抗战爆发后的国内形势的变化, 迫使国民党调整政策, 以适应战时需要。一方面由于日军侵略大片国土沦陷, 国民党政府面临严重财政危机, 需要广大农村的支持;另一方面, 共产党赢得广大农民拥护的情况使国民党感到威胁, 需要加强对农村及农民的控制, 与共产党争夺农村。第二次国共合作期间, 国民党通过“新县制”来加强农村基层建设, 包括地方自治制度、乡及乡公所制度、保甲制度。“新县制”的推行反映了一些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的趋势, 在抗战时期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国民党反动派阶级局限性和反共反人民的倾向, 国民党基层组织并未深入群众, 其独裁统治反而疏离了群众, 导致国民党统治基础的削弱。

中国共产党历来将农村和农民置于重要地位, 第一次国共破裂后, 毛泽东便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理论, 认识到广大农民的斗争力量。抗战爆发后, 共产党开辟了抗日敌后根据地, 以配合国民党的正面战场打击日军, 随着抗日根据地不断发展, 根据地基层政权的建设对抗战胜利起着关键作用。毛泽东总结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 发表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等文章, 成为抗日根据地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思想。国共合作期间,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抗日根据地在坚持自力更生原则下大力发展农业和工业, 进行经济建设, 建立了以“三三制”为原则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

抗日战争是国共双方达成的共识并致力于民族解放中的伟大事业, 国共两党都高度重视基层政权建设, 无论从人事结构, 选拔录用, 组织原则, 内聚能力来看都具有现代民主的因素。只是国民党的地方基层政权无论是从农村的控制力上还是行政效率上都是远远弱于共产党的, 中共组织在基层民众中实行民主选举, 更为真实, 更能吸引民众的热情和信心, 这种政党基层建制方式在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文献

[1]刘云久.第二次国共合作[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5年.

[2]王功安等.国共两党关系概论.[M].湖北:武汉出版社, 1996年.

政权组织形式 第4篇

摘 要:政权问题是革命的中心问题,尤其是在抗战时期,谁掌握了村政权,谁就赢得了主动权。村政权的好坏对于战争的胜利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充分了解,准确分析村政权的性质,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组织形式,是抗战时期采用正确斗争策略,以我之长,攻敌之短,最后取得抗战胜利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村政权性质;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237-02

政权问题是革命的中心问题,村政权是政权的基础组织,谁掌握了村政权,就执行谁的政策,代表谁的利益[1]。村政权的好坏不但与群众有着最密切的关系,同时对战争的胜利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在被誉为“敌后模范抗日根据地及统一战线模范区的晋察冀边区”,村政权就是“边区政权的基石,村政权不健全,边区政权就不巩固,各项政策就无法落实”[2]。因此,在充分了解准确分析村政权性质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组织形式是取得抗战胜利的关键所在。

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就整体而言,可分为敌占区、游击区、根据地三种。相对而言,游击区占比最大,是敌我争夺的焦点;根据地最巩固;敌占区基本上是敌人掌握着话语权。所以,村政权的性质不同,其组织形式也不一样。由于敌占区村政权多袭传统,无大改观。故本文把重点放在游击区和根据地。

一、敌战区村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

敌占区包括敌占点、线、面和刚开辟的秘密根据地,其特点是敌人占绝对优势,基本群众没有发动起来。敌占区村政权的性质多为亲日一面政权,忠实敌人,执行敌人的政令。村政权有的掌握在汉奸特务之手,有的与敌伪有关系,基本上和村民是对立的。其反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采用伪政权的组织形式,如联保制、维持会等。

二、游击区村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

游击区包括“游击根据地与敌我拉据的游击区”。抗战时期,“北岳区百分之八十以上村庄为游击区,若以全边区而论,则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游击区人力物力所占比重比村数百分比更大,在坚持阵地上有极重要的意义” [3]。因此,准确分析游击区村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意义重大。

1.游击根据地村政权的性质为两面政权,根据其来源一般分为抗日两面、亲日两面和中间两面政权。抗日两面政权的特点是基本群众占优势,执行抗日民主政策,敌人虽在军事上占绝对优势,但敌伪秩序只是形式上的,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抗日的实质,因此被称为“白皮红心的抗日两面政权”。抗日两面政权“发动了群众,抗日工作与组织是公开的,村干部是抗日分子并能掌握两面政策。”[3]但因军事上敌强我弱,为防敌之突击或进攻,有的在抗日村公所内设立敌人员,如伪村长、联络员[4],有的在抗日村公所之外设有应敌组织,如维持会、伪村公所等。

亲日两面政权基本上是敌伪政权,其组织形式是伪组织,多为保甲长制[5]。“但因我在政治上的优势,群众倾向我,或伪工作人员存在着动摇性而应付我们,或因军事上我们还有某种力量,使它不能不应付我们。”[6]对于这种政权,不能放弃,但抗日组织也不能公开存在,只能成立“灰色的村委会”,把抗日村公所隐蔽起来,由村长副和应敌委员秘密掌握应敌组织,进行抗日与应敌工作。

中间两面政权主要在据点附近村,多为地主豪绅或地痞流氓把持,群众发动的不够,无群众基础,但敌人的控制力也不算大。这种政权,为了保护自己的暂时利益,两面应付,“就像墙上草”,动摇于敌我之间,敌我力量都有可能对其掌握。中间两面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敌我混一的,往往以伪组织形式来掩盖抗日内容,由抗日干部打入伪组织,借敌合法外衣,做抗日工作。“把合法的村长、村干部逐渐转变为非法干部,即合法干部一定为非法干部所领导。” [7]进而变中间两面政权为抗日两面政权。

2.游击区的特点是敌我秩序均不稳定,政权一般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或流氓地痞手中,甚至有个别的村被汉奸特务投降反共分子所把持” [8],属中间两面政权,其组织形式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新旧混一型,主要利用伪村公所形式,设村长副,在我占优势的村庄,村长不应敌,村副应敌;在我占劣势的村庄,村长应敌,村副不应敌。除利用伪形式外,有的还利用旧形式,如闾邻制、排户制等来充实抗日内容。另一种是政权组织由抗日干部掌握,在伪组织之外设隐蔽村公所,“抗日干部不应敌,除了村长会计不兼伪组织职务外,其他抗日干部均兼伪职,以取得合法身分来应敌” [4]。

3.游击区村政权的组织特点。第一,游击区村政权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首先是形式与内容的矛盾。抗日村政权的实质内容是抗日民主政权,但因敌人在军事上占相对优势,我们不得不采用伪组织的形式。其次是合法与非法的矛盾。“伪组织形式对敌是合法的,抗日民主内容对敌则是非法的” [4],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在对敌斗争上就表现为合法与非法的矛盾。我们的对敌斗争是以合法的外衣来掩盖非法的内容。再次是公开与秘密的矛盾。抗日村政权是团结人民一致对敌的旗帜,越公开越能振奋人心,但碍于敌人军事上的优势,对敌又必须严守秘密以保存力量。第二,游击区村政权具有两面性,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机动灵活。不同地区,村政权性质不同,敌我斗争方式不同,也就有不同的村政权组织形式,即使在同一地区,因时间和地区条件的不同,村政权组织形式也不一样。

三、根据地村政权的性质及组织形式

根据地,又叫巩固区,包括“我之中心地区、边缘地带、无人区、封锁沟线外山地中心区”[3]。其性质为抗日一面政权,组织形式是新民主主义的代表会议制。以1941年为例,其组织形式基本如图1:

资料来源:《抗战中的中国政治》(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翻印,1957版)、《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晋察冀抗日民主政权简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等。

村政权的组织形式为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和村公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是村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执行其职权。村民代表会之下设村公所,为村政权的执行机关。

村民大会由有选举权的全村公民组成,村民代表会由村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选民用直接的、平等的、普遍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村民大会上选举产生,其正副主席担任村长、副村长。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的决议,交付村公所执行。

村公所即村政府,设村长、副村长各一人,村长负责村公所之全面工作与领导,副村长辅助村长兼管村公所不属于各委员会的事务工作。村长、副村长由村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兼任,即立法与行政完全统一,初步实现了民权。

各委员会的设置因时因地不同,如1939年设四个委员会,1940年增设为六个。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村民代表会代表互选之,委员三至五人,由村民代表会选任之。

人民武装委员会为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自卫队的基本形式,由村内十六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不分阶级、不分性别、不分种族等的村民组成。虽然它是一个群众组织,却与一般群众组织不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最初与军队和政府都没有建立明确的正常关系。1941年11月开始改组,规定其属于村政权系统,为村政府之一部[9]。此外,村公所设治安员一人,治安员不是武委会委员,而是村中的公安人员,属于村政府的一员。

群众组织在根据地创建时没有形成统一的领导。1938年1月,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闭幕以后,开始成立边区各界统一的群众组织。群众组织不是村政府的附属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群众团体是领导群众的,但与村政府又有联系,协助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保证政权任务完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众组织实际上是政权的衍生部分[10],属于村政权范畴。

总之,根据地村政权的组织机构是真正代表民意、以广大的群众组织做支柱、与人民武装相结合的比较成功的组织机构。当然,所有一切工作的领导者,都是村共产党支部。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群众中最直接的日常宣传者和组织者,是党团结群众的核心。其他一切组织都必须服从党的领导。

综上可知,一定性质的政权需要完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三种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敌占区村政权为敌人、汉奸、地痞流氓所掌握,村政权采用伪政权组织形式。游击区村政权的性质具有两面性,或抗日,或亲日,或中间。这就决定了其组织形式的两面性,要么一套政权,要么两套政权,或我公开,或敌公开,或敌我混一,具有不稳定性。根据地村政权基本上掌握在群众手中,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织形式,人民当家做主。正是依靠人民的力量,游击区不断转变为根据地,根据地不断覆盖敌占区,最终取得了抗战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晋察冀六专署.关于村政权问题(1945-12-4)[Z].河北省档案馆,档号:136-1-12-3.

[2]谢忠厚.晋察冀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创建和特点[J].河北学刊,1992,(2).

[3]张明远.游击区村政权工(1944-4)[Z].河北省档案馆,档号:579-1-94-5.

[4]冀中行署.关于村政权组织问题(1943-8)[Z].河北省档案馆,档号:5-1-350-1.

[5]冀东行署.关于民政部门几个重要工作之检讨[Z].河北省档案馆,档号:48-1-123-58-19

[6]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8:682.

[7]冀晋三专署.发动群众检查与整理村政权(1944-1)[Z].河北省档案馆,档号:116-1-39-1.

[8]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422.

[9]中央档案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第一册(下册)[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 641-642.

[10]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05)[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202 .

政权组织形式 第5篇

以前城市社区基本是以单位宿舍区为基础,由若干个聚居片区,约700户家庭组成一个城市社区,政府相应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的许多片区已扩充成若干个以居民自有或租赁物业为主的楼宇小区,入住超千户的小区比比皆是,而且大部分还是封闭式管理,社区基层构成悄然出现新变化,这给原来的社区居委会管理模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社区管理体系日益显现结构性的问题,这可能成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将影响到基层政权建设的可持续性,成为制约基层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进一步完善社区基层建设很有必要。

一、社区基层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失位

1、居委委员代表性不强。法理上,居委会的委员首先应为居民,政府只负责补贴费用,可现实中随着居委成员补贴费接近城市平均工资,原来年纪大的逐步退休,居委委员出现了“三多一小”现象,年经的多、没社区经历的多,不会讲当地方言的多,真正是社区居民的少,一些住在社区里的人大政协代表,想依法参选为居委会成员,多为居 住区居民服务,都无法被选上。可以想象这些走读,只能用普通话沟通的成员中,是难以成为居民真正的代表,自然居民对代表所应具有的知情权、发言权、选择权就成了空中楼阁。

2、居民自治工作难以展开。社区居民特别住小区的均来自各地,存在一定的自我保护和排斥“外部人”心理,许多群众工作由于居委会成员自身原因,很难达成“内部人”基础,群众工作自然难以展开,久而久之居委工作就主要放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居委会除开展治安、卫生、计生、民政、就业等传统项目外,还接收了党务、团务、工会、妇联、社保、环保、安全、消防、外来人管理、禁毒、城管、房屋出租管理、综治维稳等业务,上级部门也乐观其成,很多原由党政部门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现在已基本下放到社区,不少居委会甚至还有协税护税、经济指标统计等协管业务。

3、居委工作开展本末倒置。虽然法规已明确了居委会职责,约定了政府指导职能,但是许多时候由于存在经费、待遇拨付等原因,指导往往变成领导,使居委会彻底成了政府部门的共同下属,舍本逐末,“末”忙于应付政府部门下的任务、压的担子,其中单整理台账,迎接检查考核占去了居委会绝大部分时间,但法律赋予的“本”:社区自治 服务,给居民排忧解难,组织居民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时间就屈指可数,最多也是处于参与者角色,组织自治根本无从谈起,用法律固定下来的居委会职责和任务成了摆设,政群分开,回归本质成了空想,法律威严荡然无存。

(二)社区管治错位

1、工作减负积重不返。政府经常喊出给基层减负的口号,但职能部门特别是掌有一票否决或负责民生社会事务的部门都认为份内工作最重要,服务延伸到居委会才算真落实,谁也不舍得去减少布置居委会工作,有的还竞相通过街道办事处向居委会施压和诱迫,将本应自行承担的职能甩给社区,并要求居委会自行做到“三化”(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实现“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工作),开始时还美其名为试点,相应给点经费,但在全面铺开时,却统一以政府名义,不给予相应责权、经费等配套,让基层单位自行解决,造成了社区居委牌子多,工作穷于应付,效果大打折扣。

2、工作落实不接“地气”。政府一些惠民政策出台和实施,本来应该由职能部门组织完成,部门也有必要与群众多沟通,切实倾听基层意见和建议,而是想当然认为是为居民着想,居民会踊跃自动参与,基层会自行解决配套,因此就用考核名义给基层随便下个任务,要求基层按期完成指标,让基层人员成为部门的“传声筒”和“操作员”,可惜许多群众心中有杆秤,参与并不积极,任务成了无米之炊,最后只能草草收场,或者不断加大优惠,修补政策缺陷,使居委成了居民对政策后遗症不满发泄的对象,失信于民。本来落实新工作应该以不增加居委负担,不影响居民服务正常开展为前提,更何况很多工作,由于权责配套不到位,居委是无法正常完成,最后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就出现了一个滑稽现实,一项民生工程,省考市、市考区、区考街道、街道考居委会、居委会考楼长,最终不了了之。

3、工作考核不切实际。过多过滥对民生和社会没实在和长远意义的检查评比,实际上许多只是部门自我表现和理想化而已,居委会工作做得好不好,光看人为设计新净台帐,听堆砌出来靓丽汇报是不够的,如果简单的由上级部门走马观花说了算,没有社区居民诚恳的意见和认同的基础,过后还是回到原点,徒增谈资和笑料而已。而把创建某某社区、完成某某考核作为居委人员年度薪酬奖赏或劳动合同续签指标要素,无形逼迫居委形成你追我赶、花尽心机凑足应付各项指标的光鲜文字相片资料,更将社区减负和自治搞成一句空话。单就业考核,到了街道这一层,基本算归零,在计划经济年代,这项考核还是应该的,因为当时街道有安置就业的职能,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现在财政全额拨款的街道只剩下单一的窗口服务(办理失业证)职能,既没了举办经济实体安置就业的功能,又没了资源去开拓新岗位和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要完成考核,只得将任务分解到居委会。而且该考核是以社区登记失业人员为基础,但许多居民登记失业,由于私企就业已基本无需失业证,更多的只是为了证明自己失业身份,方便自己申领婚姻生育、住房公积金、出国、失业救济、低保和低收入、经济适用房、房屋补贴、福利申请,计生奖励,退伍退役军人补贴,免费参加技能培训等等,办完以上手续后,该证就置之不用,以这样登记为考核基础,失真是肯定的;另外现在户籍空挂较多,人的隐私和权利意识增强,一些就业摸查等管理下到居委会后,居委不可能了解每个居民情况,往往只有通过楼长等,加上自身观察及相关证件、资料印证失业登记人员就业与否,这样判断就业的方式存在相当随意性;还有就业培训指标,失业人员普遍对政府提供的免费短期培训兴趣不大,毕竟许多是学不致用或用不上的,而大部分为通过考试而来的任务式培训更令人反感,基层的组织和动 员吃力不讨好,据此来考核基层的失业、就业、培训等目标,有多大实际意义一目了然,但上级却乐此不彼,年年加码,照考不误,基层除了穷于应付外,就剩下无奈了。

(三)居委内部管理缺位

1、居委人员青黄不接。“黄”的是原居委会留下的,年龄普遍偏大,随着待遇提升,存在了一定固步自封、安于现状的惯性思维, 创新和与时俱进能力亟待加强,较难接受和解构新生事物,工作中常出现“老办法不灵,新办法不懂”的状况;“青”的是在社会上招聘的新人,基本为有学历没社区经历人员,许多还不属社区居民,有些还语言不通,走读镀金时有出现,对基层不熟悉不热心,没有太多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善或不屑于穿街走巷与居民沟通,遇到困难,存在“怕”的思想,不愿碰,不敢试,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灵活性,难以融入居民生活,做居民真正代表,引导居民自治,许多更适合于坐办公室。这与居委应当承担的管理、服务、反馈、政府与居民沟通桥梁等功能不相适应。

2、工作积极性不高。随着政府工作下沉的增多,居委将工作转到政务后,俨然成了名副其实的小政府,社区现成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弊 端因此产生,对应的约束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了相关的约束作用,毕竟监管者许多工作离开了社区居委会只能是巧妇难为;另外真正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标准的社区工作评估监督机制,至今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中,缺乏与考核评议相配套的奖惩机制,结果只是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难以充分调动居委人员积极性。

3、工作创新流于形式。当前随着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推进,社区出现了许多政府倡导的诸如居民议事会、家庭服务中心、社区饭堂、日托中心、外来工及其子女服务中心、星光老人之家、小区网格化管理、政务就在门口等,这些拿来尝试未尝不可,但拿来推广就可能水土不服,难以取信于民。居民议事会因会而设,群众代表基础不扎实,所议的东西许多议而无法决,会议最终沦为形式摆设;家庭服务中心号称年花几百万为社区的居民服务,可惜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益并不多,中心的社工理论上是有一套,但真正能使服务对象,成功实现助人自助的个案屈指可数,最终社工工作只是流于小组和社区工作,中心成了附近小孩、老人的游乐和看护中心,夺了社区内家教中心的许多生意;社区饭堂为合条件的老人提供饭餐服务,这种提前进入共产主义的方式,不但抢了社区小餐馆的生意,而且给基层政府带来沉重 的负担,引来新的不公;日托中心为家庭的弱能人员提供日间看护,实质上并没有将居民家庭的包袱接过来,而且圈定的服务对象毕竟是成年人,并不愿意整天呆在一个像幼儿园小班房一样小的地方,结果反成了运作人员的托养中心;星光老人之家沦为社区麻将室已是不争现实;小区网格化管理、政务就在家门口多少有点理想化,这是以浪费行政资源和加重财政负担为前提的,不打破各自为政、增配人员和设施,最后肯定流于形式,让工作已捉襟见肘的居委人员再接着单打独斗,实际上这项工作社区的楼长、楼宇领袖、义工完全可以胜任,而且让行动自如的居民直接到部门办事,多少让他们直接感受到纳税人待遇,应该还是当今绝大部分人的首选。

(四)社区内部纷争到位

1、利益纷争介入无方。随着社会发展,城市社区里自然出现了众多以楼盘或维护治安为基础的自我封闭小区,小区内住户均超百户,而且许多还有物业公司在管理,由于利益纷争,住户、业主、物管、政府之间常出现不和谐一面,有时还难以调和,有业委会的还可利用居间身份协商缓和双方关系;没业委会或业委会工作不到位的小区,往往出现不和谐的一面,业主和住户维权、物管霸道和乱收费、治安 和卫生不好、业委会不作为和乱作为、住户间矛盾、本地与外地管理有别、新旧物业企业共存,维修维护缴费纠纷等等常见诸于报端,小小纷争往往点燃小区内部矛盾导火索,法律意义上民选的社区居委会理应到位工作,但由于小区和自身的性质,根本无法或无力介入,而且就算介入后,由于双方缺乏认知,工作起来也是举步维艰,协调无力,约束无策,失去了依法发挥应有的自治作用和调停功能,而小区管理上的纷争,至今仍缺乏现成的强制手段和即时规范,要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从法院受理到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居民正常的生活。

2、利益制衡缺陷明显。当前自上至下的物业管理条例,责任与义务还算明确,代表业主的业委会与物管公司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双方必须按合同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督促,不能见钱眼开、不择手段,损害业主权益。但实际上,由于主体地位没确定,物管自然形成的强势,又没相应制衡,而且许多小区还没有业委会,就算有了业委会既没有专用经费,又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连基本生存都成了问题,要代表业主依法维权,自然成了摆设。当前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管决定的,必须经2/3以上业主投票通过,单凭业 委会几名兼职人员,是很难拿到这个表决权,而强势的物管完全可根据现有资源,结合部分业主息事宁人,维权意识严不强的现实,如果手段不是太过分,通过承诺误导,不难鼓捣出2/3业主的续聘权,自然物管就有恃无恐当家作主了,养虎为患乱象就这样产生,但最终小区管理无序的责任和陷阱,自然还是要政府来兜底处置。

二、完善社区基层建设的主要障碍

当前社区发展已进入了全新阶段,能否实事求是全面审视和评估基层社区存在的问题,客观分析社区新情况、新趋势、新矛盾,以前瞻视野和全局高度,未雨绸缪对社区基层建设做出战略性调整,与时俱进完善基层建设,进一步统筹解决基层自治问题,是实现社区自治发展,维护地区和谐稳定,促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关键。

(一)认识问题

几十年形成的基层管理模式之所以出现不适,除了惯性思维外,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忽略了居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和维权意识,使基层建设陷入了越想多管,越管不好的循环和陷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小区化趋势已无法逆转,而原有的居委会在多年的演变中,主导居民自治的概念被慢慢淡忘,而当前出现的小区业委会,却 可从中看出基层自发的自治端倪。毕竟这个组织与常住居民或业主有着切身利益,介入参与了自己小区的管理事务,随着居民公民意识的提升,要求社区自治就会越来越强烈,争取居民权益等问题就会在今后一段时期里自然显现。

小区自治事关基层民主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要让居民主动参与并管理好自己的事,实现小区居民自治,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二是促动居民履行责任,两者相辅想成,两者失衡失控,就会出现纷争,单纯通过社会管理创新,简单地替代居民履行责任,不保障和尊重居民权益是不能有效解决社区现有的问题,虽然政府财政供给和服务投入每年都在增加,但管理绩效依然差强人意,居民始终感受到更多的只是施舍和恩赐。社区自治内在结构的失衡,导致了社区纷争不断,影响了基层和谐稳定,削弱了政府基层治理能力,要切实转变社区建设路子,关键在于转变观念,实事求是,走城市新型社区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方法问题

当前政府推出倡导社会管理创新的许多模式,很多要靠大量财政、人员投入来保障,不然就会后继乏力,因为这些基本是社区问题表面 化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投其所好,长官意识的结果,根本不是从法律、国情、社区、居民的实际出发,注定了它无法长期维持,最终在新的领导到任时,不了了之,实际上根据当前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如果能未雨绸缪地将业委会和居委会合二为一,政务惠民归政府,事务自治归居民,上面存在的乱象将可能因此迎刃而解,还可以实现多年无法实现给基层社区减负的口号,实现社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权责对等,进一步倒逼职能部门自行承担起相关职能,杜绝出现“甩手掌柜”或“文件批转二传手”,凭空考核基层的乱象。一边可结合实际将物业管理条例与居民组织法直接嫁接整合,属于信手拈来,但却无动于衷,置之不理;一边却束手无策,只是要求制度创新,容忍社区两套班子的存在,让基层不自觉掉入无序管理或管理不力的陷阱和循环,的确让人纠结。

管理创新不是简单的尝试,而是要变更支配人们行为和关系的规则及其外部环境,并能推而广之,与当前社会相适应,从而激发小区居民自治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最终推动社会进步。创新地将业委会和居委会合二为一,将可引发居民自治、自强自尊、团结和谐的社区建设热情,进一步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增强社区的归属和认同感,实 现基层的长治久安和资源有效配置,奠定小政府大社会的基础。

(三)决心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区基层建设调整是项公共政策,牵涉千家万户,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当然会对地方的管治和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存在和面临着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诸多问题,但随着国家推进工业、城镇化后,人们的生活环境、方式及观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物质、精神、权益、责任等要求有了极大提升,人们追求幸福和安居乐业意愿也相应提高,而且我国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资源承载和影响承受能力都得到了有效加强。

后年是居委换届年,当前推出受益面将是最广,改革成本较低,并且将有助于推动其他的改革。只要能以改革决心,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有效激励人们行为的社区基层建设体制,使政府从社会经济活动主角,转为公共服务提供和设计者,努力营造出优质、高效、廉洁的管治环境,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能动性和创建幸福家园的智慧,实事求是地对现行社区基层建设政策进行调整,创设基层治理新模式,必将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社区基层建设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社区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居住逐步小区化的居民对所在社区自治及其自然形成的归属感,有了更高要求和期待,而社区居委自身建设以及顶层设计缺陷是无法适应这一新形势,随着原有基层建设政策实施周期拉长,相关积极效应正在逐步递减,影响了社区建设效果和政府管治能力,因此产生的副作用却在逐步增强,进一步理顺政策法规,使之与社区基层建设相适应就显得十分紧迫。

(一)构建社区基层建设新体系

现行大而全的社区基层建设理念,导致常住和暂住、户籍与非户籍、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权益不平等,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待进一步调整,小区自治带来的分类治理,是改善和优化社区管理结构,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维护小区现住居民权益,确保基层治理结构规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关键。

1、促进小区业委会居委化,严格按《居民组织法》规定100至700户甚至更多的标准,因地制宜地将原来的小区业委会改组或归并还原为居委会,赋予小区全体现住家庭代表不分城乡、不分地域、不分民族,通过居民大会享有居民组织法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自治章程 14 或者居民公约,议定居委会工作的计划、实施、绩效评估、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实现居民的民主自治。

2、加大政策扶持和投入,使新生的居委会实现工作六到位,履行业委会职责,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权代表社区居民依法指导监督物管、维护小区居民权益,组织居民自治等工作,有权按比例从物业管理费和政府津贴中取得办公运作经费,自收自支,实现社区管治结合,相互制衡,权责对等,确保社区自治的良性发展和运作有序。

3、按照“管理监督权上移,决策自治权下放”原则,将原来多个社区居委会集合归编成社区服务中心,通过授权、委派、收权等方式,整合和赋予管理权限,组成基层政权,履行指导和督促各居委会开展工作,彻底解决社区长期存在“体大衣小、责重权轻、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支针”问题,确保政务和居民服务的正常落实、更替、反馈。

4、通过社区服务中心,培育和推举小区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居民代表成楼宇领袖和居民代表,树立其威信,尊重其抉择,让其成为楼宇居民实现与政府正常沟通的桥梁,回归居民自治,实现社区基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5、社区服务中心遵循权益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原则,在充分咨询和尊重居民基础上,结合小区实际提交和监督落实,经居民大会审批的居委会有关建设、运营、人员、待遇、监管、撤并等方案和制度,组织社工处置或协助楼宇领袖、居委会介入处理居民各项事务和矛盾,妥善调处居民、居委、物管间的纷争。

6、社区服务中心需要小区居委会承办上级下派的工作任务等事宜时,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得干预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组织居委会拟定落实方案,报居民代表大会批准,一般事务报居委委员审议后具体实施。

(二)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基层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法律确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的治理体系,其管理模式应具有居民自治群众组织特点,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关系是实现基层自治组织有序运作的关键,现行的居民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了居民大会、业主大会、居委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区工作,并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1、归并居委会,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结合目前社区居委会普遍存在行政化和行政资源浪费的事实,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辖区实际,将原来几个小区归并成一个大社区,通过设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对小区居委会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将原居委人员有效整合到中心,分别承担社区行政事务、居民事务和组织社区自助、互助服务职能,归属财政拨款,余下人员整合到新成立的小区居委会,合同到期后予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2、转换角色,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甄清职能,进一步理顺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的关系和工作上的互补,实现“费随事转”,减少基层的无所适从,将以前审核、认定、撤销居委会,指定、委派,限制居委人员的责任交还居民大会,专责小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的备案和监管职责,赋予社区服务中心作为各居民委员会首次成立召集和日后运作监管人,协助居委会到民政部门完成独立法人社团登记等职能。

3、整合嫁接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与居民组织法,将居委会、业委会职责功能合二为一,统一以居委会社团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办公津贴、工作用房等配套,进一步明晰居委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健全居委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规程、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自治 管理规范、居委成员薪酬补贴和社区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等,严肃只有社区常住人员才能入选居委会成员规定,盘活和统筹小区资源,使居委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居民从中受惠,充分感受到平等、尊重、有序的自治环境;同时加强对小区居委会工作的监督,设定相关考核和滥用怠用权力行为处罚等办法,确保居委会运作有序。

(三)树立基层治理新理念

我国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基层治理理念转型升级十分必要,一要破除越管越全、越多越好的人治思维,积极营造大社会小政府的法治概念;二要树立自治惠民优先、兼顾政府事务的新型城市社区建设理念;三要推进居民自治全面发展,强化社区资源有效配置和费随事转理念,树立居委人员乐为、能为、敢为、善为的居民代表形象,引导居委会自觉履行起居民代表职责及相关的物业监管权,督促和强制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相关责任、标准、进退机制和规范,自动监管专项维修资金,依法选聘、监管、解聘物管企业:四要促使居委会自觉主动整合社区资源,彻底跳出“等、靠、要”等工作被动局面,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和指导下,积极自动投 18 身于社区自治和居民服务工作,依法依章解决和处置公共纠纷,配合入驻社工处理与居民相关的纷争,确保小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固本强基工作运行多年,但基层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实际上将业委会和居委会建设合二为一楔入社会制度创新设计中,就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国家幸福工程建设的基础在于基层,推进基层建设的成败和时效,是民生福利水平改善的一个重要节点,也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准,提高社会管理、社区服务水平和品位的关键。通过制度创新,用破釜沉舟和壮士断臂气概,为几十年形成的基层体制进行一次彻底的革命,相信只要上下众志成城,自我革命,配套权责、做好督促跟进,引导各级组织统一到政府行动中来,让居民有所适从,相信提升社区幸福感和凝聚力,政通人和,也就指日可待了。

黄文锦(***)

政权组织形式 第6篇

热市镇党委下辖25个党支部,其中有18个农村党支部。7个机关单位、站所企业党支部,85个党小组,共有党员1087人,镇、村干部87人。

从热市镇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现状来看,我们认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充满机遇与挑战,农村多数基层政权建设卓有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别是通过并村换届以来,各个村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大大加强,全镇原29个村,1个茶场,合并为18个村,减少11个村级建制,撤并比例达40%,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的村有7个,村支两委交叉任职44人,通过并村换届减少村干部职数32人。新当选的村支两委无论从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年龄结构都有很大提高。一大批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致富能人当选为村支部书记,但也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任其发展下去,必须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关系农村稳定和发展。

一、主要问题

第一,基层干部年龄老化,学历层次偏低,后备力量跟不上。该镇现有4个60岁以上的村支部书记,目前尚无 1

合适的接班人选。党员队伍中70岁以上的都是50、60岁以上的老党员,有能力的年青人,都愿意外出务工或自已办企业,不愿意当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待遇低,经济上划不来,1个村支部书记,一年到头,顶多也只有万余元的收入,家庭负担重的,养人不活。年纪大的同志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思想陈旧,墨守陈规,受知识水平和年龄的局限,依法行政能力不强,驾驭市场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有限。因此,有的村一直以来,变化不大。

第二,人缘关系决定村的发展,村与村之间差别越来越大。现在村里除从正规渠道下达到农民的惠农补贴和农村低保五保户困难补助外,基础建设资金必须靠镇、村干部凭人缘关系争取,村里在外没有知名人士和在外掌握实权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争取建设资金相当困难,有村的本来按政策有项目的,但无人缘关系去争取,结果应得的项目被别人争出去了。有的村群众看到别村修了路、修了桥、改了河、浆砌了渠道,自己村变化小,搞资金搞不来,就怨村干部没有能力,村干部感到很恼火。现在是有的村一年能争取资金几十万元,的的村无法求发展,只能保运转。人缘关系的发展可能就是选举腐败的温床。

第三,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基层政权权威有所下降。由于当今社会上流传的社会不公、党内腐败、道德滑坡风气的影响,激化了干群矛盾。基层政权权威大为下降。过来,农村基层政权曾经是很有权威的,现在有部分农民认为,当官的没有一个是好的,当官的都是贪官,干部与群众之间越来越缺乏信任。因此,你说话他不听,现在有时搞公益建设要动员出钱、出力、很难发动。不拿钱办不成事,但是社会上宗族、宗教势力动员喊人修庙、修祠堂、修族谱偏有人出钱出力。该镇非基层政权组织动员,修有大小庙宇20多处。

第四,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债务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以至压得干部喘不过气来。基层组织常常在债务纠纷中被动应付,不仅正常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基层组织威信削弱。热市镇政府本级历年欠债上千万元,下属各村也都有欠债。村级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应收的农民欠款,没有有效地清收政策,大部分债权无法收回,牵涉了基层组织大量精力,难以集中力量办事。上级党委、政府把工作任务和指标层层下压,乡镇村级处于最底层,只有硬着头皮上,“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对下还要保稳定,基层干部忙于应付上级各类部门各种会议、各种检查的事务之中,官不大,责任不小,存在着对上与对下的矛盾。

二、对策建议

以上四个问题,我们想这不仅只是一个热市镇的问题,很可能是当前基层政权建设中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基层的稳定,影响着在岗干部的情绪,还影响着基层组织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的调查和研究,制定基层组织政权建设有关政策时,注重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农村干部收入减少的问题,教育培训问题和养老保障问题。

二是建议党委宣传部门,多从正面宣传农村基层干部如何带领群众致富,无私奉献的精神,少宣传一些负面消息,逐步扭转社会风气。

三是建议上级下拨的基础建设资金,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把资金拨到最需要的地方,通过调查,哪里需要就往哪里拨,不要下面基层的干部去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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