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2024-08-19

施工安全十大禁令(精选8篇)

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第1篇

十大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二、严禁指派无证电工管电。

三、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

四、严禁在高压电线下修建楼房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严禁私设电网。

六、严禁带电修理电气设备。

七、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八、严禁随意停、送电。

九、严禁用铝线、铁线、普通铜线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规格应与电气设

备的容量相匹配,严禁随意换大或调小。

十、严禁现场抢救触电者打强心针,抢救触电者应首先迅速拉断电源,然后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

十 不

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二、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三、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四、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五、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六、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七、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八、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九、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十、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第2篇

第2期

钢材加工配送总公司经营管理部安全室 2014年2月21日

强化管理 持续改进

推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各配送中心: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试行)管理办法

1、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员工安全诚信体系,加强对现场违章违制的管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禁令是公司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从严治企的需要,是引导全体员工规范作业行为、保障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本办法适用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4、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为:

一、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严禁在起吊重物下行走和停留。

四、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五、严禁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六、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七、严禁未按规定程序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八、严禁未采取可靠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九、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十、严禁擅自拆除、破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各单位应做好安全禁令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宣传、培训、考试和告知工作。在生产作业区、操作室、休息室、员工食堂、办公楼等区域设置醒目的禁令告知牌。

6、各单位要建立员工安全诚信档案,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保留违反十大禁令的证据,如录像、照片等。

7、各单位检查人员应将违反禁令的证据及时报送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报厂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核,对违反禁令查实的员工以告知单形式通知本人,落实有关处理。

8、公司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禁令的行为,应将保留的相应证据,通报给违反禁令员工所属单位,督促单位落实有关处理工作。

9、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一次违反安全禁令的职工,给予待岗3个月处分。期间由单位组织安全再教育学习,否决绩效工资。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本人申请、厂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上岗。

10、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二次违反安全禁令的职工,给予待岗6个月处分。期间由单位组织安全再教育学习,否决绩效工资。待岗期满,经考试合格、本人申请、家属担保、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安排上岗。

11、对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三次违反安全禁令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违反安全禁令造成工亡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的,比照第十条进行处理。

12、对违反安全禁令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相关事故管理办法追加处理。

13、对未按本办法对有关员工落实处理的,公司将按照《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较大专业考核事项对责任单位和领导进行考核,并追究领导责任。

14、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在区域内的劳务用工和协力保产人员等外来人员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安环室负责解释。钢材加工配送总公司要求:

1、各配送中心要立即传达武钢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并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2、各配送中心要遵守十大禁令纪律,切实强化班组职工对岗位纪律的要求。

施工安全十大禁令 第3篇

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1月5日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中央企业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 以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禁令》明确规定中央企业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此外,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被明令禁止

十大幽默禁令 第4篇

“不许哄抢游客,做彬彬有礼的猴子”:成都的龙池镇政府和龙池景区为猴子们制订了“礼貌山猴行为准则”:不许不礼貌,做到文明待客;不许哄抢游客,做到彬彬有礼;不许骚扰游客,尤其是女游客;要助人为乐。

“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在一起”:《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曾经有过这么一则条款,但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也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

“报考女公务员,乳房要对称”: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竟抛出“女性要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等方为合格”的条款,去年就有20%的笔试和面试都合格的考生因为达不到这个要求而被刷掉。

“不准为男领导配女秘书”:四川省政府不允许男领导配备女秘书的理由是因为,女秘书容易和男领导发生生活作风问题,从而在工作上影响男领导,既而导致领导失职或腐败,祸国殃民。但很多网民不能认同这个理由。

“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海关官员的天职就是把好国门,打击走私只能说是他们份内的工作,庇护走私行为无疑是犯罪,自有国法来惩处,只是这样一句话堂而皇之地放在海关总署的五条禁令里,怎么看怎么别扭。

“腰围超过2尺7的在编民警将全部下岗”:这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防支队6月初发布的一项瘦身命令。打造一支身体各项指标都能达到优秀的警察队伍,自然是好事,但考核的方法量腰围未免有点太原始了,腰围粗壮的人闪展腾挪,灵活无比的人多了去了,洪金宝就是一个。

“不按规定走路方式走路的要挨罚”:四川新出台了一项交通法规《行人十二种走路方式要挨罚》,听起来颇有点搞笑味道:如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未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超过二人通通要罚。

“严禁用公款打麻将”:地球人都知道,挪用公款是什么样的行为,安康市建设局竟然需要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来告知挪用公款是要受到惩处的,在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完全看不到吏政的威严和有效性,看到的只是官场腐败的触目惊心的事实。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第5篇

(新增部分)

一、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

二、严禁高处作业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未经设计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以及抛掷材料、工具或其它杂物。

三、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或乘坐公务用车以及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四、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或者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以及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五、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作业前不验电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修改、摘除、投用联锁回路和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以及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六、严禁对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及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和地面等。

七、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以及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八、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以及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

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九、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等轻质油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以及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与罐区灌装化学品。

十、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以及未检尺计量、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和输转作业。

违反本禁令第一条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二~十条者,给予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的人员离岗培训。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学习心得 第6篇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应该恪守的信念。要确保安全,首先必须强化大家的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版腾龙芳烃安全十大禁令》的出台是我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锚点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她的出台重点的目的不是整治人,而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位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们腾龙芳烃安全生产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是我们工作行为的准则线,是我们思想意识的警戒线,是我们生命安全的保障线。这四条线贯穿一个主题,就是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管理理念,是安全文化的补充,是对每个人安全行为的约束。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然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员工在安全问题上,总想体现出自己的小聪明,凭经验办事,为自己一次次地违章作业没出问题而庆幸,甚至还有人不惜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向别人传授经验。这样做,最终为安全埋下了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后果难以想象,损失无法弥补。作为一名腾龙芳烃的员工,只有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一步一个脚印的态度扎实工作,才能有效地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关键在落实,安全生产不是口头上的承诺,也不是书本上的几段大话,而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每一句话,是我们为企业、为自己、为他人负责的一种永久性地表现。企业员工的执行力,直接关系着措施的落实、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更要讲执行力,对我们石化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 全保障的执行力。因此,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从细节做起,重视每个环节链,做到每个环节都执行到位。规章制度不仅要让人看,让人记,更要照着去做,是对职工生命的关怀。违章与事故、与生命都是紧密相连的,一个小小的违章,很可能就断送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如履薄冰,来不得半点疏忽和麻痹。关爱生命,就要先从遵章开始,关爱生命,就应认真学习、扎扎实实的落实十大禁令。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详细 第7篇

《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安全禁令(试行)

一、油库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油库重大作业期间值班领导及岗位操作人员脱岗,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对入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擅自更改、编造计量、质检数据;严禁未按规定进行前尺计量、进行油品化验及工艺流程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汽车油罐车(油船)装、卸油品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防溢油装臵进行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后,不按规定对油罐车设臵铅封(含电子铅封)即驶离油库,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值班巡检人员离岗、睡岗、代检、漏检和不按时巡检,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二、加油(气)站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爆炸危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严禁在卸油作业时利用收油罐进行加油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严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加油站员工使用客户加油卡代替员工卡加油;严禁挪用加油站货款、用预收款冲抵应收货款、以个人名义保留预收货款,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擅自更改、编造计量、质检数据、破坏加油机流量计准确度、私自更换加油机电脑主板,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员工私自拆除油罐车和运油船铅封(含电子铅封);严禁汽车油罐车卸油后,不按规定对油罐车设臵铅封(含电子铅封)即驶离加油站,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 动合同或辞退。

三、成品油管道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调度令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在生产用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储存设备或进行与生产无

操作,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未经审批摘除控制系统联锁保护或变更联锁保护值,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严禁场站、外管道未按规定巡检,未能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四、检维修与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和无监护人在现场进行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破土和高处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3、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进行用火和进罐作业,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检修作业;严禁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违者对我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5、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违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或 辞退。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 第8篇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13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HSE委员会汇报。

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3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HSE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3.1 物探专业

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

3.1.8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2 钻井专业

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

3.2.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3.2.6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装防喷器。3.2.7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3.2.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2.9 严禁带动力或未拆气控管线检修设备传动部位。3.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3 测(录)井专业

3.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3.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临时用电作业。

3.3.4 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3.3.5 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3.3.6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3.3.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3.3.8 严禁不安装防喷器射孔、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3.3.9 严禁测井电缆运行中维修机械转动设备。3.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4 采油(气)专业

3.4.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4.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4.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3.4.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点燃加热炉。3.4.5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擅离岗位。3.4.6 严禁不停机进行抽油机维修、保养作业。3.4.7 严禁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3.4.8 严禁检维修带高温、高压设备设施。

3.4.9 严禁不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含硫化氢井操作。3.4.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3.5.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5.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5.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5.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3.5.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5.6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3.5.7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3.5.8 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

3.5.9 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启停设备及擅自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3.5.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6 井下作业专业

3.6.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6.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井架。

3.6.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作业。

3.6.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6.5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3.6.6 严禁井下作业不按规定安装防喷器。3.6.7 严禁试油、试气作业不按程序验收。

3.6.8 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上下井架不使用防坠落器。3.6.9 严禁违反规程进行抽油机操作。3.6.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7 海(水)上专业

3.7.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捕捞、游泳。

3.7.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7.3 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出海作业。3.7.4 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临时用电、舷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7.5 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3.7.6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3.7.7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3.7.8 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作业、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3.7.9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3.7.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8 油田建设专业

3.8.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8.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8.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3.8.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3.8.5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3.8.6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3.8.7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3.8.8 严禁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人员。

3.8.9 严禁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使用不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3.8.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9 电力专业

3.9.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9.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恶劣天气高处作业。3.9.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

3.9.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作业。

3.9.5 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3.9.6 严禁擅自投、停设备联锁保护装置。

3.9.7 严禁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器具、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

3.9.8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3.9.9 严禁在工作中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如DCS/ESD操作系统)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3.9.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0 供热(水)专业

3.10.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0.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0.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0.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

3.10.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加氯作业。

3.10.6 严禁启用安全附件不全、失效的锅炉。3.10.7 严禁点炉前不按操作规程通风。3.10.8 严禁锅炉超温超压运行。

3.10.9 严禁蒸汽锅炉在水位不明的情况下补水。3.10.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1 石油炼化专业

3.1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1.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1.3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1.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3.11.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11.6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和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3.11.7 严禁不按规定处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

3.11.8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拆除、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11.9 严禁擦洗或拆卸运行设备转动部件。3.1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2 交通运输专业

3.1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3.12.2 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3.12.3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3.12.4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3.12.5 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3.12.6 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3.12.7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

3.12.8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3.12.9 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和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3.1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3 社区系统

3.1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13.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3.13.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3.13.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3.6 严禁道路作业、消(杀)毒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13.7 严禁违反规定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3.13.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13.9 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1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4 《禁令》术语解释 4.1 物探专业

4.1.1 禁烟区是指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站、油气泵站、化工厂、炼油厂等危险场所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4.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4.1.6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

4.1.7 监护措施是指安全防范、人身防护、应急救护、信息通讯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4.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8.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8.3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8.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8.5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8.6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8.7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2 钻井专业

4.2.1 禁烟区是除指定吸烟区之外的所有钻井施工作业井场区域。

4.2.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2.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2.4 用火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2.5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油罐、机器、方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2.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2.7 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4.2.8 井控坐岗人员是指生产井钻开油气层前200米至完井和探井全井生产期间负责观察钻井液性能及液量变化的人员。

4.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2.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2.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2.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2.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2.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2.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2.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2.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2.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3 测(录)井专业

4.3.1 禁烟区是指施工井场禁烟区、档案室、测井车操作室、火工品库、加油站、仪修工房、车库、库房、计算机机房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4.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3.4 用火作业是指在火工品库、加油站、档案室、材料库房等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4.3.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常运行的电路上连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3.6 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是指护源工、护炮工、井口工作人员及特殊施工现场临时指定人员。

4.3.7 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的测井作业是指欠平衡测井、负压测井不安装井口防喷装置。4.3.8 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是指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未按规定使用井口盖板和封布封盖井口。

4.3.9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规程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火工器材;超限量销毁雷管、传爆管;不按规定办理火工器材销毁和移交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放射源报废手续擅自处理放射源。

4.3.10 不安装防喷器进行射孔作业是指有电缆、无电缆射孔作业及生产井射孔前的校深作业不安装防喷器。

4.3.11 机械转动设备是指马丁代克、电缆滚筒、地滑轮、运行中的电缆、液压传动系统。4.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3.12.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3.12.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3.12.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3.12.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3.12.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3.12.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3.12.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4 采油(气)专业

4.4.1 本禁令适用于采油队、采气队、注水队、注聚队、注汽队、测试队等队种。

4.4.2 禁烟区是指油(气)井井口标准井场范围之内的区域、油井计量间、化验室等禁止烟火的场所。

4.4.3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4.4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4.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4.6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单井拉油管理和边远井(站)管理等有关人员。

4.4.7 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包括示功图测试操作中的测试仪器安装和摘除操作。4.4.8 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是指不按规定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使用零克棒等绝缘防护器具。

4.4.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4.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4.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4.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4.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4.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4.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4.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4.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4.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4.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

4.5.1 禁烟区是指所有油气站库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作业场所。4.5.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5.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5.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4.5.5 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以及天然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5.6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是指严禁违反规定排放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化验残液、含油污水等易燃易爆物质。

4.5.7 指令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上级为指挥生产运行向下级发出的指示、号令,或应急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对工艺流程切换或设备启停等所做出的规定。

4.5.8 易燃易挥发溶剂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并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轻质油、乙醇、苯等有机化合物。

4.5.9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暴雨、雷电等天气。4.5.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5.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5.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5.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5.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5.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5.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5.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5.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5.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6 井下作业专业

4.6.1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6.2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6.3 违章拆立井架是指在风力超过6级、暴雨、雷电和浓雾天气情况下拆立井架等严重违章行为。

4.6.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操作证件。

4.6.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6.6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6.7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6.8 井控坐岗监护人员是指现场指定的负责观察和记录井口溢流及修井液液面变化的值班人员。

4.6.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6.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6.9.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6.9.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6.9.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6.9.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6.9.6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6.9.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6.9.8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6.9.9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6.9.10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7 海(水)上专业 4.7.1 禁烟区是指除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区域。

4.7.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4.7.3 捕捞是指在浅海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用鱼钩、网具等方式捕捞鱼类或海洋生物的活动。

4.7.4 海(水)上作业是指出海作业人员乘坐吊笼上下平台、舷(滩海陆岸平台挡浪墙)外作业、船舶带缆、无防护设施的舷边作业、座底式钻井平台沉垫作业或巡检、在井口小平台等临海场所作业、海上施工临时平台搭设以及桩管切割、组对和焊接等作业。

4.7.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含)2米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7.6 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的活动是指本规定中“海(水)上作业”的作业活动。4.7.7 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按照《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6345-2008)》的要求对长期出海人员、短期出海人员、临时出海人员、乘直升机人员和船员进行的安全培训。

4.7.8 本禁令中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属于海事部门的许可范围。其中航程超过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及大型设施拖带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小于100海里的平台拖航、大型设施的拖带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备案。

4.7.9 安全作业区抛锚是指船舶为了锚泊的需要,在油田登记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的抛锚作业。

4.7.10 舷外作业指在水线(空载水线)以上的海上平台(船体)外部进行工作。

4.7.11热工作业是指在海洋石油设施上或滩海陆岸设施上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7.12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7.13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舱、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7.14 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是指未经滩海陆岸管理人员登记、安全教育,私自驾驶私家车及其他不符合人员安全乘坐条件的公用车辆进入滩海陆岸的情形。

4.7.15 灌舱作业是指油轮在单井拉油生产、平台过驳、卸油、试油、洗井、扫线等生产过程中油气管线未通过甲板流程而直接将管线插入油舱进行的作业。4.7.16 强行出海作业是指在以下情况下擅自安排的船舶出航作业:

4.7.16.1 气象预报有风力为蒲氏6级(含)以上,风向、风力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大风警报。其中埕岛海域、垦东海域、青东海域风向为北风、西北风、东风、东北风的大风警报,渤海北部、曹妃甸、辽东湾海域风向为南风、西南风的大风警报时; 4.7.16.2 海事部门禁止船舶出航时;

4.7.16.3因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海上能见度不良时。

4.7.17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是指严禁在无船舶(应急守护船、交通值班船、工程船)守护的情况下,进行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工作。4.7.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7.18.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7.18.2 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4.7.18.3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7.18.4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7.18.5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7.18.6 重大责任水上交通事故; 4.7.18.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7.18.8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7.18.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8 油田建设专业

4.8.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8.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8.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8.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8.5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4.8.6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8.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8.8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4.8.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8.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8.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8.9.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8.9.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8.9.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8.9.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8.9.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8.9.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8.9.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9 电力专业

4.9.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9.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9.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9.4 恶劣天气是指6级(含)以上风力、雷电、暴雨等天气。4.9.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9.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9.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9.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9.9 有效票证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中所要求的电气作业过程中的操作票、工作票、带电作业票、事故应急抢修单等票证。

4.9.10 进网电气作业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

4.9.11 绝缘工器具和防护用具是指国家有关电气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隔板等绝缘工器具和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4.9.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9.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9.12.2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9.12.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9.12.4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9.12.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9.12.6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0 供热(水)专业

4.10.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0.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0.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0.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沉砂池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0.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0.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0.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4.10.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0.9 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可能存在或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密闭、半密闭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4.10.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0.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0.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0.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0.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0.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0.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0.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0.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0.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1 石油炼化专业

4.11.1 禁烟区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围墙所封闭的区域。

4.1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4.11.3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1.4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1.4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1.5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1.6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1.7 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轻质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及液化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4.11.8 生产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及配套辅助区域。4.11.9 易燃易爆区域是指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品装卸区等可能产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4.11.10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1.10.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1.10.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1.10.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1.10.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1.10.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1.10.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1.10.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1.10.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1.10.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2 交通运输专业

4.12.1 禁烟区是指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气站库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

4.12.2 无证驾驶是指未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驾驶车辆。

4.12.3 严重超速是指超过规定时速50%(含)以上的驾驶行为。

4.12.4 严重超员是指超过行驶证额定乘员2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4.12.5 严重超载是指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含)以上的违法行为。4.12.6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在精力和体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12.7 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其他车辆违规捎带、搭载危险化学品。

4.12.8 车辆是指包括厂内机动车、农用机动车在内的所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4.12.9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2.9.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2.9.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2.9.3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2.9.4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2.9.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2.9.6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2.9.7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2.9.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13 社区系统

4.13.1 禁烟区是指所有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施工作业场所。

4.13.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

4.13.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3.4 水上作业是指在水库、公园内人工湖等水域进行的作业。

4.13.5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4.13.6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4.13.7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化粪池、污水池、阀门井、涵洞、检查井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13.8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13.9 破土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开挖、掘进、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4.13.10 道路作业是指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保洁、路面维修等作业。

4.13.11 消杀毒作业是指对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厕所、垃圾箱等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和对树木、草坪等绿化植物进行喷药杀虫等作业。

4.13.12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4.13.12.1 工业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4.13.12.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13.12.3 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13.12.4 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4.13.12.5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4.13.12.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13.12.7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4.13.12.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4.13.12.9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5 监督与检查

5.1 员工违反《禁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离岗培训1-3个月处理。离岗培训期间发放基本薪酬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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