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2024-06-05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精选10篇)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1篇

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种 批地环节:针对房地产企业——耕地占用税30元/平建设环节:针对建筑公司——建筑营业税3%

企业所得税2%

印花税0.03%城建税7%

教育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销售环节: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5%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元/平企业所得税2.5%印花税0.03%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针对买房者——契税(房地产商代收代缴)<90平1%90—140平1.5%>40平4% 租赁及二次买卖:针对出租方——房产税20%

针对买房者——房产税20%

另:房产持有够五年个人所得税3%

契税

房产持有不够五年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3%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2篇

征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工作流程图

招投标管理流程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不向商业企业那么琐碎,但是涉及的税种很多,需要采取一定手段合理规避,它所涵盖的税种除生产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外,基本包括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至开发销售完毕期间各阶段应纳各税种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如何进行核算做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交易费等),但有时土地转让方转让时会要求拿净值,而把按照税法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要求对方承担。

(1)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3%。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2)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5%

注:印花税的缴纳贯穿房地产行业的各阶段,公司成立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立账时账本印花税、土地取得时缴纳土地转让合同印花税,开发阶段缴纳各工程承包合同、广告合同的印花税,以及销售阶缴纳产权转移凭证的印花税等。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

三、预售阶段: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 《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海口、三亚每月按销售额的2%预缴,其它市县按销售额的1%预缴。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应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税额根据国税发(2006)31号以及国税函 [2008]299号规定预缴

每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季度销售额×10%—营业税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22%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海南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政策,新办企业执行25%税率,老企业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以后执行25%。

四、当有完工楼盘,则完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详见国税发(2009)31号文)。

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年弥补亏损

五、项目销售达到85%或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备注: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3篇

2012年 6月, 常熟市电镀行业限期整治及2012年度重点企业限期治理动员会在市环保局举行。

本次电镀行业限期整治对象包括全市所有专业电镀加工企业、配套电镀车间的企业和热镀锌企业, 共56家。今年6月1日~11月30日为限期整治阶段, 整治要求包括: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达到工商、环保、安全等部门要求;淘汰落后工艺, 强制执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防治,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整治内外环境, 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通过限期整治, 将全面清理整顿关停一批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产业档次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企业, 有效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 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此外, 9家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存在超总量排放现象的单位, 也被纳入限期治理名单, 完成期限为今年10月30日。

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非常的红火,房地产行业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房价的持续上涨令百姓苦不堪言,国家为了抑制房价持续的上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打击房地产行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有效的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和收益也不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密相关的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印花税,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的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6个税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所占的比重比较小,因此,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涉及营业税9个税目中的3个: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分别为3%,、5%、5%。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从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着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我国税法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往往还需要代收维修基金和水电初装费等各种配套设施费,这些代收款项就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基,造成了企业多交了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收取,而物业公司只是就收取这些费用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三种:(1)合理确定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分析比较按行业的市场利润率正常出售缴纳土地增值税负后的利润和降低房产价格从而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获得免税优惠后的所得利润,据此调整房产价格,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2)增加扣除额,合理扩大房地产开发成本,加大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基础设施费的投入,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环境,而且能够增加扣除额,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的建设。(3)合理利用混合建房模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的免税条例②。所以,对于采取不单独核算的企业,为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对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或者,将价格不同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合并申报,以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节省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费用的纳税筹划有两个方向:(1)合理的分配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减少税收成本。(2)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房地产企业应该竭尽全力争取用够标准,使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达到最高限额。

所以我们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变现金捐赠为实物捐赠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实物捐赠,一方面,所赠房产的费用和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所赠的房产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2)利息费用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利息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有5%、10%,不同的利息支出扣除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就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余地。(3)合理选择折旧年限,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④。所以企业在此基础上可适当的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房产价值回收,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获得延期纳税好处,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也是企业理财的一种基本理念。(4)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招聘一些促销人员解决。对于未超标的广告促销费用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筹划应当针对企业的纳税特点,结合企业的税收状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展开筹划,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这样才能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成本,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获取最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1]袁瑞泓.房产税的纳税筹划[J].企业家天地,2010(07).

[2]曾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环节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1(09).

[3]汪华亮,邢铭强.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07).

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②《财政部、国家纳税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无形资产使用和转让涉及税种 第5篇

无形资产使用和转让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和转让著作权。

2.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其中,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包括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让书据。

5.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6.契税。契税是因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6篇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产租金收入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企业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租收入,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另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起执行,所以,对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关于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6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收入到期,不论是收到或未收到租金,都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对承租方所支付租金费用的税前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收入除了应当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外,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还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对个人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产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期内分月确认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以及法定扣除费用后的所得按10%计算一个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期限计算出租人个人全部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租人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在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期。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7篇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在浙江海运集团注册地缴纳。

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第8篇

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已扫清了障碍

一直以来,国内对于是否应该开征房地产税的争议颇多,主要围绕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展开。

我国现行的土地批租制是从香港引进,香港也是有房产税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关键是要将房地产税与目前的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制度结合起来,避免产生重复计税、反复计税的问题。

有人质疑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问题,比如各大城市房产信息没有联网,存在信息孤岛,以及如何收取等问题。但是,欧美国家是在没有互联网之前就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的。即便如此,随着近期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已经在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为房地产税开征扫清了障碍。

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就目前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来看,房地产税应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随着全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留给地方的主体税种主要是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除所得税、资源税外,其余税种可以说大多是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只是体现在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环节,并没有体现在持有环节。因此,加快立法,整合相关税种,推出房地产税,特别是提高房产在持有环节的成本,强化房产回归居住属性,也能打击对房地产业的投机行为,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房地产税成为主体税种,能促进地方发展模式的转变。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有正确财税观,这对地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撑极其重要,只有减少对工业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的依赖,才能有效遏制地方盲目追求GDP,盲目造新城空城,摒弃要地不要人的传统城镇化路径。

而且,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使地方政府摆脱当前依靠土地出让金为主的收入模式,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税源。作为一种稳定可持续的税源,它可以避免地方短期为追求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种种不良现象,诸如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城市摊大饼发展模式,城市新区建设盲目奢华,一边是高端大气上档次,一边是空城鬼城频现。

另外,房地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城市发展与管理。尤其是能促进地方在当地生态环境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条件,而不是一味追求工业的发展,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忽视生态文明和保护优美自然环境。

有助于調整社会发展与管理模式

除了对稳固地方经济发展之外,开征房地产税还会带来更深层次的意义,尤其是有助于调整社会发展与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的税收体系会促使政府行为规范。比如,政府不能再以任何名目与民争利,放弃逐利行为,不再干预市场的发展;再比如,这会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的行为,因为税收是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需要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支出,特别是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均不能“取钱有道”。

其二,理清了政府合理稳定的收入来源,才有可能从使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建设为中心,加大对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和供给水平,因为依法纳税就有权要求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其三,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有力监督。我国的税收以生产环节的流转税为主,老百姓感受不深,但类似房地产税、遗产税这种直接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会增强老百姓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要求。

更关键的是,房地产税开征还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

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效果不明显

当然,开征房地产税要试点先行,但目前选择房产税征收试点的上海和重庆,选择面过窄,都是以大城市为主,试点效果不明显。

2011年初,在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实行的以增量房或存量高档住房为主的房产税征收试点,目前已经执行三年了,但遗憾的是,两地并未达到其试点的实际效果。

上海市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从征收效果看,2011年房产税确立当年,上海财政局宣布征得个人住房房产税超过1亿元。根据相关部门估算,过去两年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收收入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左右,目前应税住房7万套左右,三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

在同一天,重庆市也启动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

但征收标准和上海的试点有所不同,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在房产税确立的当年,重庆财政局宣布征得房产税1亿元。截止到有统计的2012年12月31日,重庆应征收房产税的存量及新购应税住房11027套,其中存量独栋商品住宅3605套、新购高档住房7352套、“三无人员”普通住房70套,因重庆房产税为固定税率,一经确认不再变更,考虑到2013年新增应税住房数量,重庆三年累计征收房产税应未超过4亿元。

应从中小城市开始

在笔者看来,关于试点对象选择应从中小城市开始,应从存量房开始。

大城市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土地和产业,以增量房或高档房为主的房产税收占比很小,体现不出来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的重要来源。况且大城市通过行政汇聚了各种资源,在财力上有一定的保障。

而中小城市的发展机会相对来说不足,财税来源不足,既无产业发展机会,又没有土地出让金的保障来源,如能开展房地产税试点,可能成为其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也有利于中小城市提高城市管理,做好公共服务。

再说,随着大城市的交通、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向中小城市转移的趋势会更加明显,再辅以财税制度调整安排,会更有利于促进中小城市的发展,真正发挥中小城市推进城镇化的主体作用。

作为一个长期免征收的税种,房地产税的推出,会有很大的阻力。要结合我国国情,逐步过渡,走法律程序,并考虑居民的接受意愿和接受程度,以及目前土地制度的缺陷,等等。

建议整合地方政府现有各类与房产土地相关的税种,减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收,加大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发展实际自行确定税率。在实际开征过程中,要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划定部分免征面积,这样一来,对普通居民的影响才不会很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9篇

A公司准备转让其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原值2000万,欲以5000万的价格转让。请问:

1.企业转让土地和房产应缴哪些税? 2.各项税款的缴纳比例?

3、如果A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A公司转让给B公司,在税收方面是否有特殊规定?

一、企业转让房产和土地需要缴纳的税种:

1、营业税及附加: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不动产收入扣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发生的清理费用、不动产计税基础后为转让所得。税率为25%。

3、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1)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并经税务机关确认:①旧房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没有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并经税务机关确认:①发票所载金额②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③土地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④转让税金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2、转让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的规定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单独转让土地使用税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二、如果企业转让股权,且企业主要资产为房产和土地的

1、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股权且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 第10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一)、耕地占用税

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三)、营业税

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从事房地产开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所得。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一篇: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下一篇:关于我校校园文化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