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医疗技术眺望

2024-06-25

新颖医疗技术眺望(精选3篇)

新颖医疗技术眺望 第1篇

新颖医疗技术眺望

人体“脂肪控制器” 美国加州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老鼠和人体的肠道内找到了一种被称为MGAT2酶.据说这种酶可决定人体摄入的脂肪被燃烧,还是被存储在体内.研究人员通过实研究发现,体内没这种酶的老鼠似乎能更好

作 者:白何 作者单位:刊 名:技术与市场英文刊名:TECHNOLOGY AND MARKET年,卷(期):16(7)分类号:关键词:

一种新颖医疗设备状态卡的设计 第2篇

准确地掌握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医疗设备临床使用质量与安全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项目[1]。为了更加直观明了地掌握临床科室内所有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避免因不明确医疗设备运行状态而导致的医疗事故的发生[2],许多医院都为医院内的所有医疗设备配置了医疗设备状态卡[3,4]。当前医院使用的医疗设备状态卡大致可分为3种:卡片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卡槽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和台卡式医疗设备状态卡。

卡片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是在一张纸上标志设备状态信息并过塑后,使用麻绳或塑料带子将该状态卡悬挂于相应的设备上[5]。如果医疗设备有2种状态(例如完好备用、故障待修),则需给每一台设备准备2张卡片,当医疗设备的状态发生变化后(由完好备用状态转换为故障待修状态或由故障待修状态转换为完好备用状态),医护人员需将该医疗设备上的医疗设备状态卡取下并更换为能够准确反映当前医疗设备状态的医疗设备状态卡。

卡槽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是在医疗设备的表面粘贴一个卡槽,然后制作一个可以放置到卡槽内的卡片,在卡片的正面写上医疗设备的一种状态标志(例如完好备用或故障待修),在卡片的背面写上医疗设备的另一种状态标志,最后将卡片放到卡槽内即可标志医疗设备运行状态。当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生变化后,医护人员需将卡槽内的卡片取出,并将卡片旋转180°,让卡片的背面朝向卡槽的正面,然后放入卡槽中即可完成医疗设备状态的更换。

台卡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是在纸或塑料卡片上印刷有能够反映医疗设备运行的各种状态标志的字样或图片,然后将其嵌入到台卡内,并将台卡放置到医疗设备上即可标志医疗设备当前的运行状态。如果医疗设备有2种状态,则需给每一台医疗设备准备2个台卡,当医疗设备的状态发生变化后,医护人员需更换相应的台卡到医疗设备上来标志当前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

以上3种医疗设备状态卡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一机多卡易丢失,同一台医疗设备需要多个医疗设备状态卡来相互更换,以适应医疗设备状态的实时变化,这就要求强化医疗设备状态卡的保管工作,否则很容易导致医疗设备状态卡丢失;(2)操作复杂且时间长,当医疗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变化后,医护人员需将医疗设备上的状态卡取下,并在找到相应的医疗设备状态卡后,才能更换上新的医疗设备状态卡;(3)工作量大,医院每个科室内都有相当多的医疗设备,每个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可能时刻发生变化,这必然会给医护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量,最终可能因工作量大而导致状态卡标志的状态与医疗设备实际的运行状态不一致的局面。

为此,本文设计了一种新颖的医疗设备状态卡———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该状态卡只需轻轻一拨,即可准确标志医疗设备的不同运行状态,现介绍如下。

1 设计

1.1 设计思路

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主要是在一个可旋转的圆形拨盘上划分多个区域,将医疗设备运行的所有状态分别标志到拨盘的每一个区域,从而通过旋转拨盘来实现多个医疗设备运行状态的切换。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主要由拨盘、前挡板、后挡板、转轴和磁铁组成。

拨盘为一个直径77 mm的圆盘,在圆心位置预留一个直径为3 mm的转轴孔。为了更加方便地旋转这个圆盘,在圆盘的正上方加入一个5 mm×3 mm的长方形把手。因为医院要求本院的医疗设备有“完好备用”和“故障待修”2种状态,所以我们将拨盘等分为上下2个部分:上部分印上“完好备用”字样,并将背景涂为绿色;下部分印上“故障待修”字样,并将背景涂为红色,如图1所示。

为了更好地固定和保护拨盘,在拨盘的前后均设计一个直径为80 mm的圆形挡板,为非透明材质。在后挡板的正上方,设计一个悬挂头用于悬挂该医疗设备状态卡。悬挂头的下部为一个10 mm×5 mm的长方形,上部是直径为5 mm的半圆,在半圆的圆心处,预留一个直径为2 mm的悬挂孔,如图2(a)所示。在前挡板的上部设计一个直径为70 mm的半圆观察窗,用于观察拨盘当前所显示的医疗设备运行状态,如图2(b)所示。

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的转轴为Φ3 mm×10 mm的圆柱体,转轴连接并固定前后挡板,拨盘可在前后挡板中自由旋转。为了使观察窗内每次只显示一种状态,且状态标志字样均在固定位置,还在拨盘2种状态交际处左右各加入一块磁铁,并在后挡板相应位置也加入相同大小的磁铁。这样就可以防止在转动拨盘后,因惯性导致拨盘不能定位到预期的位置或在观察窗内同时出现2种医疗设备运行状态。

1.2 实物制作

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的前挡板和后挡板均为不透明的塑料,使用激光切割机按照设计图对塑料板进行切割。在切割完成后,按照设计图在相应位置贴上磁铁,然后在后挡板上加一层3M粘贴胶,以备之后将状态卡粘贴于医疗设备上。在前挡板的观察窗下面,使用激光刻印上“**医院设备运行状态(非工作人员禁止转动)”的警示标语。

为了避免拨盘上的标志字样因长时间使用而导致模糊不清的情况,我们使用透明材质的塑料来制作2块拨盘。在第一块拨盘上,按照设计图刻印“完好备用”和“故障待修”字样,在相应的区域涂上红色和绿色,并贴上相应的磁铁。在第一块拨盘制作完毕后,将第一块拨盘刻有字样的一面朝上放置,然后将第二块透明拨盘粘贴于第一块拨盘之上,这样就能保证拨盘上的字样长期保持清晰。

使用一块厚度为10 mm的塑料板,从正上方向下切割一个直径为3 mm的圆柱体转轴,再将转轴的一头粘贴于状态卡的后挡板的圆心处,然后将拨盘的预留转轴孔正对转轴放下,最后将转轴的另一头粘贴于前挡板的圆心处,待粘贴胶风干后,一个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就制作完成了。

2 应用效果

将制作好的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样品带到临床各科,让相应的医护人员进行试用。通过1个月的试用,临床医护人员对于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较为满意,建议批量生产并应用到各种医疗设备上。之后我们进行批量生产,同时将所生产的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发放到临床各科室内,并将其悬挂或粘贴于医疗设备上,如图3所示。

在临床上,当医疗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且各项功能参数正常时,需将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调整为“完好备用”状态,如图4(a)所示。当该医疗设备发生故障后,医护人员需及时将拨盘沿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180°,当听到2块磁铁相互吸引而发出“咔”声音后即可,此时在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的观察窗内显示“故障待修”字样,这样就完成了医疗设备运行状态标志的转换,如图4(b)所示。当发生故障的医疗设备被工程师修复并可正常使用后,医护人员同样需将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调整至“完好备用”状态,用于提示所有人员,此医疗设备可随时启用并服务于患者,如图4(c)所示。

将设计的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应用于临床各科室,并在6个月后进行了追踪评价,以医院组织的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此次共走访83个科室,每一个科室内的医疗设备运行状态与其悬挂或粘贴的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所标志的运行状态一致,无状态卡丢失情况出现,临床医护人员一致认为该状态卡不仅操作简单,还大大减少了他们及时准确地标志医疗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量。在医院进行的三级医院等级评审过程中,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得到了等级评审专家的认可。

3 结语

之前,我院使用卡片式医疗设备状态卡来标志所有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由于该状态卡的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医院大部分医疗设备无论是完好状态还是故障状态,在其设备上悬挂的都是“完好备用”的医疗设备状态卡,从而达不到及时有效地标志医疗设备运行状态、提升医疗设备临床使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为了改变现状,提升我院医疗设备的临床使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本文设计并制作了一种新颖的医疗设备状态卡,通过临床实践证明,相较于其他医疗设备状态卡,拨盘式医疗设备状态卡能够及时准确地标志医疗设备运行状态,且操作简单、易保存、美观大方,可悬挂也可粘贴于医疗设备上,大大减少了医护人员标志医疗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量,应用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曾堃,戴建荣.设备运行状态标识牌的设计与应用[J].医疗装备,2016,29(3):52-54.

[2]王伟,洪范宗,苏秋玲,等.呼吸机运行状态监控系统的设计[J].中国医疗设备,2015,30(3):27-30.

[3]郭彩娇,杨红玲,陈小娟.检验科检测仪器的使用与管理探讨[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3,34(22):3 101-3 104.

[4]刘海菊,孙莉,范久波.眼科仪器实施责任制管理效果探讨[J].护理学杂志,2015,30(12):75-77.

新颖医疗技术眺望 第3篇

关键词

现有技术抗辩 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其中现有技术的定义应与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现有技术属于不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明创造虽然已经公开,但并不丧失新颖性,仍有可能获得专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其实施的技术是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的技术是现有技术时,权利人可能会提出该技术虽然公开但是符合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条件。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从定义看,符合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但如果认为使用该技术可以援引现有技术抗辩,又可能与该技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相冲突。因此,有必要探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的问题。

一、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1.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产生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为了快速解决纠纷,并不选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来质疑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而是选择直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并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使原告侵权指控不成立(但原告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仍然存在的)而免于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形式。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最开始起源于德国,称为“自有技术水准抗辩”。其基本法理在于,使用自由技术是每个人的权利,可以用于对抗专利侵权抗辩。在2008年我国专利法修改之前,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我国实践中受德国做法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接受了这种抗辩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使用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的判决。如1995年李光诉首钢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我国理论界对现有技术抗辩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 “现有技术抗辩”、“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自由技术水准的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等。2008修订的《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活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于我国于2008年首次在《专利法》中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对该抗辩使用了“现有技术”一词,为了达到司法使用上的统一,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将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使用的公知技术抗辩形式统一称之为现有技术抗辩。

2.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与相关概念

如前所述,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之前,我国曾使用“公知技术抗辩”、“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用法。其中的公知技术、自由公知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包括了在国内外出版发表的技术、国内外公开使用的技术以及其他方式使得公众知悉的技术,其强调的是技术的公知性。自由公知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的范围较小,它更加强调技术的公共性、无偿性,指的是公知的技术已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不对它享有独占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因此,自由公知技术不包括他人的有效专利以及他人处于临时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而“现有技术”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有定义,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确定现有技术范围时,应当从时间界限、地域界限以及该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等三个要素进行考察。凡是在申请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出版物、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与公知技术有基本相同的含义,但与“自由公知技术”的含义不同。现有技术不考虑该技术是不是受他人专利保护的问题。

3.现有技术抗辩的意义

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不能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现有技术领域,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公民自由行使现有技术的权利不应受到的他人的非法干涉,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决定的,若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将现有技术包含进去,获得授权,并以此向现有技术实施者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宗旨。还因为基于法理,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中,只允许原告拥有请求权,而被告没有抗辩权,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赋予被告以现有技术抗辩权对抗专利权人专利侵权指控的请求权。从实务的角度上来说,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提高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制度与现有技术

1.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被公开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其中,6个月是“宽限期”。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宽限期)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国际展览会,指展出的产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约定或合同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对外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公开”。

2.不丧失新颖性制度的意义

不丧失新颖性的制度来源于《巴黎公约》,而《巴黎公约》是吸收了当时奥地利法中对所有参加展览的外国参展者的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暂时性保护的规定。

不丧失新颖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申请人在国际国内进行技术交流、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他人的失约或欺诈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害。

3.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与现有技术

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是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因此,从定义上讲,该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但为了鼓励促进技术交流,防止因他人的失约或欺诈,专利法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中不失去新颖性要件,仍然可以授予专利。

由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仍然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如果要获得专利保护,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交证明,在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并且履行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后,才可能不影响专利授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不同观点

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能否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持肯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宽限期”条款中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开,这三种情况发生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成为现有技术。只是基于鼓励技术所有人能够尽早的将发明创造公布于世,推动创新的目的,专利法上将这种公开认为是一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即在一定期限内,其公开的技术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只是在专利审查中认为其不影响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断,仍然可以授予专利权。

该观点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意见,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以下列情形之一公开的,对该专利申请而言不构成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如果这种修改意见成立,可以认为在宽限期内的公开不仅不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也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该修改意见最终并没有被采纳。因此,持此观点者认为,在“宽限内”的公开仅实质要件公开,显然可以将公开的技术作为专利侵权抗辩的现有技术;即便宽限期内的公开既符合实质要件,也符合程序要件,也并不妨碍专利侵权抗辩中现有技术的成立。只不过对于后者而言,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可以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但“不丧失新颖性”并不等于“不属于现有技术或技术”。总之,宽限期内公开的技术无论最终是否满足享有宽限期的程序要件,均可以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中的现有技术。

第二种持否定观点。该观点认为,如果认定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属于现在技术抗辩中的现在技术,会导致专利权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使宽限期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应当排除宽限期公开的现有技术效力,即宽限期内的公开应当作为现有技术中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具体规定,三种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都必然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前的6个月内,而且已经或者应当已经使得相关发明创造的内容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事实状态,上述各种公开情形都完全符合专利法中有关现有技术或设计的规定,因此《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均己构成相应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如果《专利法》没有规定在宽限期内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例外情形,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或必然破坏相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其不能被授权。《专利法》第24条正是为了消除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在某些公开或者第三者违背申请人意愿所进行的某些公开后的忧虑,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利,才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例外情形。

第三种持有条件否定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可以从《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宽限期的相关程序上进行考虑。如果专利申请人不能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其宽限期不丧失新颖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相应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现有技术抗辩则得不到支持。

四、对不丧失新颖性公开能否用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分析

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所引用的技术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技术,情形有多种。前面的三种观点,针对的情形是专利权人就是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的人。如果我们将不同的情形分开讨论,将更容易得出结论。

第一种情形是,专利权人是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的人,并且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条件,从而获得专利。

如果这时被控侵权人将专利权人在宽限期内的公开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我们认为这种抗辩不应当得到支持,即我们同意前面所述三种观点中的第二种观点。

虽然这时被控侵权人所使用技术符合“现有技术”的定义,但如果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会产生消极的后果。一方面,专利权人拥有一个有效的专利;另一方面,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从而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将会使专利权人的专利毫无意义,违反专利法的宗旨。专利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直接作为现有技术的话,会伤害到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会使宽限期制度形同虚设。不丧失新颖性制度设置的本身就是要将这种公开作为一个例外,以此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申请人在国内国外进行技术交流,保护因他人的失约或欺诈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认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但得不到保护。

因此,虽然从定义上来说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但如果申请人符合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条件并据此获得了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技术就不属于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情形是,专利权人是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的人,并且履行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并获得了专利。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在先公开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条件,从而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不丧失新颖性的实质要件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不能享受宽限期,也不应当获得专利。如果申请人获得了专利,也因不具有新颖性而无效。但如果被控侵权人不申请宣告无效,而是主张专利权人不符合享受宽限期的实质条件,比如,专利权人在技术会议上的发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条件,但专利局误认为其符合条件而授予了专利。被控侵权人主张,这种公开实质上成为现有技术,从而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的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认为,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这种主张,实质上是专利无效的主张,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如果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认定不符合宽限期的实质条件,从而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实质上行使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效力的权利,并且有可能会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冲突。因此,法院不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

第三种情形是,专利权人是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宽限期的人,但在申请专利时未履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手续,因专利局没有发现在先的公开而获得专利。

专利申请人在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除了满足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程序要件。程序要件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如果未满足程序要件的,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申请人符合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相应程序,仍有可能因审查员没有发现在先公开而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实质上因不符合新颖性要件可以被宣告无效。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无效宣告,而是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专利权人又主张该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从而主张现有抗辩不成立。双方的主张哪种成立呢?我们认为,既然申请人没有履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就不能享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也不能主张该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被控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第四种情形是,专利权人并不享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但由于专利局没有发现在先公开而授予了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的效力,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但是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在先公开而授予了专利,该专利是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被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无效宣告而是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专利权人主张该技术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其主张也不应当提到支持。理由很简单,专利权人并不是享有宽限期的人,也不能主张宽限期所带来的利益。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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