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2024-09-0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精选6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1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资料编制整理目录

第一部分(开工前准备)

一. 承包合同文件及勘察设计文件

⒈工程招标文件;

⒉工程投标文件;

⒊中标通知;

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⒌工程原始现状图纸;

⒍各标段规划布置图纸;

⒎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⒏工程布控基准网点交接复测;

⒐土方调配图表

⒑;其他相关承包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

二、公司及项目部文件

⒈公司下发项目部组建文件及人员资质报审;

⒉.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⒊施工进度计划报审;

⒋施工进场机械设备报审;

⒌施工进场工程材料报审;

三、监理下发的文件

⒈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⒉单元工程划分;

⒊监理下发的开工准备的相关文件。

四.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⒈设计交底记录;

⒉图纸会审记录;

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⒋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⒌项目工程开工令。

第二部分(保证)

⒈.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

⒉水泥台帐;

⒊水泥合格证、出厂证明及检测报告;

⒋砂石料台帐;

⒌砂石料合同书及检测报告;

⒍钢筋台帐;

⒎钢筋合格证、出厂证明及检测报告;

⒏.混凝土试块台帐;

⒐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

⒑砂浆试块台帐;

⒒砂浆试块检测报告;

⒓涵管台帐

⒔涵管合格证、出厂证明及检测报告;

⒕U型预制件台帐;

⒖U型预制件合格证、出厂证明及检测报告;

第三部分(施工质量评定)

⒈按《规范》规定的施工工序流程上报施工质量评定报验表格及相关附件; ⒉施工日志;

⒊晴雨表;

⒋旁站监理记录表;

⒌施工月报;

⒍施工总结报告。

第四部分(变更、结算)

⒈变更通知;变更纪要;

⒉工程计量签证、结算单;

⒊工程款支付证书;

⒋工程照片(应包括工程动工前原貌和完工后情况的照片);

⒌来往函件。

第五部分(竣工验收)

⒈竣工自评报告;

⒉竣工验收申请;

⒊竣工报告;

⒋竣工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用表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A1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A3 分包单位报审表

A4 施工测量报验表

A5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6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

A7 工程质量报验表

A8 工程计量报验单

A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A10 月工、料、机动态表

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12 工程延期报审表

A13 监理通知回复单

A14 竣工移交证书

(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模板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模板拆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钢筋加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钢筋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砼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土垫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砂垫层和砂石垫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垫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面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般抹灰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装饰抹灰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金属门窗(钢门窗)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金属门窗(铝合金门窗)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屋面找平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卷材防水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3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泵房模板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泵房钢筋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泵房砼浇筑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移动式泵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泵房砼输水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4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泵房金属输水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4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出水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套配电箱、控制柜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单元

工程质量评定表

4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低压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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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2篇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督查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4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被督查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紧急通知》土地开发整理督查项目清单,我市被督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22个,其中国家级投资项目7个,分别是徐闻县锦和镇、吴川市兰石-长岐镇、徐闻县曲界镇、雷州丰收农场济公坡、徐闻县前山镇、吴川市兰石镇、徐闻县南山镇土地整理项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8个,分别是丰收农场西湖等5个队、徐闻县勇士农场、遂溪县杨柑镇、雷州市英利镇、雷州市调风镇英利镇、吴川市塘尾吴阳镇、东海岛硇洲镇、坡头区乾塘镇土地整理项目;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7个,分别为东海岛东简镇、廉江市高桥镇二期、湖光农场一期(由东升农场改点)、湖光农场二期(湖光镇改点)、吴川市中山镇、徐闻县大水桥镇、徐闻县下桥镇下桥农场信桥村委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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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目前,从检查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来看,徐闻县锦和镇、吴川市兰石-长岐镇、徐闻县曲界镇、雷州丰收农场济公坡、徐闻县前山镇、吴川市兰石镇、徐闻县南山镇7个土地整理项目和东海岛东简镇、廉江市高桥镇二期、湖光农场一期(由东升农场改点)、湖光农场二期(湖光镇改点)、吴川市中山镇、徐闻县大水桥镇、徐闻县下桥镇7个易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现已竣工并报省厅申请验收,现正根椐省中心或省厅要求补齐完善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争取9月份完成全部资料上报省厅;丰收农场西湖等5个队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5%;徐闻县勇士农场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15%,已钻6口大机井,开通田间道20000米,平整土地40多亩;遂溪县杨柑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2%;雷州市英利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0%;雷州市调风镇英利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0%;吴川市塘尾吴阳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4%;东海岛硇洲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0%;坡头区乾塘镇土地整理项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5%。以上项目都能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在2010年12月完成并上报竣工验收资料。

三、检查项目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项目都严格遵循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为内

容的五项制度,这是对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负责,并增加了项目实施的透明度,使群众了解和支持,并有效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落实情况

为确保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资金的安全,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122号)和《广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资金拨付程序。确保了资金使用安全,没有占用或挪用现象。

五、存在问题

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工作抓得不够落实,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

2、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扎实,缺乏深入调查,规划设计不合理,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项目需要变更设计、调整开发位置,从而影响了项目的实施;

3、普遍存在项目进度款拨付缓慢且手续繁琐;

4、验收程序(资料)复杂,许多项目为完善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延误了省厅验收确认时间等。

六、整改措施

1、由于我市有2个项目未能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按时完

成,我局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结合省厅约谈会议的精神,督促廉江局和遂溪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改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推进廉江市营仔等2个镇土地整理项目、遂溪县下六镇易地开发项目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在今年底前完成,上报省厅申请验收;

2、加大项目监督力度。为进一步加大对项目的监督力度,我局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督办领导小组,杜林局长亲自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梁孟明任副组长。要求各项目县(市、区)局每个月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派出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到各项目现场进行核实、督导,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实施;

3、加强信息上报制度。积极争取省厅和省土地储备局等上级部门在政策和业务上的指导,主动沟通联系、反映情况,及时掌握上级的有关要求,在工程实施的同时切实做好项目的相关内业资料,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准备。

七、落实责任人挂牌督办情况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督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和各项目自查情况,确定杜林局长亲自督办廉江市营仔等2个镇土地整理项目,廉江局李连局长负责项目的落实;其余项目梁孟明副局长负责挂牌督办,遂溪县局陈梓生局长、雷州市局李奇源局长、吴川市局杨智局长、徐闻县沈耀局长、坡头分局李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3篇

1 当前土地现状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时刻也离不开土地资源。尽管十分珍惜和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也出台和制订了最严格的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现状仍然存在占用耕地、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现象。上级批转的农用地指标不足以地方建设的发展和需要。以租代征、未批先建、不批就占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不能达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的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实施都与土地息息相关,因此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维护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严格土地管理迫在眉睫。人人身上都有一份责任和担子,加强管理、保护资源是社会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更是一项长期坚持的任务。

如果,不加节制的使用与浪费,耕地面积将会不断的缩小,我们的生存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地可持续发展,我们在这一方向必须要加以重视,为了以后的发展,为了人类而生存,必须要加以重视这方面。

2 推进土地复垦和开发整理的速度和力度

在保护现有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是最好的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途径。

2.1 土地复垦就是把原有废弃独立工矿用地,包括:

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开垦还原为耕地。通过改造治理换土等方式达到能种植农业作物的目的。在过去生产时期,旧作坊生产模式下独立工矿业不但损坏耕地、破坏资源,而且污染环境。对这些工矿用地进行复垦,就能增加很大数量的耕地。通过整合治理,确实增加了耕地指标,就在工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也能补充用地指标,成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农村居民占中闲散建设用地也很多,多数已形成空心村,许多农户都千方百计向村子周围发展居住。致使村内空闲地增加,耕地减少。有必要进一步促进村庄规划,整合农村建设用地增加耕地,达到少占耕地、不占耕地确保农用地不减少的目标。

2.2 土地开发整理就是在现有资源存有的未利用地,主要包括:

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坝等采用先进的手段,当今机械作业进行开发治理、填埋、更换整合等方式来还原耕地、增加耕地的途径。湖区有着长期未被利用的荒草地、盐碱地和沼泽地,通过开发治理后为有效的台面和水面,台面种植、水下养鱼、鱼粮间作。不但增加了耕地面积而且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就是最好的选择。山区存在很多的裸土地、石砾地、田坝,通过对这些未利用土整合开发,让本来寸草不生的裸土地、石砾石换来生机,播下生命的种子。大大小小的田坝、沟壕进行整平填埋。零星的田坝地整理为井井有条的粮田地,仅此净增耕地35%以上。实现了开发利用的价值,达到增地增产增收的目的。

3 加强土地管理

由于整体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改变,人们的注意力都在工业与商业当中,忽视农业的发展。正是这样的大的背景之下面临着时代的问题。土地管理的很多政策颁布以来就没有进行修改过,与当前的形式已经不相符合,正是这样的情形,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土地等方面进行有针对的使用,这样就导致我们没有办法去管理。面对于这样的情形,相关的部门应该成立组织进行管理调研,对于不是用的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方案,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改变当前的问题。法律法规是时代的产物,是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部门应该加以重视,只有这样法律法规的体制才会更加的完善。

4 极强团队建设

随着发展的不断地向前发展,面临的众多的问题,人才问题非常的关键。移动通信更多地融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这样就需要更多的人才,就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而言人才非常的匮乏,很多的农业企业以及部门面对与这些方面问题,通常会采用高薪招聘人才的战略,但是这样的情况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整体的体现为,留不下人才,针对于其他企业的挖墙脚很难抵制住诱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不够了解,很难发挥其自身的价值。这些方面的问题对于行业的发展而言非常的不利,对于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

一些企业针对于这样的情况进行了探索,并且找到了一种有效的方式,这就是内部的人才培养。一般的情况下,会请来专业人才人才进行现场培训,培训的过程更多地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样能够更好地使大家进行理解。在以往的培训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培训认为是一项形势,没有实际的意义,这样达不到很好的培训的效果。这个时候就要进行相关的培训考核,考核的过程更多地讲考试成绩与绩效考核进行很好地融合,这样能够更好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针对于培新有前景的的学员进一步的培养,作为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后备力量。定期的组织相关的“比武竞赛”,这样能够激发大家的热情。未来的发展依靠的是科技,科技是通过人才来实现的,现阶段的人才培养非常的关键,只有很好的人才进行后被培养,就是为了未来很好的占领市场,更好地面对于农业的发展。

结束语

土地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阶段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方向。这篇文章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探索,对于土地方面的管理提出很多好的想法,使得大家增强认识。只要沿着当前的发展方向稳步的向前发展,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使用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遇到的问题也非常的多。在时代的需求中,很多的地方对于土地使用不够合理,并且存在很多的问题。现阶段土地复垦以及开发整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很多的问题存在,针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我们要珍惜土地资源,加强管理,增加耕地面积,保护生态平衡。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带给大家更多地启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浅析 第4篇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概述

土地属不可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利用的外部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生产大国,土地资源更珍贵。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

1998年9月28日中华人发共和国第八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99年1月日起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有了法律依据;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等部门规章,各省也参照制定出台了各自的实施规范及细则。2001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各省、市全面展开。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性

2.1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区较远、交通不便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为农业用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于农村耕种地或离村庄较偏远的地方,交通不便利。

2.2建设周期短、施工受气候、季节影响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重点及示范项目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1年),项目施工受气候影响较大,在北方地区,冬季冻土,无法施工,在南方地区,雨季也不能施工。项目目的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产出率,让农民增收,项目施工时还要要考虑农民的耕种季节,尽量不影响农民耕种。

2.3资金无偿投入

当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基本上是无偿提供,从国家到地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基本上都是以无偿提供为主,有偿使用为辅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投资多元化,应当对有偿和无偿的范围应有原则的界定,转变成以有偿使用为主,无偿提供为辅。

2.4无法形成实物资产移交

项目投资大部分不形成实物资产交付使用,除项目资金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外,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移交用户,不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直接冲减投资。

2.5项目费用按预算核定

项目实施执行预算管理,超支一律不补。项目按下达预算执行,如项目投资需增减,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他费用按工程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并有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重点及难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在评审目的、程序、内容与一般基建项目评审是一致的,但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其特点,在项目评审重点及难点上存在一些需特别关注的内容。

3.1实施执行管理

3.1.1管理制度的执行

因项目实施起步晚,各省、市、县起步时间参差不齐,部分项目实施单位首次承担,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如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没有经验、不规范;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流于形式等。在评审时,评审人员需重点关注,且有时需帮助协调、解决评审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3.1.2执行管理

国家投资项目执行管理过程涉及多个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有的是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也有的是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而实施单位大部分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资金拔付管理、费用支出上存在:项目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项目承担单位留下一部份再拔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都实施项目报账制,按项目进度拔款;工程款、规划设计费、测量费等有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支接支付;有的拔到项目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支付。项目资料、档案分部门管理,在评审及核查时,需各部门同时提供资料才完整,在评审过程中需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

3.2工程费用的控制

3.2.1工程量计算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准确计量存在较大困难。设计规划图计量及实物计量都存在较大困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内容均为不规则体,无详细标注尺寸、无法按图准确计算工程量,而实物计量也存地困难,尤其是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数量难以准确计量,故如何审核该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尤为重要。可采用挖填总量平衡、平均挖填高度等方式筐算工程量的合理性。

3.2.2综合单价的确认

项目涉及的工程内容较简单,但工程量大,综合单价的细微差异可导致总价相差较大产生较大差异。尤其在开发项目中土石方工程所占比例较大,综合单价影响工程总价比较突出。项目通过招投标后,投标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大部分已确定,但因为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很多项目施工单位采取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签证方式从新确认综合单价获取高额利润,如何确认这部分综合单价尤为关键。

3.2.3工程变更、签证及措施费用

项目普遍存在前期可研、规划设计不到位,实施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有些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比招投标时的工程量都大,设计、现场监理人员如把关不严,该部分工程核实较为困难,只能通过评审人员经验来判断其合理性。

3.3其它费用的控制

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各项费用均有明确开支范围及标准。评审及核查过程中,其它费用超支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前期工作费中的可行性研究费,预算编制费、土地清查勘测费因市场竞争不充分,合同价一般都高于规定开支标准。

3.4资金管理与核算

3.4.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具有来源的固定性及使用的限制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的范围、开支标准等,项目资金管理属专项资金范畴。

3.4.2资金拨付渠道:三种资金拨付渠道,财政渠道(财政部-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县(市)财政按进度拨付)、国土渠道(财政部-省财政厅-省国土-州县(市)国土部门)、财政国土混拨。

3.4.3项目资金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了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能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审的全过程,财务评审人员必须编制科目对接表、调整分录明细表及国土资财会计报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两套报表。

3.5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对比分析

项目实施预算管理,超支一律不补。而项目前期可研、规划设计较粗糙,资金计划下达后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或者在实际施工中直接更改设计,为了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下达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往往通过减少实物工程量或删减工程内容来控制总投资,大部分项目工程实施内容及实际投资与项目规划设计与下达预算相差较大。

3.6土地权属及效益评价

土地开发整理的总目标是保持国家耕地的总量平衡,但最根本的是使农民受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制定好土地权属方案、做好权属调整工作是项目能否申报及实施管理成功的关键,国家〈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做了明确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

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

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申报与审定,续建项

目实行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

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

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

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

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

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

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耕地开发有

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l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们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发行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l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下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l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l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主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

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l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l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

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l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

公顷(3000亩)以上。

l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l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l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

建设期一般为1年。

l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规定。

l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

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l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

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l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l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l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l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l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

用现状图;

l

(五)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l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

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l

(一)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l

(二)续建计划任务;

l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l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l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

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l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l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

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l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l 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l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项目计划和预

算。

l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项目预算报关财政部,经同意后,收财政部和国

土资源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

l 下达执行的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

库)并予以公告。

l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l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l 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

案。

l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l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l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

土资源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l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l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l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l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l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l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主,自主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

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一报。

l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

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l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l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l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隔膜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

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l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

充耕地指标。

l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

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l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

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l 第六章 附则

l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l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第6篇

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发耕地开发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耕地保护司。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地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产),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它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于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地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地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室会议确定。

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年未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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