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4-07-31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8篇)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1篇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马**

**市城管执法局**分局

干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目前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从建立健全城管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监督机制五方面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城管,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于经营行为的过程。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立法缺乏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机构,缺少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立法不健全。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落实,缺乏制定和完善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三是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不完善。现有专业法律法规与实际执法需求脱节,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领域各级事权职能协调不顺畅。

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区之间事权职责范围模糊。部分市、区人、财、物及权力匹配不够合理,实际执法过程中事权划分不清,职能调整不合理。二是部分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开发区与行政区部分区域社会管理交叉重叠,属地管理划界不清、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等,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交叉重叠。三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顺畅。城管执法机关与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不够,相互间协调、指导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关部门间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部分城管队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党的方针政

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不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影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队员文化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城管执法专业技能较低,不善于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导致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制约了执法业务能力的提高。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执法队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乱收税、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执法经费保障不规范。

拥有充足的经费是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原来分散执法的情况下,各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大多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有些机构虽有一部分财政拨款的经费,但不能满足需要,有些机构甚至没有列入财政开支范围,主要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其运行,由此必然会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吸取这种教训,应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的充分和稳定,力求避免经费自筹的做法,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城市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城管系统内部监督与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城管部门内部设有监督科、纪检监察科等,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不作为、不公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部分单位监督处理不公正;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包含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部分执法环节缺少相应的监督,出现违反程序执法、逐利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加大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外部监督力度,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努力探索建立严肃、公正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城管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可从以下三条途径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上位法。相关法制部门积极建议省市人大部门,逐级呼吁解决上位法不完善问题,力争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健全地方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完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容,通过立法解决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权属功能、工作衔接、区域界定等问题;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法劳务市场管理、破墙破窗开店、流动收购、沙石市场管理等新增管理和执法职能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为使现有法律法规与治污减霾执法需求相符合,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光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完善《西安市光污染管理条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规范合理建设工程管理执法中的细节问题,建议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围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内外协调与沟通,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建议相关部门梳理市、区之间职权,加强上下级的连接沟通。结合城管领域市、区两级、行政区与开发区职责范围模糊,事权划分不清的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职能,梳理市、区之间事权;及时了解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摸准一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等,将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依据和建议提供给相关领导决策。

横向方面,建议各部门对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沟通梳理。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城管局牵头,集工商、环保、交通、市政、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为一体,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噪音扰民、油烟污染、违章建筑、违法占道、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加强沟通,促进和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之间的协调一致,增进理解和合作,减少摩擦,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新局面。

(三)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

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扎实学习国家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提升队员政治素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城管局建立定期政治理论培训机制,有步骤的组织队员学习有关政治知识和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城管执法的方针政策培训和教育,要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城管队员政治敏锐性。

第二,增强城管业务素质,树立队伍新形象。优化城管队伍,严把入口关,实行通过考试筛选一批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带动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城管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一套培训体系,重点对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方式等进行培训考核,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队员法律意识。针对当前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学习水平,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紧跟时代法制要求。城管局结合全年法制学习计划,采取队长、科室负责人、专家讲课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市局法制办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建立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

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相关部门需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艰巨性,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及设备费用,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城管执法提供硬件保障。

第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政策待遇,合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给予城管执法人员一定的特殊岗位补助,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城市管理效能。

第三,建议建立合理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管,深化改革城管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体制,将罚没款与个人利益分开,遏制不良经济利益驱动,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五)多管齐下,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从两大方面进行:

第一,确保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局、审计局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城管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审计机构则对城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以规范城管执法的经费使用。

第二,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主导作用。构建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执法详情公示制度来提高城管执法的可见度、透明度,通过建立执法问题网上反映渠道来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定期定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意见与建议,在收到监督意见后,积极整理和研究群众意见并及时作出反馈,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2篇

(铜陵市政府法制办)

基本情况 我市是从2004年初开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市编委于2004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铜陵市市容管理局、铜陵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作为市委、市政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市容管理以及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的直属机构。局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县级执法类全民事业单位,列入行政序列,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局机关核定人员编制29名,支队核定人员编制70名。执法局在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职能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园林绿化以及城市公用事业的全部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中对市场外无证摊贩的管理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中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与处罚,环境保护领域中对在噪声敏感区内小五金加工业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制止和处罚以及居住小区内生活噪声和饮食业油烟污染的制止和处罚。执法局于2004年7月开始组建,并陆续开展城市管理领域中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到目前,执法局已经与市城市规划局、市建委和市公安局等部门通过协商进行了部分处罚权的转移,已经到位的行政处罚权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公用事业方面、工商管理中对无证摊贩的处罚、城市交通方面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与处罚等。

由于城管执法支队的前身是隶属市建委的城建监察大队,主要职能已经涵盖了城市管理领域中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目前执法局和支队正有效地履行已经到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尤其是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我们坚持过去有效的管理制度,继承和发扬好的传统和作风,使城市规划的执法工作未因部门职责变动而受到大的影响。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由于执法局本身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项权力,因此执法关系比较顺畅,工作力度也较大,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日常城市管理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其次,对市场外无证摊贩的管理由于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市容局已经管理多年,因此在集中行政处罚权中没有任何争议,且保持了执法的连续性。此外,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一支较规范的行政执法力量,还多次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执法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部门执法难到位的缺陷。如去年4月对笔架山森林公园内违法占地建房的整治,一周内就拆除了多年来其他部门没有拆除的一百多户违法建筑物,受到市民的赞扬。

出现的新问题 一年多来,在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体会到,权力集中对于减少扯皮和推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一定的作用,但的确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易产生行政处罚权与管理权的混淆。部分同志误认为处罚权移交了,原来行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就没有管理职能了,因而放松甚至放弃对这部分事项的管理。而另一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少数同志也有误会,认为处罚权移交了,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以罚代许可”、“以罚代纠正”的意识,这就有可能削弱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机制。二是降低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威。由于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对有的违法单位来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使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威降低,也使通过行政权力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到限制。如过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如当事人不服从规划监察人员的管理,市建委就会通知建筑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执法人员到场联合制止。因施工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顾虑自己的资质问题,同时也顾虑可能影响到对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大都能自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而现在是一家执法,当事人因无顾忌往往坚持违法建设行为并强行施工,使规划执法受阻。

三是降低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效率。由于对一些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调查取证,这就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涉及部分专业技术问题,更需要主管部门的鉴定,但因涉及部门责任和费用等问题而造成新的扯皮,使不少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执法力量不能适应执法职责的要求。由于行政执法局职能的扩大,执法工作的时间和空间都发生大的延伸,工作量明显加大,而执法局的人员编制往往并不能同步增加。因为原有执法单位依然存在,而且只是执法范围有小的调整,因而人员编制不可能压缩调整到执法局。因此,执法任务与执法力量的不协调势必影响到执法的效果。

办法和对策 尽管存在以上问题,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行政执法制度,应当坚持在实践中总结、改进和提高。当前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理顺外部关系方面,一是要明确部门职责。目前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是集中行政许可权,更不是集中行政管理权,因此,执法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要坚决纠正一些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的错误。另外在制定有关部门职责规定时就应当明确其他部门应当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切不可在移交行政处罚权时把有关管理责任也一道“移交”了。二是要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度。例如,协助调查取证、配合制止违法行为、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如果不能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那就会在实际上损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在理顺层级关系方面,要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区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设区城市来说,一些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授予市级行政机关的,区级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在集中处罚权后,也不可把这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区级机关。例如,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是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城市规划局,现在依法转移到新的处罚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这就是说,原来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的区级行政机关,在部分行政处罚权被集中后,依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当然原来区级机关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或者新的法律法规有授权的,应当依其规定。如果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不能明确界定两级执法机关的职权,就可能造成市级城管执法与区级城管执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将使区级城管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3篇

1 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国务院于二○○五年二月十四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下称国发[2005]15号文件) 要求进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部分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改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机构性质也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执法单位, 但多数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为一般事业单位, 甚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占少数。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构, 目前, 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大多是事业单位,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授权, 而非行政委托。现行的兽医行政法律规范由于规定的执法主体不一, 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合法的行使国发[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执法职权, 如动物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管, 根据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行政监督管理权属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并未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这将导致改革后的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因无法律规范的授权, 而无权对动物产品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精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果对兽药的使用及饲料添加剂的兽药残留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就会因没有法律规范的授权而行政主体不适格, 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1.2 财政经费投入不足

除了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列为公务员管理的范围,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 仍有不少动物防疫监督所属于差额财政拨款单位, 在财政经费上仍存在一定的经费缺口。为保生存, 一些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不采取“两手抓”的方式, 即一手抓执法, 一手抓创收,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这对兽医行政执法的公正行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3 执法人员无统一着装

由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取消了统一着装, 使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与市场监管工作开展较难, 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得不到社会及群众的认可, 无法保证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在我国, 只有在口岸执行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境检疫的人员统一着装, 在国内从事动物防疫的执法人员不统一着装, 这种内外检不统一的做法, 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同时, 与其他一些执法工作相比, 动物防疫执法更需要统一着装。

2 解决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2.1 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建为兽医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国发[2005]15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 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 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建为兽医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为行政机关, 不仅可以行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权, 还可以行使饲料、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所有畜牧方面的监管行政执法权, 彻底解决了归口管理问题, 免除了后顾之忧。

2.2 地方财政确保经费的落实

把动物卫生监督所组建成行政执法单位后, 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供给, 既有利于地方财政的统筹分配, 又较好地实现了经营性、服务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 避免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从而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2.3 统一执法服装,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浅谈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一、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管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城市管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一些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具体问题,如各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到位、以罚代管和扯皮推诿等行为,必须加强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内部监督制度。综合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的各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处罚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出现问题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建议和提醒,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完善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2)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监督的效力和效率。将有权机关的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等緊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3)对执法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人大、政协、行风监督员、投诉热线与专职督察队为一体,内外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城市管理.2005(4).

[2]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科学决策.2006(4).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5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城市管理需求越来越大。做为城市的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压力不断的增大。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逐渐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素有青藏高原“硒都”之称海东市平安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城市的管理越来越突出,随着老百姓生活的不断提高的,非法经营着,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影响了市容市貌,做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臵。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臵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臵土地设臵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臵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6篇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状况仍不甚理想,在执法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及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环节,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

3、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4、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观念淡薄。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对《种子法》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种子法》认识不清,不了解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不了解林木种苗对建设“生态型花园式”社会主义新林区战略构想的意义,在一些管理人员中,也存在着模糊意识,领导“意识”,上级“意识”,人情大于法的“意识”过强,这也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2、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目前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例如有的林业局设立的防火检查站,行政上归资源科领导,也检查苗木,但对如何检查苗木,适用什么法律,怎么处理,完全不清楚,这就是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擅自执法,形成了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有利就争、有责就推。

3、执法水平不高。

(1)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偏低。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目前我区林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首先是林业执法人员多是兼职,人员流动性大,学历偏低,继续教育不够,参加一些培训班,也是填鸭式的教育,使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法条、法理的认识肤浅,经常造成“一说就懂、一过就忘、一做就错”的尴尬局面。

(2)执法程序混乱。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意简化或省略执法程序。

(3)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证据意识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条文错误、字迹潦草、语言表述不清、人为地简化或省略法定的执法步骤。(4)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的不作为,不应作为的乱作为,执法上随意性较大。

(5)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对于陈旧的管理模式安于现状,不主动去剖析、研究问题,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不作思考。

4、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没有保障。基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都是兼职,没有固定的编制,没有专职行政执法人员。

5、对执法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大。一是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被看作应付差事,重点抽查工作由于专业人员缺乏、时间短、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使得执法检查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的、共性的问题。二是执法监督的效果无法体现。执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错和改正。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违法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解决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主要对策

1、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这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是严把三关即:培训关。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武装行政执法队伍中的每一名成员,使之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做到清正、廉洁、不贪、不奢、严格执法。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即通过各种形式,短期的和长期的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任务、方式、原则制度化。培养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执法宗旨,职业道德教育重在要求执法人员敬业律己,清正廉洁,培养行政执法队伍的自律素质,发挥出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只有加大宣传《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种子法》,充分了解林木种苗执法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和规范林木种子市场的重要意义,才能使那些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3、规范执法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在执法中严格按照《种子法》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

4、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决抵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理直气壮地同违法行为作不妥协的斗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全局的利益,维护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长远利益。二是要针对林木种苗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是否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是否按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种子,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7篇

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可靠保证,是新余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法宝。城管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的。

一、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相对“年轻”的单位,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笔者认为,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除了原有的工作职能外,还面临以下几项任务:

1、法治严谨,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几年来,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管理理念,推进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作出了积极贡献。城管行政执法要擦亮“城市名片”,法治理念固然十分重要,法治严谨显得更为迫切:其一,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其二,代表了城市整体对外的形象;其三,代表了社会法治保障的形象。因此,法治严谨,要作为“法治新余”先导性、首要性工作来抓,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城管行政执法尤要坚持做到。

2、城市建管,是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任务。城管行政执法任务繁重,仅今年以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万余平方米,清理“三乱”广告8700处,查处占道经营2400起等。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有“管”的问题,还需有“建”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多层面的城市管

1理。城管要着眼于“源头”建设,实行多部门联手协作,努力做到建与管结合、疏与堵结合,形成大城管格局。惟有这样,城管工作才会以崭新的面貌,既化解矛盾,又赢得民心,使城管行政执法再上新的台阶。

3、创安工作,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创建工作,甚至把“身着城管装、管理街和巷”当作城管工作的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创建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创安是目标。城管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法治新余”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可见,城管工作应该创建工作、创安工作“两手抓”,以求得“双赢”。

4、队伍建设,是城管行政执法的中心任务。城管行政执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近年来,市城管局以打造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构建和谐城管为目标,提升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形象。在新时期,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必须加大教育管理力度,加强学习,提高素养,严明纪律,强化考评,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展示城管队伍新风采。

二、当前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开发的有利时期。各种矛盾交织凸现,城管执法人员也屡屡遇到暴力抗法、夜排档和无证摊贩反复回潮等问题。勿庸讳言,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

1、“以民为本”的理念有待深化。一是执法意识上,有的执法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居高临下”等意识,往往把被执法者视

为不对等、甚至对立面的关系。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态度冷漠,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民众的“距离感”;二是执法理念上,较多考虑服从服务“大局”,较少考虑被执法者的“民生”。一些执法人员总是很难做到换位思考,“以民为本”有时变成了“以任务为本”;三是执法行为上,城管行政执法多以强制对自制、以强势对弱势(当然也有例外),在尊重被执法者人权等方面时有欠缺。一些执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情执法,出现以暴制暴的冲动行为,有时执法为民演变为不愿看到的“执法扰民”。

2、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升。今年7-8份,我市开展了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夜间集中专项整治中,查处占道经营、无证摊点等违章45起,责令限期整改30起,暂扣物品4起,从重处罚2起,取得良好成效。但整体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提升:一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水平和掌握政策、法规的能力还不够;二是对群众说服沟通、教育劝导工作做得还不到位;三是执法的随意性、弹性还比较大;四是严格管理有余,人性化、有情操作还不足;五是极个别还存在粗暴和简单化的做法。

3、城管执法的手段有待规范。一是执法标准不够规范。有些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执行起来较困难。定性多、定量少,如社区作坊噪音多少分贝、户外广告和遮阳篷什么范围算违章?;二是依法监管不够规范。有些在执法监管时,或不出具法律依据、或不能具体到某款某条、或只以“土政策”为依据。现场执法口头告知多、书面规范性文书少;三是查处过程不够规范。有些在查处时,执法技术手段较落后,调查取证不够,证据固定不到位。证、表、文书不够齐全,扣押物品手续不规范。处理结果往往不

透明、不公开。

4、综合治理的措施有待落实。在不少地方,城管执法追求整齐划一的市容环境,偏重于突击治理、专项整治行动,而综合治理办法不多、措施不够,缺乏长效机制、长效管理。如制定城管有关规范性文件滞后,源头治理不够注重,城市建设前期规划较难介入,整治疏导措施明显乏力,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城管政策法规宣传氛围还不浓,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落实。

三、提升城管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要站在更高平台上,强化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管理,迅速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为惠山“依法治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1、着力加强城管源头治理。一是规划到位。立足综合治理,重在建设、重在疏导,做到规划在前、实施在前。以夜排档问题为例,光靠“禁”是不行的,临时疏导摊点也不能治本,是否考虑在城区的边角辟出专门地方,建设几个相对集中的夜排档(白天可作小商品)市场,聚集人气,或许还能成为一道亮丽风景;二是机制到位。建议城管部门与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工商、文化、农林等部门,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三是投入到位。要继续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要求,加大投入,高起点规划,使全区城管工作处于较高平台;四是责任到位。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建立城管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负责,推进长效管理。

2、着力加强城管规范执法。一是前臵执法。在行政执法前,要做好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如预先进行宣传教育,做耐心思想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在醒目处提前发出执法告示,证据的固定,直至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等;二是依法执法。坚持办案程序,做到执法有据。被执法者对城管执法有疑意时,应出具相关法律依据、执法文本等;三是透明执法。实施“阳光工程”,做到收费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措施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特别要重视对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放大执法整治效应,达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信力。

3、着力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创新是城管工作的不竭动力。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城管快速应急预案,建立城管“特勤队”。加强全天候执法,如堰桥镇市镇管理办公室增设了1支城管机动分队;二是开展“城管三进”活动。广泛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加快城管工作重心下移,维持地区良好秩序;三是加强城管舆论宣传。城管部门充分利用公开媒介,宣传城管法规,积极沟通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四是落实城管投诉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好投诉、信访机制,畅通市民的投诉渠道,促进城管行政执法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4、着力加强城管队伍建设。一要强化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做好城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城管卫士”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执法队伍;二要加强学习培训。推进“学习型”队伍创建,通过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加强执法业务、技能学习,提高执法人员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8篇

“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常用术语, 并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按照法律的职责与程序, 将法律运用到具体事、具体人的活动行为, 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具体行政行为, 即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将国家的法律运用到具体人、具体事, 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有相应的处罚与强制活动, 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文所称防雷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进行雷电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活动。

二、防雷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不完善, 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重要执法条文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 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空白。如《气象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在现实执法活动中, 这种处罚显得苍白无力, 无法形成应有的震慑作用。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为领域内的重要行政法规, 其第四十五条对防雷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仅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以及在上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规定, 而对拒绝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或使用雷电防护装置但不接受定期安全检测、拒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等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却未作明确规定, 导致执法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二是部分防雷业务法律法规依据欠缺。如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业务的资质规定还是空白, 若有机构违法开展相关业务, 则执法工作将陷入被动局面。

(二) 宣传教育不深入, 思想认识不足

首先是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够, 对防雷减灾安全不够重视, 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不主动做好防雷减灾有关工作。其次是对雷电灾害防御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不足。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人们对雷电灾害防御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以及发生雷击事故后的自救互救知识掌握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村民防雷意识不强, 防雷知识匮乏, 更有不少人还对雷电灾害持有迷信思想, 认为发生雷灾事故是做了坏事、亏心事遭受报应的结果。

(三) 安全发展不协调, 守法环境不利

近年来, 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设法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简化各类审批手续, 不少地区采取先上项目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所谓“绿灯”方式, 这给包含防雷安全监管机构在内的各部门造成很大安全监管压力。此外, 部分企业对安全工作缺乏重视, 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和观念, 不主动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甚至以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承诺给予其特殊政策照顾为由而拒绝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这种“重经济发展, 轻安全管理”的思维模式日趋形成不利的守法环境, 导致防雷行政执法特别是基层的执法工作困难重重。

(四) 部门联合不紧密, 执法效果不好

由于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起步较晚, 同时对防雷监管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还不够, 日常执法力度不大, 社会影响有限, 公众对防雷行政执法的认知度仍然不高, 没有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影响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涉及住建、安监、质监、经信、公安等多个部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还仅是气象部门单独开展执法, 较少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或者即便开展也仅是把联合执法简单地理解为联合专项整治, 是政府抓安全生产的一种应急性、临时性措施, 成员单位对防雷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认识不到位, 工作积极性不高, 主动性不强, 配合程度不够, 执法效果往往不理想。

(五) 执法机构不健全, 队伍素质不高

由于受机构、编制、经费等的限制, 目前仍有不少地方的气象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独立的执法机构和配备专职的执法人员, 还有相当一部分即使成立了执法机构, 却碍于专职执法人员配备不足、执法设备缺乏等原因成为摆设, 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 气象部门特别是基层现有执法人员多数为从基础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其专业背景基本为气象类专业, 法律专业知识缺乏, 且有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还是兼职人员, 常规业务工作繁重, 对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方式方法等知识掌握不够, 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 一旦有行政诉讼发生, 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三、加强防雷行政执法对策

(一) 强化有关法律法规支撑

当前我们在防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 制定出台了《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已初步形成了防雷减灾法律体系。然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上位法已无法较好地满足防雷安全生产监管的需求。因此, 要坚持“科学立法”的指导思想, 加快防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工作, 增强条文依据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对已明显滞后、震慑力不够、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条文应予以纠正, 对有关的立法空白应尽快填补, 对于原则性太强的法律条文尽可能细化, 以满足市场经济对防雷安全生产的要求。此外, 还应建立规范的防雷行政执法制度, 明确各有关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与权限, 规定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助义务, 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职能分工比较合理的防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二) 优化防雷行政管理环境

首先, 应着重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防雷监管机制, 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并成立由政府主导, 气象、住建、公安、经信、安监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防雷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队伍, 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管理体制, 共同保障雷电灾害防御安全。其次, 将执法寓于服务。在倡导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今天, 防雷行政执法应以“执法为民, 服务于民”为宗旨, 实行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 多开展人性化服务活动。对新颁布的防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容易违反的法律条文积极开展宣传,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苗头, 形成预警意见, 并告知相对人, 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 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 深化对防雷安全生产的认识

首先,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防雷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 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 充分认识到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按照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 做到任务逐级分解, 责任层层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 将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其次, 要提高社会公众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宣传教育计划,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刊播防雷公益广告、设立防雷知识专栏等形式宣传防雷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使人们自觉遵法守法, 自觉按要求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此外, 应针对农村居民、城市民工、野外作业者等群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 结合典型案例等加强防雷紧急避险常识普及, 教育群众消除迷信和恐惧心理, 掌握基本的科学防雷避险和自救互救常识, 减少雷击伤人事故的发生。

(四) 强化防雷行政执法主体

一是建立健全防雷行政执法机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将防雷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至基层, 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 配备完善的执法设备及具备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 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同时结合实际建立执法运行规章制度, 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二是加强人才培养, 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要注重引入法律专业背景人才充实执法队伍, 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择优选拔作风硬、懂法律、精业务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同时通过定期考核对现有执法队伍进行清理, 将业务素质不高、作风差、不能公正执法等不能胜任行政执法的人员及时调离执法岗位, 以此锻炼一支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三是转变行政执法观念, 大力倡导“服务型执法”, 转变执法管理角色, 注重提高服务意识, 提倡服务为先, 主动深入群众开展防雷法律法规宣传, 举办知识讲座等。同时, 还应针对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态度不好、作风不正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努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创造防雷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良好氛围。

摘要:防雷行政执法作为防雷减灾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文章对防雷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据此提出了完善对策, 以更好地解决防雷执法存在的问题,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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