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印章使用规定

2024-07-27

教务处印章使用规定(精选11篇)

教务处印章使用规定 第1篇

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印章管理,减少因印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所有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等均应遵循本规定。第3条 印章的种类

1.正式印章,是指公司印章。

2.专用印章,是指公司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3.人名用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2章

印章的刻制

第4条 印章刻制依据

1.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2.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内部网上部门信箱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3.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第5条 印章的规格和材质

1.公司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2.公司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外),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4.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3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6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3)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5)颁发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第7条 印章使用申请

1.使用公司名章时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详细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第8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9条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有代理人印章。

第10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11条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4章印章的停用

第12条 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行政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13条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行政部。

第14条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者应及时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在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15条 除特别需要外,由行政部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年。

第5章

印章的保管 第16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17条 启用正式印章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的名单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第18条 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时须更换印章保管人。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9条 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以及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20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员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4.非法使用印章的。

第6章附则

第21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证照保管使用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证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所有的证照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

证照管理部门

行政部办公室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4条

证照的使用

1.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时,必须填写“用证、照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用。

2.借用证照的原件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送还。

3.使用、借用复印件时,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行政部。

4.各类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外借,更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担保。

第5条

证照的保管

1.证照保管人需提醒主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验证。不及时验证者,造成的各类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还应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3.证照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6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7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印章使用规定 第2篇

为规范公司的印章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核签字手续。

一、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根据类别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

二、管理具体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1、公章、财务章由公司财务副总监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2、合同章由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进行登记,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印章禁止带出公司以外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5、印章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董事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使用人到相应的印章保管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同意方可盖章,以备查;

3、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4、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协议;对外签订合同。2.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失职责任:

1、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2、由于审批人的错误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海军上海海工建筑工程处。

浅谈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的使用体会 第3篇

关键词: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成绩管理,应用

我院坚持“职业化、国际化、现代化”和“以知识、技能、态度为培养核心”的教育理念, 突出国际化和职业化特色, 使国际国内教育有机衔接, 形成以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基础, 衔接国际本科、硕士课程学分教育、以达到无障碍就业为一体的多元教育格局;致力于培养新经济和新产业所需的具有现代职业精神和熟悉国际商务惯例、精通国际商务知识、具备现代化管理理念并熟练运用英语的优秀管理人才和适应企业发展的全方位人才, 同时也为海外联合院校输送一批优秀的留学生。

为了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化, 不断提高学生的学籍管理水平, 学院逐步实行了学生学籍信息化、智能化、无纸化管理, 学院使用了高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下面是我在使用此系统的几点体会。

(1) 学生信息管理更加系统化。从招生录取信息表转化为分班总表, 录入学号后, 通过导出模板批量导入学生信息, 导入完成后就建立了初始化学生学籍档案, 进一步可以打印在校生名册。后来有转学、休学、复学的可以零散录入, 转专业的可以通过学籍异动进行完成, 每学期的学籍注册也更加便捷。

在导入学生信息时, 需要将Eexel转化为DBF4格式, 而转专业进行学籍异动时, 一定是学号不变。

使用了高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这使学校管理形成了一个新的更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为学生学籍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在此之前学生学籍的资料全为手工文字纸质材料, 不仅整理起来效率低而且容易出差错, 既浪费时间又不规范。

(2) 成绩管理是教务系统中核心部分, 统一管理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 成绩管理系统用于详细记录学生在校期间, 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成绩, 并提供查询、统计与分析等多种功能, 为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专升本、学生毕业审核等提供依据。该系统有如下特点:通过校园网, 接收考试成绩提交, 发布考试成绩信息。成绩管理主要功能包括:成绩录入、成绩统计分析、成绩的综合处理、学生成绩查询, 学生成绩分类打印, 毕业生成绩审核, 等级考试维护、点名册、成绩登记表、成绩报告单、班级单科成绩分析、等级考试录入、统计、等级考试成绩打印、班级学期成绩汇总表、素质拓展。学生也可通过校园网进行各类成绩查询。学生可以很方便的登录学院网站, 进入教务管理系统, 点击用户登录界面, 依次录入以下信息:

身份:选择“学生”;

学号:按实际学号填写, (计划外同学在实际学号后加w) ;

密码:初始密码与学号相同;

验证码:按网页上出现的编码填写。

点击登录, 进入系统, 点击学生成绩, 点击查看成绩, 选择正确的学年、学期, 点击检索, 即可看到本人该学期的全部成绩。

具体操作时, 可以设定不同的成绩构成方式, 这样有利于老师更好地评价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在教师录入提交后发现错误, 可以在附加功能里进行修改。另外在录入补考成绩时, 一定要学期对应。

考务管理是高校教学运行的重要环节, 涉及到缓考与补考处理、试卷选定与速印、考试安排、考场记录与考试通报、阅卷安排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考务管理系统可根据需要考试的课程、时间、教室和监考教师等考试信息, 安排课程的各个考试环节, 师生均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安排情况。主要对考试的日期设置、考试科目信息统计、考试课程信息设置等操作。考试管理主要功能包括:考试课程安排、考试时间安排 (统一考试、随堂考试) 、考试地点安排 (统一考试、随堂考试) 、监考教师安排 (统一考试、随堂考试) 、不规则考试安排 (如补考等) 、等级考试安排管理、考试报表管理等。并通过校园网/互联网发布有关包括时间区段考试安排表, 课程考试安排表, 班级考试安排表, 学生考试安排表, 教室考试安排表, 巡考人员巡考安排表, 监考人员监考安排表等考试安排信息。

(3) 使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大大方便了广大师生, 但也有些不足, 由于学院为了更好的体现了教育要因材施教的特点, 以提高学生英语水平为目标, 让广大学生真正受益, 进行了英语分层教学, 在网上选课和成绩管理, 在分A、B层上课的班级, 在录入成绩时只能按原行政班级进行。

实行教务网络管理, 要求自己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的同时, 还必须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知识, 对高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能熟练操作, 具备现代化办公能力。

结束语

教务管理系统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共享, 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加了数据的准确性, 使各个教学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加强, 规范了教学管理工作。此外, 完善教务管理系统的管理, 提高教务管理系统的效能, 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参考文献

[1]夏悦怡.高等职业院校教务管理系统的应用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4

教务处印章使用规定 第4篇

关键词:机关公文;印章;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这个规定与“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政机关公文的相关规定又有了新的变化。1981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只是把印章作为公文格式要素之一,使用与否未作硬性规定。198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并没有设定例外的情形。1994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而颁布于1996年、与2000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同被2012版《条例》废止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也曾规定“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由上述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印章的使用经历了从一般要素到强制具备,再到可盖可不盖进行二分的历程。仔细审视2012年《条例》中关于印章使用的规定,显然这个规定是1996版党的机关公文与2000版行政机关公文印章使用的简单叠加。对这个规定,从文本表述的严密性上存在着先后矛盾或者欠当地方。仅就“发文机关署名”这个概念的提出就值得推敲。何谓“署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书信、文件或文稿中,签上自己的名字”[1],标注“发文机关”,怎么就称之为“署名”呢?这显然是不够准确的。再譬如说《条例》规定机关印章的内容与发文机关署名相符。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署名如果是署规范化简称,一方面此规定的文本本身就不够严谨。何谓“规范化简称”,何谓“不规范化简称”,其分水岭是什么,其实这种所谓“规范与否”,往往是约定俗成和历史的传承,并无十分明确的分界线。另一方面,就是退一步讲,如果某机关的署名真正使用“规范化简称”,那么这个简称与印章又如何能够完全“相符”。因为印章内容印制通常要使用全称。而这两个称呼到底规范与否,一般人根本无法查考,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从实际使用来说,是个虚无。

如果《条例》中关于印章使用规定具有可行性,那就必然衍生两个推断:一是党政机关公文中有的需要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有的则可以不盖发文机关印章。关于这一点,颁布于《条例》之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在格式标注时,也俨然分为“加盖印章的公文”和“不盖印章的公文”两类,似乎按盖章与否将党政机关公文分为两类,已是铁定的事实。二是如果第一个推断成立,那么党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与否的依据,按照《条例》规定主要是三项:即是否具有发文机关署名,是否属于具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是否属于电报。对党政机关公文使用印章与否,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不是科学合理、规范可行呢?值得推敲的地方甚多。

1 基于《条例》文本的瑕疵和实践运用:对不盖印章三种情形的评析

从否定角度出发,《条例》中不盖印章的似乎是三种情形:一是公文中没有发文机关署名的。二是公文中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文件。三是电报。对于第三种情况,首先加以分析。这里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认知:历次机关公文管理办法中的所谓“电报”,是指公文的传输方式是电报这种途径,而不是指电报本身就是公文,是以电报形式发出公文。所以这里的电报首先应该是作为一种公文传输载体来看待,其传输内容本身就是公文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以电报发出公文的形式肯定也必须按照机关公文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电报在传输党政机关公文时,为什么不加盖印章?一方面,从技术上,电报作为一种将电报信息通过专用交换线路以电信号的方式发送出去的通信方式,它不是传送的纸质公文,而是传送的电波信号,所以无法加盖实体印章。另一方面,作为授受公文电报的双方,双方有明确的形成公务契约关系的信号频段,以此来确定公文的授受关系,二者都要受到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的约束。在通信技术不太发达时期,电报作为处理紧急公文或保密性公文的一种重要载体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二十世纪后半期,随着通讯科技的发展,利用电报手段来传输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绝迹。大洋彼岸的美国、周边的泰国等甚至都已经停止了所有电报业务。我国香港也于2004年1月1日宣布终止境内外所有电报服务。据调查,整个上海每天只有二十多人去拍电报,而且传送内容往往是为父母拍生日电报或者情侣互相为对方拍封纪念电报等私人文书。代之兴起的是基于计算机和网络平台的,无论是传输手段、速度还是保密性方面都十分优良的电子公文系统。尤其是电子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被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根据相关规定其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时下《条例》中仍然做出电报不需要加盖印章的规定,不仅是墨守成规,根本来说就是个多余。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的附则条款中也曾提出制定电子公文的管理办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任何端倪,当然也就无法对党政机关公文电子印章的使用出台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现在重点探讨没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和公文中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文件这两种情况。《条例》中对此两种情况做出这样的规定,仅从《条例》文本内在的规定性来看就是相互矛盾的。2012版《条例》中特别把发文机关署名列为公文主体的要素之一,实际上也就内在地规定了它的不可省略性。1981版、1987版、1994版和2000版等四个版本的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中,公文主体项中均没有发文机关署名这一要素。2012版《条例》中缘何要加入“发文机关署名”一项,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写作主体和受体是任何一篇文章互相依存的两大要素,这二者“构成一种信息交际关系场”[2]。党政机关公文属于形式规范、内容谨严的应用文书,任何场合(包括泛行文)明确主送机关(写作受体)、发文机关(写作主体),既是公文规范的必要,更是党政机关勇于承担公文“文职”的表现和对受众(人民群众和国家事业)负责任的态度。所以在《条例》中把“发文机关署名”作为公文主体的要件之一,不可省略,是十分恰当的。所以,既然《条例》中没有规定“不写发文机关署名”的例外情形,又何以有“不写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呢?显然《条例》中规定“没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公文不加盖公章,缺乏政策规定的严谨性,或者是受过去规定的惯性影响。也有人认为《条例》规定的15个文种中,命令(令)这个文种没有发文机关署名。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命令本身在盖章的地方必须加盖签发命令机关负责人的签名章,而且在签发人签名章之前,必须“标注签发人职务”,这本身就属于加盖印章公文。根据我国《宪法》,从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开始,到省、市、县四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可以代表本级政府发布命令。所以在签发命令的签发人之前标注“职务”并加盖签章,从公文主体的要素构成上讲,这个“职务”和签章就具有“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的功能。

至于2012版《条例》中关于“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文件可以不加盖印章”的规定,这个规定的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专发性文件,譬如主送机关专指的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诸类,肯定必须加盖印章。但因此把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作为不加盖印章公文的依据之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从概念内涵上说,普发性文件通常是指其发文范围比较大、发文单位比较宽泛、公文事项覆盖范围比较广的党政机关公文。在主送机关表述上一般采用概括称呼(即统称),但这不能成为其作为党政机关公文不加盖印章的理由。二是《条例》是否允许不带发文机关标志的公文存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发文机关标志的功能认识。2012版《条例》的修订在发文机关标志、公文标题的要素组成和发文机关署名等三个地方重申和强调了“发文机关”的标注。为何把“发文机关”这个要素通过多个形式进行强调,无非有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公文本身的庄重性和此种做法的历史传承性,长期以来党政机关公文的“红头”,实际上已经上升为社会公众对国家管理的尊重、认同、信任与敬畏的公文文化;其次是在发文阶段对发文主体进行部门上的区分;再次是在办文阶段利于秘书部门能够根据不同发文部门迅速地进行分类处理;最后还有利于立档部门根据部门进行材料归档。所以说这个发文机关标志并非可有可无。一份党政机关的公文,如果缺少了发文机关标志这个要素,从形式上是不庄重的,从功能上是影响文书处理效率的。但如果说有了发文机关标志就可以不加盖印章,是个悖论。充其量其毕竟是机关的“标志”,不是权力的“象征”,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功能作用与印章的功能作用不可同日而语。

当然这次对会议纪要要不要盖章没有再作规定,直接理解就是会议纪要既然《条例》已经将之作为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也是要加盖印章的。但仍有不少学者还在纠缠《条例》中没有明确“纪要是否需要加盖印章?实在让人无所适从”[3],显然是没有能够完全理解《条例》文本,或者说仍然受到过去观念的影响。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比较权威的《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中,也表述为“纪要不加盖印章”,这显然与《条例》的规定背道而驰,缺少斟酌。至于有学者持有的“根据纪要格式的特点,似应不加盖印章”模棱两可的论点[4],笔者也不敢苟同。

2 基于强制属性和司法判定:对印章是党政机关公文或然构件还是应然要件的分析

党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到底是或然构件,还是应然要件,十分有必要对党政机关公文的强制属性做一个梳理。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什么是效力?从词源学的角度说,效力就是约束力。党政机关公文的效力应该对所有的受文对象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是从文本角度说《条例》本身就是行政法规,而且党政机关公文的形成、传递、处理等相关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支撑或保障。以命令这个文种为例,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都具有发布这种公文的权力。在行政机关序列,只有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发布命令。而这种权力是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各级行政组织法等赋权的结果。正因为法律给予此类公文强制性的保证,才减少了此类公文在实际使用中的随意性,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行政公文的严肃性。再比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期限、运送传输、归档等都有行政法、档案法、保密法等一系列法律予以保障,以之来确保党政机关公文本身的强制性。

既然党政机关公文的生成、办理和相关处理事项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保障,体现出很强的国家意志和强制性质,那么党政机关公文本身如何来体现这种意志和性质,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公文的效力到底如何彰显,破坏这种效力如何处置,等等。从党政机关公文本体上有两个维度:一是内在效力,二是显在效力。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在效力,是指公文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为准,不经过签发的公文无效。这种效力主要着眼于党政机关公文的生成管理。而党政机关公文的显在效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党政机关公文文本的生效标志,二是指党政机关公文内容对受众的法定约束力。前者到底是什么,毫无疑问是公文的印章。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从公文印章自身的功能看,印章是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它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5]。如果公文不加盖印章,那印章作为公文主体要素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二是如果一个公文不需要印章,那么这个公文的真实性会受到普遍质疑,在实际运用和指导工作实践中的公众信任度会大大降低。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认定时,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伪造的公文不具备完整的公文格式,没有印章,不能使普通人对其产生信任,没有损害公文的公信力,就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伪造公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伪造是否成功、是否足以进行欺骗并不重要。这里涉及伪造的对象是否必须是格式完整的公文?刑法专家认为,公文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所有公文。而狭义的公文仅指国家公文管理法律规定的法定公文。狭义的公文系指侧重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所以需要法定的格式[6]。也就是说,《条例》中所及的党政机关公文,要体现合法性,就必须具备印章这一要素。其实,关于伪造公文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我国刑法研究专家也是聚讼不定,有所谓的“公共信用或社会信用说”、“信用及管理权说”、“正常活动或管理活动说”、“正常活动及信誉说”、“管理秩序说”和“合理信赖及公务秩序说”等诸类。当下一个比较集中的观点应该引起重视,那就是“文书的证据机能说”。这种观点认为,国家的公文具有将国家机关的意旨进行固化的机能、使普通公众完全信赖公文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机能和将公文中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归属于名义人意思的保证机能,实际上也就是充分肯定和突显党政机关公文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功能[7]。一般来说,伪造不加盖印章或者说是伪造没有印章的公文,由于缺乏社会公众内心对国家机关印章认同的文化背景,其犯罪行为的可遂性会大大降低;而如果伪造带有印章的机关公文,其犯罪行为会增强复杂性,当然查究的证据链也会更加丰满和充足。所以从预防和制止犯罪这个角度看,党政机关的公文统一要求加盖印章,可以大大增强伪造公文的技术难度,给公安侦查和司法判定提供更全面的证据,从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几率。

3 规范与完善:党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应该成为一项铁律

综上所述,加盖机关印章既是公文生效的标志,也是鉴定公文真伪的重要依据。其实在不少文献中一直将印章称为“公文生效标识”,也就是说其应该成为党政机关公文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条例》确定的党政机关公文(也是司法解释中的狭义公文),它不同于党政机关的其他事务文书或者一般性交际文书,它的形式上的严肃性、法律上的强制性、运用中的权威性和防伪上的必要性等诸重特点,都迫切要求党政机关公文必须加盖印章,而不是可有可无处于两可之间。我国台湾2007年修订、以所谓“行政院命令”颁布的“《公文程式条例》”中,将机关公文的印信使用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盖用机关印信,并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二是不盖用机关印信,仅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三是仅盖用机关印信。”三种情况中,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加盖印章,没有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只有在传送方式上,当“各款之公文,必要时得以电报、电报交换、电传文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文件行之”的时候,才“不盖用印信或签署”[8]。这种规定是比较严谨的,对于大陆党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的规定制定与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以上论述对于《条例》中前14种党政机关公文来说,必须加盖印章可能容易被人接受。但对于第15个文种会议纪要,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学者主张不需要加盖印章;有的学者画蛇添足地将会议纪要区分为无须盖章的会议纪要和必须盖章的会议纪要两种。将必须盖章的会议纪要界定为所谓“文件式会议纪要”,无须盖章的会议纪要界定为简报式会议纪要[9]。其实如果把会议纪要视为党政机关公文,而党政机关公文的强制属性就决定这种区分是没有道理的。《条例》规定“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文书功能只是“记载”而已,这说明会议纪要这一文种不具备一般行政公文所具有的行政效能[10]。因此,有学者提出将其排除出《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种类,笔者十分赞同。

在而今这样一个越来越重信用、讲证据加之伪造技术也是不断翻新的时代,党政机关印章的有无,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的权威、公文内容的信用以及实践运用的效率。基于此,建议和呼吁国家行政立法部门应该对《条例》包括加盖印章在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已经提出来的瑕疵进行及时、权威、科学的解释说明甚至于修订。只有这样方能真正实现机关公文驰命八方、惠泽生民的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267.

[2]马正平.高等写作学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7.

[3]唐隽永.新旧机关公文格式比较[J].秘书,2013(1):36~38.

[4]栾照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缺憾瑕疵探析[J].秘书,2013(5):9~13.

[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EB/OL].http://www.66law.cn/zuiming/264_goucheng.aspx.

[6]张井宏,陈娜.伪造公文的司法判定[J].人民司法,2009(22):69~71.

[7]熊永明,胡祥福.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争点新诠[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6(5):36~40.

[8]公文程式条例[EB/OL].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30000000100-0960321.

[9]杨素华.谈公文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几种情况[J].档案管理,2007(3):56~59.

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5篇

为加强本公司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总经理名章、董事长名章。

第二条 公司印章主要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和与有关单位、自然人往来行文的合同(协议)、文件、函件等。

总经理、董事长名章主要用于需以总经理、董事长名义签发的公司公文或处理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条 行政部是印章的主管部门,行政部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印章保管人出差或休假,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指派人员代为保管。

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每周五将印章使用情况送总经理、董事长阅示。

第四条 按以下程序使用印章:

(一)将用印文书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签意见;

(二)用印人填写《公司公文用印申请表》、《公司业务用印申请表》;

(三)印章保管人按总经理或董事长批示意见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印章和《公司公文用印申请表》、《公司业务用印申请表》。

用印申请表批示之外的用印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由所涉及人员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印章外借。

禁止空白使用印章。

禁止印章保管人员以外人员携带公司印章外出开展公司活动。

第七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上方不压正文,下方不骑年盖月,印色均匀,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并经常检查印章存放安全情况。

印章保管人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行政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做出处理。

第九条 对私自用印人员,开除出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对印章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开除出公司,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发现印章破损或机构变更等情形,不能正常使用印章,应填写《印章报废登记表》,提交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6篇

一、印章保管:

1、XXX瑶族自治县总工会对外使用的各种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

2、各科室(含二层机构)的公章以及业务用章,则由各科室(含二层机构)专人保管、使用。

二、印章使用:

1、“中共XXX瑶族自治县总工会支部委员会”印章:

(1)用印范围:

县总工会支部文件、通知、便函;组织介绍信、入党志愿书、外调信函、党员证明。

(2)用印手续:使用支部委员会印章须经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准。

2、“XXX瑶族自治县总工会”印章:

(1)用印范围:

县总工会文件、通知、便函;对外联系的介绍信;需要报上级(含其他部门)审批的报告;以县总工会名义签发的各种证件、证书、奖状、协议合同等。

(2)用印手续:

使用县总工会印章须经县总工会主席、副主席批准;各种证书、奖状须以文件为据,填写姓名后用印;个人事项须盖公章证明,视其范围、内容和要求,经办公室审查,分管副主席签置意见后印,用印后要登记备查;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要开介绍信,须经县总工会副主席或主席批准,严禁开空白介绍信,如特殊情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7篇

一、坚持使用印章由领导签字批准的原则,加盖支队印章由支队领导签字批准,一律不盖空白印章。

二、所有正式文件必须加盖印章。

三、印章使用范围:

(1)以支队名义下发的文件,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2)对外公开函和介绍信,除支队领导签字批准或授权的以外,各单位需持本单位证明信换取支队介绍信,其余一律不加盖支队印章。

(3)一切对外证明性材料、各类协议、对外经济合同和统计表等,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4)非文件类资料、报表等需用印的,由支队领导批准后加盖支队印章。

四、上述(3)(4)项需填写《加盖印章审批表》。特殊情况支队领导不能及时签字的,须由承办单位或个人当面电话请示支队领导同意后加盖支队印章,事后承办单位或个人负责补签。经办人必须为本单位民警。

五、印章的加盖方法:压年盖日,不能压正文。

六、印章的保管:印章应放在安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人代办行使职责。

党委有关印章使用规定 第8篇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06-11-9 14:32:49 admin 点击:3518

为加强公章管理,严格文书制度,对“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及书记公务签名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

2. 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等;

3. 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4. 其他特殊用印。

二、“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通告、布告等常规公文;

2.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签报、出差单据等。

三、党委书记公务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四、党委有关印章的保管

1. 党委、党办印章由党办机要秘书专人保管。

2. 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3. 印章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的管理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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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活用印的一般程序

1.用印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主管部门批准→用印。

2.生活用印由用印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用印内容负责。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印章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公司对外、对内所使用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或公司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公司采取分别保管的办法,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裁秘书或总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

二、银行私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三、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和登记使用。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人与批准盖章的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离职时,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工作移交的重要部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总裁签字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

第八条公司总裁代表公司对印章保管人员和盖章审批人员进行授权,总裁办负责备案。

第九条经办人需使用印章,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印单”。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部门经理审核。

第十一条经部门经理核准的,根据印章使用权限逐级上报分管副总裁授、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经逐级核准的申请单,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综合办印章保管人用 印。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在用印时应在“用印单”上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用印单”

作为使用印章的依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行政部归档。

第十五条“印章使用申请单”所载内容必须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第十六条“印章使用申请单”上内容严禁涂改,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公司总裁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八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批核准,经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四章责 任

第十九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中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罚,造成严 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10篇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公章、财务章、服务处印章、各类业务印章、签字印章及其他内部印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

根据工作的需要,若需刻制或更新各种印章,主办部门或管理处应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刻制、销毁印章申请表》,经行政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负责刻制并登记备案后方能交由付使用。任何个人、部门未按上述程序并获得批准者,不得擅自刻制公司的任何印章。

三、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印章、法人章由公司行政部保管,分公司、服务处印章由分公司、服务处指定专人保管,并在行政部登记备案。公司、分公司财务章由公司财务总监保管;其它各类业务章由行政部指定相关人员保管,并在行政部登记备案,如更换保管人,需及时进行重新报备。

(二)若印章丢失,须立即向行政部递交情况报告,并及时告知有关单位“终止该印章使用”的通知,必要时在有关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不得随便将存放印章处的钥匙交给他人代开代取。如因保管人失职造成印章盗用,由保管人负责。

四、印章的使用

(一)凡以公司名义发放的公文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公司公章;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管理处禁止对外发送公文。使用公章者须在《介绍信、公章使用申请登记表》,上登记使用用途、本人签名确认、经总经理(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公司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归来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用途,未使用者须交回。盖章文件必须留档,以备查询。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视具体严重程度追究相关经手人责任。

(三)如需携章外出,必须经公司规定签字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印章保管部门派人或保管印章人员携章陪同前往。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公司。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保管员应将《介绍信、公章使用申请登记表》保存好,每年年底交相关行政部门汇总存档。

五、印章的回收和销毁各种印章若需进行名称的更改或发生损坏,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行政部提交《刻制、销毁印章申请单》,由行政部经理鉴定无误后,将原印章回收或销毁。

六、违纪处理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第11篇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第二条: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5、公司章程、协议。6、员工调动。7、员工的任免聘用。、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三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2、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 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第七条:子公司的公章由公司总部领导指定专人到综合办办理公章领用手续,负责公章保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公章使用规定,报总部批准后严格执行。

三、印章管理 第八条: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

第九条: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第十条: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化工业务部的合同专用章,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只有在业务计划获得审批后,方能盖章。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印章禁止带出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由综合办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三条: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文件等上加盖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第十四条: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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