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

2024-05-11

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精选7篇)

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 第1篇

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摘要: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是涉外合同。那么订立涉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涉外合同按繁简不同,尽管可以采取不同书面形式,如正式合同(Contract)、协议书(Agreement)、确认书(Confirmation)、备忘录(Memorandum)、订单(Order)等等,但是一般都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一、合同名称(Title)

二、前文(Preamble)

订约日期和地点

Date and place of signing

合同当事人及其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Sign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itie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r residence addresses

当事人合法依据

Each party’s authority,比如,该公司是“按当地法律正式组织而存在的”(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XXX)

订约缘由/说明条款

Recitals or WHEREAS clause

三、本文(Body)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基本条款(Basic conditions)

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a.合同有效期(Duration)

b.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

c.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d.合同的让与(Assignment)

e.仲裁(Arbitration)

f.适用的法律(Governing law)

g.诉讼管辖(Jurisdiction)

h.通知手续(Notice)

i.合同修改(Amendment)

j.其它(Others)

四、结尾条款(WITNESS clause)

结尾语,包括份数、使用的文字和效力等(Concluding sentence)

签名(Signature)

盖印(Seal)

以上的格式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交易情况做出调整或增删。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您想知道“房地产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等,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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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 第2篇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的资格,而且保证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不过如果要保证的话,保证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因此在借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是连带保证。从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对人。

抵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即是固定资产类,且需要在特定的财产登记处登记时才有效,可以以将来的财产设立抵押。从而做到抵押借款。

质押,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也是属于物的担保。不过与抵押相比,质押包括动产权利的质押,质押物需要交给债权人占有,比方说对方家的字画,珠宝。而且质押还可以是权利的质押。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需要在登记时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该方式下的担保是因特定的合同产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约定但属于合法占有。比方说对方欠你钱,但某天对方需要您进行转账,你将该部分钱先留下。该方式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定金,是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又称金钱担保。一般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将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需要以书面的约定。

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 第3篇

(一)订立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4篇

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如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与产品优劣等,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适的价格。其次是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最好能够进行视频通话,请对方带领远程参观一下其企业。在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后还要认真调查合同对象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

合同订立中的条款内容:

借款合同订立时注意事项 第5篇

篇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甲公司XX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XX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XX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XX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评析: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XX-02-13 20:24:4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篇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

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 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 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㈧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 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 其他。包括: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 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 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 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XX)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以下工期+±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 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XX)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 合同价款

① 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 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a、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 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 施工能力(业绩)

㈢ 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 社会信誉

㈤ 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 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① 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 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 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 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关于合同价款

㈠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 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 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质保金的返还

装修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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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很多时候不管你是做什么事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最好与对方签订一份合同。像在进行房屋装修的时候,更是应该与对方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与此同时在签装修合同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装修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第一、要调查掌握装修公司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该装修公司有没有和你签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查看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有没有通过年检;分公司要留意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果是“替母公司承接XX业务”这类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母公司的签约委托书或要求在合同上加盖母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另外注意项目经理有没有资格,是不是该公司的,并看下其身份证。以上资料最好留一份复印件。

第二、对装修公司的预算要逐项核对落实,项目考虑周全,尽量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增减项,不然很容易被敲竹杠的。

第三、在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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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支付方式,避免因逾期付款而支付不必要的违约金。

第四、适当放宽装修工期,既可以使装修公司不至于为赶时间而不顾质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给自己充分的准备及采购时间,避免应自己原因造成的停工。

第五、对装修工艺要在合同中确定细节,如油漆几底几面,刷涂还是喷涂等,越细越好。同样,对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也要明确到细节:名称、品牌、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

第六、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公平,主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比如因装修公司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向业主赔偿50元;业主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业主向装修公司赔偿100元。这就是双方主要义务的不对等,是违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第七、留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了,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乎百分之百都含有格式条款。一些大的装修公司也会事先制订一些格式条款,在与业主谈合同时会告诉业主,这是我们公司统一制订的,不能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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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般来说,有了争议先是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仲裁,二是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由各地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申请仲裁的话,即视为达成了仲裁协议,此时如发生争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能申请仲裁解决了。仲裁是收费的,据说费用也不少。向法院起诉就不多说了,同学们在签订合同中可根据情况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方式。

第九、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把尽可能多的与装修有关的文件、资料诸如设计图纸、预算报告、装修公司自制的装修规范、管理规定等列入合同附件,省得将来有理说不清,有苦说不出。

第十、建议参考、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本,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并比较详细,可以说是一个标准合同。装修合同推荐同学参考《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该版制定得比较全面细致,该有的内容基本上都有了,签合同只要在上面填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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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签字要仔细。装修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所以同学们在最后签名时一定要仔细,要从头到尾再看一遍。哪怕你刚看过,只有视线离开合同几分钟,在签字前都应该重新确认一下,防止合同内容有变。有空格不填内容的地方要划掉,防止对方趁你不注意在空格上偷填内容。最好与装修公司双方一起签字、盖章,不要错开时间。比如说对方说老板不在盖不出章,能不能你先签好字,先放在这里,等盖好章你明天再来拿,这时你千万不能答应,为的是提防对方抽换其中的几页来改变合同内容。因为等你第二天拿到手,哪怕你当场发现,也无济于事了,因为你签了字,他盖了章,合同已经生效,你就吃哑巴亏吧。另外,对方先盖好章时,你也不能大意。比如,合同逐条谈好了,也填好了,对方先盖好章了,你正想签字的时候,对方以其他事情岔开去打断了你的签字,并转移你的注意力或把你暂时叫离时,你再回过去签字就要注意,应重新确认一下,提防合同调包。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签订装修合同的11个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当然,现实中需要注意的地方还远不止这点,当事人一定要能够举一反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赢了网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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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装修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http://s.yingle.com/ht/148918.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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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第7篇

关键词: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企业的交易行为几乎都是通过合同联系并完成的,因此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有利于合同今后的履行,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漏洞百出,这就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存在很大的隐患。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风险呢?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加强企业员工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依法签约的能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往往是由企业的员工来完成的,如,企业的营销人员。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完成工作的质量好坏。这其中的员工业务能力也包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和熟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在签订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签约,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签约合同的质量。因此,加强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正确订立合同,防范企业合同风险的首要之选。

二、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把它归纳为两个时间段:签约前和签约时。

一、签约前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约前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是对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就是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是自然人的,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年龄上必须已年满了十八周岁且精神上是正常的。如对方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不正常,其所签的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就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隐患,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交易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样必须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时就应该查阅对方的营业执照,查看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活动有时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外经营活动总要由具体的人来代替完成,签订合同也如此。这时就还要核实具体经办人的身份,审查该代表单位的人是否具有代表该单位的资格。是单位的负责人吗?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单位,其代表单位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由单位对其行为后果负责。但大部分单位的签约活动是由其营销人员来完成的,这时在法律上其为单位的代理人,其代表单位的行为仍然是单位的行为,法律后果也由单位负责。但关键的问题是,其必须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是否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就要审查其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同时签约必须是在委托书中的权限范围内。

只有对这些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保证交易对方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减少交易的风险。

2、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了签约的资格,不一定就有履约的能力。没有履约能力,合同就是一份空头支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如何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呢?这就要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以往履约状况和口碑情况等。可以到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签约时

1、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谈判过程在法律上分成兩个步骤:要约和承诺。具体谈判人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的失误。例如一经典案例:我C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就马口铁价格讨价还价,我C公司看到国际市场上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后同意对方提出的价格,但由于不懂相关法律知识,回复对方“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殊不知对方16日发盘经过我方17日的还盘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废盘,对对方已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方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导致合同没有成立。对于我方来讲19日的回复只要变为:“接受你17日发盘”合同也就成立了,法律后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可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懂法与不懂法的结果可见一斑。

2、合同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只对较少合同的形式做了要求,其他合同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但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合同还是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可靠,这也就是人们总结的“空口无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如案例:甲出口企业向乙订购一批销往国外的货物。合同预定了交货的日期。合同订立采用甲拟好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章后传至乙方。乙方在传真件上盖章回传甲方。后乙方未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但乙方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交货日期却与谈好的日期不符。所以,传真件便于伪造,难以辩认。因此,重大合同不能使用。

最后,还应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对方是单位的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合同中有修改过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能详细的尽量详细,同时措辞要规范严谨,不能含含糊糊,任何的歧义都会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例如:某学校食堂由于人手不够,加之就餐人员较多,因此,每次所进蔬菜都是易清洗的,如大白菜、萝卜、南瓜等。一日,食堂又要进菜,给菜场打电话:“给我们拉50斤蔬菜来”。菜场于是送来了50斤小白菜。学校认为小白菜不好清洗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合同标的没有具体明确。

4、相关资料的收集

合同签订后,除了要保管好合同书外,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控制、规避合同风险。相关的资料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收集并加以保存,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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