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水厂承包合同

2024-05-20

洗水厂承包合同(精选6篇)

洗水厂承包合同 第1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将位于五贵路上段的廉租房四栋1层门面(共五间)的“好快”快速补漆洗车店承包给乙方经营,有关事项如下:

一、承包期限为五年,即从5月25日至5月25日。

二、承包抵押金为壹万陆仟元(小写:16000.00)人民币,承包期满后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三、承包期内乙方自行负责水、电及人工费,甲方自行负责门面租金。经营期内乙方所用甲方的洗车、补漆、美容耗材,按甲方进货价补足甲方(以清单所列品名,单价为依据)。承包期内各种设施、设备的维修,损坏均由乙方负责,承包期乙方自己引发的各种经营性赔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承包费:乙方开始经营的一个月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个月收1500元,第三个月2500元,第四个月及以后视乙方经营状况双方协商适当增加承包费,承包费除房租费外不超过贰仟元(¥2000.00元),如乙方亏损,也应交纳不低于房租费的承包费,承包费按月交纳。

五、如乙方经营不善,最低承包期为一年。

六、如乙方经营状况很好,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收回,否则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如乙方不愿继续承包,在最低承包期1年后可退还给甲方,但所有设施、设备应完好。

八、本承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洗水厂承包合同 第2篇

甲方: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大庆天博禹防水防腐保温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承包(大庆市东城区再生水厂工程)防腐管道(内外防腐)转包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造价:每平方米70元。

φ1220-336米×268.16元=90100.42元 φ920-84米×202.22元=16986.14元 φ820-192米×180.24元=34605.31元 φ720-120米×158.26元=45577.73元 φ630-84米×138.47元=16616.88元 φ529-24米×116.27元=18138.78元 φ426-168米×93.63元=3370.85元 φ219-60米×48.14元=2888.40元 φ159-144米×35元=5040元 φ377-24米×83元=1992元

三通防腐φ1220—3个×536元/个=1068元 φ720—2个*317元/个=634元

φ630—3个×277元/个=831元

合计:贰拾叁万捌仟叁佰捌拾玖元伍角壹分(238389.51元)

二、工期:管进入防腐厂十二天整完工,阴雨天延续天数。

三、质量:管防腐前必须手工机械除锈,达到表面无腐锈,管道外防腐采用环氧煤沥青,一底两布四油;管道内防腐采用环氧树脂涂料,底漆一道,面漆三道。

四、付款方式:加工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提货付清加工费,乙方负责装卸管进出厂。

甲方: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大庆天博禹防水防腐保温公司

洗水厂承包合同 第3篇

1 垫资承包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承包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 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垫资。所谓全额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完成, 也就是说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 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 部分垫资。所谓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 其主要表现为: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b.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 造成部分垫资施工。3) 约定按照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 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2 垫资承包分歧观点

垫资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建筑业界与法律界的焦点和核心问题, 他们对垫资承包问题的态度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是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源。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垫资承包并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

3 垫资承包效力分析

1) 垫资承包的无效阶段。1999年10月1日新的《合同法》颁布实施前,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做出过多次规定, 其中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是由原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以下简称两部一委《通知》) 。在两部一委《通知》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作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多参照两部一委《通知》精神, 对于垫资承包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主要观点认为:“凡是关于垫资、带资、垫款等约定的条款, 都是无效的;以带资、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全部垫资的, 合同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 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 在这一时期, 垫资承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院判决也是否定的。2) 垫资承包的相持阶段。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 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为止, 这一阶段应称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抒己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 对于垫资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承包属于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 理由是两部一委的《通知》在法律位阶上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 并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垫资施工均没有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因此应当确认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 应当确认为有效。而另一种观点认为, 垫资承包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 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在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 反映两种观点的判决均不同程度存在, 甚至同一个法院在审理不同案件时, 对于类似问题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造成了对于垫资承包问题处理标准不一, 结果不同的局面。3) 垫资承包的认可阶段。在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对工程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 这也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地认可工程垫资的合法性。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处理原则, 就是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 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 并对垫资利息也有了较明确的处理方式, 即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含垫资本金的返还及垫资利息的支付两个方面。对于垫资本金的返还, 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没有约定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于垫资利息的支付, 同样按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分别处理。

4 垫资条款按照有效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以上所述的垫资承包所经历的三个不同阶段, 也正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与发展变化的过程, 尤其是垫资条款从绝对无效到按有效处理, 突破了以往的认识观念和处理规则, 确认了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 这为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提供了统一裁判依据, 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垫资承包的合法化在给承包方带来商机的同时, 也会给承包商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垫资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当然有效。具体表现如下:1) 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 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 合同效力可以补正, 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 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 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对双方的上述费用, 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2) 对于已履行的合同, 承包方与发包方一旦订立了垫资合同条款, 就应当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垫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 承包商不能因资金困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垫资条件而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进度款。3) 承包商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垫资施工时, 必须在保证已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解除或变更该合同条款。不论双方达成一致或达不成一致时, 发包人都应对其已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4) 承包合同可以约定垫资的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承担内容, 但不能高于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 则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垫资条款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 可能会遇到各种新的法律风险。为此承包方在进行垫资承包时应当加强法律风险意识, 尽力避免可能导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钟骞.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垫资承包问题解决方法研究[DB].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海:同济大学, 2006:19-21.

[2]业内焦点八大法律问题困扰建筑市场[N].建筑时报, 2003-03-05.

[3]宋岳峰.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 2007, 33 (1) :220-221.

[4]李俊华.从绝对无效到原则有效——垫资施工法律适用变化及案例评析[J].承包人管理, 2007 (6) :23-24.

[5]陈太祥.承接垫资项目的风险防范[J].建筑经济, 2004 (5) :8.

查阅承包合同 追回承包费用 第4篇

近几年,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深化,档案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其实人们对档案的作用一直很重视,只是那时的宣传还没有现在这么火热罢了。

早在2002年7月12日,平谷区东高村镇青羊屯村干部因本村史某拖欠承包费一事找到镇政府经管部门,要求查看本村史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史某从1995年开始承包本村5亩土地种植蔬菜,承包期是10年。开始几年史某还能按时交纳承包费,后来因经营不善,效益不好,就不交承包费了。村有关干部找史某理论时,他承认拖欠费用,但说经营不好没有钱交承包费,大队也没太在意,总认为他有了钱后会主动交费的。可是从1999年开始村里又有其他几户承包土地,由于史某不交承包费,因此这几户也学他的样子不交承包费。这事是由史某开的头,于是大队找到史某,要求交上拖欠的承包費。这时,史某却说自己的合同丢了,不知道应该交多少。大队也因村干部更换,合同不慎丢失。因此史某欠费一拖再拖,在村里造成极坏影响。

档案部门经过查询拿出了史某与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大队拿着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再次找到史某,这时的史某就无话可说了,一个月后交上了拖欠的全部承包费。村里其他几户承包者看到史某拖欠几年的承包费都已交清,也都主动把本年度的承包费交上了。

矿泉水厂买卖合同 第5篇

出卖人(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买受人(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珠海市矿泉水厂商标为“濂泉”牌,自涌泉井一口m2,厂房、住房、厂内一切设备、设施附属物全部出卖给乙方价格为:陆拾万元人民币(600000.00元)。

二、矿泉水厂手续、采矿许可证,QS认证、国家级质量认证证书、质量监督局、三、矿泉水厂的设备、设施自涌泉井一口约100平方米,电源线路约米,厂房一座米×米砖混(有房照和

土地使用证)厂内净水设备一套;桶装灌装机一套、水涌个,小水涌个,气泵一个,锅炉一台,5吨柴油金杯车两台,住房一座,20米×10米砖混无房照无土地使用证。

四、矿泉水厂价格为陆拾万元人民币整(600000.00元),因该厂采矿许可证,转让款分两次付清,第一次:

第二次:

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矿泉水厂的所有权、厂房、住房、厂内设备、设施和相关证照手续及附属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前矿泉水厂、厂房、住房、用地费、占

地补偿费、水费、电费、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一切费用均由

甲方自己负责解决。

六、乙方接手矿泉水厂之后准备改扩建厂房和上灌装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甲方必须保证矿泉水厂的采矿许可证、QS认证

和相关手续办理齐全,符合国家对矿泉水厂的要求标准和相关规

定,及水源充足,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七、如果甲方办理不下来采矿许可证、QS认证和相关手续

及甲方因素造成矿泉水厂不能正常生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中间人:

乙方:

二O一一年月日

附表:

1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乙方%。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

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

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

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 (米铺水厂3号平顶房) 第6篇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租海口市东站米铺村3号平顶房铺面给乙方经营理发店。

合同期为2年,铺面租金为每月叁佰伍拾元整(¥350.00元)。押金柒佰元整(¥:700.00元)。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随便加租或租给他人,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违约,如违约押金做违约金付甲方。

甲 方: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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