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24-08-02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1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解读

作者:公安部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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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发实施之际,公安部负责人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消防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保持了全国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火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79.3万起,死亡7202人,受伤4501人,直接财产损失72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3起,造成353人死亡。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2011年5月以来,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出台《意见》,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利于夯实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虽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有的地方、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

二是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一些地方消防规划落实不到位,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欠账”30%,市政消火栓“欠账”26.5%,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奇缺,难以适应灭火救援需要。

三是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全国目前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92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已有消防监督机构也大多未达到国家最低人员配备标准;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一些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人员、电(气)焊工未经培训上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有的甚至违法、冒险作业,导致火灾频发。据统计,近几年我国80%的火灾都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

五是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不断涌现,火灾隐患明显增多,整治后反弹的问题仍很突出,致使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

《意见》的基本精神

《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基本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五大原则”和“一个目标”。

五大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四是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意见》根据《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重点对政府、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消防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工作水平。

二是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完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是社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意见》在总结火灾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作为高危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一是要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是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国因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引发的火灾呈多发趋势。建筑节能外保温材料大部分采用易燃可燃有机材料,燃烧蔓延速度快,并产生剧毒气体,火灾危险性、危害性极大。因此,《意见》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如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考核和责任追究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2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 2

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 3

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 4

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 5

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充分依托公安消防专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 6

培训。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要加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灾害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要加强高层、地下建筑和轨道交通等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加强 7

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 8

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 9

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进行应急救援。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10

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 11

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 12

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3篇

一、确保内部审计组织地位, 优化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1) 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充分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独立的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的首要条件, 高校应该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并按照不低于教职工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吕先锫调查报告, 2012年教育部直属高校仍有22%的高校审计机构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 而地方高校没有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比例会高出更多, 尤其是近几年专升本的院校, 大多数未独立设置内审机构。高校不但要独立设置内审机构, 同时要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依法履行审计程序, 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对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 要依法依纪查处。

(2) 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 完善内部审计领导机制。2004年教育部17号令第四条和国发[2014]4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审计的领导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要求, 高校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依法直接领导审计工作,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听取内审机构汇报, 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直接向主要行政负责人汇报, 有权参加或列席学校与审计、财务、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相关会议, 并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领导机制的建立是独立开展工作的重要条件, 但是吕先锫调查报告指出, 2012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副书记等党委成员主管内审机构的占52%, 这势必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时,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积极配合审计, 其他部门要协助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3)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权限职责。内部审计制度是明确内部审计权限职责和推动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条件, 对于规范审计程序, 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有重要意义。高校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并完善各项内部审计制度, 以规范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为, 使内部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内部审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审计工作手册,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

(4) 保证预算经费供给, 提供必需工作条件。高校应提供内部审计部门预算经费和必需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同时解决审计人员在后续教育培训、职务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二、注重审计能力建设, 加强审计工作管理

(1) 加强审计队伍专业素质培养, 提升审计胜任能力。按照国发[2014]48号文件要求, 高校应把审计队伍建设作为提升审计队伍专业胜任能力的首要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 具有从事财经、审计等方面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金融、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管理等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技能, 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2) 加强审计工作管理, 提高审计质量。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加强审计工作管理, 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进行科学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 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经济和有效的利用, 为达成审计目标,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更好地履行监督与评价的职责尽力尽责。同时注重审计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培养, 打造成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都过硬的审计队伍, 做到依法、文明、廉洁、高效审计。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力度, 扩大审计影响。

(3) 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提高审计效率。注重审计软件的开发和利用, 加快审计电算化进程, 创新电子审计技术, 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审核问题、宏观分析的能力, 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推进有关部门与审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加大数据集中力度, 实现数据综合利用。推进对学校各部门、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三、加强审计整改, 推进结果公开

(1) 促进整改落实, 注重后续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 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 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部门的同时, 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按照国发[2014]48号文件精神, 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2) 落实责任追究, 推动制度完善。高校要建立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部门对发现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 依法依规认定责任, 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并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责任追究结果。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普遍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 注重从管理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 推动制度完善。

(3) 选择合适方式, 推进结果公开。对涉及高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公共服务以及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审计结果, 经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以合适的方式公开。对其他审计结果可以通过印发审计情况通报等方式, 在高校内部进行公开, 并及时将后续整改情况予以公开。在此基础上, 要依照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逐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四、拓宽审计业务范围, 实现审计全覆盖

(1) 深入开展预算管理审计, 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 高校审计部门应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管理审计。在预算编制阶段, 内部审计部门应重点评价预算依据的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和预算调整规范性;预算执行过程审计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重点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要关注重点项目的绩效情况。通过审计提出改进建议, 促进预算编制更加科学,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推动预算执行更加及时、规范, 促进预算资金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干部履职尽责。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评价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促进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建立, 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高校要适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职责的领导干部, 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应按要求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 推动内部控制审计, 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高校应将内部控制纳入审计范围, 并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逐步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制度。内部控制审计要结合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情况, 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内部审计部门对全校、各部门或学院开展内部控制审计, 要重点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关键岗位设置情况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 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对重点业务、重点项目应开展专项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审计查找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薄弱环节, 促进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风险防范。

(4) 强化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促进建设项目质量速度和效益目标完成。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 包括投资立项、设计 (勘察) 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事后评价等全过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要着力进行。通过审计, 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进度, 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控制工程成本, 提高项目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5)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审计,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科研经费审计要坚持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相结合, 建立涵盖校、院 (系、所) 、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 促进科研经费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要对预算编制与执行、管控机制, 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的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合规性。对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6) 注重资产管理审计,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校应提高对资产管理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定期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开展管理审计, 重点评价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产权关系的明晰性及其管理。通过审计, 促进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防范资产流失, 特别是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报废过程中的流失。

(7) 加强公款消费和公务支出审计, 推动建立简朴节约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 关注高校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评价相关制度和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培训支出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 根除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问题, 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推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施行。

(8) 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内部审计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 配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对学校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适时进行调查了解, 通过综合分析发现问题、揭示规律, 指出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漏洞,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9) 探索战略规划审计, 推动政策制度贯彻实施。逐步探索对高校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跟踪审计, 了解规划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政策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 提出有价值意见和建议, 促进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完成以及政策制度落地生根。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 高校治理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 内部审计应不断与时俱进, 紧跟国家政策, 围绕高校改革发展和科学治理需要, 不断调整工作重点, 为高校预防腐败、提高办学效益提供有价值建议, 真正彰显内部审计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 促进学校事业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先锫.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现状调查报告.会计之友, 2012 (29) .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4篇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5篇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发实施之际,公安部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消防力量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持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保持了全国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火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 1 发期。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79.3万起,死亡7202人,受伤4501人,直接财产损失72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3起,造成353人死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始终关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先后多次就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吴邦国委员长亲自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防工作,温家宝总理亲切视察慰问公安消防部队并就加强消防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同志多次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去年5月以来,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消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出台《意见》,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利于夯实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国消防工作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答: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虽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有的地方、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火灾隐患整治不力。

二是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一些地方消防规划落实不到位,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欠账”30%,市政消火栓“欠账”26.5%,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奇缺,难以适应灭火救援需要。

三是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全国目前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92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已有消防监督机构也大多未达到国家最低人员配备标准;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一些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人员、电(气)焊工未经培训上岗,消防安全 3 素质较低,有的甚至违法、冒险作业,导致火灾频发。据统计,近几年我国80%的火灾都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

五是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不断涌现,火灾隐患明显增多,整治后反弹的问题仍很突出,致使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火灾多发、高发的势头将难以遏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将难以保障。

问:《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基本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五大原则”和“一个目标”。

“五大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四是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 4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问:《意见》就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根据《消防法》确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重点对政府、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消防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 5 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臵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消防工作水平。

二是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完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 6 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是社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问:《意见》就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在总结火灾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作为高危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一是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7 二是要求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要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问:《意见》为何要提出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我国因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引发的火灾呈多发趋势,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等重特大火灾都与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有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当前,一些地方建筑工地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章动火作业、边施工边营业和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等突出问题。建筑节能外保温材料大部分采用易燃可燃有机材料,燃烧蔓延速度快,并产生剧毒气体,火灾危险性、危害性极大。因此,《意见》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是: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 8 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问:《意见》就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 9 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问:贯彻落实《意见》要做好哪些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及时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准入制度、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六、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7篇

【发布文号】国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2012-09-01 【生效日期】201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财政部要会同民政部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绩效评价。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国务院

2012年9月1日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8篇

细化和出台一系列《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配套法规、条例和细则。我们大张旗鼓地宣贯《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强化超前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并要用发展的眼光,适时对原有条款进行修订,尽快完成与《消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修订,出台与《消防法》诸条款相配套且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澄清模糊认识,阐明各条款的实质,从源头、制度、权限上解决各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现象,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消防执法实践。尤其要以《消防法》为框架,对《消防法》中未予明确的予以补充,不够具体的予以细化,制定颁布符合各地实际的配套规章,增强消防执法的可操作性

2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手段,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要减少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就必须扭转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帮助各级各部门真正意识到各自在消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一是改“人治”为“法治”,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度,订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消防工作的责任从行政责任往法律责任转化,以严格、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对当前的政府工作制度加以改革,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3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消防监督执法是一项系统工作,离不开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消防工作社会环境。要把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大兴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的热潮。一要主动向政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赢得政府部门对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二要深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进行宣传,让广大单位和人民群众知晓消防法律法规,知道在消防安全上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做到自觉知法守法,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

4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

执法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质量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将培养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的新型消防监督执法人才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首先要加强业务干部的在岗培训和进修、深造,要用新的思维谋划和指导执法理论教学,用新的标准检验和评判执法监督水平,用新的观念创建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执法工作的“多面手”,力争多出人才,适应当前执法工作对人才的新要求。其次是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执法经验交流会,为消防监督人员提供互相传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技巧,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析工作中存在不足的机会,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呈现出叠加式、递进式发展。再次是有必要大胆改革不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进完善现行消防工作机制,一是可以对部分防火监督干部岗位实行职业化管理或聘用制,以便于保留骨干,稳定队伍,培育专业人才,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最后,要努力构筑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多方位监督,一是思想上监督,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教育活动,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科学性讲清楚,确保执法人员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守得住清贫,把得住操守;二是制度上监督,要在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内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三是舆论上监督,对于消防监督执法的监督,要从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度出发,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推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行政措施,给予通报和警告,对个别执法枉法,拿原则做交易,以消防执法谋取单位或个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树立消防监督执法在社会的良好形象,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威信。

5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保障消防监督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全方位、高效的执法监督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重要工作保障,更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在内部,建立法制监督和业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重庆市各消防支队、大队是独立的监督机构,由总队直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支队(大队)可通过法制员的监督纠错和总队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规范作用,督促和约束基层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批三级分离制度(或主责承办、审批二级分离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消防监督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过错追究、督办督查、激励奖惩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察,对发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外部,全面落实和深化警务公开,不断拓展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警务公开与消防监督执法“五大机制、三十四项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执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时,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送达执法意见反馈书,评价监督本单位和监督员的监督执法情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意见信箱、监督电话、互联网络等途径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落实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和监督;推行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要加强消防执法质量考评。总队要定期、不定期地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考评、综合评比、专项督察等形式对基层支队(大队)的执法情况和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按比例抽查执法案卷,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实体法的应用等进行全面检查,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干部的晋升、任免、奖惩挂钩,对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要严肃惩处。

摘要:从法规体系、落实力度、宣传手段、执法行为等方面讨论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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