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精选4篇)
攀岩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1篇
攀岩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男子和女子:
(一)世界运动会、世界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
(二)世界杯攀岩赛年度总排名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男子和女子:
(一)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2名;
(二)亚洲杯攀岩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1名。
(三)世界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1、2名
(四)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1名;
(五)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山地运动会、全国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同一单项2次前2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男子和女子:
(一)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3名至第6名;
(二)亚洲杯攀岩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2名至第3名;
(三)世界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3名至第6名;
(四)亚洲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2名至第3名;
(五)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山地运动会、全国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或同一单项2次第3名至第5名;
(六)全国攀岩分站赛年度总排名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或同一单项2次第1名至第2名;
(七)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同一单项2次前2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攀岩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同一单项2次前2名;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同一单项2次前2名。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男子和女子:
(一)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山地运动会、全国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4名至第8名;
(二)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或同一单项2次第3名至第5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攀岩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或同一单项2次第3名至第5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前3名或同一单项2次第3名至第5名。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男子和女子:
(一)全国青年攀岩锦标赛青年组(18-19岁)、少年A组(16-17岁)和少年B组(14-15岁)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4名至第8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攀岩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4名至第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攀岩锦标赛难度赛、速度赛和攀石赛第4名至第8名。
攀岩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2篇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2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四)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五)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六)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2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3.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世界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7.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亚洲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亚洲俱乐 部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四)全国运动会、全国排球联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7.第十三名至十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全国锦标赛、俱乐部大奖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前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二)亚洲青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前六名,授 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三)世界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前八名,授 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四)亚洲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前六名,授 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五)全国运动会获得决赛权各队,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六)全国锦标赛:
1、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七)全国青少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联赛、冠军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八)全国青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九)世界中学生排球锦标赛: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十)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男子U21、女子U20)锦标赛、联赛、冠军赛:
1、第一至八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3、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少年(男子U19、女子U18)锦标赛:
1、第一至六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
2、第七至八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与教育部门合办的锦标赛:
1、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四)世界中学生排球锦标赛第一至十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五)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第一至三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四至八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排球联赛、锦标赛:
1、第一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3、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五、三级运动员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3篇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第九至十六名20%。
(二)男子足球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80%、亚军70%、第三名60%、第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第九至十六名10%。
(三)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世界杯、奥运会比赛的全体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名40%、第六名20%、第七至八名10%。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亚洲杯、亚运会比赛的男子运动员分别授予:第一至四名100%、第五至八名8096、第九至十六名60%;女子运动员分别授予:冠军100%、亚军80%、第三名70%、第四名60%、第五至八名50%。
(二)参加亚俱杯、亚洲优胜者杯的运动员授予第一至四名50%、第五至八名30%。
(三)在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前四名的男子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30%、20%、10%、10%;女子各队运动员分别为冠军30%、亚军20%、第三名10%。
(四)在男子足球全国甲级联赛和足协杯赛中获得前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按名次前后分别为40%、30%、20%、20%。女子足球在全国性联赛中获得冠军、亚军、第三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40%、30%、20%。
(五)上述名次以下的男子前十二名,女子前八名(全年全国正式比赛最好成绩)队,可以推荐一名在本队从事专业训练六年以上(不包括体校训练时间)的运动员,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六)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可推荐2名全队成绩未达标的优秀运动员为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代表省辖市、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足球比赛的少年运动员。
(二)一个少年队,在一个中,参加过二十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4篇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获得世界杯亚洲区出现资格的3名参赛运动员;
(二)奥运会(男子):第一、二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世界杯、奥运会(女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U20男子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二)U17男子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12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世界杯室内五人制足球(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获得世界杯亚洲区出线权资格的8名参赛运动员;
(四)亚洲杯(男子):第一、二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
(五)亚运会(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六)亚冠联赛(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七)亚洲杯室内五人制足球(男子):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
(八)亚洲室内五人制足球锦标赛(男子):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
(九)亚洲室内运动会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十)全国体育大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一)全国运动会(男子):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二)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十三)全国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足协杯(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十四)U20世界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五)亚运会、亚洲杯(女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十六)全国运动会(女子成年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七)全国女子超级联赛、全国女子锦标赛、女子足协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U19男子亚洲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二)U17男子亚洲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三)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四)全国男子甲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五)全国男子乙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六)U19男子全国联赛、U19男子全国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七)全国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足协杯(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八)U17世界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九)U19亚洲女子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U16亚洲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一)全国女子超级联赛、全国女子锦标赛、女子足协杯:第一至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十二)全国女子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三)全国运动会(女子青年组)、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U18全国女子青年联赛、U18全国女子青年锦标赛: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十四)全国体育大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至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四、二级运动员
(一)U17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二)U18全国女子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
(三)U18全国女子锦标赛:第一至四名的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
(四)U16全国女子青年联赛、锦标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五)U19、U17、U15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男子、女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六)U15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包括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五、三级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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