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饮酒的规定

2024-05-19

禁止饮酒的规定(精选14篇)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1篇

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一、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工作期间(含加班、节假日、夜间值班)一律禁止饮用酒类或含酒精的饮品,确因接待等方面原因需要饮酒的,应提前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工作服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劝酒。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从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高度,带头立说立行,令行禁止,坚决根治饮酒误事、酗酒酿祸这一顽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引导教育广大干部员工深刻认识酗酒的危害性和禁酒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干部员工健康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达成共识,行动上变成自觉。

三、严格责任制。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单位员工的教育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制度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确保无违规现象发生。

四、严肃纪律。凡违反禁止饮酒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在以上处理的基础上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一单位多次多人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由饮酒造成事故的损失及一切不良后果,均由饮酒者本人负责。

五、加强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着手,采取随机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禁酒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公布监督电话,鼓励广大员工相互监督,共同保护广大干部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纪委将对各单位禁酒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2篇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饮酒问题的相关规定

各部、室、厂、分公司、药店:

为加强廉政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饮酒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原则上禁止在公司范围内及外出就餐时饮酒;

二、工作日中午如参加与工作有关的宴请,必须书面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赴宴饮酒;

三、工作日中午如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宴请,严禁饮酒;

四、饮酒后不得进入生产车间及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五、严禁工作期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六、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各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不断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还要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考虑调离、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特此通知

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规定 第3篇

刘某在经营多媒体光盘的甲公司上班, 逐渐了解了多媒体光盘的设计制作过程和市场特性。在高薪的吸引下, 刘某想跳槽到另外一家多媒体光盘公司, 但因在进入甲公司时, 曾经和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刘某在离职2年内, 不可以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上班。请问:在刘某离职后, 甲公司能否禁止他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如果坚持要去的话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

本案例主要是涉及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问题。

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职员 (尤其是高级职员) 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 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而流向竞争企业, 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公司为了确保对员工的培训成果, 防止员工跳槽, 避免对员工的培训沦为替同业作嫁衣;或者为了避免员工在离职以后, 把公司的商业机密使用于新任职公司和自己竞争, 所以除了要求员工不可以在任职期间私自经营同类业务以外, 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员工签约, 约定在员工离职以后, 不得在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上班, 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也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2年。

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6个月) , 调整其工作岗位, 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 (不超过3年) ,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就本案而言, 由于刘某只是公司普通职工, 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本案中, 刘某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协议商定的保密内容和竞业禁止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只要原公司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刘某就不能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否则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如果原公司没有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则刘某有权到其他公司上班, 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4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

1.申请商标同中国的、外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2.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第二款之规定)。

就该条款如何在实际案例中具体运用,笔者在此与大家探讨如下,主要是想通过分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以及法院审理的几个案件来阐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实际案件中是如何适用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为方便大家审阅,现举例说明如下。

1.2012年3月22日,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简称盛世中国)提出第10661558号“”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申请,指定在第34类“烟草;雪茄烟”等上。针对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HENGSHI ZHONGGUO”与我国国名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盛世中国遂向商评委提交复审申请,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因不服商评委裁定,盛世中国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判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而在二审中,虽然法院终审也驳回了盛世中国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但依据的则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的“同中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经与其他要素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则不宜认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该标志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构成近似。商评委的决定及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含有我国的国家名称,如果允许此类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从上述案例可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作的决定和判决虽相同,但适用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中国”及其汉语拼音“ZHONGGUO”,但由于整体构成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故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这和商标局、商评委以及一审法院的观点不同。二审法院的关注点在于,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含有我国的国家名称,如果允许此类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仅损害国家尊严,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从而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并据此驳回了盛世中国的诉讼请求。

而从上述判决,就得出“一切含有‘中国文字的商标都会损害国家尊严,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从而不能获得注册”的结论明显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是整体含有显著的文字从而不会使消费者认为“中国”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而仅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中国时,这样的商标仍是可以注册的。

2.对于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如果和该外国国家名称构成近似,那么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标志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同样的标志在该外国已被核准注册,该标志可以在我国使用和注册。但是,如果在该外国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在我国申请的商标差别明显,该申请商标就不能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在我国申请的商标。在第6272283号SWISSGEAR商标异议一案中,商标局、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文字‘SWISSGEAR构成,其中‘SWISS的中文含义可译为‘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似,故被异议商标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虽然被异议人威戈公司证明其“SWISSGEARBY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但其不能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将“SWISS”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在中国注册。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笔者就该案具体分析如下:被异议商标SWISSGEAR,其中的“SWISS”可译为“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GEAR”则可译为“齿轮、设备、用具、器械、装置”等。显然,“GEAR”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显著性较弱。而对于中国公众而言,被异议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瑞士国名“SWISS”(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的含义,它易被识别为“SWISS”和“GEAR”的组合。而且被异议人提供的在瑞士获得注册的商标是“SWISSGEAR BY WENGER”,显然与被异议商标不同,其中的“SWISS”并没有被认为是商标中的识别部分(笔者认为,“WENGER”应被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因此,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其商标“SWISSGEAR”的注册或同意将“SWISS”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在中国注册。

3.另外,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那么,在实际案件审理中,行政和司法机关又是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违法了该条款呢?

笔者找到了一个案例,详述如下: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卡莎公司)2011年4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2类的汽车、行李车等,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摩洛哥著名港口城市“卡萨布兰卡”仅一字之差,该城市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第十条第二款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卡莎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摩洛哥著名港口城市“卡萨布兰卡”仅一字之差,用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容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驳回了该申请商标。卡莎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申请商标“卡莎布兰卡”与摩洛哥著名港口城市“卡萨布兰卡”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容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后卡莎公司提出了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考虑到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卡莎布兰卡”组成,该商标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申请商标“卡莎布兰卡”与我国相关公众知晓的摩洛哥著名港口城市“卡萨布兰卡”仅一字之差,而外文名称出现中文音译上的差异亦属正常。没有证据证明“卡莎布兰卡”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固有含义和经过使用形成的直接指示特定商品来源的含义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卡莎布兰卡”指示了特定的地点或地区,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意义,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属性,依法不应当予以注册。

公司关于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5篇

为加强廉政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现就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和晚间、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二、公司内部领导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

时,严格按规定在单位食堂就餐,禁止饮酒。

三、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严禁接受与自己工作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户的宴请。

四、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场所。

五、严禁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员工利益的宴请。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损电力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禁止着标志服在公共场合饮酒;

八、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酗酒和酒后驾车。

违反上述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经济处罚700-2000元;对饮酒过量,影响工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依据违反次数分别给予廉政谈话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岗一年直至除名处理。由饮酒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同时,欢迎广大员工监督和社会举报,凡举报内容属实将奖励举报人300-1000元。

特殊情况,确需工作日中午办理接待业务时,需提前填报《工作期间接待业务客户审批表》并以传真方式交送公司党办,待相关领导审批后生效。没有得到审批的招待费不予报销。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带头执行本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工作期间接待业务客户审批表

单位

时间

申请理由:

主管领导审批:

纪委审批:

备注:

工作期间接待业务客户审批表

单位

时间

申请理由:

主管领导审批:

纪委审批:

备注: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我公司员工文明、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工作时中午禁止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下同)。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不断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除局纪委中午禁酒规定范围人员以外,确因经营业务、关系单位到访,需饮酒招待的,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范围,做到既不失礼节,又注重节约,不失形象。

第六条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对本单位或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所在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屡禁不止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要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7篇

市纪委:

《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纪发[2011]32号)下发后,我局党组5月 20日召开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布置将通知印发到每个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局党组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传达学习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单位迅速做好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务必使全体干部职工人人皆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体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规定。凡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除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取消责任人和所在处室(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同一处室(单位)多次多人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

管领导的责任。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所分管处室(单

位)的工作人员,确保本部门无违规现象发生。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局督导检查组,具体负责对局系统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工作的督导检查。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8篇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1]

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 消费者无论是在酒店还是KTV消费时, 可以选择消费商家提供的酒水, 也可以不选择商家提供的酒水, 自带酒水的。商家是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 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的。

此外, 关于KTV还存在“最低消费”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可以允许的, 因为商家具有自由经营权, 但是事先需要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 如此才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试想下, 如果酒店等娱乐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话, 消费者一般是不会选择自带酒水的, 因为还要承受携带不便等麻烦事, 之所以消费者怀揣酒水, 主要是因为娱乐业的酒水都是暴利价格, 而且种类单一且不乏很多都是假酒, 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不被商家坑骗的心理而自带酒水是情理之中的事。

归根结底, 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 实际上酒店和KTV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酒店或KTV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记者调查, 目前一些娱乐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 甚至一些娱乐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据业内人士透露, 目前我国KTV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 而酒水利润则占经营利润总额的1/3到1/2, 是KTV的主要利润来源。

二、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 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权的本质是交易双方的对等支付, 消费者支付货币享受服务, 商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这一交易行为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点才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那就是货有所值, 而KTV等娱乐场所的酒水一般都要高于市场卖的酒水好几倍, 这一现象很明显破坏了这个交易的平衡点, 消费者当然不会任商家宰割, 所以很多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

目前很多地区都制定了地方文件禁止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 一经发现对其处以罚款等惩罚, 这一规定是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任何更深层次的制止这一行为的发生呢

笔者认为之所以消费者想要自带酒水去娱乐场所消费, 归根结底的原因是由于商家的酒水价格高的离谱,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就是把商家的酒水价格降下来, 让其和市场价格基本持平, 这样的话, 消费者也不会愿意大费周折的自带酒水了, 商家的禁止告示也不需要存在了。

当然, 娱乐商家之所以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主要想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搞内部垄断, 从而在酒水上获取暴利的价格差, 为了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举报热线”的形式对商家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顾客一旦发现商家有酒水价格过高的现象, 可以打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由工商局等行政部门对商家进行警告, 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举措, 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禁带酒水的告示是无效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中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指的是双方都意思自治, 而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 明显已经违背了顾客的消费初衷, 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没有建立在自愿, 平等的基础上。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40条亦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娱乐企业在消费者消费前所打出的禁带酒水的告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 为了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笔者认为根本的举措就是要求各娱乐企业降低自家的酒水价格, 使其与超市的酒水价格持平, 同时坚决杜绝销售假酒的行为。这样消费者无需自带酒水, 娱乐企业也可薄利多销, 赚取合理的酒水买卖差价。同时娱乐企业也应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营造出“以人为本”的消费环境。

最重要的是, KTV经营者要把盈利的重点放在提高服务质量, 突显KTV的特色上, 毕竟KTV等商家的经营范围主要还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唱歌娱乐的服务, 酒水的销售应当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方便, 而不应该成为娱乐场所的重要盈利手段, 即使销售酒水, 也要保证酒水的质量, 更多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积极与消费者在酒水等方面进行沟通, 更合理的制定酒水价格, 使得消费者更加信任自己, 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9篇

“房价上涨过快”“房价比失衡”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在这方面,尤以京沪两市最为突出。去年11月以来,上海因房价涨幅过快两度被央行警示。而北京房地产的高状态也一再被专家警告,并直接影响到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去留。3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配套出台两项相关的财税政策。这两项政策的要点是:调整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房价标准,从每平方米不超过3500元至4500元。对购入未满一年的商品住房出售征收5%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税额11%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河道整治费,总共5.55%。

以“满足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为目标,在《意见》基础上,上海下一步还将通过增加中低价房供应,运作财税、金融、行政、法律等调控“组合拳”,确保楼市“软着陆”。

四川出土百年石碑——

碑文规定禁止教育乱收费

四川宜宾高县庆符镇中心校在平整操场时挖掘出168年前一石碑。碑文内容证明当时当地官员就禁止教育乱收费,这也是全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记载禁止教育乱收费的石碑。

碑为《德政碑》,立于清道光16年(1837年)原碑文除有9个字风化外,整块碑较完整。从碑文中了解到当时庆符县读书人在参加生员(通称秀才)考试中,规费一时高涨,而学生多出自寒微之家。毓县令针对这一情况,由政府行文规定每年考试收取每个读书人的规费为二百四十文,不得多收。这一规定,让许多贫寒子弟能有机会考入府学、县学就读,大家心怀感激,所以勒石为谢,并立于该县考棚前。

乡镇卫生院缺少设备和人才

“没有设备和人才,乡镇卫生院只有死路一条。”两会上,何东成代表说,南阳市每年考上大学的学生有几万人,但是回到南阳工作的不足200人。而具有医疗技术的大中专生,只有几个人,还都是想方设法要留到市或者县里工作。愿意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多年来一个人都没有。于保法代表说,他走了10个省市自治区,看到农村医疗现状很可怜,好多乡镇卫生院仍然是老三件: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连基本的化验设备,比如显微镜都没有。

北京市白领薪酬水平调查

1.2004年平均月薪增长幅度全国最高:从来自智联招聘网发布的城市薪酬数据最新结果看,深圳的平均月薪从2003年的3987元增加到2004年的4109元,仍然占据城市榜首。而北京以3764元排在上海的3650元前,列第二位。其中,北京从2003年到2004年的平均月薪增幅达到11%,增长幅度全国最高。

2.电信与IT薪酬正在下滑:来自其他一些主力人力资源机构对京城白领的薪酬状况调查显示,昔日最诱惑人的电信与IT薪酬正在下滑,均值年薪不到5万元;金融、汽车则仍显上升潜力。目前高层管理人才年薪已达50万元以上,中层管理人才年薪约为20~30万元,一般骨干年薪约为6万元。同时,文化、咨询、旅游等行业的首都特色正在凸显,由此也带动着薪酬的水涨船高。以咨询业为例,中层员工的年收入一般在15~20万元,刚入行者的月薪平均水平也达到了4000元以上。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10篇

龙纪字“2011”19号

中共龙南县纪委龙南县监察局

关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工作期间饮酒的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东坑、黄沙管委会,九连山、安基山营林林场,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效率、损害干部形象,同时,造成铺张浪费、影响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引发违法违纪现象、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之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之要求,以及市委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会议‚要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的建设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严格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爱护干部、教育干部、保护干部,要‘严’字当头,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革除弊病、改进作风‛、县委在作风建设会议关于‚在项目建设中比拼作风,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检验作风,在实干惠民中改进作风,在勤政廉政中锤炼作风‛等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

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严格禁止工作期间饮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酒对象

县级领导,各乡(镇、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禁酒要求

严禁在县直单位、部门、乡(镇、场、管委会)、村(社区)开展调研、检查、考评、考核、走访慰问等工作时饮酒。

三、处罚措施

1、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情节轻微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和电视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本单位如发生干部职工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四、其他

本通知要求的范围仅限于县内各级干部之间,对外接待除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执行禁酒通知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做到令行禁止。县纪委监察局将对禁酒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者,将按通知规定给予处理。

举报电话:35***7

中共龙南县纪委

龙南县监察局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11篇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工健康与安全,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区教育局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印发 “丁庄小学关于教职工在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包括临时代课教师)在工作日中午一律禁止喝酒,学校领导、管理人员非公务接待同样不准喝酒。否则,只要是酒后上班,每次扣评估分5分,经济处罚20元;酒后上课、开会或参加其它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0分,经济处罚50元;酒后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20分,经济处罚100元。

二、学校教职工在任何场合不准酗酒闹事,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评估分5----20分,经济处罚20----100元。

三、全体教职工在工作或值班期间严禁喝酒,违者则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每天处罚100元。

四、学校教职工在学校滋事生非、扰乱正常教育教学或办公秩序者,一律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每天处罚100元,并每天扣评估分10分。情节恶劣触犯法律者,则报请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12篇

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规定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十八大以来,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整治“四风”高压态势,紧盯重要节点,持续不间断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近日,郑州市根据举报和监督检查,查处了郑州市二七区两起违反郑州市工作日午餐禁止饮酒的案件,13名在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酒的公职人员被全市通报批评,3名领导干部受党纪处分。

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党风廉洁建设和作风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公务接待工作。现根据郑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再次重申郑州市禁止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并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郑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员工作日午餐禁止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制式服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轨道公司与参建单位之间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走访、宴请活动。参建单位举行技术评审、专家论证、协调征迁、各类会议邀请郑州市公职人员及轨道公司人员参加的,在工作日午间不得提供各类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

三、参建单位在郑州举行的公务接待应遵守郑州市轨道公司《关于规范轨道交通公务接待的指导意见》,并执行郑州市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对郑州市轨道公司员工公务接待期间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拒绝,并向公司监督机构报告。

四、各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不符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公务接待及“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的制度进行修订,纳入廉洁从业“双承诺双评价”内容并定期开展自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因参建单位违反郑州市及轨道公司规定造成轨道公司员工被责任追究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收缴违约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

监督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

郑州市纪委监察局驻轨道公司特派员 *** 郑州市轨道公司纪监审计部部长

0371-55166688 纪监审计部:

0371-55166685

举报邮箱: zgjjsjb@163.com

附件1:

郑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关于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

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影响工作,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禁止。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务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现将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规定如下:

一、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禁止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制式服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本规定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在以上处理基础上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做出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公务人员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对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酒规定行为的,或对本单位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

五、确属接待任务的宴请,需按有关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有关部门备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轨道交通公务接待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加强郑州轨道交通廉洁从业工作,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防范轨道交通领域公务接待中违纪违规风险,保障轨道公司及参建单位干部员工的政治安全,针对轨道交通廉洁从业“双承诺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借鉴部分参建单位公务接待中的经验,现就规范轨道公司与参建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轨道交通公务接待范围

轨道交通公务接待是指因郑州轨道建设、运营、资源开发、设施设备采购、服务咨询等公务事项进行的考察调研、学习交流、验收评审、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接待工作。

轨道交通公务接待指导意见实施范围为轨道公司及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设计、咨询、服务、货物供应商等单位。

二、明确轨道交通公务接待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简、严格范围。公务接待应务实节俭、有利公务、简化礼仪,轨道公司与参建单位之间、参建单位相互之间不安排走访、宴请活动,不得将个人旅游、探亲、娱乐、健身等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在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接待。

(二)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标准。轨道交通公务接待应遵守和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标准规定,不提高标准,不奢侈浪费,不出入禁止性场所,确保经费支出合规。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程序。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应符合财务管理规范,正确处理公务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不得混淆其他费用开支,不得报销不规范票据。

(四)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监督。公务接待要通过严格审批程序和规范的报账程序,杜绝不合理、不合规、超标准、超范围费用开支,公务接待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账务处理等情况要经得起各方面监督检查。

三、规范轨道交通公务接待行为

(一)规范公务接待审批流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建单位中的国有企业公务接待应依照规定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并执行一事一报,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设有内部食堂的,公务接待应当在内部食堂节俭安排,并建立食堂接待台帐。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宴请的,允许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餐,但须严格规范管理。参建单位中的其他单位在郑州设立项目部并单设账目进行财务核算的,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二)严格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各参建单位要依照或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公务接待的开支标准,对业务招待费、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食堂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开支进行规范,建议在经营性饭店进行公务接待的一般情况接待费用支出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元。实行集中采购的茶、酒和其它接待用品,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完备的验收证明。领用时需填写出库单,注明使用时间、领用品名、数量、领用人。报销郑州的住宿发票时,凡酒店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注明住宿人数、天数、单价、金额,无法列出的,应附酒店消费清单,住宿费应在标准限额内报销。

(三)严格公务接待禁止性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规定,借鉴部分参建单位的管理经验,对轨道交通公务接待明确下列禁止性行为:

1、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不得公款购买提供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档酒水;

3、不得公款购买提供烟草制品;

4、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以及在居民区设置的“一桌宴”等隐蔽场所;

5、不在接待费用中列支旅游景区门票、景区交通费、导游费、景区住宿费等费用支出;

6、不在接待费用中列支歌舞演艺、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娱乐等娱乐费用;

7、不在接待费用中列支礼品、土特产、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8、不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四、严格轨道交通公务接待责任追究

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13篇

《公务员法》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 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应来看, 薛强在国家发改委任职期间, 曾参与多起重大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工作, 涉及电信、医药、网络零售、保险、银行等行业, 还曾参与起草反垄断相关规章和文件。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 客户是那些被卷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指控的企业, 而这恰恰是薛强在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处室任职期间的业务对象。很显然, 薛强在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处室任职经历, 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和竞争法业务部具有直接相关关系, 辞职后立即进入这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工作, 还具体负责反垄断业务, 已经触犯了《公务员法》第102条的就业禁止要求。

《中国青年报》报道援引了有关专家的说法, 专家声称《公务员法》第102条的“直接的利益”很难界定, 认为反垄断局只与垄断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专家为薛强提供的这种辩护根本站不住脚, 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业务部门为客户服务, 必然要代表客户, 直接与反垄断行政机关打交道, 这怎么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呢?

因此, 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知会薛强本人和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 要求其遵守《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要求, 在辞职期后的两年期内不得出任现职, 也不得以任何劳务或兼职方式为现雇主服务。

这起事件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就业禁止规定的粗疏。三年或两年, 并不足以妨碍很多领域内的离职公务员, 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业务资源为现雇主服务, 从而使现雇主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以反垄断为例, 这个领域的法律、规章、文件的颁布及调整, 事关重大, 受到国内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还因涉及外国资本和跨国企业, 可能引起国际纷争, 因此必然是高度慎重的。简言之, 反垄断法系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 法规表述和释义影响时间较长, 这就决定了在反垄断法系的起草者完全可能在离职后的两年或三年后, 仍然可以把握住当初起草法规文件时的模糊含糊之处等漏洞, 比如部门之间的职能协调、衔接漏洞, 来为现雇主服务, 并因此获得超额薪酬或奖金奖励。

还应考虑到的另一种情况是, 离职公务员完全可能在离职前较早就已与现雇主达成协议, 在过渡期内在法规文件的起草中、执法中有意照顾现雇主利益, 在法规文件中为之设置“后门”, 部署执法时打击现雇主的竞争对手, 离职后可以因这些“贡献”获得奖励。

限制饮酒 文明饮酒 第14篇

1饮酒伤肝伤脑

不论何种酒,只要称之为酒,其中必定含有酒精,包括白酒、啤酒、红葡萄酒等。酒精即乙醇。乙醇进入人体之后在肝脏中变为乙醛,乙醛对肝脏有毒性,会损伤肝细胞,可引起酒精性肝病。所以说“饮酒伤肝”。酒精还伤脑。一次饮酒过多会影响思维,头部会感到不适。此外,急性酒精中毒还会引起胃出血、诱发心律失常等。

2饮酒增加癌症发病率

医学研究表明,饮酒和某些癌症之间存在依赖性的关系,随着饮酒量的增加,癌症的发病率明显提高。酒精是上消化道癌症(如食管癌、咽喉癌、口腔癌)的直接诱因,75%的食管癌患者是由长期大量饮酒引发的,50%的口腔癌,咽喉癌患者曾经是酗酒者。女性长期大量饮酒,可使乳腺癌发病率提高10%,并且乳腺癌发病率随着饮酒的数量和时间的增加明显提高。

至于肝癌、结肠癌与酒精之间的联系,医学界还存在许多争论。一般认为,酒精是这些癌症的间接诱导因素。在美国,超过36%的肝癌患者与长期大量饮酒有关。调查发现,每日摄入酒精超过50克者,与不饮酒者相比,患结肠癌、直肠癌的危险性增加1.5~2.0倍。即使长期大量饮用低度酒,也会诱发癌症。

3饮酒量需严格控制

我国2007年《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若一饮酒尽可能饮用低度酒,并控制在适当的限量以下。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克,相当于啤酒750毫升,或葡萄酒250毫升,或38度的白酒75克,或高度白酒50克;成年女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15克,相当于啤酒450毫升,或葡萄酒150毫升,或38度白酒50克。孕妇和儿童、青少年应忌酒。

4少量饮酒有健康功效吗

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少量饮酒(尤其是红葡萄酒)会有益于心血管健康。事实上,即使红葡萄酒中有些能调节血脂的成分,关键的问题是,在饮酒量少(不足以伤肝)的前提下,这其中的有益成分摄入量也不足,这样是否还能发挥其调脂作用,从而有利于心血管?恐怕是不能的。有人提到,若要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即有抗动脉硬化作用的所谓“好胆固醇”),则需每日饮红葡萄酒7杯(每杯200~250毫升),而且需连续饮2个月。如此,只怕血管尚未软化,肝必定已经受损!中华医学会肝病学会制定的酒精性肝病诊断标准中即有:每日饮酒400克、持续2周,出现症状与肝功能损害,即可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

5提倡文明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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