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

2024-06-05

《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精选6篇)

《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 第1篇

《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 微课名称

《合同的订立》

授课教师

刘茂香

学科

德育课

适用对象

中职生

教学用时

3分50秒

微课内容

本节课采用情景融入角色扮演、分析归纳问题等教学方法,贯彻寓教于乐的思想,体现中职教学理念。

本节课的知识点比较凌乱,抽象、枯燥,但又是后面知识学习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采用传统教学方法,达不到预期结果。所以我在微课制作选用了日常生活案例、图片,用趣味的比喻,吸引学生,将枯燥的理论学习变成短小连环画画面,学生通过画面、小组合作探究解决书本理论,并用理论知识指导、解决生活的合同问题,从而起到无声教育作用——让学生遵纪守法、依合同法办事,使法为人民服务。

教学目标

认知:掌握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概念。

情感态度观念:通过对合同知识的学习,培养自己的契约意识,形成践约、守约的观念。运用:能分辨出生活中合同订立过程的要素。

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小组合作探究法、情景角色扮演教学法等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课 前

1.教学前期分析:《合同的订立》是《善用合同办事》的第一部分内容,它在整册书中所占的位置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为后面订立有效合同、合同履行的学习作了理论铺衬。《合同的订立》涉及的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等知识点较分散,不易把握,但也是必须掌握的抽象知识。因而,我将教学重难点设置为理解合同订立程序各要素的概念。

2.课前探究:

(1)视频播放:春节联欢晚会中小品《策划》,然后各学习小组讨论:

(什么是合同?合同订立包括哪两个程序?

(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包括哪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程序)

(借助互联网,请理解以下几句话:

A、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西方谚语

B、在商业社会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庞德

(设计意图:创设情境,运用翻转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快乐中自主合作解决最基本的知识点“合同的概念”,为教学重难点做铺衬。)(2)需在课堂解决的重难点:理解合同订立程序各要素的概念。

(3)观赏视频之后的要求(要求各学习小组自主合作完成观看视频之后的问题)。

3.制作微课以及课中PPT(1)本节课是针对第二部分课堂探究而设计的,用以突破难点。

(2)制作微课之前,先制作PPT。学生看完微课后,预设可能的情况。(3)用PPT展示学生可能没有总结的或者不理解的结论。

课 中

课堂探究:

1、自主探索、获取新知:

在学生掌握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展示日常生活过程中的买卖合同、客运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等图片,让学生理解生活中的实际情形在法律上的意义,激发学生学习合同法的兴趣。(设计意图:让学生在发现问题后,提供给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空间。由于学生的掌握知识水平不一,这个环节的设置可提供给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强的同学有展示自己的机会,给其他学生自主探索的空间,同时增强了学生的合作意识。)

2、细致讲授,归纳总结

(设计意图:本环节是解决重点知识的重要环节,教师灵活处理,重点归纳)

(1)学生案例表演——悬赏广告(小林捡到一只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的皮包。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相谢。悬赏广告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问题),从而引出知识点。

(2)剖析知识点:要约、反要约、要约邀请以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大区别,并用生活实例说明哪些是要约邀请。

(3)知识内在联系图: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引出知识点二承诺的概念。

3、课堂练习:(其一是指导各学习小组讨论教材132页活动框的内容,让学生明白四个镜头分别属于哪种合同关系。趣味的比喻二是恋爱和结婚分别属于合同的哪个阶段,从而突破教学的重难点。趣味比喻三是角色扮演:买卖情景(见PPT),想一想,区分出对话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课 后

一、课后探究(即课堂探究中趣味比喻三——角色扮演:买卖情景(见PPT),巩固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概念)

二、反思:

1、本节课创新特色:情景融入角色扮演、有趣味的比喻,学生在玩中,在学中反思,体现了寓教于乐的思想。

本节课的素材取之于生活,用于学习,解决于生活。

2、教学设计思路反思:

(1)把问题融入到实际的生活实际中,避免了单一的教教材。

(2)课堂上列举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感兴趣的图片、案例,趣味比喻,将情景角色扮演与分析归纳融合,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3)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愉快的学习,并且通过多种学习方式(如自主学习、协作学习、自我创新等),获取信息,提高能力。

3、微课知识教学的反思:

(1)翻转教学模式是新生事物,大家对此运用还处在摸索当中,理论、实践都不成熟;有点还处于排除阶段。

(2)我校是农村中职学校,学生文化底子薄弱、独立自主合作意识差,使用翻转教学比较困难,甚至只有名存实亡罢了,所以课堂以教师讲解为主,并且还要找一些简单、学生感兴趣的直观材料,才能凝聚学生的注意力。本微课模块清晰,画面美观、简单、取材为生活实际事例。(3)在教学中,我坚持贯彻寓教于乐的思想,运用中职教学理念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每一个学生在每一堂课上都学有收获。

《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 第2篇

篇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甲公司XX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XX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XX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评析:“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关于工期,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XX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评析: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 “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XX-02-13 20:24:41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篇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

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解美川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依据之一。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是加强工程管理的关键。

【关键词】 施工合同的订立依据;签订程序;注意事项;审查要点

《合同法》第二条将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均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指签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客体也叫标的,如:工程项目、货物、劳务等;内容指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益和义务。

从合同理论上说,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广义的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项目关系的多元性、多变性、金额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和加剧了工程合同的风险性。施工合同又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是开发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源头,是进行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开发企业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订立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和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以往合同签订中的经验和教训写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一文,供大家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和条件

施工合同订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工程,其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的内容

承发包方应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订立施工合同,通常按所选定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DZ01)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件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了合同当事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合同当事人需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双方的承诺书等。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方双方的协议义务做出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做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行施的通用性,基本通用于各类工程。《通用条款》共有

11部分47条。基本内容包括:

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语言文

字和通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和图纸。

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项目经

理、发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㈢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包括: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

㈣ 质量和检验。包括: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㈤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

㈥ 合同价款与支付。包括: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

认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㈦ 材料设备供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㈧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

㈨ 违约、索赔和争议。包括:违约、索赔和争议。

㈩ 其他。包括: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

艺,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份数和补充条款。

(3)专用条款

由于建筑工程的条件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各个具体工程,因此《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使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也应该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发包人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等合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文字明确。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应与发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确定的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发包方应依据合同条件逐条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承发包双方对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协商和填写方法

《协议书》共十条,其中需协商和填写的有六条,其中:

⑴ 工程概况

本条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

⑵ 承包范围

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并注明其中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交接部位。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法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的相关内容。

⑶ 合同工期

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在协议中应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协议书中应按承包人的承诺工期为准。如果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部分工程的,在专用条款中应予以明确。

工期计算可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XX)38号文执行。

工期定额依据地区类别、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指标编制,总工期=±以下工期+±以上工期。

群体建筑的工期一般在单栋工期的基础上增加15~25%,抢工期的项目,允许在定额工期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合同工期;超过20%的,一般给1~5%的赶工费,通常补贴2%。

⑷ 质量标准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的规定一般填写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 主要功能项目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对于有评优要求的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XX)该标准适用建筑工程在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且是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标准。各类奖项的评优,也可按各类评优标准填写,如:鲁班奖、姑苏杯、扬子杯等。

⑸ 合同价款

① 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追加合同价款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 合同计价方式的确定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a、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

b、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d、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是否预付款及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和每次付款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和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 供预付款保函等内容。

e、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可以按月支付、按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对合同内不同工程部分或内容也可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为了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填写方法,下述诸方面应引起注意:

(1)对承包方应了解的内容:

对承包方(总包、分包、专项承包等单位)履约能力应认真分析判断,其中:

㈠ 资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质)

㈡ 施工能力(业绩)

㈢ 财务状况(是否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㈣ 社会信誉

㈤ 外地企业是否当地注册登记

对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非独立法人不能签订合同。

(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内容,是防范合同纠纷和扯皮的重要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工程承包范围的界定和文字描述,重点可考虑下述事项。

㈠ 应明确界定与相关相连接工程之间具体的分界部位,具体描述举例如:单体建筑工程:

① 给排水系统与室外给排水系统工程可界定为出外墙面一米或至室外第一管进位,管井及接头由室外施工方负责等。

② 散水以内的土建工程(含散水、室外台阶)、给排水、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安装及预留预埋属合同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 本合同不含消防(但含疏散指导、应急照明的安装)门窗等安装工程,但含以上部分安装后的补洞、补灰、补砖等配合工作。

㈡ 应符合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和有利于工程的总包验收、分包验收及专项验收要求。如:人防工程中,统一由消防验收的通风工程与消防工程分别包给不同队伍施工,在系统专项验收报验时总包分包之间容易扯皮。

㈢ 应符合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要求。如: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完成后的基础拆除、土方工程中的挖基槽及修整边坡等,均应按定额工程内容完整描述工程承包范围,防止工程内容重复和结算扯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可供参考。

(3)关于合同价款

㈠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应做到第一要有协议,第二要明确确定。如: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等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㈡ 采用固定价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闭口价)、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争议。同时,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绝对值法)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㈢ 工程量变更的程序及计价方式均应明确说明,防止只有工程量变更程序性条款,却无计价方式条款,引起双方扯皮。

财建【XX】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合同价款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释。

(4)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应约定供应方、现场施工方、发包方等各方在材料设备供应、运输、拆验、现场保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及结算方法。

应明确界定材料设备供应付款的具体标准。如:“货到付款”、“货到全付款”等说法,即没有界定具体货名,也没有到货数量和验收标准,容易造成供货方到部分货就要求付款或要求全部付款的诉求。

(5)质保金的返还

《合同的订立》微课教学设计 第3篇

信息化教学内涵

信息化教学模式是根据现代化教学环境中信息的传递方式和学生对知识信息加工的心理过程,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支持,调动尽可能多的教学媒体、信息资源,构建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学生能够真正成为知识信息的主动建构者,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1)。

教学方案的设计

1教学内容介绍

本次课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它是《经济法》课程当中《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2)。我们旨在通过本次教学项目的完成,以达到如下三个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形式2.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能力目标:1.能订立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2.能通过合同的有效期限、试用期等重要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态度目标1.通过教学空间的充分利用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资源整合能力。2.通过任务驱动等教学方法的使用来培养学生认真参与、积极交流的团队精神3.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意识。

2教学方法与手段

我的教学对象是大二的学生,其优势在于信息化空间教学手段已经适应;面临毕业找工作,马上会用到劳动合同,因而学习欲望迫切。其劣势在于知法守法的意识较为薄弱,资源整合能力有待加强。根据学情分析,我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在教学方法上,我选用了任务驱动法、案例分析法,小组学习法,比较学习法等多种教学方法(3)。在教学手段上,我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程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插入了大量图片和视屏,丰富了教学内容,使教学方式生动灵活,具有吸引力;采用了网络教学手段,通过世界大学城空间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疑辅导,培养和训练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同时也便于教师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教学过程

我的教学过程一共分为8个步骤:

(1)课前预习

利用职教新干线平台,提供整理过的各种学习资料。要求学生课前进入教师个人空间,利用发表的表格教案,来自主学习最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结合之前学过的《合同法》思考:劳动合同和普通民事合同在订立方面有何不同之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2)案例导入

插入视频资料,用真实案例来增加学生感性认识,让学生明白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就此提出问题,导入本次新课。

(3)任务布置

既然学生已经意识到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那究竟如何签订一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呢?从而确定本次学习任务。教师通过提供纸质的问题合同,让学生分组讨论,找出问题所在,并引导学生进行任务细分,从合同订立主体,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期限条款、合同试用期条款这几个方面去考虑。

(4)理论指导

为了辅助学生顺利的完成任务,我针对教学重点、难点进行理论指导,分为四个部分。(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形式.:我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展示案例、图片、教学PPT,丰富了教学内容。

(2)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我通过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思考,运用网络教学手段带领学生进入教师个人空间,查看湖南省劳动合同官方范本,让学生感觉理论与实际的零距离接触。

(3)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我通过教学PPT进行理论学习,并运用网络资源带领学生参与新劳动法颁布后热炒的“华为辞职门”讨论当中,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订立:我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展示案例,教学PPT.,使教学更为生动。

(5)任务完成

通过教师的理论指导,由学生分组完成任务,找出事先发放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学生互评,教师点评。

(6)归纳总结

教师根据学生任务完成情况,强调本次教学的重点、难点。并通过带领大家进入个人空间,进行知识拓展,观看《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加深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

(7)布置作业

教师通过空间布置作业

(8)教学反馈

学生可以通过空间留言,与老师交流,随时随地进行自主学习。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反馈意见随时调整教学方案,来更好的完成教学目标。

总结

本次信息化教学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效果很好。对教师而言,通过空间进行网络教学,使教师角色的发生深刻改变,大大加强了师生之间交流,促进了教师个人素质的提高。对学而言,网络技术的运用,学生不必拘泥于时间和空间,可以通过各种终端进行个性化自主学习,可以通过空间自主答疑或在线提问;通过文字、图片、动画等多感官的刺激,促进学生对识记内容的理解和对实践内容的掌握。

注释

1张佩英.云计算及其应用探讨[J].制造业自动化,2010(9):78-80.

2陈翠娥.NIIT专业教学改革探索——基于职教新干线平台[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2(9):82-83.

浅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4篇

[关键词] 劳动合同;订立;解除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1-1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可以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另外,对企业适当增加税收,用于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2)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可采用如下措施:(1)加強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3)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2)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

通过上述方法相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能更加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更加充分的得到保障。

作者简介:韩杰(1991-),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2合同的订立 第5篇

【案例】

《信诚人寿200万理赔案波澜又起再审程序已启动》(中国保险报2008-01-07)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 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 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指定其母孙某作为保险金受益人。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同年

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 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 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10

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在信诚人寿公司指定的医院 进行了体检,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被杀。

10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安排代理人黄女士通知谢先生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及补

缴保费18.7元。黄女士在通知的过程中得知谢先生已身故。2001年11月13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2002年7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2年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的保险理赔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了投保人谢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意味着 双方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且投保人谢某已于签署投保书的 次日,向保险公司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此案 争议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中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保险公司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 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投保人谢某已依保险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凭投保 人的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其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 性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以其未收到投保人的体检报告为由,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 责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应依照条款,向谢某的受益人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并支付从2002年1月 15日起至付清保险赔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250元。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 审理,对此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均作出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断,并于2004年11月作出判决认为: 至谢先生遇害身亡时,上诉人尚未作出核保的承诺,亦未出具保单,故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期间尚未开始,上诉人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即保险金受益人)要(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的受理费20250求上诉人

元,也由被上诉人负担。

2007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 此案进行再审。

第一节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合同法》第14条第1项)。

4.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第2项)。

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

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所作的取消要约,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生效之前)所作的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存续期限(承诺期限)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3条第1款)。

2.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区分为:

(1)即时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项)。

(2)合理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项)。

四、要约的失效(丧失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承诺(acceptance)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即: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3.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3条)。

《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承诺期限的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即: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3)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即: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二、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三、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原则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承诺生效的效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

两个例外:

(1)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外的例外,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地

《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合同书的(最后)签字/盖章地

《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主要义务的履行地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强制承诺

强制承诺,是指一方依法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公共运输承运人:《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电信业务经营者:《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3.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1998)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供电营业机构:《电力法》第26条第1款:“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5.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三节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一、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格式条款使用人对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合同的无效)和第53条(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对格式条款的行政控制。

在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消费贷款合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12条第1款),汽车买卖合同,拍卖、典当合同等中,其使用人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要约,是指特定人向相对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相对人接受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错

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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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在现代的工作生活中,订立合同已经成为了一种十分常见的事情。合同因为其清晰地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大众的青睐。那么,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赢了网为您解答。

一、订立合同的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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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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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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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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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订立需要一个过程,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在订立一个合法的合同。许多人因为对合同订立的程序的不清楚,订立出一些不能用或者说不合法的合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合同订立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赢了网能为您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

来源:(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http://s.yingle.com/ht/149082.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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