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公司法案例

2024-09-15

优秀公司法案例(精选9篇)

优秀公司法案例 第1篇

非石文化

我心非石,不可移也。繁世浮华,唯艺永存。笔墨丹青,高雅脱俗。千年茶韵,返璞归真。

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公司满怀憧憬地从五千年历史中拾起了古文化的精华,传播恒久不变的经典魅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让千年传承的艺术遗产在现代社会绽放光芒,让更多的人接受经典文化的熏陶,陶冶性情,触动心灵。不忘初念,不失初心,非石文化愿携手志同道合者共创辉煌明天。

优秀公司法案例 第2篇

2013-3-25 14:57:26来源:首席财务官作者:【大中小】

董秘们认为‚除了确保合规之外‚了解投资者的需求‚站在投资者和市场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可以使信息披露的工作做得更好.2012年初‚ACCA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助下‚对11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信息披露奖”及“信息披露奖”提名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访谈‚并据此总结了国内信息披露工作的优秀做法‚并藉此报告与其他企业分享.信息披露工作的驱动力

对大多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工作最基本的驱动力可能是合规.不过一些优秀的国内上市公司已经深刻认识到信息披露的价值‚不再只满足于合规‚也希望通过主动的披露维护品牌价值、塑造公司文化、与资本市场建立密切联系以挖掘再融资的机会.海正药业通过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了两次再融资.董秘张薇认为‚通过与投资者良好的沟通‚能使企业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诚恳的沟通态度很重要‚切忌讲故事或者忽悠‚即使企业业绩处于下滑阶段‚也要告诉投资者将会采取怎样的措施.抓住资本市场上的机遇也是一些公司借以推动自己的新引擎.东方电气证券事务代表黄勇表示‚做好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和内控‚可以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谋发展.中青旅的董秘刘广明对此十分认同‚在中青旅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会考虑到信息披露因素‚董秘会深入参与到决策过程之中‚无论是财务统筹还是业务发展‚都强调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另外越来越多上市公司意识到信息披露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东方电气证券事务代表黄勇提出‚要进行公司“市值的预期管理”‚让投资者的评价符合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既不美化也不丑化‚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在必要时间发布信息.海正药业的张薇表示‚市值管理的一个目的是要避免股价大起大落‚帮助市场对公司未来业绩建立良好的预期‚而不是反应过度.上海电气董秘伏蓉表示‚如果股价不能反映管理层所认为的公司价值‚公司应该通过多方位的沟通让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的情况.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理解

信息披露五项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信息披露工作?如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所提到‚信息披露需要遵循 “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公平” 这五大原则.事实上‚要真正按照这五个原则做好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公司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海通证券董秘金晓斌认为‚在五大原则中‚董秘真正能确保的只有“及时”与“公平” 两项原则‚而其他三个要素需要企业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整体公司治理的高水准来保障.公平性是董秘们分歧比较大的领域.散户跟机构投资者所关注的信息大相径庭.从倡导价值投资和积极进行市值管理的角度‚一些董秘在信息披露上‚特别是在主动披露方面‚在不违反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会更倾向于与机构投资者沟通.身为2011年“信息披露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之一的吕红兵律师认为‚虽然企业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正常的深入交流无可厚非‚但是在处理与投资者沟通的公平性上‚必须恪守底线‚不能在正式信息披露之前‚提前向机构投资者透露敏感信息.对于监管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青旅的董秘刘广明认为‚监管的要求应该是最低的要求.在达到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需要更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这包含在定期报告中做叙述性分析性的披露‚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兖州煤业的董秘张宝才更认为‚信息披露是企业“呼吸的咽喉”‚ 要如实展现公司的发展‚透明公开都很重要‚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展现上市公司活力的命脉‚公司需要通过各种不同方式与境内外投资者切实沟通‚建立一套诚信体系.兖州煤业同样愿意主动披露一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1.建立信息发布的授权体系和发言人制度

上汽集团明确了信息发布的授权人为董事长、总裁与董秘‚其他高管发布信息必须得到授权.在敏感时间段‚上汽集团严格要求信息保密的纪律性‚董秘对高管在各种公开场合的讲话都要进行把关‚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其他企业也成立了类似的授权体系‚如兖州煤业就明确规定财务总监和董秘是信息披露和媒体采访的发言人‚董事长和总裁都需要在敏感期严守保密纪律.2.建立董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机制

一些公司聘用专职董秘‚保障董秘的充分知情权.上汽集团董秘王剑璋就是专职董秘.她列席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会议‚对敏感信息都要做出是否披露、如何披露的专业判断.另一些公司的董秘由公司高管兼任‚这就确保了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广州控股的董秘张雪球本身是分管投资的行政副总裁‚除了组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之外‚也会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决策.3.建立日常工作中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上汽集团制定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令董秘办可以第一时间汇总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同时上汽集团制定了月度内部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搜集信息‚统一信息发布的口径‚了解不同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要点.交通银行则在各分行建立了联系人制度‚沟通日常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交通银行董秘办会在股价敏感窗口发布提示函‚针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做好个人的风险提示.广州控股的董秘张雪球认为‚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一环‚需要明确责任人‚了解信息披露关键的风险点‚建立具可操作性同时又简单有效的流程.张雪球将董事会、股东大会信息报告需要披露的内容全部列在一张明晰的表格上‚下发到各个业务板块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要求他们第一时间根据表格上报信息.海通证券董秘金晓斌则强调强化制度监管和操作流程约束留痕‚依靠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强监管.4.建立外部信息反馈机制

获得外部反馈‚确保企业内部能及时获知外部信息‚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上汽集团的资本运营部每两个星期会将散户专线中搜集到的代表性问题进行总结‚以内刊形式呈送高管‚使之了解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同时他们每月或每季度编制内部的投资者关系问答指引‚帮助企业高管了解如何对外传递信息.投资者关系部每年会把与分析师沟通的活动做一番总结‚汇总建议.5.定期对涉及信息披露人员进行培训

因为合规的法律条文很多‚且每年都有变化‚企业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国电电力的做法是对下属公司董秘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培训‚让他们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此外董秘办也着力于帮助基层企业的领导者了解上市公司规则和公众公司的责任‚通过不断培训强化他们作为公众公司子公司的概念.中国银行董秘部也经常搜集市场上一些信息披露的典型违规案例‚发给领导和相关部门‚作为工作的提醒.6.建立快速应急机制

对于市场谣言或者流传的一些不实报道‚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快速应急机制.中国银行就建成了这样一套快速反应机制‚既有建立在遍布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联系人网络基础上的高效的内部信息核实机制‚又有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征得董事签字授权披露的快速反应流程‚有效确保了任何重大事项都能够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董秘张秉训认为‚信息披露的好坏取决于是否能及时披露或者澄清信息‚这需要信息披露团队内部做好流程和预案.“内部核查的流程很重要‚难度也在于查证情况(是否属实)‚或者某一事件是否发生.”张秉训说.信息披露报告

定期报告

1.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媒介.上市公司报告中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是财务报表.因为国内上市公司鲜有财务总监兼任董秘‚在制定定期报告时‚董秘与财务总监的密切沟通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年报的撰写过程中‚交通银行的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方卫星提出要兼顾三方面的要求:监管层的合规要求、上市公司的披露需求和投资者关注的要点.按照海正药业董秘张薇的总结‚财务部是与董秘沟通最密切的部门‚并设有信息披露对口的负责人‚每个月都进行双向沟通.董秘主要的关注点包括现金流、在建工程和投资以及负债如银行借款的大幅变动.一般来说‚许多企业会按照业务板块披露板块数据‚而对于特定板块内的业务数据并不一定会进行详细披露‚因此按照怎样的分类来展现企业的业务就很有学问.在公司产业模式从“API为主”向“制剂为主”转型升级时‚海正药业的董秘张薇就主动在定期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情况中将制剂业务分类披露.上海电气在2010年时也对业务板块披露作了调整‚之前的业务板块划分主要以产品为分类‚调整后改为以新能源(核电、风电)、高效清洁能源、工业装备、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来划分.2.“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交通银行学习了战略合作伙伴汇丰银行的经验‚在年报中的董事长与行长致词环节上着墨颇多‚对过去一年的业绩进行详细的梳理‚增加了公司高层的战略思考‚对银行未来的发展战略做出清晰的分析与判断‚以及对下一年工作的具体思考.国电电力对非财务信息的讨论和分析做了深入挖掘.董秘陈景东认为‚让投资者准确把握企业和行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企业战略转型的思路很重要‚因此他在管理层讨论章节中增加了对企业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描述‚管理层的想法和分析.突出投资者关心的重点也是许多董秘着墨较多的地方.东方电气在董事会报告分析章节中‚就公司主要产品大类中的每类产品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披露完整的财务指标‚还主动提供其他经营数据指标‚如订货量‚新增订单‚在手订单结构等.3.前瞻性与叙述性披露

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在定期报告中加入前瞻性和叙述性信息.受访的董秘对未来发展的趋势都有比较一致的判断‚即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展望的信息的需求很高‚因此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是一个趋势.但是一些董秘也明确表示对发布前瞻性信息的担心‚主要是担心构成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国电电力董秘陈景东表示‚在对未来趋势讨论的披露中不会做出定量的分析‚以免让投资者认为是企业对未来业绩的承诺.上汽集团董秘王剑璋也表示‚未来可能会增加一些对公司发展的讨论‚但是需要明确所描述的未来只是概率比较大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对未来业绩的承诺.事实上‚投资者对前瞻性信息的关注角度和深度以及理解和使用是千差万别的‚主流尚未清晰地形成‚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共识的基础‚才能够减少信息被误解地传播‚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仍将会是以已发生的事项为主.上汽集团证券事务经理蔡莹聪表示‚企业的披露意愿并不仅仅着重于投资者的关注程度‚而是那些企业需要帮助投资者了解的内容.中青旅董秘刘广明认为‚前瞻性与叙述性披露的出发点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对公司价值作出判断‚需要秉持负责任的态度‚杜绝虚假陈述或者对投资者的误导.为此中青旅对于叙述性披露所坚持的是‚恰如其分地披露企业的发展‚依托于对历史数据的梳理‚描述一些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还有一些董秘认为应该做到全面完整描述公司的发展前景‚但不应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做出判断.主动披露

除了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公告、路演、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电话会议、接待投资人参访等方式都是公司主动披露信息的方式‚其中以临时公告最为重要.在临时公告实务中‚有两个倾向不可取.一是遮遮掩掩‚视主动披露为难事;一是过分积极‚任何有关业绩发展、订单等的进展都一一公布‚让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企业的价值.帮助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许多上市公司进行主动披露的出发点.上海电气所秉持的主动沟通原则‚是把公司重要的业务变化、重大项目、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等让市场知晓‚把重大合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投资等通过公告向市场披露.上汽集团还在行业内倡导并带头规范地披露企业的月度产销数据‚每个月10个工作日之内披露产销快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临时公告的另一要点是需要董秘对“股价敏感信息”作出专业判断.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中国银行特别强调了对市场关注热点的正面回应和主动披露‚以便帮助投资者更好去判断企业的状况.例如在2011年欧债危机爆发过程中‚中国银行就对所持有的欧债状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企业进行资产运作时进行充分的主动披露也十分重要.在2010年上半年‚国电电力向大股东定向增发收购在新疆和江苏的发电资产‚就及时披露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可能面临的困难等‚推动了投资者对收购的理解‚帮助推动收购的实施.除了临时公告之外‚一些公司也另辟蹊径‚通过发布其他报告的形式与投资者沟通.广州控股从2008年开始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内容包括经济、环境、社会责任等等.媒体战略

明代司法制度及案例体现 第3篇

一、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及内容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其职官制度为架构, 以相关立法为基础, 体现了“重点治吏”的特征。明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 社会矛盾复杂、尖锐, 尤其在开国之初社会动乱, 加之元代法律混乱治吏之法宽松而最终灭亡, 朱元璋就认为“胡元以宽而失, 朕收平中国, 非猛不可”, 认为吾治乱世, 刑不得不重”, 因此采用了重法治吏的基本司法原则, 在立法上“重其重罪, 轻其轻罪”, 因此在司法制度上明代凸显了对官吏的治理和对危害皇权统治的行为的打击。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大明律》为基础, 以加重谋反和谋叛罪的打击、严惩官吏结党、严厉惩治官吏贪污腐败、加强对贼盗罪的打击为基本特征。在司法体制上实行军民分离, 即军户与农户的严格区分, 不同身份的人由不同的司法机构管辖, 军人犯法由军事机关处理, 平民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案件的管辖机关也有所不同。在明代的法律中, 规定了基层组织里甲拥有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在诉讼制度上, 明代的诉讼以当事人主动起诉为主, 官府纠查为辅的启动机制。军人的诉讼由诉讼当事人逐级向所、卫、都指挥使呈报, 最后根据案件轻重确定审判机关;平民的诉讼当事人直接到所在的县、府告状, 同时还存在直接越过县、府、省直接到中央向皇帝告状的直诉制度。官方主动查究的案件, 一般是重大案件, 对社会影响很大, 其程序包括上级指定下级主动查究和直接派人查究的方式, 这种形式的查究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极少有官府主动查究的, 这种理念和今天法律当中的司法制度基本相同。在诉讼的提出形式上, 明代一般都要求出示书面诉状, 在诉状上要书写好当事人情况、案件情况, 然后按照审判管辖和审判级别逐级呈递。在审判过程中, 明代的司法制度规定得较为复杂,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 案件轻重的不同, 创设了会官审录制度, 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还制定了三司会审制度、圆审制度、朝审制度、热审制度和大审制度。“三司会审”就是遇到重大案件, 要由三法司的最高长官刑部尚书、都察院都御使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 将案情审理清楚以后再交给皇帝作出最后的裁决。“圆审制度”是比“三司会审”制度更见严格的制度, 圆审的参审人员不仅仅限于三法司, 还包括了中央最高的其他七位官员, 即六部和通政司、大理寺、都察院的最高长官等“九卿”会审, 圆审的最终判决和“三司会审”一样, 最终都是要由皇帝来作出最终的裁决。大审是明代独有的审判制度, 是皇帝定期委派三法司和太监一同参与录囚的制度。朝审制度即是录囚制度, 对于已经判决的囚犯, 皇帝派人专门进行审理。热审制度也是明代的一项审判制度, 是指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 皇帝派刑部、都察院等对在押囚犯进行审理, 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当时监狱关押的难度, 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使那些本来可能被判无罪的人免受难受的酷热的牢狱之苦。

二、明代司法制度的案例反映

在史书记载当中, 明代的案例较多, 这些记录直接反映了当时的司法状况。关于明代重典治吏的司法倾向, 在《明史·刑法志》当中有所记载:“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 以六曹为罪魁, 郭桓为诛首。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 株连死者且四万。”这是关于明初胡惟庸、蓝玉案件的记载, 当时因为这两个案件被处死的人数达到了四万多, 可见当时对于官吏治理之重, 对谋反罪的治理之重。

顾炎武的《日知录》中记载了一个发生在洪武二十七年的案例, “命有司择高年人公正可任事者, 理其乡之词讼, 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 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径诉县官, 此之谓越诉。”顾炎武的记载是关于基层司法管辖的制度, 对较轻的案件一般是通过民间调解来解决, 对较为重要的民事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由基层的“里胥”解决, 只有遇到较为重大的案件才交给官府来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记载上述处理程序不是一般性的流程, 而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任何案件都要按照这种流程操作, 否则就要构成“越诉”。

明成祖时期的司法制度, 在继承明太祖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比如《明史·刑法志》记载:“成祖起靖难之师, 悉指忠臣为奸党, 甚者加族诛、掘冢, 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 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 惧人窃议之, 疾诽谤特甚。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 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 言钰才可用, 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 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 间示宽大。”从史书记载可以看出, 在明成祖时代, 重法治吏已经发生了变化, 不再像朱元璋时代那样以打击和威慑作为核心, 而是恩威并用, 在达到惩治目的的同时让官吏们感恩戴德, 这与两个皇帝所处的不同时代有关。朱元璋是开国皇帝, 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 而开国都有功臣, 功臣在后期往往会依仗功劳傲视一切, 所以朱元璋对这些大臣十分担心, 他们的违法行为都严厉打击。而明成祖朱棣则不同, 他是通过武力的方式从侄子手中取得的皇位, 他担心的就是天下人不服, 不认可, 因此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往往会顾及到大臣的情感, 以免造成众怒而动摇其地位, 所以在遇到类似的官吏犯罪的时候尽量缩小涉及面, 并且在处理过程中处处体现皇帝的关怀, 以争得更多的认同。

从这些案例当中可以看出, 史书对明代司法的关注主要在于“重典治吏”上, 从洪武年间开始一直都将这一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有过一些的变化。正如《明史·刑法志》当中表述的那样:“英宗以后, 仁、宣之政衰。正统初, 三杨当国, 犹恪守祖法, 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至六年, 王振始乱政, 数辱廷臣, 刑章大紊。……然诸酷虐事, 大率振为之, 帝心颇宽平。……天顺中, 诏狱繁兴, 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 吏往往泄狱情为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 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 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 海内不安。”

明代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明代特殊的历史条件也使明代司法向维护皇权的方向发展, 在司法体制上更加凸显了重大案件的皇帝的决定权, 出现了朝审、热审这样加强了司法监督作用的机制。明代的这些司法制度的核心在实质上就是“重典治吏”, 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国家的控制。同时不可否认, 明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方面也有了发展。从法理视角来看,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及其在案例中的体现, 可以看出明代的司法与宋代较为相近, 都是扩大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 不像汉唐那样最高的司法权由刑部或者大理寺以及御史台来行使, 而是通过诸如圆审、会审的形式架空了三法司的最高司法权, 这些圆审、会审制度在本质上就是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从案例中可以看出, 这些审判形式最终都沦为了皇帝肆意扩大打击面的幌子, 在审判的虚假形势下, 皇权借着法律的名义肆意妄为。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看, 明代的司法制度反映了皇帝的中央集权, 这种集权就是皇帝对一切的不信任, 他不认为三法司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 甚至担心他们会在自己的背后做出对皇家统治不利的行为, 因此加强了监督力度, 制定了诸如录囚制度、朝审制度这样的通过皇帝直接派出人员监督地方司法的制度, 虽然客观上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但是也是司法工作受到太多的影响, 无法健康发展, 直接导致了厂卫控制司法的情形, 也最终造成了国家管理的混乱最终葬送了统治。明代的司法的进步性也有所体现。比如热审制度和基层诉讼制度和民间调解制度等等方面, 都体现了追求法律实质正义的发展趋势, 对司法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九州出版社, 2012.

[2]刘基.诚意伯文集·卷一[M].

[3]明史·刑法志[M].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优秀公司法案例 第4篇

华泰证券在媒体回应,公司坚决拥护、支持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多部委为稳定资本市场,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目前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服务运行正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严格清理整顿外部接入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只留下合规部门认可的接入系统。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机构沟通协商,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9月10日,北方国际信托向华泰证券发出沟通函,就外接系统数据服务终止问题,向华泰证券“要个说法”。

9月11日,外贸信托向国泰君安发出措辞强烈的沟通函,沟通函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国泰君安有义务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如因其单方面暂停服务导致的损失要求由国泰君安承担;如果双方未能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希望国泰君安能于16日前提供书面通知,包括停止服务步骤,停止服务给投资人、当事方造成损失处置方案等。

据媒体报道,国泰君安通知外贸信托,要求重新签署《客户自备客户端准入协议》,若今年9月16日未能完成上述协议的签署,将于16日起终止向信托方提供任何外接系统的数据服务。

练习案例 公司法案例集锦 第5篇

张某与李某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例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胖丫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11年2月,张某与李某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某省胖丫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2011年6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认为张某,李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张某,李某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有《营业执照》,何错之有?那么,你认为工商机关的处罚有道理吗?

案例二

康先生是浙江XX大学的退休教授,取得过不少的发明专利,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非常注重企业的创新发展,2011年6月经介绍,机械公司董事长马生生与康先生达成合办企业的想法,康先生的一项机械发明专利经过XX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50万元,康先生提议以其发明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机械公司出资50万元,其中经过评估的机器设备30万元,货币出资20万元,设立一家新公司,专门生产高精密传动轴承,双方协商一高产田,并草拟了公司章程,准备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请问工商局是否核准新公司成立?

案例三

A.B.C三人经过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四

甲,乙,丙,丁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胖丫”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胖丫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00万,甲以房屋出资,作价100万,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丙以现金100万出资,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上述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现金100万元。

胖丫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万抽回60万。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了张某,并在胖丫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仅价值30万元。胖丫公司成立之后,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1)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

(2)胖丫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一辆使用多年的轿车以市场价格卖给了胖丫。

问:

 股东们在胖丫成立时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丁的出资不实,你认为需要对谁承担责任? 张某能否要求胖丫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交易车辆使得胖丫遭受到的损失,可以由谁来要求赔偿损失? 假设现在胖丫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的500万债权要怎么实现?各股东分

别要承担多少责任?

案例五

胖丫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X,李X,吴X,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这种情形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案例六

甲和乙是某市甘泉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6年2月,甲乙两人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甘泉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技术基本相同。4月,甘泉公司发现了甲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20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

(1)甲和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法案例 第6篇

[案情]

2010年4月,甲与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帐户。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到2010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面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甲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4】

[案情]

原告:某市食品厂

被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2011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5】

[案情]

2008年9月,郑某、徐某、梁某三人合伙投资成立某化学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7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60万,徐某、梁某各出资5万。2009年1月,徐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郑某,收回股金5万元。此后,由于徐某认为其已退股且声明公司今后一切事项与他无关,因而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致使某化学有限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4月,某化学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徐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退还已收回的股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收到的5万元转让金予以退还。

公司法案例 第7篇

【裁判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八、第八十七条,参照国务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君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

二、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君产前检查费849元及生育医疗费4847.38元。

三、驳回原告朱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德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性质?

【法律评析】劳动合同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又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上的不对等,用人单位强势,而劳动者弱势,所以现行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措施。联系到本案,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甫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依据本案认定的资料,原告在怀孕之际,不会主动离职,因为这对保护权利人很不利。

该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作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的决定在送达原告时即已生效,只要原、被告双方此后未就延续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就无法改变其已实施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事实上原告不同意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也没有和被告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原告2008年7月27日在广东边防龙华医院检查的病历资料显示其当时已怀孕14周左右,依常理,原告不可能在此时主动离职。若原告离职确为其自愿,被告并未强行要求,则被告完全没有必要在此后发函或刊登《声明》要求原告回公司上班。而且,被告如果真的想撤销先前的决定,其完全可以在原告提出延续申请后即刻做出,而不是等到原告离职后的二十余天才以发函或刊登声明的形式做出。被告发函或刊登《声明》的行为恰恰说明,正是由于其先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才企图以此种形式来予以挽救,抑或是逃避法律责任。

3、原告称被告公司保安2008年8月9日阻拦原告进厂上班,被告对此的解释是原告有孕在身而不要求其加班,但实际上原告在此前每周六都被要求上班,被告之解释显然不足为信。被告在此时不让原告上班,应当视为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后续行为。综合上述几点意见,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被告在原告孕期内单方终止。被告在原告孕期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那么依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告必须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法律提示:在社会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关系而发生各种法律纠纷,而经济上的弱势往往使得劳动者法律的救助上不如用人单位,但是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一定要知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所有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如果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那么这时候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起司法协助案例引发的讨论 第8篇

对上述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审核人员之间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是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均要求被告 (被执行人) 协助原告 (申请执行人)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却要求房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诉讼标的的过户手续, 两种行为系不同的法律行为,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过户。这种观点的依据为: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 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只有经登记机关登记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确权, 上述房产原登记所有权人为韩某, 在未经办理转移登记或法院裁定确权情况下, 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2.法院判决及裁定内容均为被告 (被执行人) 配合原告 (申请执行人)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即认定上述房产所有权人仍为被告 (被执行人) 韩某。3.根据产权登记的相关程序, 房产转移登记应当由转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现因出让人 (被告) 未履行法定义务, 未向登记部门提出产权过户申请, 登记部门不能将诉讼标的确权给原告 (申请执行人) 所有, 否则将导致适用程序不当。

第二种观点是:虽然法院相关司法文书间有一定的内容差别,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 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 既然法院已经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作为登记部门就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直接办理, 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审查建议。

评委眼中的优秀案例 第9篇

第二,脱颖而出的案例绝大多数不是运作在单一平台,而是整合所有资源,在不同的平台有策略地接触到精准的受众,由此,对广告主不同平台的整合能力要求非常高,从而达到1+1>2的效果。

近期对于这两点说明最充分的,应该是宝洁在全球推出的“感谢妈妈”。我刚刚作为评委参加的金投赏案例评选中,宝洁在中国和百度就母亲节合作的“感谢妈妈”被选为全场大奖。

首先是“妈妈”这一受众群体的选择和诉求点的选择,其次在媒介选择上,宝洁在中国和腾讯、百度等多个平台进行了合作,是一个多平台、线上线下合作的精彩整合活动。以它和百度的合作为例,宝洁利用了百度的一系列产品,包括百度首页、贴吧、地图、音乐等多个产品,非常合理地运用了不同产品的性质做活动创意,比如在“母亲节”当天,可以通过百度地图送去给妈妈的祝福,虽然你在上海,妈妈可能在成都,但是你打开百度地图,标记妈妈的位置,就可以将祝福送到妈妈那里。而在线下,也和屈臣氏门店等进行了整合性质的营销。

第三,可能是老生常谈,但是每一年在中国大陆看到的得奖案例,总会在某个环节一定都有创新。

这种创新,并不仅限于时下大热的数字媒体,而是借助创意将各种媒体的潜力更好地发挥出来。早在4年前,H&M进入中国大陆时,当时内地的消费者对这个瑞典品牌知之甚少,要在极短时间内建立人们对它的认知,我们最后选择了户外。H&M在上海推出的第一天,我们买断了全上海人流量最高区域的七块大型户外电子屏,一整天只播放H&M的广告,这种集中买断方式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而H&M店在上海开业的第一天,获得的人流量可以说是一个巅峰。

第四点,也是我最坚持的一点。这个营销活动你的投入成本是多少,出来的结果又是如何,因为最终营销并非单纯很棒的创意,而是最终落脚到“销售”,失去这一点,一切都失去意义。

最近,HTC手机作为电影《寒战》的赞助方,做了一系列的推广,其中用HTC手机制作和电影内容相关的微电影《唯一抉择》就是一个创新的亮点。

首先,这部微电影在内容上是作为《寒战》的前传,并且有二号男主角的出演,相关性非常高;其次在合作方式上,一方面在这部微电影中,HTC手机配合情节做了大量产品植入,另一方面,手机又作为微电影的拍摄工具,能引发更多的关注,同时呼吁用户自己上传手机拍摄的微电影也成为很好的话题点;最后在效果衡量上,可以很清楚看到有多少人参与互动、上传了自己的微电影并且追踪到最后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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