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4-08-02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精选8篇)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1篇

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诞生,该《办法》要求各救助站以“自愿、公开、无偿”的原则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帮助,内容包括食、宿、打电话和提供回家的车票。而正是因为《办法》对救助对象界定过宽,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限制过多,加上还提供有较高价值的车票,《办法》实施二年以来,骗助、赖助等各种问题开始暴露。近期,由于救助人员骗票、赖助行为逐渐专业化、团伙化、多地方化,并多以无理滋事为手段,广州市各救助站治安日益恶化,潜伏了较大的治安隐患,并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经笔者请示,市政法委同意,由市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公安十处、十五处、市民政局事务处、笔者共四位同志组成的调研小组,对广州市所属的五个救助站以访谈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调研,并形成一致意见:针对目前情况,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公安部门与救助站的配合,在救助站内成立治安室,协调市各级信访部门。

一、因骗票引发的治安形势较为严峻

㈠重复救助是不良受助人员骗票、赖助的前提,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救助、强行入站索取救助、不断上访让上级部门指令救助就成为他们惯用的手法,也成为救助链中引发治安问题的最早一环。典型案例如下:

1、上访达成重复求助,无理要求得到满足。11月9日,邵彬向该站求助,11月16日该站为其提供了增城至广州的汽车票和广州至湖南的火车票,11月29日,邵彬再次到该站要求救助,工作人员向其解释短期内不能两次提供救助,该人便到增城市民政局赖着不走,严重影响局机关正常办公,该站只好再次为其购买了到兰州的火车票。

2、虚报地址难核实,耍赖骗票难终止。张明,男,自称江苏声南京市人,XX年11月8日广州市救助管理站为其提供返乡车票一张,11月19日再次到该站求助,工作人员认出,并从其身上发现11月18日广州东---太原的k238次列车车票一张,经询问乃其自称山西省晋城市人在广州花都区救助站骗取的,但因故未卖掉。工作人员告之按救助管理规定要终止其救助,张明便以死相逼,不肯离站,工作人员很是被动。

㈡无理滋事是不良受助人员骗票、赖助的必备手段。因救助站并无强制手段对付滋事行为,一般只好尽力满足其要求以维护站内管理秩序或让其不再无理上访,导致部分受助人员认为只要打闹就能迅速达到目的,于是愈演愈烈。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随意破坏公物,二是攻击工作人员,情况恶劣。典型案例如下:

1、持刀攻击救助站站长。今年9月10日,一人自称杨保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到花都区救助站要求救助。入站后,先是称肚子痛要求治病,但医院开的药吃了一次就扔掉,又要工作人员到私人诊所买杜冷丁注射,遭拒后又要求买到云南的车票,说要去云南搞毒品生意。9月14日再次要求去云南,遭拒后冲进厨房抢把菜刀拦住该站站长并威胁说:“不答应我的要求,任何事我都做的出来,后果你们负责”,后此人被公安机关带走作治安拘留处理。此事严重影响该站工作人员情绪,第二天该站迅速聘请四名保安入站维持秩序。

2、三名受助人员围殴工作人员。11月5日,受助人员张福海、朱金海、庞德全到值班室找当班工作人员沈永勇要一次性纸杯喝水,沈永勇说:“都发给你们塑料口杯了,你们为什么不用,这里不提供一次性纸杯。”三人便围攻沈永勇,一人抱住,二人殴打,警察到场后,张福海反诬告工作人员打他并要求送院检查,检查后证实身体无碍,而工作人员沈永勇经刑警大队法医验伤,显示胸部软组织受伤,左耳部位受伤红肿,短暂性失聪,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而涉案打人者,由于证据无法收集齐全,不能确定责任,未受到任何惩罚,更助长了一些受助人员无理取闹的气焰。

㈢由于有利可图,部分不法分子开始煽动、要胁受助人员骗票。引发新的治安隐患。典型案例如下:

1、煽动骗票。赫巴多奇,男,18岁,黑龙江省呼兰县西景乡人。到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后不久,向该站工作人员举报受助人员陈林及于强煽动其骗票的行为,赫巴多奇称当自己在接待区填写《救助申请表》时,有另外二名来求助人员请他代为填写,并声称“姓名”、“户口所在地”等栏可随便填写,只要填东北的某地方即可,另一求助人员甚至亲口说出“得了一张票,出去就可一二百块钱”以及“这次还用不用‘王飞’这化名”之类的话,并煽动其也参与骗票,经核查,该站找出陈林曾化名为“王飞”的救助材料。

2、低价购票。王天恩,男,30岁,贵州省赫章县六曲河镇乌鸦村人。因感动于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热情服务,主动供出11月16 日有人在534公交车上煽动受助人员报远地址骗票并留下手机号码***要求低价收票。

3、要胁骗票。10月8日,宋世雄(曾到广州市救助站两次)控制杨正发(男,17岁,自称广东人,智能较低,在佛山救助站开始被宋控制)到广州市救助站,要求他假报地址,谎称是黑龙江人,骗一张到哈尔滨的车票。并要求他不要在站内张扬,拿到车票就给他。如果不愿意就会被毒打。由于宋世雄到过该站一次,被工作人员发现,阴谋暴露。宋大骂工作人员后离去。

㈣骗票的专业化、团伙化、多地方化,是不法分子骗票不断得逞衍化的恶果。据统计,受团伙控制的无理滋事或团伙性无理滋事占闹事事件比例的绝大多数,往往人员较多,组织性强、破坏性大,对管理秩序影响最大。典型案例如下:

1、九次骗助六站,带领团伙攻击工作人员。闫宾录,男,30岁,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人,分别在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深圳宝安、广州花都等地救助站骗助,骗取车票8张,面值金额2400余元。其中在佛山救助站受助两次,并勾结40余人在站内闹事,经公安部门出动警力才把事情平息。在东莞救助站受助三次,强行离站时撕毁工作人员手中的材料。在广州市救助站无理要求提供一张到东北的车票和300元现金,未达到目的便拿起凳子砸工作人员。在闫宾录滋事过程中,一直有同其一起来的受助人员里应外合,喧闹起哄,企图模仿佛山救助站事件,把事态扩大,以达到其团伙骗取现金与车票的目的。该站报警后,公安人员在询问基本情况,观看值班室当时录象后,以录象不够清晰,不能确定当时的情况,处理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该站自己解决并离开。

2、骗票团伙报复打伤举报人。11月11日,一参与骗票达一月之久的吉林人贾玉田,因与团伙头目发生内讧到广州市救助站举报,说火车站目前已出现专门的、有组织的、团伙性的、社会性的以闹事为手段的骗票集团,参与骗票的人有老人、小孩、残疾人、年青人等,占受助人员的90%以上,行为已有了具体分工,主要有三个头目在火车站控制,提供每个人虚假身份的完整信息,分别安排一帮人轮流到各地救助站报最远的省份骗票,不给就一起找理由闹事,然后几个人负责火车站收票、洗掉票上的“救助专用”印迹、退票或将票卖给车站保安,然后集体分钱。也有少数人在火车上卖票给旅客或售票员,一般到韶关下车,找韶关救助站要25元钱,找韶关民政局要10元钱,坐火车回广州继续骗票。救助站现虽然派工作人员直接送受助人员上车,但也没法控制,只要有5分钟骗票人员就能迅速将票转出去然后退掉,对已剪过的票,找车站值班主任签字就能退,值班主任怕事一般都会签字。也可以到窗口改签第二天的票后卖掉。11月30日,该人再次致电市救助站领导,称被骗票团伙报复追打直至火车站附近电视塔处,手臂骨折。

二、各救助站治安恶化的原因

综合各地案例,治安问题只是一个表面问题,根本原因是救助管理办法有漏洞,救助站无强制手段,而公安部门因孙志刚事件的影响缺乏及时有力的配合,致使作为社会不法分子骗票、赖助的必备手段---无理滋事向治安问题演化并日益恶化。

1、《办法》的漏洞成为救助站治安问题的根本原因。救助管理办法只原则规定了受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提供合理手段给救助站对受助人员遵守义务进行监督,导致重复救助、骗助、违纪、闹事的受助人员得不到处罚,终止救助成为一句空话,渐渐演化成骗票团伙化、滋事严重化、治安恶化。

2、缺乏公安部门及时配合。每次救助站因受助人员闹事报警,出警

人员多以属救助站内部事务、无法查证,不够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处理,致使受助人员有恃无恐,骗票、闹事行为渐渐由个体向群体、分散向团伙化演变,治安问题凸显。

3、缺乏信访、上级部门的支持。各地救助站都有一部分企图重复求助或被终止救助的人是通过不断到信访部门上访、到救助站各上级部门投诉等手段达到再次救助并骗取车票的目的的,客观原因是信访部门、上级部门工作量大,不胜其扰,只好要求救助站重新接回了事,但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一是救助站威信全无;二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经常有受助人员以投诉压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相当被动。这也一定程度上助长发治安问题的恶化。

三、各救助站存在更大的治安隐患

由于救助管理办法的漏洞和相关部门的缺乏及时有力的配合,骗票、闹事人员的渐渐团伙化、社会化,加入不法队伍进行骗票闹事的人员与日俱增,救助站治安形势日益严峻:一是救助站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危胁;二是在每年春运期间,大量民工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购到火车票,而春运也是倒票团伙的黄金季节,不法分子很可能煽动部分民工前来救助站弄票或过节,一旦发生不法分子煽动闹事事件,事态将很难控制;三是救助站因无有效的甄别手段,很可能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形成新的治安隐患。

四、解决各救助站治安问题的相关建议

根据各救助站的经验交流,救助工作本身并不难做,难的是缺乏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种手段的重复求助只是骗助的前提,各种的无理滋事都只是骗票的手段,只要完善法规彻底杜绝不法分子重复求助的可能,有关部门对骗票团伙进行防范打击,救助站设立治安室及时处理违规人员,各级信访部门理解支持,救助站的治安问题应可缓和,救助管理秩序会很快回归。

1、完善《救助管理通告》。救助站治安恶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救助管理办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建议广州市出台较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救助管理通告》,如救助对象尽可能明确界定;重复求助,可规定三个月内不允许二次求助,提供车票的半年内不予救助;终止救助,可要求治安人员介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可配置一定的防护硬件作为保障等。

2、加强对骗票团伙的防范打击。一方面,各救助站要及时与车站票务部门联系,做好救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甄别工作,以杜绝退换票证的现象。另一方面,对触犯法律的骗票、无理滋事行为,一是根据我国刑法,不法分子骗取救助票倒卖牟利到一定金额即可以诈骗罪进行处罚,建议公安部门对骗票团伙进行专项打击,并将打击成果进行宣传,以彻底打击不法人员的投机企图;二是作为骗票的必备手段----无理滋事到一定程度,即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十九条之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内罚款或警告”进行处罚,以彻底打击不法人中利用滋事进行骗票的气焰。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2篇

市综治办: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沈阳市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紧紧围绕沈阳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和创建安全城市各

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综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础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市局党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并把综治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抓好。年初,我局结合部门工作计划制定了较为详实的综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创建目标,制发了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把市综治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签订了责任状,做到了有规划、有部署,层层落实,真抓实管;召开了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确定了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作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综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求各部门切实强化专项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机构,积极行动。我局在去年的基础上,健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到位,相关制度完善、落实上墙,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开展综治工作,办公室督查科的同志负责督查综治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综治工作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督促。工作中,我局能按要求派联络员参加市综治办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做到及时准确地向市综治办反馈我局综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上报了季度、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能够及时上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涉及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并能积极完成市综治办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完成情况

年初以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以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努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在城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实践活动,共免费提供和解答法律咨询7624人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267场次,受教育面达到1418932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80件,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区法制化的进程。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广经验、落实标准、强化组织,加大了排查调处力度,制定了《沈阳市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适时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由常规化调解向法制化调解,由单一型调解向复合型调解,由封闭式调解向开放式调解,由小调解格局向大调解格局转变,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我市还开展了集中、系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排查出各类疑难纠纷、群体性上访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12428件,调处率为100,成功率达98。召开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重点对全市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今年刑释解教1187人,帮教率达97%,将其中287名人员纳入再就业工程和按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于洪区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加大了对司法所基础建设和立户列编等问题的规划力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目前报批工作已经完成。

(二)全面加强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监所工作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前提,以创新教育改造方式为手段,以加速推进经济工作“两个转移”为载体,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规范和依法管理规范,使教育改造质量、执法执纪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取得新的提高。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促进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今年罪犯、劳教人员改好率分别达到98和90,“法轮功”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化率分别达到46和93;康家山监狱、东陵监狱分别连续九年、七年实现“四无”。全面推进监狱“三化”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劳教办特色工作,今年,东陵监狱、沈新劳教所分别被列为辽宁省监狱“三化”和劳教办特色工作试点单位。听证、联审、聆询制度及狱(所)务公开等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在我市监所全面展开;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实行干警执法行为规范、建

立长效安全稳定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坦检”活动。监所经济稳步发展,有5家监所基本实现“两个转移”,为教育改造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提供了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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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来源于,欢迎阅读市司法局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3篇

为客观详实地了解和把握城市社区中低收入弱势群体的规模、诸类人群获救助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救助中作用的发挥情况, 公共治理视野下城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成员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随机选取了四个社区展开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了解该市城市社区中低收入弱势群体的规模及获救助情况, 分析救助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进而为构建除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之外, 不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生活处于困境中, 月平均收入低于该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群体。它包含以下四类人群:有工作能力但无法就业的城镇失业者;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只能偶尔干点临时性工作但又不愿回农村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因年老、健康状况不佳、残疾等生理原因无法就业者;人口多, 就业者少且收入低, 需和完善以政府组织为主导的、非政府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主体、多途径、高效率、广覆盖的城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体系提出探索性对策建议。

一、赤峰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现状

本课题组在赤峰市红山区随机选取了昭乌达社区、红星社区、一中街社区和二中街社区四个社区, 他们分属于站前、南新街、三中街三个街道办事处。四个社区共有居民约9048户, 人口数约为26497人。本市红山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40元/人。本次调研的本市区低收入弱势群体即指月人均收入低于140元的贫困家庭及其成员。四个社区中获得各种形式救助的家庭为176户, 约411人, 约占四个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9%和1.55%。

(一) 从救助方式上看, 主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养老保险补贴等形式。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是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形式, 也是四个社区中最核心的救助形式。在救助中各级政府和组织按照相关政策严格把关, 按市区办事处要求签订责任状, 对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救助主要是办事处联系部分医院, 由医院对口帮扶, 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或手术, 持医院医疗优惠卡其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一般优惠20%左右。教育救助主要是工商联、民政、妇联、办事处、社区、新闻媒体等组织为贫困大学生和孤儿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就业援助主要是昭乌达等社区偶尔为贫困家庭成员联系介绍工作, 但工作难找, 成功率很低。养老保险方面主要是针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女满40岁、男满50岁的下岗后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但名额极其有限, 低保家庭享受不到。

(二) 从救助主体的构成上看, 主要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救助。政府是最主要的救助主体, 主要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上。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救助主要体现在一些帮扶活动中。例如, 红山区副科级以上干部“一助一”活动, 即一人一户帮扶活动;办事处设有爱心超市, 超市物品来源是各种组织、团体捐赠, 主要针对低保贫困家庭发放物品领取卡。还有就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的有组织募捐或自发式的捐资助学活动。

(三) 从不同主体在救助体系中的功能发挥来看, 政府组织的救助发挥了主导作用, 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 也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的筹集及社会救助事务管理等。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明显不足, 主要体现为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为特殊困难群体捐款、捐物等形式的一些零散的、不定期的帮扶活动。

二、赤峰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现有救助覆盖面小, 救助标准偏低

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救助形式, 尽管国家实施“应保尽保”, 但由于其标准相对苛刻, 范围有限, 而将一部分贫困者排除在救助之外。调研走访发现, 欲申请低保的有很多, 而实际上经过审核能够获得的大多为老弱病残。同时, 低保救助标准偏低。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 各地大都采用了市、区 (县级市) 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各省及市、区级财政差别太大, 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不合理, 是导致低保标准偏低, 覆盖面小的主要原因。就赤峰市而言, 全市低保平均标准为121元, 较全区低保平均标准的131元低10元。因市、区财政困难也使弱势群体居民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 医疗救助严重滞后和供给不足

获救助低保家庭中, 大多家庭有患大病的成员。四个社区被救助家庭及其成员中患生理疾病、精神疾病和残疾的共167人, 涉及140个家庭, 约占被救助家庭的80%。在一些家庭中, 其疾病人口或残疾人口过半甚至是全部。不论精神疾病还是生理疾病, 大多难以治愈或治疗期限长, 需要不断的药物或物理治疗来维持生命, 也同样需要支出大量的医疗费用。而目前的救助远远不能满足低保家庭的实际需求。

(三) 救助主体和救助形式相对单一

在救助主体上, 以政府为主, 主要形式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 而非政府组织的救助严重不足, 参与主体有限, 大多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救助形式上, 多以捐赠钱物为主, 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政策的激励, 体现了临时性、分散性等特点, 不具可持续性。

(四) 弱势群体救助缺乏集中统一领导, 政策宣传不到位, 各项激励等配套政策措施有待于建立和完善

自治区尽管出台了若干关于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建设的文件, 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但实际仍靠民政部门组织落实, 在落实有关救助政策、协调各方关系过程中有时无能为力。基层对于弱势群体救助有关政策缺乏足够了解, 尤其是社区工作人员对相关救助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把握, 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要, 现有政策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救助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三、赤峰市低收入弱势群体救助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和谐发展、多种救助形式并存是根本途径

在我国社会救助主体多元化发展的今天, 政府理应是第一责任主体,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多项救助措施。而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开展的社会救助也应成为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 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一支不可替代的主体力量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在救助形式上可针对特定群体需求而更加灵活多样。政府救助和非政府救助可相互补充并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实践证明, 许多社会救助工作由非政府组织去做, 比政府做的效果好。我们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 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 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弱势群体救助体系。

(二) 促进就业是关键

从四社区被救助家庭主要成员 (户主) 年龄分布情况来看, 他们大多处在18-59岁之间, 约占被救助家庭总数的84%。介于30-49岁之间有105户, 约占被救助家庭总数的61%。由此可见, 他们大多都处在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段或者说处在最佳劳动能力的年龄段。有工作能力无法就业的家庭约占被救助家庭的37%。除部分家庭成员疾病较为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 很多疾病或残疾患者也都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能够适应一些工作, 并且具有就业谋生的强烈愿望。对此, 政府应制订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 对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的企业和自谋出路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资金补偿等多种优惠扶持政策。对极少数特困家庭成员, 政府除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外, 还可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三) 增加投入, 多方筹集资金是动力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4篇

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和沿海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派员到温州、苍南、临海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街道)、涉海涉渔企业、渔民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实地考察了边防支队,了解边防治安办证办案程序、操作规程和边防证件管理系统;还征询了立法专家的意见。11月6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草案分总则、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四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集中在“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从法规调整的对象来看,实体内容比较单一,条文不多,没有必要设置章节;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实体内容只有一章的结构也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应以补充和细化上位法、体现地方特色为主,不宜再搞“大而全”、“小而全”模式。为此,建议取消章节,删去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部分内容,并适当合并相关条款,条文缩减至二十五条。

二、关于法制宣传。草案第七条对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作了原则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大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扩大宣传主体和对象,细化各部门和单位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等开展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沿海地区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关于便民措施。草案第六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安边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的相关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出海船民办证不便、来回奔波等现象仍然存在,公安边防部门应当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采取形式多样的便民措施,以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为此,建议将两条内容予以合并,强调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增加补办、换领证件的规定;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改造以及出租、出借时,均须向“原办证的”公安边防部门申办登记信息变更或报告。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我省出海船舶异地作业情况较多,应当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系统,为相对人提供异地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方便。为此,建议对船舶改造、出租、出借须到“原办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四、关于小型船舶的管理。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对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要加强对小型船舶这一“老大难”问题的管理;既要维护沿海边防和船舶管理的秩序、严格管理,又要考虑到民情、民生,不能简单取缔、一刀切。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小型船舶加强日常治安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同时,鉴于省政府有关文件已明确把小型船舶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建议规定,小型船舶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对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的,适当降低处罚幅度,增设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档;二是对性质相似的违法行为重新梳理,统一处罚幅度;三是对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设吊销《出海船民证》的处罚。此外,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门的执法行为,促进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建议对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细化。(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六、其他修改情况。

(一)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条例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出海前通过公安边防部门信息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在建造、改造船舶或者修理因碰撞受损的出海船舶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删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捞沉船沉物”的禁止性规定及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城区救助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5篇

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进步,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们认真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自2003年8月1日以来,我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较快,主要表现在工作起步比较迅速,救助管理机构基本形成,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运转机制业已启动,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1.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工作落实到位。

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救助工作 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救助工作的开展。建立了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为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救助站履行职责,工作起步迅速,运行平稳 首先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如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救助期限、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文明用语、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我站救助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其次建立了受助人员疏散机制。加强与外省市的联系,规范了受助人员省际联系的条件与程序,并积极疏散受助人员。三是真心关爱、热情救助受助人员。受助人员成分复杂,需要特殊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比例很高,大部分个人卫生情况极差,文化程度很低,救助服务难度很大。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坚持真心关爱、救管并重的原则,不顾脏、累、病、险,耐心细致地做好救助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对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和护送;我站与卫生部门协商指定区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方便对站内求助人员中危重病人进行救治,对突发疫情进行及时处理。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上,我们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但作为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制度创新,在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

1、对职业化乞讨人员依法管理的法规不健全,亟待整合

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是《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与收容遣送办法的本质区别。但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不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功能。在实际执行中,一部分乞讨人员采取告知不听劝,劝阻无效的态度,对他们如何进行依法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有效执法手段。以至在具体工作中,常处于进退两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处境。

2、救助工作一些相关规定尚待及时完善,部分工作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求助人员的甄别核实缺乏操作性规范。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实际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中,不同时具备以上四条的居多。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此外,求助人员成分复杂,动机多样,有的为了求得救 助而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编造谎言;有的随身带有现金,因工作人员无权检查,求助人员骗取救助时有发生。如何对求助人员进行有效甄别,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三是救助管理站卫生防疫工作难度大,存在隐患。由于求助人员长期流浪在外,个人卫生和健康状况很差。尽管我们加强了卫生防疫工作,但只能通过观察、询问方式进行简单的体检,无法准确掌握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这些人员在救助站集体食宿,极易成为流行性传染病的高危人群。

三、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建议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由来已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少数社会成员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选择乞讨以维持生存具有一定必然性,面对这一社会现象,既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更不能退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上去。既要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观点,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更要着手当前,做到以人为本,积极救助,正视问题,依法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我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救助和保护对象”,如生活无着 的外地流入人员、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这类人员主要应由民政部门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积极予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第二类是“管理和限制对象”,主体为不愿接受救助的职业化乞讨人员,对这类人员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据此,我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职业乞讨进行限制和加强管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乞讨的自由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妨害社会秩序为前提。当乞讨自由侵害公共利益时,有关部门理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依法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因此,对职业乞讨进行适当限制和加强管理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需要,也是政府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因此,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确认对职业化乞讨限制管理的合法性,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救助工作的宣传,统一思想。要广泛、准确地宣传救助政策的精神实质,揭露职业化乞讨人员为致富而乞讨,拒绝社会救助,采取告知不去、劝阻不听、制止不服的抗拒态度,及他们对公共利益、社会治安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争取市民对政府部门限制 和管理职业化乞讨人员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动限制乞讨的行政立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还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教育人们树立自尊、自立、自强和劳动光荣,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热心公益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

2、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秩序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6篇

一、调查的实施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安全已成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另一个家,小区治安问题成了居民所关心的问题。为此,我利用学期十四、十五两周的时间对我所居住的森安苑小区的治安问题进行了调查。在搜集调查资料的过程中我采用了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以及文献法。首先拟了份对森安苑小区治安情况调查问卷,共设置了10个问题,附有相应选项,并复印了30份随机发给小区居民。随后找到居委会值班人员及物业负责人询问了我小区从有居民入住进来至今的治安情况并做下记录,又询问了部分居民对我小区治安情况的看法。再来到小区收费车库及车棚,还有抽样去楼与楼之间的过道查看。最后上网查了相关资料,对所搜集来的资料做了整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高度集中和快速流动,居住小区的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而小区的治安问题也成为了社会治安形式的“晴雨表”。有活力、有精神、有秩序的小区文化是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的标志。因而我认为对小区治安问题做调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它不仅有利于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解及尊重,也更有利于构建我们的文明城市,和谐社会。

二、调查所获得情况的介绍

(一)森安苑小区一般情况介绍

森安苑小区地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外环线南、梅陇港东,即上海市闵行区普乐路655弄。附近有银行(建设、工商、邮政),医院(梅陇卫生所),学校(蔷薇小学,蔷薇幼稚园,罗阳中学,上海中学),超市(大润发、农工商、家乐福、易买得、华联、五缘、好德)以及各大超市的免费班车等等。周边生活设施较俱全。交通较便捷,小区绿化率较高,入住率高,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社区。小区内居住着从静安区搬迁而来的居民。由于房屋施工建设的质量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与困扰。之后,市联合工作组进驻小区,实施森安苑房屋修缮工程。

(二)关于森安苑小区治安问题调查的具体介绍

小区内没有发生过失火状况,打架斗殴事件也几乎没有。入室行窃的案例在

小区建成以来只发生过一两例,且为夜间趁屋主熟睡后进屋行窃。但后经小区相关部门的负责,几乎没有再发生过此类事件。所受关注的治安问题是居民们以及物业工作者等普遍认为近半年来小区内自行车,电瓶车,助动车被偷现象严重。而在半年前,该类现象很少发生。一位被调查居民很气愤地告诉我:两个月前,他把新买了不久的电瓶车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棚里,第二天去取时发现被人给偷走了。之后不得不又买了部,而这次他就选择把车停进了小区收费车库。另一位被调查居民在我对她的访问中提到:一次她忘记把电瓶车的电瓶给拿上楼,结果等她想起了这件事时已是2天后的事情了,自然电瓶车和电瓶一起被小偷给偷走了,为此她还与丈夫吵了一架。从09年下半年起,由于小区房屋施工建设的质量问题,市联合工作组进驻小区,对小区实施房屋修缮工程。每天从早到晚,成群的施工人员进进出出小区。不少被调查居民甚至怀疑电瓶车、自行车是被这些进驻施工人员给偷走的。而小区内的路灯照明范围又小,到了天黑,小区基本就笼罩在黑暗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小区空房向外出租现象十分普遍,且数量不小,这就形成了小区内出入人员身份、职业、道德呈现多样化。据了解,这些租房的人员,有外来流动人员,也有本市的常住人口,有做生意的,也有打工的,有非法搞传销的,也有读书求学的,有以收废品谋生的,也有违法犯罪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总之是形形色色、包罗万象。其特点是,居住期一般较短,道德品质不一,监控难度较大,这些都给小区治安问题造成了不安全隐患,增加了安全防范的难度,造成了小区治安方面案件多。居民们当被问到在所居住的楼道里发现有陌生人会如何对待表了不同的态度。对每次出门前,睡前是否有检查门窗有无管好的习惯时也回答不一致。对于将自己的交通工具会选择停放在哪?有人说车棚有人说小区收费车库也有人给出自家楼下随便停放的答案。但在调查的过程中,几乎所有被调查居民都希望我小区有关负责部门加强对小区的治安管理,提升我小区的治安状况。

根据以上情况,我做了如下分析:现代社会正在向多元化发展之中,受西方一些观念的影响,人们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人们追求生活的独立和自由,因而传统的地区秩序和邻里关系弱化了。加之独门独户的高层住宅和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缺乏,减少了人们之间的接触,有的住户连楼上、楼下住的是谁都不知道。公共生活的机会减少了,这必然会削弱居民小区的监视作用和防范能

力。由于小区住户的思想认识、政治觉悟有差异性。他们围绕自我利益考虑,说话做事的出发点不同,“以邻为壑”,在对待安全问题上,有的人观念落后,大局意识淡漠,没有集体主义,缺乏无私奉献精神,做事只愿“扫门前雪”,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熟视无睹,公共义务不以为然,无动于衷。虽然这类人只占少数,但阻碍着小区对治安防控的统一部署、集中整治、综合力量的实施。表现在:有关费用不积极交纳,有关安全的事情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为了私利从中作梗,争当“绊脚石”的角色,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治安工作。而有的居民自我防范意识不强。较之传统的居民区,住宅小区的环境要复杂得多,形成许多死角。貌似安全的小区,在犯罪分子的眼中都有漏洞可钻,有机可乘。

(三)扼要分析小区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提示相应改进措施

首先要做的是人防。端正小区保安的工作态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小区领导要充分认识小区治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保卫组织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保卫部门。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服务职工群众的意识,坚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提高他们的免疫力。保安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保安人员主要是通过控制车辆出入口,夜间封闭小区,固定岗与移动巡逻相结合,对可疑人员的识别和盘问,对报警作出反应,协助公安机关处警等工作来实现小区的治安防范。改革传统的工作方式,实行开放式管理和动态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的交往日益频繁,居住小区内部人员成份复杂,且经常变化。所以,小区的保望工作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由传统的坐等式办公,静态管理为主,向主动深入等一线实行开放式管理和动态管理转变。把传统的拒人于门外转为有利于小区的对外开放和交往,仔细辨别来访者,对于来小区办事或探亲访友者,提供服务;了解小区居民的思想反映,为制定改善小区管理方案出谋划策,起到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居民的自防意识也要增强。社区居委会可组织一些居民进行日常巡逻和值班,采取各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创建人人有责的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宣传活动的范围很广,具体可通过下面一些方法来进行:⑴采用多种媒介,以各种生动形象的形式,向居民介绍治安防范知识;⑵提醒居民注意一定时期和区域内的多发事件,并提醒居民注意预防此类案件;⑶向居民发放宣传手册,让居民学会如何对

付匿名电话、盗车贼,如何预防火灾和煤气中毒以及在遇到火灾等治安事故后如何自救等知识。

物防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防范方法。物防主要是通过下面这些途径来实现治安防范:⑴安装防盗门。安装防盗门应注意安装质量较高的防盗门,门框与墙体连接要坚固;⑵安装防盗网;⑶室内设施防范。室内装饰材料、家具应昼选用防火材料,燃气灶应选用质量好的正规品牌,家里最好本备一只小灭火器;⑷小区环境方面的防范措施。发案数与一个小区的照明也有一定关系,所以小区内一定要做到照明良好,无死角。小区内要保持道路畅通,以便消防车、救护车、警车能方便出入。小区内要建立封闭式车库,有条件的小区要建立地下车库。要加强小区周界治安防范,对于犯罪分子易于利用的地形、爬物要特别注意防范,保安人员要加强小区周界的巡视。

技防也是必不可少的。出入口控制、可视楼寓对讲、住户报警联网、电子巡更、控制中心管理等都是一个成熟的小区应该配备的。

而每年这个时候,都是小偷作案的频发期,很多业主也是提心掉胆。一个小区好比社会的一个缩影,只有依靠和谐共处沟通包容的原则,才能达成物业与业主的完满合作。当业主认可了物业的服务、加深对物业工作的认同,便也促进了物业提高服务质量,为构建和谐小区奠定良好的基础。物业管理人员说:“如果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了,我们也仅尽最大努力协调而已,因为职责和权限决定了我们的工作性质。这也是少数业主不理解我们的地方,也是一些社区物业与业主产生冲突的根源。希望小区的各位业主在理解我们工作的同时能够给予我们支持,相互之间采取合法、合理、平等、包容的友好态度思考问题、化解矛盾。实现小区居民的安居乐业需要彼此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偏执,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我们会一直致力使社区安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努力让业主感到满意。”可实行方法:设立物业投诉信箱,小区业主可以对每一位物管人员的不满之处提出建议,物管方面也将在第一时间接受业主的合理意见并逐步完善自己的工作。

三、调查的体会

很多问题在平日里不去深入调查研究,更本就不会发现该问题的重要性。小区是我们居住的另一个家,家是需要给人足够安全感的,所以做这次关于森安苑小区治安问题的调查研究,我觉得很值得,比较有意义。在调查的过程中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7篇

前言

颐园小区建于1979年,小区总占地面积9.7公顷(87608平方米),现有居民住宅楼70栋,共170个单元,1404户居民。其中70年代建成楼房共13栋,80年代建成楼房共39栋,90年代建成楼房共18栋。小区居民所属主营单位主要有中心医院、现河采油厂、黄河钻井公司、卫生学校等十多个主营单位。

自1997年成立社区以来,随着房改政策的改革,房屋交易的频繁,该小区出租房屋越来越多,目前已达到近700户,造成外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由于是个老小区,基础设施逐年老化,多数防盗门损坏严重,无法维修,小区边门侧门共计8个。加之历史原因,该小区与主营单位没有完全隔离,是个半封闭小区,小区内有近20多家出租经营商户和一个农贸菜市场,周边环境较为混乱,从而造成小区的治安防范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发案率逐年增加,到2011年小区发生大小案件40余起,已成为社区发案频繁的重灾区和治安防范工作的重点小区之一。

一、办法措施:

今年以来,我们在中心和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治保队的大力配合协助下,针对颐园小区出租房屋多、外来人员杂、车辆停放乱、物防条件差、居民历来最为关注的小区环境秩序和治安防范问题的现状,以整治小区环境秩序为切入点,坚持不懈地把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作为重点,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强化人防,巩固物防,改善技防,进一步加大了小区环境整治和治安防范力度,尽最大努力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竭尽全力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一是人防抓管理,形成群防群治氛围。首先,通过悬挂横幅、1

张贴温馨提示和小区宣传栏、黑板报、小喇叭等多种形式,加大治安防范的宣传力度,及时向居民广泛宣传防盗防抢防骗的基本常识,通报近期治安形势,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时刻提醒广大居民提高警惕,自我防范。其次,通过站领导、家委会成员值班带班和夜间查岗,进一步强化了门卫、百户治保员的规范管理,强调门卫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上岗一分钟,规范60秒”,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穿戴齐全、记录规范、遵守纪律、文明值班;督促百户人员按照“关闭防盗门、盘查可疑人、赶走闲杂人”的标准规定,重点做好小区防盗门和菜窖的巡视,及时关闭防盗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第三,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将全站干部职工、专(兼)职义务巡逻人员、家委会成员、门卫、百户治保等五支力量纳入“红袖标”工程中。利用公司给小区配置的电瓶警车,通过小区管理员实行“一岗双责”,佩戴红袖标按责任区域,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两次巡查、定期组织义务巡逻队在小区巡视,使全员动起来、警车转起来、夜间警灯亮起来等措施,加大了小区的治安巡逻频次和警示震慑力度,形成了群防群治保平安的良好氛围。第四,通过站领导、家委会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合理安排,轮流值班,加强了中午、傍晚两个空隙时段的治安巡视,弥补了全天候巡逻防范的空缺。同时与治保队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联动,共同做好夜间的治安防范工作,密织了群防群治网络。第五,通过调查摸底、信息录入、登记造册,掌握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油田基地公安分局开展“严打集中整治”活动,牢牢把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和暂住人口的管理,为做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物防抓巩固,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针对颐园小区物防条件差的现状,我们在今年物防技防大调查活动中,首先,组织干部职工

分片承包,责任到人,对涉及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物防、技防十大项内容进行了逐一统计,造册存档。其次,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及时上报,对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其中维修更换路灯15盏,增加了夜间灯光亮度,为夜间治安防范和小区居民平安出行提供了保障;对二楼以上未安装防盗网的天然气管线进行了涂抹黄油,增加了犯罪分子作案的难度;维修更换单元防盗门56个,修复破损围栏1处,安装菜窖燕窝锁826户。第三,通过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发动居民自装家中防盗网25户、菜窖防盗门12户,从而有效地改善了物防条件。

三是技防抓提高,有效改善防范条件。针对颐园小区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的状况,首先,2008年社区投入资金,对小区门卫安装了监控系统,改善了门卫管理条件,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车辆实时监控和案件发生后及时查寻提供了有效保障;其次,2011年8月份社区又投入资金,在小区各路段(口)安装监控探头18个,与滨海公安系统联合在小区设置了警务室,从而加强改善了小区的技防条件,增大了小区治安防范的震慑力度。第三,我们对小区的监控系统实行了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了小区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监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是环境抓整治,努力确保秩序井然。近年来,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要求,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小区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的确收到了较好效果。尤其是今年3月份开展小区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以来,针对颐园小区主路车辆多、停放乱、摊位乱摆等现象,我们通过加强门卫管理力度,在小区主路放置温馨提示牌、拉设警戒线等方式,家委会三名成员克服人员少、管理难度大等困难,坚持每天轮流值班带班,进行巡视盯守,对小区主路进行了停车规范和占道经营治理。同时,结合东营市创城复审活动,在加强门卫和百户治保员管

理的基础上,针对小区的出租经营商户和菜市场,进行了相关信息的登记与统计,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他们对照标准,健全完善相关手续证件,彻底整改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现象的发生,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保证了主路车辆的有序通行和流动商贩的随意进入。

二、实际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今年以来颐园小区只发生了2起小型案件,一是菜窖被撬,二是楼道自行车被盗。与去年同期相比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入室盗窃和车辆被盗案件,综合发案率平均下降12.12%,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和小区居民的好评。

三、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虽然通过强化管理、整改提高,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居民自我防范的意识和治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二是物防条件和周边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三是监控探头数量和覆盖面有待于增加和扩大;四是小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为此,下一步我们要克服困难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动员和发挥各方面的因素和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巩固物防技防基础,奋力拼搏,开拓创新,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秩序井然、平安祥和的环境。

荟萃物业公司胜东物业站

关于市救助管理治安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8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还是总体结构、内容等方面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该法作为一部涉及内容十分广泛、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律,在立法和有关执法解释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疏漏,在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不仅充分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而且体现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制精神。但是,该法在实施多年以来,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未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听证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表明对于比较严重的影响当事人权力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力,以达到使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处罚更公正。但是,纵观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并没有将拘留这一严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列入听证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不足。对于公民来说,自由是最宝贵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其他任何行政法规或规章都无权设定。毫无疑问,相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来说,拘留的处罚更重。因此,该法未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引入听证程序,是一大问题。

(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治安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的专属权利,主要由警察来实施。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权时,也无可避免的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事实上,现代国家没有哪项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完全消除自由裁量,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有可能使个案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但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看出,该法并未对警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方式、幅度、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各个部分都不可避免的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明显的过大,不易控制和监督,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出现,导致虽然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但权力行使的出发点、目的都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这必然会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执法监督操作性相对较差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滥权和腐败现象的产生,但有效的监督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依法控制。《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了专章来执法监督制度,但却并未规定执法监督的主体、监督手段、措施等具体的操作内容,也未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但该法對"及时"的时限、不及时受理与处理应如何追究责任、不予受理是否应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理由等规定却并不明确。而且在这条规定中,监督的主体虽然很多,但谁来监督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如公民进行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更快捷有效?接受申诉的程序是什么?发生警察违法时,如何及时纠正和给予什么样的处罚等,法律规定依然不明确。

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

(一)确立拘留处罚前的听证程序

确立拘留前的听证程序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的治安处罚应该确立拘留处罚前的听证制度。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行使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充分体现了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一旦处罚错误,其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必须慎重,必须严格规定处罚的程序,以使处罚尽可能的公正,在进行拘留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可以使处罚权力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此做出的处罚才是公正合理的。同时这也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同样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因此,必须加强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首先,在立法上进行控制。处罚的幅度、范围尽量在立法中明确,通过立法缩小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律条文则尽量明确具体,减少弹性条款。其次,行政机关内部控制。通过体制内的各种力量管控公权力的任意行使,如裁量基准,它是一种确定裁量权如何具体行使的规则,其是以行政自我约束的方式实现裁量空间的一种制度模式,能够有效的控制裁量权。再次,定期对警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警察的素质。通过对警察进行培训,使警察提高执法能力,以便更准确高效的执法,同时也可以减少同案不同罚的现象的发生。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部沿海和西部山区差异巨大,因此,各地区也要根据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找准自己的平衡点,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情况,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以便更好的在当地适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三)细化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公权力是人类为应付外部世界的挑战和协调内部关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然而,公权力一经产生,又极易导致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对于公权力不仅要涉及它产生和运作的机制,还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在各种公权力中,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容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也最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想象。所以,对于警察权力等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将警察权力运作程序化,既方便公民寻求法律的保护,又能有效解决警察权力运用中存在的腐败、滥权和低效率等顽症。监督程序的完善可以通过公安部以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也可以通过行政解释的方式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杜绝特权思想,把监督措施落实到实处。立法机关还需要以立法变动的方式,对具体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权限、处罚方式等进一步规定。

参考文献:

[1]魏继华: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J],郑州大学学报, 2007 (5)。

[2]王占军:质询《治安管理处罚法》[J],政法学刊,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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