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承诺书范文

2024-05-13

赡养承诺书范文(精选12篇)

赡养承诺书 第1篇

赡养老人承诺书

我是

贫困户其子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乡村振兴计划,推动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孝善文化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彰显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实现农村老年人“有收入、有保障、有尊严”的目标,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承诺:

一、经济上供养老人。每月向村“孝善基金”理事会缴纳最低100元的老人赡养费,用于老人平时生活所需。

二、生活上照料老人。若老人生活困难,保证承担照顾责任。

三、精神上慰藉老人。保证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若在外地工作,期间保证与老人保持经常联系,并定期回家探望。

四、权益上保护老人。尊重老人生活意愿,不强行索取骗取或侵占、毁坏老人合法财产。

以上承诺,请所在村委及全体村民监督。如有违诺行为,我愿意接受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赡养承诺书 第2篇

案情简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深圳宝安区的王婆婆今年已90高龄,与丈夫郭爷爷共育有2男4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90年5月,郭氏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埋葬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8年初,郭爷爷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婆婆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13年春季,王婆婆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被告意见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立即追加了4个女儿和大儿子的共同被告,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其他几个儿女都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但二儿子的代理人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求无法

律依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赡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故判决王婆婆的6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200元。

精神赡养之法律研究 第3篇

所谓“精神赡养”,依笔者的理解,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有关调查显示:得到子女晚辈精神上抚慰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上关心的老人长寿。

目前中国老年人口大约为1.3亿,占总人口的10%左右。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我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恩格斯曾经指出:“父母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构成了家庭,而赡养则既是家庭功能的体现,也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正如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长辈不断呵护,给予道德教育与文化培训一样,老人们在他们为社会、为其他家庭成员奉献了他们的青春和智慧而步入暮年时,子女们则理所当然地应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激烈、使子女忙于上班工作,和老人谈心交流的时间越来越少,老人的孤独感也随之增强。实际上直接影响到他们暮年的生活质量。尽管物质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老年人精神需求同样也在不断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由此也带来有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目前在我国司法学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精神赡养诉求?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迥然不同。持反对观点者一般认为:一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二是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三是精神赡养不能量化,不便判决和执行。支持者则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

笔者对精神赡养是否具有可诉性是持支持的观点的。第一,尽管关于精神赡养问题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准确界定,但是从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到今天的世界各国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条款是不包含道德观念的。有人认为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该介入,实际上是说不通的,更何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更应该包括精神层面上的抚慰,这不仅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而且只有确定了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原则,才可能更好地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诚如“法官不得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的司法理念一样,拓展、通畅精神赡养民事审判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第二,支持精神赡养问题可诉性具有切实的必要性。精神赡养中的物质供给具有可诉性,否则,老年人只能满足物质上的温饱生活的需求,精神生活的需求就得不到法律保障。另外,不仅物化形式的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籍同样也具有可诉性。这就如同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探视尚未成年的子女的权利一样,探视权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同样也包括子女对父母的探视,甚至从某种角度上考虑,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探视更多的应该是一种义务而并不仅仅是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尽管子女与父母同住,每天都能见面,但是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而言,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也只能通过精神赡养之诉,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三,从精神赡养的方式而言,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种方式。就前者而言一般是指子女不得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对老人实施精神虐待或者故意造成老人的精神痛苦,这其中包括:不能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精神自由、不得以肢体或者语言的形式对老人实施精神压制,例如故意辱骂讽刺挖苦等等。就后者而言一般是指子女应该主动以自己的行为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这其中包括: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对老人主动进行精神抚慰等等。

第四,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精神赡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单纯以判决的形式加以体现,那么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诸多的问题,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在遭受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例如法院判决子女在固定时间去探视父母,即便子女按照判决履行了形式上的义务,但是同样也无法避免子女通过其他方式对老人实施精神上的压制,毕竟依照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法院很难逐一落实所有此类判决的执行情况。如果老人对子女的行为不满,很可能再次提起诉讼或者对司法机关就具体执行工作施加压力,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处理,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履行精神赡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理解。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民政、新闻媒体、村委会等部门的作用,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上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让所有的人都认识到优秀的传统观念和民族习惯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让奉养、尊敬父母不仅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美德,在现代社会更要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另外,作为基层组织应及时发现苗头,积极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并积极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化解赡养矛盾。尽可能在诉前有效化解精神赡养纠纷。三是就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此类案件,应该较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强化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对精神赡养纠纷,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从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结合的角度,多做被告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其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四是即使最终不得不以判决方式支持精神赡养,也应当加大说理的力度,充分闸述精神赡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起到教育赡养人的目的,还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判决后,还应对此类案件建立必要的回访制度,用人性化执法去说服教育赡养人。同时法院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当地的基层组织或者被告人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让基层组织和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来共同协助法院真正落实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五是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者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提高赡养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赡养承诺书 第4篇

2013年3月,经当地法院调解,由雷某的三个子女每月各给付100元赡养费,以维持其生活。然而,三个子女并未按期给付赡养费,雷某平常的生活靠好心邻居偶尔端饭给他吃,过着饱一餐饿一餐的生活。

无奈之下,2014年6月25日,雷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子女支付14个月赡养费共计4200元。

当地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后,打破日常执行常规,认为这类涉民生案件无需开展“四查一搜”工作,应当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启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通过法官及时走访,锁定被执行人出租房屋位置,6月27日,垫江法院迅速出动3台警车,12名干警将其中两被执行人堵在家中,传唤到法院执行局。

雷某的子女到法院后,情绪激动,认为其父亲过错在前,在他们未成年时对家庭和子女漠不关心,以至于他们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造成现在的结局是咎由自取。所以才都不支付雷某赡养费。

通过执行法官亲情疏导,法律宣传,雷某的子女明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当即支付了4200元赡养费,并表示今后每月按时给付,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了。

之后,当法官将执行到位的赡养费4200元及时送到瘫痪在床多年的老人雷某床前。

赡养承诺书 第5篇

http:///2010年11月18日 07:49人民网

调查称超9成“80后”无法赡养父母一半以上还需父母资助

记者进行了随机调查,一位参加工作5年的80后对记者说,“尽管已经参加工作很长时间,但是消费压力很大,没有任何积蓄,目前根本无法赡养父母。”随后,记者又相继采访了多个80后,在受访群体中,99%都确定自己无法赡养自己的父母,其中,有一半以上的80后还需要父母进行资助。此外,一位已为人父母的50后对记者说到,对80后无法赡养50后表示十分的理解,并且表示并没有指望自己的孩子赡养自己,他们更加希望帮助子女的生活过的好一些。

青年焦虑父母养老问题仅6.9%的人愿把父母送到养老院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互动百科网,对1612人(其中独生子女占40.1%)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58.3%的人选择让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或者附近,就近照顾;43.5%的人愿意跟父母住在一起,亲自照顾;24.8%的人表示父母在异地居住,定期去探望;7%的人选择由社区配备生活指导员,定期照顾老人;仅有6.9%的人愿意把父母送到养老院等机构。受访者中,“80后”占57.3%,“70后”占28.1%;已婚者占53.4%,未婚的占46.2%。

陕西80后网友晒赡养账单六成人没钱照顾老人

近日,陕西省“80后”网友再晒赡养老人账单,以中等数额计算,西安一个“80后”家庭每年赡养老人需要花费2.72万元,咸阳和宝鸡每年均需花费1.74万元,延安2.28万元,汉中1.38万元。网友表示,这一账单的数额似乎有些大,涉及到的项目也未必都能做到,但都是子女赡养老人应该花的钱。日前,记者在网上以简短问卷的形式调查了120余名“80后”网友,发现只有四成“80后”能坚持每月给家里寄钱;四成“80后”的收入可以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但没有多余的能力照顾父母;二成“80后”还需要家里不时“贴补”;九成网友表示对父母有愧疚之情。

现实个案:白领月入过万养父母仍有压力

赡养承诺书 第6篇

【发布日期】1958-01-27 【生效日期】1958-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

(1958年1月27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闽法研字第2217号函收悉,关于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来文所提意见,遇有具体案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解决。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1957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于1957年8月22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1日(57)榕法办字第106号请示关于女儿对母亲和媳妇对婆婆赡养的二个问题,并提出他们对这二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经本院研究,认为这二个问题涉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仅提出我们初步的处理意见,当否请指示。

(一)关于已出嫁女儿为家庭妇女,没有工资收入,可否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拿出适当部分赡养父母的问题,该市法院认为:“家庭妇女照料家务抚育子女的劳动应与丈夫获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有同等的价值,丈夫劳动所得的工资,亦应认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同时,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因而已出嫁的女儿虽是家庭妇女,没有工资收入,但也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出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如女婿不同意他的妻子这样做,可以对他进行说服教育,但要其所在单位强扣其工资是不妥当的。”

我们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同意市法院的意见。

(二)关于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婆婆的问题,该市法院认为:“媳妇有否抚养婆婆的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鼓楼区法院意见“有继承(婆婆的财产分给丈夫,其丈夫死后财产再由她继承而言)财产就要抚养”是不明确的,儿子分到财产不是继承;儿子死后,母亲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媳妇既然没有继承婆婆遗产的权利,也就没有抚养婆婆的义务;但是我国过去在社会习惯上媳妇对婆婆是有抚养义务的,所以,当有必要时,且媳妇有抚养能力,也可责令其抚养婆婆。

我们认为,基本上同意他们的意见,但对旧社会中媳妇有抚养婆婆义务的提法是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媳妇在旧社会中是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是有抚养婆婆的习惯,不能认为是义务。对责令媳妇要抚养婆婆的做法也不尽妥当,因为责令带有强制性的行为,一般应以动员说服媳妇抚养婆婆为宜,以利双方团结。

赡养协议补充 第7篇

广运街道城关社区党总支 广运街道城关社区村委会

2011年2月19日

为了在我社区更加深入的开展以孝为核心的农村社区“四德”工程建设,进一步督促全体村民认真发扬孝老敬亲的优良传统,在城关社区形成良好的“四德”工程建设良好氛围,现在,社区村委会决定由社区党总支、社区村委会与各户分别签订二0一一年城关社区赡养协议书。

城关社区老年人赡养标准

一、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老年人不应低于子女的生活水平,严禁歧视、威胁、侮辱、诽谤、打骂虐待和遗弃老人的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子女经说服不改的要报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老年人自己不能耕种的责任田由子女代种,每年分两次供给老年人口粮:每人夏粮300斤,6月底前交清,秋粮100斤。

三、独立生活的老年人,子女每年供给做饭取暖用煤球2000个,用煤、电的费用由子女承担。

四、零花钱的供给:单独生活的老年人,子女每年至少供给每人1200元;和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子女每年至少供给每人零花钱600元,供给时间同第二款。

五、衣被供给:单衣一年一套,棉衣两年一套,多者不限。被褥三年更换一次,保证干净舒适。

六、老年人的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户平均面积。

七、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由子女全部负担。子女要经常观察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做到有病早治、不得找借口不给老人治病,如老年人生活不能处理的,子女必须承担夜间的护理责任。

八、子女要经常和老人沟通,增加感情,逢年过节及老人生日要赠送礼品和祝寿庆贺,使老年人身心舒畅、身体健康,安度晚年。

九、单身老人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子女不得用任何理由阻碍,不许干涉老人再婚的家庭生活。

十、以上各条,凡是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子女要自觉执行,并积极与村委会签订赡养保证书,接受村党支部、委会、老年人互助会的监督。

赡养协议是社区对每位村民的赡养参考标准,社区家族评议堂将在每月对每户村民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对每个村民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赡养协议的村民进行通报批评,对执行良好并能够高标准的赡养老人的个人将把主要事迹上报县及办事处,参加县及办事处孝贤评选。

赡养人: 被赡养人: 监督人: 签订时间:

赡养承诺书 第8篇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被赡养人认可的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赡养人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如果被赡养人反悔,可以随时撤销赡养协议,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王亮每月支付王高生活费。

【点评】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在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别赡养父母,如本案中王亮、王明协议分别赡养李琴、王高。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协议仅是在几个子女之间签订的,并未征得老人的同意,老人对赡养协议不认可,协议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征得老人的同意,赡养协议当然有效。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还有,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样的协议在父母遵守时看似有效,但只要父母反悔要求子女赡养,子女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书 第9篇

赡养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________年龄________ 赡养人姓名 长子:________ 次子:________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尊重被赡养人意愿的基础上,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其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或者指定专人代管。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

第二条 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适时添置个人物品。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

3、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的,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费用自理。

4、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 亲自护理的,可以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请人代为护理,产生的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6、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住成为同住赡养人。

2、本着调节被赡养人生活的原则,在充分征求被赡养人意愿的基础上,其他赡养人也可以在节假日接走被赡养人并短暂同住。

3、被赡养人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时,被赡养人决定轮管,赡养人约定轮管期限为半年。

第四条 赡养费用的处置办法

1、从2015年9月1日始,被赡养人本人连同名下资金共计5.3万元与赡养人次子丙年一起居住。除随身携带零花钱外,存折1张,存单1张,共计5.3万元由丙年代为保管。

2、被赡养人的日常费用支出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3、其他赡养人定期或者不定期支付800元/月给被赡养人,以保证被赡养人相关支出。

4、被赡养人住院产生的费用依照国家合作医疗的相关条款进行报销。不能报销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时轮管,轮管期限为半年,轮管时间对等时产生的费用自理,不对等时参照3执行。

6、赡养协议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用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3、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家族长辈、监督执行人等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被赡养人和赡养人共同委托二爸、三爸、四爸、五爸监督执行。

5、本协议共3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各执一份。

6、以上条款经协商,被赡养人和各赡养人表示一致同意。

被赡养人母亲________(签字)

赡养人长子_____及其配偶_____(签字)

赡养人次子_____及其配偶____(签字)

赡养老人 第10篇

历变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婚姻法除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列为基本原则外,还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6、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探望子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

制执行。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年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从五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具体包括:

1、人身自由权。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精神上慰藉。

3、房屋居住权。该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4、婚姻自由权。该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5、社会保障权。该法在第三章通篇规定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事宜,内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求助以及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等。第39条还明文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

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

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

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

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

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

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上。

综上所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民意的关注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制度上的养老机制,就不再是空洞的愿景,而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惠

农村赡养问题探析 第11篇

目前我国经济仍不是十分发达,社会保障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很不健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家庭还将担负较重的赡养老人的职责。但是实际生活中,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在我国城乡特别是农村时有发生;子女在老人不能劳动、生活困难时,不闻不问、相互推诿赡养责任的事情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不给老人饭吃,不给衣穿,强占老人的住房,虐待、遗弃老人,使得不少老人只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教育的完善,离不开对公民的社会伦理、道德教育的加强。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这些需要公民的自觉,因此,在教育之外,我们还要辅之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督促公民履行义务。只有在社会教育和健全法制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的发扬我国优良的民族传统,树立良好的赡养育幼的良好习俗,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主流,绝大部分子女是尊老的,家庭是和睦的,但也有极少数子女借口这种或那种原因,推脱自己应负的赡养职责,致使老人晚景凄凉,生活无着落,最后被逼无奈,要求亲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落实或诉至法院。俗话说“百善孝为先”,赡养年老体迈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数量的日益增多,如何正确处理好农民增收与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确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笔者以依安法院依龙法庭20xx年—20xx年赡养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例:20xx年受理2件,调解1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4件,调解3件,撤诉1件,判决0件;20xx年受理8年,调解5件,撤诉1件,判决2件;20xx年受理11件,调解6件,撤诉3件,判决2件。通过这些数字,说明赡养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一、赡养问题存在若干类型

1、男多女少型。即在这些赡养案件中,被告多数是儿子,女儿很少成为被告。

2、踢皮球型。即名为轮流赡养,实则不情愿,居所处于不安定状态,不利于老年人的生活。

3、名实不符型。即名义上是因为赡养老人而发纠纷,实际上是子女之间的矛盾,把老人推至风口浪尖,最终受害的还是老人,同时还导致兄弟姐妹之间不和。

4、两极分化型。老而无用的受到虐待,认为老年人成为自己生活的负担,不愿意赡养老年人;相反,老年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子女却争抢赡养,这种现象的存在,折射出了物质利益的存在,一旦老年人失去经济实力,或许大相径庭。

5、家庭矛盾型。即婆媳关系及夫妻关系处理不恰当导致家庭矛盾产生,从而拒绝赡养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6、精神慰藉型。就是老年人没有别的要求,只要求自己的子女能够经常回家看看自己,陪陪自己。

二、赡养问题存在的原因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增收形式单一,增收水平不高,为了自身的生活需要挣钱养家,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

2、重视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尊老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加之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传统文化在农村的流失,在农民心目中地位的降低。

3、老人和子女心理思想作祟,老人总认为赡养只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有的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总不能一直让自己一个人赡养老人,而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实际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老年人自身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供自己生活的物质基础。我们有必要呼吁社会都关心老人,让每个老年人都有幸福温暖的晚年。

三、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1、大力宣传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切实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使村民们明白父母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使他们知道并体会到只要我们尽了善待老人的传统美德,有一天,我们也会是传统美德的受益者。

2、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老年人保障性基础设施,形成法律制度,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养老院和老年公寓,实行社会化管理。审判机关应加大涉老赡养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对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为老人提供一个更为便利的环境。

3、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全面提高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农村老年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做到在“养老生活方面有依靠,重大疾病面前有保障”,消除老人的后顾之忧,解除子女的后顾之忧。

4、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将父母子女以前私定的赡养协议进行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消除子女对赡养协议的“赖皮行为”,特别对于一些想通过“认亲”而获得利益的养子女,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

5、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首先应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敦促其履行赡养职责,村、乡(镇)两级调解委员会要适时地调解,订立赡养协议,对赡养内容和赡养方式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态度恶劣,拒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防教坏他人的目的,同时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尊老、爱老、养老的家庭和个人,应给与适当地表彰和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6、对于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为赡养留下后遗症的,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介入,先将家庭此类问题予以化解后,在尊重老年人意见的前提下,与子女进行协商,妥善落实老人年的赡养问题。

7、对于“代沟”严重的赡养纠纷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教育子女对父母的生活困难应给与关心,经常对老年人嘘寒问暖,老年人对子女生产中某些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给与关怀,老年人对子女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平时多注意语言和感情的交流,感情融洽了,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赡养老人--思修 第12篇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单独有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的一些法律问题。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经济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这里边应该还包含另外一个义务是精神上的慰藉,应该经常给老人打电话,时常回家看看等等。还有子女应该对老年人的医药费应当给予支持、支付,还应当保证自己父母居住的一些权利。应当保证自己父母所应有的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抛荒、耕种,耕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老人。等等一切都表明我们国家从法律上来看子女为自己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如果违反都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丧失了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他们如果有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进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或者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弟妹,而这些弟妹在少年的时候曾经接受过自己哥哥或者姐姐的抚养,弟妹在哥哥晚年的时候也有义务赡养,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是在他们小的时候哥哥、姐姐对他们进行抚养,在哥哥、姐姐年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赡养。如果没有弟妹或者是弟妹没有对哥哥、姐姐抚养就出现第三种情况,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在城市里体现为由有关的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在农村里应当由有关的乡、县、有关政府对他们进行救助。

总之,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老年人在年老以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无论是否有子女,无论子女是否有赡养的能力,都应当获得帮助。

● 关于不赡养老人有何规定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我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我国大力提倡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到某个案例。例如:农村某老人年过九旬,有子女六人,老人长期与长子生活,并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对长子的帮扶较大,具体表现为农活的耕作,及对长子子女的照顾等等农村常见的生活起居方面事宜。长媳早已亡故,现长子已经去世,就如何赡养老人及赡养方式上五子女发生争议。

本案中,老人在长子去世前选择帮扶长子与长子共同生活,是老人的权利,也符合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习惯及老人的传统思想,其他子女无权干涉,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且不能免除。

该老人长子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之规定,包括长子子女在内的所有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在道德及做人的基本礼仪来说对老人的孝心及孝敬不可缺少。

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五子女平均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以及生病的治疗费用,五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方式应当以便利老人为原则协商解决。

老龄化,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还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却不容轻视。据省老龄委2006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达40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2.4%。预计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将达到520万,占人口总数的15.08%。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的10%或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地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以此来看,山西已经跨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但是,由于我们的城市、农村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明显短缺,老人“享清福”的障碍还不小。

调查结果表明,精神赡养纠纷常发生在城市老人中,而在农村拒不赡养老人现象很突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条件。本期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就老人赡养问题进行诠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儿子放弃继承权 有言在先不赡养

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唯一的儿子。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1998年、20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补贴家用。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

20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不继承贺家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贺某的双亲。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

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贺某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 20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案后释语】

本案中,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笔者在此提醒老年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及时求助法律帮助,让法律为您讨回公道。

案例二

张老汉儿女不少都不孝踢了皮球

家住原平市边远山区的张老汉,现年已是85岁高龄,他中年丧妻,含辛茹苦地把二男二女拉扯大,儿女们现已成家立业,均也有了儿女。照常理,他应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了,可张老汉没有这个福分,由于儿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样被踢过来踢过去,仍然过着孤独寂寞、缺钱买药的生活。

张老汉亡妻后再未续弦,为了拉扯儿女劳累过度,到了晚年浑身是病。一天,张老汉因患病问大儿子要点钱买些药,长子没搭理他。问二儿子要钱,二儿子说:“我没钱。”问大女儿,大女儿说:“你的三间房子我不要,钱我也不给。”张老汉听了非常气愤,他认为,我养了你们的小,你们就应该敬我的老,不要房子,也应该给钱看病。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张老汉托人进城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张老汉的遭遇,当即免费为其代写了诉状。于是,张老汉就把不孝儿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经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100元,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不可懈怠。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子女幡然悔悟,愉快地把张老汉接回家中侍奉起来,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

【案后释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为例,张老汉的两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失之人间伦理;其大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其父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放弃。当张老汉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贾双怀

老人赡养问题为何会遇到尴尬情形

现在赡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为63岁,最大的86岁,最小的52岁,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2、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在我省某县近年来审理的102名被告中,平均年龄为41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23岁,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3、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以愈合的代沟。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例如在农村发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形成共识,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也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此外,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费纠纷的发生。

赡养老人要跳出误区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以下几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点评:《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时,一些老人却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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