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办案流程图

2024-08-11

律所办案流程图(精选6篇)

律所办案流程图 第1篇

北京法政英才咨询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办案流程

一、咨询预约

因事务所律师工作的特殊性,时间的不确定性,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最好能够与律师事务所电话联系预约,以便我们能够就客户的法律问题安排专业律师,提供更好的详尽的咨询服务。

二、接待咨询

客户前来事务所咨询,由事务所统一安排接待。接待律师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解答客户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客户咨询的时间超过40分钟,则律所将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接待咨询律师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咨询登记表,以便对客户进行回访,更好提供咨询服务。

三、客户委托

客户就法律事务委托事务所的,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承办律师。

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与客户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代理合同,签发授权书以及风险告知书(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告知客户不能接受委托的事宜以及原因。个人委托的,由客户签字;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加盖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

客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用等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客户结算。

我所将以下列方式与客户共同确定法律服务费用:

1、根据客户法律事务的个案情况,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件或者比例收取律师费;

2、因案件需要,收取差旅费用,由客户预支,结案后经事务所审查后与客户进行结算。

3、客户如需事务所代收代之各项办案费用的,由事务所预收,包括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档案查询费用等等,结算时,事务所律师须向客户出具正式发票。

4、非诉讼专项法律问题,由双方自由协商律师费。

四、告知义务

在接受案件签订合同时,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

1、案件的初步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2、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办案周期;

3、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

4、预测的诉讼结果;

5、客户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6、可能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五、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

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统称包括: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非诉讼专业性法律事务,如公司兼并,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土地转让,制定、审查合同等等;

3、民事委托代理;

4、刑事辩护委托;

5、行政诉讼委托代理;

6、专项法律事务调查。

六、服务阶段

1、承办律师应充分判断涉法事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详细的事务操作纲要、方案、流程、计划等;

2、通过电话、当面询问等方式充分了解客户以及相关涉案方的详细情况,进行做出详尽的法律分析,确定具体的事务处理方案,近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案件分析报告、寄发律师函、起诉书、答辩书、代理意见、辩护词等);

4、向行政机关及相关证人收集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

5、开庭前应到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6、出庭代理或辩护;

7、担任辩护人应当至少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次,充分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8、重大、疑难、复杂、或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报经事务所讨论和审核;

9、案件建档,律所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卷宗归档应包括以下材料:

1、诉讼文书;

2、办案纪录;

3、客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4、案件诉讼采用的证据材料;

5、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客户协议书;

6、结案报告。要求在结案后1个月内提交事务所备案。

律所办案流程图 第2篇

(一)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案件开庭审理一般按下表流程进行。

开庭审判流程示意图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评议

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

宣 告 判 决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2、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 审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为六十日内;二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特殊情形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民事、经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127;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 案件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内。行政一审案 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诉 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延长批准手续同一审。刑事、民 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3、第二审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何种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二审裁判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庭效力。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 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

期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诉期为十日,均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或抗诉,则一审裁判生效。民事、经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二审问题。

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审判委员会仅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我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受理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5、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调解书确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我院成立了申诉听证合议庭,专门负责对申诉的审查。

(三)执行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

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 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

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

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第3篇

关键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流程

1. 案源登记。

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 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立案。

(1) 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 填写立案审批表; (2) 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3. 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1) 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2) 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3)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 (2) 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措施) 。1)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2)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 制作清单,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3)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1) 询问被询问人, 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 案件调查终结。

(1)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 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 ;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即:填写 (行政处罚建议) 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 , 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 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 法制机构核审, 填写案件核审表; (2) 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1)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 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3) 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6. 告知当事人 (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

(1)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或者 (1)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2) 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 当事人要求听证, 应发听证通知书。

7.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 制作听证报告 (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

8. 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申请陈

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 (1) 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 签发决定书。1) 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 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 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 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写送达回证) 。

9. 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1 0. 没收物品处理。 (1)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1 1. 立卷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中纪委办案流程全解析 第4篇

除了被抓起来的贪官,很少有人能说明白中纪委究竟是怎么办案的。

插一句,驻华外交官反倒是少数知晓这一秘密的人群之一,因为在2011年,近50名驻华外交官被邀请走进中纪委参与开放日活动,新西兰大使馆的Pam Dunn说:“我们国家的政党没有这样的机构,我是抱着学习的心态来的……”

直到今年3月,这个“秘密”被解除了。

当时正是全国两会快要闭幕的时候,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中纪委的办案流程,而且干脆连27个内设部门都介绍了一下,这为中纪委赢得了不少赞誉。信息证实,中纪委办案分五步: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以及移送审理。

由此,我们得以拆解这个权威但也神秘的最高反腐机构的运作过程。

受理:每两分钟就能收到一封举报信

先说受理。

简单通俗一点的比方是这样:在战场上,侦察兵接到老乡的线报,说在前方某个位置有敌军阵地。经过研判可信度之后,侦察兵采纳了这个线报—这就是中纪委办案中的“受理”。

接下来,侦察兵会潜入前线,先去侦察下,确定敌军阵地确实存在—这相当于“初步核实”。然后侦察兵会返回司令部,向上级作汇报。如果上级觉得值得进一步侦察,会确定一个方案—这是“立案”阶段。“立案”之后,侦察兵会再返回前线,带着更多的人,去摸清楚敌人阵地的更精确方位—这就是“调查”阶段。

侦察兵搜集完准确的情报之后,将数据传送给我方的炮兵部隊,好让我方炮兵准备进行最后打击—这就相当于“移送审理”阶段。

别觉得过程简单,其实走到每一个阶段,都有好几个分叉口,秘密就藏在这一个个分叉口里。

先说“受理”,也就是中纪委掌握的官员违纪线索从何而来。

渠道有那么几种—

信访举报。这是纪委系统发现线索的最重要手段,份额还挺大。按照中纪委新近公布的说法,2012年全国纪委立案的超过15万宗案件中,因举报而最终立案的超过6万宗,比例超过四成(41.8%)。作为呼应,今年9月,中纪委开通了网站,专门设置了一个“我要举报”的专栏。最初运行的20天里,平均每两分钟就能收到一封举报信。

此外,公检法和审计机关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现有党员违纪现象,移送过来的案件,占到20.9%;纪委系统办案中发现的新线索,占到7.1%—注意,中纪委只公布了这三项来源(2013年以前没有详细公布),也就是说,还有30.2%,超过45000宗立案的案件的线索是通过没有说明的渠道获得的。

《廉政瞭望》等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中纪委获取线索的渠道还包括另外三条:

中央领导的批示,这往往跟信访相关。比如轰动一时的李真贪腐案,相关举报信就是分别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批转到中纪委办公厅后,调查随之展开。

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问题。栽倒在巡视制度上的贪腐高官也很多,比如原山东省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市委书记杜世成等。有关中央巡视组的种种细节,我们在后续的文章中会详细说明。

还有一条线索渠道,应该是省级纪委上报信息。不过,这种情况外界了解不多。

“初核”与“立案”

问题就来了:这么多线索,中纪委受理之后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主要看举报材料的可信度和分量—

如果是匿名材料,会慎重对待;

如果举报材料中说不上来具体的违纪事实,或是觉得办案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按“暂存”处理;

如果举报材料中谈到的是违纪,问题很轻微,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派人搞一次诫勉谈话。被举报的官员,要么做好说明,要么写份检讨。

而一旦发现举报材料所谈到的问题比较严重,依照规定,就要进入下一个程序,“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根据官员级别的不同,批准“初核”的权限也不一样。

新华社报道说,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的“初核”,就是中纪委发现问题之后,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的“初核”决定,规格相对较高。

2006年8月2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进行初核的决定,9月24日—一个月后,中纪委将初核报告上报给了中央政治局。

随后新华社在第一时间的公开报道中,谈到了中央批准对陈良宇进行“初核”的细节。足见中央处理高官贪腐的日益透明。

“初核”的结果也无外三种:没事,有事,摊上大事。

没事,就是中纪委认定举报事实不成立。这种情况下,应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比较近的例子,是农民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唐园结被人在微博上举报,之后,今年6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到报社通报了核查情况,称相关“微博反映唐园结四个方面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对微博反映的问题作了结处理”—事实上,无论正视微博举报,还是查无实情之后的公开澄清,都不常见—这也再次证明了中纪委的日益透明。

至于“有事”,一般是情节轻微,经常是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而“摊上大事”,就是情节严重,必须立案,然后展开调查。

要很好地完成调查,中纪委专案组成员,既要有心理咨询师的气质,有时候也要能干魔术师才能干的活儿。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5篇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对于有关部门随案移交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经主办案件的检察员认定签字,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干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九条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第三节 侦 查

第十条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一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二条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

传唤被告人,应使用《传讯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科、处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人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人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

第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录象)。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亦在笔录末页上

签名。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六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要作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询问人和记录人员亦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第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了发现和搜索犯罪证据,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应当在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也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主持或参与勘验、检查工作,必须持有人民检察机关的证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十九条

侦查中,如有必要由受害人、被告人、证人对某些物品、文件、尸体或参与犯罪的人进行辨认的时候,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辨认。在组织对人的辨认时,应将被辨认的对象混杂在三个以上年龄、衣着、体貌等特征大致相似的人当中,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分别进行。在辨认前,应详细询问辨认人,要其陈述被辨认的人或物有哪些突出的特征。不能让辨认人事前看到所要辨认的对象,在辨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能对辨认者给予任何暗示。第二十条

勘验、检查、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的人和见证人、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并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聘请鉴定人应先由人民检察院写出《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在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前,应向鉴定人送达所需鉴定的文件、物品、痕迹、帐薄、凭证以及有关材料,并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定案件中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要全面、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参加实验的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检察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应由检察长签发。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察人员、见证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

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或者冻结被告人银行存款的时候,应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邮电部门和银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决定扣押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存款,如不需要继续“扣押”或者“冻结”的时候,应当按原审批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扣押或者解除冻结。

第三十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妥善保存,不得动用、调换或毁损。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犯罪需要逮捕的,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意逮捕意见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属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

以上两种决定书都应向被告人宣读,并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如果需要撤销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或《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保证人、当地公安派出所、受委托的单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应及时办理逮捕手续,予以逮捕。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羁押的正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解除羁押时,应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需要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应请示原决定逮捕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四十条

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改变管辖的侦查、起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凡延长羁押期限,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

第五节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对于免予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须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填写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和《没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存档,并在《免予起诉决定书》的附注栏内注明。对被告人免予起诉决定后,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其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对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监督当事者双方达成协议。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第四十五条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四十六条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四十七条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六节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十条

律师实习办案流程小结 第6篇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

6、参加庭审。

首先,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若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继续开庭。一般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若不愿意,则继续开庭。先由原告方主张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方答辩。

接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几轮后,原告方举证完毕后,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双方举证、质证都完毕后,则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最重要,影响到法庭的采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举证要周详,质证要充分,不可有丝毫的马虎。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的确如此。接着,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接着,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最后,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四)判决出来,整个一审律师代理就结束了。

(五)及时归档总结。

二、刑事部分

(一)咨询

1、倾听委托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情况及现在状况,并针对委托人陈述的含糊不清之处提问,直至全面了解、明白无误。

2、合理分析案情。分析案件性质及作案情节,得出罪与非罪,罪轻及有罪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可能性。

3、回答委托人关于判决结果的询问。准确答疑、不作保证,不可敷衍回答、随便承诺。答复后要让当事人心中有底,虽不作保,但同时应告知委托人,若委托本律所及授权本律师,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办案最好效果。这一点务必让委托人明白。

4、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所收费标准,侦查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1600元,可上浮20%为每件20xx元。(2)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收费标准相同。

(3)审判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2500元,上浮20%后为每件3000元。(4)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收案

1、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2、审批后,交委托须知给委托人过目,过目后让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留底。

4、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留底。

5、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三份。交委托人一份,办案律师一份,律所留底一份。

(三)办案(审判阶段)

1、持律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到立案法院交承办法官,然后向承办法官领取卷宗,查看、摘录、复印案卷材料。

2、细看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整理好会见提问思路。

3、会见

(1)会见人需二人,带上: ①律师证; ②起诉书;

③律师会见专用证明;

④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会见提问。进一步了解案情,要针对案情疑问之处及关系定性事实,量刑情节提问,要有的放矢。(3)告知被会见人庭审程序。

(4)与此同时做好会见笔录,让被会见人看过后签字,以备查看。(5)会见结束后,回押签字。

4、根据先前阅卷及会见情况,起草辩护词。

5、开庭。出庭辩护(略),同时做好庭审笔录。

(四)庭审后等待判决,判决后及时回访,做好回访笔录。

(五)回访后,整个一审律师代理辩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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