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2024-09-17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精选7篇)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1篇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森林相关知识

1、森林资源指哪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2、森林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竹材、林副产品、药材等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森林作为陆地最主要的生态系统,森林还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消除噪音、净化空气,为人类发展的提供基本保障。简单讲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按森林外貌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森林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部分 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政策规定

一、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规定

林业建设的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 1987年9月)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二、森林采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省制订了以下几个地方性法规规定。

1、《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

2、《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

4、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人代常委会于2010年9月制定《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2006年,为保护我省的青山绿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省

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在全省禁伐阔叶树的决定。宜春市政府制定了《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树实施细则》。

三、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一)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森林分类区划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把那些生态区位重要,环境脆弱,影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森林和林地区划为公益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入;将那些立地条件好,水土流失小的森林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由投资主体和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

(二)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1)限额采伐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合理经营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是省里分解下达给各地的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跨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每 5 年核定一次。方式: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

编制程序: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

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采伐作业设计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关伐区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文本分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两种。

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②散生木(零星林木)③造林清山柴④遭受自然灾害林木⑤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⑥经济林⑦自用材⑧毛竹的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②10厘米以上抚育间伐③公益林采伐④国有林木采伐⑤其它需要进行设计的采伐。

(3)凭证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法律凭证。《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古树名木除外)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四至、方式、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强度、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1、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者凭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权属协议、判决书等)、上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到辖区林工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2、采伐证的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林工站派专人负责核发,(国营林场由林政股核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2)未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的;(3)未批准的公益林采伐等;

(4)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上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6)采伐山场存在权属争议,未明确权属的。或林权已进行抵押贷款的。

核发采伐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 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林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 注明四至,不允许

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所在地所在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 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采伐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林木采伐不能跨,所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的采伐期限一般以采伐完成所需的时间为准,但最晚不能超过当年的12月25日。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

3、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采伐林木有那些规定和要求?

(1)应按采伐许可证上所批准的范围采伐。

(2)实际采伐时间已超过批准采伐时间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延续采伐手续,不得跨采伐

4、更新期限: 森林采伐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作业。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更新方式主要有造林更新、补植或萌芽更新三种方式。更新林种、树种遵照适地适树原则,更新面积原则上采多少更新多少。

四、铜鼓县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一)木材采伐流程及要求

1、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县林业局按国有集体限额比例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将计划分解下达到乡镇(对上规模的民营林场其计划实行单列)。集体计划是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做法是:即以2009年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近成过熟林的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比例,结合历年采伐情况,将计划合理分解下达至各乡(镇)。第二步是乡镇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林业工作站结合各村资源状况,根据林业局下达的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将采伐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村。第三步是以村为单位 将计划落实到经营者和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头地块。

2、计划公示。各村要将本村采伐指标在村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的基础上,对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各项计划、内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公示和会议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3、伐前设计及审核。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经营者到林工站(林政科)方申请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4、采伐证办理。计划分解后,由村组登记造册报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对审批合格的给予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5、伐区拨交。实施皆伐作业的,同时应进行伐区拨交。告知申请采伐者,明确林木所有者的责任。

6、伐中检查。相关人员要认真开展伐中检查,及时制止超越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行为,情节严重报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7、伐后验收。采伐结束后,由林木经营者向乡镇伐区验收办

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伐区检查验收办公室组织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卡。没有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

8、森林更新

更新时间: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二)凭证运输

运输木材(除在林区短途集材外),都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凭证运输,实行一车一证。货主(林农)应当按照运输证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伐区验收合格表;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三)加工企业管理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辖区属地管理,实行一厂一证制度,必须按照《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在规定的地点加工。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两套环节(即原材收购、产品放行)管理,必须收购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并到林工站办理原材收购手续,到县

外调材的按县有关政策办理。没有办理第一套环节调材手续的,林工站不得办理产品放行手续。

企业必须建立原材料收购台帐、木材运输登记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并如实填报备查。

第三部分 “十二五”江西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十二五”期间,我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点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区分森林采伐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

我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12个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不分采伐类型、林分起源等采伐管理试点政策停止执行。

2、实行商品林、公益林限额分类管理

(1)商品林采伐类型“十二五” 期间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2)分项限额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3)商品毛竹采伐取消限额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

3、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对于集体林,包括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森林,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县林业局委托办理林木采

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并由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

4、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从2009年8月1日施行)规定,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公益林的采伐审批:

(1)禁止商品性采伐天然阔叶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2)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设区市林业局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的、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采伐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市、县两级要将审批材料报省林业厅备案。

(3)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由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5、树木的采集(挖)

(1)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经营性采集林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含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采集(挖)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含山上移植到山下的),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阔叶树的采伐审批

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由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后,单报省林业厅审批。申报采伐对象包括:

(1)人工阔叶树;

(2)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

(3)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对小片皆伐(主伐)中的少量阔叶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7、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1、国家对于林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国家严格禁止征占用已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对于征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程序办理。

3、如下情况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1)勘察、开采矿藏;(2)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3)工矿企业、城市建设和个人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4)其他征占用林地的项目。

4、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处罚程序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此款规定处罚。

8、山林权属争议调解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应积极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按以下程序申请调处:

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跨乡镇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调处;

跨县、市和省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报告,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向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否则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的程序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更不能进行山林流转。

各级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坚决贯彻协商为主的原则,坚持分级调处,做到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

各级政府在收到申请书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四至,并附地形图。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

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

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

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

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山林权属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

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野生动植物管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法第三条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野生动植物物保护管理部分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禁猎

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非重点保护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禁猎期。

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的,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饮食业和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林权管理服务

林权证纠错、未发林权证的山林确权发证等业务可以到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办公室(林改办)进行办理。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及程序如下:

林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单位)“身份证编号”填写错误,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原林权所有权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所在地村、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证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集体山要变更为个人的,需提供该集体村民大会(或该集体代表大会)的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签名方可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小地名”、“面积”、“四至”,需要更

正的,必须经本人申请,组上签字,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和“四至”临界相关权利人签名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座落”、“林地所有权人”、“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林地使用期限”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林权所有权申请书、相关权利人证明并由涉及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方可到县林改办进行更正。

新增林权宗地,需由申请者提供完整的《铜鼓县林权登记申请表》(表四)、《铜鼓县林地林权核查登记表》(表二)及当地政府要求申报该林权宗地申请书,经县林改办进行勘验后,方可进行林权补报。

其它由于转让、遗赠、买卖等原因需要发证的一律按流转程序办理。

所有需要更正的林权证及林权档案,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单位公章;需更换林权证的,同时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图纸骑缝章。

8、林权流转交易服务

一、林权流转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答: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林权的依法流转,规范流转,公开、公平、公正流转,放活林业经营、发展机制,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哪些林地、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答: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

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三、林地、森林、林木流转的程序如何?

答:流转的程序为:权利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公告流转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况→组织流转实施→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

四、申请办理林地、森林、林木流转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资料:

1、权利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照;

3、林权证。

林权属共有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林权属集体的: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林权属国有的: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财政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什么机构办理?

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且评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的专业机构办理,铜鼓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是我县唯一一家林木资源评估机构。

二、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权利人应提供:①书面申请;②身份证明;③属共有的应提供权利共有人的委托书;④申请评估资源的林权证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有哪些?

答:实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是什么?

答:通过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林权权利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流转交易提供价值参考。

五、哪些类型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多少?

答: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的转让、抵押应当重新评估。

第四部分 森林采伐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采伐的法律责任

1、《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凡不按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滥伐处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者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

(一)刑事立案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在2010年12月28曰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赣高法[2010]289号)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刑事处罚立案的起点,木材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毛竹的起点,为400株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刑事处罚立案的起点,木材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滥伐毛竹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 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20立方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2000元以上的(提高一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原先“我省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为5%”的规定取消,按采伐作业设计规程允许误差额面积5%、蓄积和出材10%)。

(二)行政处罚标准。

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林业行政处罚,按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森林经营管理部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

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在林区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

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9、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

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1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五条:受让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2篇

一、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积极宣传森林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行限额采伐审核审批制度,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规定的面积,柱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查处乱砍滥伐事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

四、积极征收育林资金,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专人管理,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动态消长变伐,积极预防和消灭森林火灾。

林政资源管理的创新探讨 第3篇

关键词:林政资源,管理,创新

1 引言

就目前形势来讲, 社会已经对林业有了重新的认识, 林业已经从原来的单一性, 因为社会的需求变得多样化和全方位。现在社会对住房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对木质产品和小区绿化的要求也不断增加, 同时在品种和质量上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我国的林业发展迫在眉睫。

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由于今年来人们只关注数量, 忽视了质量从而导致了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的综合要素较低。此外, 由于人们对于资源结构的认识不够明确, 肆意采伐, 不注意采伐的方式方法, 导致了林业生产力大不如从前。先如今我国各省市的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一系列森林资源在不同程度上都造成了严重损失, 而这些内容也已经成为林业发展、和各省市考核内容的主要指标, 最近几年各省市的数据显示普遍要素呈低走势发展着, 可见我国林业创新发展显而易见。总的来说, 用新的管理提高生产力、提高质量是目前我国林业科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2 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森林数量增多影响质量

近几年来, 虽然我国的森林总体面积、整体覆盖率都呈上升趋势, 经济林、竹林的面积也在逐步扩大。纵观我国现有的森林面积比例、结构等明显不合理, 面临着较大危机, 由于现在的木材市场当中阔叶树和松树木材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用途广泛, 而且这两种木材对于生物资源和环境保护, 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2 伐后监管不严

伐后监管不严主要是说在树林没有到达一定年龄和稀疏林以及混合林的砍伐。行业内对于林木的采伐都有业内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针对林木采伐的数量, 并没有对采伐的强度、采伐的方式和采伐的对象制定标准, 这势必使质量和数量有较大差距, 资源管理的首要内容就是利用好森林各项资源, 可是现如今森林资源管理人员的缺乏, 管理机制体系也不是很健全, 对于采伐后的其他资源, 例如:比较小的木材、树枝和树根, 被风吹倒得树木也没有做到充分利用和回收, 致使资源回收率低, 没有真正的利用好每一部分的可再生资源, 浪费了更多的成本。

2.3 资源动态变化

众所周知森林资源具有多种成分、复杂的结构、资源有限性、资源再生性的庞大生态系统, 各成分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而存在和发展。

2.4 资源调控需求

应国家各省市及消费者的要求, 提高林业的商品经营与管理, 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但是忽略了其他各种类的林木和森林资源调控和经营管理。这样不利于企业在森林工作当中的可持续性发展, 更不利于现代化经济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氧吧。对各种类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缺乏应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完善的机构。

3 林地资源管理

在整个森林资源构成中包括三大方面的资源有生物资源、林地资源、环境资源, 其中林地资源是整体资源的基础保障。所有的林木生长都离不开林地, 而且林地具有不可再生性, 它也是林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林木、各种野生动植物和其他生物组成了森林资源。如果将林地资源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开发, 那么森林资源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林地资源依然完好, 而且生长条件是自然状态下, 那么靠大自然的能力就能恢复森林植被。由此可见, 保护林地的重要性, 除了保护森林资源外还保护了其他森林资源的生存条件和基础, 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就是林地的经营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是森林资源的管理核心内容, 而林地就是整个森林资源的根基。对森林资源的经营发展最大威胁就是林地经营管理不善最终致使森林消失。

4 林政资源管理创新对策与建议

4.1 资源管理整体性

资源管理具有多样性、整体性, 其中多样性的资源包括地下矿藏、气候、土地、水、生物等。合理的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整体性, 必须做到将所有可再生利用的资源共同经营管理, 将不可再生利用的资源分别进行经营管理, 将整体资源分配好、利用好, 分别进行管理, 真正做到从基础到实际都能保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各种森林资源的合理化构成。

4.2 调节关系

4.2.1 保证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之间, 发

展均衡, 不能要求高质量的时候, 使数量下降, 也不能增加数量的时候, 使质量降低。在林业经济和森林资源管理各项活动的展开过程中, 做到森林资源质量和数量之间, 互相平衡、制约发展、共同获利。但是要注意保证森林资源结构的关系, 确保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次开发。

4.2.2 资源变化监测。

森林的资源是有限的, 同时也具有再生功能。其中木本植物消长变化对资源整体变化起着调控作用。结合水资源、社会经济、农业经济、林地等多个部门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方法, 定期定时的进行质量检测和全面调查研究相结合, 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总体数量、整体质量的不确定因素, 为今后林业的发展和森林开发以及再生利用做好铺垫。

4.2.3 政企分离。

林业体制的改革一定要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划分清楚, 使林业产权划分明确。而政府的主要工作范围是对森林资源的客观管理做好, 帮助企业和对企业在工作中做出正确指导, 真正意义上做到双方权利、责任、利益“合而分之、分而治之”, 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目的。

4.3 合理利用资源

4.3.1 依靠发展。

经营林业、保护林业、管理林业、发展林业是所有林农和各个企业的共同目标, 同时所有林农和各个企业也是最大获益者。

4.3.2 依靠法律。

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治林、采伐是对每一个开发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其中我国颁布的《森林法》当中多项法律法规明确说明各项内容。所有因为林业产生的纠纷和不能私自解决的问题都要通过法律来实施解决和处理问题。

4.3.3 依靠经济。

经济策略和森林资源管理是我国目前在创新改革时最先想到的两方面, 把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两方面的管理体系相结合并加以运用, 使权利、责任、利益成为资源管理的中心点, 政府帮助、正确指导林业企业对资源管理的方向, 根据买方市场来进行生产, 加大新产品开发、激活营销、有效合理的节约原材料, 降低对材料的耗费、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经济效益。

结论

林政资源管理的创新是我国林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也是基本国策。但是仍然面对困境, 在林业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整个过程当中, 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施新的林政资源管理是业内以及社会群众所关注的焦点。各地方的林业部门都应该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找到适合本地区林政资源管理的新方法。难点在于新的管理措施是否能更好地得到对林政资源管理的建设以及更长远的发展。既然是林政资源管理的创新那么新的方案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我国现阶段林业方面的财政还不是很充裕, 在这种情况下, 科学的、合理的进行林政资源管理的创新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沈慧芳, 金苏蓉, 丁思统.关于林政资源管理中的几个问题[J].江西林业科技, 2007 (21) :121-122.

[2]韦玉.树立新观念瞄准新目标创新林政资源管理[J].广西林业, 2009 (1) :72-73.

[3]衡兆林.运用网络科技加强林政资源管理[J].广西林业, 2007 (3) :37-38.

对我县林政管理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林政管理 存在问题 措施对策

林政管理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業行政执法。

近年以来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和保护森林这一林业工作核心,以宣传《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林业法律、法规意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意识为重点,抓队伍强素质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谈谈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一、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认识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人们往往只注重于森林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林政工作责权不明。林政管理中有权无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林政工作在一个地方究竟谁主、谁副,出了问题由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在一个乡镇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了破坏,破坏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追究责任,其责任又由谁来负等问题都没有标准界定。3、管理力量薄弱,林政工作成绩不明显。4、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现象仍然存在。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3、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4、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根据以往在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时,忽视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些乡镇的局部利益,短期行为,林业抓的落实不够,造成超限额采伐问题,使有林地变成疏林地,疏林地变成无林地,使林地逆转,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下去调查,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5、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县局将继续组织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对超采伐限额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林业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6、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尽快完成林权检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7、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

8、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理。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抓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真正把《森林法实施条例》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严格执法来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部门公开曝光。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稳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车辆、通讯、微机、传真机等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全面推动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做好林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9、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经过实践证明,只有加强林政管理,林业才能有跨越式发展,才能把我县打造成林业大县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武刚卢泽洋等: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基础建设——森林资源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林政资源管理总结 第5篇

2011年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

2011年我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生态优先的林业发展战略,以“产业发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中心,突出抓好森林资源利用管理、林权制度改革、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推动资源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于后:

一、加强领导,责任落实

为加强对我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林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乡党委政府进一步调整充实了以乡党委副书记王永超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唐久健同志为副组长,乡林业、国土、财政等部分负责人为成员的紫溪乡林政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林业员向安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处理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加强管理,促进合法利用

㈠加强林木资源利用管理,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管理。

1.林木利用管理

一是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严管公益林,严禁对公益林进行采伐,严禁采伐名木古树;二是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防止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

—1—

林木;三是严格依法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和超限额审批,林木采伐管理重点在审批环节和采伐环节,由群众申请,交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伐树种和数量,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建立台账,报林业局审批,同时,加强对采伐现场查验,防止批少砍多或不批就砍。

2.林地资源管理。

林地是森林、林木生长的基础,保护林地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根本,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实现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对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协调国土部门加强对采矿、采石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二是组织开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的清理,规范使用林地行为;三是用好政府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殡葬占用林地查处工作,遏制违法占地土葬,同时,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建房的查处,推进依法有序利用林地;四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上级部门的帮助下,在罗家河村核桃示范基地种植500亩核桃树苗,结合孙家坝村整村推进项目工程,规划完成637亩优质核桃,为群众增收提供了保障。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规范林木采伐行为。

1.商品林采伐。在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把握重点环节。一是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关。要求设计人员必须深入伐区实地调查,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对公路两边、场镇周围、主要河流沿岸、地质灾害区禁止采伐作业设计,违规设计将追究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相关责—2—

任。二是采伐监督关。采伐作业时,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督促业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伐,并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当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面积三项指标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三是伐区验收关。采伐结束时间(12月31日)一到,必须停止采伐,及时组织人员对伐区进行验收和木材清库,若发现有违规采伐和超面积、超蓄积、超范围采伐的严肃查处。

2.非商品材采伐。坚持申请采伐制度。除保证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禁止上市销售转化为商品材进入流通领域。

(三)加大林木采伐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林木与偷拉盗运行为。

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切实做到有人“看山、管山”。乡党委政府严格实行林政资源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各村作为林政资源管理的前哨站,从源头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现象发生。截至目前,我乡无一起乱砍滥伐的事件发生。

(四)严格活立木移植管理。

随着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步伐的加大,各地对面积绿化树木的需求量大。一些地方还存在盗运银杏、桂花树的情况。我乡严格按照万林资发[2003]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立木移植管理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对境内盗运活立木的情况进行了整顿,严格了运输管理。

(五)强化林地管理。

林地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为了尽可能地做到少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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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林地,减少林地资源流失,我乡坚持:一是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情采取逐户调查核实上报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二是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严厉查处,限期恢复。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乡已经完善主体改革档案和林权证纠错工作,已完成档案归档。

五、存在问题:

1.村上缺乏专业林政管理人员,有些地方对林政资源管理工作还不到位。

2.村民遵守意识还不强,对林业资源利用和林地保护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六、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宣传力度,确保全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有效开展。

2.进一步加大对林政资源利用的审批力度,严防林木被非法盗运。

总之,我乡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将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带领下,鼓足干劲,开拓创新,扬长避短,克服困难,百尺竿头,促进紫溪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总结 第6篇

二是加强野生树木采挖移植与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在林区内私挖滥采林木的违法行为。

三是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在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积极推行资源林政奖惩制度,增强乡(镇、街道)林业站及木材检查站主动管理的责任意识。

四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林政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林地管理、野生树木采挖、森林保护等方面的宣传。

五是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破坏森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几点建议

一、我区地处江淮分水岭地区,乡土树种种类丰富。主要有枫香、三角枫、乌桕、栾树等。目前大树采挖、流失在我区情况较为普遍,这方面的管理也始终是我们林政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其原因有:

1、采挖的大树多集中于农村的庄前屋后,田间地头。均不在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之内。

2、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1以上的树木才可认定为古树,而目前市场流通的大树树龄多则60年。少则,均构不成古树名木。另外,树龄的鉴定在管理中也是个棘手的问题。造成执法中,法律依据空白。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制定针对非名木古树的大树采挖管理的相关办法及措施。

二、建议市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各县区林政人员参与,进行联合执法督查。由各县区指派若干名林政工作人员参加,进行短期上路执法督查并对各县区上报的难度较大的林政案件进行督办查处。

这样做的好处有:

一是加强了整个六安地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力度。

二是便于各县区加大木材源头征开育林基金标准的力度。

三是对本林业系统各县区的办证点、木竹检查站开票签证的规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是促进兄弟县区林政管理的互相学习和交流。

肃北县林政资源管理 第7篇

汇报材料

酒泉市林业局:

2011年以来,肃北县林政资源管理工作在市林业局的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着全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布置和林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工作指导;全面推进森林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林政执法,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依法管理水平和成效为主要工作。根据《酒泉市林业局关于对林政资源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现将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半年来,我县认真按照林木采伐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双向责任制,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执行采伐申请由业主申报、采伐作业设计及审批、伐前、伐中、伐后公示、采伐证核发等管理制度;实施林木采伐及监督管理较为规范,所有采伐环节基本上按要求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截至目前,全县共办理1份采伐业务,采伐杨树100株、蓄积量27.82立方米。肃阿公路征占林地的相关手续正在积极办理。

二、严格把关,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改进服务,认真落实林地保护政策,切实加大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以“生态优先”进一 步规范了林地使用行为,继续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一是认真做好各类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立项和采矿权用地等预审工作。

二是加强林地权属管理作为明晰产权、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全县广大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现在,全县已完成了林权现场勘验工作和申请表填写工作,并且林权基础数据录入已近尾声,现在正在打印林权证准备发证。

三、切实加强林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目前,肃北县森林公安局还没有正式成立,组建工作正在抓紧办理,现已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县委常委会已通过了建立森林公安的报告,其余工作正处于筹建阶段。我局现有森林公安人员4名,在县林业局的带领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到了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用法律得当。近半年来,我县没有发生一起涉林案件,维护了林区社会稳定,确保了我县林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保护好林地资源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的杜绝和减少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是继续抓好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等工作。同时,积极完成省、市森林公安局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各项工 作。对人民群众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形式举报反应的林政案件,事事有回信、件件有落实,并做好登记、处理、或上报;对领导机关、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办、转办的督办、新闻单位披露的和群众关心的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加大打击力度,按时反馈信息、汇报情况。确保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置,切实把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动权。

三是建立和完善巡护体系、加强公益林保护。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我县建立了林业局—乡镇—护林员的三级巡护体系,有力地预防和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预定计划,积极开展护林员队伍的建设,管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护林工作,有效地保护我县的森林资源。首先在马鬃山镇和党城湾镇组建护林员队伍,共招聘专职护林员52名,结合管护项目、落实责任,重视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把护林员队伍建设作为建立和完善三级巡护体系的基础环节来抓。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制定并印发《护林员手册》和《巡护日志》给每个护林员,作为长期坚持督查护林员在岗情况,检查其巡山护林日志,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今年是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头一年,抓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推进全县林业的发展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真贯切上级有关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狠抓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加强森 林防火工作,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了森林防火扑灭队伍,有效的预防了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是认真开展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在林木病虫害方面,我们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列》,认真开展了苗木产地检疫和调运复检,苗木检疫率达到100%,积极有效地预防了苗木病虫害的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宣传贯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保护好

森林资源。

2、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件件要落实,件件有回复。

3、采用多种手段防止偷拉盗运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防止乱砍滥伐的发生。

4、全力以赴,搞好集体林权改革工作。

总之,近半年来,通过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者努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森林面积显著增加,森林覆盖率稳步提高,有效改善了我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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