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2024-07-09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精选6篇)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1篇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2篇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跃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护土(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 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 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 (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 下同)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 健全协调机制, 制订培训政策, 编制培训规划, 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 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 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 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 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 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 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 》要求;

(三)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 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 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 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 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 实施轮转培训, 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取消其基地资格, 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 (区、市) 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 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 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 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 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 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 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试行) 》,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 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 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 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 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 填报培训志愿,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 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 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 各省 (区、市) 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 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 (市) 支援欠发达地区省 (区、市) 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 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 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 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 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 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 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 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 培训时间可顺延, 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 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 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 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 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 建立理论考核题库, 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 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 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样式附后)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4篇

1、为什么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面临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慢性病高发等诸多挑战,以医院和疾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对长期、连续健康照顾的需求。同时,居民看病就医集中到大医院,也不利于改善就医环境、均衡医疗资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等。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在基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新形势下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家庭医生以人为中心,面向家庭和社区,以维护和促进整体健康为方向,为群众提供长期签约式服务,有利于转变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群众拥有健康守门人,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为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2、目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情况如何?

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印发以来,国家层面和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试点,在团队组建、筹资、激励、考核等新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签约服务工作的推进。主要包括签约服务内涵有待完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尚不健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激励不足等。同时,在基层服务的家庭医生与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薪酬、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吸引和留住优质人才。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顺利推广。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目标是,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4、谁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什么服务形式?

家庭医生是为群众提供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由以下人员承担: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二是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三是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同时还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未来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签约服务队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卫医师(含助理公卫医师)等组成,并有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将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其中,家庭医生将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其他专科医师和卫技人员也要与团队紧密配合,共同为签约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5、居民如何与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

居民或家庭可以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将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次签约的服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根据服务情况选择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对接,各地在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时,居民或家庭还可以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形成有序就医格局。

6、居民签约后能得到哪些服务和优惠?

居民在签约后,将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通过不断优化签约服务内涵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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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服务会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政策,增强签约服务的吸引力和居民对签约服务的有效利用。一是就医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主动完善服务模式,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二是转诊方面,家庭医生团队将拥有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资源,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会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三是用药方面,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可以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减少病人往返开药的频次。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药物。四是医保方面,会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例如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等,签约居民在基层就诊会得到更高比例的医保报销,从而增强居民利用签约服务的意愿。

7、签约服务费从哪里来?如何发挥家庭医生在合理控费方面的作用?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共同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家庭医生团队通过签约服务维护好签约居民的健康,是从源头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措施。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进一步增强家庭医生团队控费的动力。另外还可以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

8、如何激励家庭医生团队更好地提供签约服务?

调动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积极性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激励措施。在收入分配方面,要综合考虑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二级以上医院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也要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家庭医生团队以及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同时,应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一是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二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三是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四是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9、如何加强签约服务的绩效考核?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是促进家庭医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关键。一是完善绩效考核标准。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开展定期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家庭医生团队具体考核情况及评价结果。三是建立挂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向社会公开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使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居民的及时反馈和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10、如何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签约服务的顺利推进、签约双方的良性互动,离不开资源的协同共享和技术的有力支持。要积极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间资源共享,利用“互联网+”、远程医疗等新技术,提高家庭医生、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和签约居民之间服务、互动的效率,节约成本、改善体验、提升绩效。一是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二是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三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四是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五是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与业务指导。六是通过智能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七是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增强群众对于签约服务的获得感。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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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针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卫生部对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完善放假制度等的通知》中凡与本方案精神抵触之处,以本方案为准;凡不抵触之处,继续执行。

附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锡山区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卫生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策略和当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组织专家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20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能力,有效防范疫情在学校大规模暴发,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二)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急性起病,发热[体温≥37.5℃],或有明显的咳嗽、咽痛、鼻塞、流涕等呼吸道症状)者。

(三)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

1周内,在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区、高校同一学院)发现10例及以上聚集性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且其中至少有2例为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 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技术层面具体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并与辖区内学校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

(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学校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臵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资、经费 4 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学校。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要积极开展以下常规预防措施:

1.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2.组织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3.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学校应在厕所(洗手间)、食堂、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配备充分的洗手设施。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让每一个学生和教职员工都知晓甲型H1N1预防知识,包括勤洗手,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以清水和肥皂或洗手液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用过的纸巾要扔入垃圾箱;不随地吐痰;保证充足的营养和睡眠;锻炼身体;自觉监测自我健康状况,有病及时就医,不带病上课等。倡导师生保持健康行为,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的卫生与通风,特别是教室每一课间都要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6.积极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学校的环境清洁工作,尤其是厕所(洗手间)、食堂、教室、宿舍、浴室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7.坚持晨检制度。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每日开展晨检,特别是新学期开学或长假返校后一周内应强化晨检工作。高等学校要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寝室长等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要求其暂停上学,并及时就医。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症状消失24小时后,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学,无需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

8.做好学生日常缺勤登记,及时了解缺勤原因。一旦发现因急性呼吸道感染所致缺勤异常增多的现象,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9.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10.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当地政府及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部署,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本校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接种应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具体参见卫生部现行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二)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

学校发现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后,应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疫情传播。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以下卫生防控措施:

1.指导患者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居家(在校)休息治疗或住院治疗。

2.做好患者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的医学指导和病情跟踪工作。

3.指导、协助当地学校加强晨检工作,加强学校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原则上不必对散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者)进行判定、追踪、登记和医学观察。

5.接到学校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检测。

学校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学校应对病例做好登记。

2.加强与居家休息治疗患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告知患者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必须接触时应戴口罩。

3.高等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划分独立场所,安排无条件居家的患者自我休息治疗,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如必须接触,应做好防护如戴口罩。学校应指定专人照顾其日常生活,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患者的相关治疗工作。患者一旦病情加重,应及时住院治疗。

4.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患者症状消失后24小时,且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课,无须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住院的患者应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据方可上课。

5.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等可正常上课、上班,但学校应要求其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5天,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出现确诊病例的班级在加强晨检工作的同时,应增加午检,以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7.1周内,学校发现5例及以上有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8.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臵措施。

(三)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

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应在强化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强化疫情监测、病例管理、感染控制、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减少大型聚集活动等综合防控措施,减轻疫情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以下卫生防控措施:

1.对暴发疫情中发现的确诊、临床诊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参照上述散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进行管理。

2.对出现轻症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并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等,无需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可指导其采取上述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指导密切接触人员中出现重症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或密切接触人员中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高危人群及时就医。

高危人群指患甲型H1N1流感后可能病情较重,病死率较高的人群。包括:妊娠妇女;伴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年龄≥65岁的老年人。

3.指导、协助当地学校加强晨检工作,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4.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强化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如健康告知书、宣传材料、电话、短信、黑板报等)做好与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家长的预防甲型H1N1流感宣传教育工作。

2.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在做好每日晨检和缺勤登记的同时,应增加午检,并每日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晨、午检和缺勤登记结果。高等学校应加强晨检工作,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加强学校的环境、玩具、教学用具等的清洁工作,尤其是厕所(洗手间)、食堂、教室、宿舍、浴室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4.学校出现暴发疫情期间,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行,尽量在室外举行;如在室内举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关防控措施,如保持良好通风,避免使用中央空调,同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社团和学生团体应尽量避免参加校外的活动。

5.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 10 园。不得向任何机构提供场所举办各类培训活动。

6.停课措施。疫情达到以下标准时,可采取停课措施。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1)班级停课。

①如班级当天新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达5例及以上,或发现当天内仍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学生累计达30%及以上,该班可实施停课,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进行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通知学校继续实施停课,停课期限一般为7天。排除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学校可根据卫生部门建议予以复课。

③班级停课由学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决定实施,同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④高校班级停课由高校自行决定。

(2)学校停课。

①如一所学校因急性呼吸道感染休息治疗的学生过多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全校停课措施。

停课期限一般为7天。停课期限满后,如仍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学生,需症状完全消失24小时后方可恢复上课。

②如当地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强度或疾病严重程度有明显增强趋势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专家组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疫情所在地学校停课措施。

(3)各地可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作出科学研判,酌情调整班级和学校停课标准。

(4)停课期间管理。

①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②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外管理,学生应减少外出,并避免校外的聚集和其他集体活动。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第6篇

金教体„2010‟17号

郑州市金水区教体局 关于印发金水区教育系统2010年爱国卫生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心校、局属各单位:

现将《金水区教育系统 2010 年爱国卫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水区教育系统 2010 年爱国卫生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金水区教育系统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方案

根据《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系统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教明电[2010]84 号)和《金水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金健教指

[2010]1 号)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品位,硬件建设上台阶,软件管理上水平”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这一中心任务,以公共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继续做好教育系统季度检查评比和先进单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教育系统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健康教育

1、全区城、郊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周不少于 0.5 课时,并列入学校综合实践课,课程在学校总课表和班级课表上标明。幼儿园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2 —

例》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2、学校健康教育机构、人员、设备、任务落实,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教学方法要有所创新,使学生喜闻乐见,收到良好效果。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要达到90%以上。

3、14 岁以下学生蛔虫感染率监测资料齐全,规范,感染率≤3%。

4、继续开展“小手拉大手,健康路上走”等健康教育活动。

5、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对照分解指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各项指标达标。

6、单位电子屏幕播放健康教育知识,健康教育专栏设置要符合要求,内容每2个月更换一次,并保存相关材料。

(二)健全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

(三)按照《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迎接省级爱国卫生年审工作的通知》(郑教明明电[2009]417 号)要求,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档案管理,要求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四)单位、家属居民区环境优美,卫生达标。

(五)加强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学校的食堂、宿舍、厕所、供饮水设备等符合有关要求,垃圾要实现规范化管理。

(六)继续开展健康学校创建活动。各学校依据《郑州市 — 3 —

健康学校标准》积极申报。

(七)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灭设施,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八)中、小学及幼儿园应积极开展创建市级“郑州市无吸烟单位”活动,做好本单位控烟工作。

(九)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各项专题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十)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

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爱国卫生组织,由分管领导进行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爱国卫生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半年和工作总结。

(二)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认识和领导

今年是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的关键年,这对我区教育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今年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

1、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4 —

一责任人,要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爱卫工作方针,注重研究新思路、新方法,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措施到位,圆满完成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

2、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坚持“基层单位自查为主、开展单位互查,系统内督察”的制度。教体局将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到分包学校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或暗访,进行评分、排序、划等级,作为年终考评各单位创建工作的依据之

一。要从全面整治向重点整治转变,从突击整治向加强日常管理转变,进一步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丰富深化工作内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区教体局将有计划的对卫生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重点部位进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

(四)坚持创建工作奖惩制度

实行爱卫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因爱卫工作不力,市、区爱卫工作检查不达标的单位,取消该单位本评先资格,爱卫工作单位责任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不落实,对郑州市爱国卫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对爱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各单位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单位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按要求搞好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和各项爱国卫生工作活动。

(二)坚持单位自查。单位内部要坚持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每月的检查结果要有记录,要明细《创建郑州市健康学校管理台帐》并保存完整。

(三)各单位要按时参加创建工作会议,不得无故不到或迟到。

(四)请各单位4 月16日前,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方案和单位创建组织机构名单一并上交区教体局体卫艺科303室。每月 25 日前上交当月创建简报。每季度末月的 25 日前上报《创建郑州市健康学校管理台帐》。6 月11日前上报《学校健康教育评价记录表》及上半年工作总结。12 月 10日前上交创建工作及健康教育工作总结。

(五)各单位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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