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024-06-28

煤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6篇)

煤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监察及监督

摘要:我国是用煤产煤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不断发

展的背景下,作为能源主体的煤炭生产持续快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的矿难事故不断发生,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本文重点分析了矿难事故频发背后官煤勾结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与监督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我国每年的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0%,但矿难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某位学者对我国煤炭工人有句评语为“有一种工作叫生还”,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煤炭生产领域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我国矿难事故严重,其中有76%发生于小煤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大量小煤矿的存在。而许多证照不全、安全生产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仍然可以继续生产的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煤老板与某些地方官员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官煤勾结为许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供了继续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与空间。近些日子以来,苗元礼案、郝鹏俊案和湖南省郴州市51名官员涉嫌违规入股案等案件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

官煤勾结是官商勾结在煤炭行业的一个具体表现,指的是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法制不太健全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现象。煤矿的矿主们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串通起来,结成了利益小集

团,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惜牺牲矿工的生命,也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2.官煤勾结的主要形式。

官煤勾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和五种“形式”。一个“方面”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方面”就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违法、非法生产的矿主提供保护,谋取私权。官煤勾结主要五种“形式”包括:官员入股(包括明股、暗股、干股),滥批卖证,直接受贿,亲属开矿,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

三、官煤勾结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

1.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官煤勾结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是依靠消耗传统能源的粗放、外延模式。由于市场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这无疑使得煤炭行业存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让某些官员与煤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不合理的生产使得矿难频发,矿工的生命安全时常受到威胁。

2.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就作出了党员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的规定。但官煤勾结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国家在立法,特别是在执法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我们对已发现的官员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总是“以罚代法,以罚代管”,达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且一些落马官员几年之后还是会异地升迁

或就职。另外,执法人员的独立性也不能保证,他们还要承受着来自当地官场的种种压力。

3.监管机制上的缺陷。

在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了煤焦行业中“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然而,这一体制是不合理的,监管机构属于政府内设机构,当一些地方官员成为煤矿的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或是煤矿的保护伞时,地方监管很难监管,或是不敢监管。

4.社会舆论监督的缺位。

在官煤勾结这一恶劣现象中,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未能真正发挥出它们的作用。一方面,一些记者由于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讲真话。另一方面,一些记者为了私利在矿难发生之时向矿主索要“封口费”。

四、关于消除官煤勾结现象的建议

1.建立现代化大型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加大安全投入,减少安全隐患。

国家可以牵头对国有和私有煤矿进行整合,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使大批小煤矿彻底走向消亡。当煤矿整合为大集团大企业时,企业内会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运行也会非常规范,无需与地方官员发生私下交易,官煤勾结自然就没有了生长的土壤和温床。这样的整合剪断了官煤勾结的链条,净化了官场环境,也将会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2.法律法规的设定要与时俱进,因地而异,并且加大执法力度。可以考虑让劳动者参与立法过程,使得制定的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改变其原来许多时候只是“摆设”的状态。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纪的官员进行有力的查处,并给予严重的处罚,使其吃一堑长一智,警示后人。并且建立官员复出制度,限制落马官员随意上任,通过法律法规净化公务员系统环境。

3.将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成立多个独立监督主体,确保监督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国有和私有小煤矿的监管作用,在各地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分局,县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站,企业内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形成一个包括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组内监督在内的监督系统,将安全生产监管权进行合理、适当的转移与分配,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利益。

五、结论

很多因素使得官煤勾结这一问题得以产生,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做好很多的工作,克服很多困难。同时,消除官煤勾结也并不是代表着矿难的消除,这还要以生产设备不断改进,矿工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等作为保证。只有当硬件、制度、劳动者素质和精细化管理都具备时,矿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注释:小煤矿:主要是指生产能力不超过30万吨/年的乡镇煤矿,同时包括部分国有煤矿小井和私营煤矿。

王雁斌

煤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煤 矿 管 理 制 度

(机电运输部分)

三矿

目 录

第一篇 三矿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前 言

第一章 管理原则、机构、职责及业务划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矿管理机构与职责

二、其他各用电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三、具体业务划分

第二章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二、高压操作安全措施

三、高压环形供电系统安全运行规定

第三章 防爆电气(电器)设备选型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四章 电气试验制度

第五章 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与发放

二、安装、维修和回收 第六章 杂散电流管理办法

第七章 关于三矿井下局扇供电三专两闭锁的实施办法

一、职责范围

二、业务范围及管理办法

第八章 井下检漏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实施细则

第九章 井下局部扇风机“双风机、双电源”管理办法

一、已制定并要求继续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双风机、双电源”设备安装、配套方案

(一)变、配电系统

(二)风机开关与闭锁开关、瓦斯电闭锁

三、局扇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回收、维护 及电气保护整定、安装验收标准、运行及试验制度

四、处罚 第十章 电缆管理制度

一、业务范围划分

二、电缆的领取、发放和编号

三、电缆的使用管理

四、电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章 三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2 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 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及职责

2.3 调度机构、供电区队、重要用户职责 2.3.1 调度机构 2.3.2 供电区队 2.3.3 重要用户

3、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处置 3.1 Ⅰ级停电事故 3.2 Ⅱ级停电事故 3.3 Ⅲ级停电事故

4、应急响应

4.1 Ⅰ、Ⅱ级停电事故响应 4.1.1事故报告 4.1.2 事故通报 4.1.3 应急处置:

4.1.4、恢复供电、应急供电预案及应急结束: 4.2 Ⅲ级停电事故相应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人员保障

第十二章 三矿矿井电气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电气管理组

二、防爆检查组

三、电缆管理组

四、小型电器管理组

第十三章 关于采掘工作面使用6KV电压等级供电系统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章 关于井下使用1140V电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措施

第二篇

皮带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一、强力皮带机机巷和强力皮带变电所管理办法

二、强力皮带机检查、维护、检修制度 一)职责规定

二)皮带机日常检查维护事项及内容 三)皮带机定期检修周期及内容

三、强力皮带机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钢丝绳芯胶带的管理措施

1、钢丝绳芯胶带的日常管理

2、钢丝绳胶带接头的制做要求

3、接头胶料的保存和使用

五、皮带机保护装置的管理规定

六、防止强力皮带机重负荷停机的管理措施

七、井下皮带防着火措施

第三篇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运输管理 第三章平巷运输基本规定 第四章 斜巷轨道运输基本规定 第五章 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一、提升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安全措施

二、轨道的运输、维修、更换及铺设安全措施

(一)装运、绑扎

(二)装轨车辆的运输

(三)从装轨车上卸钢轨

(四)维修轨道工作

三、斜巷人车运行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⑪、斜巷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⑫、安全措施

四、斜巷提升安全措施

五、关于使用三链环和自制钢丝绳环连接车辆运输的安全措施

六、蓄电池机车管理办法

七、井下大巷、绞车道清理安全措施

(一)、绞车道清理

(二)、运输大巷清理

八、排矸道及矸石山安全管理制度

九、硫酸管理制度(一)、硫酸的领取(二)、硫酸的存放(三)、稀硫酸的配制(四)、稀硫酸的发放(五)、其他规定

十、轨道线路检查维修制度

十一、处理矿车掉道安全措施(一)、绞车道处理矿车掉道安全措施(二)、平巷处理掉道的安全措施

十二、倒拉牛绞车提升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小绞车管理办法

十四、窄轨车辆连接装置入井检查制度(一)、检查制度

(二)、窄轨车辆的检查内容:(三)、人车

(四)、窄轨车辆联接主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规定

第六章 电机车检查检修制度 第七章、平板车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管理办法 第九章、矿井运输安全设施检查制度

第四篇 采掘及其它管理制度

一、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管理办法

二、采掘工作面阻燃胶带管理办法 三、三矿采掘设备及安全装置(设施)管理细则

四、机电设备、配件检修验收管理办法 五、三矿配件管理制度 六、三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七、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八、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九、油脂管理制度

十、工器具定期试验制度

十一、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十二、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十三、三矿地面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四、压、通、排、提设备绞车巡回检查制度 十五、三矿承载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十七、机电运输设备包机制度

十八、事故分析追查制

十九、提升机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二十、主提升绞车钢丝绳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一、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二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二

十三、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四、机电运输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二十五、激光指向仪使用管理办法 二

十六、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二十七、三矿大型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管理与损坏追究办法 二十八、三矿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二十九、三矿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三十、三矿物质需求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办法

十一、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三矿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前 言

为了使我矿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一步提高矿井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现将我矿历年编制的电气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措施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逐级审批。现已编审完毕并汇编成册打印下发,请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管理原则、机构、职责

及业务划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1、矿井电气安全工作关系着整个矿井安全,井下电气安全方面出现问题,有可能会引起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因此对矿井电气安全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严抓细管。井下电气安全的管理要坚持‘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逐项落实‘的原则。

2、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部门及公司的各项规定;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公司《矿井机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窑司发[2007]276号文)、《窑街煤电公司矿井防爆电气管理细则》(窑司发[2008]198号文)及矿上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矿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 机电运输部为矿井电气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部长对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进行直接领导和监督,副部长配合部长搞好此项工作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电气安全工作负责。各业务主管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电气安全工作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电 气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对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具体负责。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种新进机电设备的“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的审验、把关、登记、建帐。

防爆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为机电副矿长,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防爆电气管理技术责任,物资供应部门的人员负性能质量责任。

机电运输部建立电气管理、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需做到:

1)有适应业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3)有完整的台帐和各项记录。

4)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图牌板和原始数据。

(二)、职责: 矿电气管理机构(机运部)负责全矿电气安全总体全面管理,并负责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各主管人员及专业小组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1、电气主管技术人员职责:对矿井电气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包括:

(1)负责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变电所和主要负荷(如通风,排水,提升设备)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整定、校验等,并在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有关设计计算数据必须妥善长期保存并在负荷发生变化后及时进行调整。

(2)负责电气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图纸、安全措施、技术档案的编制、审核、保存及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审核、审查和检查矿井供电各环节遵守和落实《规程》及上级、矿上有关电气安全方面各项规定的情况。

(4)领导电管组展开业务。

2、电管组:

(1)负责井上下和生产有关的电气安全方面的日常现场检查。

(2)负责各变电所低压用电负荷的核算及供出低压负荷的审 核签发,及各水平低压供电系统图纸的填图、绘制。

(3)按电气工程师提供的数据对各变电所高低压保护装置进行整定。

(4)负责对矿井三大保护(漏电、短路、接地)装置、地面防雷电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日常检查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检测;负责对各种高压绝缘用具,变压器油进行定期送检试验。

(5)负责定期对“双风机、双电源”风机开关的运行切换情况及风、瓦斯电闭锁情况进行检查。

(6)对机电一队电缆管理小组负业务领导和督促、监督检查职责。

(7)对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管理组负业务领导和督促、监督检查职责。

3、各专业化管理小组的人员构成、职责范围在矿“电气专业化”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

二、其他各用电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机运队:

1、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验收、把关

(1)凡是从库房领取或者检修后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在入井前,必须经过有电气防爆检查知识和资格的人员专人负责检查,确认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后签发“防爆合格证”并张贴在外壳里面容易检查的部位,并同时要求查验“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是否齐全,经检查一切无误后填写“防爆电器入井证”后在才准入井。

(2)全矿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必须经过三矿矿井电气专业化管理小组的把关、验收,其中机电一队负责采掘(通灭)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包括检修后全矿各单位使用的开关、电动机等;机电二队负责充电机、潜水泵、矿灯和本队管辖的其他电气设备、电器、电缆;运输队负责防爆蓄电池 机车、防爆蓄电池和本队管辖的其他电气设备、电缆;选运队负责本队管辖的电气设备、电缆。

(3)各机运队的验收、把关职责由队长负总责,各主管队长和电工班长(组长)具体负责;各采掘、通灭队的验收、把关职责由主管机电的队干部、电工班长(组长)负责。

(4)井下选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等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供电设计,其额定能力必须满足实际负荷并留有一定余量,安装的电工对此负具体责任。

2、电气三大保护的管理职责

(1)各队由队长总负责,针对电气三大保护的安装、维护、检查、检修、整定全过程,对照《规程》有关规定和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各自的《细则》,建立健全本队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其中技术队长对技术工作(如设备选型、设计计算等)负责,主管电气的副队长对电工的工作质量负责。

(2)漏电保护:由机电二队变电工负责每小班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欧姆表显示、局部和辅助接地线等进行一次例行外观检查,每天由中班变电工负责按照《三矿井下检漏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实施细则》进行一次试验,包机电工每月对漏电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检查、试验。各皮带、绞车等机房配电亭的漏电试验工作由机房值班人员兼管,具体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仍由机电二队负责。

(3)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除正规变电所的短路保护由机运部电管组负责外,其余各机运队自己管辖范围的开关,其短路保护的整定由电工包机组长负责整定,其整定数据的计算必须经技术副队长验算、批准和登记。为便于检查,要求所有高低压开关上必须悬挂维护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用途、功率、整定值、整定日期和维护人。

(4)接地保护:由各队值班电工每小班对本队使用的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固定电气设备,由包机 电工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填在保护装置检查记录上);移动或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由电气主管队长或电工班长检查、验收。

3、井下防爆电气管理

负责本队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电气设备、线路及小型电器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各采掘队、通灭队、瓦斯抽放队

1、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验收、把关

(1)原则上各采掘队、通灭队、瓦斯抽放队在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均应从机运队相应的专业小组领取。领用人必须承担查验责任,必须详细查验“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电器入井证”是否齐全,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领用。

(2)特殊情况下,各采掘、通灭区队直接从公司驻矿供应站、经营管理部库房领取时,由领用人负责验看“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领取后到机电一队专业化管理小组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由防爆检查员填写入井“防爆电器入井证”后方能入井使用,并对各证件妥善保存。

(3)井下选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等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供电设计要求,其额定能力必须满足实际负荷并留有一定余量,安装电工对此负具体责任,电工班长(组长)负责核算、检查和把关。

2、电气三大保护装置的管理职责。

1)各采掘、通灭队、瓦抽队的队长应该对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从人员配备、职工教育、工作安排上体现对此项工作的负责。由机电副队长按照井下电工的必备专业知识负责对本队电气三大保护装置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领导,各小班操作人员和跟班电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漏电保护:煤电钻的漏电保护由小班电工每班试验一次,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漏电保护由早班电工每天试验一次。发现问题 必须随时处理,否则追究小班电工的责任。

3)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各采掘、通灭、瓦抽队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由电工包机(安装)人员负责,其整定数据的计算必须经电工班长核算。为便于检查,要求所有低压开关上必须悬挂维护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用途、功率、整定值、整定日期和维护人。

4)接地保护:每小班由各小班电工对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对固定电气设备,由包机电工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填在保护装置检查记录上);移动或安装后的电气设备由电工班长检查、验收。

3、井下防爆电气管理

负责本队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电气设备、线路及小型电器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部长要对本部门购进、调入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缆、电工器材的安全性能问题负第一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电气类器材进货、验收、登记、保管、发放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各业务员对其经手的电气物资,必须从进货渠道开始,严格查验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附带的关键证件(商标、厂址、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发现疑点不得进货,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井下;库管员必须对上述项目一一进行查验、登记,发现疑点严禁入库,并在发放时对产品编号、证件情况、领用单位、领用时间和领用人一一登记,并长期保存,以备追查。

(四)、综合管理部

负责地面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供电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安装、巡检、检修、维护、运行、停送电等各项业务。综合管理部部长应该对地面电气安全工作负部门第一责任,应从人员配备、职工教育、工作安排上体现对此项工作的负责,应建立健全地面电气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电工班为地 面用电的专业管理班组,班长负责对地面供电进行业务领导,各分片包段电工对各自工作范围的电气安全工作负责。电工班基本职责如下:

1、对照实际负荷,绘制地面供电系统图,图上标明各线路设备和缆线规格型号、负荷大小和类别;

2、建立健全地面供电停送电制度,地面各类电气安装、检修时必须经电工班核算负荷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和停电手续后方可进行,严禁乱接电,严防线路超能力运行,严格落实“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严防误送电造成触电事故。

3、地面选用的电气设备、缆线等的规格型号和防护级别必须符合现场的安全要求和条件,其额定能力必须满足实际负荷并留有一定余量,具体由操作和维护的电工负责任。班长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

4、各类开关的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工作及各变压器、线路的安全防护栏杆的检查、维护工作由分片包段电工负责任,部长和分管副部长、班长负责检查落实。

三、具体业务划分:

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安全,我矿的电气业务范围划分规定如下:

(一)、机电二队:

1、负责全矿与生产有关的井上、下各个变电所设备的安装、回收、管理、维护和运行。注:个别变电所的变电工,经机运部同意可由其他工种(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兼职。

2、负责井上、下各变电所高压供电线路的电缆敷设、回收、管理、日常维护和故障排除及供电线路的悬挂达标。

3、当变电所馈出线路出现故障后,不能明确确定属于外部馈出线路有故障时,负责派电工协助排查、处理故障。

4、负责综采工作面高压供电线路和设备(含移变低压侧的第一级低开)的维护、运行。

(二)、机电一队:

1、负责采煤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和回收。供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后,低压部分移交给采煤队,由采煤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高压部分(含移变低压侧的第一级低开)移交给机电二队。回收时回收总开关以前的供电线路及开关。

2、负责各类开关、变压器、电动机、小型电器、1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的管理、检修和发放。

3、负责各采掘队采掘设备疑难电气故障的协助排查。

(三)、通灭队、瓦斯抽放队:

1、通灭队负责风机专用供电线路的敷设、回收和日常管理。瓦斯抽放队负责钻机、瓦斯抽放泵供电线路的敷设、回收和日常维护。

(四)、采煤队:

1、负责接收机电一队负责安装的质量达标、完好的电气设备及缆线,设备、缆线安装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不接收。设备、缆线移交时间不得超过3天。负责本工作面供电设备及线路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回收时负责总开关以后的线路和设备的回收。

2、负责进、回风口与大巷分界处以里的电缆悬挂、达标。

(五)、煤巷队、岩巷队:

负责本队掘进工作面供电设备及线路的安装、敷设、回收、管理及日常维护。

(六)、综合管理部:

负责地面办公、生活、家属区供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管理及日常维护。

(七)、其他各机运队:

负责本队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回收、管理及日常维护。本队专用的地面变电亭也由本队负责。

(八)、其他业务划分由矿领导或机电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裁决。

第二章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1、矿属井上、下各变电所的内部所有高、低压停送电命令都由矿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下达,动力公司所属变电所供三矿的高低压供电线路的停送电亦由矿调度室负责联系和指挥,并按煤电公司及动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2、矿区内部日常或计划性检修的停电,必须提前办理书面停电手续;供电系统出现故障需抢修处理时,严格在矿调度室的指挥下进行停送电工作。办理停电手续时,申请停电单位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地面办公、生活用电的主管部门为生活服务部,具体由该部电工班负责办理;井上、下生产用电(以下称为矿井供电)的主管部门为机运部。

矿井供电的停电手续的办理职责划分为:高压电气及重要低压线路(如主扇)的手续由机运部电气工程师负责办理并经部长审批(其中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必须到该单位办理,并遵守其各项规定);井下低压负荷的手续由机运部电管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办理。机运部办理的停电手续经生产部审批后执行,但牵扯井下局部风机的停电手续还必须经通灭部审批后才能执行。当班未能执行的停电手续,必须作废;跨班作业的停送电手续,调度员应向下一班详细交接,以便确保安全供电。

3、在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接线、拆线、检修等),必须遵守以下防止误送电措施:

①、所有能造成误送电的开关(即该开关若闭合有造成触电事故的危险)都必须做到:停电、闭锁、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并由专人看守。其中,开关属于变电所的,由变电工落实该措施、承担看守职责,调度室负责指挥、核对、记录(对动力公司管辖变电所,矿调度员也必须提出要求、落实措施);开关 属于变电所以外、无专职变电工看守的(如各队自己管辖的开关),由电工作业人员(负责人)亲自落实上述措施(停电、闭锁、挂牌、指定专人看守)。看守开关的人员严禁脱岗和疏忽大意。凡是涉及影响井下通风和瓦斯的,必须由调度室指挥撤出该范围内的人员并设置警戒、栏杆。

②、任何电气线路上进行电工作业时,作业人员(负责人)均必须事先亲自一一检查、核对是否确已停电和采取上述防止误送电措施。其中停电开关属于矿内、外变电所的,向调度室询问、核对并详细汇报工作地点、位置、方法及监护人员等情况,经许可后方可进行。任何接触、接近电气导体的工作,均要求必须在停电后按程序先逐相验明无电,经完全放电后方可正式工作。对于危险电压,还应在工作点的前一个位置打上三相短路接地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突然来电。高压设备和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

③、所有停送电均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停电后,变电所由变电工负责停电、闭锁、挂牌、监护,其它地点由停电人亲自负责并指定、落实看管人员。工作完毕后只有停电人才能有权取下警示牌送电或请示调度联系送电。

④、矿调度室、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记录停送电的各种指令、询问、答复、操作情况,对事关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详细、准确记录和录音。

4、进行停送电具体指挥和操作由本矿调度员、变电工担任,双方必须及时做好有关的记录。本矿调度员在向公司或动力厂调度室申请停送电要求时,或者向我矿所属变电所下达停送电命令时,都必须严肃认真,要根据矿井高低供电系统图详细核对指令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得当。机运部必须及时修改已变动的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对于复杂的停送电命令(如高压),应在机运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拟定方案并审核无误后方可下达。所有停送电命令下达时都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注意进行电话录音。变电工在接受调度室的停送电命令时,应问清调度员的姓名并向其复诵一遍命令内容,核对无误后再执行,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5、矿区日常外部(动力公司管辖的变电所)的停电事项,如果是机运部接到的通知,机运部应根据外部停电时间、影响范围,提前1-2天通知矿调度室和各有关单位。如果是当班调度员接到的通知,调度员应结合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属于一般的情况则直接按通知时间执行;牵扯到重大安全与生产问题时,则必须通知机电、生产、通灭等部室,制定安全措施及生产调度措施,并报矿主管矿长和总工审批,在落实组织好有关措施的情况下,调度室才能同意执行上级命令。凡是由于安全生产条件与措施不适应停电时,调度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执行的理由并求得明确答复。上级由于各种原因必须停电时,我矿调度员则必须及时汇报矿有关领导。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或搬迁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当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开盖验电,验电时必须用同电压等级且完好的验电笔对三相分别逐相验明无电后再对地完全放电。

7、向井下及井下各区域送电前,必须严格落实送电前的瓦斯检查。经检查确认送电区域的通风正常、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允许送电。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141条“„„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的规定。

8、各变电所采取逐级往下送电方式。送电时要求一趟和另一趟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次送电。向下级变电所(配电点、用电点)送电前,矿调度员必须认真询问、落实送电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及相关各开关的开、合情况,危险部位是否有人工作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9、各变电所停送电的基本规定为,停电时:先停低压、后停高压;先停分开、后停总开;先停负荷、后停隔离。送电时:先送高压、后送低压;先送总开、后送分开;先送隔离、后送负荷。

10、各区队管辖的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源时,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对于采掘工作面的6KV和1140V配电系统,则严格按照三矿采掘工作面使用6KV和1140V配电系统的安全措施执行。

11、井下电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准允许上岗,各区队负责人严禁安排无有效井下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高压操作安全措施

1、在高压电气设备及线路上进行计划性作业(检修)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办理高压操作工作票。办理时先向机运部提出书面申请。若停电开关属于本矿管辖的,则由机运部审核同意后开出“一式三份”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到调度室审批工作时间,只有当高压操作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审批完毕并贯彻学习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正式执行高压操作工作票命令。调度员则根据已签字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和安全措施,审核申请人员与操作票上负责人一致时方可下达停电命令。与此同时另一份操作票要交给变电所值班人员,变电工接到操作票后要核对无误并得到调度停电命令后方可执行停电操作。若停电开关属于动力公司的,则先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机运部审查、审核并负责去动力公司办理高压工作票,由矿调度室依据此工作票和动力厂调度室进行有关的停电事项的联系。工作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填写终结意见并送到动力厂调度室后,经矿调度室联系后,动力厂调度室才能同意送电。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多人工作时必须明确指定一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必须用完好且同电压等级的验电笔,先在有电线路上试验电笔,证明其完好无误,再在停电线路上验电。验电时必须对三相逐相全部验电,验明无电后用三相短路接地线对地完全放电,并在电源进线处打好三相短路接地线(打短路接地线时应先挂好接地线)。完成以上工作后,检修负责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下达开始作业命令。电气作业项目终结完毕后,先清除所有杂物、清点人员和工具,再拆除三相短路接地线,测试线路绝缘数据后由工作监护人(负责人)再次目测检查后,在高压操作工作票上填写完结情况并交到矿(动力厂)调度室,矿(动力厂)调度室在收到交回的高压操作工作票后才能同意送电。

3、严禁带负荷分断或闭合高压刀闸。

4、若作业的高压设备、线路上受位置限制有存在触电危险的高压带电体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设置相对牢固的栅拦或绝缘隔板后方可进行。

5、高压停送电及检修除严格执行以上措施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煤电公司机电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高压环形供电系统安全运行规定

1.井下各双电源高压进线、有母联开关的变电所,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母联开关断开并挂“禁止合闸”牌)。特殊情况下确需并列运行时(通过母联开关用一趟电源带负荷),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部长或电气主管工程师同意方可允许。无母联开关的,其两路进线高压总开关只能一趟线路合闸带负荷,另一趟线路处于断开位置并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2.所有高压停、送电均由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调度员统一指挥,机电副总、机电运输部部长及电气主管技术人员配合,无调度命令任何人无权改变变电所高压供电的运行方式。

3.变电工要严格执行变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停、送电倒闸顺序,严禁带负荷闭合或断开隔离开关及其它各种无消(灭)弧装置的刀闸。

4.线路由于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机运部主管电气技术人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部。

5.生产技术部调度在指挥高压停、送电时,不得违反“高压停、送电”及“倒闸”操作的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6.高压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后,调度员要准确判断故障线路,迅速指挥切除故障线路的电源馈出开关与关联开关,并挂禁止合闸牌。调度员在机运部业务人员协助下可以通过“倒闸”等方式尽可能快地用双回路中的另一趟无故障回路向重要负荷(如通风、排水)供电;故障处理完毕后及早恢复正常供电方式。强力皮带、水泵、绞车等大型设备,在处理线路故障或倒电源后,均必须检查确认电动机的转向是否正确,确认无疑后方可正式启动。

7.机运部电气主管技术人员要定期对供电线路的负荷情况进行计算,对矿井井下主干线路的负荷按计算结果及时做出调整。调整负荷时必须办理相关的停电手续,说明停、送电倒闸步骤,严禁无计划停、送电。

8.矿井发生重大断电事故时(如主扇停电、井下重要负荷停电等),按《三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防爆电气(电器)设备选型入井

安装验收制度

1、为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要严把“三关”,即:进货验收关;入井验收发放关;安装使用维护关。

1)、进货验收关:机运部经营管理部在调进、租赁、购进电气设备、电工仪器仪表、小型电器、电缆及缆线时,必须从严掌握其使用范围及条件。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相应的《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并要求建立相应台帐,台帐上注明产品名称和主要技术参数、各主要证件号,合格证件必须要分类长期妥善保存。各队领用时,产品允许使用条件和场所由该队技术人员对照说明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把关。

2)入井验收发放关: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防爆检查员应持证检查每台(件)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的隔爆性能,符合标准的经签发《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证》方能发放使用,并在同类设备相同部位粘贴《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证》、《防爆合格证》填写内容及粘贴部位具体执行窑街煤电公司《矿井防爆电气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相应台帐,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器在入井前,必须要进行登记建账,对检修、检验的人员及有关性能参数进行详细记录,此项工作由各队队长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各队领用电气设备、缆线时,电工必须对照《电工手册》选用合适的容量允许数值,由各队技术人员把关,严禁超允许值运行或使用。机电一队电检车间质量验收员或防爆检查员对新进电气设备和车间检修后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持有经煤电公司或上级单位在职培训和考核合格所发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证》。

3)安装使用维护关:防爆设备安装时,领用安装人员应首先 检查设备是否有《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证》和《检修合格证》,无证设备不得领用和安装,否则产生后果由安装人员负责。

按设计新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运行前,须经机运部主管技术人员、防爆检查组成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电工共同验收,确认质量完好无失爆后,安装、使用、检查组三方签字交接,然后方能投入使用。零星安装的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应由交接双方电工负责验收交接后方可使用。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各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供电线路等必须负责保持完好及隔爆性能。

防爆设备定期检查、失爆检查及对电气设备失爆责任人的处理执行窑街煤电公司《矿井防爆电气管理细则》及矿上的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电气试验制度

1、电气试验组由机运部电管组、机电一队电器检修班和机电二队维护班组成。机运部电管组负责继电保护整定,接地电阻测试、绝缘油样送检化验、安全绝缘用具送检试验和检漏继电器远方动作试验工作;机电一队电气检修班负责检修后的电气设备绝缘测定、整定刻度值的校验和耐压试验;机电二队维护班负责对高压设备及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2、电气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严格按《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执行。

3、电气试验组所做的试验,每次做试验都要填写好试验报告,经机电队及机运部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后备案,作为设备运行的依据。

4、凡未经电气试验的设备,不准投入运行;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时处理,处理后再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5、电气试验工作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及煤电公司《电气试验工技术操作规程》。主要设备拆、接线的工作应由该设备维修人员担任,每次试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电气试验的停电,操作、送电由试验负责人发出口令,操作人员应按命令执行。

6、井下进行试验工作时,试验工作负责人应提前写出申请试验报告,报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调度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另外通灭部必须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准进行,并自始至终监护试验工作地点前后的瓦斯情况。

7、试验用的专用仪表、仪器不得作为它用或转借,以防试验数据出现误差。

第五章 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制度

一、管理与发放:

1、全矿小型防爆电器及4mm以下绝缘电缆均由机电一队小型电气组集中管理,小型电气组负责它的领取、修理、保管、编号、建账和发放,但小型电器及缆线的材料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小型电气组至少要有一名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防爆电器的检查、验收。经确认防爆电器防爆性能达到要求的贴上“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准许发放入井。

2、小型电器组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对新进和现在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按钮、电铃、接线盒、插销、防爆灯等)要逐步打号、建账;对小型电缆要按截面大小、芯线数目分开存放和建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3、驻矿供应站新到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统一由小型电器组验收合格后发放。该组要根据各队的领用登记册严格按交旧领新制度发放(初次安装除外)。

4、井下通讯装置、监测装置、计量装置,统一由生产技术部

2负责管理,要杜绝失爆。

5、驻矿供应站所进的小型电器、电缆要严格把关,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杜绝无证、缺证或不合格的产品入井。使用单位有权拒领无证或不合格的产品。

二、安装、维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种电器设备安装时所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使用单位和小型电器组各留一份领、发手续,作为回收、检查、转交、更换的依据。

2、各单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和电缆,也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由本队电工安装维护。小型电器组建立领用记录。小型电器无“防爆合格证”者,电工有权拒用。

3、各单位负责好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小型电器、电缆的维护,杜绝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或暂时停止工作),所有小型电器和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回收(或有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由原单位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并在小型电器组办理转帐手续)。若有丢失,在清单上注明名称数量,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小型电器组将清单转物资供应部按原价扣款。

5、矿井检测系统、通讯系统按其专项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章 杂散电流管理办法

为加强井下各类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保证安全供电和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井下高压馈电开关必须选用有选择性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机电二队每季度试验一次和测试电缆绝缘,并做好记录。供工作 面移动变电站的高压供电线路上还应有监视保护,并每月试验一次,做好记录。

二、变电工(或兼职变电工)每天中班接班时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各采掘队每班在使用煤电钻前必须对其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由小班跟班电工或队干部负责。确保低压检漏装置对线路绝缘检测的连续性、可靠性和煤电钻的安全使用。

三、机二维修电工每月必须对使用中的检漏继电器检查一次,在正常负荷下进行电容电流的最佳补偿调节,保证检漏继电器对电网的绝缘水平进行连续的监视。欧姆表指示必须准确无误,脱扣机构动作灵敏可靠。

四、电管组每季度对井下接地电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任意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

五、机电一队、机电二队、选运队队等队的主要电气设备,其绝缘电阻必须每半年检查一次。

六、通灭、瓦斯抽放、机电、运输各队必须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入井电缆、管道、轨道,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良好的集中接地,运输队还必须对入井轨道设置不小于一列矿车长度的二级绝缘并经常保持绝缘可靠。

七、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八、机电二队负责矿灯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严禁发放失爆或不完好矿灯,井下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矿灯必须装设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第七章 关于三矿井下局扇供电

三专两闭锁的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第五款关于“瓦斯突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第六款关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矿制定以下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请各有关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职责范围:

1、通灭队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及电源电缆的安装,试用转正常后移交施工队进行管理和维护。

2、生产技术部监测班负责瓦斯闭锁装置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并定期检查闭锁装置是否正常可靠。

3、各施工队负责风电闭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电源电缆的管理。

二、业务范围及管理办法:

1、机电二队在各变电所设置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或在部分开关装设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保证供局扇风机电源有足够的电源馈电开关。

2、机电一队在供电距离较长(以机运部通知为准)的各工作面进、回风下山口设置配电点(电缆由四通接线盒收尾,在接线 盒上标明变电所相应开关编号);其它地点的施工用电,均由施工队办理手续,从变电所敷设电缆,风机电源线由通风队直接从变电所开始敷设。

3、通灭队在掘进工作面施工前,按机运部供电设计图或电管组指定线路将风机电源安装好,风机、风机开关、风电闭锁开关、闭锁连线、风机电源电缆由通灭队安装、维护和管理;瓦斯断电装置由生产技术部安装维护。

4、从变电所或配电点到闭锁开关的电源电缆,闭锁开关以后的负荷电缆均由使用单位按机运部供电设计图或指定开关安装、维护、管理和回收。严禁不经批准擅自在风机专用线路上分接任何负荷,包括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

5、用电单位在变电所接电源时必须严格按机运部电管组指定的位置接线,不得随意改动。

6、通灭队在随掘进工作面进程向前移动风机时,必须将风电闭锁开关等设施一同前移,改接风电闭锁开关电源线、负荷线、风电闭锁线均由通灭队电工完成。

7、风电闭锁开关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检修或更换。凡在使用过程中查出的采用任何手段而致使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失效者,均将对使用单位按矿违章处罚规定论处。

8、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章擅自使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失效。任何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风机“三专两闭锁”不完善时,严禁人员入内工作。通灭队瓦检员每班检查一次。如发现闭锁开关失效不起作用立即停止工作面施工,并每发现一次罚款使用单位400元。

9、各单位风机工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查出风机开关启动按钮被顶住者,按违章给予处罚。

10、每接一台局部通风机,机电运输部都要提供相关的“三专供电”接线标准图。

第八章 井下检漏保护装置跳闸试验

实施细则

根据《规程》457条规定: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为了严格执行《规程》的规定,并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井下各变电所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必须符合《检漏保护细则》中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各变电所馈出低压电网严禁供电。

二、井下所有检漏保护装置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部分无专职变电工的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各工种司机作为兼职变电工进行试验,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馈电开关的检漏保护装置由机电二队指定就近变电所的变得工进行试验。兼职变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操作。所有漏电跳闸试验情况均要求及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矿调度室及本队值班干部汇报。经矿调度室同意后迅速切断漏电保护失灵的线路。所有向采掘工作面供电的变电所或移动变电站,其漏电试验情况必须汇报调度室台帐记录。

三、井下所有检漏试验时间及试验过程

1、各变电所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必须于每天14:30---14:40进行试验(每台检漏保护装置时间不得超过1分种),对无人看管变电所或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检漏保护装置在正常试验时间的基础上推后20分种试验,最终试验时间不得超过15:00。各有关机运队值班干部安排专、兼职变电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停电停风的工作面,由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和机电运输部负责提前以书面形式安排调度员必须于每天14:00前提前通知变电所变电工不予试验,具体试验工作由机电运输部负责另行处理。如无调度命令,各变电工再不做请示,直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试验,当变电工试验工作终止,对检漏保护装置动作灵 敏可靠的线路,要立即恢复供电;对检漏保护装置动作不可靠或不动作的线路,即可终止供电,并立即汇报调度安排处理。对影响的掘进工作面和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其它地点由调度员负责通知各使用单位设栏警戒,严防人员入内。

2、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在井口候车室悬挂一块时钟,并由井口检身工负责班班和调度员联系对表,使时钟时间与调度时钟同步。各变电工、风机工、瓦检员,跟班干部等入井时必须对时间,以便做到规定时间进行检漏保护装置的试验工作。检漏保护装置试验工作结束后,各变电工将试验结果汇报调度,调度员做好试验记录。

3、由通风灭火部负责将井下局扇随变动逐台落实使用单位,各管理使用局扇的单位,由值班干部负责必须班班逐台落实风机工按规定时间蹲守在风机处,待试验结束后立即启动风机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员做好汇报记录),严禁局扇无人看管而造成停风。

4、检漏保护装置试验终止后,对无法启动的风机,由风机工负责立即汇报现场跟班队长或跟班工长安排人员设栏警戒,并汇报调度及通风灭火部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解决。

5、在每天检漏继电器试验前,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独头工作面,由跟班队长,跟班工长、安检员或风机工负责将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至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中,并放好警戒等待检漏继电器试验,待检漏继电器试验工作结束,工作面气体正常后方可进入工作地点进行正常工作,否则,一律严禁入内。

四、安全措施

1、变电工在执行本细则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认真详细的填写井下检漏继电器的试验记录。对试验时间、编号、试验结果及调度命令均要认真填写,安全管理部机电运输部等作为检查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追查并安排处理,必须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2、机电运输部负责给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提供各变电所检漏继 电器承担的供电范围,并随变动及时修改。调度员必须熟知各检漏继电器承担的供电范围,并准备好有关的专用记录,以便正确指挥和记载有关情况,确保安全试验和安全生产。

3、调度员必须根据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的书面通知安排,对不能停电停风的区域和地点,根据供电影响范围必须提前通知相应变电所终止试验。该检漏继电器的试验时间、办法具体由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协商解决。

4、瓦斯检查员、风机工必须坚守岗位,做到现场交接班。尤其是采取局部通风机供风的独头工作面的风机工,必须在风机处进行交接班,确保风机按规定正常运转,工作面气体不超限。专职定点瓦检员必须在风机处交接班,跑区的瓦检员要对该区域局扇进行巡回检查,局扇不能启动时,应与风机工一起设栏警戒,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按排放瓦斯的规定执行。

5、各采面上隅角安装的局扇,在检漏继电器试验过程中由当班工长、安检员负责注意观察悬挂在上隅角的报警仪及传感器监测瓦斯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通风队建立局扇管理台帐,详细掌握供电地点、供风距离和瓦斯等变化情况,并在中班班前会上向瓦检员、风机工进行详细安排,以便配合有关部室安全指挥检漏继电器的试验工作。

7、每天14:00---15:00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和通灭队的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配合调度员安全进行检漏继电器的试验工作。

8、通灭队值班干部按风机数量、安装地点,就近分片安排中班瓦检员在每天14:00---15:00配合各风机使用单位检查瓦斯、恢复通风工作。

9、各局扇使用单位的跟班干部或工长、安检员、风机工负责每天14:00前将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道中,并在局扇供风的巷道口设栏警戒,待检漏继电器试验完毕,通风正常,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入工作。

10、因检漏继电器试验而造成风机停运,使用单位在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和141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因故停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的规定。

11、全矿井下各单位使用的材料上山小绞车在14:00—15:00停止运转。在15:00后运转前电话请示调度员能否运转。

12、生产技术部监测中心密切注视风机运转情况和采用局扇通风区域的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及通风灭火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因检漏继电器试验终止供电在两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区域和地点,由调度员负责通知通风队安排电工对监测系统供电电源采取保护措施。

14、各掘进施工工作面在每天14:00---15:00之间不能进行放炮工作,以防影响支护工作而造成冒顶。

第九章 井下局部扇风机“双风机、双电源”

管理办法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文及煤电公司的要求,在局部扇风机供电 “三专两闭锁”的基础上实行“双风机、双电源”。根据现有装备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已制定并要求继续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

局部扇风机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与以前的关于局扇的各项规定并不冲突,只是更进一步的要求,因此应首先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以下规章制度:

1、《井下检漏继电器跳闸试验实施细则》(矿字〔2005〕37号文,2006、2008年先后编入《电气管理制度汇编》中);

2、《三矿井下局扇供电“三专两闭锁”管理实施办法》(矿字〔2005〕101号文,2006、2008年修改后编入《电气管理制度汇编》中);

3、《三矿安全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管理办法》(矿字〔2006〕21号文);

4、矿总工2006年10月5日签发的《关于加强我矿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

5、矿总工2006年11月12日签发的《局扇管理及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二、“双风机、双电源”设备安装、配套方案

(一)变、配电系统

我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变电所均形成高压双电源、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各采区变电所均有1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及其若干个风机专用低压馈电开关,双风机电源配置方案如下:

1、每一处掘进工作面双风机的电源,其中主局扇按“三专”配置,备用局扇的电源可引自动力电源(闭锁开关电源侧),但该

电源必须与采煤用电分开。

2、采煤工作面收尾回收前,通灭队要按掘进工作面一样的供电方式给回收工作面供电,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主、备局扇对应的高压电源不得引自同一变电所的同一高压母线段或不同变电所的同一分支线路(从中央变电所馈出线路而言)。

(二)风机开关与闭锁开关、瓦斯电闭锁

1、风机开关:我矿现有双风机开关大部分为QBZ—2³80/660—SF型,还有2台QBZ1—315+2³80型。

2、闭锁开关:两种风机开关的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方式均为常开接点控制,与QBZ—2³80/660—SF型开关配套的闭锁开关的选型定为:暂时为QJZ-200安及以上真空启动开关,条件具备后尽快改为真空馈电开关或机运部指定开关。

3、瓦斯电闭锁:局扇供风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的断电执行装置(远动开关等)或甲烷断电仪与风机开关、闭锁开关配套达到的最基本要求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闭锁开关的馈出电源并可靠地闭锁,当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位送电。因此要求瓦斯断电装置和风机开关的闭锁接点为串联关系,共同作用于闭锁开关断路器吸合、自保回路。

三、局扇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回收、维护及电气保护整定、安装验收标准、运行及试验制度

1、安装、回收、维护:根据“第一条”的有关规定,风机、主风机电源线、风机负荷线、风机开关、闭锁开关、闭锁连线、备用风机与闭锁开关的电源连线的安装、回收及搬移均由通灭队负责,闭锁开关的动力电源线的安装、回收及搬移由施工队负责;瓦斯电闭锁由生产技术部监测班负责。具体接线以机运部设计图纸为准。通灭部在每次安装风机时要提前通知机运部进行供电设计。

2、施工队敷设动力电源线接到闭锁开关后,通灭队必须将接好的备用风机(对旋风机)进行一、二级电机正反转的检查,若方向错误由通灭队改线倒相序,确保备用风机能正常运行。

3、安装后的验收及标准:以上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通灭部组织有关部室、区队共同进行验收,经检查、试验确认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移交。移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将验收移交记录妥善保存。双风机双电源安装验收标准如下:

1)供电条件及设备配套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 2)动作试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的各项标准,各风机的转向必须正确,要特别注意检查对旋风机的一、二级电机转向正确与否,功能动作试验的标准如下:

①主、备局扇停电时一定能将闭锁开关停电并闭锁,风机运行时闭锁开关具备送电条件;

②瓦斯断电装置动作后一定能将闭锁开关停电并闭锁; ③主、备局扇可自由操作切换,人为停其中一趟电时必须能自动切换。非人为拨动特定转换开关或改动时,主、备局扇之间互相闭锁,不可同时运行;QBZ1-315+2³80型还必须检验HK1和HK2转换开关的功能是否正确。

3)符合电气完好标准,电气保护试验合格。

4)符合风机安装的其他各项标准。风机有专用支架,开关上架,电缆悬挂整齐,局部接地极符合要求。

4、掘进施工单位负责设备移交给自己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检查、检修、运行、看护等。日常运行期间的故障排除由施工单位负责,疑难故障必须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指派相关人员限期处理解决。

5、电气保护(短路、过载、漏电、断相、接地等)与整定 1)控制局扇的综合保护器的参数整定:由通风队电工根据风机大小及启动条件负责完成,机运部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闭锁开关上控制掘进工作面(独头巷)动力电的综合保护器的参数整

定由机运部电管组负责。参数整定完以后严禁其他任何人擅自修改。对于不严格整定和试验的责任人,按矿“三违”处罚管理制度从严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进一步进行追查。整定负责人必须将整定数据记录在案。

2)接地保护装置及辅助接地装置:风机开关及闭锁开关均由通灭队电工负责安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6、双风机、双电源运行及日常试验管理制度

1)双电源的运行:给局扇供电的各采区变电所,在正常情况下高压双电源、双母线必须保持分列运行方式;特殊情况下确需并列运行时(通过母联开关用一趟高压电源带负荷)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部长或电气主管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允许,并由调度员通知通灭部、施工单位、风机工、施工地点瓦检员等单位和人员,按“矿井单回路供电期间通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2007年4月编发)进行管理。

2)双风机的运行: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主局扇供风。主局扇因故障无法运行时(即“三专”供电的风机),备用风机只准临时供风,并要求该掘进工作面停止工作、切断动力电源(闭锁开关断电)、撤出人员并设好警戒、栏杆。备用风机也是由“三专”供电的不受此限。主局扇出现故障停运后要求在8小时内处理恢复正常。通灭部负责给各使用单位配备双风机运行、试验、交接班一体化的记录本,使用单位严格进行记录。

3)风机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风机启动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4)功能试验制度

除验收时的功能试验外,日常试验制度规定如下:

①风电闭锁试验:防突区每10天一次,其他区域每月1次。由通灭部牵头,机运部电管组、瓦检员、现场跟班干部和风机工等共同参加。试验完毕后在现场风机运转记录和通灭部风机专用

记录上及时记载。试验的撤人、警戒等执行《三矿局部通风机管理会战办法》之规定,试验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

②瓦斯电闭锁试验:由生产技术部监测班负责,每周试验1次并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进行处理;

③自动切换功能:由风机工每天利用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试验的机会进行。变电工按先试验“三专”线路、后其他线路的顺序进行漏电跳闸试验,此时风机工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并将试验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应及时将汇报情况记录在案,对于存在的问题立即安排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处理,无故不汇报的,要进行追问。漏电跳闸试验完毕后必须切换到主局扇运行。

④风机工每天在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试验完毕,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后。为检验副风机是否完好可靠,要求再作一次手工切换主、副风机的操作,将风机切换到副风机运行15分钟,认真观察副风机是否运行正常、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异常响声、振动等,副风机运转期间,掘进工作面不准有人工作。

6、安全管理部、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各部室管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检查各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风机使用单位停工整改并汇报调度室。试验前要通知掘进工作面跟班干部和现场瓦检员、风机工,试验过程中要做到不停电(自动切换),不停风。试验过程中出现停风现象时跟班干部须立即组织撤人、设好安全警戒。

四、处罚

任何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按三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从重原则处理

以上同类条文在同类制度中,若有抵触以本文为准。

第十章 电缆管理制度

为了实行高低压电缆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做到数目清、状态明,运行、检修有记录,性能动向有登记,帐卡齐全准确,资料牌板完善的科学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业务范围划分:

1、矿成立电缆管理组。电缆管理组由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机电一队组成。

2、电缆管理组负责对全矿各单位使用的电缆建立帐目和日常监督管理。矿各使用单位领用电缆时,必须先在该组办理领用手续,电缆管理组必须见电缆领用手续才能发给电缆。使用单位回收出井的电缆必须及时交到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交回的电缆必须由电缆管理组严格验收把关,有编号的按编号出具销账手续,无编号的量尺后按实际长度出具销账手续,最后到机电运输部电缆管理组办理销账手续。同时电缆管理组负责日常井下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缆移交等正常检查工作。

3、电缆管理组设在机电一队,人数不少于5人。职责范围为:对全矿电缆统一领发、统一编号,负责电缆的收发和申请报废,电缆的帐卡图牌板管理,做到账面电缆和井下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合;负责电缆的入库、保管和电缆的热补修理;负责对井下在用电缆的检查,并督促电缆的回收。

二、电缆的领取、发放和编号:

1、各单位领取电缆时,必须向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提出申请,电管组根据申请审核后,将需要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和安装地点填写在领取电缆申请单上。新工作面安装领取电缆时,由安装队的主管队长按机电运输部提供的工作面供电图认真填写领取申请单,待工作面安装完毕,机电运输部组织安装队主管队长和

使用队的主管队长现场移交,并在电缆管理组和电管组办理转帐手续。

2、电缆的发放由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统一管理,并发给电缆领用入井证,电缆管理组见入井证后才能将电缆发出。不合格的电缆严禁入井,电缆发出后应立即上卡、挂牌,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和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的帐、卡一致(包括机电一队自用电缆)。

3、全矿所用新电缆均由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统一领取,材料费用由机电一队按矿管理制度担负,电缆领取后必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建卡后方准使用。小型电缆材料费各队自己承担。

4、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对电缆截面为16mm及以上、长度在20m以上的电缆都必须编号,并将电缆的长度、截面积和编号用压号或刻号的方法在电缆两端1米处编号,编号的电缆应立即入帐上卡。没有编号的电缆严禁入井使用。如查出使用未编号电缆均要追究电缆管理组和使用电缆单位的责任,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理。

5、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发放、回收电缆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使用单位领用和交回电缆,特殊情况除外只限大班时间。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发放的所有电缆必须要有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签发的入井证,如经查出无入井证发放电缆罚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每米电缆10元,从机电一队总工资中扣除。

三、电缆的使用管理:

1、机电运输部电气主管人员根据生产技术部提供的工作面图纸,绘制供电系统图和采掘设备布置图(注明采掘机械名称、规格、型号、电缆规格、长度);进行整定计算和短路电流的验算,标注在供电系统图上,提前通知机电一队进行安装。

2、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电缆由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移交清单必须详细填写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并要双方主管队长签字认可。工作面采完回收时,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有电缆清点移交给接受单位,并在机电运输部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业务组

2办理移交手续。如还需供电的保留电缆,回收单位主管队长要给继续使用电缆的单位现场点清移交。机电运输部电管组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各自负责办请移交手续。

3、凡改变使用地点和交换使用单位的电缆,必须到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4、使用中的多余电缆要及时拆除或挂成“z”字形,严禁堆放或盘圈。撤下来不用的电缆严禁在井下长期堆放。井下所有电缆敷设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5、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使用中的高压电缆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季度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及悬挂情况,低压橡套电缆的绝缘和外皮由使用单位电工班班检查一次。

6、使用单位未经机电运输部审批和电缆管理组同意,自行将电缆从中间分断者,一处罚款100~200元,若发现电缆短缺,按短缺长度照价赔偿。

7、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每月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要根据井下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对一次帐,于每月22日出据一份电缆报表,报机电矿长一份,机运部长一份。若发现帐、物不对口,必须查清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全矿任何单位均不得将电缆领出后库存,经查出必须在限期内交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的同时,还要对库存电缆的单位根据电缆长度进行100~200元的罚款。

对井下使用中的电缆被丢失或被盗,对使用管理队根据三矿生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电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

1、井下所有6KV高压电缆由机电二队负责维护、保养和检查处理故障,质量标准化达标悬挂由机电二队负责。

2、井下各水平大巷从变电所到各石门口,上、下山底弯处的

低压电缆及供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的高压电缆由机电一队负责悬挂、质量达标和维护。检查处理故障由使用队负责。

3、采煤队负责从石门口,上、下山底弯处到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缆的悬挂、质量达标、检查及处理故障。

4、掘进队、通灭队、瓦斯抽放队负责从变电所到工作面使用地点所有电缆的悬挂、质量达标、检查及处理故障。

第十一章 三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

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处理矿井重大停电(失电)事故,防止由于停电事故引发通风、瓦斯、排水方面的重大矿井灾害事故,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生产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54号文)、《窑街煤电公司供电系统停电应急预案》(窑司发[2007]406号文)、《窑街煤电公司停电应急预案补充规定》(窑司发[2007]449号文)、《关于印发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窑司发[2007]481号文),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矿由于矿井供电电源、电网停电(失电),矿井变配电设施和线路出现故障和损坏、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对矿井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或造成重大生产影响的停电事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保证重点。要确保停、送电过程中不引发通风、瓦斯、排水方面的重大矿井灾害事故,始

终优先保证矿井通风、排水、人员提升、瓦斯监测、通讯系统等一级负荷的供电。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党委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等矿领导

成员:由各副总、机电、通灭、生产、安检等部室的部长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煤电公司停电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指挥我矿应急处理,包括判断事故分级类别及预案的启动与响应;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向上级请示、汇报及与公司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1.2 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主任由矿长兼任或矿长授权的总工程师、副矿长和其他矿领导、值班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相关矿领导兼任,成员由各副总、机电运输部部长、通灭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安全管理部部长及其他各有关部室、区队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当班矿调度员、各部门和区队值班人员共同组成。

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和煤电公司调度室、动力公司调度室等进行调度联系;准确下达各调度指令,包括停送电倒闸与操作,人员撤离与警戒,事故抢险与排除,检查瓦斯与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和恢复生产等调度指令;调动矿各种应急所需技术资料、人员、物资及设备;向

上级部门及时汇报等。

2.2 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及职责

由机电、通灭、生产、安检、物资供应、通讯保障等专业的分管领导,部门和区队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抢险的现场指挥与操作,其中区队负责人必须保证应急队伍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并现场跟班指挥应急抢险任务的完成。

2.3 调度机构、供电区队、重要用户职责 2.3.1 调度机构

我矿的电力调度机构由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承担,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各项停电事故的处理。

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服从上一级调度指令,指挥停电事故处理;启动调度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保证通风、排水、瓦斯监测、人员提升等一级负荷的安全,必要时根据限电序位表限制非重要负荷的供电;及时和动力公司调度室联系、协调;准确做好有关纪录。重要、复杂的停送电指令,必须在机电专业人员的协助下拟定、下达,严防出现指挥失误。

2.3.2 供电区队

机电二队承担供电任务,必须制定本队处理供电事故的应急办法,常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抢险人员,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同时要求必须常备一定数量的电气抢险材料、仪器、设备。

2.3.3 重要用户(一级、二级负荷明细表,限电序位表附后)我矿各主通风机、主排水、人员提升、局部通风、瓦斯监控、瓦斯抽放泵等设备为重要用户、一级负荷。其值班、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失电、停运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主扇因故停运时,必须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两套均无法启动时按调度指令进行打开防爆门、风道闸门等应急措施,来电后必须迅速完成恢复运行的操作。

3、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处置

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处置电网大面

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54号文)及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将停电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3.1 Ⅰ级停电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停电事故状态:(1)矿井双回路电源全部停电;(2)任一主扇失电停运;

(3)供电系统大范围停电、损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停电,导致全矿性生产停止,或者主排水、通风设备等停运威胁到矿井安全。

3.2 Ⅱ级停电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停电事故状态:

(1)任一主扇备用电源失电,备用设备及线路损坏;(2)供电系统大范围停电、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矿井1/2以上生产停止;或者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瓦斯监控系统瘫痪对矿井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

3.3 Ⅲ级停电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为Ⅲ级停电事故状态:

供电系统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计较大范围破坏,部分生产活动受到影响。

4、应急响应:

4.1 Ⅰ、Ⅱ级停电事故响应 4.1.1事故报告

(1)发生Ⅰ级停电事故时,矿调度室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向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总指挥汇报,同时报告煤电公司应急指挥部;发生Ⅱ级停电事故时,立即向矿重大停电(失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煤电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2)Ⅰ级停电事故在煤电公司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Ⅱ级停电事故由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

4.1.2 事故通报

发生Ⅰ、Ⅱ级停电事故后,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矿有关部门、区队,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过程、进度和预计恢复时间及时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工作做出布置、安排。

4.1.3 应急处置:

1)、调度室立刻询问查明5²1,5²5、5²6主扇房主扇的运转情况及备用电源情况,如主扇停运,要求主扇工在恢复供电后火速(10分钟之内)恢复运转,同时通知机电二队电钳工到现场,抢修恢复正常通风。

2)、调度室同时与煤电公司、动力公司联系询问清楚跳闸断电的具体线路,是否与我矿线路有关,有关的线路要立即切除,并通知机运部到调度室协助指挥。

3)、当矿井供电系统突然断电造成主扇停运后:

①、各主扇房按矿调度室指令立即打开防爆门或水平风门形成自然通风;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停电、撤人。撤人时必须迎着进风方向先撤到大(中)巷有新鲜空气、有电话的地方,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指挥是否继续撤到地面。

②、调度室通知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机电二队核对入井人数,清点矿灯、自救器。

③、调度室通知公司救护队、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到调度室,由领导小组分组,带领瓦斯检查人员入井检查瓦斯、搜寻人员。

④、在各主扇风机房未恢复供风之前,向井下供电的301、302、306、313、330、333、339等各线路必须全部切断电源,恢复供电必须以主扇风机房恢复供风、进行瓦斯检查为前提,按采区逐线路进行。高低压停送电均由矿调度室统一指挥,机运部、通灭部配合。

4)、全矿所有各机房、峒室、机道、变电所、水泵房及各生产区域值班人员,在发现突发性的停风停电后,均要求必须立即

断开本机房、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所有馈出动力电源线路,并立即汇报调度室。各变电所在汇报时必须将停电的开关编号和本变电所的运行方式给调度室汇报清楚。各主排水泵在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要注意检查水泵是否受到水击破坏。各主提升绞车在运行过程中突然断电,要注意检查钢丝绳是否受到冲击损伤。各强力皮带机在运行当中突然断电,要注意检查有无重负荷停机造成对设备的损坏。

5)、井下局部通风区域停电时,影响区域的人员要立即沿进风巷向有新鲜风流的大巷撤出,并及时清点人员,人员撤在进风大巷后,和调度室联系,要听调度室指挥,必须服从命令。

6)、5²1,5²5、5²6主扇房在主扇停运后,若备运线路有电,则立即倒电源启动备用主扇,恢复主扇运转供风。

7)、各主扇停风时的影响区域应及时切断的电源:

5²5主扇影响区域:

1650瓦斯泵房、二号人下、1650总回风、五采区1550中巷、5521工作面、1500东大巷、二号轨下、1450中巷东部、1450东瓦斯泵房、1400主中巷西、1400主中巷东、一号皮下,二号皮下,1350清理巷、1400变电所、1450东变电所、1500东变电所等。

应切断的电源:调度室通知停1450主东变电所、五采区1400变电所、1650瓦斯泵房、1500东变电所的所有馈出负荷,再通知从中央变电所将上述各变电所的高压电源切断。并根据情况进一步切断所有瓦斯扩散区域的电源,直至切断矿井所有入井电源。

5²1主扇影响区域:

皮斜主付井、付轨下、300米皮带巷、5423、54201工作面、1500主西、1525火药库、1500西部回风石门及西边下、1450进风运输石门、1450付中巷、1450西石门、1400西边上、1400北大巷,1700水池,1500水泵变,1450北变,1400水泵变等。

应切断的电源:调度室通知停1500水泵变电所、1450北变电所、1400水泵房变电所、付轨下皮带变电所的所有馈出负荷,再

通知从中央变电所将上述各变电所的高压电源切断。并根据情况进一步切断所有瓦斯扩散区域的电源,直至切断矿井所有入井电源。

5²6主扇影响区域:

六采区主副井、1650立井石门、北边下、1600大巷、1525立井石门、1525大巷、5624工作面、1450南大巷、暗斜井、1400南大巷、1740水池、1525水泵房、1450南变、1460变电所等。

应切断的电源:调度室通知停1650暗斜井绞车房变电所、1525变电所、1460变电所、1450南变电所、1400水泵房变电所的所有负荷。并根据情况进一步切断所有瓦斯扩散区域的电源,直至切断矿井所有入井电源。

8)、发生Ⅰ级停电事故时,因通风、排水设备停运,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井下所有区域,人员必须全部撤退到地面或安全位置;发生Ⅱ级停电事故时,所有无备用电源的主扇通风区域,均应停止一切采掘活动。所有局部通风机停运、瓦斯监控系统瘫痪的掘进工作面,均应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

4.1.4、恢复供电、应急供电预案及应急结束:

1)恢复供电时,井下所有的送电工作均必须由矿调度室统一指挥。严禁任何人擅自送电。调度员、变电工必须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2)向井下及井下各区域送电前,必须严格落实送电前的瓦斯检查。经检查确认送电区域的通风正常、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允许送电;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规定。

3)送电时,应严格执行《矿井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制度》(矿字[2007]82号文)的规定,并要求一趟和另一趟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次送电。各变电所(配电点)采取逐级往下送电的方式。向下级变电所(配电点、用电点)送电前,调度员必须认真询问、落实下级变电所(配电点、用电点)的瓦斯浓度情况,各

开关的开、合情况(要求所有馈出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并注意核对各总开关、联络开关的开、合情况,防止电源碰火、短路);现场危险部位、区域(如高、低压检修部位)是否有人的情况等。

4)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后,调度员要准确判断故障线路,迅速指挥切除故障线路的电源馈出开关与关联开关,并挂禁止合闸牌。调度员可以通过“倒闸”等方式尽可能快地用双回路中的另一无故障回路向重要负荷(如排水、通风等)供电;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早恢复正常供电方式,但倒闸操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强力皮带、水泵、绞车等大型设备,在处理线路故障后或倒电源后,均必须检查确认电动机的转向是否正确,确信无疑后方可正式启动。

5)当供电系统完全退出相应事故状态时应急结束。Ⅰ级由公司宣布、Ⅱ级由矿上宣布结束。

4.2 Ⅲ级停电事故相应

由矿调度室指挥、协调处理,及时汇报值班矿领导和主管矿领导。

5、应急保障

5.1 技术保障

机电、通灭、生产部门负责及时填报、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上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通讯系统图、巷道布置图等各种矿图,做到准确无误并在矿调度室常备。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成员要加强学习,熟悉应急操作要领。

5.2 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注意做好应急抢险停电事故的材料、设备、器材,做到常备常有状态。

5.3 人员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遵守矿应急召集联系办法,外出必须请假;各级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值班记录,严禁脱岗。各区队必须建立自己的应急抢险队伍。

第十二章 三矿矿井电气专业化管理制度

根据煤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电气专业化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加强矿井电缆和电气设备的管理,井下电缆和电气设备等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要严格落实电缆、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确保运行可靠;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阻燃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就目前我矿矿井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气管理、电缆管理四个专业化管理小组的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修改,认真执行《窑街煤电公司矿井机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窑司发【2007】276号)中“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规定,配全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范围,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作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电气管理组: 组长:李宝来

成员:杨天宝 李巧迁 元 树

职责:负责设计绘制三矿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供电设备安装布置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供电设备动、热稳定性校验,矿井所有停电手续、电气操作票的审批办理等工作。

井下所有变电所必须做到双回路、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供电系统图上必须反映瓦斯监控系统的供电方式,矿井供电系统要做到供电设计图纸、现场实际接线方式、供电设备布置、供电设备线路保护装置完善等要相互吻合,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运行。

要建立整定值卡片,做到整定值计算、整定值卡片、整定值

牌、设备整定值刻度值必须相符一致,同时按公司《关于加强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窑司发【2007】189号)要求上报每季的“矿区用电负荷及定值计算报表”。

二、防爆检查组: 组长:杨天宝

成员:李巧迁 元 树 刘亚林 连 强

职责:该组负责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气)、三大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局部扇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实行监督检查,要求对高瓦斯、煤尘与瓦斯突出井巷使用的电气设备,每周检查两次,对低瓦斯井巷使用的电气设备每周检查一次。

严把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关,对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验收后出具“防爆电气检查验收合格证”,电气设备发放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出具“防爆合格证”、“防爆电器入井证”。所有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不准入井使用。

对新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电缆要进行防爆检查和MA标志认定,认真填写各项记录,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能下井使用。自动化仪器仪表、通讯工具、照明灯具、缆线及其连接件在下井前必须按照防爆管理及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场所的有关规定,经持证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井下安装使用。

三、电缆管理组: 组长:李巧迁

成员:元 树 刘亚林 俞永业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第3篇

输送带跑偏是胶带机运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故障, 危害极大。出现跑偏现象后, 胶带边缘与机架摩擦会加剧胶带磨损甚至撕裂输送带, 引发设备事故。为了确保矿井主运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提高设备开机率, 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稳定, 就一定要重视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运用适当安全保护设施, 保障设备运行安全稳定。

1 造成皮带输送机跑偏的原因分析

1.1 根本原因

造成输送机皮带跑偏的根本原因是皮带所受外力在皮带横向的合力不为0或垂直于皮带横向上的拉应力不均匀。

1.2 输送机自身因素

a) 机体刚性差, 在载荷作用下变形, 使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受到不均匀向上的支撑力, 引起跑偏;

b) 托辊转动不灵活, 使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受到不均匀摩擦阻力, 会引起跑偏;

c) 滚筒之间的中心线平行度和中心度在安装时就有了超标误差, 使输送带偏移中心线, 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引起跑偏;

d) 输送带在生产中就出现了自身薄厚不均匀, 各部位受力不等, 使用时难免跑偏;

e) 输送带出厂时不合格, 自身弯曲变形, 各点受力不均匀, 引起跑偏;

f) 输送带在安装热接时接头部位不正, 产生一定角度, 连接误差大, 使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跑偏。

1.3 安装输送机的人为因素

a) 机头安装位置确定不当, 滚筒中心线与输送机中心线垂直度偏差较大, 使输送带与水平线之间产生较大倾角, 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会引起跑偏;

b) 托辊轴线与输送机中心线垂直度偏差大, 使输送带与水平线之间产生较大倾角, 导致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跑偏;

c) 物料在输送带宽度方向上分布不均匀, 输送带所受载荷不均匀, 致使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也会引起跑偏。

2 防跑偏装置的设计原理

其设计原理是:在皮带两侧各加1个防跑偏辊, 正常情况下, 皮带在两辊之间运行, 皮带与托辊之间有一定间隙, 当皮带因受力不均而跑偏至任何一侧时, 都有防跑偏辊给它1个反向纠偏的力, 这样每隔一段加1对防跑偏辊, 就可以有效防止皮带跑偏, 防止皮带与机架摩擦损坏。设计导料槽可引导煤落入皮带中间部位, 有效防止皮带跑偏[1]。

3 上下防跑偏装置的结构及特点

上皮带防跑偏装置由可插式托辊、固定套、销钉、固定角铁和夹板组成。加工1个能与防偏辊轴头配合的固定套, 靠销钉固定, 把套焊在钻有孔的角铁上, 另加工厚10 mm夹板1块, 用固定角铁和夹板把防偏辊固定在皮带架上。其特点是:托辊可方便地插入和拆除, 利用销钉固定, 方便更换和修理。

下皮带防跑偏装置由防偏托辊、M12固定螺栓、固定托辊铁板和夹板组成。把防偏辊轴头焊在螺栓上, 加工1块钻有长孔10 mm厚的钢板, 用此钢板和另1块夹板用螺栓固定在皮带架纵梁槽钢上, 然后把带着防偏辊的螺栓固定在带有长孔的钢板上。其特点是防偏辊可任意拆卸、维修, 利用长孔可上下调节托辊位置。

4 导料槽的设计

在皮带机输送系统中, 物料在输送带宽度方向上分布不均匀, 输送带所受载荷不均匀, 就会致使输送带在运行过程中跑偏。设置导料槽是解决这种跑偏的有效方法。以前, 煤矿所用导料槽随机配置, 强度不够, 容易损坏;还有用木头、扒具等做成的, 既不美观也不实用, 起不到很好防跑偏效果。为解决这个问题, 设计了拆卸方便、结实耐用的导料槽。本文设计的强力皮带导料槽是用槽钢做架子, 用铁板做成, 可拆卸且设计一定角度, 用光滑铁板来缓冲煤重力对皮带的撞击力, 同时减速后的煤又可保证均匀洒落在皮带中线上, 避免个别煤块滚落到皮带边缘或洒落在下输送带上导致跑偏。设计简单合理, 美观实用。

5 对传输设备维护的主要措施

5.1 设备管理经常化维护保养日常化

胶带运输设备维护机制建立后, 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的实际内容、标准, 要在设备实际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 以保证维护和保养工作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 做到设备保养维护及企业现场管理活动经常化。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承包机组活动, 按照员工工作岗位与维修人员实际配备情况来划分责任区, 建立由各层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承包小组。把巡检、保养、隐患整改等方面责任落实到人[2], 使承包小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煤矿企业还要积极开展机械设备故障状态分析检测活动, 以保证设备技术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设备完好率能很好地反映机械设备维护技术素质好坏, 还可反映胶带传输设备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5.2 注意胶带传输设备的选材配件选型

胶带传输设备的选材、配件选型要注意介质的性质, 既要考虑经济性, 更要注意安全性。胶带传输设备绝大部分是由金属构成, 金属本身性质是造成锈蚀发生的根本原因, 除此之外, 湿度和温度等外部条件都是造成金属发生锈蚀的原因。在工业企业环境之中, 特别是在煤矿企业环境中, 都含有许多CO2、硫化物、SO2及碱等一些有害化学物质, 有些企业的厂房内温度较高、湿度也比较大, 在这些环境因素共同作用下, 胶带传输设备就会和这些有害化学物质发生比较剧烈的化学反应, 如Fe+S=Fe S, 2Cu+4HCl+O2=2Cu Cl2+2H2O等, 从而造成了石油化工设备腐蚀。就使用最为广泛的Q235钢为例, 这种金属材料在浓度比较高的化学介质中, 会很快遭到腐蚀, 所以在对煤矿机械设备进行选择时, 要最大限度避免选择使用这一类别结构材料制成的石油化工机械设备。

5.3 科学管理培养专业人才

在正常设计情况下, 胶带传输设备故障无非出自设备的违章操作和不正当维护检修。煤矿企业要建立规范、科学的企业现场管理体系, 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各个机械设备的基本信息建设与实际状况。煤矿企业要注意培养专业人才, 需要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班, 并要求煤矿企业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单位项目主管领导, 及胶带传输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都要参加该培训[3]。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班要采取理论讲解、典型案例分析、现场学习答疑相结合方法, 对煤矿胶带传输机械设备维护的重要性、具体保养维护措施、故障分析及考核标准等课程进行全方位培训。通过培训, 使各单位充分认识到企业现场管理及对传输机械设备维护的重要性, 高度重视传输设备日常维护, 充分发挥传输设备作用。

6 结语

在煤矿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 通过设计的上、下防跑偏装置及导料槽可应用于钢丝绳芯胶带机, 能有效防范胶带跑偏引起的事故, 提高生产运输效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有效采取防偏纠偏技术不仅对皮带机有着良好保护作用, 还能延长输送带使用寿命, 使矿井主运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提高设备开机率, 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王春明, 王建设, 秦喜文.运用轨迹交叉论进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4) :65-66.

[2]鲁叶云.成庄矿机电安全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 (31) :77-78.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分析 第4篇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一、事故原因

由于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不娴熟、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也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给安全埋下隐患。特种岗位人员大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对他们的岗位不宜随意变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领导却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人策略,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再加之一些技术人员不钻研业务,使得违章操作的现象频频发生,给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

生产设施老化、简陋缺乏,技术性能下降,再加上一些旧的生产设施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二、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三)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入井。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小结

煤矿机电运输工作在煤矿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保障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针对煤矿机电运输工作中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给出了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的管理措施,认为必须从人员素质,运输设备,管理制度三方面进行提升,才能保障煤矿机电运输工作安全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贺超,杨明智,孟现飞.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模块结构研究[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6年04期

[2]石建文,桂祥友.煤矿安全管理方法及问题研究[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8年01期

[3]郭英俊.论信息技术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硅谷,2011年14期

[4]张莉.济宁三号煤矿选煤厂安全管理的有关实践[J].煤矿现代化,2011年06期

[5]姜濰.煤炭工程的施工安全与事故处理[J].煤炭技术,2012年04期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度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民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 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三 安全检查制度„„„„„„„„„„„„„„2 四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6 五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8 六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七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9 八

井口检身制度„„„„„„„„„„„„„„9 九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0

(一)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0

(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0

(三)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1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1

(五)粉尘检测制度 „„„„„„„„„„„14

(六)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 „„„„„„„„15

(七)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6

(八)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6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9 十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21 十一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21 十二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2 十三 检测中心站管理制度 „„„„„„„„„„23

十四

安全监控设备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 „„„„24 十五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5 十六 检漏定时试验制度 „„„„„„„„„„„29 十七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29 十八 设备维修制度 „„„„„„„„„„„„30 十九 矿井测风制度 „„„„„„„„„„„„31 二十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31 二十一 停送电管理制度 „„„„„„„„„„32 二十二 倾斜井巷严禁蹬钩行人制度 „„„„„„35 二十三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36 二十四 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37 二十五 矿灯管理制度 „„„„„„„„„„„„38 二十六 班前会制度 „„„„„„„„„„„„„39 二十七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9 二十八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40 二十九 探放水制度 „„„„„„„„„„„„„42 三十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2 三十一 用工制度 „„„„„„„„„„„„„„43 三十二 消防管理制度 „„„„„„„„„„„„44 三十三 敲帮问顶制度 „„„„„„„„„„„„45 三十四 考勤制度 „„„„„„„„„„„„„„46 三十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 „„„„„„„„„46 三十六 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制度„„„„„„„46

久兴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主持人:矿长。矿长不在家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等;

4、会议内容:

1)、学习上级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和有关文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2)、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布置的隐患整改工作完成情况。3)、提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4)、研究决定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5)、研究决定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分和处罚。

5、会议纪律:

1)、规定参加会议人员和临时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凡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

6、设立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三、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五、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六、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管、分级管理。

七、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八、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一般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 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

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十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十二、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十三、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 批准后执行。

三、安全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安全检查付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等到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

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进行安全制度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定”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的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的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有权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度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十三、依照本制度,矿制度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后执行。

十四、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十五、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四、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审批。

二、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的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四、经审批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层爆炸性、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备案。

五、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按规

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局审批。

六、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窜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审批。

七、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八、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九、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求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十、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的人员要补课。

十一、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五、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总结中作出记载。

3、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

4、统计工作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发生事故时向上级报告由矿长负责。

5、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

六、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矿制定全年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要具体,并按照年计划逐项实施。

2、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考试不合格,年审不过关者,不允许上岗。

3、新工人入矿及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4、必须认真执行矿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5、职工培训工作人员每月应就下月培训工作做出月度调整

计划,以便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

6、认真组织好井下特种工种及安全技术工作。

七、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持证上岗。

2、检身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查找。

3、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配合检身人员的工作,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身,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4、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5、交接班时,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6、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八、井口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制度,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

2、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3、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4、严禁酒后和携带烟草或威胁矿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

5、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携带喷灯、氧焊机入井。

6、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设明火装置。

7、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一经发现,除按矿上有关规定处罚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8、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

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入井。

9、严禁穿带化纤物、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入井。

10、井口检身工必须持证上岗。

九、“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按脱岗处理。

2、超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还未到的,交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不按时接班每次罚款20元。

3、交班后,由交接班人员及时用就近电话向矿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值班员要作好记录,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测传感器等情况,并与接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履行签字手续,要做到交接工作不清不离开工作地点,否则每次罚款20元。

5、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瓦检手册交当班值班领导。

(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值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2、瓦斯班报的审批: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值班领导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瓦斯日报的审批:瓦斯日报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填写好后在报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签字。

(三)、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贯通巷道两头相距(一般巷道相距20米、突出煤层及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即进入贯通管理。

2、进入贯通管理前,由矿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写出贯通施工安全措施,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否则停止作业。

3、贯通头若被封闭,进入贯通期间提前排放瓦斯,并进行正常通风,不能排放的必须编制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4、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瓦斯、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5、贯通期间矿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施工班长每班要向矿值班汇报当班爆破进尺,再由矿值班把记录填好,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

6、贯通期间矿要作好调风的准备工作,提前构筑好通风设施,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及调风影响区域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7、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8、超过5米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凡盲巷必须进行封闭。停风的掘头超过24小时都必须进行封闭。

9、封闭的盲巷及掘进头前设正规栅栏,并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及说明排板,瓦检员每班对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

峒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峒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

2)、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 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 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5)、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五)、粉尘检测制度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必须有专人测定两次。

2、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有专人测定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月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以上检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送矿总工程师签名审阅,且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六)、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生产、巷修、回收工作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矿井每班设巡回瓦检员。

2、巡回瓦检员负责全矿井下各硐室、总回风、其它通风巷道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记录牌上,每班不少于三次,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3、各头面瓦检员对通往工作地点的各巷道都要在入口5米测定一次瓦斯,发现异常和超限应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通知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到达工作地点后,先要检查进、回风流的瓦斯情况、作业地点及机电设备附近的瓦斯、通风情况,符合规程要求方可允许工作,未经检查不准生产。

4、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风流瓦斯或二氧化碳均应在测风站内巷道上部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回风巷风流中检查,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在其巷道中检查,并以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5、回采工作面必须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切顶线附近及工作面风流瓦斯,工作面上隅角,溜子机尾下部附近,局部漏顶处以及进、回风流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迎头,巷道全长的风流和局部漏顶地点、回风流和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并以最大值为检查结果。

6、瓦检员必须定点、定位按要求进行工作,并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一班三汇报制度”并做到瓦检手册、记录本、瓦斯报表“三对口”制度,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严禁在岗上睡觉,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回采工作面上后尾必须全方位检查瓦斯,并用好处理后尾

瓦斯的风障,后尾瓦斯超过1.5%严禁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达1%时,严禁作业,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所有动力电源,待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严禁停风。若需停风,必须先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

9、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按矿指定交接班位置进行交接班。

10、矿总工程师必须按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督促执行。

(七)、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矿井因有计划或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独头巷道停风时,必须由矿技术员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由有关人员及矿总工程师会审后,由矿值班领导及总工程师统一指挥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独头巷道停风后,瓦斯浓度小于3%时,由矿总工程师及矿值班领导组织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由救护队组织排放。

3、启封密闭,必须由救护队组织。

4、恢复局扇供风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5、排放瓦斯措施编制齐全,便于超作,并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6、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操作。

(八)、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局部通风机制安装必须要有设计,增设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方案和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局部通风机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实行挂排管理制度,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停、开风机。

3、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一闭锁(风电闭锁)、煤巷、半煤巷、揭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不准生产。

4、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严禁一个通风机供两个掘进面或两台通风机供一个掘进面用风。

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巷修工作面以及其他地点,一律不准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值班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由该头瓦斯员、班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并向矿值班汇报。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7、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米。

8、严格风筒管理,吊挂要平直,拐角处要设弯头,逢环必挂,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百米漏风率不超过5%。风筒出口风量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9、测风员每旬必须对局部吸入风量、出口风量、全负压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巷道设计满足通风要求,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措施设计要求执行。

1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运而备用风机不能开启,瓦检员必须立即通知掘进队班队长撤出停风巷道内的全部人员(如瓦检员不在施工地点时,停风区域内的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

自动迅速撤离到正常供风巷道),并由值班电工或掘进队班队长将巷道内全部电气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该巷道中的全部电源。由瓦检员将局部通风机开关把手打到零位,在巷道开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汇报。

1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采用扩散通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3、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其吊挂或垫高距底板高度不得小于0.3米,并有吸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盒),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

14、风筒安设质量要求:

1)、风筒吊挂必须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挂两点)。2)、风筒接头须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3)、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4)、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严禁花接。

15、局部通风机处的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其吸入风量,防止出现循环风。

16、局部通风机开、停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其它任何人无权停开,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17、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两闭锁”装置。

18、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瓦斯超限时处理程序: 1)、瓦检员立即通知掘进队班、队长停止工作。

2)、值班电工或掘进队班、队长负责将供风巷道内的全部电器开关打到“零“位,并切断进入该巷道的全部电源。3)、瓦检员负责将供风巷道内的人员全部撤出,并在巷道开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4)、瓦检员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进行处理、汇报。

19、临时停运的局部通风机恢复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和掘进队班长前后相距2-6米由外往里逐步向巷道深部检查瓦斯,直至迎头,检查情况由瓦检员负责向调度汇报(在检查过程中若瓦斯浓度达到3%时,必须立即停止前进,随即退出该掘进巷道,并汇报调度,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处理)。

20、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正常供风后,必须由采区值班电工先对该巷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符合标准后,方能复电作业,否则严禁复电。

21、风筒受到挤压或损坏,不能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施工队组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后,方可恢复作业。

22、对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进行维修时,必须采取保护风筒措施。

23、风电闭锁装置必须定期试跳,若试跳不正常时,必须处理好后方可进行作业,做到有记录可查。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防尘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必须健全,防尘设施必须完善,否则严禁生产。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内容包括:水池容量、管路直径、三通阀门位置、喷雾、水幕位置等。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由各采掘工作面负责人安排落实到人。

2、责人及防尘专业人员下井,发现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防尘设施不使用,煤尘堆积,必须安排处理,并记录在案,矿领导及其他负责人监督落实。

3、各采掘工作炮前、炮后必须洒水降尘,此工作由瓦检员监督执行。

4、工作面上、下两巷的防尘水幕,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防尘水幕,在临放炮前由瓦检员打开使用。

5、各皮带、溜子、转载点的喷雾设施由皮带溜子司机管理使用。

6、石门的防尘水幕由当班巡回的瓦检员管理。

7、防尘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煤尘必须及时冲洗。

8、下所有电钳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开关、电缆以及其他设备上的煤尘必须及时处理。

9、每旬按时对全矿井下采掘面及其他产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尘工作。按要求填写防尘原始记录、建立综合防尘台帐、填绘防尘图板。

10、通风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风筒、风机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煤尘及时处理。

11、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1)、严格按防尘用水方案,进行管路安装。(2)、主管安装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3)、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及胶带运输巷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4)、采掘工作面防尘及生产用水管路与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管路安装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要吊挂牢固,铺设平坦,接头严密不漏水,拐弯处不拐死弯。

(6)、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视检查采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防治粉尘措施:

(1)、必须定期对井下粉尘进行冲洗,消灭粉尘积累和飞扬。(2)、各运输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且距离溜子、皮带机

头高度不得超过500mm。

(3)、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回风石门等必须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必须坚持“湿式作业”,放炮前后必须洒水,无水不准作业。对产尘的地点,根据煤尘的堆积情况随时进行清洗。洗尘人员洗完尘后,必须如实汇报通风调度,严禁弄虚作假。

十、井巷维修制度

为了使井下巷道随时保证通风行人断面及顶板安全和搞好文明生产,特制定如下井巷维修制度。

1、对系统巷道每旬安排专门队组维修一次,对通风、行人断面不够的,进行拉底或扩巷,有折梁断柱进行更换,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认真刹背。

2、对掘进头每天八点班开工前巡视一遍,有折梁断柱、空帮空顶、片帮漏顶的,及时进行更换或刹背,消灭隐患。

3、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5天进行一次拉底,确保通风和行人断面。

4、对其他可有可无的巷道每月排查一次,并每月安排计划予以回收封闭,以简化系统、降低通风阻力,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十一、“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放炮时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管理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2、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装药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装药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3、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前都必须由瓦检员按要求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放炮工作,此工作由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

4、放炮地点的作业场所,在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工作,此工作由班组长和瓦检员负责。

十二、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井下部分)

1、《作业规程》的供电设计必须满足监测系统的安装及断电要求。

2、任何人或所有单位,必须爱护监测系统的设备、设施,严禁损坏。与监测系统关联的电源侧电器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撤除和改线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共同处理。

3、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由瓦检员负责把迎头传感器撤回距迎头20米之外的安全地点,并挂好,否则造成传感器损坏将由瓦检员赔偿。炮后,再把传感器按规定复位悬挂好。

4、井下分站,电源箱的看管在安装设计中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因损坏照价赔偿。

5、风门开闭传感器由该风所辖通风系统范围内的班组负责人看管,风机开停传感器由台风机所供风头在班组负责,主扇房的监测装置及设备由主扇司机负责看管,损坏照价赔偿。

6、使用各种监测传感器的班组,不得甩开传感器不用,不得关闭分站。

7、监测工每天必须到井下校对调试、维护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8、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果现场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1小时内更换。

9、瓦斯监测断电装置试断电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保证井下监测装置断电灵敏、可靠。当不能断电时,必须停止作

业,查明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生产。

10、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保持清洁。

11、监测工每天必须按要求把瓦斯传感器电缆放到位,并将传感器悬挂好。

12、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监测装置。

13、每班瓦检员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对,每班不少于3次,发现数据不和,及时汇报。

十三、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

(地面部分)

1、监测中心室内各种设备必须建立各种台帐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登记记录。

监控主机每天必须24小时随时监控,严禁关闭监测系统运行软件或中心网站。不得运行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做与监测无关的事情。

2、严禁随意拆卸中心室内各种设备。

3、未经允许严禁拆卸其它硬件和软件,严禁违章操作计算机。

4、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屏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分的运行状况,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做好超限报警、断电记录,井下各监测点瓦斯突变情况,主扇、局扇运行情况,风门开、关及断电控制失灵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好记录。

5、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6、机房内必须保持干净,设备摆放整齐,进入中心室必须更换拖鞋,并作好记录。

7、未经允许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操作,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填好记录,遵守机房内各项制度。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设,是反映井下安全生产状况,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是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有效方法。为保证正常使用,特编制本制度。

1、为便于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系统布置图。

2、撤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使用中的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校正和调试,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制定安全措施。

5、使用的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传感器测得的数据每天对照一次,并作好记录,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然后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整和校对。

6、安全监控中心要随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并填写监测日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7、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收发人员统一进行清除灰尘,充电及维修,对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8、对使用中的安全检查监控设备,如甲烷传感器、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要按规定送有资质的校正单位进行校正。有校正设备,自己及时校正。如规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瓦斯传

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载体催化元件进行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十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我矿的火工品,杜绝爆破物品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药库工作人员必须是公安机关政审并经专门培训合格者担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火工品管理工作。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

1、派往提运爆破器材的采购员、押运员、驾驶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2、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由矿长负责安排;必须是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车箱底必须垫橡胶板,对排气管要进行改造,杜绝火星进入车箱内;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否则严禁装运爆破器材,违者开除矿籍。

3、炸药、雷管严禁同车装载,炸药包箱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小于四层;雷管箱不得侧放、倒放和堆码二层以上,并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装车完毕后,应用帆布覆盖并捆紧后方准行车。

4、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载运输。

5、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公路上运输,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通过集镇村寨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运

输雷管、炸药的车辆与其它车辆不能尾随而行,至少要有30米以上的距离。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得装载其它任何货物,严禁乘坐其它人员,严禁在车箱内吸烟。

7、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违者罚款100~500元。

8、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200元。

9、爆破器材到达矿药库后,必须立即组织卸车,卸车工作必须在白天进行,卸车只能由药库工作人员进行,押运人员负责警戒,严禁其它人员进入卸车现场。

10、雷管、炸药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当天运送的雷管、炸药必须当天装卸完毕。炸药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猛烈碰撞、抛掷、翻倒或坠落,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

1、凡新进炸药、雷管,只准存放在药库内,并清点、入帐,其它地点严禁储存。药库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储存、保管过程中要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检查,防止受潮、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并应按爆破器材生产日期及进库秩序先后发放,坚持先入后出的原则。若发生自燃、自爆时,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汇报,并协助调查。

2、库房储存的炸药,雷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在指定地点,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箱与墙、箱与箱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码放整齐。

3、药库要严格进门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严禁把

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违者罚款50元;库内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药库必须建立完善的领、退手续,建立入库验收检查和登记制度,进库储存量与发放量要做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帐目清楚。

5、药库必须备足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库内要注意防潮、防水工作,水沟要经常清理,确保畅通。

6、库内要严防鼠类活动,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进行灭鼠。

7、爆破器材进出库,要严格手续,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验收,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

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按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措施,予以销毁,严禁私拿私分,擅自处理。

(四)、爆破材料的发放、清退

1、放炮员支领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盖章审批的计划单办理领退手续,并按放炮员雷管编号进行雷管发放,严禁未编号雷管出库。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爆破作业证》及《爆破安全员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3、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亲自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药库工作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4、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的数量,必须按计划量进行领取,药库不得超发审批数量。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计划单,一经查出,开除矿籍。

5、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运送、存放),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以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退交手续,若有做成引药的雷管,必须在远离药库或没有人员的安全地点拆除方能退交。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16小时)的,罚款100~500元。

6、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以当班班(队)长严格审核签字,否则药库值班人员不予办理手续,严禁其它人员代签,否则,罚款100元。

7、药库工作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对清楚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并做好记录,签字备查。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每个回采工作面或掘进迎头,每次放完炮后放炮线必须及时悬挂在安全的地点;

2、发现放炮线有破皮、裸露必须及时使用黑胶布包好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裸露或有明接头的放炮线放炮,否则每次罚款5元;

3、放炮线长度不足规定放炮距离的严禁放炮,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50元;

放炮器材由三个班的放炮员负责保管,并现场交好班,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班中放完炮后,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锁匙随身携带,并将放炮线未端短路相接,严禁随便交给他人或乱放,否则每次罚款20元;

放炮器在使用中发现电池电量不足时要及时到地面更换放炮器,以免电池电量不足造成误炮。

十六、检漏定时试验制度

为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制度,望遵照执行:

1、每天10:00确定为检漏试验时间,不得有误。

2、检漏试验前,井下各片区瓦检员必须提前到达局扇位置,以便及时启动局扇,防止瓦斯超限。

3、检漏跳闸试验必须由当班电工负责进行,并及时填写试检记录。试验后,如发现设备故障,必须由电工立即处理好,设备正常方可离开;如发现局扇已烧毁,必须立即通知地面值班领导更换。并立即撤出掘进头施工人员。待风机更换好,瓦斯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允许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本制度必须传达到井下每一施工人员,并签字实施。

十七、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1、非专职和值班电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2、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必须用绝缘工具,配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体上。

3、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4、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爆设备。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对井下的接头,一律使用煤矿专用防爆接线盒。

5、井下防爆电器设备,要随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6、井下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和普通型电器及测量仪器。

7、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检查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

8、井下检查电器时,必须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为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

9、井下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将上一级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后进行闭锁,并悬挂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只有执行此项的工作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十八、设备维修制度

1、各类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为煤矿专用电器设备,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坚决不使用。

2、井下电路,必须为防爆设备,电工随时进行检查,如失去防爆性能,及时更换,坚决不能带电运行。在特殊情况下,电工有权撤出井下生产人员,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3、矿领导定时或不定时对井下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的电路或设备失爆,每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工资100元,出现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在排瓦斯时,不能启动的电器设备,坚决不准启动。

5、非专职人员,发现电器设备失爆时,要及时通知电工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6、井下各类电器设备,不能在井下带电维修或搬迁。检修或搬迁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防爆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7、设备仔细检查一遍,发现电器设备失爆或异常时,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部。

8、井下各类防爆电器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十九、矿井测风制度

为确保煤矿以风定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测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2、根据实际需要,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 随时进行测风。

3、在井下设立相对固定的测风站,并在测风站悬挂相应的测风记录牌板。

4、每次测风结果应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进行记录。

5、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7、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每6个月必须到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应予存档保存。

二十、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凡经公安部门确定为要害部门的单位或部位,要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值勤或值班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没有证件或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入内,如有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必须持有介绍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或有要害部门领导陪同,方可进入要害场所。

2、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由表现好,责任心强,安检部门发证,持证才能上岗。

3、要害部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设备物品、器材、仪器等要严格清点,互相签字认可方可交接,对运行中的设备要随时检查巡视,发现异常和事故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4、要害场所凡批准进入者,必须遵守本部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走动,不得乱摸乱动,要注意安全,必须在值班人员允许、带领及领导下进行活动。

5、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且不得擅自操作运行设备,在岗期间要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6、提高警惕,严防人为进行破坏,严防自然灾害情况发生所造成的破坏,保护好场所的安全。加强防火,防洪防破坏措施建设,常备不懈。

7、做好要害场所外围设施的定期检查巡逻,发现可疑现象立即报告本部门。

8、值班人员要保持要害场所的干净、清洁、整齐、美观、要做好文明建设。

二十一、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地面高低压停送电制度

1、高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低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停送电必须实行停电申请书制度,影响井上下安全和生产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计划检修以停电任务书为准)。

2、工作票必须统一编号,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字迹工整,内容要正确,执行后的工作票要妥善保存三个月,以备检查。

3、实行工作票时,当工作完毕,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前,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现场交接、验收,并在工作票上签字后,即为工作终结。

4、实行停电申请书必须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停电后要采取验电、放电、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要先拆除短路接地设施,然后在联系送电。

5、为防止误操作,变电所的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

操作票必须由操作工填写,倒闸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内容、操作顺序、法令人、操作工、监护人和操作时间等。

6、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油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隔离刀闸的顺序依此进行;送电合闸的操作以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接合刀闸。

7、操作票填好后,必须按系统接线图作认真检查,逐项进行核对,经值班负责人审核后,由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在模拟盘上进行预演,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变电所值班员在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8、各单位须进行停电检修工作时,必须填写工作票或停电申请手续,依据批准的停电申请书或停电工作票作业,否则不准操作。

9、各配电所、配电点和机房值班员,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时,必须有机电负责人批准的停送电申请书和工作票作业,无批准的两种票值班人员严禁操作。

停电检修工作必须指定停送电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停送电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否则,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工作。

10、矿值班室和变电所值班员,传达(或下达)停送电指令,口齿必须清楚正确,严格执行受令复核制度。

11、变电所值班员接到指令后,严格按指令进行操作,执行停电时验电、放电、短路接地,送电前要撤出短路接地线。

12、除变电所值班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变电所内一切设备设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13、事故停电时的停送电操作,可不填操作票或任务书,随后

必须记录清楚。

14、主扇风机因系统停电或事故停风时,值班员应立即向矿值班室汇报,矿值班室要立即下达指令,停止向井下供电。风机运转正常后必须请示矿值班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方可送电入井。

15、停电后,低压盘上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由值班人员检查准确,防止反送电。

16、发现设备及线路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时,可以先停电,再汇报矿值班室,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二)、井下高低压停送电制度

1、日检修要严格执行停电申请书,月检修、年底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任务书。

停电检修要严格执行对牌停送电制度,无牌或不对号严禁操作送电。

2、临时性的事故处理,必须由检修负责人与矿值班室联系,经同意方进行操作。

3、事故跳闸后不允试送电,待问清事故原因后,如可试送电,试送电一次,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事故记录簿》备查。

4、事故跳动闸试送电不成功,变电工要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在瓦斯检查不超限的情况下,由检修负责人与值班领导联系送电。

5、不论计划停电还是事故停电,需要检修或查故障的,都要严格执行对牌制度。

事故停电造成住扇或局扇停风后,瓦检员必须亲自与电工联系停送电,主扇不能恢复供风时,必须即时停掉相应电源。

6、严禁向未经检查瓦斯的巷道供电。

7、井下发生紧急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实行紧急

停电,实行紧急停电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值班室,恢复送电,必须听从值班领导或机电负责人指挥。

8、变电所外配电点或单个馈电开关的停送电操作,由施工负责人执行,开关停电后,必须由检修负责人将开关锁住,派专人看守,检修人员无权将开关恢复送电。

9、高压的停送电操作、验放电、拆挂短路接地线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二十二、倾斜提升巷严禁蹬钩、行人的管理制度

1、提升道上下口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并严格遵照执行。

2、提升道“一坡三挡”必须完善,且灵活可靠。

3、提升信号必须齐全、完善,符合要求。

4、提升道行人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5、严禁把钩工和其他人员爬、蹬、跳车,如发现一律开除,并罚款500元。

6、提升道上口,由绞车工或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下口,由下口把钩工负责监督人员进入提升道,防止提升、下放车时,造成人身事故。

7、若提升道内有偏口、峒室、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方可允许人员进出,但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

8、凡进入提升道施工作业者,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方可进入施工,但进入人员必须进行清点,并时刻与绞车司机联系。

9、安全检查时,必须将大钩提放至安全地点,并停掉绞车,锁住开关,时刻坚守岗位,待检查完毕,人员全部离开提升道,方可恢复送电提升。

10、提升道出现矿车跳道时,除处理跳道人员外,他人严禁入内,并时刻与绞车工联系,处理完毕,人员全部撤除后方可恢复

正常提升。

二十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奖惩考核对象:

采掘组、巷修组、通风组、机电运输组。

二、考核内容:本矿井消灭重伤及以上事故。

1、轻伤不超1人/月。

2、井下所辖区域内消灭电器失爆。

3、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一通三防”事故。

4、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顶板事故。

5、井下所辖区域内不发生机电运输事故。

6、当月不发生重大安全末遂事故,班组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7、井下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8、井下所辖区域无“三违”现象。

9、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内容中的各条规定,月奖各工作组集体400元。

2、完成考核内容1---2条规定(通风组增加第八条),月奖各分管工作组300元。

3、完成考核内容1---2条的前提下,其余完成一条加奖管理人员500元/人。

4、考核内容未完成 1---2条(通风组含第八条)则取消得奖资格。

四、处罚办法:

1、轻伤指标每超过一个,罚分管小组集体400元,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发生的工伤,由安全检查组分析追查,按责任分别

承担。

2、出现重工伤及以上事故,罚分管小级管理人员每人200元。

3、考核内容3---9条,完不成一条罚分管小组管理人员30元/人。

二十四、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为完善管理,消灭机电设备失爆,特制定以下制度,望遵照执行:

1、所有防爆检查人员都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任何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参与设备完好方面的定案时,只有建议权,没有发言权。

3、如井地面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完好检查,符合要求,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严禁入井。

4、井下运行设备必须随时进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处理完好。

5、井下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检修,做到检修一台,合格一台,检修前和检修过程中,都必须有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严禁作业。

6、井下电钳维护工必须熟悉井下各处供电情况,防止因搭错火或撤错线头造成严重后果。

7、井下所有人员对井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都必须进行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

盲巷或已打上栅栏的巷道内不得有电气设备和电发现并且供电的,一律视为严重失爆和严重违章,必须立即停电停产处理完善,否则,严禁生产。

8、每班由电工进行巡回检查设备完好情况,10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危及安全的,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其余的,则必须定出整改完善时间,对未整改的,将根据矿规定进行处罚。

9、对新安工作面、掘进头等设备,除按供电要求进行施工外,还必须进行安装竣工设备完好验收,对不完好或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完善,待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生产或施工。

二十五、矿灯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矿井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每一矿井人员都能用上完好矿灯,从根本上消灭井下随意撤卸矿灯的现象,降低红灯率,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1、全矿使用的矿灯由矿灯房统一管理。

2、矿灯总数应满足全矿的用灯要求,完好矿灯数必须达到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3、矿灯实行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用灯人员凭灯牌领用矿灯。

4、矿灯应完好,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发放:(1)、亮度不够;(2)、灯线破皮露芯线;(3)、灯锁不良;(4)、灯头密封不严;(5)、灯头圈松动;(6)、灯面玻璃破裂;、5、矿灯实行下井考勤,灯房人员在每次换班后2h,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6、汇报矿值班室。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h。

6、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

矿灯。

7、井下出现矿灯故障呈红灯时,持灯人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安排换灯。

8、矿灯严禁失爆,凡检查发现失爆者,按矿规定处罚。

9、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对交回的矿灯进行检查,故意损坏矿灯者,每盏罚款50元。

10、凡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者,无论是谁,一律开除。

11、无故丢失矿灯者按原价赔偿。

二十六、班前会制度

1、每天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2、严禁代点名,不参加班前会者严禁下井;

3、班前会上必须认真听取班组长及矿管人员的工作安排;

4、班前会上必须将上一班存在的安全隐患交待清楚,明确当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5、班前会上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6、凡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

二十七、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凡在矿工作的管理人员及职工都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2、根据责任大小不同,矿管理人员每人交纳500元/年,职工每人交纳200元/年。

3、在矿职工全年不发生“三违”现象和安全事故,年底加倍奖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4、若发生“三违”现象或出现安全事故,取消所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补交。

5、所交风险抵押金由财务统一收取,建立专帐,任何人不

得私自动用。

二十八、矿级领导入井带班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1.我矿实行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及专职值班矿长和矿负责人,以及矿工程师等五名为入井带班领导; 2.负责人﹙实际负责人、矿长﹚和工程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他带班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28天。

3.每天在副井显目的位置公示其领导姓名,要让下井职工明确,接受职工监督; 4.轮流现场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井下管理人员到位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井下技术人员生作业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

3)监督检查井下安监人员作前安监情况; 4)监督检查井下交接班制度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井下隐患排除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井下“一通三防”制度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井下放炮撤人和探放水工作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井下文明生产、文明施工落实情况。5.领导下井带班时重点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

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入井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上同下,上班走在工人前面,下班走在工人后面,严禁晚上班、早出井。7.带班领导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8.入井后首先检查各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材料供应,工具及电器设备的完好性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工人进入施工作业场所作业。

9.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禁重生产轻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10.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记录,坚持出班汇报,安排下一班的安全生产,保证工作的连续性。11.做好井下安全生产的协调工作,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沉着冷静,集思广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矛盾,确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12.带班人员10天一轮换;

13.如果休假必须有接替人员,严禁空班。

二十九、探放水制度

1、每个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域外的积水或雨水能流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3、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4、探放水巷道断面不能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掘进。

5、掘进巷道坡度不准起伏不平,为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6、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7、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存在突水征兆时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8、掘进打眼沿杆向外流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拔出或摇晃钻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

9、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措施。

10、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探水知识。

十、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技措工程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大力强化安措计划的安排、编制、审定、资金使用的全面管理,对充分发挥安措在安全生产中的效用,保证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措资金的提取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结本矿实际,按每吨煤10元提取安措资金。安措资金要确保提足够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掌握合理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安措计划的安排

1、矿计划要遵照“轻重缓急,分工负责,工作到位”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月度计划项目。

2、月度计划编制后要以安全生产副矿长审定后,报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3、安措计划审批后要按进度进行检查考核。

三、安措计划项目的列项 安措计划列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用于重大隐患监控整改、“一通三防”、安全装备更新、提升运输系统及配套工程。

2、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

3、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所必须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测及电气保护和机械保险装置。

4、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所需的装备等。

四、考核

1、主管财务负责人根据安措计划,保证资金到位。

2、主管供应负责人负责安措计划内规定的型号、厂家、所需设备材料,保证采购质量。

3、施工单位根据审批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

4、安全生产副矿长对安措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由于安措工程施工质量差,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和损失者,除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用工制度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劳动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特编制如下用工制度:

1、新入矿的丛业人员必须送有资质单位进行为期脱产技能、素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准上岗。

2、新入矿经考试合格的丛业人员必须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进行。

3、丛业人员到矿后,必须由本单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不得安排新工人单独作业。

4、新入矿的丛业人员到矿第一天起必须由企业矿长,技术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三大规程》,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熟悉了解企业内部环境。

5、从业人员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一律给予开除或辞退,不得留用。

6、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进行合理用工,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7、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员严禁从事井下作业。

十二、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消防管理制度。

1、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为副组长,全体人员为成员,组长职责是负责全面工作,对消防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准备,副组长负责实施消防工作的开展,成员,实施消防工作。

2、定期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全矿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提高消防技能和消防意识,做到消防人人有责。

3、对井下和地面的用电和线路安装,严格按规定进行,对设备和各接线和易燃易爆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4、距地面进风井口和回风井口50米内严禁烟火,消防管理由安全检查员负责。

5、对炸药库房,材料库房,配电房等场所,由各场所管理人员负责。

6、对锅炉房食堂等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由炊事班负责。

7、由组长提出对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添置更新的计划,交付组长实施。

8、职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取暖,不得随地焚烧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9、在防火场地悬挂“安全消防”牌匾和标语,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持之以恒地开展消防工作。

十三、敲帮问顶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认真进行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造成事故。

2、每天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安全员等人员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每次放炮落煤或用镐刨落煤后,装煤之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4、相对固定在某一范围工作时,每隔一段时间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弄清周围煤层或岩石情况。

5、在地质破碎带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

6、工人需在井下休息或停顿时,必须先通过敲帮问顶选一处比较安全的地方。

7、敲帮问顶时若发现有悬石、悬煤,能挑的要挑下,若有

大面积脱层顶板该支护的支护,对脱离基岩的煤帮或岩帮,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十四、考勤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各工种及井下人员的考勤制度。

2、必须配备专人对各工种及出入井人员进行登记,出井人员和入井人员应符合,如发现有未出井人员的,应立即报告矿长进行清理。

3、出、入井人员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否则,将按有关厂规论处。

4、负责考勤的专职人员发现特殊工种有缺岗现象的,应阻止工人下井进行煤炭生产;并立即报告矿长,待各工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后,方可允许工人下井生产。

5、从事矿井生产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采煤工人,如有特殊事情需办理的,应提前向生产矿长书面写出请假条,批准后方可离岗位,避免对矿井生产造成停产和不安全影响。

十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成立由总工牵头,各矿长为成员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小组。

2、按照矿井制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每旬进行一次检查。

3、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结算工资,检查验收基本合格的工程扣工程工资总额的10%。

4、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按矿井制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十六、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1.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

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1)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2)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3)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4.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5.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6.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7.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8.培训与应急演练

1)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2)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

况。

3)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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