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2024-05-21

农药经营相关制度(精选9篇)

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第1篇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第2篇

一、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购进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不购进包装、标签不合法的农药产品。

三、购进的农药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核对购进农药的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购进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及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

五、严格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与农登记公告核对无误后,方可购进。

六、购进农药后,及时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我、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一、熟练使用电脑,及时准确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

二、购进农药后,及时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销售农药后,及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农采购、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必要时建立纸质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六、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农药绿营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绿营农药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急救方法。

二、农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农药安全防护器材。

三、销售或搬运农药时,应按照使用说明或注意事项戴用防护器具。

四、定期检查安全防护器材,保证器材始终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农经营、仓储场所严禁烟火,发生农药破漏及时清除干净。

六、农药经营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报警,及时扑救,防止事故扩大。

农药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一、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抢救工作。

二、发生农药药害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农业主客部门,查明药害原因,及时指导补救。

三、发现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四、发现农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应停止销售,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农药火灾时,农药经营者应第一时间报告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农药破漏时,应及时清除干净,集中存放。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经营农药的危险特性。

二、农药进货时应入库验收,农药包装规范、合法的方可进库,按不同种类合理储存。

三、经营场所应定期安全检查,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潮、整洁。

四、销售农药时,需直接接触农药时,应戴用防护器具,向使用者正确说明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过期及失效农经及时清移出营业场所,堆放到仓库相应区域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集中处理。

六、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库房必须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

二、农经库房要有专人管理,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应的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定期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处理。

四、农药仓储库房要配备消防、防盗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五、农药库房要配置明示牌,要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空的农药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二、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三、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四、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农药经营使用指导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不推荐使用假劣农药、禁用农药以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四、指导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农药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不得混淆产品或卖借、拿错产品。

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第3篇

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1.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产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的这一决策, 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肯定, 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它将推动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范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确定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除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还应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流转该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也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成为主流方式。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社会需求

从总体上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在原有土地承包制下, 土地均零散的承包给农村的一家一户, 这样没有大规模的集中土地来进行现代农业的生产, 也很难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更难以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使土地可以适度集中用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 才能有效地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同时, 只有通过土地流转, 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如果不进行土地流转, 那么土地还将继续集中在多数, 零散的人手中, 无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现状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增多和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较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偏小是指流转总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或者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偏小。根据对几个耕地大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的调查报告显示,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面积只占耕地总面积的一小部分。黑龙江省相关调查报告显示, 近几年来, 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面积的8%左右;同时,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调查报告显示, 2005年全省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2.58%, 参与流转的农户仅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2.8%;这些省份都是以农业为主的土地大省, 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比例仍然较小, 由此可以见, 其他一些土地资源比较少的省份, 土地流转面积所占总面积就更小了。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单一

法律允许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尽管近几年流转的形式多样, 但转包和出租一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流转中所收集到的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可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均存在, 但转包在现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仍然处于主要地位。整体来看, 对于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流转方式更加自由, 特别是允许入股和抵押等风险性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天然地包括抵押流转, 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却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这样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非理性的设计。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范围较窄

除农户之间流转外,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 并呈逐步增加趋势。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相关调查报告显示, 截至2008年, 凡调研所涉及到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大多都是通过私下口头合同, 无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土地流转的范围也多限于本村亲戚、邻居和朋友之间, 大多都是在本村内流转, 但是现在由于村外企业的参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也更加的丰富了。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的相关缺陷

3.1 农民利益变相受到侵犯

近年来,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多次出现假借中央允许农民土地流转之名, 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农民意愿, 实行强制性、一刀切的简单粗暴的做法, 政府权力不受限制, 与民争利, 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这在土地流转中是绝对禁止的。

3.2 土地流转过程中任意改变土地用途

如果触动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 就可能影响到我国的粮食稳定和安全。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 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 禁止擅自通过承包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因此, 对于土地流转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领导问责制, 严密监控流转土地的数量和用途, 如果发现有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 必须即时查处, 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3.3 严重的纠纷隐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许多农民之间的相互流转不规范;二是农户与企业、公司所签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在土地流转所签合同中, 由于农民缺乏法律知识, 签订许多无效合同。以上这些都是土地流转中不规范不合法的流转行为, 为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以及再流转都留下了极大的纠纷隐患。

4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改革, 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

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立法稍显滞后, 相对于城市土地制度立法而言,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立法稍显不足, 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民事立法稍显薄弱。笔者认为解决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问题需要三步走:第一, 应当取消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统一收归国有, 使得国家具有统一行使支配的权力, 不再根据大多数的当地政策和习惯, 而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流转法。第二, 避免现在农村熟人间的流转不签合同, 尽量在立法上确定去统一的政府部门办理流转合同。第三, 建立非营利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媒介, 可以为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服务。第四, 完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报告.北方经贸, 2005 (12) .

[2]中共四川省委农办课题组.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四川改革, 2007 (12) .

五省试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第4篇

细化实施方案。承担试点任务的5个省农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示范县和定点门店的选定条件、创建内容和目标要求等,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31个、定点门店353个,落实责任到人、进度到月,并指导示范县细化实化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突出源头控制。山东省建立农药经营告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当地县级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印发《高毒农药产品名录》,张贴于各个定点经营门店。陕西扶风县农业局通过备案确定9个高毒农药批发商,每季度召集各个批发商与定点经营门店对接一次,确保批发、零售渠道不乱,从源头上管控高毒农药。

强化责任落实。许多示范县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县农业局配备农药执法人员,乡镇配备农药执法监督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村里配备农药执法信息员(村委会主任),分别负责全县、全乡(镇)、全村的农药经营监管和使用指导。各示范县农业部门分别与高毒农药经营企业(或批发商)、各定点经营门店签订责任状,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业部门的培训、指导与监管责任。

改善管理手段。各示范县利用项目资金,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配备计算机、扫码枪、身份证识别器等相关电子信息设备,实现高毒农药扫码进货、扫码销售、实名购买、电子台账等功能,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系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5篇

甘肃新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5日

1、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1

2、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3、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3

4、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4

5、农资仓储管理制度-5

6、农资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6

7、农资使用指导制度--7

8、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8

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仙居县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浙江省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5、所有产品均应按进、销货日期依次记录并建立进货、销售台帐。进销台帐内容包括:进货日期、供货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证以及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规格型号、销货数量、保质期等。进、销货凭证、证明文件资料分类保管,台帐至少保存两年。

6、推行实名购买制度,进货、销售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农资监管系统,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

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守法经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销售农资时,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2、严把农资进货关。从合法、诚信的供应厂、商处购进农资产品,杜绝与无证企业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3、严格执行产品查验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实行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4、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和专柜,分类摆放,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措施。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食品、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等。

5、严格执行经销台帐制度,推进实名购销制度,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6、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发现农资产品对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人畜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向仙居县农业局通报,并通知购买人召回问题产品,对已产生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7、未取得高毒、限制使用农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属于危化品和限制使用管理的农药产品。

8、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时下架过期产品,做好农资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在各自的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经营、仓储场所配有消防、通风、防盗设施和防护,严格执行“三定”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

4、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交接,做好工作记录。晚上安排专人值班。

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必须有效隔离,禁止未成年人在经营区域活动。

5、搬运农资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严禁抛、摔、拖、撞击和摩擦,确保产品包装完好。

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农药的车辆。

7、产品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

8、加强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营场所安全标志、防护器材的定置摆放及安全通道情况、救护、劳保用品的保存情况,110、120、119等报警电话告示牌醒目。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规范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加强对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三懂:懂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危险性、懂本单位的各项防火、防毒、防盗安全措施、懂救护基本知识;三会:会报警。会用防护器材、会扑灭救初起火灾和排除事故隐患。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进行消防演练或事故应急演练。

4、发生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防止人员无故伤亡。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5、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单位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遵守政府部门的工作纪律。

6、善后工作。事件处置完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布控、统计、安抚等工作。服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7、建立隐患整改的反馈机制,应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情况反馈。

农资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仓储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技能;

2、农药仓储库房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和中毒事故发生;

3、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分区分类管理,配置明示标牌和货位卡,产品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不得与其他农资商品混放,严禁存放食用产品和其他生产生活物资;设立下架退市产品单独存放专区;

4、仓库保管人员每日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农药包装破损或产品过期要及时上报和处理,严防因农药产品变质、渗漏等造成环境污染或其它损失;

5、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清扫库房,保持通道整洁、通畅;

6、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进出库产品必须查验包装、标签等是否完好;

7、工作人员进入仓库要配戴相应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库房严禁吸烟。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相关规定,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收回,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开展废弃物回收工作。

2、凡农药、兽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包装废弃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均应当回收,严禁丢弃。

3、经营单位必须与生产企业或上级经销商签订农药产品废弃物回收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报仙居县农业局备案。

4、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农资使用者及时将废弃物交回,不得随意丢弃;采取包括产品追溯、有偿回收等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废弃物回收工作。

5、设立废弃物回收存放专区,按材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存放区应与生产、经营及生活区有效隔离,做好防雨、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做好废弃物回收台帐记录,如实记录废弃物的回收日期、类型、数量以及处置去向,回收台帐至少保存3年。

7、回收的废弃物应当及时归集到生产企业、上级经销商或仙居县农业局制定的归集点,然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8、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开展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行为,应向仙居县农业局或环保局举报。农资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农资产品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使用者从农资产品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者。

4、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选用低毒、低残留、无“三致” 特性的农资产品。禁用使用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资产品。

5、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用量、使用方法、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资使用要求,由技术人员导明确告知。

6、应当组织农资销售人员和使用者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7、要指导农户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进行科学用药,用药前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施药期间禁止进食或用手擦嘴和眼睛等,用药后要及时洗漱更衣,并按规定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废弃包装物和残液按正确的方法回收处理。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证照、制度齐全并悬挂上墙;工作人员熟悉农药、病虫害防治、农药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要做到持证上岗,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工作人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资产品,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技术要求、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三、农资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认真执行浙江省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专柜销售、实名购买。

五、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农资的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保存2年以上。积极参与农资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六、积极参与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回收,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6篇

(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机构、部门: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包装破损影响安全使用的农药亦应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农药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因农药经营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的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状态良好。

2.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及时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其包装物要及时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经常直接接触农药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做一次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人员。

7.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8.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9.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10.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及使用指导)

(一)农药经营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农药仓储、存放场所要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3.经销农药时,必须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农药配伍使用时,必须注意配伍禁忌;做好销售指导记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批量销售的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及使用协议》;做好销售台账。

4.包装破损的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理。5.农药经营场所防止儿童进入,经营的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二)安全使用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不得互相喷射嬉闹。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水源。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得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处理;限制使用农药废弃物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5.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处置)

一、农药废弃物来源 1.变质、失效农药。

2.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及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3.装过农药的瓶、桶、罐、袋等废弃包装物。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丢放,要妥善处理。(二)对包装容器,在处理前应及时进行清洗。

(三)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四)变质及失效农药、金属罐和桶,应清洗后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五)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六)以下农药废弃物要在处理后深埋,深埋时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

1.玻璃容器要打碎深埋。

2.包装纸板先焚烧后深埋,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

3.塑料容器先清洗、焚烧、深埋。

4.残留药液、农药污染物及清洗物要深埋,并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废弃物的收集

1.农药经营者应积极与农药生产企业沟通,对农药生产企业可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要定期交回。

2.农药经营者应宣传鼓励农药购买者收集送交农药废弃物,并设置专门场所集中收集农药废弃物。

3.对收集的农药废弃物要分类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并定期报告、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应急处置)

一、火险处置

1.发现农药火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排除隐患。2.发生火险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火处置。3.发生较大或难以处置的火险,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4.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移除易燃物。

二、农药中毒处置

1.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受敌百虫污染的,不能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后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2.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3.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4.吞服农药引起中毒者,对吞服量较大的,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先用药物治疗。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

5.对农药中毒人员应尽快联系就近医院前来实施救治。

6.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三、农药引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处置

因使用农药不当引起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一般事故适用调解处理,重大事故或调解不成的事故,应通过诉讼依法处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服务承诺)

1.凭照、凭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农药,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农药。

4.不超范围供药、不超剂量供药,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和注意事项的指导,对不合格、过期或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农药及时追回。

5.建立进、销、存台帐,保存进货发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发票,确保进销存可追溯。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7篇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我单位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本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获取上岗证,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消防,环保,防盗技能、方可上岗。

2.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3.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4.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5.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6.库房内必须配备消防器具(灭火器、沙子、铁铲等),并设有防火宣传、警示标牌。

7.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告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8.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9.进入库房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10.库房工作人员不能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避免中毒事故发生。

11.库房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12.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

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吕梁市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培训 第8篇

一要守法经营。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要上墙, 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要诚信经营。要讲经营职业道德, 价格要公道。

三要持证经营。进行农药经营的工作者, 要每年参加一次培训, 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农药经营。

四是要清洁经营。农药经营门市部的销售柜台和商品摆放、证照悬挂、制度张贴及销售人员着装要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五要安全经营。农药经营门市严禁儿童入内, 离店时要锁门, 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六要品牌经营。鼓励和推荐经营品牌农药、药械及其他农资产品, 打造农药经营品牌, 保证农药械的产品质量。

七要规模经营。小规模单营农药的门市要逐步向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综合经营的方式转变。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上一篇:工作二十年感言下一篇:锐器伤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