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2024-05-24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精选6篇)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1篇

北京银行认股权贷款业务营销操作指引(试行)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伴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混业经营等多重变化,商业银行无论是内在动力还是外在助力,均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升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出更高的要求,董事长更是在年中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和推广投贷联动模式”,开展“投贷联动”工作已成为大势所趋。基于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市场环境,结合我行在科技金融、文化金融领域的传统优势,现总行小企业事业部特制定认股权贷款业务营销操作指引,请各经营单位认真学习,积极营销,大力推动:

一、产品定义

1、认股权贷款:指我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和提升盈利水平,由我行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如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作为代持机构与借款人及其股东签订协议获取企业认股权利或股权,并与我行约定未来共享股权溢价的一种业务方式。

2、认股权分类:认股权协议内容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和具体信贷产品方案,可分为股权、期权、收益权三种不同的模式。股权模式即直接由我行指定第三方受让企业股权;期权模式即由第三方约定股权投资行权的时间、价格、条件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是否转让所持有的企业期权或由股东以一定价格回购期权;收益权模式即由第三方持有企业股权分红权 益。本制度认股权主要指期权模式,其他模式视情况单笔单议。

3、增值收益:指我行在开展认股贷过程中,除贷款利息外,可获得的额外股权溢价收益。受商业银行法限制,我行不可直接取得股权溢价收益,但可在指定第三方退出持有股权后,由指定第三方返还部分增值收益。

4、行权:指第三方根据认股权协议约定,经内部投资决策,确定是否行使认股权力的方式。

5、股权退出:指第三方通过转让、上市交易、股东回购等方式,将持有的企业股权变现的方式。

6、经营单位:指各级直接对外营业机构,包括分行、支行。

二、适用范围

本产品全行范围适用。重点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苏南、长株潭、天津、成都、西安、杭州等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设立机构的经营单位。

三、基本原则

业务开展中,坚持“节约资本、提高收益、投贷联动、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以该产品为增强我行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我行超额收益的重要抓手,积极主动开展认股权贷款业务营销工作。

四、产品要素

1、认股权贷款中贷款方案:应根据企业日常经营、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需求合理测算企业资金需求,并可适当采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信用及实际控制人无限连 带责任担保等多种方式设计融资方案。可以在不低于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企业适当优惠,其余收益通过认股权方式获得。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不得超过3年,且无需与行权期限匹配,要求超过1年期的业务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每年还款不少于1次。

2、期权份额: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估值水平、以及我行融资金额和承担风险程度与企业股东进行协商,可参考我行贷款金额占当期企业估值的比例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期权份额可占企业全部股权1~5%,各经营单位应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争取最大份额。

3、行权价格:考虑到企业未来经营过程中股权价格变动加大,建议行权价格应以行权当期企业股权融资价格下浮一定比例进行确定,争取最大下浮比例。

4、行权期限:为保证我行权益,建议行权期限设定为“n+2”年,n为贷款期限,即在贷款期限基础上增加2年。如企业较为优质且较难接受较长期限认股权,可考虑在协议中约定最后行权期限设定为企业下次股权融资前。

5、行权时间:在行权期限内的任意时间,但应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前,或上市(挂牌)融资前完成认股权行权。

6、行权条件:可考虑与企业股东约定企业业绩增长目标、由第三方投资机构自行判断是否行权或确定不行权时转让或由企业股东回购期权的条件要求。

五、操作流程

1、营销:经营单位应积极营销认股权贷款业务,由相关客户经理根据本操作指引中的相关描述、认股权协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先行谈判关于认股权的一些相关要素,比如:行权价格(根据企业具体实际情况、本指引下所述的不同阶段企业行权价格方面的指导建议进行谈判,确定初步意向价格范围)、行权期限(操作指引及认股权协议均有表述)、行权条件(认股权协议中有较充分表述)等,基本确定达成意向后,由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入尽调和确定最终方案,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此外,相关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接受程度,逐步调整认股权方案,谈判优先选择受让股权方式,其次期权方式,再次收益权方式。(例:针对特别优质客户较难接受期权方式,可就收益权转让与客户及股东进行协商,即可接受企业股东转让一定期间内所持有股份的分红权益,以保证我行收益。)

2、建议书:认股权贷款业务开展初期,总行小企业事业部参与营销工作,并出具《认股权贷款项目建议书》,指导具体业务操作。

3、审批:贷款业务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我行现行审批流程开展,认股权贷款业务需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认股权贷款项目建议书》,且认股权协议应作为授信审批落实条件严格执行。

4、签约:(1)贷款相关合同由经营单位与客户进行签署。(2)认股权协议文本由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法律审核,并由其与客户进行签署。(3)经营单位与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就本项目合作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双方获益方式。

5、放款:认股权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应为放款前落实手续,放款前签署完毕后方可发放具体贷款。

6、贷后:经营单位须及时跟踪企业情况变化,按照我行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按照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提供清单要求收集客户资料,每季度将贷后报告及清单列示材料报送至总行小企业事业部,由小企业事业部统一反馈至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以方便投资机构随时掌握企业最新进展、及时决策是否对其进行行权。

7、行权:主要包括行权、不行权以及认股权转让三种方式。经营单位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协商确定是否行权,并将各自相关意见反馈总行小企业部,以便总行小企业部、经营单位及第三方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如确定行权,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应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投资款,完成股权投资;如放弃行权,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可按照协议内容收取股东方支付的期权回购价款;如进行认股权转让,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转让认股权并收取相关价款。

8、股权退出:行权后,完成股权投资的第三方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可以选择采取股权转让、股票上市交易、股东回购股权等方式退出所持股权获得收益。

9、收益分享:根据第三方投资机构实际参与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收益分享,如第三方投资机构未实际出资进行投资,取得收益应优先以财务顾问费方式返还经营单位,返还比例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商定。(原则上返还比例应为70%~80%)对于第三方投资机构实际行权所获收益,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分享方式。

六、目标客户

1、所处行业: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七大国家战略新兴行业以及科技、文化类我行优势行业客户。

2、成长阶段:重点支持我行支持力度较大,具有较高话语权的种子期、初创期以及VC/PE尚未介入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经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或与券商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或主承销协议,且与我行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存量小微企业。

3、业务模式:优先营销采用弱担保、准信用或创新担保方式合作的小微企业,积极通过认股权贷款业务,强化银行风险控制,通过分享股权增值收益的方式,使我行业务收益与信贷风险 相匹配。

七、风险控制

1、风险隔离。将贷款与股权投资进行风险隔离,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分开独立运作,但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应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实现项目更有效平稳的推进。

2、独立审批。贷款业务采取独立审批模式,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自身现金流周转等情况确定贷款方案,加大对企业的技术优势、专利质量、研发与管理团队稳定性、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的考量。

3、独立投资。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机构)参与企业经营持续跟踪,自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并与企业协商确定股权投资对赌业绩指标要求等。

八、营销亮点

1、客户方面:

(1)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概率,并通过与银行股权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宽包括VC/PE、产业基金等多方面融资渠道,加速企业走入资本市场。

(2)降低融资成本:创新型企业成立初期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成本支付能力有限,通过签订认股权协议,可帮助企业降低债权融资成本,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进行收益返还,可降低企业当期融资成本。

(3)提升整体形象:在企业的股东结构中,有银行的资本 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对外整体形象,增强外部融资能力。

2、银行方面:

(1)增加客户粘性:银行授信与企业股权进行绑定,提高企业对银行服务的粘性,同时我行可持续关注企业的发展状况,培育战略客户;

(2)获得超额收益:除贷款利息收入以外,银行可通过与第三方投资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取得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超额收益。

(3)节约资本投入:与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时,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无需投入资金,有效节约资本,并掌握行权主动权。

附件:

《认股权协议(草案)》

小企业事业部 2015年12月4日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贷款操作,推动扶贫工作发展,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扶贫贷款尽职免责操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贷款扶贫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扶贫贷款包括我行向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产业链带动型扶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或者根据银监、审计、上级行社等外部检查机构认定应当调入不良的扶贫贷款适用尽职免责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扶贫贷款经营管理人员,及扶贫贷款操作流程所涉及评级授信、代签调查、风险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岗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 扶贫贷款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尽职免责”是扶贫贷款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的核心原则。“尽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诚信合法。指信贷业务经济管理人员在扶贫贷款评级授信、发放、管理、收回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客户特定。扶贫贷款应发放给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勤勉合规。指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职责。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扶贫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管理与统一部署,并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

第二章 减免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充分证据表明扶贫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无主观恶意和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出现本指引所列举可以免除或从轻、减轻责任情形的,可视情况免除或从轻、减轻责任。

第八条 扶贫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可免除责任的情形:

(一)因国家、区域政策等发生重大调整或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不可抗拒、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

(二)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

(三)借款人不合符贷款基本条件或贷款手续、流程不合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否定意见(有据可查,且否定内容具体、理由充分),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的;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免责的情形;

(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扶贫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出现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使风险损失明显减少或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制度规定,但因国家政策法规相关内容不明确或不够细化,导致信贷资产形成风险损失的;

(三)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应有已经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的证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从轻、减轻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不适用减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适用前述减免责任的条款:

(一)涉及道德风险、违法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责任;

(二)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或监管部门、上级行社要求从严处理的;

(三)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定人不可减免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以扶贫贷款方式发放,经扶贫办等单位审定不能进行风险补偿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扶贫贷款相关岗位责任人问责流程、问责比例、处罚规定、处理权限、复议和申诉等参照《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理办法》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3篇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而贷款业务在信贷业务中又占比在80%左右。因此, 贷款定价的合理与否, 不仅影响银行的收益水平, 更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市场竞争力。具备良好的贷款定价能力的银行, 不仅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而且能在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抢占先机。我国的存贷款利率一直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 严格的利率管制导致了商业银行产品定价能力不足。随着我国加入WTO, 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因素急剧增加,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面临严峻的考验。所以, 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问题, 完善贷款定价模型, 不仅是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更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增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现状分析

(一) 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

1.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

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贷款的风险溢价率+目标利润率

这种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偿成本, 确保其目标利润的实现, 但由于忽略了客户需求、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容易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份额的萎缩。

2. 价格领导定价模式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违约风险溢价点数+期限风险溢价点数

该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的定价模式, 基准利率为市场利率, 既反映了银行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平均水平, 又反映了市场的竞争状况, 容易为借贷双方所接受。

3. 客户盈利性分析模式

贷款利率= (银行的目标利润+为该客户提供所有服务的总成本-为客户提供所有服务中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收入) /贷款额

这种模式体现了从银行与客户的全部业务往来关系中寻找最优的贷款价格, 实现了差别定价的个性化经营方式。

(二)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述评

至2004年, 人民银行已连续3次调高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 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利率最多可在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 但对于贷款利率的下浮空间仍控制在10%的最大限度以内。现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的定价方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 各商业银行在此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贷款风险、效益状况等因素, 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价格。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步伐加快, 出现了理论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的现象。一方面,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 平均贷款利率逐步上升, 这说明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越来越强, 法定利率下限对市场利率的影响力在减弱;另一方面, 虽然已经给了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权, 但只有少数银行在个别业务中把贷款利率提高到130%, 被充分利用的反而是贷款利率下浮10%的空间。房贷利率调整后, 各商业银行还是按照5.508%的最低利率发放住宅抵押贷款。这些说明, 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进入实质性阶段后面临极大的定价困境:对利率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完善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和科学的定价机制;没有较为完善的IRB数据基础;缺乏风险定价技能。在确定对客户的利率浮动幅度时大多凭主观判断和老经验, 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背离;一些基层行在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中对下调利率、确定收费标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随意性;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选择的策略是简单地退出市场。结果出现银行资金闲置与企业资金短缺共存的局面。

(三)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症结的原因分析

1. 贷款定价主观随意性强, 缺乏科学的定价体系和决策机制。

在风险量化上, 对客户信用评级及对贷款项目的风险分类起步较晚, 分类标准也不完全统一, 因而可用于量化和分析贷款风险的基础数据严重不足, 对风险进行精确量化也就无从谈起。

2. 缺乏权威的基准利率。

市场基准利率是银行贷款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它必须能够充分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便于调控。

3. 信贷产品单一, 定价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信贷产品仍然是其主要的资产业务, 而信贷产品的种类仍然是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 利率浮动方式主要是浮动幅度固定制, 而没有利率幅度浮动类信贷产品。

4. 复杂的竞争环境扭曲了理论定价。

面对复杂的竞争环境, 商业银行在实际定价中, 无法严格按理论定价进行操作, 而考虑更多的是现实信贷活动中同业之间竞争条件、谈判技巧、服务质量、竞争者数量和经营目标等, 造成的后果是定价过低、风险与收益失衡等情况。

5. 定价机制可操作性不强。

贷款理论定价过程在实际操作中技术要求非常高, 量化指标很难取得考核的基础数据、信息, 考核计算指标本身存在是否客观、合理的问题, 而且实践过程中时间成本高, 严重影响贷款及业务竞争, 从而使理论定价过程流于形式。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的改进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策略应以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市场、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综合盈利能力和增强发展后劲为目的。贷款定价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和营运承成本等多方面。因此, 改进方法为:

1.发挥人民银行积极引导作用, 增强金融机构完善贷款率定价机制的意识。

2.通过与外资银行合作或者对外招聘形式从外部引进具有贷款定价、风险管理经验的人才, 优化实现有利率管理人员结构, 并对现有人员做定期培训, 更新知识体系。

3.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定价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开发合适自身业务特色的会计核算系统, 使得成本核算能精确到单一客户、单笔产品。针对利率市场化以后带来的各种风险, 应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 妥善处理出让资金方、受让资金方、系统内上下级机构及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和调整问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 是根据资金的边际成本率, 在银行各部门间分配资金, 如果成本核算准确, 银行就可以对各种资金来源的价格进行分析, 从而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 有效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 达到有效地降低资产负债的错配风险的目的。

4.对不同的贷款采用区别定价方法。混合运用传统的三种定价模式, 并区别对待。对业务往来较少、业务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贷款定价, 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参考, 变动成本为下限, 充分考虑客户风险的贷款定价方法。对大额贷款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方法定价, 对重要客户、优质客户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客户贷款则实行客户利润分析方法定价。

5.对客户开展综合理财业务。客户的理财收益越高, 银行的贷款定价就越有竞争力, 对外可以说服客户接受自己的价格, 对内可以给决策者明确的定价支持;“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利率市场化进程对银行提出的要求, 使其更好地参与竞争, 在竞争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定价系统, 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贷款定价模式。

6.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水平, 是贷款定价的重要环节。在西方银行的贷款管理中, 贷款风险的量化和评估处于关键地位。建立风险评估系统, 首先要建立健全定价风险计量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分析模型量化利率风险, 为科学防范利率风险提供参考;其次要建立健全定价风险监测体系:建立基于客户价值评价平台的贷款定价监控机制, 对贷款定价的合理性与效益性进行监测与评价, 并通过分析报告定期对已经形成的总体利率风险进行预警提示, 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7.开发符合我国实际的贷款定价模型。采取何种定价模型取决于商业银行对经营环境、竞争策略和银行管理水平的判断。西方商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和客户融资观念的提高, 在贷款定价上不断推陈出新, 如在应对同业激烈竞争优质客户上, 采取低于优惠利率定价法, 薄利多销;通过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法, 全面评价整体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 划分客户类别, 实行差别利率和差别服务, 提供有针对性的一揽子服务。这些对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方法上的选择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 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多种多样,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仔细权衡这些影响因素, 全面考虑主、客观各种条件, 在分析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基础上, 结合西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和管理经验, 细化和完善银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价格, 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订贷款定价方法, 更好地实现银行的盈利性目标, 取得最优的预期收益。此外, 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是银行贷款定价决策中的难点。国际银行对贷款风险的计量向数理模型化发展, 形成一个科学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较强的风险量化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尝试用先进的方法分析客户的贷款风险, 这是一个相当具有实用性的课题。商业银行除了需要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外, 更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合适的贷款定价体系, 建立健全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内部资金价格转移体系、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等。

摘要:贷款不仅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 也是其最主要的盈利资产, 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手段。贷款定价方式与策略会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 制定正确的贷款价格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从2004年央行宣布放开企业贷款上限, 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从此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贷款价格。但是, 由于资金供求矛盾、风险考核、竞争环境等因素影响, 导致商业银行的理论定价与操作实践出现明显背离。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理论定价与实际操作的差异进行研究以及分析我国贷款定价的现状和难点, 对目前存在的商业银行缺乏自主定价能力等问题提出改进性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理论

参考文献

[1]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9.

[2]陆岷峰.商业银行产品定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陈小宪.风险、资本、市值[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4篇

序言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是致力于公众利益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私人部门组织。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目标是通过为接受过适当专业培训、遵守职业道德的评估专业人士提供可信评估意见制定合理的框架,建立公众对评估程序的信心和信任。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目标:

·制定和维护国际评估准则(IVS)

·为专业评估师提供技术指导

·促进全球评估行业和职业道德实践的发展

受托人通常应用公允意见来帮助进行商业判断和日常管理,从而充分应用组织机构的资源,并促进实现可能的交易。许多公允意见基于评估分析。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认为,促进对公允意见目标的理解和确认,提供公允意见的最佳实践原则,有助于实现公众利益。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意识到,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何时需要出具公允意见,谁委托,谁提供,以及公允意见应该包含的内容。本操作指引旨在帮助尚不存在相关规定或有类似规定但尚未涵盖本指引所包含内容的地方应用。

内容

段落 页码

简介 1-2 4

何为公允意见? 3-4 3

何时需要公允意见? 5 4

公允意见的目的 6-9 4

职业道德注意事项 10-18 5

工作范围 19-21 7

调查范围 22-27 8

公允意见书的内容 28-32 9

简介

1.本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描述了公允意见的性质并规定了提供公允意见时所需的操作程序。

2.公允意见(FO)帮助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例如公司董事,理事或者基金经理,他们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必须采取行动,从而确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财务角度判断拟进行的交易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权益。受托人对委托人拥有注意义务。

何为公允意见?

3.公允意见是公允意见提供者从财务的角度就一项拟进行交易中拟收取或支付的报酬的公允性向委托方出具的意见。公允意见的提供要考虑拟进行交易中与拟收取或支付报酬相关的交易条件,包括对放弃和获得利益的价值进行比较。

4. 公允意见不是:

a.特定交易中取得或收到的最佳价格的意见或任何形式的保证;

b.对导致交易搁置的销售或谈判过程以及其中拟支付或收取报酬的评估或评价;

c.对预期交易的战略价值的肯定;

d.对证券持有人如何进行投票的建议;

e.对交易过程中类似禁售期、终止费用、遣散协议等方面的分析或意见;

f.对客户提供的、代表客户提供的或公共途径获得的历史或未来财务方面或其它方面信息的确认,或任何形式的意见或保证(审计,复核或编辑)。

然而,从财务的角度由公允意见提供者对一项拟进行交易的价格进行公允性分析, 继而得出公允意见的过程需要考虑以上这些因素中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因素。

何时需要公允意见?

5.受托人应用公允意见的交易例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

收购邀约;强制收购或者赎买少数证券持有人所持股份;计划或项目安排;资本重组,包括再融资交易和债务股权互换;私有化交易;关联方交易;与身居要职的人进行交易;回购;不涉及拍卖的投标报价、出售或合并交易。

公允意见的目的

6.公允意见可以协助受托人证明其在商业交易中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在可能的重大交易中履行了注意义务,充分利用了组织机构的资源。受托人的职责基于法律、法规、法院和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而不断发生变化。

7.注意义务是支撑受托人批准拟进行交易或考虑拟进行交易的重要义务。一些法院有权通过检查受托人是否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信息和审议涉及该机构的决议之后能够尽职、理性的进行受托活动,来决定该受托人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8.一些法院认为,由于受托人通常是依据对预期交易的深思行事,对商业判断的应用可以保护受托人不受“既成事实”的挑战。因此,除非受托人有明显违反合理预期的行为,否则法院或者监管机构都不太可能审查或质疑受托人的行为或决定。

9.公允意见通常是根据对预期交易的考虑,从财务的角度关注各利益相关方和所有个人或集团证券持有者利益的公平性。如果相关证券法规或法律先例可以应用于预期交易,则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对预期交易的公平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职业道德注意事项

10.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明确了可以适用于公允意见的五项基本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守则还包括对应用原则的指导,对可能存在的威胁的讨论,以及职业评估师为避免或减轻这些威胁可能会采取的行动。在应用本操作指引时,建议遵循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

11.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五项基本原则,确定和探讨了诚信、客观、权限、保密和专业行为。该操作指引描述了可能会对公允意见提供者的诚信和客观性产生特定威胁的类型。

12.公允意见必须是客观和公正的,不应该偏向于包括委托方在内的利益的任何一方。因此,公允意见提供者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避免其独立性受到威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允意见提供者不应该接受任何委托方或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的无理要求,包括限制调查范围、干扰调查方法或结论等行为。

13.在接受提供公允意见业务前,公允意见提供者应该考虑到任何其公司或组织现有的或拟建立的关系可能会对其独立性产生的损害,并且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例如:

·与委托方的关系,包括非独立董事、管理层,大股东,其他利益相关方;

·拟议交易的结果可能或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允意见提供者有利益关系。

14.公允意见提供者以及其家人、联营公司及员工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公允意见提供者就有更大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其公正性。

15.除了交易过程中公允意见提供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相互作用或事件可能会实事上威胁公允意见提供者遵循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五项基本原则。以下就是典型的相互作用或事件的例证:

·公允意见提供者意识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发生:

I.委托方在另一个公允意见提供者披露了其对预期交易考虑拟采取的评估方法后,拒绝由其继续提供服务,或者

II.另一个公允意见提供者在接到委托后拒绝提供公允意见;

公允意见提供者现在或在此之前为委托方提供过策略咨询或参加过拟进行交易的策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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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允意见提供者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指令的行为,包括使用委托方指定的评估方法和指定结论;

·公允意见提供者未经仔细检查就使用委托方或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数据和分析;

·公允意见提供者收取费用取决于交易或者公允意见的最终结果;

·公允意见提供者在发布最终公允意见前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方探讨未来的业务关系;

·公允意见提供者不是基于事实的变化,而是根据委托方对公允意见草稿的意见改变公允意见;

·公允意见提供者在未进行尽职分析和调查的情况下听从委托方或任何其他利益方的建议而改变自己的观点。

16.当公允意见提供者认为遵循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五条基本原则受到威胁时,他们应当对所受威胁程度进行评估。有些威胁可以通过采取合适的防御措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但是,正如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里规定的那样,如果无法消除违反五条基本原则的威胁,或者无法将这种威胁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这项业务就应该中断或停止。

17.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探讨了可以用来消除或显著降低威胁,从而实现公正客观的安全措施的类型。这些措施包括限制信息在公允意见提供者公司内部传播(包括公允意见提供者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实体),同时防止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公允意见提供者及其同事接触到相关信息。

18.任何可能违反五条基本原则的关系或行为,以及为避免或消除这种威胁所采取的相关行动,都应该在公允意见书中披露。

工作范围

19.公允意见有可能包含评估分析、评估或者价值区间,执行此类公允意见业务时可以遵守国际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国际评估准则101工作范围,涵盖了在进行评估业务之前,公允意见提供者和委托方之间需要考虑和以书面形式记录的事项。

20.为保持与国际评估准则101一致,公允意见提供者应在工作范围协议上签名,最好也有委托方的签名。

21.除了国际评估准则101工作范围内的注意事项外,在公允意见工作范围内,以下事项应引起特别注意:

a.在分析预期交易和制定公允意见时采用合适的途径、方法和技术;

b.在分析中使用合理和适当的假设,这些假设一旦发生变化,将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c.在形成终稿之前或在任何适当的条件下,是否向委托方提供公允意见书的草稿以进行事实上的核查,从而避免对结论产生不正确的影响(见第16段);

d.调查和核实的程度是适当的;

e.需要专业援助的范围。

在下文中将对最后两点注意事项展开进一步探讨。

调查范围

22.公允意见提供者搜集和核查数据的职责,也即第三方(包括委托方)提供待用数据的范围,应该记录在工作范围内。

23.由委托方提供的支持其利益的公允意见的信息分析的采纳与否,取决于公允意见提供者。如果这些信息不是以令人满意的形式提供,可以考虑终止此业务或者拒绝发表公允意见。

24.公允意见提供者在形成公允意见时,常常会无法独立确认一些数据,相反会依赖委托方或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但是,公允意见提供者在采用信息时,应该保持合理的专业质疑精神。如果信息不合常理,应该要求对方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进一步补充信息。公允意见提供者越是依靠某些信息才能做出结论,其对信息的检查责任越大。如果有任何征兆表明无法依赖尚有疑问的信息,公允意见提供者就应该终止业务或者拒绝提供公允意见。

25.公允意见提供者所依赖的任何由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都应在公允意见书中披露,但如果公允意见提供者认为信息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就不应该发布该公允意见。

26.如果公允意见提供者缺乏审核对最终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专业知识,委托方或者公允意见提供者应该聘请独立于委托方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只需要向公允意见提供者报告,而不是向委托方报告。

27.当公允意见提供者依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时,公允意见提供者应该对该专业人士的名誉、专业素养和对预期交易与相关利益方保持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调查。使用合理的假设和方法是该专业人士的责任。然而,公允意见提供者在使用专业人士意见之前应该确保对其工作和建议有足够的了解,如果对其工作不满意或觉得建议不够合理,应该要求专业人士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解释。

公允意见书的内容

28.本节对公允意见的典型内容进行介绍,并非旨在涵盖公允意见书中可能会包含的所有内容,也不是对某些业务提出不相关的要求。各监管辖区可能会对公允意见提出额外的特殊要求。

29.格式、标的和信息量都很重要,需要进行专业判断。在进行专业判断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

·该公允意见中标的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公允意见用户对于公允意见使用的知识背景和范围。

30.指导公允意见提供者做出判断的优先原则是公允意见应该提供充足的信息,从而使读者可以合理的理解事实背景、主要判断和形成结论的重要理由。公允意见的预期格式和具体细节应该进行明确规定,在工作范围部分进行明确说明,参见国际评估准则101工作范围第2章第1节。

31.当公允意见包含评估、价值区间或评估分析时,国际评估准则适用于该业务。特别是国际评估准则103报告的要求与公允意见相关。如果公允意见包含另一位专业人士提供的评估意见时,建议公允意见提供者确信专业人士的工作和报告符合国际评估准则,并且确认该专业人士同意在报告和公允意见中引用其观点。

32.如前所述,下文列出了大多数公允意见中应该包含的事项。所列事项不分先后顺序:

业务背景

A.公允意见提供者的身份;

B.公允意见的目的;

C.术语“公允”的定义和用来提供观点的标准;

D.公允意见的有效日期;

E.公允意见提供者的签约对象和公允意见的接受方(如果不相同的话)。

独立性

F.声明:公允意见提供者是否与客户、管理层或其它利益方存在可能导致公允意见提供者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的任何实质性关系(见上文第16段或第19段)。

G.支付给公允意见提供者费用的具体事项如下:

·费用是否依赖于应用公允意见的事件或行为的声明;

·费用是否依赖于预期交易或提供意见的结果(见第16段)。

交易背景

H.对预期交易及或对预期交易的考虑的描述,包括交易内容。

I.对证券持有人考虑的描述(或者对一组证券持有人考虑的描述)。

分析范围

J.对相关业务、资产或证券的描述。

K.公允意见中的相关案件,证券法规,规章、政策。

L.对工作范围的描述,包括对信息审核和依赖的摘要。当公允意见提供者审核范围受限或提供给公允意见提供者的信息不完整时,出具的公允意见应该披露这些局限性或信息的不完整性,阐明原因,并对这些局限性对公允意见结论的影响进行描述。

M.公允意见提供者在得出公允意见结论前,应该考虑到所有相关建议、事先评估及专家报告。公允意见提供者注意不要在公允意见中泄漏或直接引用一些保密、法律上受保护或者商业敏感的信息。

N.对所用评估途径和方法及选用这些评估途径和方法的原因的描述。

O.所使用的价值类型及定义(参见国际评估准则框架)和其它额外假设(例如持续经营或清算假设)。

P.得出公允意见结论的所有假设。如果该假设具重要性,应该在公允意见中表明对假设的敏感程度(既假设的变化对结论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Q.从财务角度考虑拟进行交易的公平性而得出的结论对于各利益相关者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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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和局限

R.任何应用公允意见时的限制和局限,或公允意见提供者的责任。

i.公允意见受制于的任何限制或局限;

ii.对公允意见使用方的使用限制,或者公允意见应用于特殊目的;

iii.明确未经授权或不恰当应用公允意见应担负的责任。

附: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关于《公允意见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说明

一、指引的目标及反馈意见应注意的事项

公允意见是判断收购、兼并或者出售部分或整体业务等的企业交易对相关股东是否公平的意见。这些公允意见往往由企业的董事会或其他受托人委托办理,以证明此项交易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内,法律法规要求某些特定类型交易必须出示公允意见。

从财务角度对一项交易提供公允意见通常需要进行评估或评估分析。构成公允意见的评估分析一般应与国际评估准则(IVS)和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的其它公告一致,例如,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或其它各种技术资料文件中的评估方法指引。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专业委员会从公众利益出发制定该操作指引,阐释了接受和准备出具公允意见业务时通常需强调的具体问题,以及如何才能符合国际评估准则(IVS)。该指引的目标为:

·提供影响专业评估师客观性的具体事例,对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补充。

·能够使公允意见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确保评估意见是基于满足国际评估准则(IVS)所包含的关于程序和报告透明度的要求。

·确保基于评估意见的公允意见符合相关国际准则的要求。

欢迎公允意见的提供者、使用者和其他依赖于公允意见的用户对此意见稿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对本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请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CommentLetters@ivsc.org 或者以信件的形式寄到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United Kingdom.。除非您有保密的要求,您的意见将会公示于众。

本征求意见稿的副本将会提交给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以供个人或组织使用,严禁私自出售或传播,引用此征求意见稿时必须标明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版权或列明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地址。此外,没有得到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允许,严禁翻译、转载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未知或已知方式),包括影印和复制,应用到任何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中。出版和版权事宜,请联系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United Kingdom。邮箱地址为ivsc@ivsc.org.www.ivsc.org。

反馈意见应注意的事项:

1.应以信函格式反馈意见,在信件抬头标明组织名称。除非要求匿名,否则所有收到的意见将会在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网站上公布。

2.不要提交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上修订编辑的版本。

3.所提交反馈意见的文档格式最好是未经上锁的PDF格式,以便进行提取分析。在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网站公布之前,所有文件都会保密。

二、针对反馈意见者的问题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专业委员会希望您能对下列问题做出答复。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回答,但为方便对收到的答复进行分析,请使用本问卷中的问题号码标明所回答问题的题号。也欢迎您对征求意见稿的任何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评论。

1.专业委员会认识到,许多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或法规规定了何时需要公允意见,谁有资格出具公允意见以及公允意见必须包含的内容。正如该指引序言中指出的那样,该指引用于没有同样法定要求的地方,或者作为法定要求未涉及方面的补充。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多于该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专业委员会愿意了解该指引与已知国家监管要求的冲突或矛盾之处。

该征求意见稿中是否与您所在执业内的监管要求有相抵触之处?如果有,请对相抵触的部分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简单描述。

2.委员会考虑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版本的公允意见报告,即向委托方提供的综合、详细的报告(有时也被称为“董事会简报”或“董事会陈述”)和用于公开披露的缩减版报告。通常的做法是提供一个结论性摘要,供公开披露或提供给各利益相关方。不同格式的报告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区别,它们都是相同服务的一部分。

您是否同意这个结论呢?如果不同意,您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提交给委托方或公开披露的版本应该有什么区别?

3.征求意见稿的第3、4段描述了什么是公允和不公允的意见。

a)这些描述是否与你所在执业区域提供的公允意见相一致?

b)你是否认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发布的该指引尝试定义公允意见的性质,会对使用者乃至公共利益起到帮助?

4.委员会决定,该指引应仅对以下事项提供指导:如何确保独立性和客观性;确定工作范围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执行公允意见业务应当关注哪些业务条件;标准公允意见书中应包含哪些要素。委员会认为,将指引扩展到用于表明拟议交易是否公平的相关事项中,例如拟议交易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在国际背景下是不切实际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会被理解为限制了意见提供者的个人判断。

你是否同意委员会关于排除该指引被用于作为能够决定一项拟议交易是否公平的标准的决定?如果不同意,请注明你认为能被有效使用的附加指引的类型。

5.委员会认为,公允意见提供者的完全独立性对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非常重要。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评估相关服务和2011年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发布的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包含的专业评估师如何认定其独立性受到威胁、以及如何避免或缓解这些威胁的讨论和指引。本指引的第10-18段以一些具体的例子,在对公允意见提供者的威胁方面对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补充。

你是否认为该指引和专业评估师职业道德守则能够完全涵盖个人或机构接受提供公允意见的业务时,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所受到的威胁?如果不是,请指出其他你认为应该指出的威胁或该征求意见稿中你认为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威胁。

6.任何评估业务中的范围和术语应与国际评估准则(IVS)101工作范围中所列保持一致,这些要求适用于公允意见中所包含的评估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9到21段指出了国际评估准则(IVS)之外又附加的一些需要在提供公允意见时的范围和术语保持一致的具体事项。

通过阅读国际评估准则(IVS)101和指引,您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是否充分确定了提供公允意见工作范围和术语应考虑的主要事项? 如果您觉得有需要附加的项目,请明确指出来。

7.当公允意见中包含评估意见时,应使用国际评估准则(IVS)103中的原则。本征求意见稿中的第28到32段探讨了在决定公允意见内容时应考虑的原则,并列举了标准公允意见书所应包含的推荐事项 。

您认为所列举的推荐事项a)有帮助和b)全面吗?您觉得有需要剔除的事项或者需要添加的事项吗?

8.第31段包含公允意见中应有的一些约束和限制性的建议。

您认为这些约束和限制在您所执业的辖区内是a)合理的和b)适用的吗?您觉得有必要添加其它约束和限制性的建议吗?

9.本操作指引旨在对公允意见的提供者和依赖于公允意见者提供帮助 。

您觉得有需要添加的其它事项,从而最好地实现以上目标吗?

(注:该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见IVSC网站:www.ivsc.org)

(译文由中评协国际部提供)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5篇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核算与统计

鉴于原家居装修贷款(PLFB)、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PLFC)随着循环贷款额度产品推出而废止,因此在总行改造CCS、CCAS系统完成以前,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产品码暂时使用“PLFB”,对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产品码暂时使用“PLFC”;;会计核算使用“7250零售贷款”科目。若原有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PLFC)仍有贷款余额,各行可以通过循环贷款额度产品推出的时间点来区分原有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现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拆分PLFC产品码项下的贷款余额、五级分类等情况。

CCAS系统参数设臵要求:产品码PLFA应设臵为不需尽职调查;产品码PLGA、PLFA的放款抽查比例设臵为100%;抵押率设臵按操作细则要求。

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流程

(一)经办行发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

1、登录CCAS系统,选择“新增贷款”,在业务品种栏位选择“家居装修贷款PLFB”,在“第一担保方式”栏位选择“其他”或“自然人担保”,在“第二担保方式”栏位选择“无担保”,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资料录入界面;

2、在资料录入界面,按照额度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录入

(1)“借款人信息”卡片,按照申请资料录入;

(2)“交易信息”卡片中的“资金需求总额”栏位,为了便于管理,统一按照客户所申请额度的200%填写;

(3)“贷款申请信息”卡片中,在“已交首期款”、“申请借款金额”栏位均填写额度金额,在“申请借款期限”栏位填写额度期限;

(4)“担保信息一”卡片中,若“第一担保方式”选择的是“其他”,在“说明事项”栏位注明该额度担保方式为个人信用,若“第一担保方式”选择的是“自然人担保”,则按照担保人资料录入;

(5)“放款前提条件”卡片中,选择“借款合同签署/公证/见证”、“担保合同签署/公证/见证” ;

3、完成资料录入后,点击“保存”,记录“业务流水号”;

4、在工作列表中选择该笔业务流水,点击“扫描资料”进入通用扫描平台,完成下列资料扫描上传:

(1)《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4)对照准入条件要求,客户所提供的相应的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纯信用担保方式的客户所提供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6)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5、在CCAS系统该笔业务流水签署意见界面,经办行将调查报告、《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电子版本)上传。

二、消费信贷中心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审批

审批经理对该笔额度申请进行审批,若审批通过则点击“同意”(等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落实放款前提条件阶段,将与客户签署的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第三方担保协议》等资料扫描上传,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经办审核无误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已审核通过”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放款主管应关注该产品码项下不得生成相应的抽查流水。若审批未通过,审批经理在签署意见时点击“不同意”(等同出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经办行客户经理接到退回流水后应立即撤销客户项下已建立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并对额度申请流水进行否决处理。

《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应统一建立在中心授信

执行,由放款经办登记,放款主管进行复核确认。放款主管在流水查询中查询该笔业务流水时,应确认该笔流水在落实放款前提条件的“待补充资料”状态,其审批历史记录应显示放款经办在点击“补充资料”时的意见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已审核通过”。

三、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

(一)经办行发起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申请

1、登录CCAS系统,选择“新增贷款”,在业务品种栏位选择“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PLFC”,在“第一担保方式”栏位选择“其他”,在“第二担保方式”栏位选择“无担保”,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资料录入界面;

2、在资料录入界面,按照额度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录入

(1)“借款人信息”、“家庭信息”、“交易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联名客户信息”、“放款前提条件”等卡片,按照申请资料录入;

(2)“担保信息一”卡片中,在“说明事项”栏位注明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业务流水号;

3、完成资料录入后,点击“保存”,记录“业务流水号”;

4、在工作列表中选择该笔业务流水,点击“扫描资料”进入通用扫描平台,完成资料扫描上传,原则上在此阶段仅需要扫描与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即可,若借款人情况较申请额度时发生变化,则还需要扫描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5、在CCAS系统该笔业务流水签署意见界面,经办行应将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电子版本)上传。

(二)消费信贷中心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核批

审批经理审批额度用款业务流水时,先查看“担保信息一”卡片中“说明事项”栏位填写的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业务流水号,确认用款与额度申请一致无误后,快速通过审批。

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经办审核时,应在“查看贷款资料”中“借款人信息”卡片中点击“查看在途贷款”,以确认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具体情况,在“查看历史贷款”中确认该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审核无误后,由放款经办更新《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放款主管依据该笔业务流水生成的相应抽查流水进行复核确认。

四、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管理

1、冻结: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做相应的标记。

2、解冻: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扫描入CCAS系统,并将额度业务流水提交到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授信执行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已解冻”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分别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撤销冻结标记。

3、恢复:放款审核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单笔贷款业务流水的CCS即时余额汇总确认额度使用情况。

4、终止: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终止时,应向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做相应的标记。

5、结清: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结清时,将有关结清证明资料扫描入CCAS系统,并将额度业务流水提交到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授信执行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已结清”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五、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的管理

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审核应定期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业务流水与《贷款中心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台帐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重要档案管理

(一)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合同、档案编号管理

为规范法律文本管理,各行应对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合同、档案编号进行统一规范。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合同、档案编号应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合同)编号规则如下:

类别(1位)+机构简称(2位)+产品码(2位)+年份(4位)+顺序号(6位)。

其中,协议(合同)类别,E表示额度协议,B表示保证合同;机构简称,同CCAS系统机构设臵中的机构简称;产品码,取CCS产品码的后两位,即IA;在CCS、CCAS系统总行改造完成以前,顺序号(6位)中第一位设臵为“S”,表示为手工编制。

档案编号规则如下:

机构代码(2位)+期限代码(1位)+年份(4位)+产品码(后2位)+流水(6位)

其中:期限代码,D表示短期(5年以下);在CCS、CCAS系统总行改造完成以前,流水号(6位)中第一位设臵为“S”,表示为手工编制;其他与协议(合同)编号规则相同。

(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合同、档案的保管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应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统一进行保管,各经办行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接收时限。

对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可放宽外,各经办行应在额度核批日起10天内上交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归档过程无须在CCAS系统中进行操作。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业务流水督促经办行进行档案移交工作。

对于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除特殊情况可放宽外,所有品种零售贷款应在贷款发放日起10天内上交。各经办行在移交贷款档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供所属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的档案号。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在贷款档案资料入库时,应将其归并至该贷款所属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

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指引 第6篇

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核算与统计

鉴于原小额信用消费贷款(PLGA)、度假旅游消费贷款(PLFA)随着循环贷款额度产品推出而废止,因此在总行改造CCS、CCAS系统完成以前,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产品码暂时使用“PLGA”,对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产品码暂时使用“PLFA”;会计核算使用“7250零售贷款”科目。若原有度假旅游消费贷款(PLFA)仍有贷款余额,各行可以通过循环贷款额度产品推出的时间点来区分原有度假旅游消费贷款和现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拆分PLFA产品码项下的贷款余额、五级分类等情况。

CCAS系统参数设臵要求:产品码PLFA应设臵为不需尽职调查;产品码PLGA、PLFA的放款抽查比例设臵为100%;抵押率设臵按操作细则要求。

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审批流程

(一)经办行发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申请

1、登录CCAS系统,选择“新增贷款”,在业务品种栏位选择“小额信用贷款PLGA”,在“第一担保方式”、“第二担保方式”栏位选择抵押担保类或质押担保类的实际抵(质)押担保方式,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资料录入界面;

2、在资料录入界面,按照额度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录入

(1)“借款人信息”卡片,按照申请资料录入;

(2)“交易信息”卡片中的“资金需求总额”栏位,为了便于管理,统一按照客户所申请额度的200%填写;

(3)“贷款申请信息”卡片中,在“已交首期款”、“申请借款金额”栏位均填写额度金额,在“申请借款期限”栏位填写额度期限;

(4)在“担保信息一”卡片中,若为抵押担保类,按照抵押物资料录入,若为质押担保类,按照质押物资料录入;

(5)“放款前提条件”卡片中,选择“借款合同签署/公证/见证”、“担保合同签署/公证/见证”等;

3、完成资料录入后,点击“保存”,记录“业务流水号”;

4、在工作列表中选择该笔业务流水,点击“扫描资料”进入通用扫描平台,完成下列资料扫描上传:

(1)《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4)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抵质押物权属及估值文件;

(6)使用第三人所有质押物申请贷款,所出具的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书面授权委托书(或直接到银行当面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额度抵押物内外观及周边的照片;

(8)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资信情况的材料。

5、在CCAS系统该笔业务流水签署意见界面,经办行将调查报告、《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电子版本)上传。

(二)消费信贷中心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审批 审批经理对该笔额度申请进行审批,若审批通过则点击“同意”(等同出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批准通知书》),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落实放款前提条件阶段,将与客户签署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资料扫描上传,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经办审核无误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已审核通过”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放款主管应关注该产品码项下不得生成相应的抽查流水。若审批未通过,审批经理在签署意见时点击“不同意”(等同出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否决通知书》,经办行客户经理接到退回流水后应立即撤销客户项

下已建立的《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并对额度申请流水进行否决处理。

《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应统一建立在中心授信执行,由放款经办登记,放款主管进行复核确认。放款主管在流水查询中查询该笔业务流水时,应确认该笔流水在落实放款前提条件的“待补充资料”状态,其审批历史记录应显示放款经办在点击“补充资料”时的意见为“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已审核通过”。

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使用

(一)经办行发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使用申请

1、登录CCAS系统,选择“新增贷款”,在业务品种栏位选择“旅游贷款PLFA”,在“第一担保方式”栏位选择“其他”,在“第二担保方式”栏位选择“无担保”,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资料录入界面;

2、在资料录入界面,按照额度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录入

(1)“借款人信息”、“家庭信息”、“交易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联名客户信息”、“放款前提条件”等卡片,按照申请资料录入;

(2)“担保信息一”卡片中,在“说明事项”栏位注明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业务流水号;

3、完成资料录入后,点击“保存”,记录“业务流水号”;

4、在工作列表中选择该笔业务流水,点击“扫描资料”进入通用扫描平台,完成资料扫描上传,原则上在此阶段仅需要扫描与客户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即可,若借款人情况较申请额度时发生变化,则还需要扫描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5、在CCAS系统该笔业务流水签署意见界面,经办行应将更新后的《经办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电子版本)上传。

(二)消费信贷中心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核批 审批经理审批额度用款业务流水时,先查看“担保信息一”卡片中“说明事项”栏位填写的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抵(质)押循环

贷款额度的业务流水号,确认用款与额度申请一致无误后,快速通过审批。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经办审核时,应在“查看贷款资料”中“借款人信息”卡片中点击“查看在途贷款”,以确认该单笔贷款所使用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具体情况,在“查看历史贷款”中确认该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审核无误后,由放款经办更新《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放款主管依据该笔业务流水生成的相应抽查流水进行复核确认。

四、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管理

1、冻结: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冻结时,应向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做相应的标记。

2、解冻: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解冻时,将有关证明具备解冻条件的资料扫描入CCAS系统,并将额度业务流水提交到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授信执行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已解冻”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分别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撤销冻结标记。

3、恢复:放款审核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单笔贷款业务流水的CCS即时余额汇总确认额度使用情况。

4、终止: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终止时,应向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报备。经办行和省行消费信贷中心应分别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做相应的标记。

5、结清:各经办行在进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结清时,将有关结清证明资料扫描入CCAS系统,并将额度业务流水提交到省行消费信贷中心授信执行部进行核批。核批通过后,放款经办点击“补充资料”,在“补充资料理由陈述”处标注“个人抵(质)押循环贷

款额度已结清”字样,宣告该笔业务流水结束。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作为信贷档案归档保管。

五、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帐的管理

中心授信执行部放款经办应定期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业务流水与《贷款中心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台帐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重要档案管理

(一)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合同、档案编号管理

为规范法律文本管理,各行应对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合同、档案编号进行统一规范。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合同、档案编号应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合同)编号规则如下: 类别(1位)+机构简称(2位)+产品码(2位)+年份(4位)+顺序号(6位)。

其中,协议(合同)类别,E表示额度协议,D表示抵押合同,Z表示质押合同;机构简称,同CCAS系统机构设臵中的机构简称;产品码,取CCS产品码的后两位,即IB;在CCS、CCAS系统总行改造完成以前,顺序号(6位)中第一位设臵为“S”,表示为手工编制。

档案编号规则如下:

机构代码(2位)+期限代码(1位)+年份(4位)+产品码(后2位)+流水(6位)

其中:期限代码,D表示短期(5年以下);在CCS、CCAS系统总行改造完成以前,流水号(6位)中第一位设臵为“S”,表示为手工编制;其他与协议(合同)编号规则相同。

(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合同、档案的保管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应与个人抵(质)押循环

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统一进行保管,各经办行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接收时限。

对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含一级押品),除特殊情况可放宽外,各经办行应在额度核批日起30天内上交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归档过程无须在CCAS系统中进行操作。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CCAS系统流水查询中所列明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业务流水督促经办行进行档案移交工作。

对于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项下发生的单笔贷款档案,除特殊情况可放宽外,所有品种零售贷款应在贷款发放日起10天内上交。各经办行在移交贷款档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供所属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的档案号。同城零售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在贷款档案资料入库时,应将其归并至该贷款所属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额度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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