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公司章程

2024-07-03

股票投资公司章程(精选6篇)

股票投资公司章程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国家体改委[1993]28 号文批准, 由原xx黄海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xxx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汽车总厂、石油化工公司、煤炭总公司、物资贸易中心、房地产开发公司五家企业改组合并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01103224。

第三条 公司于 1xxxx 年 11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万股,于 xxxxx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YUED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xx省盐城市世纪大道东路 2 号。邮政编码:224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89.449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努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纺织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国内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xxx实业集团”)和盐城市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等。1993 年公司设立时,xxx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2904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85,089.4494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日,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划拨和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或年度累计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50%(含本数)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单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或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说明。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股票投资公司章程 第2篇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为你提供的关于财务分析报告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买股票最大的损失来自于那些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如果不研究任何公司,你在股市成功的机会,就如同打牌赌博时,不看自己的牌而打赢的机会一样。”如今,在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继续向好,在管理层不断加强监管、重拳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背景下,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分析、判断企业实质价值为手段的理性投资渐成潮流。本文拟就如何对股票投资进行财务分析,提出观点如下: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基本分析

1.对公司概况进行分析

对公司概况进行分析,主要通过:①了解公司经营史的稳定性,即要知道该公司是否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②了解公司长期发展远景可否看好?即关注公司生存和未来成长能力。最有生命力、最值得拥有的企业,是在长期有最佳远景且有市场特许权的企业;③公司管理层是否理性?它决定投资者能否获得股东盈余;④管理层对股东是否坦诚?即要了解经营者是否像他吹嘘自己的成功一样,坦承自己的失败或不足?⑤了解公司近年来投资决策中是否有脱离企业老本行的行为?也即关心是否有盲从其他法人机构的行为?那些轻易改变公司本质的盲从举措,很容易增加犯下重大错误的可能(举例来说,曾经当二级市场爆炒“网络股”时,一些企业纷纷拆巨资投资——“触网”,结果不但付出了较高的融资成本,甚至个别企业投资本金也难保;再如,当证券市场时兴“委托理财”时,少数企业不顾实际而效仿,结果使企业蒙受了不该有的`损失。);而报酬率高的公司,通常是那些长期以来都坚持提供同样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对目标公司的概况进行分析,目的是要研究企业现况和财务情形,进而深入了解企业。因为了解企业的程度正是投资成败的首要条件。

2.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股票投资核算解析 第3篇

[例1]A公司2007年3月10日购入X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0股, 每股价格5元, 价款100000元、税费2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A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7年4月12日, X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 每股0.4元;4月20日, A公司收到股利。2007年6月31日, X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5.5元。

根据指南规定,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A公司购入股票时,

此时, X公司股票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8000元 (5.5×20000-102000) , 应调增账面价值, 会计分录为:

调整后, 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0000元 (102000+8000) , 与公允价值相等。

[例2]承例1, 2007年12月31日, X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4.5元。

此时, 该股票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低20000元 (110000-4.5×20000) , 应调减账面价值, 会计分录为:

调减后, 股票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均为90000元。

[例3]承例2, 2008年6月30日, X公司股票市价跌至每股3元。A公司确认投资减值损失。

指南规定,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此时, 股票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低30000元 (90000-3×20000) , 应调减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损失为42000元 (102000-60000) ;“资本公积”科目借余12000元 (20000-8000) , 会计分录为:

调整后, 该股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均为60000元。

[例4]承例3, 2008年12月31日X公司股票市价回升至每股3.5元。

指南规定,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 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这时, 股票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高10000元 (20000×3.5-60000) , 应调增账面价值, 会计分录为:

调整后, 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各明细账户的余额为:“成本”借余102000元, “公允价值变动”贷余32000元 (-8000+20000+30000-10000) , “资本公积”科目贷余10000元。

[例5]承例4, 2009年3月15日, A公司将股票全部出售, 获得价款90000元存入银行 (不考虑所得税) 。

指南规定,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 按其账面余额, 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会计分录为:

若2009年3月15日X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 每股0.5元。3月18日A公司将股票全部出售, 获得价款90000元存入银行 (其中含X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0元) 。则:

2009年3月15日, A公司会计分录为:

2009年3月18日, A公司会计分录为:

参考文献

股票本质及股票投资核心 第4篇

对于企业,我们也可类推。未来能带来正的现金流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企业。企业的价值来自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包括未来现金流的规模、具有多大的可持续性、可预期性如何等。当然,现金流可能是阶段性为负,特别是在企业投入期;若企业自身有好的投资发展需求,暂时可以不分红等。

买股票就是买企业,股票投资的核心决策是“买什么、花多少钱买”。我们买什么样的具有价值的企业?我们为了获得这种价值,支付什么样的价格?如果这两个决策都做得正确,基本上就成功了80%。其他像如何分批买入、长期持有、集中投资、仓位控制以及如何卖出等,都是策略层面的问题,往往只影响投资者赚多赚少。但是,如果上面两个核心决策做错了一个,或者两个都做错了,后面的策略无论如何做,也可能于事无补。

比如在2007年,40多元买入中国石油、40多元买入中国远洋;在经济景气度高的时候,买入有色金属的企业、风力发电企业等;在银行业景气度高峰,以较高的价格买入银行股等,可能无论如何波段操作、补仓摊平成本等都是错的。股市 “会买是徒弟,会卖的是师傅” 的名言,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经常买错,连“徒弟”都算不上,就别期望变成“师傅”了。所以,我们应该把用于投资的9 0%以上的精力放在“买什么、花多少钱买”上,而不应本末倒置,过于追求策略层面的问题,而忽略本质的问题。

投资的核心问题,决定投资者要注重安全边际,把风险控制在前段。好的投资机会往往需要多种条件的同时满足,比如:(1)在投资者跟踪研究的范围内、能力范围内,做自己不懂的事情,往往就是最大的风险;(2)是优秀的值得投资的公司,包括公司所处行业、产品竞争优势、管理层及战略方向、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要是合适或者优秀的;(3)有合适的甚至低估的价格,可以给自己可能判断错误留有安全边际等。如果能坚持这样做,把买入的原则和标准上定得较为苛刻,带来好的结果是很多时候把投资的风险控制在前段。我们应该努力做风险小的事情,而不是后期想方设法控制风险。

股票投资心得 第5篇

07年炒股至今,经历了07年的大牛市,也经历了08年的大熊市,今年的收益也还算过的去,百分之九十。但是我对这两年的成绩我始终不是很满意,这些天我也在思考,我该如何在股市中让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并且形成自己的投资风格呢?

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长期持股。这也是我这两年能在股市中赚钱的一个重要原因,身边有很多赔钱的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炒股快进快出,涨了也卖,跌了也卖,最终赔了很多。至于持股时间多长才算长期持有呢?这个没有确定的。但是要做想做到持股时间长,那就要求炒股心态要好。

二、对于股市的顶部和底部要有基本的判断。牛市中赚钱的很多,但是大多数人缺少对牛市顶部的判断,最终在熊市中赔的一塌糊涂。以下是个人体会到大盘见顶的几个信号:1.大盘市盈率在30倍以上时就要高度警惕;2.市场上气氛异常活跃,对后市一片看好,大街小巷人人炒股买基金,四处谈论;3.市场上小盘股价普遍很高,当稍便宜的大盘股、公路股和周期性股票连续上涨,即出现所谓的“二八现象”。这些都是大盘即将见顶的信号。这时不可贪婪一时的财富,及时清仓出逃。而当大盘市盈率在15倍以下时,股市极有可能马上要见底了。

三、什么样的股市选什么样的股。这也是我最近几天思考最多的,怎样使自己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我们在股市的不同的阶段持有不同类型的股票。1.牛市捂股,不要平凡换股,一般先牛市初期小盘股上涨幅度较大,而后期市盈率较低的大盘股及涨幅较小的股票涨幅较大。2.熊市清仓。尤其是经历了一个大牛市,越要清仓,大牛后面肯定有大熊,但是大部分时候会是慢熊,这要具体看,如果一个熊市能慢慢跌三年,这最好是持有未来业绩比较确定的绩优股,而且不宜满仓。3.熊市抄底要抄超跌股,最好是低价股加未来概念股。在这之前我一直坚信巴菲特的长期持有绩优股的理论,去年底我买入大量的绩优股,可是今年的收益却一般般,而这几天我发现那些08年底价格只有5元以下且概念明显的股票个个都涨了好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我认为,牛市初期或者熊市后的大反弹,超跌加低价概念股上涨的幅度最大。4.在牛市中期,当手中的超跌加低价概念股上涨的幅度很大时,应及时将手中的股票更换为绩优股。5.震荡行情或是慢熊行情应该持有绩优股。

2005年12月在四教社科综合实验室为期一个月的专业实习,回想起来,从开始的茫然不知到可以了解的一些炒股过程,从中也学到了不少东西。虽说时间不长,但基本上已经上手,能自己处理要解决的问题,知道了如何选择最优股等等。在股市上是瞬息万变,不测风云,不管怎么样,在进入股市之前都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这是很重要的,身心不平衡的人从事证券投资十分危险,轻松的投资才能轻松地获利。保持身心在一个愉快的状态上,精、气、神、脑力保持良好的状态,使你的判断更准确。理智高于一切,能有效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运作,会带给自己很大的方便。

在第一次真正接触要买入股票的时候,心里紧张、兴奋。打开股市行情,仔细分析每一股的走向,历史走向,跌落的程度,有没有机会上升,仔细分析K线图,慢慢就看出该股行情,这个时候再选择要买的股票,就会有更有把握,比如在买的时候先把价格压低一些,看好多买,不看好少买或不买。随后要做的就是仔细观察每股的变化,在必要的时候就抛售出去。要是趋势发生变化,首先要稳住,先观察一下这只是暂时的假象还是这股将就沿这个趋势下跌,这个时候再根据自己的分析决定要怎么做。

性格不同的同学,炒股取向也都不同。做事追求平平稳稳、扎扎实实的同学,坚信“沉默是金”,选几支绩优股,分散投资,减小风险,而后,便是看着它们一天一点以蜗牛般的速度慢吞吞地往上爬,虽然收益不大也不快,但乐得安安静静,自然也不用担心哪一支会狂跌不已。而较为外向的同学,牙一咬,选支ST版的,以破釜沉舟、孤注一掷的勇气,全部投在一支,而后三天两头炒过来再翻过去,买进来再卖出去,天天为了买哪支卖哪支而晕头转向。虽说是做事果断,但仍会担心:“今天卖了明天说不准又涨了。”、“那一支说不定涨得更呢?”,待到第二天,各种喜怒哀了尽出现。乐此不疲,我们炒得有激情,有味道。

通过实习我感觉到:买股票就跟生活中做每一件事一样,做之前是要深思熟虑的,不能由着性子,凭感觉,否则一定会后悔。股市是无情的,它不会因为你一无所有就施舍给你什么,要获胜,只有靠自己,不用抱着等它来同情的希望。从事股票市场成功的关键是要有股市交易的经验和熟悉特支股票自身的特点。别人的经验要成为自己的经验,要学习熟悉股票市场的有关专业知识,通过自己的实践,才能把别人的经验融会贯通。

短短时间的模拟股市终究是纸上谈兵,当然没有孕育出赚取万贯家财的爆发户,但在模拟股市中无论是赚了还是赔了,同学们仍旧意兴盎然。的确,谁能说在将来我们中不会出现股市奇才呢?股票市场能给人获取厚利的机会,但也充满着风险和挑战。模拟股市让我过了把股民瘾,赚取丰厚的“收益”,又可以享受搏击风浪的无穷乐趣。

自从开始同花顺模拟炒股,我开始熟悉股市,但是经过这学期的操作,才渐渐对股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去年因为行情很好,随便抱只股票收益率也达到了20%,但是今年的股市可以说是出现了拐点,大盘一个劲的在往下挫,从6124点的高位,跌至现在的2800点。在这种行情中,操作手法就跟去年完全不一样,就要懂得如何去操作,如何去盈利,尽管这并非现实中的股市,又或许现实中股市的操作会复杂得多,但是对我来说,我已达到参加这次活动的主要目的,即为自己将来向股票市场投资打下了基础。

经过这次模拟操作,我学到了很多,首先,在这个市场,我们一定要冷静,不能盲目的去惊讶于股市的大涨大跌,而失去思考能力,以至于做出错误的杀跌或追涨,如果没有树立良好的心态是无法承受由于亏损所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亏损时很容易使

我们丧失理智,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难以在卖与留之间做出抉择,同样,在我们看到一只股票死命的涨,就是大盘跌,它也还是在涨,心里就忍不住了,也想着杀进去,杀进去是可以,但是要深思熟虑,仔细分析一下该只股票为何可以这样上涨,别糊里糊涂掉进庄家的陷阱,接了他们的盘,而不自知。然后再看这只股票,就是一个劲的补跌,好像永远熬不到头的样子。所以,我们在入市的时候,要时刻保留自我的思考,去客观的看待每只股票。而不是盲目的跟风。

其次,在模拟炒股时,一定要自己的选股思路,不要碰自己不怎么熟悉的股票,我们应该选择几只股票坚持每天观察其走势,关心该公司的一切公告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判断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再决定是否买进。那样,我们的操作,才不至于出现失误,时刻关注那些上市公司的信息,会让我们把握住掘金的机会,行情的启动,或者扭转,可能就是那些利好、利空带来的,所以我们永远不能与市场脱节,关注行情才能让自己在投资上,获得盈利,07年的行情怕是很难再重现,所以,我们不可能随便抱只股票都能赚个大钵满的。

再次,说一下技术分析方面的知识在操作中的运用,选股票,我们往往是从基本面来看一只股票的成长潜力,看是否值得买入,但是,买点的选择,就需要用技术方面的知识,来确定买点。从主力进出指标来看,当绿线往上突破时,并且配合MACD、KDJ指标的金叉,以及成交量增大,大致一个较好的买点就确定了,我们可以把握该机会建仓了。当然,还可以用技术指标来决定卖点,当短期指标KDJ出现死叉,短期操作者,就要考虑进行斩仓操作了,但是作为一个长期看好该只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快到了,他逢低吸入的好时机了。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也就上完了,我学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同时经过模拟操作,学到了许多实战经验,让自己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自己是学这个专业的,自己很专业。

我从不使用奇怪的指标线,5日、10日、30日等等规则的均线系统才对我更有用,能方便我了解到大部分人的想法,并决定对策。对于选股,我依然认为好的选股方法只有一种就可以了,不论长中短线,方法都是这个,万变不离其宗嘛。

条件一:不同的大势有不同的选择。升势的时候选择板块类的个股;盘整的时候突破的个股比较好;跌势的时候我是不会做板块的,即使做了,那些除了龙头股以外的个股也不会跟着被带上来。

条件二:选择龙头股。假如在领头的股票身上赚不到钱又怎能在别的股票身上赚钱呢?即使我要做整个板块,也是有一只的筹码比较集中的作为领头羊。同样的,即使是超跌反弹等行情也都是有筹码最集中的。

条件三:尽量在尾盘买。这样一天的图形做完了,可以简单的看出我们的意图而不会被迷惑。

条件四:不要被大阳线吓倒。涨幅居前的股票总有几只在明、后天还会好的。

条件五:参考大盘。大盘的分析比个股简单的多,牛市阳多阴长,熊市阴多阳长。条件六:不要相信越跌越买的言论。经过风险的量化可以发现,越跌越买比越涨越买的风险大得多。如果跌到止损位,果断卖出。

条件七:顺势而为。但要明白物极必反的道理,涨了五六天的股票明天还会涨吗?要点:所有所有的一切,成交量换手率相对较大都是非常重要的,我甚至很喜欢买当天的换手率有15%-20%以上的股票。这也关系到你在获利后是否可以顺利出局相对于资金量比较大的人来说。

一些简单的经验:高位拉出下影线不要以为是好事情,有可能是因为我在出了一部分筹码之后再次拉上来为我明天继续出货做准备。

高位横盘或拉升之后尾市下跌,或下跌之后尾市拉升恐怕都是近期出货的迹象,尤其后者表明已经无心恋战了。

要想在股市中成为高手,不光要具备好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有铁的炒股纪律,如果你能照着做,离高手的位置也就不远了!

1、只买上升轨道的股票,不买下降轨道的股票,如果股票一直在上升轨道,就永远持有,永远不要卖!

2、在上升轨的下沿买进股票,然后持有,到上升轨发生明显的变化,卖出。

3、局面复杂看不清的股票,千万不要进去,柿子捡软的捏,炒股也一样。

4、不要把所有的钱一次性买进同一只股票,即便你非常看好它,而且事后证明你是对的,也不要一次性买进。总有可能买得更低,或者有更好的机会买进。

5、如果误买了下降通道的股票,赶紧卖出,避免损失扩大。

6、如果没有损失,也赶紧退出观望。

7、不是上升通道的股票,根本不要看。管它将来怎么样,不要陪主力去建仓。没时间陪他们耗着。

8、赢钱时加仓,输钱时减码,如果你不想死的快而想赚得块,这是唯一的方法。

9、不要相信业绩,那只代表过去,不代表将来。

10、炒股是炒将来,不是过去。

11、不要幻想老是去做短线,每天进进出出。股票不是*,频繁进出,可能给你带来快感,但会让你损失很多的钱,唯一受益的是证券公司,而且你不会有那么高的水准,你也不是庄家。

不要买太多的股票,最好不要超过五只。你没有那么多精力看着她们。如果你想娶五个老婆,即便你身体够好,你也满足不了你的老婆们。韦小宝的故事只发生在小说里。

12、股票很便宜了,跌了很多了,不是你买入的理由,永远不是!!他还可能更加便宜!!

13、股票很贵了,涨了很多了,也不是你拒绝买入或者卖出的理由。他还可能涨得更高!!!

股票投资心得 第6篇

心得一:买股票之前必须先进行大势研判。

1、大盘是否处于上升周期的初期;

2、宏观经济策、舆论导向有利于哪一个板块;

3、收集目标个股的全部资料,剔除流通盘太大、股性呆滞或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暂时又无重组希望的公司的股票。

心得二:中线地量法则。

1、选择10日、20日、30日均线过去6个月稳定向上之个股,其间大盘如果下跌,该股均表现抗跌,一般只短暂跌破30日均线;

2、OBV稳定向上,不断创出新高;

3、在大盘见底时出现地量,以3000万股流通盘日成交10万股为标准;

4、在地量出现的当天收盘前10分钟逢低分批介入;

5、短线以5%到10%为获利出局点;

6、中线以50%为出货点;

7、以10日均线为止损点。

心得三:短线天量法则。

1、选择近日底部放出天量之个股,日换手率连续大于5%到10%,对之跟踪观察;

2、5日、10日、20日均线出现多头排列;

3、60分钟MACD高位死叉后缩量回调,15分钟OBV稳定上升,股价在20日均线之上走稳;

4、在60分钟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个小时逢低分批进场;

5、短线获利5%以上逢急拉派发;

6、一旦大盘突变,立即保本出局,以利再战。

心得四:强势新股法则。

1、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有成长性、流通盘在6000万股以下的新股;

2、上市首日换手率70%以上,或当天大盘暴跌,次日跌势减缓立即收出较大的阳线,收复首日阴线2/3以上者;

3、创新高买入或选择天量法则买点介入;

4、获利5%到10%出局;

5、止损点设为保本价。

心得五:成交量法则。

1、成交量有助于研判趋势何时反转,口诀是价稳量缩才是底;

2、个股成交量持续超过5%,是主力活跃于其中的明显标志;

3、个股经放量拉升、横盘整理之后无量上升,是主力筹码高度集中、控盘拉升的标志;

4、如遇突发性高位巨量长阴线,情况不明,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导致崩溃性下跌。

心得六:不买处于下降通道中的股票。

1、猜测下降通道股票的底部是危险的,因为其可能根本没有底;

2、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下跌的股票一定有下跌的理由,不要去碰它,尽管可能有很多人觉得它已经太便宜了。(东方财富网)

知识会用才有力量

卡内基讲为人处世的书,看起来很容易,但始终坚持就很难了。比如不要批评别人,认真听别人讲话,真诚赞美别人,就很难做到。越是自信自大的人,越难以关注别人,而巴菲特正是这样的人。

每次谈到他很喜欢的观点时,他都会机智地反驳,极力地辩护,甚至顽固地坚持,不顾一切地争取在辩论中获胜。好辩论好显示自己聪明的人最不讨人喜欢。但是实践的次数越多,巴菲特越发现,运用卡内基的原则,让自己与人相处得更好,违反卡内基的原则,让自己人际关系更加失败。回顾初中三年的悲惨时光,就是违反卡内基原则最好的反面例子。

我不想再过初中那种所有人都不喜欢我的生活,我高中要运用卡内基的新方式过上新生活。

很多人都看过卡内基的书,读了之后的第一反应和小巴菲特一样:卡内基的原则简直太好了,我终于找到为人处世的宝典!

不一样的是,巴菲特读后不断运用,大部分人阅读之后,惊叹之后,把书一扔,做的还是老一套。

以前总相信,知识就是力量,年纪越大越不相信。知识本身不是力量,知识必须运用,并且在合适的地方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方式运用,使人力物力财力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比各种力量之和更大的力量,这种增量才是知识的力量。太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留学生,有很多知识,却一事无成,原因很简单,只会死知识,不会活运用。要运用知识,不是等着外部万事俱备,只需你老人家发号施令,你还要寻找条件创造条件想方设法争取运用的机会。

为什么看卡内基的人很多,能够长期运用实践的人却很少?

我们学习为人处世之道,和学习打球动作一样,单纯记住几个原则根本没有用,偶尔运用一两次也远远不够,而要在不同的场合下不断练习应用,长期积累提高,才能从死记硬背刻意做作到得心应手自然而然。任何一个打球动作,你可能聪明得一下子就学会了,但学会动作和看书看懂一样,光记在心里没有用,你得让你的身体记住,能够熟练地运用,在比赛时看到来球不加思考地做出正确的回击动作。要达到这种程度,没有别的办法,只是不断练习,在一次又一次的错误和失败中不断总结改善提高,经过成千上万次的练习才能从烂熟于心到烂熟于手和腿。

巴菲特学习运用卡内基的为人处世原则,和他练习打高尔夫球新动作一样,一开始也是失败多成功少,但他并不放弃。即使有一段忘记了,有一段不用了,但他总会回过头来再复习再练习,重新思考,重新应用。时间越长,练习效果越明显。他的朋友比初中时多了好几个,他还加入了学校的高尔夫球队。他并没有马上让自己变得人人喜爱,但他确实逐渐变得至少不再像初中那样让人讨厌,越来越像一个正常的学生。这只是巴菲特学习卡内基的开始,后来他又重新学习了好多次,实践了好多年,才运用的越来越成功。学习卡内基,让巴菲特变得擅长与人相处,擅长表达自己的观点,让别人容易理解他接受他,帮助他的事业做的更大,还帮助他获得了爱情。这是后话,以后再细说。(上海证券报)

投资:定而后能静 静而后能安

每日一字:静

解字:

静,即冷静与不争。《大学》云,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之于投资,又有多少股民能真正做到冷静分析与理性投资呢?特别是对于新股上市的炒作,冷静应该是不少股民必须补修的一课。

案例:

2009年,新股IPO的开闸一解股民“打新”之饥渴,然而新股上市首日盲目追高却让不少股民“很受伤”。深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分析了新股IPO开闸后的首只新股桂林三金首日开盘后高位买入的投资者的盈亏情况。结果表明,首日追高买入桂林三金的2477位个人投资者(价格达到20%限制被临时停牌前5分钟买入的投资者)两周(10个交易日)之后的亏损面高达96.33%,整体亏损983万元,盲目追高的高风险性可见一斑。

从市场估值来看,相比成熟市场,当前上市的新股市盈率普遍较高,部分股票的市盈率甚至都达到了70倍甚至上百倍,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高估值的风险。任何投资都当以价值为基础,如果失去了价值的支撑,新股上市炒作将成为纯粹的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极高。任何事物都具备其内在的发展规律,脱离了内在合理价值的“商品”迟早都会回归的,资本市场也不例外。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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