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2024-09-16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精选7篇)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第1篇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持卡实时结算就医告知书(20110905版)

亲爱的员工:

您好!

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了“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便民利民工程。从而使持社保卡的员工,实现了与医院实时完成结算医保报销的工作。

为了方便您及时了解“社保卡”:如何使用;如何享受快捷的实时结算;避免医疗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程现提前告知您如下注意事项:

一、持社保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1、您本人医疗手册(蓝本)选定的4家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2、19家A类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19家A类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网址:)

3、北京市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4、长期驻外员工,请按照您申请异地就医时,选定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持社保卡就医的相关使用要求说明

1、已持社保卡的人员就医须知

(1)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如果您已经持有社保卡,请您在就医时,务必出示社保卡。

未出示社保卡就医进行结算时,所发生的费用需要由您个人全额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2)如果您因突发急症需急诊就医未持社保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专用收据(收据上要加盖急诊章)、急诊首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和社保卡;(3)员工因长期驻外、异地出差时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可不持社保卡,报销时除提供正常单据外,还需提供社保卡。

(4)女员工生育,是否需要持卡就医

A.产前检查费用暂不需持卡就医。

如果您做产前检查时,持社保卡就医结算,此报销费用将按照医疗保险结算,生育保险将不再予以支付。

故请在做产前检查时,不要持社保卡就医。

B.生育分娩住院需持社保卡、持医疗手册(蓝本)就医,直接与医院实时结算。C.如果您在北京没有生育保险,需要您全额自行支付生育产检、分娩等费用。

(5)发生工伤事故,请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理赔的,请务必不要使用社保卡持卡就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将由医保中心进行医疗保险比例结算,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三、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的相关使用要求说明

如果您持有“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的,在您就医时,请您务必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全额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持证就医发生费用后,可以联系前程专员进行手工途径向医疗保险申请报销。

四、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未发放人员就医须知

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未发放人员,如果就医,请提前联系前程专员确认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卡状态。

第一、门诊、住院: 通过与前程专员联系确认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卡状态。

A、确认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已下发,请及时联系前程专员领取。并在领取后就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全额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B、确认社保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未发放的,请务必持医疗手册(蓝本)就医,同时请医院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并加盖医院红章),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全额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持医疗手册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联系前程专员进行手工途径向医疗保险申请报销。

持医疗手册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与医院医保科直接结算。

第二、急诊、急诊留观:

急诊或急诊留观时,请您务必要求医院为您开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证明”,同时处方需要是急诊处方,收据上要加盖急诊章等。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您个人全额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以上各项请您知悉并配合,如有任何问题请您随时咨询前程专员。

以上政策法规如有变化,以政府机关下发的最新通知为准。

感谢您的支持!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9月5日

本人已知悉以上告知书内容并承诺:

如本人未按此告知书要求(或配合)就医,而导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受到影响或不能享受(医疗保险不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员工个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前程无忧以及用工单位无须负担。

员工签字:

签字日期: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第2篇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业主名称:

1.3、业主性质:

1.4、工程合同价:

1.5、工程特征(包括建筑面积、层数、功能、总高度、合同开竣工时间、实际开竣工时间等技术指标):

1.6、承包范围:

1.7、合同约定主要结算条款(包括费用条款及结算申报、审核时间条款):

1.8、材料供应方式:

1.9、审核单位情况(是否确定审核单位,是否政府审计,是否二审):

1.10、劳务分包情况(包括主体分包模式、专业分包情况):

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工程结算编制申报存在的问题:

2.1、工程经济签证及业主批价办理情况:

2.2、材料供应对帐情况:

2.3、自供材料批价是否齐全:

2.4、工程变更资料收集情况:

2.5、施工方案对于结算的影响:

2.6、专项施工方案的收集情况:

2.7、竣工图纸的编制或完善对于工程结算的影响:

2.8、各种竣工资料(含隐蔽验收、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验收记录、实验记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情况:

2.9、水电费使用及转帐情况:

2.10、业主分包工程合同收集或造价确定情况:

2.11、影响工程结算编制和申报的其他情况:

三、解决结算编制和申报的相应对策:

3.1、经济签证、业主批价的补充整理工作:

3.1.1经济签证及批价补充完善责任人:(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经理、预算负责人等)

3.1.2经济签证、批价的核对筛选:由商务经理牵头,技术负责人配合,将收集到的经济签证按照专业分别编号登记。

3.1.3经济签证及批价完善补充完整的最终时间:

3.1.4确定如果按期完不成全部签证情况下的结算申报方法:需要对未完成的经济签证进行逐项分析,列表说明,探讨对整体结算影响。

3.2、材料对帐的处理方法:

3.2.1对业主供料的对帐:确定业主供料是否齐全,单价及合价是否正确,对于业主供料没有价格应当与业主沟通,确定是否转帐及转帐的价格。

3.2.2对劳务供料的对帐:确定供料(含业主供料)是否都已经转帐,未转帐(含限额领料)是否都有劳务分包单位签字确认,转帐价格的确定方式。

3.2.3完善材料对帐的责任人及责任时间:项目经理牵头,材料负责人具体办理,商务经理配合。对帐完成时间不能晚于结算申报前20天。

3.2.4确定在结算申报前不能完成材料对帐的结算申报方式:应当与业主沟通,完不成或业

主不转帐情况下结算申报的材料价格确定方式。是否在结算书中直接退出甲供料。

3.3、自供材料的批价核对与补充办理:

3.3.1材料批价核对责任人及时间:由商务经理(预算负责人)审核提出批价的缺失情况,项目经理牵头,材料负责人具体经办,对缺失的或不合理的批价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完善,确定的完成时间不能晚于结算申报时间的前20天;

3.3.2批价材料的筛选:对于同种材料分不同时间批价的,应当由商务经理(预算负责人)进行筛选,确定申报结算时材料的进价价格,同时应分析业主、监理、咨询单位所持有的材料批价资料情况综合确定。

3.3.3采保费申报的比例确定:商务经理牵头,材料负责人配合,根据业主批价单的情况确定采保费的计取比例。

3.4、工程变更资料的处理方法:

3.4.1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理论上讲,工程的变更资料应当为资料员与商务人员处的资料相同,但是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结算申报两个月前商务人员应当与资料员仔细核对工程变更资料。本工作由商务人员与技术人员配合进行,确保变更资料没有遗漏。

3.4.2变更资料的筛选:商务经理(预算负责人)牵头,技术负责人配合,将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的资料分别整理编号,逐个分析,确定结算申报时的取舍,同时应当考虑申报后的可能会出现的后果。

3.4.3工程变更资料缺失情况的处理:通过商务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核对,发现变更资料缺失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申报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项目经理牵头,技术人员经办,商务人员配合,在结算申报前20天内完善资料。

3.5、施工组织设计的收集与整理

3.5.1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将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转交商务人员一份,商务人员应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济工作中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对照,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所包含的经济内容。

3.5.2商务人员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仔细研究,分析组织设计中涉及工程量计算、措施费计算的部分与技术人员交流沟通,并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结合,确定最准确的计算方法。

3.5.3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不明确的做法和不利于结算的做法,项目经理牵头,商务人员配合,技术人员实施,向业主、监理提出修改或提出技术核定单进行修正。

3.5.4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且不利于结算内容的处理:项目经理牵头,技术人员实施在结算申报前20天完善资料的修改,到期完不成的,应当共同研究结算申报方式并分析申报后果。

3.6、专项施工方案的收集: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砼施工方案、设备安装(吊装)施工方案、安装工程调试方案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方案及组织设计。

3.7、竣工图纸的编制:

3.7.1竣工图纸的编制应当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办理,商务人员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7.2竣工图纸应当全面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对于在原施工图上绘制竣工图的,在发生变化的部位应当以标注形式注明“详见××图纸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等字样,同时标注时应当全面考虑对工程结算编制的影响,执行趋利避害原则;

3.7.3对于重新绘制竣工图纸的,可以适当在竣工图加以说明,将在图纸上不能计算的工程量在说明中具体说明,有利于结算的编制;

3.7.4绘制竣工图是商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提出相应的意见,以便于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3.8、其他竣工资料的整理:

3.8.1隐蔽验收资料:对于涉及工程造价或证明变更资料的隐蔽验收资料应当复印备用;

3.8.2技术核定单和工作联系单:对于涉及工程造价的技术核定单和工作联系单应当分析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经济签证,同时根据施工合同确定是否应当办理经济签证,没有办理的及时办理,无法办理的应当分类汇总作为结算资料;

3.8.3图纸会审:应当保证完整的图纸会审记录作为结算资料;

3.8.4验收记录和试验记录:商务人员应当与资料员积极沟通,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备用;

3.8.5会议纪要:对于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作为结算资料整理提交;

3.8.6其他影响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的竣工资料商务人员应当保存备用。

3.9水电费资料:

3.9.1首先应当确定水电费的缴纳人:如果为自行缴纳,应当整理出水电费汇总表,确定使用数量和单价,本工作项目经理牵头,安全人员实施,商务人员配合;如为业主缴纳,应当向业主沟通是否转帐,扣除数量价格如何?

3.9.2如为我公司总包管理的水电费,应当明确各施工单位使用的水电费数量、单价、线损分摊情况并形成书面资料要求各单位签认。

3.10、商务人员必须持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合同交底等全部材料;同时要积极与业主沟通争取持有业主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对于自行分包的合同商务人员必须保留一份原件并注意保密。

3.11、商务人员必须对涉及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编制的其他资料和情况有明确的概念和思路。

四、工程结算的编制与申报

4.1工程结算的编制:

4.1.1工程结算编制首先要求商务人员在上述经济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认真仔细的计算工程量。对于总价包干的工程应当仔细对比原包死价所包括的内容,然后计算由于变更、增加工程量、施工措施不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造价;

4.1.2对于清单单价包死的工程:除了仔细计算工程量以外,应当分析当时清单单价的组成与实际施工的内容是否相符,不同的,应当在施工期间提出并修改单价(包括措施费的增加);

4.1.3商务人员应当按照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编制出一份准确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保底值,本数值注意保密;

4.1.4对于不能确定申报金额的结算值,如可能存在的争议部分、未签证部分、总包服务费、未确定的材料价格等商务人员应当列出明细,注明造价,会同项目经理、相应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研究确定结算申报值;

4.1.5在确定结算保底值和不确定数值后,商务人员应当组织项目经理、分公司(事业部)专业负责人进行研究包括业主性质、监理单位是否审核、审核单位状况、是否复审等情况,对于已经确定审核单位的工程,必要时与审核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对结算最终申报值作出最终决定,确定申报总值,研究结算期望值;

4.1.6对于条件允许的工程,如平米包干、包清工工程等,应当由商务人员牵头对整个工程的成本进行测算,确定工程的实际发生成本,该成本应当包括发生在该工程上所有的成本,以此作为结算编制的最低保底值。

4.1.7工程结算申报值确定后商务人员应当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会签,然后报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将会签意见修改或解释后整理完善,相关程序按照公司文件执行。结算书的盖章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印章为准,不得盖项目印章。

4.2工程结算的申报:

4.2.1工程结算的申报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逾期确实完不成的应当给业主说明原因(如签证不及时、批价不全等原因);

4.2.2工程结算申报时应当根据业主要求是否报相应的结算资料,如变更签证、材料批价单、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对于没有明确要求提供的,尽量不要提供;对要求提供的,必须仔细核对后方可提供;对于没有办理完成的结算资料应当在提供时注明清楚;

4.2.3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申报时必须要求业主签收,签收手续按照公司制订的表格格式。对于业主拒不签收的,应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不签收的,应当采取快递或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但要与业主人员进行沟通解释;

4.2.4结算书申报后,应当明确分工,对工程结算进行跟踪。一般项目经理跟踪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商务人员跟踪审核单位,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全面指导,为结算提供外围服务,如对接审核单位高层、政府相关部门等。

4.2.5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公司(分公司、经理部)职能部门应当与结算责任人(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或预算负责人)签订结算责任状,明确结算完成时间、效果、职权范围、奖罚标准等刚性指标并交公司分管领导监督执行,但公司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不能以包代管,应当加强指导、监督、配合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兑现奖罚。

五、业主结算的审核:

5.1结算审核工作是决定结算成败的最重要的环节,商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必须到位,对于不同的审核人员采取不同的态度,但必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5.2对于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可以暂时搁置,避免冲突,合并处理;

5.3对于结算审核中暴露的问题汇总后,商务人员应当组织项目经理、职能部门进行分析,确定问题性质,按照必争项、争取项、放弃项进行分类,分别估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可以按照下表进行分类:

费用项目简述费用金额费用种类涉及造价争取金额备注

5.4结算费用的使用:商务人员将争议问题汇总后,应当在组织相关人员的会议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以及要发生的费用金额并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确定后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商务人员借支,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5.5费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争议金额的10%,并尽量在实际审核人员层面发生。在费用发生前商务人员应当先与审核人员沟通,确定可行性。需要公司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出面解决的,商务人员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对与公司层面的对接结算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争议金额的15%;

5.6结算逾期未完成审核:对于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没有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应当由商务人员拟草,项目经理审核,公司职能部门在公司分管领导间办理完会签后向业主发送结算催告函并办理相应手续;

5.7结算报告的出具:结算审核完成后,商务人员应当将审核报告初稿进行仔细核对,并对各费用项目核查,同时提交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保无漏项、错误发生;待审核完毕后方可同意出具审核报告;

5.8审核报告的盖章:所有结算报告必须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方可生效。

5.8审核报告的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必须交公司职能部门保管,当事人只能保留复印件并注意保密。

六、劳务结算的审核:

6.1劳务结算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成熟一个,结算一个,不要等到业主结算完成后在进行结算;

6.2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材料超欠供分析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6.3劳务结算的审核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会签、复审。

七、工程结算分析和总结

7.1对业主、劳务结算全部完成后,商务人员必须对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分析出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益。管理效益分析为现场管理效益和结算效益;形成结算分析报告报公司职能部门审核。

7.2对工程结算过程进行总结,总结结算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

八、工程结算策划的奖与罚

8.1公司职能部门将审核过的结算分析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按照结算效益扣减两倍的结算费用和审计费用之和后按照5%~10%提取奖励金额;

8.2奖励金额的分配:原则按照公司职能部门10%~30%,商务人员40%~60%,其他人员20%~40%分配;

8.3结算效益为负值或不足以冲减审计费用和结算费用的,按照净损失金额的50%进行处罚,处罚比例按照奖励比例执行。

九、其他

9.1本策划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商务人员为主编制,项目其他人员配合,公司职能部门指导进行;

9.2本结算策划书的奖罚逐个兑现,严格执行。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第3篇

实行持卡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费用的发生地和结算中介将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承担更多的任务,其运行成本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对医院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分析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政策对医院管理运行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并采取系统的措施加以积极应对,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面临的新的挑战。

1 持卡实时结算政策要点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工作安排是,力争在2009年底实现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放社保卡,从2010年将逐步开始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其他群体推开,发放社保卡。[1]

持卡实时结算改革目标是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自负和自费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彻底解决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医疗费的问题。[1]

持卡实时结算后,医保患者报销周期将由过去的几个月缩短为十几秒,将彻底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周期长、环节多、垫付资金负担重的问题,给参保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与便捷。

2 持卡实时结算对定点医院的影响

持卡实时结算在给参保人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医院的管理和运行带来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100050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95号

新的挑战,对医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影响医院的业务流程

持卡实时结算后,社保卡将取代各医院的就诊卡成为医保患者就医的主要凭证,医院就诊卡仍是其他患者的就医凭证,因此医院的建卡、挂号、分诊、收费、财务对账等工作环节均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不同类别患者就诊流程的顺畅。

2.2 影响医院的信息系统运行

定点医院HIS系统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的充分衔接是实现实时结算的信息技术基础。由于各定点医院隶属不同部门,HIS开发商数量众多,HIS系统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接口标准也不一致,这对医院HIS系统接口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持卡实时结算后,医保政策要在HIS系统中充分体现,并实现与医保外挂结算系统的衔接,同时要保证医保患者与其他患者结算系统的兼容性。[2]

2.3 影响医生的诊疗行为

持卡实时结算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生不仅要考虑医疗问题,还要考虑费用控制问题。医生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医保政策对费用报销的限制条件,做到既合理用药,又控制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2.4 影响患者就诊满意度

虽然持卡实时结算将给医保患者带来极大便利,减少垫付资金的负担,但实时结算后,患者挂号、交费都伴随着社保卡信息的读取和费用的分解运算,单位服务时间延长,容易引起排长队、抱怨等现象。另外,实时结算后,患者期望值普遍提高,认为不再需要手工报销,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患者“社保卡”信息错误、网络故障等多种情况下,仍需要患者手工报销,这将影响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

2.5 影响医院的资金周转

从医院角度来讲,持卡实时结算使原本由患者垫付的大量可报销门诊费用转为由医院先行垫付,再与医保中心集中结算。虽然北京市医保中心承诺给予定点医院一定的周转资金支持,但门诊量大的定点医院仍要垫付大量资金。受结算周期的影响,定点医院正常的资金周转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成为医院管理者必需面对的问题。

3 定点医院的应对策略

面对新的挑战,定点医院应采取系统的措施加以积极应对,可供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以下几点。

3.1 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相关人员培训

医院要根据实时结算的特点,优化和合理布置挂号处、收费处等窗口的分布和流程,减少等待时间,保证患者就诊流程顺畅。同时,由医保办、计算机室等部门模拟挂号、就诊、收费流程,分批对挂号处、收费处、分诊台和导医人员进行实时结算业务培训,对全院医生进行医保政策和优化后的HIS操作培训,对财务人员进行上传数据核查、费用申报等培训,使各工作岗位的相关人员都熟悉实时结算流程和各环节的注意事项。

3.2 完善HIS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

社保卡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定点医疗机构的HIS系统的改造是关键环节,也是持卡结算重中之重的任务。为此定点医院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3.2.1 做好医保三大目录库对照工作,确保实时结算结果准确。

医院要派专人或设计专门程序对医院端的基础数据与医保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标准库定期对照(最好是每日对照),保证医院HIS系统与医保系统信息同步,确保患者所发生的每条费用都有正确对照。

3.2.2 门诊医生工作站增设提示功能,帮助医生理解医保政策。

根据医保政策要求,在医生门诊工作站增设医保相关政策提示功能,对不同类别人员的用药及诊疗分别进行提示,如用药天数提示、本院已往就诊信息提示、医保适应症用药提示、未对照项目提示等,以使医生更加准确理解和执行医保政策,同时减少拒付费用的发生。

3.2.3 全面优化HIS操作系统功能,方便实际操作提高效率。

除医生工作站外,对建卡、挂号、退号、收费、取药等HIS模块都要根据持卡结算的特点进行程序优化和改进,增设相应的提示按钮和程序卡子,使HIS系统真正实现易操作、高效率、低差错。

3.3 改进管理制度,强化医生责任意识

医生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和与医保政策的符合程度直接关系着医保患者的费用水平和对医院的满意度。医院要改进相关的管理和奖惩制度,强化医生的责任意识,使医生的诊疗行为既符合诊疗规范,又充分考虑医保政策对患者费用的控制要求。同时,医院还要根据医保等政策的变化,对管理制度进行动态修订。

3.4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患者合理预期

通过制作简明扼要,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手册等方式向就医患者解释实时结算医保政策,宣传实时结算后的就医流程、结算报销特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何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手工报销。积极引导患者建立对持卡实时结算的合理预期,认识到这项全新改革的难度和渐进性,以保持和提高患者的满意度。[2]

3.5 多方积极沟通,争取获得资金支持

针对实时结算将由定点医院大量垫付资金的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可向医院借支医疗费用周转金,但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实时结算后,医院一方面要通过与市医保中心积极沟通,争取医保资金拨付门诊费用周转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做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谈判,适度推迟采购付款时间,争取资金周转时间。

3.6 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实时结算政策伴随着医院HIS系统的升级改造、医保外挂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医院业务流程的改进等诸多方面。因此,需要将各个环节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尤其是信息系统突发情况考虑在内,反复推敲每一个细节,提前制定详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同时,要在实验室环境下反复模拟操作,进行应急状态的演练,为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实战准备。[3]

北京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是医保付费制度的一项全新的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定点医院在实践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医院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政策实施中的软硬件问题,并及时协调内外部各种资源加以解决,以促进医院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摘要:门诊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报销是北京市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的重大变革,将影响定点医院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运作、医生诊疗行为、患者满意度、资金周转等诸方面。定点医院需要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完善HIS系统、改进管理制度、积极正面宣传、争取资金支持、健全应急预案等措施积极应对,以实现医院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1]京人社办.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S].2009-04-10.

[2]坚定信心,努力奋斗,全力做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R].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动员部署大会,2009-04-16.

浅析工程结算难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垫资;施工合同;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结算: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工程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或协议、清单报价、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图纸、工程索赔费用、各种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执行各省的定额。例如我省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及《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工程结算难从宏观方面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1.建设资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条件是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不合规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一旦承建,就会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对于以上情况,一是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二是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种强制性的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业主应提供支付担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担保的项目才能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全行业建立工程担保企业的自律组织,评价担保企业的资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严格把握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和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工程结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对投资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解决工程结算难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将可能预见的将来在工程结算中会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尽可能严密,增强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应当重点规避。这就需要约定调价的主材范围名称、价格升降幅度,确定该幅度之内的条件方法;同时还要约定超过约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调价方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依实结算。”

3.建议完善结算条款的同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的事项

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和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人或总包人签收上述文件。约定具体的结算结算标准和依据,以作为发生分歧时的处理依据。对有异议部分可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对有争议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审价。作为分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约定如下条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业主(实际)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业主审计结束后再支付。

4.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建設单位为了绕过《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阳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解决阴阳合同的措施是通过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体如下: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和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工程担保。这样既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也落实了工程担保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应加大执法力度进行跟踪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垫资。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按照规范正常运行,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和影响社会的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两个办法:第一是解决历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门、单位、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没有还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准开工新的项目,银行也要配合冻结其所有款项,来保证还款;对于有钱的业主方要规定其还钱,没有钱的要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来进行补偿,用两年、三年的时间来逐步清还完毕。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关法规,并严格按法规执行;同时要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新的拖欠。

6.结束语

以上为本人对工程结算难四大原因的浅薄认识,不妥之处,请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参考文献】

[1]徐大图,王雪青.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05.1.14.

[3]《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程序 第5篇

1.封面;

2.工程名称,建设及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经济指标,编制人员及证号等;

3.结算汇总表(附表

一、附表二);

4.结算编制说明;

5.结算明细表(见附表三);

6.附原中标报价书或邀请招标批件。

二、工程竣工结算书送审步骤:

1.填写‘审核申请表”和“送审确认表”(附表

四、附表五);

2.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阅读并确认;

3.送市造价管理站审核。

三、结算明细表中的计价依据:

1.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的有关条款;

2.主要材料价格来源;

3.设计变更通知编号及日期;

4.现场施工签证编号及日期;

5.增加工程图纸名称。

四、其他要求:

1.合同工程范围是指“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如合同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2.“新报单价”栏中的清单项目中主要材料价格应归集到“主要材料报价表”中。

以上结算送审要求,希各有关单位知照。附件一:结算汇总表(以合同价为准计算格式)

附件二:结算汇总表(以竣工图为准重新计算格式)

附件三:结算明细表(略)

附件四:送审确认表(以合同价为准计算格式)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第6篇

填报人:电话:年月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细目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电话:年月日

北京市工程结算书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统一监督

-1- 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条 发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发包人不得对已核对或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竣工结算再次核对。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书编制及审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三)工程竣工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2-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现场索赔、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招、投标文件;

(八)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计价办法;

(九)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电子文档):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已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竣工结算书以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六)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下列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3- 强制性标准;

(二)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竣工结算书应由承包人的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四)竣工结算书应有发、承包人单位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造价员、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发包人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 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第十七条,经检查发现问题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发包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符合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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