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2024-06-27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精选6篇)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1篇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纳入实施范围。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 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己经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其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具体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后不得突破。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市)级正职、厅(市)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按照各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或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控制标准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和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科学制定、适时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省市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单位规模、规格和工作需要,下达工勤技能岗位控制比例。

1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见附件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课题、工程项目等,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没有空缺的;

(3)符合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7、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2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须符合第26、27条规定,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中央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全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以及获得全国综合性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专家、学者;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30、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各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见习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程序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二);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党、政、群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2)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各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各县(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市)人事局审核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各县(区、市)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市人事局核准。

(4)实行垂直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部门或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拟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

34、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某类型岗位数量少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对其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岗位设置,应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填制《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6、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不得新进正式工作人员,并通过自然减员、解聘(调出)等方式逐步精简岗位和人员。

六、岗位聘用

37、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38、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有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9、已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受聘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对聘用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2篇

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9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

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二、申报和竞聘条件

5、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已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报竞聘。

6、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学术荣誉类条件: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8)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9)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1)文化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奖项类条件: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5)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7、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并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或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或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奖项类条件: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一等奖2项及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6)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者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

(7)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项目及成果类条件: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主持承担过3项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6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4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

(4)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5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并提供证明材料)。

学术荣誉类条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4)中央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

(5)国家、教育部、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中的主要学术技术带头人;

(6)山西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人才;

(7)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以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三、申报和推荐程序

8、全省二级岗位实行用岗指标管理,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省直属事业单位用岗计划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用岗计划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用岗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下达二级岗位用岗指标。

9、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二级岗位用岗指标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人选申报和推荐: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经逐级审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推荐人选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0、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公函;

(2)《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汇总表》;

(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4)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聘用与考核管理

1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12、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有关要求,对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13、二级岗位受聘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一年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14、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省直属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结果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附则

15、本办法第6、第7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3篇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时间紧、任务重, 难度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 确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逐项核实登记, 填制资产清查基础报表。各事业单位按要求成立资产清查机构, 明确人员分工, 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往来账款逐笔核对, 对各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核对, 对挂账时间长、多年未有往来的债权项目进行清理;财务部门负责核对库存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库存材料账余额是否一致, 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局组织财务人员、资产使用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召开资产清查准备会, 充分了解固定资产的购建、分布、使用等情况, 按照分工组织清查。对固定资产卡片中信息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 与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核实, 及时修改、完善。对盘亏、盘盈资产, 认真查明原因, 并组织相应技术鉴定, 确认盘亏、盘盈资产, 提出处理意见, 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和资产清查办签字后, 填制固定资产损益申报表。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资产清查结果向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公示。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局相继对省直136个部门、单位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地产和省级机关114个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经营性房地产管理情况, 按照报表统计、初审复核、现场核对、资料汇总四个阶段分步实施进行了全面的普查。普查工作得到省政府及省级各部门大力支持、配合, 使整个占用房地产普查工作按照动员培训、单位自查、审核复查、汇总分析等步骤如期进行。通过普查, 摸清了省级行政事业性房地产的总量、分布、结构和价值等基本情况, 也为省级机关行政事业性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担负普查任务的全体同志, 加班加点, 突击工作, 按时完成了普查任务, 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通过这次资产清查, 理清了单位的实际“家底”, 规范了资产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细化预算编制创造了有力条件。机关事务管理局被省财政厅评为“2007年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 局计划财务处胡宝堂同志被评为“2007年陕西省资产清查工作先进个人”。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4篇

2、克林霉素磷酸酯氯化钠(注射剂)

3、依托度酸(缓释片剂)

4、多维元素(片剂)

5、酮康唑(洗剂)

6、盐酸曲唑酮(片剂)

7、盐酸舍曲林(片剂)

8、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片剂)

10、双歧杆菌活菌(胶囊剂)

11、腺苷蛋氨酸(注射剂)

12、米多君(片剂)

13、卡维地洛(片剂)

14、比索洛尔(片剂)

15、盐酸丁咯地尔(片剂)

16、盐酸吡格列酮(片剂)

17、依巴斯汀(片剂)

18、盐酸多塞平(乳膏剂)

19、倍他洛尔(滴眼剂)

20、透明质酸钠(滴眼剂)

21、阿仑膦酸钠(片剂)

22、右旋糖酐铁(片剂)

23、咪唑斯汀(缓释片剂)

24、盐酸阿夫唑嗪(缓释片剂)

25、酒石酸托特罗定(片剂)

26、眩晕宁片

27、利肺片

28、黄芪生脉口服液

29、再障生血片

30、盘龙七片

31、冠心丹参滴丸

32、血尿安胶囊

33、肠舒通栓剂

34、腰痹痛胶囊

35、尿毒清颗粒剂

36、多酶片

37、痰咳净

38、乳酸菌素片

39、肠复康片(促菌生片)

40、病毒灵眼药水

41、复方罗布麻片

42、牙周宁

43、利血生片

44、猴菇菌素片

45、养血当归精

46、导生明

47、心脑宁口服液

48、藿香正气丸(水)

49、还魂草冲剂

50、乳核散结片

51、文迪雅

52、辅舒良鼻喷剂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5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进全省高校文明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全省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

第三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分为“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高校文明单位标兵”为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充分调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为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高校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章

第六条 高校文明单位标准:

l、办学方向坚定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进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政绩突出。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文明创建领导机构健全,有近期和远期规划,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科学。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广大师生员工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保证文明创建活动正常开展的人员机构和专项经费。文明创建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高度重视、共同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良好机制。

4、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学校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日常教学有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突出。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成果突出。重大决策民主公开,师生员工满意率高。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校园文化积极健康。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基本纲领教育落到实处,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卓有成效。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工作作风和校风学风的建设。有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和完备的文化活动设施,校园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广大师生员工精神状态积极健康向上,有饱满的工作、学习热情。形成具有高校自身特色的、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6、校园环境整洁优美。校园规划合理有序,校园环境优美和谐。室内外卫生整洁,不留死角。因地制宜落实“四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五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无乱贴乱画)等要求。爱国卫生活动广泛深入,有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7、安全稳定状况良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防范措施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遵纪守法、依法治校,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格贯彻国家安 全法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落实,无违纪超生现象。无“法轮功”顽固分子,无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七条 高校文明单位标兵标准:连续两届获得省高校文明单位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响良好,对其他高校和周边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经审核验收,可获得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并可推荐省级文明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表彰命名一次,一般在隔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九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考核程序为:高校自愿申报、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验收。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3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和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验收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主要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7、损害高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三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分别授予“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曾获得“山西省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该称号予以保留,经学校自愿申请,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高校文明单位”。曾获得其他各市(地)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经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符合条件的,确认为省高校文明单位,届期可以连续计算。今后全省高校各项文明创建工作均纳入《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不再进行其他形式的评比。

第十五条 获得“高校文明单位”、“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可在每年对本单位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获“高校文明单位”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获“高校文明单位标兵”的高校,奖励金额为本单位教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同时,也可以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单独奖励。奖金由学校自筹,可从行政经费结余中支出。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内部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分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高校,在届期内有效,在下一届期申报时要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学校概况、创建规划、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命名决定和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

第十九条 在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直接领导下,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广泛地开展。

第二十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及时向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否则不再保留荣誉称号。高校合并或分设,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或保留称号。

第二十一条 高校文明单位和高校文明单位标兵在下一届期创建期间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时,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高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

2、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中层干部有三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

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师生员工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6、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8、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10、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省高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高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原则上在两届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造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届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高校文明单位标兵被撒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高校文明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被撤销后要由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向省文明委报告并建议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高等院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厅直中学的文明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山西省事业单位管理 第6篇

晋财库〔2009〕12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象,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我省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监察厅 山西省审计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银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可开立如下银行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已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可暂时保留,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三)专用存款账户

1、财政汇缴专户。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不能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可开立财政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收资金需要退付的,可按规定办理。

2、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省级预算单位经国家或省发改委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3、公积金账户。用于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4、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可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工会经费的收集和上缴。

6、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事业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临时办事机构,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情况外,应根据其资金性质,在上述账户内予以核算,不得再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财政厅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二)开立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政府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登记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收费的文件;

3、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机构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及时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财政厅应在《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印制)及相关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经财政厅批准同意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变更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审批。

(一)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

(三)省级预算单位因搬迁地址变动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和账号的;

(四)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

(五)其他的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变更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下列原因需撤销银行账户的,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审批。

(一)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其原有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五)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的;

(五)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撤销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批准撤销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撤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撤户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办理撤户手续后,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账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户手续。省级预算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账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时间为每年 3月 1日至4 月30日。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内容:

(一)未经财政厅批准擅自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相关内容已发生变更或已办理撤销账户手续,未到财政厅办理备案的;

(三)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

(四)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未办理撤销账户手续的;

(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未办理撤销账户手续的;

(六)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

(七)业务变化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

(八)其他需要年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程序

(一)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年检内容,确定年检所涉及的省级预算单位及账户类型,并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银行账户年检通知。

(二)省级预算单位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对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纠正或撤销。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检情况,向财政厅提交自检报告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5),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银行账户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五)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银行账户下发年检批复。对审核中依然存在问题的银行账户,责成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暂停对其拨付资金,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责成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该单位未进行年检银行账户的使用,直到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 年检报告应真实有据可依,不得漏报、虚报、瞒报,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性,根据本办法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监察厅、审计厅(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管理,并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省级预算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和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照《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移交监察厅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审批管理。其他省直部门不得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开立的应按规定报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审计厅应按本办法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厅应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略)

2、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略)

3、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略)

4、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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