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2024-07-24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精选8篇)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1篇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1. 为保障厂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 进入厂区汽车门前有停车检查标志,由厂警检查合格后方行。

3. 厂区应设专门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场所,并按规定停放。

4. 进入厂区汽车设限速标志(5公里/时)。

5. 厂区道路不得随便停车,道路上破土施工,要办理申报手续同意后方可,并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6. 跨过厂区道路的管道,要设限制高度的提示标志。

7.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碱等有危险物质,冬季要及时清除积雪、积水。

8. 机动车辆必须完好,证件齐全,进入厂区必须要戴好防火罩。

9. 本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如:铲车、摩托车等,驾驶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10. 车辆装载应为核定量,装载物品不得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装载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三人成列、两人成行。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2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公司业务

第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公司出入证。

(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

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

第十六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

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使用,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事情紧急时由生产管理处(调度室)统一调度。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

导批准。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的承运商必须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应严格遵守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如下:

(一)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三)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

可放行出厂;

(四)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五)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六)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七)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从东、西物流大门出入,禁止从行政大门(中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中大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

货混载。

(八)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

排行走、穿越绿化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具体规定如下:

1、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

2、厂区主干线10公里/小时;

3、弯道、特殊路段、生产区域5公里/小时;

4、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

定行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场地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指定区域。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车辆,公司安全环保处有权予以处罚;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

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粉粒物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料、不蹭地、不溢洒,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

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调度人员,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或综合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全环保处或交警部门调查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

关情况。

第四章

惩处

第三十条

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经济处罚;

3、留用察看并承担经济责任;

4、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对公司车辆所属单位的惩处种类:

1、通报批评;

2、考核。

(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暂扣并予以经济处罚;

3、勒令停止拉运并予以

经济处罚。

(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

1、扣除违约金;

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3、核减业务量;

4、勒令退出。

第三十二条

违规惩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无照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的;

4、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5、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7、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8、严重堵塞交通的;

9、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

为的;

10、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11、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12、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

13、车辆违规载人的;

14、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15、碾压、撞毁公司设施,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

16、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17、随意卸车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区以外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200元: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水泥品种标识号牌和不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3、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的;

4、在装卸区域强行插队、装车、卸车的或不按规定位置区域卸车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6、逆向行驶的;

7、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8、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9、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0、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11、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12、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3、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

14、自卸车货箱未落下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100元: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分道行车或不按规定方向排队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4、在检修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不按规定减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5、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6、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7、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9、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0、在厂内生产区域驾驶摩托车的;

11、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载人的;

12、箱体密闭不严或装载量过大,溢洒污染厂区环境的;

13、与公司生产、检修、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并予以经济处罚50元:

1、小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2、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3、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相关证件的;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或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

2、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的;

3、擅自挖掘损坏道路的或损坏交通设施的。

(六)运输车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坏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500元~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给予留用察看的惩处。

(八)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准驾证件,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但

办理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九)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三次违章或半年内累计五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1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对车辆实施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核减业务量,直至勒令退出公司市场。

(十)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扣押其所驾驶车辆,并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运输原煤、水泥、粉煤灰、水渣、红粘土、石膏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0至2000元。运送石灰石、采矿废石、粘土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至200元。

(十二)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视责任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其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个人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

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第五章

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对各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绩效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每半年对受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领导,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职工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业务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辆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在评先评优中

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及当事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公司财务处从运输费用中扣除,并将违规事实反馈车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业务主管单位、车辆服务单位和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每年初公司安全委员会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四十条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

突出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用车单位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交通

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指定的驾驶员名单和车辆检审验情况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分管业务承运车辆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抄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应部

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移动)和09385822070(固定),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行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行为者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举

报人员实施奖励。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工业厂区道路照明设计与思考 第3篇

宝鸡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工业园区面积约为50万m2, 园区为综合型工业生产基地, 有各类大型工业厂房及相应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 园区内除一般厂区道路外还有停车场及休闲广场。路灯照明总功率85.8 kW。在设计路灯照明系统时, 首先要考虑环保和节能, 设计参数要满足国家现行的各规范、标准的要求, 并结合厂区的情况确定路面照度、亮度及均匀度的设计标准。

1 路灯照明效果的实现

1.1 合理确定道路照明标准

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确定各级道路照明标准, 从而合理地确定灯杆高度及灯杆间距、光源功率等主要设计参数。参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及厂区生产要求:主干道照度10 lx、照明均匀度0.35;次干道照度5 lx、照明均匀度0.3;广场10 lx。

1.2 合理选择照明方式

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确定照明方案。国家规范中道路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 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 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1经计算后确定。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 m[1]。

主干道路上一般采用双侧布灯。双侧布灯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称布置, 另一种是交错布置。两种布置各有优劣。对称布置的优点是比较美观, 但不足之处是照度不够均匀, 适合较宽的道路。交错布置美观上虽然不如对称布灯, 但照度比较均匀。根据所选路灯灯具的形式进行详细照度计算, 满足显色性、眩光、照度分布的综合指标, 并根据不同的环境选择路灯布置的形式。停车场的高杆灯除照明功能外, 还应起到避雷防雷的作用。

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厂区的路灯采用10 m单悬臂杆, 功率250 W, 防护等级为IP44, 间距30 m左右。主干道采用两侧对称布置, 次干道采用单侧布灯, 停车场采用35 m飞蝶形高杆灯, 功率为8×400 W。

2 道路照明控制及配电形式

2.1 道路照明控制

由于厂区面积较大, 无法用一个路灯控制箱控制全厂区的路灯, 因此把厂区分为若干个区域, 在道路边设立若干个落地路灯控制箱控制本区域的路灯。每个控制箱的电源取自附近的低压供电系统。路灯系统的控制方式采取统一控制开启及熄灭的公式。控制箱装有一套智能照明调控装置, 依据当地经纬度 (运行前调整) 在天黑时自动开灯, 天亮时关灯。并可在深夜调低工作电压实现节能的效果, 还可延长路灯的使用寿命。

2.2 配电系统

设计中合理划分配电回路, 全面推广半夜灯, 主次干道实行双回路供电, 分全夜灯回路和半夜灯回路。在供电方式上, 可以采用单相方式, 也可以采用三相方式。本厂区为便于控制, 每相220 V单独使用一根三芯电缆, 电缆包含相线、零线和保护接地线, 这样每个单相支路可以单独开断。

2.3 配电线路

路灯配电线路的特点是线路较长, 线路上的电流不大, 但配电线路存在着电阻, 它消耗浪费的电能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节约电能, 减少电路电能损耗, 可以考虑适当加大线路截面;加大线缆截面积的同时也提高了线路的输送电能力, 对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也是很有好处的。

选择电缆截面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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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为电缆截面积 (mm2) ;I为路灯负荷电流 (A) ;In为经济电流密度 (A/mm2) 。

选择电缆截面, 使电阻为合理值, 从而减小线损。

相同截面的电缆在压降方面效果差不多, 而相同截面的YJV型电缆比VV型电缆要贵一些。当载流量满足并在压降方面具有相同的效果时, 从经济方面考虑认为VV型更为实惠。本厂区选择VV22型室外直埋电缆, 截面时适当加粗, 这样不仅满足减少压降的要求, 为增加路灯灯数留有余量, 同时由于压降小, 线路损耗就小, 系统稳定性高, 既延长了整个系统的寿命, 同时还节约了电能。

3 照明光源、灯具类型

3.1 光源选择

光源主要取决于它的发光效率, 但光源的选用不能单纯从光效出发, 而应根据显色指数、使用寿命、启动特性等综合考虑, 合理运用。而光源的选择直接影响到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 (LPD) , 要同时满足新标准对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 就必须对照明设计进行详细正确的计算。

目前路灯照明所采用光源的主要类型有: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白帜灯以及节能灯 (紧凑性荧光灯) 等。其中高压钠灯具有发光效率高、节能、色温适中、透雾性好等优点, 在路灯中使用非常广泛。资料介绍通过智能照明调控装置可以使高压钠灯和高压汞灯在需要时段在节电电平运行, 起到节电效果。本厂区路灯采用250 W高压钠灯, 光通量高达33 000 lm, 设计寿命为24 000 h (5年) , 但由于该厂区大型冶金设备负荷不平稳, 存在一定的冲击负荷与谐波电流, 造成线路的电压波动超过国际标准, 特别是在后半夜, 使得电网电压有时接近240 V, 致使路灯灯泡高于额定电压状态下运行, 过度发热, 实际使用寿命平均不到两年。

3.2 选用高光输出比的灯具

灯具的选择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照明质量的要求, 便于安装维护且长期运行费用低。具体应考虑:

(1) 光学特性, 如配光曲线、眩光控制等;

(2) 经济性, 如灯具效率、初始投资及长期运行费用等;

(3) 特殊的环境条件, 如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较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 灯具的外形应与环境相协调[2]。

灯具性能对节能至关重要, 衡量灯具优劣的主要参数是灯具光输出比。灯具光输出比是说明灯具对光源光通的利用程度。灯具的光输出比总是小于1, 越接近1说明灯具对光源的利用率越高[3]。

在选择灯具时, 首先要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 在此前提条件下再选择灯具效率高的产品 (>70%) ;实际使用中加强灯具的清洁和维护, 按不同的环境状况, 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洗, 保持0.65以上的维护系数;在保证平均亮度和均匀度的前提下, 路灯的灯间距可以适当增大, 通过合理的配光灯间距可以增加30%左右。

3.3 镇流器的选择

传统的电感式高压钠灯镇流器的功率损耗系数为0.12~0.2, 而电子式高压纳灯镇流器的功率损耗系数可达到0.06。以250 W为例, 每个镇流器可节省15~30 W, 年节电54.75~109.5 kWh, (按每天点亮10 h计) , 且不须安装电容器和触发器, 起动时间减少3~5 min, 尤其是功率因数从0.4提高到0.95~0.97。

4 路灯接地

此次设计选择的路灯均为金属灯杆, 灯杆的接地非常重要。根据规定金属灯杆要设接地极。通过比较采取下面的接地方式:每盏路灯设一根直径19的镀锌圆钢标准接地极, 用直径10 的镀锌圆钢通过焊接将标准接地极与路灯的金属底座连接, 同时三芯电缆中的PE线又同该电缆支路所带每个路灯的底座连接, 从而组成一个大的接地系统, 以确保人身安全。据实际测量单个路灯的接地电阻大约8 Ω左右, 同一支路的多盏路灯接在一起之后接地电阻远小于4 Ω, 接地安全得到保障。

5 其它节能措施的运用

5.1 降压节电

目前在供电电源端节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半夜灯;二是采用调压的方式。此次设计的半夜灯是通过在下半夜关掉一部分路灯的方法来达到节能, 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 缺点是使得道路照明不均匀。

5.2 无功补偿

对路灯照明电路进行无功补偿, 可采用单灯补偿和集中补偿两种方式。此次设计采取单灯补偿方式, 在每盏灯上并联一个电容量适当的电容器进行补偿, 以减少电光源的无功功率, 也能降低照明线路上的电能损耗和电压损耗。单灯补偿的经验值:250, 400 W高压钠灯补偿电容器电容值分别为32, 45或50 μF。

6 结束语

厂区道路照明作为能源工程, 在实施中要从实际出发, 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合理地选用高效节能光源, 选择合适的布灯方式, 提高照明利用率, 综合运用各种节能手段, 以期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帆, 程丹明, 张华.上海道路照明节能设计与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J].城市照明, 2007, (1) :6—8.

[2]C 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火力发电厂 构筑物 厂区道路 照明

中图分类号:TM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2(c)-0227-01

在施工前首先要认真看几遍图纸,发现图纸中设计错误或与实际施工不相符的地方在图纸会审中及时提出,以便得到设计院工代的答复或者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以利于施工,在锅炉本体的电缆、电线保护管的敷设过程中镀锌和壁厚大于等于2 mm的钢导管改变了以往接头处套管螺钉固定,现改为用接线盒和灯位盒固定连接,这样以来即方便了穿线施工又显得工艺美观大方,保护管的固定改变了以往在锅炉本体上用U型卡焊接固定,施工中采用10公分长∠25的角钢上打孔用U型卡螺栓连接固定电线、电缆保护管(固定前先把角钢焊接在锅炉平台的钢结构上),以及采用10公分长∠25的角钢焊接接线盒、灯位盒,在保护管和接线盒、灯位盒连接处采用累钉连接且管子进入接线盒套头的长度不大于5 mm,并且接线盒和灯位盒的进口处加塑料保护套,以免划伤电缆、电线,在每层锅炉本照明施工完毕后,对角钢往锅炉本体的焊接处、接线盒与角钢的焊接处先用防锈漆刷两遍,再用银粉漆刷两遍,避免焊接处锈蚀;在锅炉本体的照明线电源线定货时一定要按照图纸要求定货,锅炉照明用聚氯乙烯铜芯绝缘电线BV—105—4,这种电线是绝缘耐热温度为105 ℃4m2电源线,它能满足锅炉本体的耐热绝缘要求,严禁用普通耐热温度为70 ℃的绝缘电线代替,灯具要定货时严格按图纸要求定货,确保灯具质量以获得充足的照明。

保护管弯制时用手板弯管器,弯制时用弯管器卡住钢管一端,另一端用脚踩住,两手握住把柄,均匀用力,弯出所需要的角度。钢管切割用手持钢锯或电动无齿锯,不允许用管刀。钢管切割完毕后的切口内壁要用锉刀打磨,保护管的弯曲处无裂缝和褶皱,且弯扁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0.1D,锅炉平台的电缆保护管均采用明敷,保护管不应有折扁和锈蚀管内与管口无毛刺,保护管敷设完毕后将管子可靠接地;照明箱的安装高度为距地面1.3 m;检修照明插座安装在钢平台栏杆上,距钢平台0.3~0.5 m以检修使用方便为宜;管内穿线所用导线和电缆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所用绝缘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 V。配线时,相线颜色应易于区分,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构筑物内的导线的颜色选择应统一。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管内;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钢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且管内不得有接头;钢管内的导线总根数不能多于6根,危险场所内导线根数不能多于4根;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小低于750 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管内;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导线穿入钢管后绝缘皮无损伤,导线连接剖开绝缘皮不应损伤导线铜芯;导线接线处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绝缘强度不能低于导线绝缘层的绝缘强度。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通断灵活、接触可告;潮湿的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 m。锅炉各层平台照明箱要明装,用角钢制作箱基础然后焊接与钢构上且焊接牢固;照明箱按设计位置、高度进行安装,照明箱内的电线钢管余量不得大于10 mm;箱内导线要留有一定的余量。照明箱内的零线和保护地线要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灯具的安装要在土建及锅炉后期施工不妨碍照明装置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灯具的安装高度与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照明灯具的接线必须牢固接线良好。同一成排灯具,其中心偏差不大于5 mm,灯具及灯具的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事故照明燈具应有特殊的标志“S”;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圈封垫完好;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代替灯具配件。为了节约电能且能节省人工开、合照明灯的开关一般采用光控开关,安装时光控箱要安装在设计位置,光控探头固定牢固,感光器安装在箱外朝阳面上,探头应避免灯光直照,电缆要制作电缆终接头,绝缘良好,回路名称标示清晰准确。

厂区道路照明施工时,一定要跟土建基础施工人员做好密切的配合,敷穿线管时一定要放在中央位置且保护管头露出基础高度不要超过15 cm,再就是固定灯杆用的地角螺栓一定要按照灯杆底座上的孔洞宽度放正,以备在立灯杆的施工中得身应手,不用重新调整预埋螺栓;在电缆的敷设过程中,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路灯的容量用低一个规格的电缆代替设计要求的电缆,以减少成本,路灯电缆在铺沙盖砖直埋的情况下,要等到路两边土回填完毕后再进行施工,预防装载机回填土时压断电缆造成没必要的人力、物力损耗。路灯施工过程中接电源线时一定要把负荷三相平均分配,不要造成照明用电回路偏相。

在开关,插座,灯具等安装结束后,首先要用500 kΩ摇表检测,各回路的测试电阻一般不小于0.5 MΩ,要求统一接线位置,零线和保护地线不能混同,插座的接线位置要严格区分,照明开关要求统一位置一致。经各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送电试亮,各路照明送电成项后,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24 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2 h记录运行状态一次,连续试运行内无故障,方可经监理、业主签字验收并移交电厂管理,以上是本人在照明单项施工中积累的施工经验。

总之,火力发电厂构筑物及厂区道路照明施工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该文结合了照明规范、相关规范及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较详尽的普通火力发电厂构筑物及厂区道路照明施工进行了总结。

参考文献

[1]张万奎.城市道路照明节电技术[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25.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第5篇

1、本厂内运输气体的机动车辆必须为危险品专业运输车辆,车况符合危险品车辆所需的各项要求,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教育及培训,取得驾驶证和资格证后,方准驾驶。违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2、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

3、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后视镜、灯光、阻火器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对性能不完好的车辆,严禁使用;

4、行车前,驾驶员应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

5、倒车前,驾驶员应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慢速倒车;在危险地段倒车时,必须有人在车后指挥;

6、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倒车、转弯、狭窄路、交叉口、会车、出入厂及车间的大门、厂房等危险地段,更要慢速行驶;

7、严禁酒后及疲劳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

全行车的活动;

8、限于厂内运送气瓶的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

9、机动车辆运送气瓶离开装卸台后,必须关闭栏板,才能起步开车,并严禁超载运输;

10、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位置,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不得站在踏板上,严禁扒车和跳车;

11、属于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的,按其特种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12、各驾驶员停车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如违规乱停将作严肃处理。

13、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使用车

辆各种性能正常;

14、车辆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安全

管理工作;

15、此制度所指的机动车辆是指为本厂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的各类车辆。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第一节管理组织第1条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

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

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3条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第7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

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9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第12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

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13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14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五节车辆驾驶第15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

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16条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17条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18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

10—15千米/小时。

第19条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

牌。

第六节车辆装载第20条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

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第21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

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22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23条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24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

马路。

第25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

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26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

12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版本:2012-1)

1、目的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在本公司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生产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3、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委会负责监督检查。

4、内容

4.1信号、标志

4.1.1 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4.1.2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4.1.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4.2交通线路

4.2.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4.2.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2.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3车辆

4.3.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3.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34.3.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3.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3.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3.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3.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3.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3.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3.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3.12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3.13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生产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4.4装载运输

4.4.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

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4.4.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4.4.3其他车辆装载物规定:

4.4.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4.4.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4.4.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4.4.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4.5其他交通事项

4.5.1摩托、轻骑、助动车,严禁进入厂区,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4.5.2厂区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4.5.3 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4.5.4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附则

5.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5.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生产部。

编 制:审 核:批 准: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8篇

1 厂区道路平面设计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化工企业厂区道路设计是化工企业运输设计的一部分, 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主要靠汽车运输, 这也是最常见的运输方式。部分集中规划的工业园区以及沿河沿海的化工企业的运输方式还有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栈桥运输。在化工企业厂内道路设计中, 首先要了解当地运输系统的现状与规划以及当地自然条件与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 选择能适应生产要求、投资省、运营费低、效率高、连续性强和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然后根据货物性质、流向、年运输量、到发作业条件 (若场区地形起伏较大,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应该结合竖向设计) , 进行厂区道路的平面设计, 要做到运行顺畅、布局合理、避免货物流向的迂回和折返, 使厂内外运输、装卸、储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输体系。

1.1 厂区道路分类

按使用频率由高到低, 厂区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车间引道。其中, 依据GBJ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主干道的定义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1]。在其他相关规范中对主干道的定义也基本参考此规范。在设计工作中, 考虑到厂区平面布置的美观和设计的简便, 经常把环厂道路看作主干道, 一个大型化工企业的环厂道路宽度一般要求为12 m。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 大部分环厂道路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只是作为临时的物料运输通道和消防通道。在这样的情况下12 m的宽度过于浪费, 不符合目前国家提出的合理利用工业用地原则。同时, 依据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 主干道与周围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比其他种类道路与有危险性的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要高很多, 对厂区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要求很高, 这也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2]。在设计工作中, 应该结合厂区将来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预先明确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范围, 合理安排道路宽度, 不能将厂区的环厂道路全部看作主干道。

1.2 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与按使用频率划分的道路类别有关, 在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中均有类似的规定。要注意的是道路内边缘转弯半径最小为6 m, 而且应以3 m递增, 除特殊情况外, 最好不要出现7 m或8 m这样的半径[3]。依据最新的GB 50984—2014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 m[4], 比以往的规范更加严格, 这是为了适应近几年来工业区消防车大型化的趋势。由于厂区内规划的道路都应满足作为消防道路的要求, 因此笔者建议在设计过程中除单独的人行道、装置内的消防道路、车间引道和生活区道路外, 其他道路的转弯半径均为12 m, 以满足规范要求。

1.3 停车视距

停车视距在设计过程中经常被忽视, 这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设计工作者对实际的厂区生产生活不太熟悉, 二是停车视距对总图的平面布置影响很小。依据SH/T 3023—2005 石油化工厂内道路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可知, 如果道路的内缘转弯半径为12 m, 那么在总图平面设计中可以用线段连接转弯内边缘的起止点, 只要建构筑物的外边缘不超过该线段, 且该线段与转弯内缘围成的地块内禁止种植阻挡视线的植被, 就可以满足规范的要求[5]。该方法简单易行, 可避免在设计工作中遗漏停车视距问题。

1.4 消防道路最小宽度

在相关的标准与规范中, 消防道路的宽度有两种规定, 一种是不应小于4 m, 另一种是不应小于6 m。刚开始从事化工企业厂区规划设计的工作人员很容易将这两个概念混淆。依据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 在厂区规划平面设计中, 应该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10 000 m2的地块, 当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 000 m2且小于20 000 m2时, 在设备、建构筑物四周应设环形道路, 其宽度不应小于6 m, 而装置内的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 m[6]。

结合对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理解, 可知每个装置区的占地面积是有限制的。当某装置区的占地面积超过限制但是由于工艺要求等原因不能人为将该装置区拆分时, 可在该装置区中间增设一条消防道路, 其宽度不应小于4 m, 该道路可考虑为单行线。在装置区内布置设备、建构筑物时就应该考虑设置消防道路, 而在厂区平面规划图中可不必体现该消防道路。目前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都比较成熟, 从生产安全角度考虑, 装置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 000 m2, 在此情况下没有必要设置装置区内的消防道路, 因而厂区消防道路的最小宽度为6 m。

1.5 厂区道路与部分建构筑物间距要求

厂区道路与建构筑物间距可参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 笔者着重强调在设计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间距要求。

1) 主干道与中心控制室的间距要求。在已废止的标准HG/T 20508—2000 控制室设计规范中规定:中央控制室不宜靠近厂区交通主干道, 如不可避免时, 控制室最外边轴线距主干线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20 m。在HG/T 20508—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中, 该规定虽已被取消[7], 但考虑到中心控制室中的设备不宜发生振动, 在平面布置中若没有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仍应该要求控制室最外边轴线距主干线中心的距离不小于20 m。

2) 厂内道路与冷却塔的间距要求。以机械通风塔为例, 其与厂内道路的间距要求可参考GB50984—2014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虽然各规范表中的数值相同, 但注释不同。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 应该以该规范为准, 因为该规范的规定是比较详细和明确的。需要注意的是冷却塔的类型 (如钢筋混凝土框架机械通风冷却塔和玻璃钢冷却塔) 、冷却塔的大小 (按单位时间处理水量的大小划分) 以及冷却塔周围是否采取围护等都对厂内道路与冷却塔的间距要求产生影响。

1.6 厂内道路与地下管网之间的相互影响

在预留厂内道路边缘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间距时, 除了生产安全方面的考虑, 还要注意为地下管网的布置留下适当的空间。尤其是在化工企业中, 为了便于检修, 地下管网一般布置在道路两侧, 除非环境限制, 否则一般不会将管网埋设在道路下。根据企业的工艺流程, 在设计中应提前规划好工艺循环水管道、生活水管道、污水管道、消防水管道等的位置, 根据经验确定管径, 并根据规范确定管与管、管与建构筑物基础之间的净距, 使预留的地下空间能满足地下管网布置的需求并节约用地[8]。

当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 管顶至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 m, 当不满足该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3]。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为:人行道下0.6 m, 车行道下0.7 m[9]。经过综合考虑, 确定在设计过程中穿越道路的地下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为0.7 m。在设计工作中容易忽略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10], 为了安全起见, 建议将车行道下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定为1 m, 在有重型车辆经过的地方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以保证管道不被压坏。

2 厂区道路结构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

在化工企业厂内运输道路上, 为防止路面受到酸碱腐蚀, 一般采用混凝土路面, 厂前区可采用沥青路面。以下主要介绍钢筋混凝土路面的道路在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1 道路结构层次分类及使用条件

道路结构由下到上各层的区分和定义在不同规范和图集中规定虽然相似, 但也各有差异。结合规范和笔者的工作经验, 道路结构由下到上可分为路基、垫层、底基层、基层、联接层、面层[11,12]。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 路基和垫层的材料可能相同, 基层和底基层的材料也可能相同。因为相关规范已对使用垫层和底基层的情况有所规定, 但在设计中经常被忽略, 所以应注意道路的使用情况和地质条件, 使道路结构分层简单合理。道路结构材料的选用既要满足规范的要求, 也要结合当地的施工经验和实际情况, 使设计成品达到经济合理的水平。

2.2 钢筋混凝土路面设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在化工企业的运输道路上, 为防止沉降和裂缝, 一般采用设置接缝的钢筋混凝土面层。接缝的设置在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和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中均有规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遵循后者[13]。为方便排水, 道路断面有单坡道和双坡道两种形式。该规范要求混凝土面板的最大宽度为4.5 m。为了方便施工, 根据笔者总结的设计经验, 宽度小于等于4.5 m的道路应为单坡道, 宽度大于4.5 m的道路应为双坡道。

3 结束语

对每一项工程而言, 化工企业厂区道路的设计工作都具有独立性, 不仅要处理的问题各不相同, 而且影响因素也非常复杂。在设计施工管理过程中, 需要因地制宜, 认真分析, 精心处理。通过综合考虑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现场施工条件、道路等级标准等因素, 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后, 选择最为合适的厂区道路设计与施工方案。同时, 通过不断实际探索, 总结出更多经济有效、科学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政府和市场对化工行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厂内道路设计是化工行业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严格依据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设计, 及时总结成功的设计方法、问题处理措施, 才能设计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质量优良的厂内道路。

摘要:根据相关设计施工的标准与规范, 结合笔者设计工作经验, 从厂区道路分类、停车视距等6个方面讨论了化工企业厂区道路平面设计中常见的问题, 从道路结构层次分类及使用条件、钢筋混凝土路面设计2个方面讨论了化工企业厂区道路结构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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