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2024-05-19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精选8篇)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第1篇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方法CSM

想要做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那么首先应该认识什么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针对敌方或者第三方的无辜平民进行的有组织的,持续不断的,不择手段的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一大公害。

2012年、叶城“2•28”暴力恐怖案件,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 2013-4-23 新疆巴楚县暴力恐怖案,导致3名社区女干部被杀害; 2013-6-26 新疆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24人遇害; 2013-10-28 暴力恐怖袭击案,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

2014-3-1 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 2014-4-30 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案,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 2014-5-22 乌鲁木齐爆炸案,造成39名无辜群众遇难,94人受伤;

2014-7-8 新疆莎车县严重暴力恐怖事件,31辆车被打砸,其中6辆车被烧; 2014-7-28 喀什莎车恐怖袭击案,导致37人死亡,13人受伤; 2015-6-9 河北肃宁县特大枪击案,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

纵观近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各种恐怖袭击事件,看了真令人发指。同时也鞭笞着我们防范以及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我国的反恐立场和主张:第一,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第二,反恐不能搞扩大化。第三,反恐要标本兼治。第四,反恐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重要作用。第五,反恐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我认为要做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恐防恐意识和知识,加强防范恐怖活动及安全应急自救教育。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二)、加强网络反恐力度:

1、加强平台监控;

2、监控涉恐信息;

3、掌握活动踪迹;

4、侦测恐怖活动;

5、封堵传播渠道。

(三)、注重源头治理。在政治上要做到:减少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族群的平等政治参与;在经济和教育上则要做到: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口素质,提高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增强其造血功能,缩减社会各阶层差距,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

(四)、加强反恐专门力量建设,加大反恐战术训练以及加强反恐装备建设。

(五)、推进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仅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对付,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反恐。此外,我国还应当以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积极同周边国家合作,以求在反恐怖行动中取得谅解、支持和协作。

(六)、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恐怖主义理论和恐怖组织的产生形成与民族宗教问题息息相关。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首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其次,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再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民族保卫和宗教保卫工作,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是一场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行动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只有从根本上消除了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才能有效维护人类社会的安宁与发展。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第2篇

摘要: “恐怖主义”概念最早出现干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进而与现代社会的各种要素相结合,最终嬗变为国际恐怖主义.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虽未专门研究恐怖主义问题,但对类似现象并提出了独特的见解.社会防卫论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敌人刑法观是对恐怖主义现象的全新诠释,但其弊端大于合理成份。作为代大学生我们应时刻提高做好防范和提高打击恐怖主义的势力。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 秩序

一、恐怖主义对国际的影响

恐怖主义活动是一场特殊的战争,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这种战争或行为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战场和地点,也没有固定的双方和交战袭击对象,往往是代表某种政治势力的组织和团体极少数的极端主义分子对社会政要的暗杀,对无辜平民的屠杀,对社会公共设施的破坏和违背人类社会公德的要挟和恐吓。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被一些跨国犯罪集团,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极端分子势力邪教团体等组织或政党奉为他们的斗争的武器,不但给无辜平民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破坏了国际和地区的秩序,更在所有善良人心灵中留下的长久无法弥合的创伤。二恐怖主义造成秩序与控制的混乱

人们关于生活和社会的一个重要信念是,它是有序和可控的。这是我们安全感的基础。我们当然知道有暴力犯罪存在,但总是心存这样的信念:只要远离是非、不与人结怨、行事小心谨慎,就能够避免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但恐怖活动破坏了这种信念。恐怖活动的受害者是随机的。你根本不知道危险何时会发生、因为什么发生。危险无迹可寻,你成了被命运摆弄的布娃娃,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无法避免。你只能竖起耳朵、睁大眼睛,警惕地关注周围的风吹草动。没有控制感和安全感,我们就没法设想更远的未来,我们的目标会变得虚无,生活会失去意义,也很容易陷入抑郁、焦躁、愤怒和恐惧。个人的恐惧会成为群体的恐惧,群体的恐惧又可能加深个体的恐惧。恐惧情绪下,谣言更可能被产生和传播。在昆明火车站遭袭后不久,就出现了很多各地发生暴力事件的谣言。这正是社会弥漫的恐惧情绪的证据。三,恐怖活动向社会传播了暴戾之气。

记得2001年,美国遭受911攻击的时候,还有国人在庆幸中好奇发问“为什么中国没有恐怖主义?”近几年,恐怖活动在中国社会频发,我们已经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危害。恐怖主义是民族、阶层、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这次由东突分裂分子策划的暴恐案件,正是这种民族矛盾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民族矛盾,中国社会当前还存在很多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虽然国家正极力疏通底层人民表达诉求的渠道,但仍有一些人积怨颇深。这些人和恐怖分子在目标和利益诉求上有很大差异。却很容易受恐怖活动感染和启发,做出极端行为。而媒体的报道又常常成为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广告。2010年,中国忽然涌现多起针对幼儿园小朋友的恶性伤害事件,这些施暴者的行为惊人相似,显然是相互影响。2013年7月,山东市民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到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虽然他并无伤人意图,行动本身却是受恐怖活动启发。可以说,恐怖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暴戾之气,让一些性格本身就有些偏执的普通人,在表达利益诉求时,自然地把极端的恐怖活动当作一个选项。

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给反恐行动提出的新挑战,世界各国都有积极应对的责任。各国在加强国内反恐行动,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力度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国际上通力联合,形成并完善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

四,对于中国面临恐怖的原因

1、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虽然国家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发展,但现状不可能立即改变。因为经济,教育,文化,语言,宗教等的差异,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不能达到完全的融合,依然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少数民族人民在与其他民族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使他们中的一小部分有不满的情绪,从而产生一些分离主义或其他极端思想而不惜诉诸暴力。

2、境内分裂势力在“作怪”

境内新疆分裂势力所传播和散布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正在蚕食和毒害着新疆社会和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为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盲目送命。而这种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恐怖活动相联系的趋势,使中国边疆地区安全形势和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严峻挑战。

3、境外恐怖势力对境内恐怖分子的鼓动和影响 具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特征的“东突”势力是中国当前面临的来自境外恐怖主义的最大威胁,它企图怂恿和支持新疆地区“独立”,散发传单鼓动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闹事并且鼓动境内恐怖分子用自动武器来实施更残酷、更残的暴恐怖行为 五.恐怖主义给中国带来的危害

1、影响民族团结

恐怖分子实施暴力恐怖袭击,目的是用暴力的方式散布恐怖,在民族之间制造怀疑和隔阂,进而动摇民族团结的根基,实现分裂国家的阴谋。

2、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每次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都会对一些无辜的群众造成伤害甚至失去生命。“恐怖手段越发血腥残忍,恐怖范围越发扩散,恐怖危害越发严重”是现阶段境内暴恐活动的三大特点。恐怖主义无视人类的任何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用轰动、血腥恐怖活动方式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公民的身心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3、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恐怖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 二是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甚至可能对社会暴力心理和暴力 倾向有诱导作用;三是妨碍人们的工作与生活秩序。

六、如何应对恐怖主义 1 政治措施

(1)政府明确政治立场

我们要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于破坏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的恐怖主义都应受到谴责,对于以分裂中国领土与主权完整为目的而发动的针对中国利益的恐怖活动要进行严厉打压。(2)尽快出台《反恐法》

不同于普通的力图逃避法律惩处的刑事暴力犯罪,恐怖分子属于一种显性犯罪活动,他们会采取自杀式的恐怖袭击活动,更不惧怕法律的惩处。但我们可以通过通过立法打击或者遏制恐怖主义方面存在缺陷。《反恐法》一部预防法,强调如何预防恐怖分子发动恐怖袭击。(3)正确处理民族问题

不同的民族因经济文化习性宗教等差别,矛盾不可避免地存在,即使同一民族内部实际也有各种矛盾,所以一些恐怖分子打着“民族分裂”的旗号激化民族矛盾。所以,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恐怖主义。推动民族经济,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平等对待各民族都是有效的解决方法。2 民众反恐 单靠专业的反恐职能部门以及反恐力量,很难全面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态势,所以,民众作为反恐的重要基础力量和依靠力量,在反恐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在人多的地方,我们要保持较高的警觉性。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特别是遇到突发恐怖袭击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掌握一些遇到恐怖袭击的自救方法。(2)配合反恐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面对一些可疑的情况,我们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并不提倡民众去主动发现恐怖分子并与其斗争。遇到任何突发情况,要尽量做到不围观,以免影响专门力量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恐怖袭击突发事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次生性的伤害。(3)维护民族团结

虽然几次暴力袭击案件造成了民众的恐慌,甚至又少部分人对少数民族的人产生忌惮心理,这是不明智的。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在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我们不能以点概面。而是应该团结起来,识穿恐怖分子的阴谋,让他们的意图破产,加快发展与坚决斗争相结合

七、关于大学生的自我准备与防范恐怖主义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3.4.5.6.7.8.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了解恐怖主义的真实意图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第3篇

(一) 利用互联网获取各种毒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散布、传播及获取各种毒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提供便利条件。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很多制造毒品案, 犯罪人都是在网络上购买配方和制毒工具, 在出租房自行加工, 被抓获时当场查获大量K粉 (氯胺酮) 和半成品

(二) 利用互联网订购、销售毒品或制毒原料

网上购物因其快捷、便宜、省时、隐蔽等优点, 越来越多地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在互联网上订购、销售毒品或制毒原料逐渐成为常用手段。在一些“网络商城”的网页中可以发现明码标价或以暗语出售毒品的广告和信息, 或声称有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组织严密的毒品犯罪集团, 专门指派高知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在境内外寻找买家或合作伙伴。

(三) 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通信联络和指挥毒品犯罪

犯罪分子将先进的网络技术用于组织策划、通信联络和指挥毒品犯罪。在破获的多起毒品案中, 其通信、联络和指挥方式均由传统的手机转换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已成为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有些毒品犯罪集团还通过QQ群、在线论坛等网络方式吸收成员、指挥工作。

(四) 利用视频交友平台进行贩吸毒品

2011年8月, 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 成功破获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毒、贩毒案, 查获违法涉毒犯罪嫌疑人1万多名, 缴获毒品173.3千克。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是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件。涉案的视频聊天网站目前注册用户达数千万个, 平时在线人数几十万人, 开设有3000多个“房间”, 设有可容纳10人至500人不等的“十人房”“百人房”, 吸毒活动主要存在于涉毒人员申请开设的“十人房”中, 部分“百人房”也存在吸毒问题。在吸毒“房间”里, 大批青年男女伴随着网站播放的音乐节奏, 呈现出吸食合成毒品特有的亢奋状态, 大量吸毒人员在网站设立的虚拟“十人房”、“百人房”从事吸毒活动, 表演吸毒行为, 交流吸毒感受, 甚至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

二、毒品犯罪网络化表现特点

毒品犯罪网络化具有传统毒品犯罪的特点同时, 还具有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 隐藏性

在破获“8.13”案件过程中, 由于上网信息存储在网站、私人电脑中, 网上活动隐蔽, 实际查找困难, 在海量的信息中进行筛选、锁定嫌疑人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多数网络毒品犯罪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操作来实现, 且一条指令就可清除电脑中的所有数据或信息, 犯罪分子极易转移或毁灭罪证。

(二) 智能性

实施网上毒品犯罪, 犯罪分子要掌握相当的电脑及网络技术, 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 掩盖犯罪行为。此外, 还需具备一定的化学知识, 尤其是对网上提供的毒品配方, 犯罪分子必须熟知相关毒品的化学结构及属性。因此, 网上毒品犯罪的主体多数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 及一定化学专业知识的智能性专业人才。

(三) 多样性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 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 为各种网上毒品犯罪提供了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工具, 如付款可用“支付宝”, 取货可用网络快递, 联系可用QQ群。在个别网络毒品犯罪中, 其使用的网页实行限定人数的会员制, 一般人根本无法进入该网页。

(四) 存在立法空白

借助网络的毒品犯罪较传统形式而言, 社会危害性更巨大, 但现行条文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 并未将借助网络手段毒品犯罪作为酌定或法定的加重情节予以特别考虑, 使遏制毒品的网络流传、严惩毒品网络犯罪缺乏法律依据。

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的对策和方法

(一) 促进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

公安机关在侦办8.13案件中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难题。公安机关应结合办案经验为立法部门完善防范和惩治网络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提供建议。立法部门应与时俱进, 结合网络毒品犯罪特点, 进一步完善《禁毒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实现有法可依, 严惩网络毒品犯罪。

(二) 创新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应联手网络媒体、利用互联网加强禁毒宣传, 借助网络传播特征, 有效锁定禁毒宣传对象, 拓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纵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对象探索创新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 青少年吸毒贩毒, 大部分是因为受到诱惑或欺骗, 而中、老年人贩毒主要是因为利益诱惑或者迫于生活压力, 对于这些人针对不同的特点使用不同的方法, 可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教育实效;其次, 对于不同的地区, 要根据当地民族民风, 传统习俗进行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禁毒宣传的预防教育作用, 进一步提高群众自觉抵御毒品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三) 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涉毒监管需要多管齐下。除公安机关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外, 还需要网络管理部门、网络运营商、网站等各单位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创新管理手段, 堵住虚拟社会涉毒犯罪的漏洞;不断加大网络毒品犯罪的监管力度, 高度认识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实施犯罪的重大危害性, 力防监管松懈, 力求监管全面深入。

(四) 互联网界完善自律守则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互联网界应完善自律守则,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研究遏制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优势实施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及时删除不良帖子、信息或网页, 跟踪、监控可疑分子。

(五) 充分发挥区域警务协作机制

毒品案件几乎都是跨区域案件, 这就需要涉案地公安机关的互相协作。从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 使抓捕行动要多警种配合才能获得最大的效果。在“8.13”全国禁毒大会战中, 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此次行动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全国公安机关, 调动各警种协同作战, 向各地警方提供嫌疑人信息, 全国‘一盘棋’使基层民警办案有的放矢。各地组织禁毒、“网安”、刑侦、治安等警种协同作战, 全国“一盘棋”使统一抓捕行动最终取得胜利战果。各部门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的同时, 更加注重协调行动、密切配合, 更加注重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确保禁毒斗争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第4篇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武警部队;打击恐怖主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法》明确赋予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任务,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反恐怖作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制定反恐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客观需要;是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规范各级各部门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履行反恐国际责任的需要。

一、坚持以宪法精神为统领,贯彻反恐怖主义法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就必须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就必须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把宪法精神、宪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军队和武警部队是维护宪法尊严的忠诚卫士。《反恐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公民安全是宪法的主要原则。反恐法第29条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恐怖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军队和武警部队反恐怖作战,就是依法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反恐法第22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条款明确了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享有遂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刑法》明确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将恐怖活动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起从重打击。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的处置充分说明武警部队运用刑法武器的重要性。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在国家安全法制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反恐怖作战。《反恐法》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明确了我国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认定的法定模式。

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精神,依据反恐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抵制境外恐怖势力的渗透。

二、深刻领会习主席指示精神,发挥武装力量效能

习主席在视察武警部队曾专门强调:“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斗争,必须做好标本兼治各项工作。对残害生命、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要高举法治旗帜,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出重手、下重拳,先发制敌,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以震慑敌人、鼓舞人民”。

武装力量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军队和武警部队均承担着多样化任务。抢险救灾、执勤、处突、维稳等。武装力量必须统筹安排,应对各种任务。军队改革为执行反恐法提供了保障。中央军委机构改革确保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到实处。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进行一体化建设和统一指挥,对武警部队和军队在执行反恐任务上进行合理分工,对反恐分队进行一体化、专业化的反恐训练。反恐是一项特殊的任务,有别于传统的执勤、处突任务,反恐战斗的激烈程度、风险程度极高,因而,反恐战斗力的生成与保持是完成反恐任务的基础。对反恐分队进行一体化、综合性的反恐保障,围绕反恐所进行的各项安排将是武装力量建设和遂行任务中的一个重点。我国有义务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目前,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反恐协定。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反恐法》对境外反恐和国际反恐合作的规定实质是将国际反恐条约的内容国内法化,从而实现国际条约的实际规范作用,为今后武装力量参加国际反恐实战提供了法律支撑。

反恐是一场全民战争,无人能够置身其外。从国家到社会到公民,各有其责。根据反恐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分别承担相应的反恐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承担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职责。全员参与,全要素动员,持久性作战,绝非轻而易举。有效粉碎恐怖活动、捕获恐怖犯罪人员是对其进行法律惩处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效打击就没有有效惩戒。

三、强化反恐法的基本原则,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反恐法》第5条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我们军队和武警部队作为反恐部队的重要武装力量,贯彻反恐法的原则,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责无旁贷。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对“三股恶势力”的重灾区和敏感地区要加强军民联防,在加大武装力量投入的同时,更要依靠当地政府和民众对危险人物加强监管,对凶杀器械严格收缴,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员依照反恐法奖赏鼓励,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绳之以法。高度警惕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将恐怖袭击与民族问题混为一谈,制造、利用、激化矛盾。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同样是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反恐离不开少数民族同胞的理解和支持。要相信、团结、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建设反暴力恐怖的钢铁长城。

坚定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对敏感地区以外地区的反恐应该严格管控,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排查、监控、对当地居民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坚决反对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极端思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决不许民族分裂主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鼓吹分裂思想。我们要高度重视极端主义利用手机、网络等现代传媒传播分裂思想,向青少年的渗透,要从源头封堵。要切实做好制止、处置“三非”工作,创造一个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弘扬主流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意识形态环境,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要研判形势,把暴恐活动解决在萌发期。要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在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暴恐活动方面更要发挥专业化力量的作用。重视严防,用好技防、物防等现代手段。更注重标本兼治,既治标更治本,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形成反恐怖反分裂斗争的钢铁长城;坚决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打击恐怖分子。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013

[2]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朱道华,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对策研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标语 第5篇

1、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2、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关爱老人生活,远离非法集资。

4、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5、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6、谎言装扮美丽才能骗人,投资合法合理才会安全。

7、今天非法集资贪图高利,明天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8、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9、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0、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1、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3、组织非法集资严惩不贷,参与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14、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

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6、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保持一颗平常心,高息“诱饵”不动心。

1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8、高利是糖衣,高息是炸弹,非法集资是陷阱!

19、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xx。

20、组织非法集资严惩不贷,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1、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2、投资还需谨慎,集资当心非法。

23、你看中的是他的高息,他瞄准的是你的本金,非法集资不能碰!

24、高息诱饵不动心,非法集资不参与。

25、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26、脚踏实地积累财富幸福全家,非法集资高额回报害人害己。

27、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8、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9、非法集资戴面具,陷阱多多要警惕。

30、非法集资骗术多,擦亮双眼要认清,高额回报不能信,项目真假要分清,免费旅游藏陷阱,网络诈骗要当心。

31、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32、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3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3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5、挣钱不容易,好话诱惑你,非法集资血淋淋,保护财产要警惕。

36、举报非法集资有奖励,参与非法集资有麻烦。

3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第6篇

1、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3、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5、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

6、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7、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8、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9、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10、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11、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12、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1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

16、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17、在全县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高潮!

18、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天津。

19、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2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22、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23、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24、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5、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6、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28、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9、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0、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31、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第7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为由,利用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 , 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 第8篇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1. 数字不真实。

会计人员任意修改数字使企业盈亏不实, 如某大型物资企业为发放效益工资和奖金, 将亏损5050多万元挂账不列入损益核算, 硬在年度财务报表上作出盈利1132万元的虚假反映, 还有的企业为了以严重亏损的名义获得上级补助, 竟然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1000万元, 负债285万元, 亏损185万元, 致使报表严重失真, 更有甚至是单位领导为了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 纵容强迫会计人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手脚, 弄虚作假, 造成现在普遍存在的“数字出官, 官出数字”的现象。

2. 企业私设账外账的现象十分严重, 许多部门单位的领导为了本单

位的利益, 甚至有的为了在任期间内捞一把, 把单位的收入, 不记入正常的账簿中, 而是归入自己的“小金库”, 虚减单位利润, 偷漏国家的税金, 专门设“小金库”使自己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有了资金来源。

3.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 混乱现象严重, 会计账证表不按规范编号填列。

如:记账凭证号码随意更改, 凭证不按号码顺序装订, 摘要不写或者随意简写, 账簿目录不填, 页号不编等;记账不及时, 特别是有的企业现金账, 银行账登记不及时, 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往来账核算混乱, 大量的固定资产, 收入或者亏损等挂在往来账不按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4. 滥用会计科目。

如通过把“产品销售收入”等损益科目, 改用负债类的科目, 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 张冠李戴, 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或把不合理、不合法的收支通过滥用会计科目变为合法、合理的收入, 损公肥私。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会计信息的失真对单位、社会、国家来讲, 都贻害无穷。

1. 破坏投资环境, 影响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投资主体也逐步多元化,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经济单元———企业越来越依靠从投资市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 在投资市场上, 投资者是根据其出资的安全性、流动性与获利高低等因素来决定投资方向, 而他们进行决定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资料。会计资料的不真实性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使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也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2. 导致财政收入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企业歪曲会计信息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不外是市想借此为个人或小单位捞取好处, 其结果是将原本应归属国家或集团或企业的资产窃为小集团或个人所有。

3. 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及时准确的各种会计信息。如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定价时, 很大程度上应取决于其生产成本。又如赊销政策的制订, 应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及以往偿付货款的情况, 了解这些也都是通过会计记录和会计资料, 如果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 企业的管理当局必定很难作出正确的生产和经营决策。

4. 助长腐败之风, 会计的职能不仅仅是被动地反映已经发生的各种

经济活动, 它还是国家控制企业, 企业的所有者控制其经营者的一种手段, 例如国家在有关法规中规定了企业各种支出的标准、比例, 确定了对经营成果的分配顺序和比例, 因此会计资料成为监督国家经济政策和法规执行情况的基本工具, 然而现在许多企业通过做假账, 将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支出合法合规化, 甚至于到了“吃喝玩乐全报销”的程度, 毒害了经济肌体, 动摇了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本, 助长了社会腐败之风。

三、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要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必须齐抓共管, 多方出击。

1.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

对任何不良行为的制约和打击, 最规范、最有力的手段便是法制, 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首先应当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相关法规, 使财会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具体、及时, 并具有可操作性, 堵住会计信息失真的漏洞。 (1) 贯彻实施《会计法》。《会计法》是一部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很强的规范行为的法律, 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范, 并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保障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以及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大力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力的法律保证。 (2) 加强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监督部门应有机结合, 重复查账, 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严格执行, 不允许虚假会计资料蒙混过关。如发现问题, 应按新的处罚规定处罚, 以前由于处罚偏轻, 很少有单位被责令整顿, 领导人连罢官、免职都很少有过。只有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依法罢免他的职务, 或罚得他倾家荡产甚至于判刑, 才能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财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应有的会计资格证书, 此外还应参加后续教育, 不断充电, 以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 不仅要在务实能力, 操作能力, 而且还应在分析能力、计算机能力和交际能力方面来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另外还应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包括:思想上清正廉洁, 工作中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业务上精益求精, 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前提, 因此我们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3. 完善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适当推行会计委派制, 即将原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集中到相当一级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然后根据情况委派至各企业, 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管理。由于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 使会计人员能站在委托人员与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公正、客观地处理会计事务, 从而杜绝“听话的就上岗, 不听话坚持原则的会计就下岗”的怪现象, 也杜绝并避免了会计信息失真。

4. 建立健全科学的内控制度。

一套薄弱的内控制度本身就是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犯罪的诱饵, 而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保障职业道德高的人不犯错误, 道德低的人不能犯错误。首先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职责权限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其次, 重大的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动和其他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再次, 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最后, 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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