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模拟法庭

2024-07-24

大学生模拟法庭(精选6篇)

大学生模拟法庭 第1篇

寻衅滋事

审判长:1人 人民陪审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龚刚,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李庄,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家友,本市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与龚刚同班同学。被害人:马晓军,本市职业技术学院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龚刚与马晓军同为职业技术学院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马晓军插队,龚刚与其当场吵架,马晓军打了龚刚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龚刚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龚刚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李庄,龚刚向李庄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李庄讲想教训教训马晓军,李庄当场同意,叫龚刚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龚刚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吴家友帮忙,叫吴家友和他们一起去教训马晓军,吴家友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龚刚纠约李庄、吴家友二人,在马晓军回宿舍途中等候,马晓军出现后,三人上前将马晓军拦住,对马晓军进行殴打,马晓军撒腿就跑,李庄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马晓军头部砍去,马晓军被砍倒在地后,龚刚、李庄又在马晓军身上猛踢几脚,马晓军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龚刚、吴家友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李庄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 龚:龚刚,长:性别? 龚:男。

长:出生年月日? 龚:95年5月17日生 长:民族? 龚:汉族

长:文化程度?

龚:高中文化 长:职业? 龚:学生

长:家庭住址?

龚:住本市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龚:9月14日

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李:李庄 长:性别? 李:男。

长:出生年月日? 李:82年8月12日生 长:民族? 李:汉族

长:文化程度? 李:初中文化 长:职业? 李:无业

长:家庭住址?

李:住本市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李:有,2000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月9日刑满释放。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吴:吴家友 长:性别? 吴:男。

长:出生年月日? 吴:95年7月8日生 长:民族? 吴:汉族

长:文化程度? 吴:高中文化 长:职业? 吴:学生

长:家庭住址?

吴:住本市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吴:9月14日

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龚刚:收到了。李庄:收到了。吴家友:收到了。

龚刚:2011年10月28日收到的。李庄:2011年10月28日收到的。吴家友:2011年10月28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襄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员梅娟、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宇担任法庭记录;受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马晓军及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受被告人龚刚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龚刚辩护; 受被告人吴家友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吴家友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马晓军:听清了。龚刚:听清了。李庄:听清了。吴家友:听清了。

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长:被告人龚刚,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龚:不需要

长:被告人李庄,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李:不需要

长:被告人吴家友,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吴:不需要

法庭调查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襄襄检刑诉[2009]76号

被告人龚刚,男,1995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本市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庄,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庄曾于2005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吴家友,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襄樊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襄樊市檀溪西路73号。2011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樊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寻衅滋事一案,由襄樊市襄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龚刚在本市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马晓军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龚刚遂纠约被告人李庄、吴家友欲对马晓军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6:30分,三被告人在马晓军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李庄上前打了马晓军一个耳光,马晓军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李庄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心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马晓军被砍倒在地,被告人龚刚、李庄又对马晓军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刚、李庄系主犯;被告人吴家友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小蓉唐硕

2011年9月25日

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龚:听清楚了 李:听清楚了 吴:听清楚了

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李庄、吴家友带下法庭候审。被告人龚刚,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龚:没有。

长: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被告人龚刚,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龚:好的

公:你与马晓军是否认识? 龚: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公:你与李庄,吴家友是否认识?

龚:李庄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吴家友是我的同学,而且我们住在同一宿舍.公:你与马晓军有什么矛盾? 龚:在9月11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马晓军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公:你想怎样教训他?

龚: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李庄,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回宿舍后,我看见吴家友,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吴家友一起参加,吴家友先不肯,我就骂他不上路子,后来他同意了。公:你把打马晓军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龚:第二天下午快4点钟时,我就把李庄喊到学校,然后喊吴家友一起在马晓军回宿舍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马晓军正好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李庄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老,打死你!”马晓军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李庄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马晓军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马晓军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出了校园。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龚:事发后,我和吴家友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宿舍,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吴家友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我就同意了。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公: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龚: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被告人龚刚,你是哪年出生的? 龚:1995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龚:是的。

辩:11年9月11日当天,你和马晓军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龚: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龚:马晓军先打我一拳 辩:你有没有还手? 龚:没有

辩:11年9月12日下午,你喊李庄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 龚:没有

辩:在马晓军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龚:有的

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龚: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500块钱。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

辩:被害人马晓军,在11年9月11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龚刚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是的。

辩: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辩:龚刚有没有还手?

丁: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9月12日下午4、5点钟,我在回宿舍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那个胖一点的就是李庄,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我连忙就跑。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最后我被送到了医院。辩: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龚刚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有

辩: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丁:给了我5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龚刚带下法庭,将被告人李庄带上法庭。长:被告人李庄,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李:没有。

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庄。

公:被告人李庄,公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李:好的。

公:你与本案被害人马晓军是否认识? 李:以前不认识。

公:你与龚刚、吴家友是否认识?

李:龚刚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吴家友在此事之前不认识。公:你与马晓军有矛盾吗? 李:没有。

公:你不认识马晓军,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砍他?

李:我和龚刚打游戏机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刀就砍了他。公:是龚刚让你带的刀吗? 李:不是。

公:你为什么带刀?

李: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被害人马晓军头部的伤是你砍的吗? 李:是的。

公: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李: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公:后来呢?

李: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公: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李:有。2005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被告人龚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庄进行发问? 龚辩:不需要。

长:被告人吴家友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李庄进行发问? 吴辩:不需要。

长:请法警将被告人李庄带下法庭,将被告人吴家友带上法庭。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吴家友。

公:被告人吴家友,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吴:好的。

公:你认识马晓军吗? 吴: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你和龚刚、李庄是什么关系?

吴:我和龚刚是同班同学,又住在同一个宿舍。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李庄。公:你与马晓军是否有矛盾? 吴:没有。

公:那你为什么要和龚刚、李庄一起去打马晓军呢?

吴:是龚刚喊我去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你把打马晓军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吴:9月12日下午4点多时,龚刚喊我去打马晓军,我不肯他就骂我不上路,我就只好答应了。第二天下午四点多时,我们在马晓军回宿舍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马晓军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李庄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马晓军就赶快跑。龚刚和李庄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李庄突然掏出刀砍马晓军,马晓军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龚刚、李庄上前踢马晓军,我也上去踢了一脚,马晓军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你是怎么归案的?

吴: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学校,就在学校外面转。我越想越害怕,越想越后悔,就劝龚刚去自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我就和龚刚一起去学校自首了。公: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吴: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龚刚的,我很后悔。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有。

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辩:你是哪年出生的? 吴:1995年7月8日。

辩:也就是说,打马晓军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吴:是的。

辩: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马晓军几下?怎么打的?

吴: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了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辩:你知道李庄带刀吗? 吴:不知道。

辩:审判长,没有问题了。长:带被告人龚刚、李庄上庭。

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页,21页,22页,有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页,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马晓军头部长达8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2500元。

长:请法警将此份证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被告人有无意见? 龚:没有 李:没有 吴:没有

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襄公刑活体检字(2011)第38号

被检验者:马晓军,男,17岁。襄樊市襄城区人。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马晓军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马晓军之伤为轻伤,检验人: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

长: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龚: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吴: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长:被告人龚刚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意见。

长:被告人吴家友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2011年9月12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职业技术学院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砍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新的血迹,刀柄有李庄的指纹,襄樊市襄城区公安分局。2011年9月13日,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砍刀一把,请法庭准许长:本庭准许,请法警向被告人李庄、辩护人及法庭出示 李:是这把刀

长:请法警将刀交还公诉人(法警将刀呈交给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后交还给公诉人)长:被告人李庄,你是用这把刀砍的马晓军吗? 李:是的

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没有

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龚刚,吴家友到学校自首.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龚刚,吴家友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卷宗第三册第43页有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襄樊市少管所出具的释放证,证实被告人李庄曾于2005年1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公诉人举证完毕

长:被告人龚刚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龚:没有

长:被告人李庄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李:没有

长:被告人吴家友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吴;没有

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龚:没有 吴:没有

李:有。这里是我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马晓军的医疗费,营养费3500元的收条 长:请法警向辩护人、被害人马晓军及公诉人,法庭出示该收条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丁:没有

长: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没有

长;被告人龚刚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龚辩:有。现提供龚刚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龚刚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没有

长:被告人吴家友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吴辩:有。现提供被告人吴家友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吴家友平时表现较好,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居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没有

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没有 龚辩:没有 吴辩:没有 李:没有

法庭辩论 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致公诉词,鉴于本案被告人龚刚、吴家友涉嫌犯罪是尚未成年,在此请公诉人对两位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

长:法庭辩论结束。鉴于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在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

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如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如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案中被告人龚刚因与马晓军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李庄和同学吴家友在校园内对马晓军实施殴打,并致马晓军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刚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李庄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吴家友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公诉人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龚刚、吴家友。公诉人今天代表国家对你们提起公诉。看着你们那智嫩的脸孔,无助的眼神。公诉人心中无比沉重。法网恢恢、犯罪必惩。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公民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年仅17岁的你们却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你们,心理上尚未成熟,对生活中的琐事往往斤斤计较,耿耿于怀。狭窄的心胸,激化了你们的冲动,为报复而大打出手,却不知后果的严重性。你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也使你们为你们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今天,挚爱你们的父母,培育你们的老师,关心你们的同学都为你们伤痛不已。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人爱己,必先爱人”,你们在积极学习法律的同时更要注重学习公民道德,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弃错误的思想观念,虽然你们今天涉嫌犯罪,但你们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们勇敢的站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良好人格,良好性格,良好品格,胸怀坦荡,乐观开朗,志存高远,言行一致,热爱生活,情感淳朴,自尊自爱,尊重他人,乐于助人,并积极学习法律。相信,你们很快就会回到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来!你们的前途仍然一片光明,辉煌的人生正等着你们用双手去构建。长: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在这件事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忍让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市要冷静,不要冲动,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

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龚刚自行辩护。龚:我没有叫李庄带刀。

长:被告人龚刚的辩护人为被告人龚刚辩护。龚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龚刚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受丽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龚刚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龚刚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龚刚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龚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龚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龚刚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龚刚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希望为成年被告人龚刚以及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知识,注重个人品格修养的提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培养正确的是非荣辱观,善交良友,相互宽容、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长:被告人李庄可以自行辩护。

李:是龚刚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刀去砍马晓军。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长:被告人吴家友你可以自行辩护。吴: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

长:被告人吴家友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吴家友辩护。

吴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吴家友父母及吴家友本人的委托,本律师受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吴家友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阅读案卷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尤其是今天参与庭审,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家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吴家友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家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家友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被告人吴家友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家友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正如你自已所说,未成年被告人吴家友,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你还记得吗?你此次的失足就在于你没有正确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就要求你在今后的人生旅程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做自已的主人。不要被他人所左右、利用,不要盲从。古人亦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你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不必悲观失望。而要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把握好自已,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谢谢!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吴家友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虽然被告人吴家友没有像龚刚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没有向李庄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吴家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最。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吴家友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长:被告人吴家友,还有何辩护意见? 吴:没有。

长: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 吴辩:没有。

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被告人龚刚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龚: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本次庭审,使我认识到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长:被告人李庄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李:希望从轻处罚。

长:被告人吴家友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吴家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审,使我知道了朋友义气并非是所谓的“江湖义气”,不能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者寻求刺激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以后一定会多学法律知识,使自己知法守法,在朋友违法的时候还应用法律来消除他们违法的念头。长:被告人龚刚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龚代:没有。

长:被告人吴家友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言。

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合议庭评议)

长:将三被告人带上法庭。

(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评议结果。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龚刚、李庄、吴家友无视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家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龚刚归案后能认罪悔罪,而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龚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吴家友犯罪情节轻微,对吴家友可免于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龚刚、吴家友犯罪时尚未成年,现由法庭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龚刚、吴家友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坐在课堂上聆听老师的教诲,但为什么你们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呢?翻开你们的档案,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受过违法、甚至学校处理的记录;走访学校,你们表现岁不算优秀,但也算的上一名合格的学生;询问你们的父母,你们也是让父母骄傲和放心的孩子,但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两走上犯罪道路呢? 1。从本案的起因看,你们与被害人本无怨无仇,仅因一句口角,便怀恨在心,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该案集中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即感情多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犯罪偶发性强。虽然,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却也存在必然性。因为,两被告人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你们知法,就应该知道你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你们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你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参自由,知道你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辉为你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你们知法,你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2。交友不善。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行为不端的人员交往,必然会受到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错误的思想、错误的行为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上有一定依附性,从行为上看来有一定的附随性,很容易接受外界不良条件的影响,不知不觉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本案龚刚就是由于平时在游戏室里结交了一些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他处人遇事的方法,他的性格都受到这些人的影响,以至于他今天走上了被告席。

3、讲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正如吴家友所供述的“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不够朋友,所以硬着头皮去了。”

所谓朋友义气应当是指正义,正气,而决非封建社会所残留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危害社会的江湖义气,吴家友尤其应当吸取这次教训,见到朋友违法行为,要去制止他、帮助他,使他及时改正,而非纵容他、甚至与他一起共同违法犯罪,共酿犯罪的苦果。龚刚、吴家友虽然你们这次犯了罪,但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你们要记住:在那里跌倒的,就在哪里爬起来,今后你们一定要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

长:你们两被告人是否听清? 龚刚:听清了 吴家友:听清了

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 书:(法庭人员起立)

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吴家友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闭庭!(敲锤)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

(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大学生模拟法庭 第2篇

民事庭审笔录

被告:涂后乐 原告:万文超

开庭时间:2011年6月23日晚七时 开庭地点:华东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审判员:张仁凌 书记员:韩夏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神经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不文明行为。(5)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6)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且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现在开庭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员: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原告:涂后乐,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新余人,初小文化,种田,家住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居委会竹溪村小组。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原代:胡薇,江西展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万文超,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人,小学文化,种田,家住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居委会竹溪村小组。审判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被代:李迪,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代: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被代:没有。

审判员:现在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员:华东交通大学法庭受理原告涂后乐诉被告万文超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模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华东交通大学法庭民一庭审判员张仁凌度人进行审判,书记员韩夏担任记录。审判员:

审判员:原告方,刚才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听清除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方,刚才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听清除了,不申请回避。审判员:

审判员:原告方,刚才宣布的须知,你是否听清除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刚才宣布的须知,你是否听清除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有证人张卿、邓细祥。被告:有证人熊润林、邓银茂。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应围绕本案争议的范围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自己主张的,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反驳对方主张的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提出自己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否则要承担对极不利的后果。

审判员:由原告当庭陈肃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书。原代:

审判员:被告方,刚才宣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除了。

被代:现在由你进行答辩。被代:

审判员: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原代:第一份证据是常住人口登记卡,这份证据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被代:对第一份证据煤油异议。

原代: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住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157号土地使用这是涂后乐,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面积为72.92平米,整栋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者为涂后乐,批准使用权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资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19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对着份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对,该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没有征得被告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原代: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是没有反应的,土管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地块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市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证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基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被代: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他母亲的名字。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的确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有例外情况,93年国家是对农村新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的。

原代:房屋是父母所建,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使用证实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懂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有关人的同意。这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原告出钱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的存在。

被代: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出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原代: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时对证人张卿(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邓细祥(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审判员:传证人张卿出庭。

审判员:请证人通告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证人:张卿,1964年出生,种田,现在住在西坂大队下坂村,涂后乐是我哥哥。审判员:先由原告方对证人发问。

原代: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屋你清楚吗,这房屋是归两个哥哥所有还是一个哥哥所有?给钱的时候你在场吗、证人: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鬼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涂后乐,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也在场。给了二百元钱给万文超,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卖街上老屋的里款里扣除。

原代:你和涂后乐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证人:是同胞兄妹关系。

原代:你和万文超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证人:不是。但我也把她当亲哥哥看。原代:除了兄妹关系,你和他还有什么关系? 证人:涂后乐的老婆和我丈夫是兄妹关系。

审判员:当当时对这栋房子处理时,写了协议吗?有谁在场? 证人:没写协议,就我们一家人在场。审判员:最后这栋房子作价多少?

证人: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万文超,当时我看到的。审判员:万文超写了条子给涂后乐吗? 证人:没有。

审判员:传证人邓细祥出庭。审判员:告知证人须知。

审判员:对竹溪邓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就你所知道的情况说一说。证人:听我哥说过。1980年听我哥说这栋房子作价七百元,涂后乐、万文超各三百五十元,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因为我工作在外面。街上的老屋是80年元月份处理的,做竹溪邓家的房子时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老屋当时作价一千二百元,我就要给六百元给我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还要给三百元给我哥,当时这三百元在万文超手上。80年你处理街上老屋的时候你写过协议吗? 证人:写过,但不记得放哪里了。你说给了三百元给了万文超。证人:没分。

涂后乐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证人:和我老婆是两姐妹。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举证。

被代: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时候写的记录,两兄弟都有签字。原代:这份证据也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原代:在农村七八十年代,不会写的那么规范,两兄弟连小件在分家的时候都写得很清楚,为什么大家房屋没有协议?

被代: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因赡养母亲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的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直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房屋的意见。

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应该是一方是赡养人,另一方式被赡养人,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是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涂后乐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被代:最后一份证据是邓埠镇站前良种场出具的一份证明,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证实今天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是他们所建的,被告万文超很好地尽了赡养义务。

审判员:你对这份证据有何意见?

原代: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被代: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万文超尽了赡养义务。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代:

审判员: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现在可以陈述。

被代: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做出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原被告父母所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栋房屋,另有证人张卿的证词,证人邓细祥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张卿的陈述是矛盾的,张卿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张卿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涂后乐的老婆和张卿的丈夫是亲兄妹,张卿的证词不能证实涂后乐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是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时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出,本案经提案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原告:78年张卿说给了钱,她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写协议。

被告:既然这房屋没有卖,我哪来的土地使用证,93年发放土地使用证权证会被阻拦吗?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希望原被告能够珍视多年以来你们之间的兄弟情谊,真正出现了财产纠纷,这要讲清原则,首先在是非面前,要弄清事实讲求法律,弄清房屋所有权的属向。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方是否取得了整栋房屋的产权,我方的举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在场的证人,当时上一这件事的时候的人员张卿是唯一当事人以外的证人。这是原始、直接的证据,还有传来证据的证人,原告叔叔邓细祥,与直接证人、原始证人是相吻合的,印证了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告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概括了一切,证据力很大。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是城里的,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代:第一,关于证人张卿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她说在家里给了两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现在原告在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又说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矛盾的,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该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的问题。原代:在诉状中所谈到的原、被告对作价的房屋各一半,这是从总的概念上来讲,这是一个事实,从证人邓细祥证言中,那三百元是各人一半嘛,至于怎么拿,具体细节问题,诉状要讲的那么清楚吗?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原代: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代:没有。

审判员: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角度上予以承认,被告方提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应通过行政手段由相关部门来裁决。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现在惊醒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看调解得合不合理。审判员:被告,你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愿意。

审判员:你的调解意见是什么?

原告: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兄弟是兄弟,给不给他要看我自己。是我的东西就是我的,是他的东西就是他的。审判员:你的意见是什么?

被告:你说给了钱,口说无凭,你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父母的祖业我也有一半份,得自己本分的。不论养子或者亲生子,都有继承权。原告:我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证据。审判员: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立。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被告:是有这事实存在。

审判员:现在闭庭,待合议庭合议之后当庭宣判。

审判员: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房屋与原告拆产,在京的父母同意及被告同意之后,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拥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后,与余江县土地管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37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并发给原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原告主张的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竹溪小组地号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三片房门,恢复原状。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 仁 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模拟法庭比赛对学生的意义 第3篇

法律的核心在于实践, 纸上谈法无法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模拟法庭比赛给了广大学生实践的机会, 使学生更直观的认识到法律规则和程序如何运行。通过参与案件, 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得到提高, 法律实务技能得到训练, 团队与协作能力得到加强, 为今后的法律工作打下基础。

一、模拟法庭比赛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意义

模拟法庭比赛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训练, 在学生从事法律工作之前为其提供实战机会, 亲自参与法庭的各个环节, 运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规则解决纠纷, 对职业素质的提高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 法律思维能力得到培养。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思维方式, 指法律人按照法律的逻辑, 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法律人具有理性思维, 这种思维的特点是经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 所以十分特别, 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2]学生单是学习法学理论知识, 不知如何用来处理和分析实际问题, 只有经过相应的培养与训练, 才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

模拟法庭比赛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起了很大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学生从给定的案件事实中找出争议焦点, “依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学生通过与法律法规以及理论知识的结合, 来为己方观点寻找支撑或对双方争议作出判断, 这都是法律思维运作与能力形成的过程。学生在比赛中, 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审判程序, 通过真实体验, 明白如何站在不同角度来思考问题。模拟法庭比赛通过实例训练和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到实践中。

(二) 证据运用能力得到提高。

诉讼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是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不论民诉法、刑诉法或者行政诉讼法, 教科书上都讲到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尤其是证据运用的规则。但理论知识毕竟是抽象的, 仅靠老师的讲解学生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掌握到底该如何运用证据。

模拟法庭比赛是对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再现, 组织证据、举证与质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的费用清单等等, 都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并进行选择, 最终确定搜集提交的证据。通过接触不同种类的证据, 并将其运用到庭审过程中, 学生掌握到运用证据的能力, 这是在教科书上学不到的。

(三) 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得到训练。

法律文书的范围非常广泛, 按照不同的标准还可以进行多种不同分类, 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问题。其写作有一定要求, 比如遵循格式、阐述精当、叙事清楚、依法说理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都要阅读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好的法律文书, 于当事人, 可以明确与对方的争议及自己的立场;于律师, 可以更好地找到切入点;与法官, 可以透彻地了解案情并有助于自己做出判断。因此, 法律文书的写作不容忽视。

模拟法庭比赛相当看重参赛者的法律文书, 文书的写作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参赛者的法学水平与素养。全国性模拟法庭比赛“理律杯”就在法庭规则中, 对法律文书作出明确要求。文书的写作需要学生认真阅读材料, 还要进行有关的资源检索, 结合具体案情,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一步步进行。参照教科书中的固定格式, 内容的完整与案件情况的填充更为重要。在写作过程中, 学生的视野得到开阔, 接触到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 学习如何写作。

(四) 辩论能力得到加强。

辩论无疑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辩论能力是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之一。双方律师如何进行辩护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 法官如何说服当事人或律师, 虽是不同的立场, 但辩论能力都是核心力量。

模拟法庭比赛为学生们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这不同于大学里普通的辩论赛, 庭审过程中对学生自身法学专业知识的要求很高, 同时又受到对方辩护律师以及法官的影响, 随时作好应变的准备。

学生们参加过模拟法庭比赛后, 会懂得如何在法庭上收放自如的进行辩论, 相应的能力得到锻炼。法庭辩论的条理性、眼神动作、语气语速等都会得到改善。

二、模拟法庭比赛对学生其他综合能力的意义

(一) 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团队合作是模拟法庭比赛成功的重要保障, 从庭审前成员之间的分工, 到庭审过程中各成员的配合, 都离不开集体的合作。参赛队员对法学知识的掌握水平、辩论能力、兴趣点及擅长点都不同, 如何充分发挥成员的优点并进行组合才能争取最大可能的成功, 参赛者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为了整个团队的利益, 成员都积极地寻求合作, 比赛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成员的团队协作能力。

(二) 培养发散性思维与学生个性。

模拟法庭比赛的案件并非一成不变, 不仅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等不同种类, 而且即便是相同种类的案件也会涉及到不同的角色与立场。不同种类的案件规则不同, 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证据的收集、法庭的辩论也都存在区别;不同的立场, 思考的角度、衡量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所以, 学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变换思维方式, 最大限度的维护己方利益。

(三) 加强师生交流。

由于学生缺少实践经验, 老师的指导与点拨显得尤为重要。比赛双方都有自己的指导老师, 或一名或数名。老师们专注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 擅长不同种类的案件或环节, 在多方面给予学生帮助。

法学教育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 同样重视职业训练。模拟法庭比赛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训练, 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与综合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因此, 模拟法庭比赛对学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校应加强对比赛的重视, 科学合理的进行设置, 发挥其在法学教育与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法制与社会, 2008.08 (中) .

模拟法庭之我见 第4篇

模拟法庭,是任何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教与学的人员要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过程给出一个全面而又深刻的见解时所无法绕过的一个词汇。就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无疑具有重理论化知识传授而轻实践化操作的倾向,对于理论与实践,有学者坦言,两者中轻视任何一个都有悖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精神。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实践化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学术界中,对于模拟法庭的研究与讨论也非常之多,然而,对于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研究却鲜有。就现阶段而言,与其说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缺少必要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如说缺少必要的评价体系以促进和完善实践性课程。基于此,本文试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角度出发,构建一种评价性的三维度框架,为法学教育添砖增瓦。

笔者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是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正是主要基于此又不限于此的影响因素,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课程设置,对于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基础性的作用。在模拟法庭之前的其他课程,就已经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影响,比如说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课程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对学生的思维、基础知识等方面起了奠定性作用,良好的基础知识掌握对模拟法庭会产生正向的效果。因而,评价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时,“先理论课程后模拟法庭”的顺序是不应缺少的因素。另外,学校在课程的课时、服装、道具、相关人员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设置和安排,评价这些因素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学生切身的实际需求。模拟过程,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具有核心影响作用。在模拟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在于学生对于程序正义的认可程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程序正义是模拟法庭所应该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效果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力。另外,对实际案件的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判断能力、对法言法语的使用能力等,是对模拟过程评价的关键性因素。

总结考核,是模拟法庭总结与提升的总要阶段。现如今,对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以及模拟过程都已经有所重视(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状态),教学效果等也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总结考核阶段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诚有学者言“借鉴心理学、教育学、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课程论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诸多法律课程之设置与实施问题,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总结考核阶段,可以加入其他学科建立起一种跨领域的交叉,以此,可以让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增加更多的知识体系化意味。总之,总结考核阶段,是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容易被忽略却不应被忽略的一个阶段。

单一的维度,并无法从整体上对一项教学效果给出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考虑,因此,建立一种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在此,笔者综合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三维度框架,并从简化的意义上,作图如下:

如图所示,X轴表示课程设置,Y轴表示模拟过程,Z轴表示总结提升;A点表示课程设置的评价效果,B点表示模拟过程的评价效果,C点表示总结提升的评价效果。那么,由A、B、C三点可在三维坐标系中共同决定P点。线段OP的长度,即可表示模拟法庭的总体评价效果。在具体应用时,我们可以分别对某个模拟法庭课程的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提升分别根据前文所述(以及其他可能为叙述)的影响因素给出一个分数值,分别设置在此坐标系中,可得出线段OP的长度。然后,再针对其他的某个模拟法庭课程,按照相同的方法得出线段OP的长度。那么,通过对比,OP较长的模拟法庭课程,即可初步认定为评价效果较好。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的开设让无数法学学子具备了更加全面、更加实用的技能,也为我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我们所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用一种新的方法考虑原来问题更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在這个法律已经重要并日渐重要的时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不得不深思、慎思的事情,模拟法庭作为培养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建立一个适当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大学生模拟法庭的策划书 第5篇

一、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二、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三、活动宗旨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即本年度的法制宣传的主题。

四、活动地点

3教408

五、庭审预演阶段活动安排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1、在四月中旬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

2、本次模拟法庭案例初步定位为刑事案件

(二)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根据案情确定人物性格。

2、演员角色根据刑事审判的一般情况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名

审判员:两名

书记员:一名

公诉人:两名

辩护人:两名

被 告:若干

证 人:若干

法警:若干

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干

2、在彩排前完成对演员的培训工作,主要针对初次参与此次庭审的演职人员。

3、在适当时候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任务。

1)、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同时审判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判决形成初步意见并列出提纲。所有文件在彩排前完成,并提交。

2)、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三)排演

排演前安排所有人员开会,做最后安排。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总结,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演,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场次序,熟悉台词。同时各位演员要把握其角色所需的性格特征和要求。

第二次排演,要求在排演前,证人、被告、受害人要熟悉自己的台词;各演员对自己的出场先后以及发言内容十分清楚。排演要达到可以使庭审完整、顺畅地完成。

两次排演务必于5月1日前完成。

六、指导老师及嘉宾评委

指导老师:邵国宝

评委嘉宾:长江大学政法学院相关领导、老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及人文学部各级领导、老师;荆州市区级法院相关负责人。

七、会场布置

会场布置工作在人文学部团总支学生会的协助下进行,在每次庭审前务必完成,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归位。

八、庭审阶段

5月14日晚7:00在3-408举行第一次庭审。

5月16日晚7:00在3-408进行公开庭审,在“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期间为全校师生展现出一次逼真的庭审,并由人文学部法学专业老师做点评,同时将邀请学院领导及其他法学院校的同学和一些社会单位观摩,共同探讨模拟法庭在专业学习中的作用。

九、庭审现场流程

1、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2、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科技文化节”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3、庭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判决

4、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5、本次活动正式结束。

注:现场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将在庭审前确定,并将工作落实到人。

十、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同学了解有关法律的`诉讼活动,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让大家对法律有更深一步的认识。能够在生活中为我们提供多一种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十一、后期安排

(一)、会场清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做好宣传。

(二)、奖项设置

优秀审判长1名 证书+100元

优秀公诉人、辩护人2名 证书+80元

优秀演员3名 证书+50元

积极参与者12名 证书

优秀组织者5名 证书

十二、宣传工作

大学生模拟法庭观后感 第6篇

一、观摩模拟法庭的感受

自大二以来,我已经观摩了二十次左右的模拟法庭。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感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开始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首先,虽然我们在专业感受教育的课程中曾经观摩过一次真正的法院庭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对庭审的流程可以说是没有丝毫了解,通过几场观摩学习下来,我们基本了解到一般的庭审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宣判等环节,也明白了各个角色的职责、权限,感受到了庭审的宗旨与原则。其次,在最开始的观摩中,由于对其的不了解,我们只能从学长学姐的纠错、提问和老师的点评中了解到这个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程序或实体上的问题。但是,随着看的庭审的不断地增加,我也能够逐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比如,在大二时观摩的庭审中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同学们可能受到了之前参加的辩论赛的影响,控辩双方经常出现撇开法官开始自由辩论的情形。我国是适用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所以在庭审中一切都要庭法官的指挥。其他的还有一些小的问题,比如陪审员穿了法袍、书记员最后没有让当事人、辩护人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庭上没有交换证据导致庭上频繁交换证据、开庭时要求全体起立等等。最后,在整个观摩学习过程中,我能很明显的感觉到越到后来的模拟法庭,他们出现的问题越少,程序也越来越规范。我觉得这些都是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吸收之前出现问题的组的教训的结果,也正是因为我们在大二过程中的学习,在本次我们组的展示中才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的问题。我认为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

二、参加模拟法庭的感受

在这一学期里,我们真正接触到了模拟法庭的模拟工作,我们不再只是庭下的观众,我们真正成了模拟法庭的表演者。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工作中,我们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从选案例,分配角色、任务,到进行讨论、演练,表演都付出了自己的努力,我们也真正的从中学到了很多的东西。首先,在这次的模拟中,我担任着审判员的工作,要与审判长一起讨论案情,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撰写判决书。在这一项工作中,给我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作为法官,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用法律来说话。脱离了法条,凭空的按自己的推测、想象去发表自己的观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在一开始的讨论中就陷入了这个误区,就像是我们单看“被告人在20xx年入室盗窃偷得200元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点,在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看来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综合来看,这确实不能构成盗窃罪。后来经过咨询老师和查阅相关的法条我们最终得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在这过程中,我们还学会了关于撰写判决书的格式、方法,这无论对我们以后的司法考试还是在以后可能的工作中都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其次,在实体方面,我们通过本次的模拟,确实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等要素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室盗窃”已然成为一种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其中也不存在数额的构成要件规定。再次,在这次的模拟法庭准备过程中,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分配了各自的角色,也相应的去准备各自的任务,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的讨论,互相的提醒与帮助,也能体会学习到作为别的角色的工作任务,最终能够全面的锻炼到自己的能力。最后,我们这个案例是来自于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法院的真实审判中,法院最终是判决了被告人皮特比尔三年有期徒刑,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认为其20xx年在南京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些重的。另外,当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告人仅仅是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是不构成盗窃罪的。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考量的。

三、模拟法庭中的学习体会总结

整个模拟法庭的学习过程下来,我通过同学们对他们的.提问和纠错、老师的点评,最终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领悟。首先,我国的法庭庭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对量刑论述的不是很充分。这就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倾向于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至于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达到上述目的似乎并不重要,只要结果公正了,程序公正与否无需考量。但是我们知道只有程序是公正的,才能达到约束国家公权力,真正查明真相,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模拟法庭的观摩过程中总体感觉就是,控辩双方都注重对于案件事实真相和定罪的辩论,对于量刑的多少论证的则不足。我认为开办这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们引起对程序的重视,所以通过这门课我们一定要增长一些程序方面的知识。其次,我们都知道以前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全体人员包括控辩方都是需要起立的。但是通过老师的指点,我们知道这一要求经过最高检的提议已经被废除了。因为检察院和法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属于同级,没有必要为法官起立。这一点属于我国的司法人员针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建议促进其合理化。从这一点看,我认为我国法治的进步就是要依靠我国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贡献自己的一份力促进其改进的过程。再次,学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中的证据方面的知识。第一,在庭审中一个完整的证据目录包括着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目的和形式。一般在现实的庭审活动中,在正式开庭前法官都会组织控辩双方或是原被告交换各自的证据,所以在正式开庭时双方可直接进行举证质证,没有必要让法警再一一提交证据。第二,根据老师的经验来看,“书证”一般都是能够发现问题的,都是需要质证的。第三,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主要的证据,我们不能因为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就被将其列入证据目录内作为一项证据出示。最后,在实体知识和法庭辩论方面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第一,在我以前看来,要想区分“主从犯”,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须至少存在两个被告人。但是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是犯罪是由他人指使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从犯。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最好是能总结出焦点问题,这其中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还有一些不同。在刑事审判中,一般是在法庭辩论前法官总结出焦点,然后控辩双方围绕此焦点进行辩论;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则是在法庭调查前就总结出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第三,作为辩护人,永远需要关注的就是“事实”,法庭辩论的前提就是事实还不清楚。辩论的顺序依次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属于什么罪,定罪之后看是否存在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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