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2024-09-18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精选8篇)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1篇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兹委托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专利代理人___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的发明创造申请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6.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2篇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甲方)

委托

(乙方)的专利代理人

就名称为

代理以下业务:

1.代办专利文献检索。(根据需要另定)

2.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文件的撰写(包括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代办专利申请文件提交手续,代交专利局的专利申请费。

3.代办专利(技术)许可证贸易。(根据需要另定)

4.其它事项:。

为顺利完成以上委托任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密切合作;

二.甲方:

1.应无保留地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全部技术细节,包括提供全部技术资料、信息资料和口头答询,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2.应当及时满足乙方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如因甲方原因延误程序期限,其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3.应向乙方提供申请人、发明人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如果甲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延误各项规定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的时限所带来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4.按规定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1)代交的专利申请费

元,实质审查费

元;

(2)撰写和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

元;元;

(3)代办请求实质审查代理服务费

(不包括)实审答辩费。

(4)文献检索费

元;

(5)其他费用;元

(6)费用的合计:

公司账号:

公司地址:

三.乙方:

1.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代理费后(除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即着手进行代理业务,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在法定期限内,承担委托项目的技术保密义务。

3.除甲方提供资料和费用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原因之外,由于乙方的过失延误法定期限的,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和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一周前通知对方,并办理好合同终止和变更手续,所付代理费用按实结算。

五.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务完成终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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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0, 这样就可以激励销售人员努力的提高Q*值。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Qmax, 即销售人员高估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此时也要对高估的部分给予扣除奖金的惩罚, 故b≤r。因此, 销售人员为了使所得奖金最大化, 必须准确的估计自己的销售能力。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4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第5篇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代理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 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工本费 元,代理绘图费 元,代缴申请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代理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就 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委托乙方办理撰写申请文件及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唐 弟 专利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务。

2. 乙方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其它专利代理人接替。

3. 在该专利申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上述专利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如有失密泄密行为,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甲方应翔实地向专利代理人提供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充分详细地提交技术交底书及有关资料、证明。

5.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其中:

代理费

申请费

实审请求费

实审代理费

摄影制图费

合计

6. 乙方保证于收到该款项 日之内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性审查请求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时候提出。

7. 乙方应将上述专利的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如获专利授权通知书,甲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交纳有关费用(登记费、年费、印花税、服务费等)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证书登记手续和专利证书的收转。

8. 甲方应提供通畅的通信地址并通过联系人与乙方保持联系,由于通信地址不详而失去联系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 本合同发生如下情况时自行终止,甲方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1) 该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或驳回或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2) 甲方解除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或办理了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手续;

(3) 乙方经甲方同意辞去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

10.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并在乙方收到甲方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第6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发 明 人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就(主题)委托乙方申请 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 李瑛 代为办理上述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应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4.甲方如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毫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并提供详细的发明创造披露表格及有关资料与证明。

5.如甲方的申请案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6.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是所交代理费不予退回,未交代理费必须向乙方付清。

7.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如下:

a、代理费: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b、代缴官方费用:囗发明 囗使用新型 囗外观设计申请元/件。

c、其他费用 元,包括制图费、摄影费、翻译费、差旅费等。

以上费用总计: 元

8.甲方必须全额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才启动代理事务的有关工作。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在递交专利事务文件之前,甲方 囗要求 囗不要求 审阅递交稿。

11.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1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发明专利申请 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十件,具体见附件一。

本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为:.2、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A、乙方对申报专利所需要的结构自行研究改进,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在得到甲方确认后,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B、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补正和审查意见答复事宜;

C、代理申请人签署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

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认真办案,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权益,及时回复有关的法律文书;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或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有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不得对外泄露与甲方的合作关系;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证物应当妥善保管。

4、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应当向甲方退还全部代理费用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以代理费的2倍为限。

5、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费用。

6、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将办理经过如申请日期及其他重要函件告知甲方,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查询该专利的申请状态及相关事宜。

7、乙方需积极、尽快完成上述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必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作,并交由甲方确认;乙方必须在甲方确认专利申请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专利申请费费用减缓,此过程中甲方需积极协助乙方申请费用减缓;乙方必须在费用减缓申请结果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递交专利局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

8、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改进及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获得专利局的专利授权,即取得该技术改进的专利证书,但对于该技术改进在现实生产中,能否完全转换成生产力不给予保证。

9、相关费用:

A,乙方为甲方代理上述专利申请,以包干方式收取专利申请费用共计人民币)(该费用包括乙方代理费用及专利申请费、办理登记手续费、实质审查费和授权当年年费);

B,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天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给乙方,剩余费用 在取得上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C,上述专利申请中如有因被专利局驳回而未能取得专利证书的,乙方须在收到该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将已经收取的该专利申请的代理费一次性退还给甲方,专利局已收取的规费不予退还。

10、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要变动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同意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1、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取得上述专利的专利证书或退还本合同第9条C款所约定费用止。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

经办人: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一:

拟申报的结构专利明细:

本次共申报专利12件,其中,2件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具体为:

1,提高车间工作环境方面的专利申报

a.喷漆房漆雾收集净化装置(1件 发明专利)在喷漆房内加装可自由移动的漆雾吸收设备,增强对漆雾的吸收力度,对喷漆房内漆雾进行加强收集和净化,改善工作环境。

b.底油车间粉尘收集装置(1件 发明专利)在底油车间为每个工位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并对每个独立工作空间配备粉尘吸收装置,独立空间面积小,粉尘更容易被收集,并且可有效避免粉尘对整个车间的污染,改善其工作环境。

2, 前期,在提高生产力,提升生产效率方面,已经作了四件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此次,将重心放在对产品的改进上。主要以体现产品的多功能、使用方便及对有效空间的利用率上,具体为:

a.睡床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b.衣柜的改进(2件实用新型专利);

c.梳妆台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d.书柜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e.沙发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f.电视柜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g.书桌的改进(1件实用新型专利);

3, 提高车间工作环境方面的专利申报,具体为:

a.喷漆房漆雾收集净化装置(1件 实用新型专利)对喷漆房内漆雾进行收集和净化,改善工作环境。

b.底油车间粉尘收集装置(1件 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对底油车间工作空间的改进,争强其粉尘收集能力,改善其工作环境。

二、费用

上述结构改进的具体实施方式贵司不能提供,在贵司工厂也不能发现,因而,全部由我司自行研究改进,并提供具体的实施方式,为完成上述工作,我司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因而,就上述专利申报的费用明细为:

以公司名义申请,在申请减缓(申请费70%)成功的情况下费用明细:

委托代理成本需要大力控制 第8篇

一、不良代理行为会造成的高额代理成本及对股东财富的巨大损失。

1. 利用企业控制权对公司资产的不正确使用

2002年5月3日,惠普正式宣布完成对康柏的兼并,成立“新惠普”。这是世界IT史上最大的兼并案,交易金额高达190亿美元。2003年12月,在合并顺利完成仅仅一年多之后,惠普进行了第二轮重大架构调整。2005年1月14日惠普又宣布了另一个重大的结构重组计划,将公司最为赢利的部门与过去一年营业利润率只有0.9%的PC部门整合。这三件震惊业界的大手笔合并,战略转型,架构重组却完全是出自总裁兼CEO卡莉的个人意愿!然而,如此重大而深刻的转型伴随着并不能令华尔街和投资人满意的业绩:在卡莉执政的6年之中,惠普的股票价、格缩水63%,惠普的股价从最高曾超过70美元,到如今却长期在15-25美元间盘桓。于是2005年2月9日,在各方压力下卡莉被迫宣布辞去CEO职务离开了惠普。

卡莉的例子说明了如果过于强调企业经营权的独立性,代理人有时在为获取超额现金流进行无利润的投资以增大公司的规模进而增大他们的报酬与特权的目的下,脱离股东控制,盲目的投资,兼并,既引发了极高的代理成本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重创。

2. 代理人对经营风险的偏好

两权分离制下的经理人对企业经营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和认识:经理人的报酬大部分由固定工资组成,公司的收益增加了而经理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却较少,二者不是正比例关系,然而一旦经营风险过大,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或破产就会对经理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大大地降低经理人的市场价值,增加了他们另谋职位的难度。于是这一类职业经理人会左右公司的投资与财务政策,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作出牺牲股东利益以达到明哲保身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决策。他们相对于股东而言,对风险持谨慎态度,更接近于债权人,具有较小的风险偏好性。

然而也有的经理人属于风险追逐型,经理人本质上比出资人更大胆,因为是拿人家的钱冒险,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但过度冒险则可能会使企业瞬间破产。2004年12月的中航油事件中,正是因为个别决策者无视国资委明确规定的决策权限,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动用巨额资金炒石油期货,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而1995年2月26日,拥有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银行,以1英鎊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也是因为一个期货交易员的铤而走险,造成了震惊世界的这一经济事件。

3. 企业代理人的败德行为

企业管理层在企业并购中往往会担当主要谈判者,因为他们拥有充分的信息优势,更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因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他们却缺乏按照真实价值讨价还价的动力,往往会利用企业所有权易主的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和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在徐工集团并购案中,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国有资产的贱卖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徐工集团的企业管理层在得到外资的利益承诺后即原有企业管理层保持稳定和并购后享有股权独占或绝对控股,便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作出不利于政府的逆向选择:徐工机械控股的徐工科技2004年前一直保持年赢利1亿元左右,但在凯雷并购的2005年却突然显示了极不正常的业绩轨迹:亏损1.29亿元,比2004年降幅达230%,而其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仍为30.84亿元,只比2004年降低10%。于是凯雷得以极低的价格并购了优质的国有大型企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双汇并购案中,双汇集团事先对并购中的受让方提出了多达13项的限制条件,使国内外食品企业或其它有实力企业集团被强制排除在外,有资格购买的只能是早已圈定的几家国外投资银行,从而使并购完全达到了双汇集团管理层事先选择的结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如此有预谋有准备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是给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造成了企业的低价贱卖。

4. 另外对经理的评价、激励程度和惩罚程度、经理的预期任期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也影响着经理行为选择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成本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大力控制的重要成本,妥善处理代理成本问题,才能有效降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应有效控制代理成本

那么该如何协调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取向,限制经理人利己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呢?

1. 有效的激励方式能使管理者选择最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行为

研究证明,在持股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所以让经理人拥有一定比例的股票和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长期激励经理人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利于保持二者利益一致。

2. 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权

高比例的持股权还解决了管理者的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可以避免凭个人的主观臆断,铤而走险的冒险行为,作出更符合股东利益的投资决策。

3.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代理成本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建立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和独立而强大的外部会计和审计制度,充分有效地揭示相关信息,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职业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摘要:由于企业管理结构由原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制渐而转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制,因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也由此产生,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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