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24-06-27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选6篇)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1篇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何得桂

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正在全国全力推进。此次改革的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联户),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和“耕者有其山”,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对于中国广大农民来说,它具有类似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对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们的思考与建议如下:

1.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制定试点方案,认真组织试点。正 在进行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全面推广成功经验。要精心组织实施,用好林改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程序进行,做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实行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真正让农民满意,真正让农民拥有林地的用益物权。要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档案管理,严格 检查验收,确保扎实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并经得起历史检验。

2.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分区指导。西 部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条件、林地的生产率和市场经济发育水平,都无法和东部和南方集体林区相比,干部和林农的愿望和诉求不高,不宜采取一刀切的 方法,不能搞强迫命令,应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先试点,分类、分区采取措施,重点指导和各个突破。

3.落实林改经费,确保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根据调研情况,我们认为林改支出主要包括内业、外业、培训、档案建立、设备购置、领导调研等五部分。以福建为例,截至2006年12月,福建已经明晰产权面积9706.08万亩,林改以来累计支出26715.45万元,全省平均2.752元/亩,其中:省、市、县、乡支出19897.88万元,平均每亩2.05元/亩,村自筹6817.59万元,平均0.702元/亩。

虽然各省情况有差异,但福建林改每亩成本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有些省的财政将林改经费定在每亩只有1元显然太少。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建议按我国集林林改的成本至少应由国家财政以每亩2元划拨林改经费。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在明确成本总数和分担程度的基础上,按时、足额支付林改经费。

4.抓好主体改革,释放各类配套改革,巩固林改成果。在主体改革中要重点把好民主决策关、政策落实关、勘界操作关、确权发证关、档案资料关和林权纠纷处理关,高质量地做好改革的每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要选择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地区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减征“两金”;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建立起配置合理、适应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启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同时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改革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5.集体林尽可能退出“天保”工程。部 分试点地区在实施“天保”工程过程中,为了解决重点森工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而将大部分林地纳入“天保”工程实施区,使林农丧失对山林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建议把划入天然林工程的集体林尽可能退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把集体山林的权利还给林农。解决森工企业停伐后职工的分流问题,不能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到 农民头上,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森工矛盾的缓解。

6.并不是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要请专业评估机构。特 别是对要流转的、面积较小的林地,只要确实尊重群众意愿,走群众路线,完全可以不必要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村组干部群众完全有足够的能力判断林 地的实际价值,只要相关的程序和内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完全是可以避免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出现的。至于进行较大面积和金额的林地流转是否一定要专业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业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因为评估费大都是从最后成交价按照比例提成的,而这笔费用很大程度上是由承包者负担。

7.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让林农共享受益。林 改的受益者应该是绝大部分的村民,对于已经确权到户的试点地方,应妥善做好剩余部分山场的林改工作,尽量让无林地或林地面积少的农户获得剩余山场;重新分 配林地迹地,如果林权承包者只是承包经营本代林,那么本代山林采伐完之后,其采伐迹地部分向本村村民平均分配、低偿转让,并对非农业非农村资本进入林权竞 争市场进行合理限制;让村民适当“分享”林权升值的部分收益,给村民合理的补偿。对于尚未或者刚刚开始林改的地方,则要努力规避只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倾 向。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2篇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

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 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四条 规定,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五条 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木处置后,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所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七条 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3篇

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联的关系。作为产权最重要方面的所有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使用权;资产受益权(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资产处置权(改变资产形态和实际的权利);转让权(把规定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自由权)。

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在不违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原则下,权衡公平与效率,把生产资料的产权在私人与国家或集体之间进行适当分割,在资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中国农村的产权改革必须把马克思的产权思想与现代产权理论相结合,尊重中国的客观现实,以渐进性、诱导性的方式推进。

中国农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形式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主要组成,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农村经济的基础。从1953~1956年底,中国广大农村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此后,尽管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形式经历了纯粹的集体化时代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时代两个大的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形式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各个时期的差异主要是分配方式和经营方式的改进。

二、社会主义产权改革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思想与现代产权理论

构建在历史逻辑上的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论研究产权,深入考察产权的起源与历史变迁,产权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范畴。产权关系作为一种不断演进的社会关系,经历了商品生产的产权规律(产权第一规律),即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产权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的产权规律(产权第二规律),即工人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劳动者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马克思着重分析了商品与劳动市场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转让权等产权方面的法权关系,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由其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产权分为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是一个变公共产权为私有产权的掠夺和盗窃过程。而社会主义运动的起点应该是:为生产资料共有化创造条件。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与实践者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的基本矛盾。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经济学者则尝试通过私有产权与自由契约,使资源流向高的生产效率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现代产权理论的构架是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自从乔治·J·施蒂格勒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总结出“在完全竞争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的科斯定理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阐述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的关系的科斯定理有了基本的认同,即: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经济效率。

然而,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产权可以得到较好界定,由于物的属性的复杂性和对复杂性测定需要成本,因此产权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界定(巴泽尔,1987)。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得到大都数的产权经济学者青睐,在这一假设下,可以得出不受调控的市场运行,不受约束的市场价格机制能把资源引向最有价值的方向配置,而现实中交易成本却在各个环节存在。

尽管如此,产权经济理论的一般结论认为的“对产权界定的完善;减少对契约的限制;政府管制的减少是效率产生的三个根本条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在经济改革中得到了多方面的体现。完善的产权、自由契约,以及政府对产权权利和自由契约的保护是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三个重要方面。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在强调经济效率的同时,忽略了资源初始禀赋所导致的公平、公正问题。这是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容的,也是市场机制本身形成收入分配差距的内生因素。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社会主义产权改革必须坚持以共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制度并存。社会主义产权改革,未能完全界定的产权,应当以适当的形式保留在公共领域,以国际和集体的形式保留。

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能重蹈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道路,不能让公共财产、国有资产无端流失,人民的财产也不能被个人的私欲和强权所剥夺。社会主义的产权法和经济法必须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共有产权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产权制度并存。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

三、中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从联产承包到林权改革

1978年中国实行自下而上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1983~1984年间改革基本在全国推行完毕,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在全国范围推广并普及。1984年的宪法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地权一般形式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其它权利则在农户与村集体之间不同程度分割。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集体统一所有,农户分散经营”是中国特色的产权制度创新,中国农业从1978年开始快速增长,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业增长开始徘徊不前,承包期的边际效益出现递减态势。对于中国式的农地产权制度,林毅夫、黄少安、周其仁、姚阳等经济学者进行过许多理论探索和创新。而在农村产权改革的政策层面,需要更加理性、慎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78年尝试改革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制度效应的充分释放,使得中国农业经营面临两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现实问题:一是土地经营权(预期)不稳定,约束农民的投资方式,从而导致土地产出效率不高;二是长期的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具有规模效应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与规模化经营,从而破坏了农业生产效率。

对于以上两个现实问题的治理思路,在2003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得到体现:一是提高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该法的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进一步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土地流转、经营权入股得到承认,有利于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

2008年6月8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二十一条意见。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经营主体的地位,是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与耕地承包制度相比,林权制度改革有几个重要特点和突破。

其一,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完善统分双层经营体制。此次改革鉴于林业产业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共有制的基础上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经营权,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励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其二,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的农村产权制度。该意见提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把集体林地经营权落实到农户,对于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在放活经营权方面,实行商品林与公益林分类进行经营管理。在落实处置权方面,承包者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和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保障收益权方面,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收益归农户所有,承包林地回征的各种补偿费、安置费必须依法落实。

其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木砍伐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制度。通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合理控制采伐强度。该意见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承包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其四,该意见提出了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提出了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以及加强林业的社会化服务。这些都将有利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尤其是通过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对产权理论的再认识和中国农村产权改革的回顾,对中国农村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农村产权改革必须同时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就是兼顾公平与效率。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不能改变,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并重,通过完善产权制度,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合理、适度分割产权,对农户和经济组织内部实现有效的激励,从而增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效率。

第二,由于产权完全界定的困难,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适度统一经营,实践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统一经营、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是当前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改革创新的方向。

第三,在农地产权改革的实践中,应当有区分地对待耕地产权与林地产权制度以及不同区域产权制度的具体安排,可以减少改革同一化的效率损失。农地制度需要对不同的农业产业灵活适用。林地经营需要更多的初始投资和较长的投资回报期。因此,需要所有者(集体)向承包经营者让度更多的产权和利益,在承包期、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等方面有更多放松,才有可能激励承包者增加承包地投入,采用规模经营技术,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要及时跟踪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林权制度改革中对承包者权益的增加,是否能够对承包者在保护基本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有效的激励和监管。尤其是在林地资源集中的贫困山区,贫困农户由于生存危机,存在将林地资源以较快速度贴现的可能,这将导致“公共地悲剧”的重演。因此,林地产权改革对产权的更多让度与保护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两难选择,林权改革的实践必须要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并对渐进性改革进行反思。这将是改革成功和有效推进的关键环节。

摘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产权思想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解析,并结合分析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历程,认为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以马克思主义产权思想和现代产权理论为基础,尊重中国的客观现实,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渐进性、诱导性的方式推进并完善的过程。

关键词:产权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林权改革

参考文献

[1][英]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第102页。

[2][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材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4][南]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M],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5]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4篇

贾治邦说,在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中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30年前,中国政府决定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18亿亩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效解决了中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30年后,在中国农村进入新一轮改革发展的今天,中国政府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决定把25亿亩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这必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座新的里程碑。

林业是生态产品的生产者,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据专家研究,一辆奥迪汽车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11亩林子就能全部吸收;一架波音777飞机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1.5万亩林子就能全部吸收;一座20万千瓦的燃煤发电厂一年排放的二氧化碳,48万亩林子就能全部吸收。森林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多种功能。当今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唯有生态产品最为短缺。过去,由于我国集体林业的体制机制不顺,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不高,虽然森林面积不断增加,但森林质量低,林地产出率低,生态功能也很低。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实现林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根本转变,必将大幅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量,全面提升“森林碳汇”等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这不仅对我国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也必将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奉献给社会和人民。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城市和农村、平原和山区的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差别很大。而中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聚集在山区。山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的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的收入。中国政府正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做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山于民,还利于民,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当前生产力的要求,这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实践,是广大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光明之路、幸福之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分5个部分、21条,我们称之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1条”。这个《意见》,认真总结了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项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意见》要求,明晰产权要维护“两性”:一是维护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性,承包期为70年,期满后还可以继续承包;二是维护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农民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就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真正做到“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

《意见》特别强调了五项基本原则,即“五个坚持、五个确保”: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得保护;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还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公益林补偿制度、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贾治邦说,中央政府的《意见》里写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做到“五个坚持、五个确保”,这五项原则都非常重要,但是最核心的一项原则是坚持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条原则。应该说,这条原则既是我们改革的出发点,又是我们改革的落脚点,也是检验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试点3年,今年将在我国全面推开,预计用5年时间将25亿亩山林承包到户。

贾治邦表示,因为林地改革比土地改革晚了30 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但光落实到户还不行,还要有许多其他制度的建设和配套措施的改革推进,包括政府职能以及其他各项制度,都要继续深化改革。

这次林地的承包,像30年前的耕地承包一样,是又一次生产力的大解放,是农村林地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这次改革中心是要落实产权,产权如果承包到户之后,怎样放活经营权呢?改革先期有一些试点省的实践证明了,林地承包到户以后,经营权不但能够放活,而且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过去没改革以前,我们对林地,特别是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得非常严的,老百姓种上树以后,一棵树采下来之后要运输,到处有运输的检查站,一直到这棵树进入工厂加工都必须有证。此次改革,第一就是要改革现行的木材采伐制度,要放活木材经营。

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过去林地是集体的,所以农民的积极性不高。现在林子是老百姓的,农民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加上林地承包的期限又很长,是70年,农民就可以大胆地在自己的林地上投入技术、投入资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省福建、江西、浙江等地区农民的纯收入有一半来自林地。现在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一亩收益就在上万块钱。这正是因为我们放活了经营权,农民根据市场,种什么、怎么种都由自己决定, 而且什么时候伐、什么时候种,都是由他自己决定。所以农民的积极性很高,林地的产出率也很高,这样大幅度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贾治邦在新闻发布会的最后说,此次改革凡是林地,都要逐步发林权证。林地改革,但林地用途不能变。他说:“你种什么林子都行,你按照市场要求,种什么都可以,但林地的用途不能改变。林地划分为两类经营,一类是国家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因为它不是市场配置的,那么就由各级政府来买单。我们现在的生态公益林类型很多,有天保林、有生态公益林、有退耕还林,随着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入和林权制度的深入改革,我们提出要把种类合并,逐步提高补偿的标准,使生态公益林不断发挥它的生态功能。另一类是商品林,商品林完全由市场配置的办法解决,贷款也行,甚至也有扶贫贴息贷款,还有别的政府的赠款,还有别的扶持政策来促进林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论文 第5篇

内容提要:.........................................................2 关键词:..........................................错误!未定义书签。一.集体林权改革历史回顾...........................................2 二.现阶段林改进展情况.............................................3

2.1全国林改进展情况.............................................3 2.2柳州市林改进展情况...........................................3 2.3柳州市林地基本情况...........................................4

三、柳州市林改存在的问题...........................................5

3.1 部分县区主要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形成合力......................5 3.2 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舆论氛围................................6 3.3 技术力量不足,林改工作推动举步维艰..........................6 3.4 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林业部门孤军奋战........................6 3.5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推进工作增加难度......................6 3.6 林改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7 3.7 林业“三定”历史遗留问题多,留下许多后遗症..................7 3.8 宗地面积过小................................................8

四、解决办法:.....................................................8

4.1 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8 4.2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改革氛围.............................8 4.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9 4.4要搞好部门配合,努力形成林改的工作合力......................10 4.5抢时机,促进工作进展........................................10 4.6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质量................................10 4.7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11 4.8创新工作方法,联户发证......................................12 柳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须对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的任务就是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并通过发林权证来落实这四个“权”,因此这个证必须是“铁证”,可见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2009年,广西柳州市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林改工作人员对林改政策、方法均在摸索、理解、把握的一个磨合过程,再加上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大家对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近一年来林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问题 解决方法

一.集体林权改革历史回顾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 2 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林改进展情况

2.1全国林改进展情况

国家在2003年启动,以福建、江西为试点省份,并于2006年底在全国全面推广。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政策性文件。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正在推进配套改革;云南、安徽、河北、湖北4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8省市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今年将全面推开;其他省区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研,进行前期准备。2.2柳州市林改进展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会议中指出:全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集体林地为21027万亩。2009年初—2011年底,在武鸣县、钦州市钦北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在全区选择25个县(市、区)进行扩大试点。2010年初—2012年底,在先行试点与扩大试点以外的其他各县(市、区)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9年,柳州市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柳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林改工作,市本级、各县区、各乡镇成立了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办,落实了林改办工作人员,制定了林改工作方案,落实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筹措了工作经费,开展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培训学习、外业勘界、纠纷调处、内业整理、材料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据统计,2009年,柳州市财政下拨林改工作经费410万元,各县区自筹林改工作经费774万元;各县区发放“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林改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76万多份,制作林改宣传标牌、张贴林改宣传标语10862块、条,出版林改简报86期;共举办各级林改培训班1131期,培训人员46670人次;共调结林权纠纷案件2209起;柳州市全年完成林改勘界面积28.44万公顷,林改发证面积20.03万公顷,均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2.3柳州市林地基本情况

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80.9万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24.1万公顷,占总面积的68.6%。森林 面积为112.5万公顷(含灌木林),活立木蓄积4918万立方米,2009年森林覆盖率为61.2%。在森林面积中,纯林73.4万公顷,混交林4.16万公顷,竹林5.27万公顷。按主要林种分:用材林65.2万公顷,占57.8%;防护林37.98万公顷,占33.6%;经济林9.45万公顷,占8.4%。在有蓄积的用材林分中,按主要树种分:杉木27.7万公顷,占48.3%;松树18.8万公顷,占32.8%;阔叶树10.2万公顷,占17.8%。我市的森林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的总量均排广西前列,其中,杉木、油茶居广西第一,毛竹居广西第二。

三、柳州市林改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市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林改工作人员对林改政策、方法均存在摸索、理解、把握的一个磨合过程,再加上各地情况的不尽相同,大家对政策的理解把握也不尽相同。柳州市在一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

3.1 部分县区主要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形成合力。

2009年,柳州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由于部分县乡主要领导的不够重视,导致柳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工作不到位,没有形成一定的合力。

3.2 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舆论氛围。

2009年开始之初,柳州市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但是由于面对这个新事物,很多人在观望,不敢先去去吃螃蟹,导致宣传舆论跟不上,除了林改试点县鹿寨县大张旗鼓搞林改以外,其他县区还是处于观望态度,没有从宣传上形成舆论氛围。3.3 技术力量不足,林改工作推动举步维艰。

由于2009年,是全国森林资源 “二类”调查之年,我市相当一部分技术力量投入到“二类”调中,分散了很大一部分技术力量,加上我市集体林地面积1600多万亩,时间紧,任务重,技术人员缺口比较大。

3.4 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林业部门孤军奋战。

2009年,我市林改初始开展,林改涉及的业务繁多,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发改、财政、档案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是一项大改革。但是2009年林改工作,柳州市整体没有形成合力,很多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到林改的社会历史意义,以为只是林业部门搞的事情,没有形成有序、多部门联合有序的推进工作局面。

3.5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推进工作增加难度。

大部分林农外出务工,未能及时返乡参与林改工作,对林改 摸底调查、村组方案制定及勘界工作带来了困难。村民小组外出农户数超过全村民小组农户数的三分之一,外出农户无法联系回乡参加林改也不作授权委托,导致村民小组农户代表不足全村民小组农户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同时,由于群众对林改的目的意义认识不到位,认为改不改都一样,再加上集体林地交通条件很不方便,附近没有水源,还有现今很多农民都外出务工。要让地利用起来,必须有很大的投资,花费足够的精力。农民们就没有敢想在这样的地上投资,这次林改分下后,也就没有什么想法和打算。因此,参与配合林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出现召集村民开会难,外业勘查无人到现地的情况。

3.6 林改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

由于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方式和技术力量都不一样,部分县区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赶进度,不重视质量的情况。3.7 林业“三定”历史遗留问题多,留下许多后遗症。我市落实林业“三定”时的确权颁证工作较粗放。责任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相当部分都没有颁发林权证。自留山颁发了林权证,但也存在发证时不勘界,“指山为界”,四至不清;有的虽勘界,但面积没有实测,而按习惯面积填写;有的林地无证或证地不符;有的只登记、不发证;有的发证到村、未再到户。林权档案不健全或散落、遗失较多。发证后林地林木资源发生了 7 变化,但林权变更登记和换发证工作未跟上。由于上述原因,我县集体林法定产权关系仍不明晰,使得林权纠纷调处、权益保护、采伐申请、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都带来困难或留下后遗症。3.8 宗地面积过小。

宗地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宗地面积不足0.1亩的,保留小数点后2位。我市的集体林地平分之后的各宗地很小,很多不足0.1亩。外业勘界时所用的地行图为1:10000,不足0.1亩的宗地很难上图。使外业的勘界的难度大大加强。

四、解决办法

4.1 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乡、村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把林改抓在手上、放在心上,认真谋划,正确引导,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确保林改积极健康推进。

4.2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全面推进林改,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行动。各地要高度 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中央《意见》的重大意义,宣传党的兴林富民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林改的认识。要通过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乡村干部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宣传好试点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和推动全省林改工作。 4.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林改比耕地改革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要求更细致,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作保证。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包括村基层干部的培训。要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逐级开展专项培训。要通过培训,使从事林改工作的业务骨干和各级领导干部熟练掌握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把握政策界限,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能力。为了推进我市林改工作,2009年,柳州市林业局在《柳州日报》公开登报招聘了一批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分到各县区进行林改工作,还从全市各县区林业部门、林场抽调技术人员支援试点县鹿寨县的林改工作,三江县从中南林业大学邀请了十几个大学生来进行林改工作,这些都是一些好的办法。

4.4要搞好部门配合,努力形成林改的工作合力。

林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任何单位工作措施不落实,支持政策不到位,都可能导致改革出现问题,甚至止步不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改革。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改革工作合力。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和助手,争取各方支持。财政部门要将林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经费到位。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林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林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林改的顺利进行。 4.5抢时机,促进工作进展。

要充分利用好清明、春节等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间,推进林改工作。农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要做到改革的政策让农民明白,改革的全过程让农民参与,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稳定的原则,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把握好“农民得实惠”这个根本。

4.6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质量。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林改第一线,逐级开展 督导检查。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分片督导,把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关。要把好民主决策关,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把好政策落实关,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的权利;要把好勘界操作关,林业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深入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保四至清楚;要把好确权发证关,林地林木勘界确权后,要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林权登记,依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把好档案资料关,做到有据可查、有字为证。在推进林改过程中,要坚持质量第一,进度服从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4.7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三定”时期德遗留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探索创新,又要尊重历史,注意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化解相关矛盾。林改是一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这“三定”最重要的是“人定心”。我们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把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林改工作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工作部门要从有利于林区稳定、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重证据、摆事实、互调换、讲感情。要充分发挥老村干、老党员、老户主的作用,通过干部带头、党员示范,推动矛盾问题的解决,切实把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在山上、处理在现场、落实在村组,做到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乡(镇)内纠纷不出乡(镇)、县内纠纷不出县。同时,要建立应急机制,有效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4.8创新工作方法,联户发证。

针对宗地较小的地块,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联户发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访谈 第6篇

沿河湾镇党委书记陈胜军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林业产业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我们沿河湾镇从去年被确定为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以来,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林改的原则和政策,紧紧围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深入村组,发动群众,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扎实工作,努力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圆满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后续工作也在按期推进。在整个林改过程中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工作安排部署到位。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针对林业经济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和征求个别政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镇情、村情实际,制定了科学易行的《沿河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了驻村工作组,将林改责任夯实到人,并将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组织每个村成立了林改纠纷调处小组,合理安排布署,有力促进林改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人员培训到位。一是对镇、村、组三级干部进行培

1训,帮助镇村组干部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注意的事项,把握的关键环节等。通过培训使各级干部首先成为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二是组织参加林权勘验小组的成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培训图纸识别、实地草图勾绘、面积测量等知识,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是加强内业培训。深入村组,对申请表的填写和审核,勘验表的填写和审核,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林改过程中应把握的重点问题和环节等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保证林改合法化。通过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整体政策水平,增强了指导、协调、组织林改工作的业务能力,有力的保证了林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3、阳光操作到位。按照“把事办好”的要求,认真抓好林改的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级林改文件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在改革中每宗林地林权申请登记等都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明晰产权工作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表决”,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把握重点解决难题到位。林改中,我们突出农民的主体地

位,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确定林权落实的形式和林地经营承包方式、时限。重点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集体林权改革。对此我们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自主选择林权的改革方式。基本采取股份制经营形式,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依法办理集体林权登记和变更手续。重点解决林权纠纷问题,对林权纠纷、承包合同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取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

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我们主要取得五个方面的成效:一是明晰产权,落实经营权;二是群众收益将得到增加;三是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四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五是增强了群众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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