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

2024-05-15

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精选5篇)

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 第1篇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2006〕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

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

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1组织

1.2管理体系

1.3文件控制

1.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6合同评审 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9记录

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1人员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准方法

2.4设备和标准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

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4.3文件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4.6合同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书;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们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管理体系:5个。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

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

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

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2)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准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结合本准则全部要素的评审情况和实施效果,评判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验室自身状况的适应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3)在评审过程中,注意与实验室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清楚明白。

4)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否适宜;

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评审一般要衡量全面评审情况、分析管理体系关键和重点环节管理状况,整体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的状况和实际效果。应当是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4.3文件控制(4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可操作性。

2)实验室内部文件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现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是否标识清晰。

3)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4)实验室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说明。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1)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的名单,每个分包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2)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3)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用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的相关管理程序文件。

2)实验室是否对服务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的名单。

3)实验室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4)实验室是否已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4.6合同评审(2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4.7申诉和投诉(3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序文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

2)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2)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序,在“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执行纠正措施程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实验室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进行了验证。

4.9记录(6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记录管理程序,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2)实验室的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

3)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填写和更改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明了。

4)实验室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5)实验室现存记录是否安全储存、妥善保管,保存方式是否合理,方便存取、查阅方便。

6)实验室是否按照4.1.6条的规定,做到为客户保密。4.10内部审核(5个)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2)实验室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核其完整的内审资料。

3)实验室内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4)每个的内审工作是否包括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是否覆盖了实验室的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

5)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管理评审(3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

2)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每次评审输入是否明确,评审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3)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5.1人员(7个)

1)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3)实验室是否制订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4)对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要求。

5)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1)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

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规定。

3)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1)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2)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包括变化的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采用的国际标准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5)实验室对检测/校准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文件。

6)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1)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2)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确标识;

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测/校准的影响。

3)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4)所有设备是否均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7)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实验室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8)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查程序并执行。

9)校准产生修正因子时,实验室是否正确应用。

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 第2篇

1.各中心每位授权签字人都要填写“授权签字人评价表”(见样表),依据样表内容,其中考核内容和评价意见(黑色字体)不用动,只把姓名等基本情况和简历部分(黄颜色标出的部分)改一下即可,序号(第*页)按照质量手册中123-124页授权签字人申请一览表的序号。3月28日前将“授权签字人评价表”上XX。授权签字人要做好座谈考核准备。

2.“会议签到表”由各中心打印出来用于评审时签到,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座谈考核都需要签到表(座谈考核可与首次或末次会议同时进行,有一张签到表即可)。各中心末次会议时将签到表交许凯。

4.“日程表”每中心要填制一份。各中心在中心总体行程定下后,制定本中心“日程表”,“日程表”在6日以前报XX,等组长来审查后,再将组长审定后的日程表反馈各中心。

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 第3篇

现场评审中, 评审组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定, 通过听、看、查、问、考等方式对中心的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与报告、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等要素进行审查。查看了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样品库, 查阅了中心各类管理文件和技术档案, 安排了20个项目的现场试验, 组织了授权签字人考核以及中心人员的笔试和座谈。此次评审是中心自1994年成立以来通过的第三次复评审, 也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四川省农机局母世杰局长、刘基华处长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胡丽庆处长等领导在认证评审期间亲临现场并做了重要讲话。

经过3天的紧张工作, 中心顺利通过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复评审, 评审通过后的认证项目增加到16类121个产品, 使中心的检测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购买优质农机配件产品小常识

农机配件产品购买过程中应首先了解本产品的优质生产企业, 或者了解此企业产品的一些具体情况, 比如质量抽查的合格情况, 若该企业产品当年质量抽查不合格, 那就要慎重购买;若该企业产品连续两年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 那就不要够买该企业产品。

其次, 购买产品时看其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是否标注产品执行标准, 是否标注规格型号、标注厂名厂址, 如果产品无上述标识, 此类产品最好不要购买, 因为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此类产品不能溯源到哪家企业, 也不能证明是否是合格的产品, 购买此类产品危险性大。

然后, 看产品的生产日期, 买产品时, 最好购买近两三年的产品, 如果该产品的生产日期非近两三年, 而是五六年前的产品等, 那消费者得慎重购买。

计量认证评审地下管线探测 第4篇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紫昕工业园

委托单位:湖北省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组

检测日期:2016-10-16

报告总页数:9页(含此页)

报告编号:YL-201610018

武汉岩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6日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紫昕工业园部分区域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检测人员:

报告编写:

审核人:

批准人:

声明:

1.本报告涂改、错页、换页、漏页无效;

2.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3.本报告无我单位相关技术资格证书章无效; 4.本报告无检测、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字无效; 5.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部分复制或作为他用;

6.如对本检测报告有异议或需要说明之处,可在报告发出后15 天内向本检测单位书面提出,本单位将于5日内给予答复。

检测单位:武汉岩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紫昕科技园1号楼 邮编:430023 电话:027-87951677 传真:027-87956577 联系人:代卫兵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目 录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1

一、工程概况.......................................4

二、探测方法技术...................................4

三、地下管线图的编绘及成果表的编制.................7

四、雷达检测结果图.................................7

五、检测结论.......................................8

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9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一、工程概况

1、任务的由来

本次试验工程探测范围为:紫昕工业园大门前深度5米以内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工作任务为:对施工范围内埋设于地下管线进行实地探测,查明施工范围内管线位置及深度。

2、测区概况

该测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紫昕工业园内,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平坦,地面高程19~24m,场地原为农田、菜地,经修建后形成现状道路。地势平坦开阔。相对高差一般小于2m。地貌单元属长江一级阶地。

3、仪器配备

YL-GPR400型探地雷达一台,天线频率400MHz,设备编号:YL-DJ015;

4、开、竣工时间

经前期现场踏勘,工程自2016年10月16日9:00开始,于2016年10月16日12:00结束外业探测工作,之后进行技术工作报告的编写和综合管线图示意图的编绘。

二、探测方法技术

(一)本测区作业技术依据为: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T 875-2013

(二)探查内容

1)马路地下管线分布、埋深走向。

2)采用扫描、线路追踪法,探测穿越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三)探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根据踏勘情况,结合地下管线的特性,本区探测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隐蔽管线点探查

对需定位的各类管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定深、定位工作,定位方法按《规程》要求,使用地下管线探测雷达和管线探测仪进行。

a)工作频率选择:根据埋深和分辨率的要求,主要选用雷达天线频率为400MHz的管线探测雷达。b)定位方法:

地质雷达探测地下空洞是利用空洞与土层的电性差异来实现的。由于路面、土层、空洞、管线是不同的材料构成,不同材质间的接触面及同一种材质内部不连续面都是良好的雷达波反射界面(即管线、空洞与土层接触面、路面与土层的分界面等)。当雷达波向下传播经过这些界面时,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反射、折射和散射,产生不同程度的波能吸收和衰减,集中反映在波形和波阻特征变化上。分析研究接收回波的特征差异,就可以揭示路面地下管线特征。

地质雷达的工作原理如下图1:

图1 地质雷达工作原理图

实测时将雷达天线紧贴于路面,沿测线连续滑动,采用自动方式进行定位,根据系统配置和天线滑行速度设定空间采样率,雷达主机实时记录每个测点反射波的时间和振幅值,构成连续雷达剖面。当地下介质的波速已知时,根据所探测到的双程旅行时,就可以求得目标体的位置和埋深。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四)、地下管线测量

按业主要求及场地实际情况,本次勘察共布置测线2条,对被测区域进行网格划分,测区内管线测线布置图如下。

图2 测区及测线分布示意图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三、地下管线图的编绘及成果表的编制

(一)数据检查及预处理

地下管线图的所有空间数据均采用电子记录手薄进行野外自动记录。确认数据文件无误后,确定管线分布情况信息及管线点位置,并现场标注管线位置及深度。(二)综合地下管线图的编绘

将测定的各类地下管线点依平面坐标按图例展绘在带状地形图上,形成综合地下管线图。

综合地下管线图的编绘要求按规定执行,为便于表示管线的分布情况和施工使用。再将各种管线及管线注记完成后,绘制草图交由外业进行管线检查及实地巡视、修改,完成综合地下管线图的编绘。(三)断面图的编绘

断面测量布置在设计线穿越道路的地段,断面图包括管线点、管类、距地面埋深、高程及各管类之间的平面间距等,断面图根据外业实测的断面点三维坐标数据文件及输入计算机的物探管线点资料,将穿越中线的各类管线,依管线在中线上穿越的位置、分布,依里程进行表示,单独绘制。

四、雷达检测结果图

测线H1-H1’测试结果如下图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图3 H1-H1’测线雷达影像图

图4 H2-H2’测线雷达影像图

五、检测结论

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根据现场勘测以及雷达图像的波形分析,结合现场的标识,推测探测路段下的异常点为各管线所在位置,详细结果如图5所示(在现场均有标示)。

图5 探测成果图

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由于探测到施工将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探测成果为现有管线的现实情况,若时间间隔较长部分地段的地下管线可能因施工、改建等原因产生变化,应予以注意。

2、在局部管线密集地段如需进行地面施工需留有较为充足的安全距离。

计量认证评审汇报材料 第5篇

一、技术评审的种类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上来区分,现场评审可分为计量认证评审、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审查认可(授权)评审;从评审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标准变更评审、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名称变更评审、组织变更评审等多种形式。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认定需求。

计量认证评审:评审组主要是接受委托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审查认可(授权)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一个现场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评审。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按发证机关规定的计划和指定的内容,对其是否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检查性评审。

扩项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评审。

标准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的评审。

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发生授权签字人变更的评审。

名称变更评审:对已经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评审。

组织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法人代表、技术主管变更的评审。

二、技术评审的时限

参照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评审组长的文件评审应当自接受评审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现场评审(含整改期)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评审整改跟踪验证应在接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完成。

复查评审的现场评审

一、评审准备

1、评审任务的下达与领取

发证机关受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后,10日内评审机构下达《计

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批准名单》,向评组长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

(2)评审工作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

(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4)《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2、评审组长对《申请书》的了解

由于实验室的申请已被受理,其《申请书》已被受理机关接受。评审组长通过

《申请书》对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及检测/校准资料的配置、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以及申请认定的项目、涉及的标准等技术内容进行

了解,以便于现场评审的进行:

(1)申请的检测能力应按申请领域名称、类别名称、产品名称(如食品,调味品,味素)的顺序,或领域名称、产品名称。参数名称(如黑色冶金矿,铁矿石,水分)等型式表述清晰、准确填写。

(2)《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鉴定/校准一览表》应与

《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内容相符并能证明其检验能力。

3、组长文件评审

评审组长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10日内完成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评审。

(1)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① 《质量手册》的条款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对应;

② 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③ 质量职能明确;

④ 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

确;

⑤ 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

(2)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① 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

② 程序文件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具有可操控性;

③ 程序与相关程序文件、质量手册有清晰明确的接口。

(3)对《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 有详细的内部审核计划:

② 内部审核记录覆盖全部要素、部门、过程;

③ 内部审核结论准确;

④ 内部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有效整改。

(4)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 有详细的管理评审计划;

② 管理评审具有明确的输入和输出;

③ 管理评审结论准确。

(5)文件评审结果的处理

评审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回发证机关资质认定负责人,说明文件审查的结果,做出是否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的建议。

当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通过发证机关通知申请单位增补或更改。只有在管理体系文件涵盖管理体系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已被充分描述并有相应程序文件时,评审组长方可建议安排现场评审。

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中的不符合内容,可以在现场评审中一并提出。未进行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或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不能转入现场评审。

4、下发评审通知

发证机关在文件评审合格后,向实验室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责成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评审。

5、编制评审计划,与被评审实验室沟通

评审组长接到《现场评审通知书》后,编写《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对评审的日期、时间、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安排。并就以下问题与被评审的实验室进行沟通:

(1)确定评审的日程

(2)确定现场操作考核的项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

现场评审

1、首次会议

(1)参加会议成员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

(2)首次会议内容:

① 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实验室介绍与会人员;

② 评审组长宣读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和范围,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③ 确认评审日程表

④ 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⑤ 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及评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⑥ 强调公正客观原则,说明评审是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

局限性,但评审将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并以事

实、数据为依据,使评审结论客观;

⑦ 向实验室做出保密的承诺;

⑧ 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品、限

制交谈人员等);

⑨ 实验室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

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⑩ 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概况,介绍实验室评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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