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2024-06-11

车间管理处罚条例(精选10篇)

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第1篇

昂柏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生产部员工管理条例

※:为加强车间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全员素质,强化员工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建立一个融洽、求实、创新的团队,现制定本条例。

一:严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代为打卡,不无故怠工等不良行为。

二: 全体在职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穿工衣、工鞋、戴厂牌。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与个人卫生。

三:严禁在车间内吸烟,严禁将火种带进工厂。

四:上班期间不得聊天、串岗、打瞌睡、吃零食、听MP3、玩手机、发信息、看报、外出、听歌、唱歌、接听电话、等做一些低级趣味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五: 工作时不得无理取闹、消极怠工、严禁拉帮结派、制造是非、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凶器等法律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六、上班期间,不得私带亲友及外人进入车间。不准外出预约。(特殊情况需请假并经拉长同意)

七: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图利他人或自己,不得贪污和挪用公司财物为私人谋利,不得损失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八: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因工作需要而被调动岗位、工作地点、职务者,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违抗。

九:所有员工上班担前五分钟,准时打卡进入车间,并迅速的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按迟到处理。

十:所有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言语得当,不得顶撞上司。如有问题,可以单独与之沟通或书面呈报。

十一:以上规定请大家自觉遵守,如经常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者,公司将示情节

适时给予辞退。

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第2篇

为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克服惰性,杜绝邪恶,防止犯罪,确保所有员工都有一个清洁和谐的工作环境,我们特制定惩罚制度。我们的惩罚遵循实事求是、有章可循,公正合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车间必须按照规定的着装要求进行统一着装,保证工装干净、整洁,并配备胸牌,检查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2、严格按照车间规定的现场管理要求,对自己的工作现场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保证施工现场三不落地,(油水、工具、零部件)检查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3、按照工具设备保养维护要求,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工具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维护,并进行相关的纪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设备清洁如初无灰尘油污,检查一次违返者,扣责任人现金50元。

4、对各自工具箱内的工具随时保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按照规范的使用要求使用,检查工具箱发现脏乱一次扣责任人现金50元,如出现工具损坏丢失,除责令责任人原价补偿外,并扣责任人现金50元。

5、严格的按照专用工具资料的相关规定进行借用、阅读。使用中应爱护专用工具资料,按照标准规范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的归还,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丢失,除责令当事人原价赔偿外,并扣当事人现金50元。

6、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使用相关的防护措施(车内三件套、叶子板布等)检查一次未使用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7、车辆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及维修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如自作主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当事人负责,并扣当事人现金100元。

8、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进入车内维修时,应铺置相关的防护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用户车内,更不得在用户车内吃东西、看报、睡觉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

9、车辆维修时,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客户车内物品,包括音响等,更不能拿用客户车内东西,发现违反者,除责令当事人原价赔偿用户损失外,并处罚当事人现金500元。

10、需过夜维修的车辆,下班后应将车门锁好,关闭车内所有用电设施,将钥匙上交车间主管,发现一次违反者扣当事人100元

11、严格按照施工单上的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丢项、漏项,检验(车间主管)在检验时时须根据施工单上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如出现丢项、漏项检验检查出一项扣当事人50元,用户检查出一项扣检验50元,当事人扣100元。

12、对于车辆返工,在分清责任后,确定为维修问题,内返除承担相关费用外,并一台次扣当事人50元,外返扣检验(车间主管)50元,当事人100元。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13、所有人员需服从其主管的工作安排(临时),不得无故拒绝,不服从者一次扣当事人现金200元。

14、维修过程中,需按施工单上的交车时间按时交车,如有特殊情况(缺专用工具、备件)应提前通知车间主管(规定用户接车前2小时以上),由车间主管通知前台,前台通知用户,违反者扣当事人100元,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交车,不能按时交车扣当事人100元一台次。

15、维修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对车辆进行逐项检查,(灯光、轮胎、底盘等等),如检查不到位造成用户抱怨,一台次扣当事人100元

16、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单上的项目进行施工,如检查过程中有加项维修的,应及时的通知前台服务顾问后再维修,不许自作主张维修,发现一台次扣当事人现金50元。没有施工单自作主张维修的,发现一台次扣当事人现金100元。

17、车间维修完毕后,主修人应在施工单、领料单上签字,确认维修项目全部维修完毕,材料出全,没有漏出、多出现象。发现不签字一台次扣现金50元。

18、维修完毕后,对车辆进行内外清洁,要求车辆外观无油污、无水印,车窗透明无尘。仪表台、座椅、地板烟灰缸、前后灯罩、左右后视镜、门把、轮圈、全车玻璃干净无尘。检查未清洁干净者一台次扣当事人50元。

19、每人应按照施工单上的内容如实的纪录个人工时,不可多记,一经发现多记部分双倍扣除,并扣现金100元。

20、对辅料、原材料应做到节省节约,不可铺张浪费,发现浪费者,扣当事人现金50元。

21、严格按照厂内车辆管理制度驾驶车辆,无指定人员不得驾驶车辆,无驾驶证人员不得驾车上路,不得开用户的车办私事,一经发现,后果自负,并扣现金200元。

22、工作时间内,不准上班睡觉、吃东西、玩游戏等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现金100元。

23、工具箱、垃圾箱等进行定位管理,不能随意拖动,改变位置,移动设备使用完后应立即归位,设备不使用时应保持初始状态,严禁乱放乱扔,发现一次扣现金50元。

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第3篇

1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指国家行政机关。目前我国控烟规定的主管部门有四种类型:以卫生行政部门做为主管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 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控烟工作;由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例如《广州市控烟条例》中就规定设置安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控烟进行宣传、检查工作。

《天津控烟条例》兼取上述各种模式所长:第四条规定“设立健康促进委员会”, 第五条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控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控烟实施监督执法”包括了教育、人力、文化、体育、公安卫生、民政等。也就是说,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三个: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是一种卫生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专门部门协调的多元化行政主体指导方式。我国吸烟的人数庞大, 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起到管理控制的效果, 《天津控烟条例》的这种做法将行政主体范围扩大, 有利于开展全市的禁烟工作。

但是, 这种多元的模式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 做到各司其职但又要加强分工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是行政执法的前提, 通过研究《天津控烟条例》可以看出, 其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十分明确。对于哪一个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哪一个部门进行微观控制, 在不同的控烟范围内哪一个部门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如果梳理不当, 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2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 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处罚执法主体, 是指行政处罚活动的承担者。这里的行政承担者是组织而非个人。在控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行政主体执法的工作。哪些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控烟行政处罚权、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 本人认为这些都是禁烟条例中应当涉及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的控烟立法, 控烟行政执法主体总共有两类:一是设立场地管理者作为执法主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要求各国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建立全面无烟环境, 相应地, 可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为场地管理者的控烟模式。二是设立控烟专员。沈阳市设立“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 重庆市设立“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爱卫会设立禁烟专 (兼) 员”。《天津控烟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确定控制吸烟流动执法人员”也是采用了设立控烟专员的执法模式。

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怎样的执法程序, 是应该纳入控烟条例的, 否则就会进入重实质轻程序的误区。《广州市控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执法程序纳入到控烟条例中, 这是控烟立法的一个进步。而在《天津控烟条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执法流程的规定。笔者认为, 这是今后控烟条例制定应当加强的部分。

3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在控烟条例中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违反控烟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的相关规定, 要求各国通过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内接触烟草烟雾。明确了控烟禁烟的适用范围。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导下, 我国控烟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绝对禁烟区和相对控烟区。绝对禁烟区指禁止吸烟的区域, 在此区域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相对控烟区指限制吸烟, 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 应当设立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广州市控烟条例》第五条以及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绝对禁烟和相对控烟的范围。《天津控烟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规定了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吸烟室的设立条件。

虽然我国各省市都规定了绝对禁烟区, 但也提出了保留, 建立了相对控烟区, 这主要受限于我国烟草市场发达、吸烟人群庞大。在遵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

4 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法学理论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大类, 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天津控烟条例》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及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如第二十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可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天津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不尽完善。首先, 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根据情节进行区分, 控烟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些场所吸烟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 《天津控烟条例》只规定了对单位罚款5000元,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不分情节的笼统立法, 势必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过轻或过严的问题。

其次,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也过于狭窄, 只在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罚手段。我认为可以增设处罚种类, 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警告, 对情节较重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而且, 对于处罚模式, 《天津控烟条例》中采用的是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的双罚制。该种模式为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通例, 同时亦为北京市、重庆市、杭州市、沈阳市等多数地方控烟法律规范所采。既能对吸烟场所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又对吸烟者个人予以适当的警示和处罚, 利于控烟法规的实施和推广。《天津控烟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并规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却对控烟负责人的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 我认为, 应当赋予控烟负责人一定的权利, 如有权要求吸烟者提供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或者有权驱逐、对于要求缴纳入场费的场所不予返还入场费。这样才能便于控烟负责人开展控烟活动, 也能够减少控烟中不必要的纠纷。

摘要: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引下, 我国广州市制定了第一个控烟法规。随后, 哈尔滨、天津等城市也开始了禁烟条例的起草工作。但天津控烟条例因立法没有通过而被搁置。以天津市控烟条例为例, 在行政处罚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对控烟法规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控烟条例,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处罚方式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控烟行政处罚法立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0:24.

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第4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车间处罚管理规定 第5篇

为明确车间罚款事项,规范车间管理制度,现规定如下: 1.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个人工作不认真造成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生产事故,若是在车间内被其他人员及时发现的,扣当事人

作为从合格品中取的检验样品,到质检部门后,被质检部门发现不合格,扣当事人

作为成品被公司其他部门(除质检部门)发现不合格,扣当事人 作为成品销售到市场上,被客户发现不合格,扣当事人 并对其班组长进行加倍处罚,若追究不到个人责任的,将扣除该岗位在发现事故当月的无损失奖或扣考核分 车间若有造成重大事故者,公司对其做开除处理。

2.厕所值日生在值日周最后一天,把厕所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保持厕所清洁,车间将不定期对厕所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将对当天值日人员进行10元处罚;

3.车间若发现一般区卫生不合格,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责任人进行10∽20元处罚,并对其班组长进行加倍处罚; 4.在正常工作日内,车间将不定期对洁净区卫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卫生不合格,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责任人进行20∽30元处罚,并对其班组长进行加倍处罚; 5.在环境监测和过程控制中,超过允许范围内

6.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车间将追究个人责任,视情节

轻重,对其进行50∽100元罚款;追究不到个人的,扣该岗位考核分,并对该岗位班组长进行加倍处罚。

员工纪律管理处罚条例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工作纪律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打造一个积极向上、纪律严明的职

工团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内容,为规范员工纪律管理而制定的相应违纪处罚标准,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等所有人员,凡是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员工守则: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2、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各级

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3、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的优良产品,时

刻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4、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

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6、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不许迟到、早退、脱

岗,有事必须请假;爱护公司财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7、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8、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

不分家。

9、不得经营与本公司有损害、有冲突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

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声誉的行为。

二、工作期间“八不准”:

1、不准聊天、打闹、大声喧哗或到其他办公室乱串;

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3、不得用公司电话与朋友聊天;

4、不准在网络上聊天、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

5、不准打毛衣、刺绣、吃零食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准放下手头工作长时间接待亲属、朋友或外出办私事;

7、不准打架、斗殴;

8、不准渎职、失职,收受贿赂,贻误办公事务;

第四条:违纪处罚细则:

1、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现象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2、有聊天、打闹、大声喧哗、乱串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听从劝阻并立即改正的罚款10元/

次。

3、在网络上看电影、聊天、打游戏或者工作时间有吃零食、用公司电话与朋友长时间聊天等与工作无

关的行为,不听从劝阻并立即改正的罚款10元/次。

4、不注重个人卫生和办公环境卫生,衣着肮脏或在办公室内、走廊、宿舍乱扔烟头、垃圾,按《卫生

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工作期间对待同事、客户不使用文明语言,语言粗鲁,影响公司形象或者在同事之间挑拨离间、煽

动员工不满情绪,影响公司内部团结,视情节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取消当月绩效奖金、扣除绩效考核分数等处罚,情节严重可以开除。

6、不按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着装、佩戴胸卡,经人事行政部检查发现,罚款10元/次。

7、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情节轻微并能积极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不思

悔改、态度恶劣的,取消当月和全年的所有奖金获得资格和优秀员工评比资格,同时给予罚款200元到500元的处罚,停止工作反省;因不满谩骂、殴打公司领导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立即开除,造成人员伤害、公司物品损坏的,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违反国家的法纪、法规,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9、有偷盗或者协助他人偷盗公司财物的,处以所盗物品价值10倍的罚款;盗窃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予以开除。

10、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有饮酒后作业现象的,处以30元以上的罚款;工作的闲余时间,不许聚

众玩牌、赌博,凡是参与者每人处以30元以上罚款,旁观者处以10元的罚款。以上两种现象影响工作的,加倍处罚。

11、员工在工作中同公司员工有吵架等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能积极进行改正的,取消当月获得绩效考核奖金资格,但不取消半年、全年的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有打架、斗殴等现象,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打架双方当月和半年的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有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人员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取消主要责任人当月、半年和全年绩效考核奖金获得资格,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后果,同时视情节给予罚款、开除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处罚。

12、发生工作失误、不服从公司管理或领导安排、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除了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立即取消当月及以后晋升工资。

13、不爱惜公司财物,浪费办公用品或者故意损坏公司物品的,按全额进行包赔,经教育能认识自身

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进行通报批评;不认识错误并拒绝进行改正的,另外罚款200元至1000元,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14、在公司就餐不爱惜、节约粮食,多打少吃或者饭菜不合胃口就把饭菜大部分倒掉的,发现一次罚

款20元,有类似行为累计2次的,以后就餐按每餐10元的标准开始收费。

15、各部门卫生管理实行轮流值周制度,值周人员必须在上班之前打扫完办公室的桌面、地面卫生,确保桌面无灰尘、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地面擦洗后洁净无垃圾。达不到卫生标准或者值周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及时打扫卫生,处以20元的罚款。

16、违反公司制度,泄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现象和行为,视情节处

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立即开除。

17、值班期间迟到、早退,罚款20元;脱岗罚款100元;造成责任事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承担

部分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停职、开除处分。

18、不按时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5元;无故不参加必要的工作会议,不请示、请

假,罚款30元;不遵守会议制度,大声喧哗或者故意扰乱会议秩序,取消参加会议资格,同时视情节罚款100元以上。

19、不遵守公司制度,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造成业务差错或者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

节罚款20元以上,并扣除当月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20、严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信息,向其他公司提供内部管理制

度、档案资料、价格调整方案等公司商业秘密,如有违犯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立即开除。

21、不得在工作之中,借助工作便利,收受他人的现金、物品、代金券等贿赂或者参加具有贿赂形式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以出卖公司利益。如有违犯,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当月绩效奖金获得资格,同时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立即开除。

22、在对外开展工作中,必须时刻注意服务形象,以良好、文明的面貌处理对外联络事务,提升公司的形象和社会声誉。无论对错,均不得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吵闹、打架、粗言秽语等不良行为,否则视情节处以扣除当月绩效奖金获得资格、罚款100以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0、停止正常工作,长时间接待亲属或朋友,让客户等候或者让客人等候15分钟以上的,处以20元的罚款,之后每超10分钟罚款增加10元,依此类推。

2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按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服从管理或者情节比较严重,同时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金或予以辞退等行政处分。

22、工作不积极、主动,偷懒耍滑、摆老资格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态度恶劣、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或予以停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条:员工违纪行为,实行双重处罚,均按以上标准处罚,同时在当月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属于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之外的,按公司临时决定为准。

第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在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的违纪处罚标准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制度归无锡市禾德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并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并具体解释。

无锡市禾德盛贸易有限公司

宿舍处罚管理条例 第7篇

最近一段时间我院宿舍大功率电器使用现象频繁发生,宿舍出现脏、乱、差等严重的问题,为了加强我院宿舍安全建设,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宿舍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大功率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锅、电热杯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和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违反者按以下条例处理。

 凡发现有大功率的宿舍,第一次违反者对宿舍全体成员进行口头批评,并写深刻检讨(5000字以上)交给辅导员;两次及其以上违反者,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全部评优评先资格,党组织发展资格也将受到影响(党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关纪律处分)。

 对其大功率使用者本人扣其相应的品行分一次5分,宿舍长一次2分;使用者不承认的,扣宿舍全体成员品行分5分。

第二条: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被褥要叠放整齐,地面要保持干净卫生。宿舍卫生由自律委周一、周三例行检查,每月评比最优最差宿舍,在院内进行公告。

 检查宿舍卫生有不打扫的给以宿舍长通报处理。

 被褥不叠放整齐的给以本人通告批评。

第三条:换锁及晚归现象

 宿舍有换锁现象要交一把钥匙给楼管,否则后勤检查打不开门的会按大功率情节对待

 对于晚归人员,宿舍长要及时把晚归人员报给自律委人员,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在通报、处罚发出后有疑问者请及时与自律委联系。

第四条: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背景 第8篇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背景;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背景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又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当时,中国只有《宪法》这一部法律,在中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充当部分《刑法》的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日益走上正轨,国家领导班子也认识到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在此情况下,在党中央的领导之下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修改与制定。当我国从建国发展到改革开放,不管是从国家政治方向,还是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来看,《治安管理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国情。建国之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因为当时中国社会本身治安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中国发展迅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为中国这个特殊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他们称霸世界的一大障碍,因此,他们开始压制中国的发展。中国社会治安局面不在像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领导下那么的稳定,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违法犯罪案件增多,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党中央领导集体决定对我国法律进行完善,《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法律都是在此大背景下出台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或修订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中国超前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法律背景,从这三方面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进行探讨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掌握这门法律,更好的方便警务人员执法和人民群众守法。[1]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的时代背景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政治体制发展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革公安工作,更好的维护社会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严格的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国家领导班子适应社会的发展提出新的政治口号。政治体制的改革必将引导公安工作,自十六届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推进,胡锦涛主席提出科学发展观,这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指导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指导治安管理部门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运而生,它是响应党的政策号召,是时代的产物。

三、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加剧

十六届以来,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的步伐,许多国外投资商人在我国开放政策下积极开发中国市场,我国国内很多公民响应国家政策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

例如,新出现的因不符合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早造成群体性安全事故案件增多,还有因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生产作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等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标准,对影响社会治安的此类案件,治安管理部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采用,鉴于此,公安部向党中央及国务院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并提出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意见,在党的领导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

四、法治社会下,和谐法律秩序的要求

和谐社会包括个个方面,法律体系的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之所以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和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给警察执法和人民群众守法带来很大的不便。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规定是子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同样,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应该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例如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也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不合理的规定还有很多。因此,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是为了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的法治秩序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统一,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分散在不同的文件规定中,有些之间是冲突的,这样使得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掌握,也给广大人民群众守法带来很大的不便。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对不构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外的治安管理处罚,《刑法》是一种刑事处罚,它的法律惩罚力度远远大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它们一个是违法行为,一个是犯罪行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规定超出了治安处罚的力度,因此,为了保持法律秩序的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容制定上应该考虑这些问题,在法律制定上不能跟《刑法》冲突,以此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4]

五、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其特定的制定背景,本文主要从政治、社会、法律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必将引起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治安管理条例》已经不符合国家政治体制的要求,因此为了方便警务人员合理的执法和人民群众更好的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运而生。

其次,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有弊,一方面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滋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治安管理部门,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订被提出。

最后,不管是哪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都需要和谐一致,随着社会的变化,其它国家或地方机关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相应的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规定不能与《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谐一致,为了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毋庸置疑。

参考文献:

[1]郑传坤.法治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治安处罚法,法制日报,2004.12.7.

[2]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中外法学,1998(6).

[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17-118.

[4]马怀德著.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4.

作者简介:

周锐,男,河南省义马市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主攻中国刑法学方向。

病历管理处罚条例1 第9篇

为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争议,加强医务人员的病历证据意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由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条例并经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省卫生厅住院病历评分标准》对不合格的病历作出如下处罚:

1.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奖金200元;当事医师50元。2.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奖金500元;当事医师100元。3.当月乙级病历超过该科出院病人数10%的科室,解聘科主任职务,取消科室人员行医资格。

4.对不能按时完成运行病历者,依情节轻重每项扣发科室10-20元;当事医师5-10元。

5.对月底不能按时上缴出院病历者,每份扣发科室30元;当事医师20元。并停发科室人员或当事人当月工资。

6.科主任不能按时完成质控记录、月底数据统计、病历评审、借故或无故不参加大查房及其他行政医疗活动者,依情节轻重每项扣发20-50元。

二、病历原则上不借出,需要自查病历的医务人员必须在病案室完成自查工作,每月自查病历时间为5天。

三、对丢失病历资料者,按如下标准处罚:

1.遗失一份病历罚款200元,从遗失者奖金中扣除;

2.遗失病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遗失者必须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住院病历质量控制

一、目 的

住院病历是对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诊疗过程和疾病转归的客观记录,具有重要的医疗、教学和科研价值。同时具备医疗及法律文书的作用。因此,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住院病历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医疗和教学水平,保障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质控范围

临床各科室出院病历和在院运行病历及门诊病历。

三、质控程序

1、基础环节质量控制由科室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进行经常性检查。

2、环节质量控制,每月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到科室对运行病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室质控小组反馈,重大问题提交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科室质控小组要随时对运行病历进行有效监控;(检查标准按住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

3、终末质量控制,由医务科每月按各科出院病人数10%的比例提交院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组,由专家对各项内容量化评分、评级。检查情况按月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反馈。

四、考核重点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体现医疗质量十四项核心制度的内容;

3、关系到医疗安全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4、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审批情况。

五、考核标准

1、病历质量评分采取百分制。大于或等于90分为甲级;小于90分或大于等于75分为乙级;小于75分以下为丙级病历;

2、住院病历各项内容考核标准详见“住院病历考核评分标准”:

3、住院病历重大缺陷的判定(存在以下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2)传染病漏报

(3)首页缺科主任签名

(4)缺诊疗计划或无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名确认

(5)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

(6)危重患者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7)缺手术记录或麻醉记录

(8)缺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确认的手术方案(9)新开展的手术、新技术或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其援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或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10)缺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

(11)滥用抗菌药物

(12)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13)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14)缺有创检查(治疗)的手术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缺患者或近亲属签字

(15)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16)占位性疾病经手术治疗并取活检者缺病理检查报告单(17)缺整页病历致病历不完整

(18)关键处有涂改或一页涂改三处以上(19)摹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20)终末病历缺入、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为缺),或存在上述三项以上缺陷为丙级病历

4、无单项否决病历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质量评分

六、病历质量信息处理

1、科室质控小组要按月总结病历质量检查的情况并报医务处;

2、医务科每月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提交病历质量总体情况报告。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责成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并对出现乙级病历或丙级病历的科室实行处罚;

3、对当月乙级病案率超过10%的科室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交医务处。由院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重点督察。

员工宿舍管理及处罚条例 第10篇

皇家海景假日酒店

员工宿舍的管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寝室长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寝室长配合人事行政部实施奖惩制度。

一. 员工宿舍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物品摆放有序,统一标准。有专人保管好房卡,如有丢失按原价赔偿。

二. 员工入职后由本人申请,人事行政部登记并安排住宿,员工不得随意自行安排和调整房间,违者罚款50元。

三. 员工请假需争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如有外出不归寝的情况需争得部门经理签字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如外出未争得部门经理同意私自外出视为旷工),外出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酒店概不负责。

四. 员工辞职(或被劝退

开除等),在履行辞职相关手续后,在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或寝室长的现场监督下,搬离员工宿舍,不得逗留,如有违反严肃处理。五.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六. 人事行政部有权合理安排和调整人员房间,任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皇家海景假日酒店

何人不得拒绝;有异议可向领导反映。

七.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随时清扫不得堆放.乱丢果皮纸屑、个人衣物、鞋子或乱倒赃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八. 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挂,起床后被子叠放整齐,违者第一次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

九. 各房间基础的保洁工作由房间在宿员工负责清理,人事行政部不定期抽查,卫生抽查不合格者,按50元/人罚款。

十.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能器具。十一. 宿舍内禁止发生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打架 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并予除名。十二. 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留宿,宿舍住宿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归寝时间为22:30,逾期影响他人休息者罚款50元/人。

十三. 严禁宿舍员工出现混寝.窜寝,违者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十四. 因员工作息时间不同以免打扰到已经休息的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皇家海景假日酒店

员工,故任何时间段禁止员工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大闹打闹,进入宿舍后要做到语气轻、动作轻,违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按50-100元/人罚款。

十五. 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报告直属部门经理,视情节严重性是否需110报警,一经查实,给予偷盗者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 员工宿舍实行优秀寝室月评比制度,优秀寝室给予50-200元奖励,为确保所有在职员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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