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2024-08-29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精选9篇)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第1篇

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我行特约POS商户34户分布大镇34个商户ATM机7台、自助支付终端9台分布3个网点、智付通230户分布3个网点分布18个乡镇苏木,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三、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四、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五、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第2篇

一、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参照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同时注明经营期限以及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2、网站上线时间:(签约网站的正式投产上线时间)

3、法定代表人:(参照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如是境外人士请注明国籍)

4、注册资本:(写清金额、币种和实际到位的金额;若未全额到位,写明法定的最后到位日和剩余部分预计何时到位)

5、其他情况(至少包含:办公面积、组织体系、员工数量、管理层沟通情况等)

二、特约商户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描述:

要求:分析特约商户主要业务内容、业务流程、经营模式,业务规模(至少包含:会员数、月交易额等信息)

2、已接入的支付方式:

三、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通过红盾网等渠道查询商户的工商注册信息并截图

四、相关附件

客户经理现场走访照片、企业所获荣誉照片、办公场所照片、机房照片、拜访人员名片等

客户经理签名:

分行产品经理签名: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第3篇

关键词: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

一、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市场现状

(一) 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支付机构情况

自2011年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 银行卡收单业务由之前的商业银行变成了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共存的市场。

截至2013年7月15日, 在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250家企业中, 业务类型含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企业为55家, 数量上占比为22%, 其中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的有36家。目前已在广东报备的22家支付机构分公司中, 许可业务类型中含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有12家。

而就汕头辖区而言, 目前有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及银联网络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两家支付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许可业务均涉及银行卡收单。

(二) 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相关业务量发展迅猛

2012年,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作为第一家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入驻汕头。两年来, 汕头辖区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相关业务量得到快速增长。

截至2013年6月底, 特约商户数量从2012年底的424家发展到895家, 增长2.11倍;刷卡消费笔数从10.8万笔增加到25.9万笔, 增长2.40倍;刷卡金额从2.4亿元增加到6.3亿元, 增长2.63倍。从特约商户数量、刷卡消费笔数、刷卡金额这3个指标来看, 汕头辖区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相关业务量增速迅猛, 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三) 银行卡收单范围以便民为主, 方式以“直联POS模式”居多

从银行收单范围上看, 汕头辖区支付机构多集中于民生类, 如超市、大卖场、家用电器、电脑、服装店等, 便民作用明显。从特约商户连接模式上看, 支付机构以“直联POS模式”为主, 即POS终端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接。

(四) 银行卡收单服务灵活有效, 管理更具个性化

支付机构自主收单实力略为单薄, 积累较少, 尚无法与资金实力雄厚商业银行相比。但相对于将收单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支付机构主营业务之一, 支付机构必将围绕这一主营业务, 展开各种附加、增值业务的研发和创新, 对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投入、服务、管理将更加专注和专业。

与此同时, 商业银行将会更专注于重点、大型以及批发类商户的收单, 逐步放弃中小商户的收单业务, 而支付机构重点在于中小商户的收单业务, 并可全方位调动公司资源深度挖掘大型、重点商户需求, 提供个性化应用, 甚至与银行收单联合营销, 提高银行收单的竞争力, 做到更专业化、更贴心地服务商户。

二、汕头辖区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问题

(一) 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市场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当前针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框架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银发[2009]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以及2013年7月刚刚公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

尽管随着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 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但以上作为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 存在法律层次较低、应用范围偏窄等问题, 对违规行为的定性和处理程序方面也未予以明确, 致使基层人民银行在监督管理中可操作难度较大。与此同时, 目前的法规中对是否可以采取商业代理模式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 以致一些支付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时打“擦边球”。

(二) 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无序竞争情况

汕头辖区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资质参差不齐, 存在无序竞争情况。根据调查, 一些支付机构通过代理商模式在汕头辖区开展业务, 这些支付机构及其代理商没有在当地人行报备, 未设立分支机构和组建相关审核、专业化服务和风险管理团队, 只通过卖机形式运作。

(三) 支付机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支付机构作为新的市场参与者, 起步较晚。当其进入市场时, 重点的、大型的、批发类等风险较低的优质商户市场已经被商业银行抢占, 为了避开竞争, 支付机构的营销对象多为风险水平参差不齐的中小商户。作为银行卡收单市场的新进入者, 支付机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相关业务规范在地市一级公司层面缺乏细则。

有些支付机构仅在总公司层面制订详细的业务规范, 但在分公司层面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 对存量客户的跟踪管理缺位。

一方面, 辖区内部分支付机构日常巡检及商户培训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 随着业务的扩张, 支付机构负责巡检和培训的人员数量难以跟上, 导致无法确保跟踪管理的质量。

3. 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部分支付机构商户档案资料存在错漏、证照失效情况, 如商户档案签约协议漏盖印章, 商户相关证照在签约时已过期, 商户《信息调查表》中有关要素填写不齐全, 商户银行卡受理补充协议书没有签约日期等。

4. POS交易监测分析能力不强。

与银行卡收单账户开于本企业的商业银行相比, 支付结构特约商户的银行卡收单结算账户开于商业银行, 较难对其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四) 银行卡收单市场监管乏力

基层地区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基本以行业自律为主, 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监管为辅。人民银行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市场监管一般由会计财务部门承担, 而会计财务部门通常仅有一两名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一方面人员数量较为紧缺, 另一方面, 面对日益发展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人员素质一时难以跟上。对基层央行而言, 有限的人力难以满足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产生的管理要求。

三、对加强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1.要完善银行卡收单相关法律法规, 提升其法律层次, 规范收单各环节行为, 细化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等, 特别是应当明确支付机构是否可以采取商业代理模式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2. 健全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结合的管理体制, 基层央行要充分发挥辖区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主导作用。

3.基层央行应当适当增加人力资源, 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违规现象坚决查处, 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 确保银行卡收单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 加大合规经营宣传, 营造共同监管的社会氛围

基层央行作为辖区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者, 要在辖区范围内加大银行卡收单业务合规经营的宣传力度, 营造共同监管的社会氛围, 引导持卡人安全用卡, 自觉主动规避商户不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三) 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支付机构一是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克服“重市场、轻风险”的倾向, 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二是要严格商户准入, 对商户的基本证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三是加强对存量商户的跟踪管理, 将商户的日常巡检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对商户的风险知识宣传, 通过制作风险防范手册等形式, 对商户进行风险知识宣传教育。

(四) 向支付机构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降低商户潜在的收单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未开放给支付机构。为了对特约商户法人代表及负责人身份和信用情况进行核实, 提高商户入网的真实性、可靠性, 进而降低商户潜在的收单风险, 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建议为支付机构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五) 建立基层央行与中国银联的联络制度, 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银联是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目前仅在省一级设立分支机构, 而基层央行与各省银联的沟通大多通过分行转达。在讲究风险控制时效性的当下, 这种沟通机制难免迟滞, 无法及时控制风险。建议建立基层央行与中国银联的联络制度, 实现信息共享, 共同防范风险。

(六) 建立收单违规举报制度,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安全的银行卡用卡环境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维护。特约商户、消费者、支付机构都是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参与者, 可以通过建立收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使商户或商户联合收单机构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无所遁形。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J].金融会计, 2010 (12) :33-36.

[2]方略.基层地区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铜陵市为例[J].支付结算, 2012 (05) :28-32.

[3]李鹰, 方略.欠发达地区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信用卡, 2012 (06) :48-51.

[4]张晓峰.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信用卡, 2010 (08) :45-48.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第4篇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及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截至2015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互联网用户向移动互联网迁徙已成定局,未来随着手机智能终端占比不断提升,手机移动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持续向移动、线下场景支付迁移,移动支付孕育着庞大的市场机会。

二、银行收单市场的现状

根据中国银联的统计数据,2014年起,第三方机构的线下交易量已经超过银行,收单业务的优势已经朝着第三方机构的移动端快速转移,几乎所有市场主要银行都出现了收单商户数、交易量和收益的滑坡。

三、银行业收单市场被挤占的主要原因

1.银联与银行对收单新产品关注度和推动力不足。原有以银联—银行—收单专业化服务(银联商务等机构)组成的似乎牢不可破的铁三角在新的市场竞争对手面前,已经充分表现出了它的弱点——不灵活。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而这一体制下的银联和银行显然缺乏对创新产品的足够关注和推动力。

2.监管层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差异巨大,银行被“绑的太紧”。银行缺乏综合金融服务的意识和创新动力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是监管层的管理“绑的太紧”。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新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创新业务走在了监管规则的前面,灵活度自由度非常高;监管力度差异巨大。

四、传统收单业务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变革

1.中国银联如何应对

国内二维码移动支付技术诞生于银联实验室,起初并未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因此并未向市场推广。然而银联没有推广的支付方式,在移动支付时代正极力蚕食着银联的线下市场。

如此形势下,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HCE”。银联联合23家银行将通过大规模的回馈活动,吸引广大消费者成为“云闪付”用户,享受到更多的便利与实惠;安全无忧,采用支付令牌、动态密钥、云端验证三大前沿技术,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工商银行应对措施

工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磅支付产品“线上POS“首次亮相。它整合了网银支付、手机验证、3D认证、简单无卡支付四种认证方式,实现线上商户对本行卡、他行卡和外卡的全面受理。该产品只需通过一个端口,就可实现受理所有银行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业务。产品具有以下特色:商户只需在网站安装“线上POS”应用程序,开通“线上POS”业务,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3.民生银行应对措施

民生银行打通行内资源,以“大零售”概念建立的“乐收银”项目在专业化批发市场中的覆盖率逆势大幅增长,乐收银集合了传统POS和许多第三方电话支付终端产品的优点,刷卡收款、转账付款、缴费、信用卡还款等常见功能一应俱全。产品具有以下特色:“T+0”实时到账;商户手续费封顶等;商户“乐收银”交易结算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包括融资支持、财富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支持。

4中国银行如何应对

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已经于第三方公司合作,在传统收单业务基础上叠加移动支付功能。除了传统的内、外卡刷卡消费,还可以为商户提供支付宝、微信、百度钱包、qq钱包等多家第三方支付渠道,免去商户与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的复杂流程,为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银行如何应对

1.积极与第三方合作,开辟收单POS的移动支付受理功能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发挥传统银行收单业务优势和第三方机构在移动支付的优势,增强收单业务的功能性,提早布局、抓紧先机、抢占市场,合作共赢。通过在银行传统POS机具上叠加移动支付程序,可以新增以下功能:收单商户可通过银行投放的POS机具受理移动端扫码支付,为商户提供微信、支付宝、qq钱包、百度钱包等多渠道营销方案及配套支持。各银行应尽快上线该项目,提早布局、抓紧先机、抢占市场。

2.加大“云闪付”APPLY PAY功能的推广

银联联合23家银行发布“云闪付”、ApplePa,目前该业务处于扩张期,银联从商户端进行费用补贴,各家银行从卡端进行费用补贴,力争将更安全、便捷,且持续完善、优化的“云闪付”推向市场,提高银联在移动支付的市场占比。

3.传统产品升级,提供收单整体解决方案

在传统收单业务方面,应积极创新服务方式,要加快拓展刷卡收单机具收银一体化MIS、PGS收银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增强收单优势,通过安装网络POS、金融手柄、IC卡非接设备、开展手机支付、区域POS资金统一归集等,为商户提供整体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扬长避短、优势互补、适度创新

虽然目前已经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但从国内乃至全球来看,刷卡支付市场仍然在快速发展,线下传统的实体卡支付对于整个支付产业依然至关重要,传统卡基支付仍然有较大创新发展的潜力与空间。

银行卡收单业务简介 第5篇

简介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举例

以信用卡为例子,收单通常是指某个银行,你刷卡买东西,签字后走人。商家把你签字的那张签购单留下,然后把它交给发给它刷卡机的银行,这个银行就是收单行。收单行收到你当时的签购单后,按上面的数目给钱给商家。商家就得到商品的应得的钱了。收单行然后再通过银联平台找发卡行要该笔钱。你就还钱给发卡行就可以了。

这中间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各个环节都有手续费的,不然银行和银联没有钱赚。其实你刷卡的那一下子整个过程都通过银联这个共享中间环节网络实现了。

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就是我们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

正文

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

1)网络收单

2)pos收单 :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

3)ATM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6篇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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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2013-07-10 18:49:55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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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具体体现在: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抓住风险监管核心与业务实质进行原则性规范。《办法》根据业务本质抽象出具有普适性、原则性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求,以适应市场创新不断的业务发展趋势,体现了法规制度的原则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并为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进一步在操作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等预留空间并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三是维护收单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业务监管法规制度,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加强了商户、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对商户、持卡人的交易信息与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问:《办法》如何界定银行卡收单业务?

答:《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强调了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以及收单机构按约定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两项核心业务实质。

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上述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鉴此,为使《办法》更具前瞻性与合理性,《办法》规范的收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还包括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新型收单业务。

四、问:《办法》对特约商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同时,根据《办法》的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商户权益的保护? 答:在特约商户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特约商户对收单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权。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

二是考虑到收单业务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服务,《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应对特约商户的收单服务需求。

三是保障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权益。《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查,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除部分高风险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且最晚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不得挪用待结算资金。

六、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主要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使用权、交易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持卡人权益保护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确保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网络内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

二是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收单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三是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于持卡人授权的范畴。

七、问:《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从技术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发送的交易信息应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处理。收单机构除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合规性方面,《办法》要求收单机构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当准确选用交易类型,正确标识交易信息。对于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办法》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金额与类型、交易渠道和发起方式等内容。对于网络收单业务,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八、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行为的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要求特约商户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受理银行卡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培训教育和业务检查强化约束效果。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应遵守相应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是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九、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提出了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要求?

答:《办法》从特约商户准入审核、业务检查、收单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是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是加强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十、问:请问如何考虑《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第7篇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2.4.2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方法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对于收单银行来说,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存在的风险是:信用卡套现和伪卡盗刷,基于此,本文给予收单银行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 a.交易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建立严格的交易监控制度,必须对商户的所有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商户的每项交易,对于商户交易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大额交易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上报。银行管理者在接收到异常报告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调查,以准确的了解异常行为及大额交易的动因,减少交易中出现欺诈的风险。b.系统监控

收单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对每一个商户的系统进行监控,随时关注系统的整体运行状态,并且在系统出现问题或者故障时及时的进行维护。此外还要注意对系统的日常保养和升级等工作也不能够懈怠,这样才能减少系统故障的发生,降低因系统故障所带来的风险。

c.不定期抽查与定期巡检

收单银行应该对商户实施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巡检,要在抽查和巡检过程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并帮助或勒令商户进行改正。当发现过于严重的问题时,则必须向商户暂停提供服务,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有必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d.收集商户相关信息

收单银行对于所有商户必须建立起信息管理机制,需要及时、积极主动的收集关于商户的各方面消息,一旦有任何不利于银行的消息或者信息出现,必须及时的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实则必须积极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银行利益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f.需加强日常监控的商户

收单银行对于商户要进行日常的监控,并且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商户需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对其的巡查频率,强化对其的各方面监控,从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发生。2.4.3风险管理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作用

风险管理是现代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可以采用各种途径去避免风险发生的损失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只要进行风险管理的成本小于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那么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就是对企业是有益的。将这种效应扩大,可以说风险管理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小的成本投入来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损失。

而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银行卡风险在整个业务流程中都存在,涉及着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各个参与者。因此作为收单机构,银行不仅仅要做好对客户的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将银行可风险管理作为其首要任务。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加强整个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的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其次,在银行内部,银行在提高产品的同时,也要健全自己内部的管理机制,从而你能够有效的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收单业务自查报告 第8篇

日前,央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稿》一共有72条规定,对收单机构的标准、收单业务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套现、欺诈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意见稿》甫一出台,整个支付行业内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银行机构来说,在收单业务“野蛮”发展多年之后,有了规范和制约性的行业法规,将有助于引导行业走出价格战、规模战。而广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却是苦不堪言,因为新规中的诸多细则有可能成为它们头上的“紧箍咒”,甚至会限制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在业界看来,面对强势的央行,所谓的征求意见不过是“走过场”,冤屈和苦闷正成为笼罩在整个支付行业的阴云。

喜多于忧的银行业

一直以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结算手续费。根据行业的不同,商户的手续费率在0.5%至4%之间不等。而发卡行、收单行、银联三方在其中的分成比例为7:2:1。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更多商户,有收单银行就通过将本应归为高扣率的商户包装成低扣率的批发类或公益类商户,甚至直接替商户承担手续费支出。而为了尽可能多地抢占客户,一些收单行对商户的审核、监控过于放松,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的不法行为开始蔓延,收单风险陡然增大。

此次《意见稿》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专家赵庆明看来,央行此项细则有利于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前,市场上存在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区别定价行为,而办法对这些行为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

此外,《意见稿》中关于收单机构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也让银行业感觉到央行为其“量身定做”的优越感。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仍应由收单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当地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并且收单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应不少于特约商户分支机构数量的70%。而银联商务、商业银行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拥有分支机构。相比之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则几乎无跨省分支机构可言。因此有观点指出,新规定一旦实施,跨省收单业务很有可能变成银联和商业银行的主战场。

不过,《意见稿》给银行业也带来了一些小小的烦恼。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李广乾对此条规定忧心忡忡,他说:“这意味着中国超过4000万的个体工商户将与信用卡绝缘,而这些企业多是分布在社区周边,经营民生服务。不提供刷卡服务,就意味着有不少的消费能力与这些小微企业无缘,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烦恼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如果说《意见稿》给银行业带来了小烦恼,那么第三方支付企业面对着《意见稿》则真可谓“哑巴吃黄连”。

首先,被第三方支付企业诟病的就是《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将线下银行卡交易转变成互联网交易。这意味着堵死了打通线下和线上资金渠道的可能性,线下和线上业务从此变得泾渭分明,并且线下由银联垄断,让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通过创新产品开拓线下市场的可能性彻底消灭。同时,原本比起线下收单高达0.5%-4%的手续费率,网上支付低至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费率让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试图开拓线下市场,如今,这样的如意算盘恐怕打不响了。

另一方面,对于有意进军第三方支付的企业而言,新规直接堵死了它们的去路。

新规定要求,一家特约商户只能签约一家收单机构,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业内对此总结为“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如此一来,对于已经有收单机构的商家来说,后来者无疑是进入无门。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就指出:“‘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对收单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造成较大的考验。”

让第三方支付企业烦恼的还不止这些。最让人忧心的是,《意见稿》细则有可能造成银联的垄断扩大。

《意见稿》明确规定,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

“所有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卡收单业务都必然是跨法人的,所以必须通过银联,这个规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联的垄断提供保障。”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高层向《IT时代周刊》抱怨。

亲疏有别?

随着央行第四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尘埃落定,196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持牌一族。现在,第三方企业的关注重心,也从牌照转向业务拓展。但这已然是举步维艰。

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着力于自身业务的丰富和创新。向线下拓展业务也已成为部分公司寻找新去路的重要途径,而这势必和银行产生直接的冲突。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担心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性质和高效率削弱或者威胁银行的生存,此次《意见稿》才特意对支付机构的收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且监管银行随时有能力切断线上线下业务互通的可能性。

其实,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嫌隙”由来已久。今年5月,大批拉卡拉用户无法使用拉卡拉终端机刷工商银行借记卡,每天有15万用户受到影响。其问题就主要出现在利润分成上,工商银行为此将拉卡拉屏蔽。此后不久,工商银行又联合建设银行等其他4大银行向使用拉卡拉对信用卡还款的用户收取每笔2元的费用。两种业态之间针尖对麦芒的状态,由此可见一斑。

在电子支付以及移动支付逐渐成为趋势的今天,相比于拥有互联网基因的大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方面的发展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与此同时,双方都在觊觎对方的“主场”,这也让双方的合作关系更加受到挑战。

对央行而言,收单业务诚然需要合法规范和有序的引导,但在多数公正的业内人士眼里,此次出台的《意见稿》,多少带着些偏袒银行,打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味道。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第三方支付在网络、跨行、中小微企业支付等方面做了不少金融创新,从政策层面,应该放宽,而不是打击。”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第9篇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 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 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 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11、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12、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三、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

1、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各项因素,对实体、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

2、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3、收单机构应当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4、收单机构应当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5、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覆盖网络支付接口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支付接口的管理要求。

6、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7、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8、收单机构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9、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10、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的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

11、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

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12、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13、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14、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如原账号撤销,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5、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16、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对银行卡进行的风险事件,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7、收单机构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的业务活动。

1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19、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20、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四、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处罚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2、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3、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检查有关系统和设施,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5、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

6、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应当提前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及拟成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7、收单机构发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8、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9、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五、详情请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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