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报废申请

2024-07-23

电动车报废申请(精选12篇)

电动车报废申请 第1篇

物料报废申请单 申请部门: 保管编号: 年 月 日 财产编号 规格/图号 数量 财产名称 报废原因 取得原价 残值

核 准 主 管 行 政 承 办 主 管 申请单位 承 办

电动车报废申请 第2篇

.被撞电动车经现场勘验确定以报废,该电动车购于2010年8月,基准日为2012年9月,已购买26个月,按年限法确定

成新率=(72-26)/72*100%≈64%

重置价格为2400元

肇事前该车价值为2400*64%≈1536元

残值为200元

机动车报废制度亟需废除 第3篇

车主为何不主动报废车辆

据笔者分析, 导致车主不主动去报废车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一, 报废价格严重不合理。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 按照金属含量折算, 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可以说, 这样的报废规定不但严重违反市场规律, 而且违反了《物权法》规定, 严重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知道, 物权中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种权利, 然而, 在报废车辆的处分权上, 车主们不得不接受一个高度垄断的“XXX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剥削, 根本没有任何处分权。报废车只能整车 (车主不允许从报废车上拆卸零部件) 以废铁的价格卖给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而且这样的公司每个地方只有一个, 根本没有任何竞争, 所以收购价格严重背离其市场价值。很多时候, 一辆报废车的价格远不如报废车上一个零部件的价格。

笔者有个朋友, 他有一辆使用了15年桑塔纳轿车, 虽然车况还蛮好, 一直在使用, 但由于尾气超标, 这辆车也必须面临报废的选择。由于该车一直在使用, 因此, 车上零件损坏也一直在更换, 不久前车主还将车辆的轮胎、球头、避震器等部件进行了更新。仅是一副球头, 其价值就近2000元, 避震器1000左右元, 4只新轮胎价值也要近2000元, 而整车报废时, 其价格只有几千元钱。面对如此悬殊的价格差异, 如果不是硬逼, 车主肯定不愿意去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车辆, 他只需要随便从车上卸下几个零部件, 其价值就可能超过了整车报废时所获得的报废价。如此明显的价格差异, 只有傻子才会主动将车辆送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去报废。

如果车主不将车辆送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就无法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也就无法在车管所注销其原来的行驶证, 时间久了, 公安局的车管系统中自然就出现了大量“未经年检又没有报废的车辆”, 虽然这些车辆事实上早就不在道路上行驶, 但车主也懒得将其报废后去注销牌证。

第二, 养路费征收制度的废除导致车主不再主动选择报废车辆。

笔者到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工作之前, 曾经长期在绍兴市公路稽征处 (运输管理处) 工作, 非常清楚养路费征收政策对车辆报废工作的影响, 因此笔者可以十分肯定地说:这3850辆车全部是在2009年费改税实施以后才出现的应报废未报废车辆!

按照原来的养路费征收制度, 一辆机动车如果没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又没有证据证明这辆汽车已经转户给他人, 那车主就必须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如果车主不办理报废手续, 他必将长期缴纳公路养路费。车主不可能为了拆解车上几个有价值的零部件而不去办理报废手续, 否则他必将长年冤枉地缴纳养路费。因此, 届时, 当车主不再使用车辆时, 他会毫不犹豫地迅速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以便尽快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自从2009年公路养路费征收制度取消后, 车主将旧车停用后就不会再产生经济负担, 精明的车主自然就不会再去主动报废车辆, 他们会选择从报废车上拆下有用的零部件再利用, 同时, 也可能会将车上零件拆解成真正的废铁出售, 这样的处置方式其收益远远大于整车报废卖给回收公司时的收益。

立法对策研究

针对应报废未报废车辆大量涌现的现状, 笔者以为, 当前迫切需要废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主处分其所有的车辆。

很显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时, 汽车作为一种高档消费品, 为了防止车辆被盗抢, 非常有必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报废制度。

随着社会进步, 汽车已经成为家家户户拥有的普通商品, 其价值已经很难显示其高档性, 有很多汽车其价值远远抵不上富上手上一个戒指、手表, 根本不值得国家为汽车报废问题予以严格立法。

同时, 随着科技进步, 公安部门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 一辆被盗抢的赃车想通过拆解重装的形式重新上牌已经不再可能。任何被盗抢的赃车, 其发动机号、底盘号只要一上车管信息系统就可以立即被发现。

因此,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完全没有必要再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名义实行行业垄断, 报废车辆回收行业完全可以由市场去调节。至于车辆上的零部件, 尤其是除了发动机以外的其他小零件, 只要性能可靠, 完全可以回收再利用, 这样才能有效利用资源, 防止浪费。例如笔者前文提到的那辆桑塔纳,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精神, 车主完全可以将其更新不久的球头、轮胎、避震器拆解后重新利用, 这样做才能真正体现车主对车辆所拥有的物权, 实现其完全的“处分权”。

Windows.视窗

机动车报废流程 第4篇

我卖我车网为了方便需要车辆报废的车主进行车辆报废,收集了相关的车辆报废流程,您可以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对自己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北京二手车置换中心首选卓杰行二手车置换中心,二手车置换电话咨询4006610608.机动车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下面的“二手汽车报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具体操作的说明,需要进行报废车辆的车主可以按照“二手汽车报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中的内容进行车辆报废劲操作。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5篇

兹有南充市远程运业有限公司,一辆斯太尔牌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ZZ5266CLX,颜色:红色,车牌号:川R32669,发动机号:WD615 87.06040714167,车

:LZZZBXFF36W086786。车辆损坏严重,已达到报废。以上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给以办理。

特此证明

机动车报废流程 第6篇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等级受理岗申请,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报废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长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地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机动车持有人机动车报废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如果不是车辆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ITA运营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等级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帐。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帐,可利用零件表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电动车报废申请 第7篇

公众关注

新规内容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与旧规最明显的区别是, 小、微型私家车再无使用年限限制, 只规定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当时规定私家车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 行驶10万千米。2000年《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对此作出修改, 将私家车使用年限标准延长至15年, 对超过年限继续使用的, 规定了每年2~4次的严格的检测制度。

“一辆性能良好的小车, 如果15年一到就得报废, 实在可惜。”太原市民李林宇是一家外企的职员。去年, 他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到了报废年限, 跑了16万千米, 由于车子平时保养得当, 车子性能还很好, 同事告诉他车子过了报废期会有很多麻烦, 再三考虑下, 李林宇只好忍痛将爱车以极低的价格做了报废处理。谈到报废新规, 李林宇表示, 早有这样的规定自己的爱车也许就不用报废了, 这样的消息对车主来说再好不过了, 而且汽车的使用率也大大提高, 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姚力是山东人, 他在太原经营一家贸易公司, 他表示, 自己已更换过2辆车了, 以前的车只能跑15年, 而现在每年按2万千米计算, 30年60万千米才到报废期, 正好是过去的2倍, 如果平时车子保养得好, 理论上讲一辆车就能开30年。太原市民杨小方说, 五一过后, 自己要买车了, 新标实施, 自己成了新规的受益人。

没有使用年限, 是不是车就可以跑到“烂”?“也不是这么说, 车子能开到什么时候, 要看年检过不过得了。”太原市交警支队车管处副处长李建民介绍, 在新规中,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及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已经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意味着私家车车主如果对汽车保养得当, 车辆就能开得更久一些, 但并非“可以开到烂为止”。只要车辆在年检时通不过, 还是要被强制报废的。此外, 车辆开到一定年限后, 车管所对其年检要求更为严格, 会加大年检的频率。

记者了解到, 目前, 私家车购买时限6年以内的是两年一检, 6~15年是一年一检, 达到15年 (含15年) 以上的实行一年两检, 21年以上的小车则需要每季度检测一次。

另外, 太原市车管部门负责人还表示, 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进行引导报废。比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后, 交管部门会视车况对车主提出报废建议。

市场蝶变

新规带来什么样的冲击波?

二手车市场面临洗牌

报废新规实施后, 会给二手市场带来什么影响?4月28日上午, 记者走访了太原部分二手车市场, 发现多数商家对新标准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从事多年二手车交易的李靖告诉记者, 这个规定使二手车市场“俏起来”。他告诉记者, 新规实施后, 到时会有更多的车进入二手市场, 买家也有更多的挑选余地了。发生变化的是, 以前买家看重使用年限, 如今会更加看重车辆跑的公里数、实际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 应该说, 挑选车辆会更加理性。

采访中, 也有商家认为, 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后, 一些车龄较长但性能还可以的二手车, 价格可能要比以前高一些, 对于二手车市场价格的评估将有新的标准。一位从事二手车评估的评估师表示, 新标准施行后, 保守估计, 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将增加2~3成, 而价格也将提高15%左右。

新规取消了私家车报废年限, 一定程度上肯定会使得车辆更新换代的速度变缓。以汽车销售为主业的4S店将如何应对?太原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谷峥认为, 新规不会对销售市场产生过多的影响。从实际需求来看, 随着消费理念的更新, 消费者对于自己的爱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 一辆车开到底的做法其实已经很少了。谷峥表示, 新规实施后, 很多汽车经销商也会继续出台各种汽车以旧换新的换购业务, 以此来促进新车消费。

另一家汽车4S店的销售主管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 新规实施是一把双刃剑, 看似延缓了新机动车上路的增速, 但对新车上市影响不大, 而本身性能优越的一些中高级轿车将更加畅销。同时, 新规还能带动4S店的维保业务, 车主们将比以前更加注重汽车的保养, 以便在将来进入二手车市场后能有较高的残值。

“暖法”之忧

新规会成“老爷车”的“避风港”?

配套制度尚需有效跟进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在采访中, 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声音, 对于车辆报废新规, 这个政策符合实际, 科学人性化。然而, 过于宽泛的强制报废标准, 如果不在排放等其他方面提出细致而严格的要求, 难免会使规定剑走偏锋。只有相关配套制度有效跟进, 才能让车辆报废新规真正落到实处。

据悉, 截至2012年底, 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79.9189万辆, 是2005年机动车保有量的3.84倍。太原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表明, 机动车尾气排放的PM10贡献率为22.5%;PM2.5贡献率为30%, 太原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 机动车污染防治形式日益严峻。太原市环保部门人士称, 今年太原市将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力度, 尤其将加大老旧车辆的报废力度。对2003年以前营运的8 637辆黄标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对1 422辆连续5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 限期检验, 逾期强制注销;对到2013年底达到报废期限的10 082辆车进行强制报废。

目前, 太原市仍然有近4万多辆黄标车, 由于黄标车出厂技术性能低、污染排放高, 加上使用年限长、维修保养差、超载运行严重, 排放超标现象频繁, 尤其是黄标柴油车冒黑烟现象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太原市今年将加大老旧车辆的报废力度, 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柴油通勤车辆、土方车和载货车辆。

太原市车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绝大多数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 而是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 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比如, 在欧洲, 车主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 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即可继续使用, 不符合就要修理并再次检查;一些旧车用户为了通过检查, 就要花费很多费用进行修理, 如认为不值得修理, 就会主动报废。

国外几十岁的“老爷车”为何总能正常上路?记者了解到, 在这些国家有很多固定的维修厂, 有严格的维修标准。反观国内目前的状况, 负责任的维修厂数量并不是很多, 而且还存在投机取巧现象, 只要车子还能跑, 就有人敢开, 哪管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以及节能指标?基于此, 车辆报废新规之后, 制定有效的配套制度显得刻不容缓。有关职能部门还需要在引导用户自愿报废上下功夫, 让他们在新规里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

李远山在太原经营着一家汽车4S店, 他表示, 车辆强制报废新规之所以引发一些争议, 归根到底还是对安全因素的担忧, 生怕“老爷车”增多会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李远山不无担忧地说, 取消报废年限规定, 车的质量能否有保证很难说。万一出现管理力度不够现象, 难免让本应报废的车辆混入其中。这些车辆上路行驶必然会带来不少安全隐患。不让老车带“病”上路, 亦需要有效的配套制度跟进, 才能消除公众对新规的焦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8篇

【发布日期】2012-12-27 【生效日期】201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略)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略)

机动车报废承诺书 第9篇

雅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我在年上户的机动车,车牌号:川T

厂牌:车架号:发动机号:。机动车因车况太差,因不懂国家车辆报废政策,我在年月将已经破烂解体的机动车卖给收废品的,现申请将这辆车办理报废,我保证该车发动机、车架未流入市场使用,以后该车辆如有任何的法律责任由我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第10篇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报废新规的多元意义 第11篇

中国已经进入了有车社会。汽车, 不再是社会奢侈品, 而是大众消费品。而且, 在生态文明的启蒙下, 中国人的汽车消费观念也和全球同步, 追求节能环保, 力求实用经济。

即使是作为耐用消费品, 汽车也是有“生命”的。经过一定年限的使用, 不管是从产业升级换代还是从消费观念更新, 都需要废旧立新, 这是市场和消费者自觉必然的逻辑选择。从环保和安全的角度讲, 汽车到了一定期限必须报废。

机动车报废新规实行分类管理, 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相结合, 从而更有针对性也更具人性化。

对于强制报废的条件, 设定的条件很合理, 而且充分考虑到了安全、环保和有利于监管等各个层面。这样的强制报废新规, 符合时代脉搏并熨帖公众心理预期, 无论是运营车辆还是私人汽车, 大抵都不会排斥这样的新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中国人就会形成主动报废车辆的自觉性。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但规矩方圆必须契合现实生活才有意义。对于私家车而言, 取消了使用年限, 对现在的有车族而言, 还是相当宽松的, 既满足了有车族消费心理的当前, 也兼顾了人们长远的消费心理。私家车开了60万千米, 还只是引导报废而非强制报废, 目的就是通过新规引导人们主动报废的生活方式。事实上, 现代有车族的消费心理已经升华进化, 很多有车家庭开始购入第二部、第三部车, SUV车型在中国流行, 休旅车开始进入中国家庭就是明证。在这样的车市趋势下, 其实私家车根本开不到60万千米就被车主“处理”了。因为, 大多数家庭用车, 一年也就行驶1~3万千米, 一辆车开几十年, 显然是不可能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规失之于宽。新规关于强制报废方面的内容, 反而是很严苛的。尤其是涉及到机动车安全技术参数标准, 排放污染物和噪声, 相关的检验无法达到标准时, 机动车必须强制报废。因为逾期审验而报废的车辆, 车主是要被罚钱罚分的。

可以说, 宽严相济, 符合环保理念, 确保交通安全, 是机动车报废新规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

机动车报废新规, 强制和引导报废的对象不仅仅在于汽车消费环节, 也对汽车生产厂家形成了倒逼。强制报废的条款, 使得消费者会选购那些排放标准高、安全性能好和质量有保障的汽车品牌, 这必然使汽车生产厂家加快技术更新的步伐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速度, 以生产出更好更契合消费期待的汽车来。

中国市场上的汽车, 在款式和档次上已经和发达的西方市场同步。豪奢名车消费者, 中国人也成了主角。但必须指出, 中外车企, 要想在中国市场上永续发展, 就必须提供给中国市场更环保更安全的汽车。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也有机动车报废新规的一份功劳。

对报废机动车管理的思考 第12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同时也使大量报废车辆驰骋于我州的每一角落。报废车辆的管理已成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我州许多私人、企业使用过期或拼装报废车的现象越来越多,报废车辆禁而不绝。本文通过我国机动车管理现状来提出我国机动车辆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机动车管理报废车辆对策分析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报废车辆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严防其拼装、组装后再上路行驶。但是,一些报废车没有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解体,也没有主动到公安车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转移到农村继续上路行驶或拼装后继续偷偷营运,破坏了车辆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我国法律对报废机动车的法律法规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报废车辆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于驾驶报废车辆的,除吊销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外,并对该车辆予以强制报废。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现状

2、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

2.1报废车辆隐患多,造成了事故频繁发生。

一些车辆到了报废年限便“疾病”缠身,这些“先天性病车”的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造成了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2.2报废车辆肇事的逃逸事故增多。

这些报废车辆大都没有牌证,一旦发生事故,因车辆不值钱,大多数驾驶员往往弃车而逃。由于没有牌照,交警破案难,对于受害者来说无法索赔,加上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正在健全,直接造成了一些受害者上访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已。

2.3报废车辆五花八门,严重影响正常车辆管理秩序。

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更新车身颜色等偷机取开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加大了交警执法的难度,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有些达到报废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单位已注销、名称已变更或车辆已过户,均未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给车辆管理部门的整治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4报废车辆污染环境,损害国家利益。

非法交易或自行拼装的车辆不交养路费、货物运输附加费,损害着国家的利益。报废车辆排放有害气体超标,污染环境,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3、报废车辆使用的特点

3.1报废车辆往往行驶在乡村公路、城乡结合部等交警部门管理相当薄弱的地区。这些地方易于逃脱管理,且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比较容易组织客源、货源。

3.2单位、公司、企业使用报废车辆的情况一般较少,私人使用报废车辆多。一些报废车辆在办理了报废手续后,回收公司不能严格按规定予以报废,车辆当事

人通过各种关系又将车开出来上路,或又变卖他人。

3.3报废车辆驾驶员、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的危害性,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受利益的驱动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一些乘客又

贪图便宜,为这类车辆提供了可乘之机。

3.4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现象严重。大多数私人幼儿园使用的车辆基本上都是已经

或者将要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当家长们把幼小的孩子送上这些车上时,不能不

让人忧虑。

4、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报废机动车底数不清

(2)、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牌证收缴和登记注销工作没有到位

(3)、个体车主不主动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4)、“五小”车辆车主没有办理报废车注销手续的意识

(5)、报废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6)、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

(7)、报废车回收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审查报废车回收证明手续。

(8)、报废车在管理盲区使用较为突出。

5、报废车“废而不报”的原因

有些车主在车辆到了报废年限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马路上;有些车主不

知道如何对废旧车辆进行报废,拆走了车上有价值的零部件后,直接把车子丢弃

在人行道、马路边等地方,任其风吹雨打;而有些车主则受利益的驱使,把车当

做废铁卖给废品回收站,或者把车送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管理不严的城乡结合部

卖掉;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修车的名义收购报废车,然后对其进行改装

翻新,以次充好高价卖掉等。具体有以下的原因

5.1、报废车管理意识不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报废车管理工作中,缺乏主动

性,没有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做到及时定期清理,使

报废机动车底数不清。

5.2、机动车报废管理混乱。国务院虽然已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

确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部门利益,形成多头管理,可谁都管不好的局面。这样形成非法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大量的拼装车出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个体车主将报废汽车卖给个体拆解户,所获

利益是正规回收公司的几倍。

5.3、路面管理存在死角。报废汽车多在乡村道路或偏僻的村与村之间从事旅客

运输和在大型工程工地从事运输,这些地点基本上属于管理盲区或不属于公共交

通管理的范畴,给交巡警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5.4、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不能共享。机动车管理部门和养路费征收部门分属

公安和交通两家,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

动车停驶的,应交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而交通部又规定:机动车报停不缴费

必须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送交养路费征收部门。部门规章打架,作为车主来说

为了少缴费,报停时,当然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送交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样就

出现实际上车子已出售,号牌、行驶证还在养路费征收部门报停的状况。

5.5、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报废标准出台滞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

废标准分别于2001年3月和2002年下半年才出台,实际上就给这两类机动车报

废管理工作带来被动。

5.6、报废车更新补贴不合理。以前出台的报废汽车更新补贴办法中没有涉及个

体、私营业主的车,影响个体、私营业主将报废汽车通过正当途经申请报废的积

极性。

5.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缺乏监管。造成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将回收的报废汽车

整车出售,或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非法出售给个体折解户,进行改装或拼装,然后再行出售。

6、加强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对策

6.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报废制度

国际上的很多国家对报废制度的规定和中国的都有区别,比如韩国对汽车报

废标准的规定是按营运车和私有车区别对待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实行较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而对私有车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不做规定,只要能通过年检

便可继续使用。既考虑了公众的利益,又照顾了私有车车主的利益,有一定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对各种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确实有局限性。今后

可以借鉴韩国的政策,研究建立既有利于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保

障私家车主利益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报废制度。

6.2、强化年检制度,促使车主适时更新以科学、严密、公正的车辆年检制度作

为基本条件,由强制报废转为以检测车辆技术状况为主的用户自主报废制度。今后的车辆年检制度建设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设定科学合理的检测项

目,提高车检的科学性;要提高车辆年检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车辆年

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6.3、加强更新报废的信息网络建设

通过网络系统管理汽车更新报废,实现旧零部件的订货和销售,是发达国家

普遍采用的管理手段。它能有效加强各个环节间的联系和相互监督,从源头上杜

绝报废车辆流入非法市场。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

理网络,形成回收主管部门、回收企业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执法的有效性。

6.4、增加对回收拆解处理工艺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目前我国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如何处理污染物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

求。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应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

设置必需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采用相应的处理技术,对危险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

求加以处置,以确保对环境不产生危害。

6.5、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政策措施国外的汽车保险正在向

个性化、多样化发展。保险费率采用以人为主,以车为辅的原则。鉴于我国的实

际情况,为了加快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步伐,经与中国人保车辆险的专家协商,可以研究对即将达到年限的所有车辆,随着车龄的增加,采取逐年加大保险费率的办法。

6.6、加强对报废车辆管理的宣传教育

交警部门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迎奥运、文明出行”活动为契机,利用新闻媒

体、网络信息等多种手段,开展深层次、多角度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让群众了

解报废车辆上路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不乘坐报废车、不使用报废车。同时,应

鼓励发现报废车上路行驶或回收或拼装的市民积极向交管部门举报,后迅速组织

力量开展查扣。对举报情况属实,由交管等部门查扣车辆的或查处经营者,并给

予举报人奖励,打一场整治报废车的群众战争。

总之,清理整治报废车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多个部门齐抓

共管,共同努力,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应要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减少

和消除拼装车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尽最大努力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1.金治富主编:《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讲义》,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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