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6-10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10篇)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篇

陕煤建司物资供应管理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煤矿物资供应管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以前,陕煤建司物资供应管理由下属二级单位物资管理中心负责,2012年5月,依据陕煤集团物资重组整合方案,陕煤建物资供应中心归并物资集团,重组命名为物资集团陕煤建分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陕煤建司物资的集中采购和供应。两年多以来,通过集团物资供应模式的转变,实行的物资集中采购方式极大的发挥了规模优势,不仅形成了采购批量,增强了议价能力,获得了价格折扣,减少了储备资金占用,而且为逐步实现专业化采购、规范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目前物资供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物资供应中心归并物资集团并成立陕煤建分公司以后,根据物资集团业务主导,主要以物资采购和供应为主,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供管脱节,导致重复设置物资管理部门,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2、由于物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不到位,使用单位提报的物资计划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错采、超采现象时有发生,容易造成库存积压或报废损失。

3、使用单位的物资计划上报到物资分公司以后,物资

分公司需按业务流程报经物资集团审批后方能按类别分级采购,计划审批手续繁琐,采购周期长。加之物资信息化上线后,无编码物资计划不得上报,而物资编码申请时间过长,影响计划报送和采购周期。

4、供管分离后,分公司物资采购周期相对较长,使用单位怕影响生产,提报计划量或储备量势必加大,容易造成库存积压。

5、部分零星、量少、非常用物资到货不及时。

6、供应商素质参差不齐,在物资规格、型号、性能、用途等方面缺少专业知足,影响供货质量和时间;供应商选择上供需双方沟通少,导致部分供应商供货质量差,错供、退货现象时有发生。

7、物资招标、议标采购时,有时 “一物一招”或“一次一招”,造成同类物资多家生产,通用性互换性差,使用管理难度大。

8、近期可能由于资金或其他原因,部分集采物资不能及时到货(如:双龙矿工业润滑油脂一月未交货),影响了矿井的正常生产。

9、由于集团内部物资平衡、调剂平台不畅,导致积压待报废物资越聚越多,增大了库存。

10、陕煤建各矿均是老矿井,由于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加之近年两年来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及装备

水平不断提升,淘汰了大部分老、旧设备,多年连续积压的报废物资得不到及时处理,完成集团公司下半年库存定额控制指标难度较大。

二、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物资集团系统内部供应分公司应与对外物流公司分离,物资分公司应供管结合,便于管理和更好的服务使用单位。

2、物资集团应尽快完善区域储备总库或物流基地建设,保障及时配送和满足集团各区域的联储共备,减少各使用单位的库存。

3、物资集团应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执行审入、评价、考核、淘汰制度,供应商选择应坚持“先厂后商”的原则,建立供应商信息共享共同评审机制,便于使用单位监督和沟通。

4、物资分公司在计划采购时,应积极与使用单位沟通,参考使用单位在选型、选厂等方面的意见,避免采购物资性能不适或因计划变更而造成错采、多采和漏采。

5、简化计划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物资编码的通用性,方便暂时无编码物资计划提报和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的执行。

6、加大代储代销力度,在集团审批通过的供应商注册目录内,无论生产厂或代理商,只要在互惠互利和诚信合作 的基础上,为满足安全生产和缓解当前资金压力,物资分公司和使用单位共同合作,创造条件让更多供应商参与寄售模式,缓解资金压力,降低库存储备。

以上是我对目前陕煤建司物资供应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的个人见解,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

2014年7月29日4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2篇

一、问题

(一)引资方存在的问题

1、作为招商引资条件的部分投资物缺乏必备的法律条件,如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出资,在引资承诺前还未取得合法所有权,造成承诺后无法兑现、引发纠纷、赔偿损失的后果。

2、以土地投资,与《国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的范围不一致,给出资方事后故意违约造成借口,使招商方处于被动地位。

3、招商优惠环境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一是对招商各方相关的管理部门缺乏制约,在管理上失之过严或失之过宽,造成招商信誉下降或留下投机之隙。二是对投资方缺乏有效监督,使个别投机者的投机阴谋得逞。

4、急于求成,辅助工作不扎实。如城市招商中,房屋拆迁不规范仍值得重视。

(二)出资方存在的问题

1、投机、诈骗现象存在。个别投资者缺乏投资诚意,为了投机、诈骗而进入招商市场,往往以将招商方的财产作抵押骗取贷款或转卖财产,然后卷款逃走。

2、转嫁危机,故意毁约。有的投资商事前未进行市场调查,投资后觉得无利可图,或根本无资可投、无空可钻的时候,就找借口毁合约,转嫁危机,扰乱投资市场。

二、建议

1、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稳妥拟定招商方案,合法运作招商活动。在提供优惠招商条件方面,要取得投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对国有土地的划拨要与国土法律保持一致。如为了提高招商优势,可实行对价制度,切忌不顾法律规定进行无偿划拨。

2、建立现代招商引资管理体系,招得进、管得好、管得住,既注意提高投资诚信,又防止投资商的巧取、诈骗。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3篇

为什么在我国反映居民生活水平的恩格尔系数近几年持续降低的同时, 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却持续走高?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造成近几年城乡居民之间、行业职工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一、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

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十分突出,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 经济增长的成果难以体现在百姓的收入上, 国民收入财富不断向政府和企业集中。统计数据显示, 1997年至2007年, 我国G D P比重中, 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上升至20.57%, 企业盈余从21.23%上升至31.29%, 而劳动者报酬却从53.4%下降至39.74%。而发达国家的劳动者报酬在G D P中的份额近年一般介于50%到57%之间, 比我国2007年39.74%的水平高10-17个百分点。发达国家的企业营业盈余介于20%-25%之间, 比我国31.29%的水平低6-11个百分点。对比国外数据可以看出, 在初次分配中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 D P的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而企业盈余所占比重则明显高于发达国家。

2. 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在计划经济时代,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虽然有差距, 但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工资的计划管理, 城乡收入差距上的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1992年至2004年, 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3.2∶1, 近几年, 这种差距更是继续加大, 2006年, 城镇与农村收入比为3.27∶1;2007年, 城镇与农村收入比为3.32∶1;2008年,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 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17元, 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比为3.34∶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 使大部分农村居民和城镇的低收入群体, 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 没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服务性消费。

3. 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偏大。

由于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原因, 我国行业发展存在不平衡性, 特别是个别行业的垄断经营, 使得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从我国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 收入增幅最高的是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 其次是民航、铁路、烟草、电力、石化、电信业等, 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 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除了行业特征和技术密集等合理因素外, 当前我国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导致的。

4. 私营企业职工收入偏低。

虽然国家统计局每年都对外公布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 但整体职工工资的逐年增长数据并未能真实地反映各类型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 其中私营企业的情况尤其值得关注。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 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 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 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 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9229元, 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由于缺乏有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协商、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并未随经济的发展而有实质的增长或随业主营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

5. 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 2008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中,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八位的是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福建、山东, 排名后五位的是甘肃、新疆、黑龙江、青海、贵州, 其中排名第一的上海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甘肃的2.43倍;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八位的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福建、山东, 排名后五位的是甘肃、贵州、青海、云南、陕西, 其中排名第一的上海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是甘肃的4.2倍。数据显示, 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大大高于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 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6. 二次分配中, 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

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 2000年至2008年, 我国G D P的年均增长率为9%左右, 同期我国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20%。国际经验表明, 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升, 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而在我国, 虽然经过近年持续加大投入, 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7年, 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三项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合计只有29.2%, 与人均G D P 3000美元以下国家和人均G D P 3000-6000美元的国家相比, 分别低13.5和24.8个百分点。其中, 医疗支出比重分别低4.7和8.2个百分点;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分别低9.9和18.3个百分点。我国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在主要经济体中仅略高于印度的水平;我国政府教育支出总量尽管达到了较高水平, 但与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相比, 仍明显偏低, 2007年我国的教育经费支出仅占当年G D P的2.86%, 而教育经费占G D P比例的世界平均水平为5.2%, 其中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6%, 发达国家平均为5.7%。

二、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 G D P年平均增长9%左右。但是这种以粗放式生产为主导, 靠增加投入、低附加值产品获得市场的结果, 无论是企业的盈利还是从业劳动者的报酬都难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 解决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中的问题, 首先应从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和深化体制改革着手。通过变粗放型生产方式为集约型生产方式, 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换代, 推动产品由低端进入中高端, 压缩过剩产能等, 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只有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 才能带来更多的盈利空间, 也才可能为劳动者的报酬增长带来可能。

2. 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要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基础上,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对广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来说, 任务更紧迫。这些企业就业人口多, 收入水平低, 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 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 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减免税优惠, 形成利益引导, 助其减轻经营压力。

3. 公共财政应优先投向民生领域, 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要强化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在二次分配时应当从财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钱来大力发展公共服务, 同时要拓展融资渠道, 增加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 加速和加大力度在全社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标准,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等, 保障低收人群体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活。在建立以社会救助、全民医疗保障和全民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经济保障体系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体系。

4. 改革税收制度。

首先要调高高收入者的累进所得税率, 其次要减少所得税的累进层级, 并加大各层级之间的级差。目前, 垄断行业不仅工资很高, 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很高。政府要改革对垄断行业投资的管制制度, 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机制, 从而消除或减轻行业之间的非公平交易。同时整顿不合理收入, 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制度, 对垄断行业的福利支出进行严格监管, 使垄断行业职工的福利收入货币化、隐性收入公开化, 从收入分配总额上限制其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对少数企业高管等人员的偏高过高收入, 应加大调控力度。目前, 对央企高管薪酬已有监督办法, 还要抓紧研究股份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调控措施。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4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2]张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J].才智,2011(19).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

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我县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情况是:自2010年8月就停止审批规划,停止审批的时间马上有两年之久了。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群众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无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和获得批准。

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建房对象愿意依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合法建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现行的规定使我们无法受理群众的申请,对于我们这种违规的作法,倘若群众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另外“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只停留在纸上,迟迟不能出台。结果导致大量的私宅改、扩建设均成为违法建设。

3、基层组织还未发挥主体作用。

今年4月份县整规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整规工作机制的通知》悟整规办发[2012]2号文件,明确了分级履行“守土有责”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要求,但从几个月的实施情况来看,属地管理实施的并不理想,在控违、拆违中村(社区)不参与、推诿躲避等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基层干部甚至为违法建设者说情、撑腰。

工作建议:

1、运用载体,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要坚持“立足管理抓管理,抓好宣传促管理”的方针,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在执法中宣传,在宣传中执法:

一是注重新闻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新闻传媒,大力宣传规划监察工作,为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规划执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同时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将规划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传递到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把规划执法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层次、方

方面面,引起领导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注重违法建筑购买对象的宣传。违法建筑之所以有市场,关键在于它的成本低,价格便宜,周边偏远乡镇稍微有钱的人,想搬到城里住,手续齐全的房子价格太高买不起,在不了解购买违法建筑的危害的情况下,就瞄准了这些价格稍便宜的违法建筑。创新宣传对象,把宣传的阵地转移到周边乡镇,宣传购买违法建筑对购买者的危害,掐断违法建筑市场源头,阻挡从事违法建设的动力。

2、疏堵结合,减少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一是解冻私人建房审批。2010年以来县城规划区停止办理私人建房审批,所有的私人建筑基本上都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按规划执法大队现有人力和所管辖的范围,很难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制止,即使一时制止了,也很难都将其制止住,一旦制止不住仅靠规划部门现有的人力和财力经常不断的组织强制拆除也非常困难。因此,应当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区建设审批秩序,对较长时间政府未能开发改造,较边远的片区,应适当放开私人建房审批,未经审批的坚决管住,否则违法建设很难刹住。

二是尽快出台“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本着“居者有其屋”的原则,解决一部分村民的住房的刚性需求。

三是充分发挥县整规办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快分类处理办法的实施,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后,补办手续,进一步 减少执法的难度和压力。

3、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健全属地管理机制。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6篇

一、目前的运输情况

今年,随着铁道部经营理念及运输政策的变化,兰州铁路局的运输政策随之发生了变化,即发展多元化经营,侧重经济效益的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兰州铁路局今年将运输效益的提高将作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兰州铁路局提高运输效益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服务地方经济,为地方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时候,尽量通过拉长运距来增加运费收入;二是将优质的运输资源尽量多的留给兰州铁路局的多经公司,即驰创贸易公司(原金轮公司),西部物流、铁联公司,通过多经公司对优质资源的利用,来提高兰州铁路局整体的运输收入。由于受到了以上运输思路调整的影响,今年以来,兰州铁路局将优质的运输资源(即主型出局敞车)大部分给了多经公司用以利用,减少了其它地方企业主型出局敞车的配给。神华宁煤集团是兰州铁路局的第一大客户,对主型出局敞车的需求量最大,尤其是具有高附加值的无烟精煤及宁东洗精块,均需要通过使用大量的主型出局敞车来完成运输,实现经济效益,但今年以来,主型敞车的不足已经制约了无烟精煤的外运,甚至在往年运输黄金期“春运”期间都没有实现无烟精煤大量外运。但是,兰州铁路局在把优质运输资源留给多经公司的同时,将负责完成兰州铁路局运输任务的区域循环却大量的推向地方企业,区域循环运输主要依靠的是兰州铁路局管内的固定C70循环车体以及可以在青藏公司、乌局、西安局、太原局、呼和局、成都局共同使用由C63、C62A、C62B车型组成的循环车体,这些车体不仅在各局管内可以使用,而且可以在相邻局之间开行,兰州铁路局为了完成运输任务,将循环车体放在装、卸车速度较快的地方使用,以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增加运量的目的,而我公司管内的市场如甘电、酒钢正好是兰州铁路局加大管内运输的主战场,因此将管内循环车体集中向我公司排送,以提高运量的完成。

综上所述,受兰州铁路局整体运势政策改变的影响,我公司目前运输概况是:管外运量减少,管内运量增加,运输结构不均衡,产品销售不顺畅,精煤产品库存大,动力煤资源不够用。

二、目前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运输组织全局观的掌控

目前的运输组织中,缺乏将整个运销公司各种产品、市场分布以及运输组织有机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安排的全局概念,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当那种产品的库存突然上升时,立即将运输中心调整到该产品上,不兼顾其他产品的运输销售,导致“按下葫芦起来瓢”。

2、和铁道部、兰州铁路局缺乏专业的、深入的沟通

企业的运输思路必须要紧跟铁路部门运输政策的调整,要根据铁路运输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企业的运输思路。当双方发生背离时,必须要通过深入的沟通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和铁路部门的沟通,要想达到深入的效果,必须建立在专业性的基础上,只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支撑起深入沟通的可能性。而目前我公司运输方面的信息及沟通只停留在表面业务层,没有更加深入挖掘目前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及机遇。处在铁路局说什么就是什么,让怎么做就要怎么做的被动局面

3、装车盯控能力不足

由于优质的装车资源在兰州铁路局非常稀缺,每天与宁煤争主型敞车的单位非常多,而且运输资源属于不可储存资源,一旦流失后,无法弥补。因此,每天对需要盯控的装车资源要紧盯不放,要摸清楚所有的运输动向,一旦出现运输资源流失的迹象,立即采取相关办法,尽最大努力挽回。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1、在运输组织的过程中,对运销公司的运输组织要进行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在某一种产品的运输发生问题要进行调整时,要能够判断出对其他产品的运输会不会产生影响,产生影响后的结果以及解决的方法,提前做好预案、准备。

2、通过运输人员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争取铁路部分对宁煤运输工作的支持;同时,可以利用铁路政策调整的机遇加强与铁路部门的合作,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7篇

目前酒店工程即将封顶。随之而来的是内外各工种交叉施工作业,大量设备材料随之进场。但就建设投资方目前尚有一些问题继续解决才能更好适应当前工作。

一、酒店建设方工程技术人员目前4人。但缺少一个能指挥协调各方的项目经理式指挥官。此人不但要有专业技术。而且对各工种水、电、暖通,装饰都有相对的熟知能力。而且协调组织能力要强,另外尚缺一专业土建工程师和装修工程师。在水电暖施工中有大量土建工作配合协调,室外管网,园林绿化,新增建筑,设备基础,方案制定设计变更修改等都需要专业土建工程师配合。我们建议招配此三人。

二、根据总裁7月份指示精神,酒店院内拟新增商铺,办公楼和设备机房。原设计拟建建筑机房505m2,后勤楼1305m2,共计拟建1810m2。新规划方案机房680m2(增加了洗衣房、锅炉房、垃圾房),新增商铺1500m2,后勤楼(办公楼)扩大为5700m2。总共新增拟建建筑7880m2,比原设计拟建1810m2增加了6070m2(不含酒店),容积率由原规划1.6变为1.98,建筑密度由26.3%变为35.2%,绿化面积和停车位都比原规划设计减少。此规划方案先行和县建设局沟通不同意原批复的规划方案。原因是不能改变原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都增加了。目

前此项工作又报至县领导等待答复。现在的问题是如当地政府不批准改变规划,我们若按原设计规划做,当初设计的机房未考虑洗衣房,锅炉房,垃圾房项目。面积不够。位臵是否改变?

我建议:1.按原设计位臵后勤楼三层,但基础按六层设

2.机房面积按现在实际需要面积委托设计,增

加的175m2面积和设计院及规划部门沟通解

决。因为设备机房拖后将严重导致酒店开业拖后。甚至无法开业运营。

三、酒店平面布局方案我们已经多次修改沟通。已基本确认。其中将KTV臵于地下室人防区域内,洗浴中心臵于4层,只进行装饰设计,不进行装饰施工。建议将来招商承包由承包方施工。这样做原因:1.节约投资成本 2.特种行业酒店一般不自行经营,由承包方经营,业主协助对经营有利。

四、设计变更修改和补充设计的委托:

1.高低压配电原设计2路高压同时供电。但当地供电部门 只能一路供电。另增加电锅炉符合及发电设备供,故需修改。

2.供水系统原设计自来水供至三层。四层以上二次供水,生活水箱很小。当地实际情况经常停水。为了保障酒店运营

我方建议全部改为二次供水。室外增加了200吨左右水池。此项设计也需要变更设计。

3.机房和后勤楼的补充设计不在原设计合同内,需重新委托设计。

4.中央空调主机原设计4台1200KW,我们考虑到西和当地夏天平均气温25°C左右,而且早晚还低。因此为了节约投资建议改为2台1200KW主机并联运行,在制冷负荷上完全能满足需要。

5.采暖和热水供给热源问题。原设计此此两项热源由当地热力站供给,但当地热力站只在冬季供暖季节供热水,而且夜间不供。酒店运营是365天,天天都需要生活热水供应。而且采暖期酒店供暖按气温变化可能随时调整,或提前或延后。而供热站收费则是按供暖期按建筑面积收费会增加酒店运营成本,因此我们考虑单独另建锅炉房,自行解决热源问题。在综合调研基础上,通过投资成本运营成本,运行可靠性分析比较(当地无天然气),选择电锅炉2台1200KW 1台(供采暖)300KW 1台(供生活热水),而且可以根据就嗲住房率,外界气温自行调节负荷,尽量节约运行成本。待当地天然气通气后可以考虑改为天然气锅炉。

五、酒店弱电系统智能系统方面:

酒店智能化控制系统多达几十种类,但是为了酒店实际应

用和节约投资成本,我们建议有选择安装下列几项。1.酒店安防监控系统,防盗系统,SOS呼救系统。2.酒店网络系统(包括酒店自身管理局域网络)3.电话自动程控系统 4.有线电视系统

5.境外卫星电视接受系统(选择免费的外语频道节目)6.自动应急门锁系统

7.一卡通系统(乘电梯,房门,消费)

六、施工单位的资金紧张而 严重拖后了进度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8篇

一、当前地质档案管理中现存问题:

(一) 地质档案管理设备明显不足。由于历年地质数据累计, 2000年前大量的数据是以纸质形式储存堆放, 导致大量数据无法有效地管理, 伴随着新时期的发展, 通过电子设备储存相关数据, 也形成了大量数据需要计算机来解决, 特别近十几年的工程地质工程的数据化发展, 对地质数据的储存量不断的增长, 地质档案存储设备表现出明显不足。

(二) 地质档案的信息采集手段落后。地质档案在信息采集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由于不能够及时地使用较为先进的技术采集手段, 而仅仅是依靠传统的信息资料抄录等手段进行信息资料的整编与汇集, 手工记录仍然还是地质档案保存的主要途径手段,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 工作程序复杂, 操作缓慢。导致信息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采集面单一、应用领域不广泛。

(三) 地质档案管理制度不规范。完善的地质档案管理制度缺乏是绝大多数地质勘察单位的一大通病, 即便是制定出了地质档案管理制度也没有严格地予以执行。一些部门贪图自己使用便利, 分散把关应当集中保存、统一归档的档案, 使得档案丢失, 对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造成影响。在现实的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 由于具体的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地质学科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 使得地质档案由于人为因素出现了立卷不明、分类不详细、不准确的现象, 影响了档案的查阅与使用效率。

(四) 地质档案管理者服务机制不完善。很多单位档案信息服务的提供能力不足, 所提供的档案信息量缺乏, 在管理地质灾害、矿权经营以及地质工程勘察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 很多地质勘察单位所提供的档案信息服务仅仅在档案信息的传递、筛选及收集等较浅层次上停留, 深层次的加工研究档案尚且未形成, 其真正的利用价值未被挖掘。

二、地质档案管理的建议:

(一) 做好地质档案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原始地质资料归档规则》的要求, 做好地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的标准化、规范化, 对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控制。应当严格地按照我国有关的地质档案管理规范, 从地质档案的归档时间、归档范围、保管利用、案卷质量以及机构人员等诸多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为顺利地开展地质档案管理及利用工作提供业务规范与制度保障, 以便于多层次、全范围地对地质档案信息资料进行开发, 提供科学依据为地质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 从而使地质档案资料真正成为经营、生产和科研的信息资源。

(二) 完成地质数据电子化, 更新地质资料储存设备。以前的地质档案的存储基本上均是以纸质介质的形式, 不仅查阅速度相当缓慢, 而且对于资料的使用和保存也是极不方便的, 仅仅依靠的是人工清账查找, 其效率尤为低下。所以, 应当对地质档案中的地质图件及文字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同时地质档案管理走向数据化、电子化的进程, 同样对资料的储存设备有所要求, 购置大量的硬盘, 减少实物储存, 加强对电子数据的管理。完善数据筛查使归档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鉴定、编目、著录等文件生成和处理阶段进行控制。能够清晰有效的管理好电子数据的地质资料是地质档案管理者重要的责任。

(三) 建立数字化数据库, 发展网络云端储存管理。应当构建起数字化数据库, 建立地质档案数据中心及目录中心, 运行地质档案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地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来将现有的电子文件统一规划在全文数据库、目录数据库中。网络化数据使服务器云端存储已经成为以后数据处理的必然趋势, 依托信息网, 建立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合一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配备相应的网络控制系统, 在线实现无纸化档案资料的管理已经是地质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结语

地质档案是地质单位的重要资源, 做好数据分析与档案管理是地勘工作单位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相关人员分析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效的处理方法, 与时俱进提高地质资料的应用效率, 挖掘地质档案的潜在价值, 推进我国的地质档案工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摘要:本文论述了当前地质档案管理中现存问题, 以及做好地质档案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地质档案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张海兰.做好地质档案管理工作[J].西部探矿工程, 2014 (7) :189-191.

[2]吴玉凤.关于地质档案管理及利用的实践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3 (8) :287.

[3]段保慧.地质档案规范化管理研究[J].黑龙江档案, 2013 (4) :59.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9篇

关键字:会计监督;意义;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163-02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当代会计行业受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会计工作方式、手段以及会计行为等多种因素影响,表现出不同的问题。会计监督主要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对特定经济主体活动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的科学审查,和经济发展一起发展,与会计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在生产力水平快速增长的当下,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理论管理不断深化,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生活在和国际发展接轨的同时,逐步形成了国家、内部以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新形势下,为了增强会计监督职能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从根本上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工作效益。

一、会计监督意义以及种类

会计监督是会计单位机构、相关人员以及依法享有检查监督职权的政府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标准成立的中介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要求下,保障各个单位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法律要求,对单位会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相关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財务收支状况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科学监督,从而保障会计信息准确性,提高单位会计工作经济效益,在会计监督中,会计监督主要由内部以及外部会计监督两个子系统组成。

(一)会计监督种类

在不同的划分标准中,根据会计监督执行时间,一般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在会计监督中,是对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工作;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实时性监督;事后监督则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性活动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事前、事中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在正确掌握补救措施的同时,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了增强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准确性,事后监督在经济活动中,将过程监督更加真实、全面、准确。因此,在实际监督活动中,必须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监督方式,根据单位具体监督要求,一般可以分成技术性监督以及政策性监督两种情况。政策性监督,根据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在经济活动中检查相关工作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技术性监督,根据经济活动的准确性、全面性、完整性,在经济活动中检查单位财务会计是否满足技术核算要求。

(二)会计监督意义

会计监督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充分展现监督职能,在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提高单位会计工作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会计监督越来越重要。

1、合法财务活动以及单位经营管理的需求

会计监督作为单位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单位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建立有效的原始记录管理方式,明确岗位责任制度体系。在科学账务、复式记账的过程中,从根本上保障会计资料以及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针需求

在会计监督工作中,根据会计核算资金、成本、利润相关价值指标,对相关活动进行科学调节、控制,在改善经营管理目标的同时,增强经济效益,保障预期目标。例如:在资金指标中,通过掌握资金在一定时点的占用情况,从根本上避免盲目采购、物品积压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利润指标中,通过掌握资金占用经济效益,对单位劳动进行科学监督;在成本指标中,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费用支出情况,从根本上杜绝浪费。

3、资金安全完整的需求

在单位会计监督中,资金完整性、安全性主要是指银行存款、单位现金、资金、债券、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股票等商品、有价证券、产品以及相关资产完整、安全性的保护,从根本上避免由于资产管理混乱,造成的损坏、滥用以及占为己有现象。在跨级监督工作中,通过定期核实财产,不断促进资产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保障资产完整、安全性;在资产控制中,通过限制无关人员与单位资金接触,从根本上防止占为己有、偷盗现象发生。

二、当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由于各种因素限制,当前我国很多会计监督准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会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企业在会计监督中,利用财务造假,对社会公众、股东以及相关利益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刑法和民法中,由于缺乏缺乏科学的制裁制度,在依赖相关准则以及《会计法》处理中,对会计监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法律法规不能切实发挥作用。

(二)会计监督内部控制混乱

由于很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在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的同时,从业人员缺乏独立性,对内部监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大多数单位经营中,由于经营者雇佣会计人员,在为经营者服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形成了严重的被管理者和管理者关系;在会计审计监督概念模糊、监督含糊不清时,会计监督仅限于表面工作。

(三)缺乏健全的社会会计监督

由于利益关系到,很多会计师注册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在残酷的生存竞争中,很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委托单位进行利益交换,在委托单位授意后,开虚假审计、验资报告,让会计监督作用流于形式。另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谋求自身里利益,恶意压低审计收费,由于成本资金原因,当审计收费过低时,会计师注册根本无法保障审计程序;在审计结论有差异时,由于社会公众、媒体监督力量不够,财务造假检举、保障检举者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揭露、检举财务造假社会公众、媒体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以及规定,导致社会公众、媒体不能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政府、电脑会计监督不健全

在实际会计监督工作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能力较差,缺乏健全的执法力度,导致很多执法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处理不透明、不具体、不严厉等现象。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远程数字通讯逐渐成为当今会计工作的重点,在会计资讯中,不仅提高了操作水平,对资料安全也有很大作用。在实际工作中,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通过电脑进行欺诈、舞弊、贪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推动会计监督的职能工作的改进措施

(一)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政府会计监督效率

在增强当前会计准则可操作性时,为了保障会计准则始终处于原则化基础上,必须从国情出发,结合单位发展情况,降低同一事项不同处理方式,对会计监督造成的不良影响,从各方面完善当前会计概念框架以及原则。在加快会计监督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对会计监督内部控制造假现象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理,从而保障法律威严。为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单位负责人责任体系,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作用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将会计监督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增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以及业务水平。

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会计检查监督工作相当松散。为了提高会计监督职能效益,在会计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根据《会计法》相关要求,在有效协调工作进程时,将各部门有机联系起来,进行联合性执法,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更加完整、真实的基础性信息。通过设立年度定期性经济检查监督办公室,充分利用计算机基础平台信息共享的优势,降低会计检查监督工作成本,统一会计数据核算相关信息,从根本上避免执法不严、重复执法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遏制住造假现象,增强会计监督效率。

(二)优化社会会计监督职能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完善政府监督时,会计师注册协会必须严格实行自律性规范、条约,不断开放会计师注册市场,引入优秀的行业竞争对手,提高会计师行业职业能力以及整体水平。在强化会计师独立性的同时,提高会计师注册违法成本,让会计师事务所在造假性财务案件中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

另外,法制建设作为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道德建设,在保障财会人员综合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从各方面确保会计监督有效性、完整性。

会计监督在当前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市场经济以及会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财政问题,保障会计监督职能以及社会职能,在不断完善自身实力的同时,提高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力度。

参考文献:

[1]李林.浅析目前会计监督中存在问题及建议[J].中国科技纵横,2013,(3).

[2]孔赫.浅析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0,(36):165.

[3]吕浩,李晓丽.内部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3,(8):45.

[4]杨继秀.关于会计监督问题及建议的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2008,27(5):46-47.

中国信息消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0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补偿 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的极好借口。地方官员动辄声称为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城市的发展,而其行为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款约束,最终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人民权益的严重伤害。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权益损害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首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原用途是无法正确反映土地价值的,按照“原用途”补偿标准制定的“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增值价值。这种补偿的标准过低,没有反映出土地的真正价值,农民的生活没有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有所提高,反而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保障,这是不公平的。总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而且这种不完全补偿是一种较低层次的补偿。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中缺乏必要的补偿原则。2004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而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中都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来说,世界各国基本都采用公平补偿原则,而我国对此却未作一字限定。

再次,还存在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补偿范围较窄,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土地征收的过程缺乏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

1.土地征收程序仍不够细致完善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以部令形式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若干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农村土地征收大致包含如下程序:(1)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审查批准。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予以公告。有关政府部门应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实施征收阶段。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

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实施征收。

2.纵观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不难发现里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征地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的审查程序。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皆规定了土地征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是这一规定却缺乏程序保障。《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第2项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在报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听证是否包含对农用地转用公益目的要件的确认,该规定并未说明。谁来确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这一合法前提成立之后是否需要审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是否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这些答案我们无法从现存法律中发现,而这恰恰是土地征收的第一关,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公共利益条款被滥用,被无限解释,像弹簧一样无限伸缩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机会很少,参与时间放在了最后的补偿争议阶段,参与所表达的意见没有拘束力。《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土地征收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此之外,被征地者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可见,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对征收行为基本不具有拘束力。

再次,对违反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缺乏制裁和惩戒性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够明确。这导致了实践中规避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突击征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强行施加给农民较低的补偿标准,不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导致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冲突不断,农民上访、申诉事件层出不穷。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土地征收中反应的问题多如牛毛。但笔者认为如上三类问题是最棘手和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较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使之良性、有序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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