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24-07-23

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精选5篇)

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第1篇

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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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

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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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备考资料:2012年军转安置培训新政策工作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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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要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置后,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5.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由个人、接收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各负担一部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在学校提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第3篇

从实践的角度进行重新审视, 我们会发现以上这些优惠政策并未与时俱进, 规定也过于笼统, 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作支撑, 给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笔者对此作以下分析。

一、新办企业的认定问题

长久以来, 财税部门主导税收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号) 中, 将“新办企业”的概念明确为: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 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1997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补充规定: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 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直到2006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号) 首次强调:“新办企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同时增加了“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的规定。这既尊重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登记的权力, 解决了征管范围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办企业标准“两张皮”的问题, 又对以前税法上的很多例外情况从经济实质上进行了统一, 加大了“翻新”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难度。

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 其仍存在不足, 无法解决链条式企业纳税的问题。譬如说, A企业不存在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 它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 于第六年出资 (全部为货币资金) 新成立一家营业范围相同的B企业。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 B企业属于新办企业, 仍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 A企业可以不停地链条式投资下去, 而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继续享受下去。

为了杜绝这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出台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 从业务和关键人员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 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 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文字上看似乎完善了财税[2006]1号文件, 但又会引发一些新问题:“业务”是指业务类型还是指业务交易本身?“关键人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还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是专业人员?这些模糊的规定导致缺乏操作性, 并最终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被宣告失效。

另外, 上述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只出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从理论上讲, 也应该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新办企业的认定。能否将现有税收优惠规定延伸至营业税税种, 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安置的认定问题

1. 未为军转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是否属于安置?

国转联[2001]8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 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而实际操作中,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 劝说军转干自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那么, 这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军转干, 能算作是安置的军转干吗?

在很多省份, 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申报材料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并未对军转干社会保险费记录作任何要求。这种宽松的规定, 是导致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的主要原因。实际上, 军转干作为一个需要国家鼓励就业的群体, 完全可以参照现有其他国家鼓励就业群体的优惠政策。譬如说, 允许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100%加计扣除的一个条件就是:为安置的每位参加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能否将“社会保险费记录”作为军转干真正安置的一个证明材料, 有待进一步明确。

2. 一证多用, 能否同时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

现实中, 若一张军转干转业证件同时用于多个企业, 那么他在各个企业都算是安置的军转干么?如何规范这类问题?建议参照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84号文件。该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得重复享受。”它强调不得重复享受。该文件精神能否运用于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 尚待进一步明确。

三、安置比例的认定问题

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 要求军转干安置比例在60% (含) 以上。这个比例是仅仅针对注册当月还是针对注册当年, 或者是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月平均数?如果当月涉及军转干离职或新聘该如何计算?60%的计算公式尚待进一步明确。

如果一家新办企业有职工10人, 它要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 则要吸纳6名以上的军转干。如果军转干是非专业技术人员, 则60%的比例显然无法激起企业安置他们的热情。如何让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财税[2002]208号文件为起点, 其第一条、第二条针对新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三条针对现有企业, 其他条件与新办企业要求相符, 只是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以上政策的颁布, 提高了企业 (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 雇佣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 但刺激力度还不够:30%是个硬指标, 如果吸收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29.9%, 企业仍无法从该项税收政策中获利;而且新老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不同, 导致现有企业的积极性没有新办企业高。

意识到这个问题, 财税[2005]18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变“比例”为“定额”, 即不管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05]186号的文件精神, 延续到财税[2010]84号文件中。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也存在不足: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主要局限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 可上下浮动20%,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都已经提高到3 500元/月的今天, 每人每年4 000元的标准显得有点低, 刺激就业力度不够。

四、申报时间和免征期的认定问题

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文件并未对申报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 一旦符合安置比例随时都可以申请“3年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其军转干安置比例在2011年12月1日达到60%的条件, 也可以申请免征2009年1月~2011年12月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湖南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于2012年3月2日下发了《娄底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娄地税发[2012]4号) , 其第十条规定:新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申请享受免税优惠, 应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 提交有关资料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此, 如何完善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时间和免税期, 尚待进一步明确。

五、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停止其减免税。停止其减免税, 是仅仅停止享受以后年度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吗?以前年度享受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 有待进一步明确。○

摘要:为了支持军转干的二次就业, 国家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业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实施十多年来, 重新审视这些政策, 发现尚存不足, 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阐述了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尚需明确的地方, 为该政策的后续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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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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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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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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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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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辅导优惠组合班 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高级VIP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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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第5篇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潭办发〔2009〕42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考试信息、整理发布军转安置政策、搜集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等,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文件 潭办发〔2009〕4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科学统筹,创新安置办法,拓宽安置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军转安置工作,途径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原则

(一)指令性原则。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级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所有军转干部都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安置。现有余编及编制数额较多的单位优先接受军转干部。

(二)属地原则。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凡属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县(市)安置。(三)适当照顾原则。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在抗震救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干部,在接收安置中给予适当照顾。

在坚持上述原则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安排、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等多种途径,认真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安置方法

(一)军转干部。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下达安置任务。对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按专业特长对口进行安置。

(二)随调家属。一是按单位性质,实行对口安置。随调家属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安排。二是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按《湘潭市鼓更多信息请加入:中公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潭市人发〔2007〕40号)的要求,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纪律

各级各单位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落实军转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当月起,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组织保障

军转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事关改革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军转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安置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军转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军转安置政策和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转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9年12月07日 印发

(军转: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 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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