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办法

2024-07-03

博士后管理办法(精选6篇)

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1篇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能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建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博士后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技委、科研处、人事处和涉及研究项目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院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教育处,成员由科技委、科研处、院办公室、财务处、条件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院有关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

第九条 博管办根据院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博士后研究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第十条 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一条 博管办根据每年确立的研究课题,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者,有意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须由两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第十五条 工作站按“公开透明、严格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领导小组审定进站博士后人选,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进工作站前,院、流动站单位、博士后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需与院再签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指导课题研究;并根据需要,由研究项目所在的所、中心配备相应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期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博管办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博士后在工作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工作站负责,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包括进站三个月内的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左右的中期报告和出站考核三项内容。考核工作由博管办负责组织安排,博管办建立由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和流动站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单位,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必须经过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共同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归的,报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院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应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病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二十七条 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并终止其研究工作和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院设立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日常经费分日常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博管办每年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上报院批准后执行,其中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等)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参照《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由院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年薪工资等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含除住房补贴外的各类福利补贴)。工资按比例分每月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发放,其中考核工资分别按开题报告、中期、出站三次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博士后延长工作期间,按约定年薪的60%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的住房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由院给予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单位管理,户口可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由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应完成进站时双方签订工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工作任务,提供书面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评议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的,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发博士后证书;经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博士后的就业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对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的,博管办将优先列入院人才引进对象,按院有关规定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计量院,并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博士后不得将此研究成果泄密或转让他方。如有违约,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博管办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在站管理细则》和《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解释。

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2篇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宁波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督促检查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

(四)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职责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三)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县(市)、区属单位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宁波市人事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宁波市人事局,由宁波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供博士后研究的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宁波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由宁波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后,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对拟招收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认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属浙江省内的,事前须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注册,并报送宁波市人事局备案;与外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该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报送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须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尚未设站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事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单位审定后,报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宁波市人事局内)。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根据提出的研究项目,通过有关渠道和方式挑选、招收国内高校博士或海外留学博士到研究项目立项单位做博士后工作。在确定博士后人选后,由招收单位、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四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核准注册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既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开题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确定相关专业教授作为学术指导人,设站单位应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 3 科研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行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宁波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所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凡因上述原因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 4 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和未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宁波市人事局定期组织先进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工作。对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的申领由设站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定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拨款到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宁波市工作申领市财政给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需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报到证;

(二)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填报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宁波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见附件)。

经市人事局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给用人 5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如需随博士后本人一起流动的,设站单位应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难点探讨 第3篇

1 博士后管理流程简介

博士后的主要管理流程主要分为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2),过程类似于博士学制期间的培养过程。博士后不同于博士的管理流程在于博士后的出站周期一般为两年,而且在每个过程的考核更加严格,在进站和出站环节,又分为校聘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和外聘博士后等,针对不同的培养类型有着不同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博士后在站期间除了上述过程,作为高校的管理者,还要在后勤保障和生活、科研上予以关心,体现管理的人性化。

2 难点的根源性分析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难点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即组织分类管理、不同类型博士后的区分管理和整体过程把关。

2.1 组织分类管理

组织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如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发展、政策法规制定等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群策群力予以科学化的实现。日常的管理与协调应由博士后管理办具体负责。导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经费来源和科学指导方面。

2.2 博士后的分类管理

目前博士后的类型主要分为校聘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等,从管理手段和培养类型的区别对待来说,必须在考核、管理手段、经费配套以及后勤保障等多个方面予以区分,使得博士后管理工作头绪较多,任务繁重。

2.3 整体过程把关

博士后从申报到出站的整体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具体院系在博士后管理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对较少。从涉及的职能来看,博士后管理办需要协调相关院系以及人事、财务、科技、研究生、国际合作、后勤保障等相关的多个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博士后管理办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高效的工作能力。在当前管理编制普遍紧张的情况下,高校必须要合理和充分地发挥院系和导师在整体过程把关中的作用。

3 管理过程中体现的难点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难点主要集中在管理的过程中,具体来说,体现在进站考核、经费和待遇管理、在站和出站管理等方面。

3.1 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培养的最终目标是要体现出人才的高水平和宽阔的科学视野。因此首先要在生源的质量上做到严格控制,还要尽量体现出跨一级学科交叉的特点。在进站的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生源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获奖等科研背景。考核时应充分发挥大专家的作用,通过成立高水平专家考核小组来加以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和严要求。在录用后,为确保博士后人员专心留校开展工作,还必须制定相关的工作协议加以约束,明确博士后人员的职责、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3.2 经费和待遇

经费和待遇管理是博士后管理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首先,不同类型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不同,涉及的经费管理对象也不同。例如企业博士后经费来源于企业,校聘型来源于高校和导师科研经费,有的经费则来源于项目的申报。其次,由于经费来源广,归口单位不同,经费使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使得经费管理头绪较多。再者,在博士后待遇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也有一定的区分,为了留住优秀的博士后,还要充分考虑优惠策略和吸引人才方面的因素。例如,在博士后子女入学、配偶工作、住宿保障条件等方面都要面面俱到,这些方面也给博士后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3.3 在站管理

博士后进站后,学校既要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也要严格要求,使其心无旁骛地开展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博士后的开题和中期考核必须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小组的作用,进行严格把控,尤其在其工作进展的节点方面把握好,合理地安排好博士后工作的周期。对于博士后出国留学或学术交流也应制定良好的鼓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学校还应与博士后签署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协议。对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还应有具体的奖惩措施来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和避免一些不利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要体现出人性化的管理,经常关心博士后的日常生活和业余活动。这些博士后在站期间繁杂的事务使得博士后管理的工作量非常庞大。

3.4 出站管理

博士后由于其培养类型和学科背景不同,在出站时应体现出不同的科研评价标准。例如,企业博士后应充分体现企业培养的要求,除了体现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以外,还应考虑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作为企业高端人才所体现出的工作表现、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而校聘博士后出站标准应体现出学校相关学科的需求和特点。对于博士后出站还应设立不同的衡量标准,对于优秀的成果应予以奖励。此外,为了确保博士后出站的严要求和公正,除了尊重导师的意见以外,还应在设立出站考核专家小组时确保学校以外专家的比例。

4 结语

博士后管理头绪众多,工作量庞大,事务繁杂,对于管理工作者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此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博士后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985年被国家人事部第一批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设有9个博士后流动站,覆盖39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建站以来,共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100余人(包括外籍博士后6人)。为了有效地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共制定博士后相关的管理制度80余个,内容涵盖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处、后勤保障处以及各相关院系等20余个二级机构,通过规范的规章制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较好地理顺了学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近年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0年,我校“地质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喜获“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称号。2011年,我校荣获“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①赵娟娟.博士后的在站管理与评价方式初探[J].理工高教研究,2002.12(51).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难点探讨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 博士后 管理

我国博士后制度开始于20 世纪80 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渐成为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制度,为我国的高水平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作出了重要贡献①。随着我国博士后招生规模和渠道的增加,管理工作的难点日益凸显。博士后管理工作存在头绪众多,工作量庞大,事务繁杂等特点,对高校的管理人员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 博士后管理流程简介

博士后的主要管理流程主要分为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②,过程类似于博士学制期间的培养过程。博士后不同于博士的管理流程在于博士后的出站周期一般为两年,而且在每个过程的考核更加严格,在进站和出站环节,又分为校聘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和外聘博士后等,针对不同的培养类型有着不同的评价和考核标准。博士后在站期间除了上述过程,作为高校的管理者,还要在后勤保障和生活、科研上予以关心,体现管理的人性化。

2 难点的根源性分析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难点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即组织分类管理、不同类型博士后的区分管理和整体过程把关。

2.1 组织分类管理

组织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如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发展、政策法规制定等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通过群策群力予以科学化的实现。日常的管理与协调应由博士后管理办具体负责。导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经费来源和科学指导方面。

2.2 博士后的分类管理

目前博士后的类型主要分为校聘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和外籍博士后等,从管理手段和培养类型的区别对待来说,必须在考核、管理手段、经费配套以及后勤保障等多个方面予以区分,使得博士后管理工作头绪较多,任务繁重。

2.3 整体过程把关

博士后从申报到出站的整体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众多,具体院系在博士后管理工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对较少。从涉及的职能来看,博士后管理办需要协调相关院系以及人事、财务、科技、研究生、国际合作、后勤保障等相关的多个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博士后管理办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高效的工作能力。在当前管理编制普遍紧张的情况下,高校必须要合理和充分地发挥院系和导师在整体过程把关中的作用。

3 管理过程中体现的难点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难点主要集中在管理的过程中,具体来说,体现在进站考核、经费和待遇管理、在站和出站管理等方面。

3.1 博士后进站

博士后培养的最终目标是要体现出人才的高水平和宽阔的科学视野。因此首先要在生源的质量上做到严格控制,还要尽量体现出跨一级学科交叉的特点。在进站的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生源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获奖等科研背景。考核时应充分发挥大专家的作用,通过成立高水平专家考核小组来加以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和严要求。在录用后,为确保博士后人员专心留校开展工作,还必须制定相关的工作协议加以约束,明确博士后人员的职责、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3.2 经费和待遇

经费和待遇管理是博士后管理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首先,不同类型的博士后经费来源不同,涉及的经费管理对象也不同。例如企业博士后经费来源于企业,校聘型来源于高校和导师科研经费,有的经费则来源于项目的申报。其次,由于经费来源广,归口单位不同,经费使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使得经费管理头绪较多。再者,在博士后待遇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也有一定的区分,为了留住优秀的博士后,还要充分考虑优惠策略和吸引人才方面的因素。例如,在博士后子女入学、配偶工作、住宿保障条件等方面都要面面俱到,这些方面也给博士后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3.3 在站管理 (下转第179页)(上接第168页)

博士后进站后,学校既要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也要严格要求,使其心无旁骛地开展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博士后的开题和中期考核必须充分发挥导师和专家小组的作用,进行严格把控,尤其在其工作进展的节点方面把握好,合理地安排好博士后工作的周期。对于博士后出国留学或学术交流也应制定良好的鼓励措施和约束机制。学校还应与博士后签署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协议。对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还应有具体的奖惩措施来鼓励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和避免一些不利情况的發生,此外,还要体现出人性化的管理,经常关心博士后的日常生活和业余活动。这些博士后在站期间繁杂的事务使得博士后管理的工作量非常庞大。

3.4 出站管理

博士后由于其培养类型和学科背景不同,在出站时应体现出不同的科研评价标准。例如,企业博士后应充分体现企业培养的要求,除了体现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以外,还应考虑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作为企业高端人才所体现出的工作表现、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而校聘博士后出站标准应体现出学校相关学科的需求和特点。对于博士后出站还应设立不同的衡量标准,对于优秀的成果应予以奖励。此外,为了确保博士后出站的严要求和公正,除了尊重导师的意见以外,还应在设立出站考核专家小组时确保学校以外专家的比例。

4 结语

博士后管理头绪众多,工作量庞大,事务繁杂,对于管理工作者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此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博士后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985年被国家人事部第一批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设有9个博士后流动站,覆盖39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建站以来,共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100余人(包括外籍博士后6人)。为了有效地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共制定博士后相关的管理制度80余个,内容涵盖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处、后勤保障处以及各相关院系等20余个二级机构,通过规范的规章制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较好地理顺了学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5篇

苏人通[2008]2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创建工作。

第三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在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四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辖市人事局管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经省人事厅批准,省辖市人事局可承担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设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管理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

第九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增设工作。

第十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省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人事局组织初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以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鼓励在苏流动站与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江苏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站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

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省辖市人事局负责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应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人事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省人事厅将报请省政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条件的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全面落实《吉林大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先支持高峰学科、高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对青年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注重选才、保证质量,实行分类招收,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条 招收类型

学校根据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和培养目标将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一类,二类与三类为全日制计划内博士后;四类为计划外博士后。

(一)一类适用于引进的高水平海外博士后,目的是提升我校博士后国际化程度,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汇聚高水平的青年人才。

(二)二类适用于师资预留博士后,目的是健全学校青 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使二类博士后队伍成为我校科研队伍的中坚力量和优秀师资来源的蓄水池。

(三)三类适用于助力计划博士后,目的是鼓励博士后经费的多元化投入,进一步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四)四类适用于计划外博士后,目的为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统筹科研工作资源,在重点领域、新兴交叉学科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计划外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 招收计划

(一)一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20名。

(二)二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每年下达各中层单位的专业教师补充数确定。

(三)三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150名,其中自然科学类100名,人文社科类50名。

(四)四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不超过总进站人数的20%。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一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知名大学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二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初始学历原则上应为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毕业于部属高等院校;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本、硕、博学习阶段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吉林大学经历或以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出国进修12个月以上。

(三)三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四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的身份原则上应为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一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一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 会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至学校人才引进小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二)二类博士后

学校根据专业教师补充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二类博士后的人选,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三)三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三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四)四类博士后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定并下达各中层单位四类博士后招收的计划数。

2.各中层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上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书。四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成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的进站、中期及出站考核。

第九条 进行各类考核时,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出站考核时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四章 在站时间及管理

第十条 在站时间

(一)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年,进站后因承担项目需要,可根据项目种类、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延长在站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二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3年,二类博士后为专职科研人员,不承担教学任务。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出站考核达到合格者自动转为三类博士后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无故转为计划外博士后身份,否则须根据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薪酬

(一)一类博士后

学校为每名一类博士后每年投入30万元人民币,共投 入2年。投入经费包括薪酬和待遇两部分,薪酬投入(税前)约为每年18万元;待遇投入(包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约为每年12万元。各中层单位与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二)二类博士后

1.二类博士后的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生活补贴与业绩津贴。基本薪酬参照我校讲师的标准制定并根据我校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进行相应的浮动;生活补贴为每月1500元;业绩津贴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参照我校教职工标准发放。

2.基本薪酬与生活补贴均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可根据二类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三)三类博士后

三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分为工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共发放2年。其中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的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负责缴纳。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的工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出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7万元人民币;人文社科类博士后的工资由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学校出资金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单位出资金额每年不低于1万元 人民币。

(四)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申请者本人自行筹集。

第十三条 待遇

(一)一类与三类博士后

一类与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学校的周转房或自行租住其他房源,在站期间其子女享受与我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同等的入学与入托待遇。

(二)二类博士后

二类博士后的保障待遇比照我校当年新入职同类教师的标准执行。

(三)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不享受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的各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各类博士后延期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由本人、合作导师或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自行筹集。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享科研成果奖励,博 士后所得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科研成果奖励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在学校对合作导师进行业绩考核时,可按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计算。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按照指导博士生工作量的50%计算。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进站后按照吉林大学讲师的任职条件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时间满24个月后,可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评审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类型及结果

(一)考核类型

各类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各类博士后进站前进行开题考核,进站第十二个月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出站前一个月进行出站考核。

(二)考核结果 1.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别博士后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2.出站考核

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一)开题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博士后须向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报告,考核合格者方可通过。

(二)出站考核

一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破格副教授业绩条件方可通过。

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副教授业绩条件方达到优秀标准;达到三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条件,方达到合格标准。

三类、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基础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 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一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3.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4.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各中层单位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的考核标准并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者进站资格;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题考核通过者方可进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通过者方可提交出站申请,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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