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

2024-08-13

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精选6篇)

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 第1篇

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审核(批)办理机构: 价格调控处受理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

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按国家规定时间集中受理

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6)注册资金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七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3)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3、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十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15%;(3)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三年以上或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1、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证明材料;(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5)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申请书。

2、申请乙级或者甲级资质认定的除提交丙级资质认定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价格评估报告实例和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 第2篇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乙级或者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二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到资质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记录。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价格评估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价格评估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 第3篇

关键词: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改革

在教师教育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 不是任何机构都有条件和资格培养教师。教师教育机构的资质认证制度, 是各国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日本最为典型。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一般由文部省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负责, 主要是国立教育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教育学部、短期大学或研究生院。而且师资养成机构的资格标准以及文部省的审定职权, 首先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认。[1]

伴随着我国建设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进程,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构建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 就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点。本文旨在进一步了解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标准, 推动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的建立, 以规范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 确保教师教育的基本质量;在此基础上, 总结出教师教育机构现存的问题, 并且提出一个框架性的改革意见, 以便于对教师教育机构实施定期的评价, 推动教师教育机构的课程建设, 保证师资培育质量不断提高。[2]

1 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社会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应减少对教师教育机构的直接干预, 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 对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正确导向, 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实行“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政府”的管理策略。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应该说也是为了促进政府转变管理职能。通过由政府制定质量标准, 凭借相对独立的教师教育认证机构协调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 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3]

鼓励师范院校综合化和综合大学参与教师教育, 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教师教育已从独立、封闭、定向的办学模式走向多元开放。为确保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 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育的各种制度, 构建教师教育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资质进行教师教育的机构, 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进教师教育规范化, 鼓励各教师教育机构的合作与竞争, 最终改善专业形象, 提高社会认可度。

2 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现存的问题

2.1 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未走上法制化道路[4]

目前, 我国的教师教育仍有许多方面不尽完善, 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缺少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就目前已有的有关教育评估和认证的法规看, 或是有些过时, 或是高度概括, 对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有限。零星的法规和条款尚不足以规范新形势下的教育评估和认证活动, 也难以有效解决目前教育评估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更为突出的是, 我国至今依然没有一部关于教师教育评估和认证的系统的、专门的法规, 涉及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等方面的认证标准、条件、规程等仍未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2.2 教师教育机构认证的组织机构尚不健全[5]

长期以来, 我国教师培养机构的授权与高等院校的机构授权相混淆, 尚缺乏体系性的教师教育机构的专业认证机构, 离制度化还有较远的距离。而且, 我国的教育评估和认证机构多是从以前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转变过来的, 明显受到政府的左右, 其独立性并不明显, 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政府的代言人, 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行政职能, 延伸政府的某些权力, 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中介作用、桥梁作用显得比较薄弱。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认证经验, 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机构既不应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也不应是建立在高校之上的管理层, 而应成为一种咨询机构、协调机构, 可以通过咨询和认证过程沟通政府与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

2.3 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尚未建立科学动态的认证标准体系[6]

正确的认证结论将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并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认证结论的正确性程度依赖于是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证系统, 而科学动态的认证标准体系是认证系统的基础。因此, 建立一个比较简明、公正、科学、全面、动态、有效的标准体系, 将直接影响认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但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还未能确立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

3 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的改革建议

3.1 教师教育机构的变革与教师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7]

教师教育机构变革的根本目的, 在于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但教师教育机构从本质上讲, 是教师教育资源运作的组织形式。教师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师培养活动, 依赖于教师教育机构所拥有的教师教育资源和对教师教育资源的运作方式。一种教师教育机构形式, 如果不能适应教师教育发展需要了, 那就是因为这种教师教育机构形式, 限制了教师教育资源的拓展和优化, 甚至限制了已有教师教育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一种好的能够适应教师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教育机构, 必定能够使教师教育资源的配置优化, 能够不断地拓展、提升、丰富教师教育资源, 从而能够培养出教育实践所需要的高质量的教师。

教师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 教师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就不同。改革教师教育机构, 就是改革教师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教师教育机构改革的成功与否, 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实现教师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 教师教育机构改革的路径选择, 应从教师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入手。换句话说, 教师教育机构改革路径选择的依据是:必须能够优化教师教育资源的配置。

3.2 建立教师教育认可和质量评估机构

它的主要职能是对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制定统一的教师教育认可标准, 制定教师教育教学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鉴别教师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 促进对教师教育机构培养计划的评价, 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 激励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8]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也应该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a.建立教师教育认可机构。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专业团体共同组建或成立教师教育质量评估的中介机构。b.制定科学的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标准。c.制定规范的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等。

3.3 建立完善有效的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9]

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是通过对教师教育机构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认可来确保培养和培训的教师能够胜任教师岗位的要求。在一些教师教育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 不是任何机构都有条件和资格培养教师的, 只有那些获得认可的教师教育机构才有资格和条件培养或培训教师。可以说, 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开放型教师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尚不完善, 这是因为我国把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授权等同于对教师教育培养机构的授权和认可。随着教师教育体系的开放, 参与教师培养的机构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教师培养的质量, 我国应尽快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可制度, 只有那些通过认可的机构才能有资格培养和培训教师。[10]

此外, 要注意增强诚信意识, 提高教师教育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自律, 同时在实施专业培训的基础上, 加快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专家队伍建设, 提高认证专家队伍结构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朱旭东.国外教师教育的专业化和认可制度[J].比较教育研究, 2001 (3) .

[2]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组编.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 1.

[3][4]任红娟.我国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问题与对策研究[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 2010, 1.

[5]周立群, 肖建春.当前我国教师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构建的理念[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10.

[6][9]朱旭东.试论建立教师教育认可和质量评估制度[J].高等师范教育, 2002 (3) .

[7]李学农.论我国教师教育机构改革的路径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7, 9.

[8]洪成文.国际教师教育质量保证制度的最新发展[J].比较教育研究, 2003 (11) :32-34.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4篇

关键词 实验室资质认定 ;质量体系 ;管理

中图分类号 X880.5

Abstract Well developed quality system which is in the line with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standardized and detailed monitoring control plan, daily management which follows the procedures and working instructions strictly, earnest recording and management about using equipment and standard reference material, strict management for auditing, information and data, more standardized laboratory management, strict auditing to the sampling and audit reports in the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process are the foundation and guarantee for the success of measurement accreditation.

Key words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quality system ; management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预警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所出据的监测数据必须具有完整性、可比性、精密型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

1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要素

1.1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简介

2006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以下简称《评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届时,各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按照新颁布的《评审准则》开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监测行为以及质量管理方面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评审准则》包含有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与供应等13个质量要素,检测(校准)机构通过对影响实验室全过程的各种要素(或过程)进行控制来实施质量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质量[1-2],从而使实验室的最终成果-监测分析报告的质量得到有效、可靠的控制。

1.2 实验室资质认定前期准备工作

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要依靠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建立以监测站站长、技术负责人、质保负责人、监测室主任组成的实验室资质认定领导班子,把实施评审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全体监测站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监测站站长负责编制和完善质量体系文件;技术负责人和监测室主任负责监测分析室的规范管理、现场考核项目药品、试剂配制和器皿的准备等工作;质保负责人负责近2年的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档案、质保计划和总结等文件材料的审核和准备工作。

2 实验室质量体系

2.1 建立质量体系目的

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就必须对可能影响结果的各种因素和环节进行全面控制、管理,使这些影响因素都处于受控状态。因此,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

2.2 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实施评审准则,建立质量体系。首先要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这是质量体系的决策环节。质量方针对内是明确质量方向,激励监测人员的质量责任感,对外是表明监测机构的决心和承诺。质量目标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化,以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

2.3 质量体系的编制

质量体系通过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3个方面内容[3]。《质量手册》是涵盖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是环境监测中心的内部“法规”;《程序文件》是各质量活动内容的表述,规定了监测机构质量活动的方法和要求,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内容与质量手册的规定相一致;《作业指导书》是指导具体工作,它包括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自校规程、维护计划及实施记录、各种管理制度、监测分析方法、记录(管理记录表格:仪器设备使用、标准样品和试剂保存等;技术记录表格: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等)等内容。质量体系文件具符合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应符合并覆盖《评审准则》条款的要求和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文件之间应相互协调一致。

2.4 质量体系的宣贯、运行和改进

质量体系文件经批准受控后分发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中,并按人员培训程序,向全体监测人员进行宣传贯彻,提高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对建立质量体系重要性的认识。

质量体系的运行就是执行质量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实现质量目标、保持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全程序的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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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体系内部审核来发现体系文件运行中的问题,通过管理评审由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来确认问题,作出决策,再通过纠正和预防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不断实施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

3 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3.1 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标准物质管理

根据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按程序文件规定制定仪器设备检定计划,按时送检,确保仪器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运行使用。按期对仪器设备的三色标签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量值的可溯源性。加强有标标准物质的管理,标准物质必须在有资质的机构购买,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3.2 监测报告、档案

每一份环境监测报告都要做到数据准确、详实、分析评价透彻,表述清晰、精辟。环境监测报告要体现综合分析能力和评价水平。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信息填写更规范、字迹清楚,计算准确、划改规范、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充分体现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溯源性和重现性。对质量体系文件、技术性文件等文件进行受控发放登记和标识,定期跟踪,审核文件的有效性,保证在用文件是最新有效版本。建立人员技术、仪器设备、供应商、物品(包括仪器设备、药品、有标标准样品、标准物质)进出和保存、危废处理、人员培训等档案。

3.3 加强实验室规范管理

(1)实验室岗位职责上墙。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危险品及剧毒品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2)实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各实验室标志清楚,实验室布局合理,周围环境和监测项目间不产生干扰和交叉污染。并对进入和使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进行限制和控制,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不同项目的台面和物品不准混用,与测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出实验室,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的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精密仪器室、天平室及对温湿度有严格要求的分析室必须配置相应设施,并对测试时环境条件进行记录,精密仪器不得与化学分析实验室混放,以避免仪器受潮以及酸碱等化学品腐蚀。

(4)实验室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其它要素等有害物质应有处理措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样品间要划出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留样区,特殊区域要有明显标识。

(6)应有独立的纯水制备间。质量指标应对实验室纯水中的无机离子、还原性物质、尘埃粒子的含量进行控制,使之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

(7)严格按相关规定对不同种类的试剂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一般要求化学试剂应贮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实验室只存放短期工作所需的少量试剂,且应与配置的试剂溶液分橱贮放;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分柜存放;易产生污染其他试剂物质的试剂,应封装严密,与其他试剂分开贮存。对放射性物质,应在设有必要屏蔽设施和测量装置的专库中存放,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用制度。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对配制好的剧毒化学品标准溶液的使用应进行跟踪,做好领用的详细记录。

(8)所有试液都要正确选择试液容器,某些试液稳定性差,受日光照射易引起变质,应分别采用特殊贮存方法,如避光、冷藏,加入稳定剂等;注意试液防光、防热、防尘,避免污染和浓度变化。所有试液均应贴上规范的标签,标签应包括名称、溶剂、浓度、配置人、配置日期及试液有效期。

(9)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通风橱、防尘罩、排气管道及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责任到人,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10)实验室使用水、电、气、火时,应按有关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高压气瓶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暴晒及强烈振动,并对其进行固定,最好隔离放置。

3.4 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每年制定监测人员和新进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对监测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专业理论和监测技能培训,提高全体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验室认定现场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样考核。分析人员在进行分析时按国家标准、规范或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测。确保实验室认定现场考核能顺利通过。

监测机构要顺利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首先,要保持质量体系良好运行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各级领导重视,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其次,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质量体系,将质量体系作为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同时形成质量观念,对监测分析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最后,要按准则要求建立本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作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发现质量体系实施中的问题,再通过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形成一个不断实施质量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才能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

[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第二版)[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

[3] 王有全. 实验室资质认定实用指南[M]. 河南: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5篇

1、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3、河南开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4、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5、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哈尔滨滨港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查询 第6篇

2009-07-21 16:30:25 中国烟台 [大 中 小]

(鲁价认发[2006]110号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和年检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物价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三)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七条本省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省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县(市、区)物价部门预受理,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两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二名,不足二名的,可暂由一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不足五名的,可暂由四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二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条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不足七名的,可暂由六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不足四名的,可暂由三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基本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还需要提供乙级或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1、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4、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5、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6、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7、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

(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六)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七)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

第十七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在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省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提交的申请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省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一条初审完成后,省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物价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七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后,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省物价部门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形的,经省物价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条省物价部门审批完毕后,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物价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物价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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