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2024-09-14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精选8篇)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1篇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五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初始提名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首要环节,试行民主提名制度是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选人视野,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一项新探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切实按规定办事。同时要注意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改革稳妥推进,取得成效。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2005年6月2日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

提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构建民主、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发挥市委委员和其他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环节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是指市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任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市人民团体正副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平职交流的乡镇党政正职和市委市政府直属部门、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

上述单位的其他领导职务和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以及由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初始推荐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推荐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加推荐提名的人员及提名范围

第六条正职领导干部人选的初始推荐提名,由下列入员参加:

1、市委委员;

2、不是市委委员的其他市级领导干部;

3、职位空缺单位的干部群众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副职领导干部人选的初始推荐提名,由下列人员参加:

1、市委常委;

2、分管或联系职位空缺单位的市级领导干部;

3、职位空缺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4、职位空缺单位的干部群众以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推荐提名正职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荐提名副职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在本单位、业务相近或联系较多的单位内进行。

第三章推荐提名的方式

第九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采取填写《民主推荐表》的方式进行。

1、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班子建设的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定期向参加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下发推荐干部通知,明确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推荐要求。

2、由领导干部个人署名填写《干部推荐表》,全面介绍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按时反馈给市委组织部。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干部本人可以用电话或口头推荐,组织部门应当指导定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条职位空缺单位干部群众的推荐提名采取会议集中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范围按《条例》规定执行。一年内己进行过民主推荐的单位可不再进行。

第四章确定考察人选的程序

第十一条考察人选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委组织部在综合单位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情况的基础上,召开部长办公会,对提名人选进行综合比较,按照每个职位1:1—3的比例提出考察人选建议名单,按规定进行酝酿。

2、市委常委会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考察人选建议名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其中,未获得过半数常委赞成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意见有分歧的可实行差额考察。

市委常委会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市委组织部应当汇报推荐提名和考察人选建议名单提出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严肃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工作的纪律。不准凭个人好恶推荐干部;不准个人泄露推荐提名情况;不准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加强对民主推荐提名工作的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民主推荐提名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四权”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5、创新体制、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苏木乡镇场、旗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方法

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采取召开推荐会议、填写干部推荐卡或谈话等方法进行。同时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初始提名。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旗委推荐初始提名领导干部人选。

五、参加提名人员范围

1、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在全旗范围内推荐时,参加初始推荐提名的人员包括旗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旗直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苏木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苏木乡镇场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部分村(分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群众代表。

3、旗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

4、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出现缺额时,参加推荐初始提名的人员包括主管科局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人数较少(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较多(50人以上)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参加。

5、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干部、群众个人均可以进行推荐提名。

六、提名程序

(一)公布提名职位

旗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或张贴通告等形式,就出现空缺的党政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布。

(二)推荐提名人选

1、在全旗范围内推荐提名干部时,旗委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在上述参加初始提名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2、在苏木乡镇场、旗直部门推荐初始提名干部人选时,由旗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组织出现空缺单位的干部群众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和谈话推荐提名。

3、单位党组织集体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写出翔实的推荐提名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

4、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初始提名人选的,必须负责的填写《干部推荐卡》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初始提名考察对象。

(三)确定初始提名考察对象

1、旗委组织部对单位集体和个人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干部群众民主推荐、谈话推荐情况,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兼顾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从得票较多的人员当中对每个缺额岗位提出两名以上参考提名人选名单。推荐得票率不高的不能做为参考人选,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考察组在提出初步的参考提名人选后,及时和出现空缺职位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进一步确定初始提名人选。

3、确定考察对象参考人选后,组织部门要征求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建议。

4、考察组向组织部部办会汇报推荐提名情况,经部办会讨论提出初始提名考察对象初步人选,送旗委书记和分管书记酝酿审核。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3篇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4篇

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民主,实行阳光操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民主推荐、差额考察、任前公示、试用任职等规范程序,充分落实群众“四权”,让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干部选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干部

选拔任用的一些具体环节上仍有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性质界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供参考实施,对于初始提名的主体、客体、适用范围、提名权限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以组织部门、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人提名为主,权利相对集中。谁来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如何接受监督,成为一个时期以来干部制度改革的薄弱环节,也就必然成为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对现行的提名方式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规范,那么,干部制度改革的不少举措就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我们认为,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应该是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或领导干部,根据所属部门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表现以及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等工作程序,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研究提出适当的任用或交流干部人选进入推荐、考察、酝酿、研究之前的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权的规范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我县在探索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我县通过“定岗推荐”、“公推公选”、“荐贤举能”、“公推直选”等方式,充分集中民意,逐步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前移下放,让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效地推进了初始提名的民主化。

1、上下结合,广泛推荐,确保干部提名的公正、准确。一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对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荐人行为,使领导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负责任地推荐出来。同时也提高了领导干部直接提名的责任意识。二是“荐贤举能”推荐。不定期举行“荐贤举能”活动,通过定职推荐“候任”、定岗推荐“候选”、定向推荐“后备”等形式,把群众举荐上来的干部,分成候任、候选、后备三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绩和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提名,县委研究决定任用。2005年3月,采取“荐贤举能,定岗推荐”的形式,顺利完成了县委办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等县直部门正、副职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任职工作,10名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走上重要领导岗位。

2、公平竞争,好中选优,把德才当作干部提名的核心标准。为了扩大民主,我县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由“相马”到“赛马”,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拓宽组织提名的视野,增加干部选用后备库的容积。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2004年12月,按照能力与素质并重,职岗分离、积分选位的方式公开选拔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台办、外经贸局等12个县乡机关科级助理职干部,竞争优胜者成为提名任用的对象。二是推行县直机关中层干部“缺位预告、竞争上岗”制度。2005年以来,对县法院、检察院、县第三中学等五个部门12个中层岗位,采取“缺位预告、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了选任。对县直机关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的,提前向本部门或面向全县机关公告,并对所缺职位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要求,由党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公平竞争,择优提名。

3、“公推直选”,民主推荐与个人展示相结合,切实保证提名任用的质量。2005年,我县以“公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了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公推直选”过程中,改革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办法,由常规的组织提名转变为组织推荐、党员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把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扩大到了乡镇党组织负责人、乡镇的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被推荐人选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充分自己的才能,让干部群众对他们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经过几轮推荐,由党组织提名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较高的人作为候选人,让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乡镇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干部初始提名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交给了广大基层党员群众。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党员群众权利,推进了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化进程。将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行为前移,干部选用的权力逐步向广大党员群众倾斜,实现依靠基层党员群众选干部,在大多数人中选干部,保障了党员群众“四权”,有效地调动了基层广大党员群众的政治热情,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

二是改变了干部选任方式,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初始提名主体实际上由党组织和领导

干部个人向广大党员群众延伸,提名主体的扩大,拓宽了传统的干部选人范围,实现了广纳群贤,让那些群众信任、无私奉献的实干型人才,有更多的选用机会,有更大的施展才华的空间。

三是有效地预防了干部选任上的不正之风。对于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的探索和实践表明,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人权的关键所在。通过扩大提名主体,让党员群众参与提名,通过规范运作,既使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用人建议权得到体现,又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提名时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干部问题上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二、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是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意识不够强。由于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束缚,仍有部分党员群众片面地认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党员无关,对参与干部选拔民主提名工作表现出不关注或无动于衷,民主意识不强,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发挥,党员“四权”落不到实处。

二是个别党组织党内民主渠道不畅。党内的民主气氛不浓,党员的民主权利不被尊重或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影响了党员参与干部选任提名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提名人选范围狭窄,上级党组织对经提名的人选了解不全面,影响到提名工作的质量。

三是提名程序不完善。干部选任提名工作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搬,缺少详细、完备的方法和形式,导致民主提名工作操作上的千差万别。

四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干部选任提名工作是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干部工作逐步完善的过程,只有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才能稳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改革进程,不断完善和落实干部选任提名制度。

三、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相关思考

一是如何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方法、程序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强广大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参与初始提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干部选任中,更广泛地运用民意,把群众意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标准之一,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营造干部选任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是如何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扩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须在初始提名的准备程序上下功夫,通常情况下,民主推荐是初始提名的基础,民主推荐的范围越广,程序越规范,初始提名的质量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单位规模不是很大,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相互比较了解,人员容易集中的,应实行全员推荐;对规模比较大,或者所属单位比较分散,人员不易集中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除了让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所属下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外,还应到部分基层单位推荐或由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推荐。确定推荐的范围,应把握的一条原则是,有条件的,要尽可能让多数群众参加,使广大群众都享有民主权利。二要创造好民主推荐的环境。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推荐时,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要科学分析推荐结果。推荐结果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了解工作,多方面听取意见,在辨别意见真伪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个别人的意见与大多数人的看法的关系,干部小节与主流的关系,从而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四要适当公开推荐结果。为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荐结果可在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内公开,既能够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广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是如何以制度规范初始提名行为。探索推行缺位预告机制。在民主推荐之前,应该对所有拟选任的岗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和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掌握必要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领导干部个人向任免机关推荐干部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推荐报告,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要包括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和民意情况。要如实地反映推荐人选的优缺点,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实行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此制度在浙江等地已经先期实行,主要适用于提名乡镇和重要职能部门正职干部。这样,既使“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同步中得到体现,又受到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采取明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召开领导干部大会进行定向“海推”,差额考察,书记办公会差额提名,常委会差额票决的方式。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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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加入时间:2010-6-10 16:59:10编辑:jnycb 点击:381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中共静宁县委组织部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静宁县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县情实际,推进创新、不断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探索实践

(一)坚持组织提名和群众推荐并重,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把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加强后备干部队伍结合起来,在推荐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原则上要求从后备干部中提名,有效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具体工作实践中,坚持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干部群众民主推荐与单位党组织推荐相结合。每年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工作,集中组织各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及相关人员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分层次推荐科级后备干部。对经民主推荐提名的后备干部人选,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统一研究确定后,推荐上报并经资格审查后列入后备干部库进行培养管理。二是坚持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民主推荐会后,对得票超过60%的推荐人选,由考核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开展谈话推荐和组织考察。三是坚持集中推荐和动态推荐相结合。在干部调整动议提出后,采取一定方式对岗位空缺情况及干部选任标准在适当范围的进行公告,鼓励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县委组织部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推荐等情况,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并由“五人小组”酝酿审定,再派出考察组深入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二次民主推荐,最终确定考察对象。

(二)非定向“海推”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人选,增强初始提名的公开性。按照“重要岗位重点管理”的原则,县委召开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领导参加的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对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进行会议提名推荐。一是明确推荐标准。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和全县领导班子建设整体需求,研究提出提名推荐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的基本要求、资格条件

及推荐范围,并依此制作推荐参考人员花名册,向全体参会人员印发,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推荐。二是明确推荐程序。对经会议推荐的提名人选,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县纪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廉洁自律和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提名人选深入到基层单位进行延伸考察,最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确定乡镇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至目前,县委已经对初始提名得票在前3位的3名后备干部人选按照正常组织程序调整任命到乡镇党政正职岗位,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定向差额提名空缺岗位重要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坚持优中选优。根据重要领导干部岗位空缺情况,今年3月份,县委在全委扩大会上对县监察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县医院院长等3名领导空缺岗位拟任人选进行了差额定向初始提名。在初始提名中,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对空缺岗位职责、推荐条件、岗位任职资格及提名范围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印发《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表》,由全委扩大会参会人员进行定向初始提名。根据提名结果,按照1:2的差额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延伸考察,最后由“五人小组”会议根据提名人选和差额考察结果进行酝酿,确定拟任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进行票决,真正做到了优中选优。

二、初步成效

实践证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对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组织意图和干部群众意愿相结合,干部德才素质、工作经历与任职岗相适应,科学规范、充满活力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县的探索实践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通过探索多种形式的初始提名,大量优秀干部被推荐给县委及组织部门,组织部门汇聚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视野和智慧来认识和了解干部,掌握了大量优秀干部的信息,为县委准确选人用人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县委及组织部可以根据职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在更多的干部中、更广的范围内确定初始提名人选,选人用人视野进一步开阔。

(二)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初始提名领导干部人选,由原来的少数领导干部提名,扩大到单位党组织提名、基层干部群众提名和县委全委会议提名,打破了以往干部提名神秘化的主要做法,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情,实现了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到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同时,初始提名将空缺岗位、推荐标准、选人程序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用人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选出了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干部,进一步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三)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在探索初始提名工作实践中,县委将提名权赋予广大干部群众,让那些心系群众、长期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老实人、正派人看到了希望,促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扎实工作,加强锻炼,提高素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组织的挑选和考验,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三、几点思考

我县对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对“由谁提名”暨规范提名主体的思考。初始提名主体,简单来说,就是

指在干部调整动议提出之后,正式向组织提出选任岗位建议人选的组织或个人。结合工作实践和其他地区探索的经验来看,初始提名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综合提名。这是运用最广泛也是最规范的提名主体。二是党委全委会成员会议提名。由党委全委会成员对一些重要领导岗位的拟任人选进行会议推荐提名,这是现阶段探索初始提名工作的成功经验,其提名主体地位也正在进一步推广并不断完善。三是干部群众联合提名。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除参加民主推荐外,做为初始提名主体在干部选任工作实践中比较少见,主要表现为集中换届时代表联合提名,在常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提名主体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四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提名。比较规范且常见的有“五人小组”共同酝酿提名。其他领导个人推荐提名因缺乏规范和约束,存在较多问题,运用并不广泛。五是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运用还比较少,需要进一步完善推广。总体来看,这几种提名主体及提名方式,对选任不同层次的领导都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从规范初始提名制度来看,我们认为始始提名必须走初始提名多样化,提名主体多元化的路子,综合运用党组织提名、全委会议推荐提名,领导干部署名提名、干部群众联合提名、个人自荐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按选任岗位的差异选择不同形式的提名方式,如重要领导位由党委全委会推荐提名,平职交流岗位由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各方面推荐情况综合提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扩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权重比例,以进一步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提名结果的准确性、针对性。

(二)对“如何提名”暨建立健全初始提名工作制度的思考。在探索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初步总结形成了一些比较规范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从制度层面来看,还没有行成健全完善的提名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没有相关制度可循的问题。今后,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

一是探索试行空岗预告制度。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根据空缺岗位及所在班子结构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原则,明确岗位要求和推荐人选必须具备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任职经历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必要的信息,扩大干部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初始提名的公开性和针对性。

二是探索差额提名和民意否决制度。坚持对重要领导岗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名差额推荐人选。差额提名人选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探索民意否决制度,对无论何种方式提名产生的初步人选,都要坚持严格的组织考察程序,深入到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对推荐和测评票数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真正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三是探索后备干部储备制度。为扩大初始提名工作的提名范围,要探索建立定期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制度,每年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工作进行一至两次后备干部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提名结果,分类型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后备干部人才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后备干部做为初始提名的重要范围和来源,努力做到提拔任用干部从后备干部中提名。同时,对各类提名主体推荐提名的选,组织部门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和造册登记,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其中的优秀干部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并加强对各类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待有岗位空缺和条件成熟时优先从后备干部库中选拔任用。

四是探索建立初始提名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各类提名主任的思想认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从社

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名干部。同时,探索建立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初始提名责任主体,强化对初始提名工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初始提名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贺州市市管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领导班子调整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或同职级交流干部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广推优选等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初始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的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班子结构需要配备或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任市委管理的干部、同职级处级干部交流人选的初始提名。各县(区、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科级干部及非领导职务的提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名主体

第六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委提名推荐市管干部初步人选:

(一)市委全委会;

(二)市委组织部;

(三)各县(区、管理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四)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个人;

(五)10名以上市级“两代表一委员”;

(六)干部个人。

第三章提名程序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干部调整提名程序:

(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或上级组织有明确要求。

(二)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

(三)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五)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

(六)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提名推荐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指纳入市委全委会票决范围的正处级领导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面向全市公开提名。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职位空缺时,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竞争性提名推荐。

2.市委组织部在市本级新闻媒体公布空缺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条件等。

3.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提名推荐。以组织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并应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纪要;以个人名义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的,以书面署名的方式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不署名的视为无效提名。组织和个人向市委提名推荐干部,均应填写《贺州市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岗位建议,注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4.市委组织部对提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编制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交市委全体(扩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按得票高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二)直接由市委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以及在有关地区(单位)民主推

荐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谈话推荐的情况,通盘考虑初步人选。

(三)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市委组织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四)市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从优秀干部中直接提出初步人选。

第九条提名推荐其他岗位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地区(单位)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提名:

(一)综合面上情况进行提名。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职位空缺后,市委组织部分别征求出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联系)该职位的市领导的推荐意见。县(区、管理区)领导职位出缺的,还应征求县(区、管理区)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和党委常委(党工委委员)的推荐意见。

2.市委组织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考核结果、后备干部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参考各方面推荐意见,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和班子结构的需要提出建议人选。

(二)任现职级以来连续3年考核评为优秀、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干部,可由组织上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

(三)在应对危机、落实重点项目、完成重大任务和解决复杂矛盾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由组织上按程序提名。

(四)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或专业技术性强、不能形成竞争的;或领导班子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结构调整急需补充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由组织上按程序从优秀的干部中直接提名。

第十条当领导职位出缺时,由市委组织部先到出缺单位进行推荐,如该单位人选支持度和认同度较高、票数比较集中时,从该单位产生提名推荐人选;如人选支持度低、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则从外单位产生。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从外部交流产生的领导干部数应不少于本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平级交流领导干部的提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流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交流对象建议人选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交流对象人选提出:

1.县(区、管理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2.县(区、管理区)纪检、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等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

4.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5.班子不团结,经组织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干部。

6.优化班子结构需要的。

7.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市委组织部听取有关方面对交流人选的意见建议。

(三)市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交流对象建议人选安排的初步方案。

第四章提名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向组织提名推荐干部。实行初始提名责任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人对提名推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向市委提名推荐人选,推荐者为提名责任人;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向市委提名推荐人选,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提名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提名责任人。

第十三条实行提名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提名责任人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提名人选存在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拉票提名,造成选人失察失误的;

(二)党委(党工委、党组)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名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

(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分歧较大时,主要负责人以个人意志强行提名推荐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提名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加强对提名推荐工作的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宜都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8篇

(中办发[200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依据《意见》精神,采取一定形式,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马列主义、毛汉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标本兼治,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扩大民主、群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依法办事、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象是: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环节中发扬民主、扩大范围以及注重群众公认的情况;在考察人选的确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五)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六)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条例》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及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项干部工作监督制度的情况。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条例》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坚持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同时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必须集体研究;考察干部要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提交党委讨论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党委集体讨论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准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领导成员要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行为。

第九条 配备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要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署名填写《干部推荐表》,严禁封官许愿,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廉洁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干部的进退留转,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第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凡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不良反映尚未查清的;拟提拔干部与领导干部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在常委会、党委(党组)会决定任职前,须事先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一条 实行选拔任用区县中层领导干部备案报告制度。各区县委选拔任用党委、政府部门、街道(乡镇)领导干部或推荐提名人选,经区(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发文后两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为:备案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常委会讨论干部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市委组织部派出的巡视组、检查组及干部监督工作督察员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也可派人列席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第十三条 拓宽渠道,加强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对干部任前公示中,群众有反映、经核实确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不予任职。

第四章 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市委组织部组织检查与各区县、各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填写《选拔作用干部情况统计表》,写出专题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在被检查单位和地区发布检查预告。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汇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测试。

(三)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查阅区县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会和组织部务会讨论干部的原始记录,检查民主推荐干部的有关原始材料,检查干部考察的原始谈话记录及考察材料,检查任前公示中的有关材料;查阅提拔干部的个人档案等。

(五)检查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组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七)及时了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分级查核。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批转有关区县和部门查核并报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告的,应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后提出意见,责成有关党委予以纠正,或报请市委批准取消下级党委的任免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典型案例,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必要时,进行党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干部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如实报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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