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2024-09-21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精选10篇)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第1篇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如下这份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主要包含四要点:一是借款的具体约定、二是借款的保证条款、三是借款的违约责任、四是借款纠纷的解决方法,详情大家敬请阅读下文!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甲方(借款人): _ 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

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第2篇

第一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二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第三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3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高院 (2011) 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诉讼标的:600万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律师

承办律师:张群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 湖北某机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机电集团公司) 和湖北某机电股份公司 (以下称机电股份公司) 签订合并合同, 由机电集团公司兼并机电股份公司。机电集团公司存续, 而机电股份公司解散, 机电股份公司的债务由机电集团公司承担。其后, 机电集团公司和机电股份公司对外发布公告, 通知债权人, 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机电股份公司。但注销未及时进行, 直到2004年1月其主体资格才被工商局吊销。2002年12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湖北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机电制造公司) 与工商银行某支行 (以下称工商银行) 签订《银企协议》, 约定将原机电股份公司欠工商银行的3346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重组。其中, 机电股份公司继续承担2000万元, 机电制造公司承担1346万元, 并对机电股份公司的330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3月, 依据2002年12月的《银企协议》, 机电制造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机电制造公司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借款中的3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借款期后一年, 保证责任限于3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债务借款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 工商银行对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付所欠的3346万元债务。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商银行主动撤诉。但其后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未依和解协议付款, 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其后, 机电股份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了280万元, 工商银行余下的1720万元债权在2005年7月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12月,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 在湖北日报向机电股份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该公告没有提及本案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2007年8月、2009年8月, 又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 这两份公告提及了机电制造公司。2005年12月, 机电股份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了30万元, 余欠1690万元。2008年, 法院裁定机电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 就原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债权 (包括本案的330万元债权) , 向机电集团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2月法院宣告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 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1月机电集团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0年8月, 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 (1) 原银企合作协议, 即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2) 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 (3) 机电制造公司对其中的3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审判决机电制造公司承担330万元债务本息, 但认定原债务分割协议有效, 机电集团公司已破产, 因此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机电制造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 (1) 《银企协议》终止了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 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清偿债务, 已失去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时, 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委托人需偿付本金利息、罚息总计超过了600万元。另, 委托人已委托其法律顾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论证。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证据以及委托人法律顾问已经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委托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了五点申请再审的理由, 包括: (1) 《银企协议》已经使借款担保协议失去效力, 但法院没有认定;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债权;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后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债权; (5) 要求承担债务利息,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和金融不良资产两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委托人法律顾问提出的五点申请再审理由, 有的没有必要提出, 有的需要进一步强化, 寻找突破口, 并上升到法定再审事由的高度。大要案中心经讨论, 最终确定从以下三点申请再审: (1) 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前就已经丧失了保证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当然也不享有保证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从时间上考量, 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债权转移时, 保证债权不随同转移,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原债权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时和对外公告时, 均明确放弃了担保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代理结果】

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 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补充提交了代理词, 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过不懈努力, 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项和第 (六) 的规定,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办律师评述】

借款担保空白合同签名也担责 第4篇

29岁的市民王先生,在去年1月29日,借给55岁的叶先生50万,叶先生的朋友金先生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叶先生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王先生。

同年5月31日,两人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说叶先生已经偿还借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金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这张借条上签了名。但之后,叶先生就再也没有还过钱,王先生找到担保人金先生,也被再三推脱,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叶先生、金先生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叶先生偿还余款40万元及利息,要求金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先生说,当时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时候,王先生拿过来的是一纸打印好的内容空白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利率约定,利率“1.8%”是后来填写上去的,并出现涂改痕迹。自己虽然签了名,也是碍于跟叶先生的交情,但不清楚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12月23日,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金先生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有数位好友在场,其为叶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使金先生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名,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受。一审宣判叶先生还要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金先生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叶先生追偿。

宣判后,作为保证人的金先生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金先生在庭审中认可了自己主要基于与叶先生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之间存在互保经济往来才为涉案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先生关于叶先生提供的空白合同,以及没有就格式条款作出说明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明,也不影响金先生担保意思的真实表示,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合同样本 第5篇

借款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经营种子生意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1、乙方借款给甲方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

2、借款用于甲方经营其种子生意。

3、借款期限:为 X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年息XX%,借款当日起息。

5、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日将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应同时向乙方出具借条。

6、借款到期后五日内,甲方应归还乙方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将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应同时归还借条。

二、违约责任:

1、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归还所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除应承担本金和利息的X%的违约金外,到期当日,双方约定上年的利息转为下年的本金,成为新的本金;新本金(即上年本金加上年本金的XX%年息之和)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月息XX%、年息XX%执行,以后依次类推。

2、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的本金和利息不能按期如数归还,甲方担保人有责任向甲方追讨本合同到期的全部债务,追讨未果或存在拖欠余款,甲方担保人必须代替甲方归还甲方所拖欠乙方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三、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乙方如遇重大事由或特殊情况须甲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利息按月息计算,计息时间以实际借款时间计算。

四、其它:

1、如甲方未能履约,本合同各条款按自然年度继续有效执行。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甲方担保人各持壹份。

甲方常居住地:联系电话:

甲方担保人常居住地:联系电话:

甲方签字(指印):乙方签字(指印):

甲方担保人签字(指印):

年月日

年月日

借条

今借到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借期:X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利息为:月息XX%,年息XX%。

如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上年利息转为下年本金,成为新的本金。新本金的利息按本借条利息:月息XX%、年息XX%执行。

出借方_______如遇特殊情况和困难需要用钱时,借款方应及时还给。否则借款人以自己的现有的房产、地产作价赔偿。

借款人________(签字指印)

担保人________(签字指印)

借款合同和融资顾问合同样本 第6篇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资金出借人):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借款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2.借款期限:自2011年月日起至2011年月日止,合计天。

3.乙方将甲方上述借款直接划入或委托其它公司划入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帐户名称:

帐号:开 户 行:

乙方所划出的款项到达甲方指定的以上帐户,则视为甲方已收到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按到帐金额为准),甲方须于收到借款的当天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据》。

4.违约责任

甲方按乙方出款帐号还款,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上述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额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乙方提供上述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融资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策划、咨询、顾问服务。

二、甲方须在2011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人民币元整。

三、甲方须在上述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融资顾问费用。如逾期支付,则应

按应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向乙方还本,逾期

按日费率‰计收融资顾问费。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各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的签约地在惠州市惠城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款借据

我单位(本人)今收到借款人民币万元正。我单位(本人)保证在2011年月日前准时向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费用。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借款及保证合同样本 第7篇

合同编号:

借 款 及 保 证 合 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保证事宜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借款月息为%,自乙方向甲方给付借款之日起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

(一)甲方所借上述款项用于;

(二)甲方还款资金来源。

第五条 提供借款

(一)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借款。

1、年月日提供元;

2、年月日提供元累计元;

3、年月日提供元累计元。

(二)借款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元。

2.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户名:;账号。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采用下述方式偿还借款:

1.利息按月支付,甲方于每月日前将该月利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2.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借款本金及所未付利息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上述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户名:;账号。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本合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二)保证期间为甲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即如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甲方出现违约且乙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时,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并自愿将丙方出租给临汾市山东商会位于临汾市煤化巷10号楼48号的房屋的租金由乙方直接收取。

(五)丙方声明及承诺

1.丙方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同时充分了解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甲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 各方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甲方如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借款;

4.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应在日内根据丙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丙方偿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l.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甲方自欠息之日起,每日按应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甲方违约之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之日止乙方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卷入重大诉讼或经营严重恶化,导致约定的还款资金来源无法保障,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息。超出三日不予偿还的,自甲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甲方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每日按所应偿还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甲方违约之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之日止乙方的利息

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甲方逾期偿还借款超过五日的,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每日按借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应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期间乙方的利息损失,并支付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逾期向丙方偿还的,除承担偿还责任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丙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提供借款,每日按借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借款金额%赔偿损失。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三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符合各自一方的真实意愿,并愿意对违背约定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日期:年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第8篇

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第9篇

合同编号2005 年工字第暂时不填号

借款人(甲方):贷款学生姓名(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合肥工业大学(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元整(大写)6000.00(小写)。

******此二项金额只有毕业班学生填写,非毕业班学生不得填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79 月,即从2005 年 12 月31日至2012 年07月 15 日止。

注:2001级91个月2005年12月31日至2012年7月15 日

2002级79个月2005年12月31日至2012年7月15 日

2003级91个月2005年12月31日至2013年7月15 日

2004级103个月2005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15日

2005级115个月2005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15日

研一的学生与2004级学生相同,研二的学生与2003级学生相同,研三的学

生与2002级学生相同,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6.12%。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

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账户号为: 456351150000XXXXXXX(中行借记卡卡号);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元,住宿费人民币

(二)按学年发放:

1.2005-2006学年,学费人民币60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元;

3.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5.元;合计:人民币元。

注:以上五项应按照贷款学生所在年级分别填在相应的数字标号所对应的栏内。

第六条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已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 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前。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 账户号为:456351150000XXXXXXX(中行借款卡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发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以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期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材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给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 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限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知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使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庭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3。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醒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全国各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公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身份证号乙方地址: 合肥市美菱大道528号所在院系:贷款学生所在学院邮政编码: 230001

攻读专业:贷款学生所学专业、班级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学生在校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0551-2642082,2632525邮政编码:家庭所在地邮编传真号码: 0051-2642082联系电话:区号-家庭联系电话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父亲姓名日 期:2005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父亲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贷款学生父亲工作单位丙方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甲方母亲姓名:母亲姓名邮政编码: 230009

公民身份号码:母亲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 张胜贵

工作单位名称:母亲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90104

5家庭通讯地址:贷款学生家庭详细地址传真号码: 2901048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贷款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丙方签章:

日期:2005年12月20日日期:2005年12月25日

注:本条款甲方所填写各项应与“助学热线”网上申请所填写内容一致。

合同封面下方的“合同编号:年工字第号”应填写为:合同编号:2005年工字第号;中间的“借款人:”应填写贷款学生姓名。

通用借款合同书样本 第10篇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 年建闽房仓助学借字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省**市**县**乡(镇)**村**号(写家庭所在地)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 传真:此栏空白 电话:***(区号)-*****(家庭)、*****(父亲、本人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住所:福州市鼓屏路142号

通讯地址:福州仓山区下藤路23号(建行福州仓山支行)

邮政编码:350007

传真:83445348 电话:83447264 ***5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

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

另行同意。

离校日: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1日。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支付甲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每年于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遇利率调整时,如利率调整日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如利率调整日不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二、计息

(一)借款计息期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对于逾期、挪用借款,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

对于非逾期、挪用借款,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计息、当月新发放部分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

(二)在首次还本日之前,每月利息计算方法为:

如借款余额当月没有变化,则利息总额为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利率计算所得。如果当月存在新发放借款,利息总额还应当加入新发放部分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以当月新发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和当月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在首次还本日之后,计息方式与还款方法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2.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

三、结息

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借款首次支用当月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后归入下月结息时一并偿付。借款本金结清时,结清当月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

一、还本期间和付息期间

还本期间自首次还本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首次还本日应不迟于离校日后两年,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予以约定。在还本期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付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分为国家财政贴息期间和甲方付息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贴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甲方首次付息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甲方付息期间自首次付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甲方按月偿还。在甲方付息期间,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二、还款原则

借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借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柜台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对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甲方在离校日前,应与乙方确认债务关系,约定首次还本日、还款方式等,并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六、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后,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原借款期限而调整分期还款额或不调整分期还款额而相应缩短借款期限。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但应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后的借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申请展期:

(一)甲方离校日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乙方参照继续攻读学位所需的时间,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3年。

(二)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甲方确实无法按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甲方因休学需要展期的,在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休学时间。甲方申请借款展期,如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如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同意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七)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甲方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

2.甲方发生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等情形的;

3.甲方联系方式(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动的。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如甲方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乙方有权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其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联系方式变动等信息或资料,或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甲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十)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一)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二)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乙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向甲方发放借款;

3.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全部清偿;

4.从甲方任何账户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借款;

5.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通知

甲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等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十九条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__元;生活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_此栏空白_元。

第二十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 壹佰零捌(大一,三年后毕业)、玖拾陆(大二,二年后毕业)、捌拾肆(大三,一年后毕业)、柒拾贰(大四,下学期毕业)个月,借款起始日为 2009 年月日,借款到期日为 2018、2017、2016、2015年月日。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条的约定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即如不能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

1.甲方未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

2.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甲方在最近一学年的成绩单,且甲方在最近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

3.甲方未受到所在学校的记过级(含)以上的处分;

4.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本学年借款发放对象清单,且甲方属于借款发放对象。

5.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此栏空白。

二、在借款支用期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用借款:

1.学费和住宿费借款:每学年支用一次,每次陆仟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福建师范大学,账号: 3500 1887 3070 5000 2461。

2.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不支用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以外时间,每此栏空白(月/季)支用一次,每次此栏空白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此栏空白。

三、在借款支用期间,甲方有权自愿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在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前,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含甲方转学后、休学期间),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第六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此栏空白(上浮/下调)此栏空白%。

二、罚息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挪用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100 %。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50 %。

第二十三条对第七条的约定

甲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贰 种还款方法: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二十四条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一、若借款人违约超过3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家长;违约超过

6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全省教育网站上公示;违约超过1年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二、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三、借款人同意贷款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电话(含手机)发送短信及语音信息,提示本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帐户信息或进行贷款催收;

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以及许可的承让人。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贷款人对上述合同权利转移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知悉并同意贷款人的上述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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