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2024-09-02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精选9篇)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1篇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 权 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_________(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

守执行。

第一章 剧 本

第一条 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3、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 剧本作者:

② 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 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 甲方授权地位为:

1、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 权利许可

第四条 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 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 许可方式:

1、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 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 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 报 酬

第九条 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3、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项目分成。

第十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时间为:。

第十一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2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著作权使用费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金额为:

元(占总额

%)

3、甲方修改完成后,乙方支付剩余著作权使用费用为:

元(占总

%)

第十二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3种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金额

元,支付时间:

2、项目分成方式为

总收入的 %。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甲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有关税款由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章 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署名权

1、署名方式:

2、署名位置:

甲方的署名应在影片作品中,在之前位置,以单幅画或者二人幅画面()署名编剧,为第位编剧;

3、在乙方相关影视作品的海报、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中,不得

侵害甲方署名权;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编剧”职务中增加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五条 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剧本,如需另请他人修改剧本,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

面同意;

2、甲方允许乙方在影片拍摄中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剧本进行必要修改,但涉及更动重大情节内容,调换人物关系,更改片名等,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3、凡经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剧本,乙方不得修改;

4、乙方须保持剧本作品的完整,不得篡改,不得断章取义,不得更改剧本的主题、时间和历史背景、人物定位、故事结局等剧本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荣誉权

1、使用本合同约定剧本拍摄的影视剧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

方承担。获得国家政府奖励,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规定及时奖励给甲方;

2、影片在国内首映式或者研讨会,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出竞赛,乙方应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七条 授权书

基于国家电影电视审查许可的相关法规,乙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甲方剧本授权书,若此时乙方尚未全额支付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则此授权书并不代表乙方获得本合同授予之相关完整著作权,乙方不得使用该剧本拍摄和发行影视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拍摄,并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给予双倍赔偿(见本合同附

件1)。

第十八条 转授权

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行使授权,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 再转授权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保证与承诺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2.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

年内使授权剧本拍摄出品;

4.乙方保证在此剧音像产品上市后 日内,赠送甲方音像制品10套,剧照15张,海报5张。

第六章 剧本交付

第二十一条 剧本交付时间:(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后)

第二十二条 交付剧本规格:(注:电子版或纸介版 页数、电子版要注明邮箱)

第二十三条 交付确认

1、甲方剧本交付乙方,乙方应提供签收凭证;

2、甲方剧本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件,或提出异

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条 保密原则

1、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或文件、图片及档案等相关资料,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

定于本合同终止后 年仍然有效;

2、双方对于本合同约定之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须保密,不得对外泄露,防止被他人

剽窃盗版。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

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前期费用

有关为写作剧本深入生活采访的费用及前期购买创作所需资料的费用等,经双方商定,由

乙方承担,支付费用

元。

第二十八条 选择导演与主演

为了确保剧本拍摄质量和市场推广,导演和主演的人选由双方协商确定。

初步达成共识,导演要求

等人,主要演员要有、等级别的演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甲方放弃或不放弃对于导演和主演的选择权利的主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摄制、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损失、迟延等,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

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三十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1、由

仲裁委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特别约定:

1、若乙方根据甲方剧本拍摄完成之电视剧的实际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每集剧本单价,按照实际集数补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为支付全部稿

酬。

2、对于该剧的衍生产品,甲方主张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权外地区发行收入,甲方将获得

%的利润分成。

4、本片插曲的歌词,要征求甲方的意见,共同商定方能采用。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授 权 书

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立项通知书

授权方: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电子信箱:

被授权方:法人姓名:

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要求提供“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鉴于双方在****年**月**日就电影剧本《

》已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且乙方已经正式列为计划拍摄的项目,正在备案申报阶段,需要甲方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依照该著作权许可合同书第十七条约定,甲方同意将拍摄使用权授权乙方,并

允许乙方用予备案公示,特别通知如下:

授权剧本版权名称:

被授权人:

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授权方式:

授权期限:2年

授权日期:

授权说明:

①目前被授权方支付给剧本著作权人全额稿酬之

%,倘不拥有完整使用权,合同倘在执行中,根据报批立项的要求,同意备案立项,待全部稿酬付清,将给予正式授权确认

书。

②鉴于被授权方已全部付清稿酬之

%,拥有完整拍摄使用权。此影片在最后审查报批表,请验证著作权人署名无误,授权方则确认对于剧本版权的完整授权。

授权方: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2篇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人(下称“甲方”)

姓名(或单位名称):笔名: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Email:

被许可人(下称“乙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传真: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

作品名称:(以下简称“作品”或“上述作品”)

作者署名:

作品类型:

作品的产生类型:创作(著)

是否合作作品:

总字数:

为了充分利用乙方在图书市场策划与营销上的优势与资源,传播优秀作品,保护著作权人之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地复制和发行上述作品(包

括以简体中文版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利。

双方确认,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对于上述作品的权利是独占性的,甲方不得

自行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保证:

1.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

2.保证授权作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3.保证不违反国家出版、宣传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日前将作品中文本之齐、清、定稿件(纸质或磁

盘、光盘、电子邮件等形式)交付乙方,交付稿件后乙方要求甲方修改的,交

付稿件的日期按照稿件达到齐、清、定标准的日期计算。

第四条 乙方应于收到作品后__6__个月时间内在大陆交付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简体本,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该作品的印数(包括总印数和各次分印数)和包装设计,但

应听取甲方的建议。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出版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

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甲方可以终

止合同。

第五条 乙方保证作品大陆中文简体本制成图书的质量符合中国大陆印刷装订的普遍

水平。乙方可以采取符合市场促销的包装和宣传策略。

第六条 未经双方协商,乙方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删节或增补,但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对作品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出版标准。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报酬。甲方承认乙方有对作品进行技术性修改、删

节或增补的建议权,以便提高作品的出版水平。作品最终使用名称由甲方和

乙方协商确定,乙方享有最后决定权。

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约定了写作大纲等创作要求,甲方未按照约定的创作要求

进行创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报酬。

第七条 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如甲方要求审校作品的校样,应在收到校样后三日

内校完,并返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审校费用。甲方未按期完成审校,乙方

可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或延误出版时,甲方承担改版费用

和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为使用作品大陆中文简体字本向甲方支付报酬。双方约定报酬方式规

定如下:

(1)双方约定基础印数为___10000_____册;

(2)版税率为;

(3)上述作品出版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图书定价× _10000__册×__7__%)的版税。加印、重印、再版(首次实际印刷册数大于约定基础印数的,也视为加印)的图书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作品出版发行满6个月后的每年6月、12月的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由乙方对截止到结算日前一个月的版税

进行结算,并于结算日后60日内将版税支付给甲方,逢节假日作相应顺延。

(4)基础印数以外的通过网站和俱乐部销售的图书,适用___4___%的版税

率,按实际销售数额结算。乙方在结算此项版税时,需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销售

证明。

(5)乙方可以通过以下账号向甲方支付报酬:

开户行:

户名:

账号或卡号:

第九条 作品大陆中文简体本首次出版一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加印。首次出版一

年后,乙方加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

知后二十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加印。

第十条 除第一条约定的权利外,甲方还无限期授予乙方上述作品的其他衍生权利:

(1)

传播权;

(2)拥有自行或许可和转让第三方对上述作品进行演绎(包括但不限于:拥有上述作品的电子书、数码、有声读物使用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翻译为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中文繁体字本和外文本、摘编、选编、报刊

连载、改编成影视作品、改编成舞台剧、改编成游戏作品、改编成漫画、动漫

作品等形式使用作品、将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艺术形象用于图书以外的企业名

称、广告、商品等商业领域)的权利;

(3)其他衍生权利。

乙方在行使此范围内所有权利时,有责任为甲方争取最大的收益,并将所得

报酬的50 %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收益证明。本条约定的权利的地域范围是全世界,授权的性质是专有性、独占性的,甲方

不得自行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以本条约定的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第十一条 为实现将上述作品交付出版或其他权利之目的,乙方可以授权第三方(包括

但不限于各出版社、乙方的母公司)使用上述作品。

乙方有权自行将其在本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其控股的公司或者对

其控股的公司;乙方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通知一经发出,该转让即发生效力;有

邮政部门受理邮件的单据即证明乙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的保证,致使乙方因上行使甲方授予的权利而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情况

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元。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自行或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以本合同的约定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或第2项的保证的。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内,对侵犯上述作品所有合同内授予乙方权利的所有行为,乙

方有在全球范围内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有权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对全球范

围内有侵权行为的公司、团体、个人或组织采取法律诉讼、索赔、和解、谈

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理。在乙方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时,甲方应提供必

要的帮助,索赔所得(扣除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开支),甲方应分得第十四条 为了推广、宣传上述作品的纸介质图书,乙方可以授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以作品篇幅的三分之二为限免费使用上述作品,乙方得

免于就此等授权向甲方支付报酬。乙方为组织销售及策划宣传而设计制作的各种材料和广告语(包括海报、传单展牌等)所含的文字、图像等内容的版权

归乙方所有,甲方如需使用,应征得乙方许可。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乙方的商业机密(指属于乙方及其母公司、子

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所有的管理、技术、财务、商业或其他任何方面的信息)和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期内及协议期满两年内,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仅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且不因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无效或撤销而失

效。

第十六条 作品首次出版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赠送样书__10___册。甲方也可

按定价的__50___%折扣优惠购书__100__册。每次加印、再版,乙方分别向

甲方赠送样书__3__册。

乙方可以通过以下地址向甲方寄送样书: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本合同上有关违约金、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双方因对协议的解释或

履行产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

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为___5___年(合同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除外)。最终购买者在其所购买的上述作品的纸介质、电子存储介质等有形载

体的复制件上所享有的作为读者的权利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且不受本合同有效

期的限制。作品在合同签订时已完成的,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其他衍生权利

均自本合同签订之时起转移给乙方;作品在合同签订时尚未完成的,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其他衍生权利在作品创作产生之时自动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本合同的条文如存在矛盾或

缺陷,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

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涵义。

本合同所称的实际销售,是指乙方销售且实际收回所售图书货款的那部分图

书销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代表人:

(签章)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3篇

一、影视字幕组的概述

影视字幕组 (Fansub) 是指将外国影视作品中的外语字幕翻译成本国语言或者给无字幕的外语视频配上字幕的爱好者团体, 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的自发非营利的民间团体组织。字幕组制作字幕的最终目的在于进行传播。《纽约时报》称他们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 网友们则认为字幕组是“网络时代的知识布道者”。

在中国, 字幕组的起源是因为随着宽带互联网在大陆的普及, 很多优秀的电视剧、动画、电影都来自欧美、日韩以及其他国家等地区, 而CCTV等有权引进境外节目的影视机构, 因国外作品引进的速度非常慢而且数量有限;广电总局相关的审批手续也非常繁杂, 而且对于“不良内容”可能加以删减或禁止引入;相对于经过普通话翻译配音的版本, 部分观众更偏爱节目原音。加上中国许多观众的外语水平尚未达到直接观看原声节目的程度, 字幕组由此诞生。最早的字幕组的片源多数来自由海外人士录制并发布至中国大陆的论坛。中国大陆存在的字幕组种类繁多, 包括美剧、英剧、日本动漫、韩国电视剧、好莱坞电影等。这其中, 又以美剧字幕组数量最多且最为外界关注。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 不少字幕组不顾及法律的要求与盗版行业的相关人员相互勾结, 出现贩卖字幕的不良行为, 甚至某些影视字幕组人员为赚钱直接为盗版业者制作中文字幕。论坛是影视字幕组的主要活动中心,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 这些论坛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 而QQ和MSN等网络通信工具则是会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主要载体。同时, 影视字幕组招募人员也同样是通过论坛来实现, 因而, 与现实当中的组织相比, 影视字幕组显得更加低调且更具隐蔽性。只是字幕组在单纯依靠论坛和成员资助难以维继的情况下, 纷纷转向依靠嵌入式广告获得收入, 日渐引起网友的厌恶。

二、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

(一) 传播权

影视字幕组为国外影视作品制作中文字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网络上传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 为广大网民提供免费下载的机会。而通过传播作品来获取利益就是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前网络环境下, 传播权已经逐渐转变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有些字幕组是非商业化的行为, 影视字幕组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无疑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其翻译成果都是侵权的。

(二) 翻译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 (15) 项规定,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许可进行翻译构成侵权。有人认为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纯利他行为, 字幕组本身没有获利, 反而为大众文化传播做出贡献, 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人的知名度, 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应该看到, 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任何人想要对作品进行翻译都必须通过其许可才能够进行。即使字幕组没有获利, 其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著作权人潜在市场的被侵占, 而且字幕组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助长盗版商的猖獗, 造成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

(三) 复制权

从复制权方面来看, 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穷竭的判断、P2P技术正当性的判断、格式转换问题以及领接权的问题上。不管哪一种权利都是具有一定界限的, 著作权保护权利不以作品是否发表为界限, 不管是否已经公开发表, 著作权保护同样具有自身的权利界限。因此, 影视字幕组以已公开播放的影视作品其复制权“权利穷竭”原则为其非法侵权行为做无谓的争辩是不可能成立的。字幕组包括许多留学成员, 他们将国外的影视数字化固定到网络媒介, 上传到互联网上通过当下流行的P2P技术再传播到国内。现代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中包含技术固定作品、上传网络服务器以及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的行为的。因此对于依靠P2P技术的字幕组使用该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是一个需要判断的问题。

三、影视字幕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分析

(一) 实际现状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通过对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不管是未经许可的行为, 还是实际上已经侵占了原著作权人的细分市场, 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到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针对影视字幕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虽然世界各个国家尤其是日本和美国等著作权输出相对较大的国家不断加大了打击力度,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非法的网络传播和网络共享等类似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依然层出不穷, 甚至越来越激烈。如由日本多个著作权协会团体, 来自网络ISP商如雅虎、文化厅、总务省、警察厅以及日本Cable电视联盟、电信运营商协会和telecom服务协会等各方面力量, 专门组建了一个实力十分强大的针对滥用共享文件及盗版的侵权对策协会, 并且还出动公权机关对多名将非法片源进行上传的违法行为者及其违法物进行打击, 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威慑效果, 然而最后都未能根治分享侵权行为, 一周之后侵权行为又继续泛滥。其实从著作权诞生以来, 广大受众对作品的共享需求和著作权人的独占排他性就成为其基本矛盾, 因而从根本上来看, 著作权保护制度应该在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努力寻找到一个利益平衡机制, 而不应该绝对偏向于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二) 调和矛盾的可能性

在以上的字幕组的片源著作权纠纷上, 我们可以发现一对有趣的矛盾现象。一方面, 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受众广泛性和互动性的特点, 即便是非法的网络传播, 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却对国外影片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 有利于外国影片在国内知名度的打开。或许是注意到了这一有趣的现象, 随后, 角川这一日本著名的著作权团体正式表明态度, 表示能够容忍部分网上动画影像的上传, 角川书店这一跨越性的认可便成为日本第一家对非授权上传表示认可的动画厂商。除此之外, 对网友们利用其作品进行的再创作也采取了默示的方式进行了肯定, 极大地提高了影视字幕组进行二次创作的积极性。总而言之, 角川书店的这一表态, 之所以被人称为“破冰的沉默”, 在于其极大缓和了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使用者的矛盾, 为二者能够和平相处的愿景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 在网络上传播没有经过许可的作品, 因为其行为能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利益, 著作权人基于利弊的权衡考虑, 也很有可能在事后对传播使用者行为进行追认。而事后对网络传播无授权作品的行为进行追问, 也为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可能性。有人认为字幕组行为不该认定为合理使用, 其认为字幕上传到互联网上, 使其处于不特定人可以得到的状态, 而且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下载其字幕, 这与“合理使用”的情形不相符合, 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其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本身价值就是在于对使用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平衡, 通过两者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 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和使用者商业利益禁止原则

所谓的合理使用制度, 指的是应该在充分确保使用者使用权利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性, 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而并不是通过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抑制。对使用者的权利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使额外交易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 从而实现优化配置信息资源的良好经济效益是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 即便是使用合理使用, 也同样需要严格限制所谓的合理性。从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双方各自而言, 主要应该严格遵循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和使用者的商业利益禁止原则, 换而言之, 作为使用者的字幕组绝对不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 相反的, 只有在使用者的行为能够为原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前提之下, 其使用才能够被视为是合理的。而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而言,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著作权人追认权, 也就是说, 著作权人可以以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重要依据, 针对没有经过许可的使用行为选择是否需要对其行为进行追认, 如果著作权人在事后对其进行了追认, 则可以将使用者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 相反的, 如果著作权人在事后并没有予以追认, 那么使用者的行为则属于侵权行为,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 如果无法准确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时, 应该做出有利于著作权的相关解释。

(四)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分析

在著作权法领域当中, 合理使用制度指的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可以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且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的制度。换而言之, 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正当性, 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如果影视字幕组的行为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那么无疑能够使这一具有隐蔽性质的“地下组织”光明正大地浮出水面, 开展相关活动。《著作权法》明确规定, 以合理使用为) 理由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必须充分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不能够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也不能够不合理地对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第二, 不能够侵犯原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依法权利;第三, 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在使用时, 必须注明作品的作者和名称;第四, 与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特殊情形相符合。其中, 不能够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最为核心的一个条件。由此可见, 要想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则必须在行为上具备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影视字幕组就是指为国外的动画、电视剧、电影以及综艺节目等制作中文字幕的爱好者所组建的一个团体。通过对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传播权问题、翻译权问题以及复制权问题。而通过对影视字幕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 我们认为, 在排除违法性的基础上, 影视字幕组成员所制做出来的字幕作品其本身同样具有自己的著作权, 因此, 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和是可行的。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者应该着眼于著作权人的独享和公众的共享需求之间的矛盾, 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字幕组对文化做出的积极贡献, 在对字幕组行为加以规制的同时, 适当放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标准, 在著作权人、字幕组和公众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机制, 一方面, 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为字幕组营造更为充足和合法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龙井瑢.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5) .

[2]冯晓青, 胡少波.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J].法律科学, 2014 (6) .

[3]董炳和.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使用者的权利[J].法商研究, 2012 (3) .

[4]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 2011 (4) .

[5]黄亮.《马拉喀什条约》述评及对我国版权限制条款的影响[J].中国版权, 2014 (3) .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4篇

乙方(被许可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曲艺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 作品名称:

第二条 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多选):

□表演权 □改编权 □复制权 □摄制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他: (注:出租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第三条 许可使用的方式(单选):

□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四条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可多选):

□中国大陆 □港澳台地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授权期限: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付酬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作品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即 元人民币(小写)。

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款由乙方按国家规定为甲方代扣代缴,并在缴税后7日内向甲方出具完税凭证。

第七条 作品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许可使用的作品。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其赋予乙方的权利真实有效;保证本作品不含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乙方尊重甲方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作品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由于其权利瑕疵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合理损失。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第5篇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收费的20%,每首歌曲每次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______首的,按______首计数。

(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______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____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单次收费表准版15;20%(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215;铃声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2.支付时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预付到甲方账户。

(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费用核查

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

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提供的手机铃声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

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服务收入247;80%215;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215;20%-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

第四条第1款第

(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

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________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30%,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30%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6篇

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许可方、著作权人):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身份证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许可方、影视单位):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是音乐作品《

》(以下简称“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或使用权人,有权独立作出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许可;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拟在其计划/正在摄制的影视剧中使用该音乐作品,乙方欲取得甲方许可。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安排

1.音乐作品的名称、长度、语种、格式和类别等具体描述见附件清单。2.作品用途是片头曲/片尾曲/插曲/主题曲/背景音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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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3.许可语种:中文(普通话)/中文(粤语)/英语/其他。

4.乙方获得许可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其有法定资格签署本合同;

(3)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4)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5)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约定的限制;

(6)本合同所述的许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经签署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授权许可的相关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授权许可的相关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其对音乐作品独家享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或合法使用权,且有权作出本合同项下之许可。甲方保证该音乐作品及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果因乙方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音乐作品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引起任何纠纷、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费用及支出等;

(3)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在先合同,未向第三方授权许可过本合同项下是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类似方式将本合同项下所授予乙方的权利再行授予其他方,或参与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相抵触的交易。同时,甲方也不得对在此类合同期限内有效的现有许可进行更新或延期(若有);

3.乙方保证: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目的和范围使用音乐作品,除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特定用途外,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对音乐作品进行处置。乙方行使甲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甲方及其音乐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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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乙方自行或许可他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甲方对该音乐作品的署名权不受侵犯。乙方将以行业惯例之通行做法以最合适方式在相关页面上展示和体现甲方的署名权,署名方式为作词:

作曲:

演唱:

录音制作者:

。但因技术和服务方式无法展示的情况除外。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详细信息及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音乐作品词或曲谱、作品名称、词曲创作完成稿一份(打印稿、手写稿,并附创作人签字)、记录有该作品的纸质/录音磁带(母带)/录像带(母带)、计算机软盘/光盘、第三方权利许可文件、附图、照片、主创者介绍和说明、创作内容背景简介、该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证件、制作证书、公证书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等信息资料将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供给乙方。

3.甲方在交付音乐作品时应提供《权利保证书》、《作品登记证》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有)或单位开具的《非职务作品证明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合法拥有该作品的任何证明文件。

4.甲方就其作品在合同约定范畴以外的领域仍享有独立著作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5.如为独家许可,甲方承诺在本合同规定的许可期限及区域内,无论是否以盈利性、商业性为目的,甲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许可作品许可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在影视剧中使用,也不得自行在影视剧中使用上述权利。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许可区域: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乙方作为制片者对该影视剧享有整体著作权,因此乙方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含有该音乐作品的影视剧。

2.许可期限: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乙方作为制片者对该影视剧享有整体著作权,因此乙方有权永久使用含有该音乐作品的影视剧。

3.许可权限: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乙方作为制片者对该影视剧享有整体著作权,因此乙方有权在复制、出版、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中使用含有该音乐作品的影视剧,且可以转授权予第三方行使。

4.许可费用:(3种方式选一)

(1)采用一次性付款形式的,乙方应于甲方交付音乐作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税前/税后许可使用费人人民币【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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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采用分期付款形式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详见本合同附件;(3)采用按净收益比例付款形式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详见本合同附件。如为税前款的,则费用中含【】%的税款由甲方承担,乙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相关税负)。/如为税后款的,则乙方应当在最后一笔款项支付的同时为甲方出具完税证明。

5.甲方同意,在使用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需要(权利行使的需要)对音乐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编辑,且这种修改得由乙方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为之,但不以造成对该音乐作品实质上的更改为限。

6.若在该音乐作品中涉及对第三方作品的使用,则乙方还应取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从第三方处获得必要的书面许可,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如为独家许可,有第三方在影视剧中侵权使用甲方作品时,乙方得以合法使用权利人身份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予以协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如期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许可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若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的音乐作品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则合同解除后5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按照乙方指定的方式返还乙方,支付乙方许可使用费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合同需要变更时,须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下列情形除外: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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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2.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迟延履行超过180天,任何一方皆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的音乐作品,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未完成交付;

(2)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3)甲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1)乙方迟延支付甲方的许可使用费累计达到甲方全部应得酬金的【 】%,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予以支付;

(2)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3)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八条 保密义务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密义务为长期义务。本保密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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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且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相应地免除其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在寄出后的第2日为有效送达;以邮件发送的,在系统显示电子邮件成功发送时视为有效送达。

2、双方在本合同首页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即为有效的联系电话及邮箱。

3、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24小时内向对方送达地址变更书面通知,若地址发生变更而未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按原来地址发送文件的,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一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北京朝阳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本合同文本由乙方提供,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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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条款相悖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附件一:音乐作品的具体描述

附件二: 《权利保证书》《作品登记证》《著作权登记证书》《非职务作品证明书》 附件三: 分期付款形式说明书 按净收益比例付款形式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合同的其余条款仍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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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本页无正文,为《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签定该合同书。

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作品《》同意由使用方在范围内使用次,其转让费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

二、作品《》同意由使用方买断使用权(保留作品署名权),其买断费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

三、约违责任:

1.使用方超次数使用该作品每次应加倍支付著作权所有者报酬。

2.著作权所有者卖断作品使用权后,不得再次出售该作品的使用权,违者必须支付对方加倍的违约金。

以上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可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具同等效力。

作品样照或底片:拍摄日期年月日

著作权所有者(签章):使用者(签章):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8篇

据此, 今后报刊转载摘编和教科书汇编已发表的文字作品, 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在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 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将使用费转付权利人。原有从事相关收转工作的版权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业务, 并将已收取的使用费和权利人信息转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报刊社、出版社将“法定许可”使用费交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 即履行了法定付酬义务, 对应转付责任由该会承担。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职能:

管理文字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和法定许可获酬权等, 包括与使用者洽谈、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等;开展版权贸易;组织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境外同类机构的合作协议或相互代表协议,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著作权法宣传、培训、研讨、版权产业和市场调研;调解版权纠纷;提供选题策划、市场推广、版权法律咨询等服务。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第9篇

本文依据著作权基本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分析了字体充当“作品”的构成要件,并参考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趋势,提出影视作品中用到的公共字体和部分独创性不高的计算机单字不应构成作品,而书法作品和特殊计算机字库字体、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为影视作品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获得并使用字体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冀对影视制作以及其他行业合理使用字体提供法律依据,也希望对我国字体研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字体 著作权 影视作品

一、字体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称电影《失恋33天》未经允许使用自己公司开发的计算机字体“悦黑体”,要求《失恋33天》制作方按原价2万元购买该字体,但《失恋33天》方面只愿意以网上的“优惠价”4999元购买。由此引发了关于影视作品使用字体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争论。

争论的实质在于字体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争论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字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对于该问题,学界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字体进行保护会形成对汉字的垄断,影响到汉字表意和交际等实用功能的发挥,破坏公共利益。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一定形式的作品,是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延伸至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知识内容,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的特殊性和优越性。汉字的实用功能在于表意和交流,而字体是一种实用艺术,既包含了表意和交流的实用性,又包含了如美术作品一样的艺术性、审美性,所谓《著作权法》对字体的保护是对字体艺术性部分的保护,而不是表意的实用性。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列举12项),第23条又规定了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在这样的制度规制下,人们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甚至不用支付报酬。所以,只要合理把握特殊字体实用性和艺术性之间的界限,并严格遵循“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不会影响汉字的实际使用,造成垄断。

另有观点认为,经过登记的字体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不用支付费用。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制度,即作品已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登记,登记只是为在著作权纠纷中更好地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字体登记与否不影响其著作权的取得。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革案)增加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一点值得关注。其实,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是著作权原理的应有之义,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第2条第7款就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可见《著作权法》对特殊字体的保护已初见端倪,虽然未写明特殊字体受到保护,但将其归入实用艺术作品却是不存在争论的。所以从立法趋势看,特殊字体受到法律保护是必然的。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原北大校长许智宏就提出议案“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呵护”,全国政协委员黄书元、于永湛、石峰、聂震宁等,也联合提交了“关于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受到社会的关注。近年来,要求对特殊字体特别是计算机特殊字体进行明确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关字体研发机构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权益。

二、影视作品如何合理使用特殊字体

影视作品使用字体的情况不一,涉及公共字体、书法作品、计算机特殊单字和计算机字库四种情况,是否需支付费用,不能一概而论。依据著作权原理,构成《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客观性、思想性、情感性等要素。

公共字体经长期使用已普遍化,不具备任何独创性。不包含任何人独特的思想和情感,既不能体现为客观的艺术形式,也不能看做是科学技术,当然也就不能充当作品。所以影视作品使用公共字体无需支付费用。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书法作品被明确归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所以由书法家所书写书法作品当然可充当“作品”,其独创性、客观性、思想性、情感性不言而喻。而书法作品的使用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此书法作品来源于他人,即制作团队委托他^昕书写,张艺谋的电影《金陵十三钗》题名就是该团队委托杭州书法家任平所写。此时该书法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委托作品,依据《著作权法》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无约定则归受托人。所以签署委托合同时,双方须明确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确定归委托方所有,那制作团队在支付委托合同产生的费用后就无需再为使用该字体支付费用,当然也不再涉及是否征得同意的问题和署名等人身权问题;如果约定属于受托人或者没有约定,则除支付委托合同产生的劳务费用外,制作方即委托方还应为使用字体另外支付费用,并在影视作品中明确说明著作权人,以防侵犯其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

另一种情况是团队内部成员自己设计书写,如电影《龙门飞甲》片名“龙门飞甲”四字由导演徐克自己书写设计。这类字体可视为《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事实作者,但单位在职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基于作者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单位支付作者劳务报酬后,通常不用再为使用作品支付费用,当然也就无所谓同意与否。所以影视作品中用到制作团队或公司内部成员为该作品所设计的风格字体,是不用支付报酬的。当然制作团队应当给予设计人员必要的职务奖励,且要保障其在作品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另外,《著作权法》16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类作品主要利用了制作团队或制作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且设计责任由团队或公司承担的字体,于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规定了的,著作权应由制作团队或公司享有。

计算机特殊字体既要求字形规范,又要求字体具有艺术特色,能够产生美的视觉效果。字体的创意可体现出柔和优雅、苍劲古朴、随意洒脱的不同面貌和特征,同样内含了创作者独特的想法,满足了作品独创性、客观性和思想性的要求。所以计算机特殊字体可以充当“作品”。当然,这对计算机特殊字体中整体的字库字体是合理的,但对于某一套计算机特殊字体中的单字却不一定,如“一”“二”“三”等笔画简单的汉字,很难在原有汉字笔画的基础上进行独特的创新,不应被看做是“作品”,所以对于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应进行个案审查。独创性不高,无法与公共字体区别开的单字不应看作“作品”。计算机特殊字体是通过购买字库软件获得的,也即《著作权法》上的“获得许可使用”。对于字库中独创性不高的部分单字,影视作品将其单独使用的,无需为获得许可支付费用,而对于应受到保护的字库字体和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字体,应支付费用。影视作品合法获得享有著作权字体的使用权,须购买正版的字库软件,如果所创作的影视作品仅限于个人或内部,购买个人版即可,如果是商业性的影视作品创作,则需购买企业版。因字库个人版和企业版的区分往往在于是否允许商业使用;如果字体发行方并未作个人版和企业版的区分,就须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是否做商业性使用。另外,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将许可使用该字体的期限、范围、付酬标准、纠纷解决方法等规定清楚。

需强调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是不能转让或许可利用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影视作品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无论何时都必须说明作品的作者姓名。

结语

本文关注的是字体侵权的现实问题。由于影视作品中需要用到大量的特殊字体以凸显作品风格,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将字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从而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关于特殊字体的使用以及字体侵权案件审判的各种争议。本文针对这一现实,以影视作品使用字体为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法学理论分析了字体可充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影视制作合理使用字体的建议。相信这样立足于现实,并结合科学理论的分析判断和建议对影视作品合理使用字体是有利的,对于需要用到特殊字体的其他行业也能够起到参照作用,对我国字库字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当然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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