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2024-09-11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精选10篇)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1篇

— 11 — 附件4: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2.项目类别: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项目名称或主要建设内容所属类别。

3.储备粮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4.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道线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5.食用植物油罐项目:指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建设项目。

6.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7.粮食检验检测项目:指粮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

— 12 — 8.粮食流通应急设施项目: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油)库、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9.农户储粮设施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农户建设或配置的标准化小型粮仓、新型储粮装具等项目。

10.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1.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2.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13.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14.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15.本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16.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

— 13 — 投资额。

17.项目运营主体性质:指项目建成后运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

18.前期项目:指已经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已完成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二、填报说明

1.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物流设施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储备粮库项目”一栏。

2.项目名称请填写该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农户储粮设施项目以县为一个项目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的数据为全县合计数。

3.建设内容的各项统计指标(包括新增仓容、新增油罐、大修仓容、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业线、设备、散粮接收发放能力)均填写本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据。

— 14 — 4.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以及统计内完成的建设项目在统计内的投资。

5.单个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企业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汇总版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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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2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0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的规定,为做好2010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早部署,做好本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辖区内和中央企业下属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10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3个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其他企业的两项统计均实行属地管理,由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经过相关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统计软件下载

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也可以继续使用上一的统计软件。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时间要求

本统计截止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六)联系方式

1.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联系人:梁凌云,联系电话:010-63906977/6909(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9,邮编:100038。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联系人:王业东,联系电话:010-63906945/6934(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904,邮编:100038。

附件:1.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2.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

3.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见下)

4.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见下)

二0一0年十月九号

附件3:

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指标解释

1.企业代码: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

3.隶属关系:填报企业与上级管理机构的从属关系。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4.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

5.统计对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6.占地面积:指企业的仓储业务用地面积。填报企业为开展仓储业务投入的土地面积,包括仓房、地坪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与仓储有关办公、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上土地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

7.库区数:指资产归属本企业、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粮食(油脂)存储库区个数。企业为管理方便而人为地将连成一片的工作区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的库区数进行统计。

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9.粮油保管员: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

10.粮油质量检验员: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1.储粮药剂: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扬尘的添加剂。填报本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12.铁路专用线: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

13.有效长度:指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14.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15.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运输车辆、船舶等卸载入仓的设计能力。

16.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吸粮机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至运输车辆、船舶等的设计能力。

17.有效仓容: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18.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19.平房仓:指平面为矩形,能满足储藏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20.浅圆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小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1.立筒仓:仓壁高度与仓内直径之比大于或等于1.5的外型如筒状的粮仓。

22.地下仓:建于地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半地下的粮仓,如岩体地下粮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和土体地下粮仓(如窑洞仓、喇叭仓)等。

23.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温度常年保持在15℃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的仓房。

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粮堆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的储藏方式。

24.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25.需大修仓容:指需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26.待报废仓容:指超过使用年限,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容量。

27.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功能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8.地坪:指库区内已进行硬化处理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29.烘干设备能力:指用于粮食烘干的设备的设计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30.其他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吸粮机、扒粮机等各类移动式大中型粮机设备。

31.汽车衡:仅统计称重能力在30吨及以上的汽车衡台数。

32.运粮设备:包括企业自备用于粮食运输的汽车、火车和船舶等运输工具。其中汽车指载重量5吨及以上的汽车。

33.油罐:仅统计单罐罐容1吨及以上的油罐数量和罐容。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2。

34.检化验仪器:指企业拥有的用于粮食品质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扦样器、分样器、谷物选筛、害虫选筛、容重器、电热烘箱、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超级电动粉碎机、粮食粘度测定仪、培养箱(发芽箱)、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仪、实验磨粉机、电动粉筛、磁性金属测定仪、粉质仪、拉伸仪、吹泡示功仪、实验和面机、面团醒发箱、面包馒头成型机、实验焙烤箱、面包馒头体积测定仪、凯氏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素测定仪、近红外粮食品质分析仪、油脂烟点测定仪、罗维朋比色计、黄曲霉毒素测定仪、天平、分析天平、水浴锅、电炉、马福炉、振荡器、离心机、蒸馏水器、电冰箱、物理显微镜、化学检验玻璃仪器、生物显微镜、白度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自动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荧光分光光度计以及其他价值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5.粮油经营量:指企业本粮油购进量和销出量总和。

附件4: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一、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

2.项目类别: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项目名称或主要建设内容所属类别。

3.储备粮库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储备仓容为主的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4.粮食物流设施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道线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5.食用植物油罐项目:指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建设项目。

6.仓房维修改造项目:指对已有的储粮仓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7.粮食检验检测项目:指粮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

8.粮食流通应急设施项目: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应急成品粮(含食用油)库、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9.农户储粮设施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农户建设或配置的标准化小型粮仓、新型储粮装具等项目。

10.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1.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2.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13.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14.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15.本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16.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17.项目运营主体性质:指项目建成后运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

18.前期项目:指已经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已完成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二、填报说明

1.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物流设施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储备粮库项目”一栏。

2.项目名称请填写该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农户储粮设施项目以县为一个项目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的数据为全县合计数。

3.建设内容的各项统计指标(包括新增仓容、新增油罐、大修仓容、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业线、设备、散粮接收发放能力)均填写本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据。

4.项目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以及统计内完成的建设项目在统计内的投资。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和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 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随着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内蒙古的粮食产量逐年增加。

2007年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自治区分行共同确认152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载体;目前,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加工企业承担着自治区粮食安全的主渠道作用, 但近5年来国家有关方面在地方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没有资金投入, 自治区也没有相应的建设资金, 导致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落后, 粮油加工逐年萎缩, 批发市场散乱, 现代物流发展缓慢。从现状看, 粮食产量的逐年增加与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这一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将影响国家以最低价收购粮食这一政策的落实, 势必造成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再现, 挫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影响自治区的粮食安全。

从全区或各盟市的粮食产量、商品粮数量和统计储备量总体看似乎是能保障粮食安全, 但实际并非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甚至包括基层政府更多注重的是粮食储存、流通产生的经济效益 (储粮要求政府付出利息和补贴等巨大的成本) , 忽视了其应急功能, 导致区级和盟市级的粮油储备静态规模小, 粮油库分布格局不合理, 不能适应应急需求。在自然灾害增多和国际、国内粮油价格波动频繁的背景下, 各级政府应该从满足应急需求的角度出发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进行重新规划、修建。此项工作势在必行, 迫在眉睫。

二、内蒙古粮食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一) 粮食仓储设施的现状

我区在“九五”和“十五”期间, 共投入资金21.7亿元, 对381个粮库进行了扩容建设, 增加仓容55亿斤。全区粮食仓储设施完好仓容由“九五”期末107亿斤, 增加到“十五”期末的141亿斤, 增长33%。这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 不仅缓解了粮食仓容不足的矛盾, 而且提升了粮食仓储设施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和实现宏观调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 粮油加工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 我区的粮油工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就。据2006年度不完全调查统计, 我区现有粮油加工企业338家。“十五”期间, 年均主要粮油原粮加工能力为540万吨, 其中:玉米为324.27万吨, 小麦为122.94万吨, 油料为93.1万吨。

(三) 粮食批发市场的现状

我区的粮食批发市场经过几年的建设, 初步形成以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自治区金良综合粮食批发市场与扎兰屯大豆、通辽玉米等专业批发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格局。2005年全区各级粮食批发市场39个, 交易量在2亿斤以上的重点粮食批发市场7个。进入各级粮食批发市场交易量达27.1亿斤, 成交金额达37.53亿元, 为自治区的粮食有序流通、保障供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 现代粮食物流的现状

1993年以来建设的世银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和1998年以来国债资金建设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专项设施, 为我区发展现代粮食物流, 最终实现粮食流通过程中的“四散”作业, 实现现代粮食物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7年8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 2007年12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2007年—2010年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对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提出了要求。

自2007年以来, 自治区东部地区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三粮库粮食物流中心、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现代粮食物流项目等建设项目, 正在以自筹资金、财政支持、银行贷款和国家补助的方式, 积极开展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建设, 拟投入资金1.5亿元, 2007年底已经完成投资0.45亿元。其中, 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在2008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300万元。从目前自治区粮食物流发展的实际状况看, 仅处于起步阶段。

三、内蒙古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一) 粮食仓储设施的问题或隐患

1. 由于现在的粮油库规划布局主要沿袭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布局, 与现在的粮食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导致出现两类现象:一类是仓储条件较好的储备库有仓容, 但承担的储备任务不够;另一类是位于旗县、乡镇的储备库, 承担着收购、中转的储备任务, 但多年来一直没有修缮, 破旧不堪, 仓容严重不足, 直接影响了国家以最低价收购粮食, 需要尽快修缮或建设, 增加仓容, 以保障粮食流通。

2. 自2000年以来, 国家先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收自治区大型骨干粮库16个, 仓容28亿斤, 其中新建仓容16.5亿斤, 占上收仓容近60%。这些粮库在基础设施、保管条件、机械装备、信息系统、自动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上都是全区最好的收储企业, 留给自治区和盟市级的地储库其储备条件很差。据2007年度统计显示, 全区有效仓容141亿斤, 其中1998年以前建设各类仓容67亿斤, 占有效仓容的48%。这些仓房大都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 墙体开裂、屋面漏水、门窗简陋、地面起沙, 年久失修, 部分仓库已需大修或近报废。

3. 粮食仓储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的“四散”作业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底, 信息化程度不高。

4. 保粮设施配备不足。据统计, 全区微机检测、环流熏蒸、机械通风仅占有效仓容的51%、31%和45.1%。检化验设备数量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17.6%, 影响了粮食的安全储存。

5. 多年来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原粮储备, 成品粮油储备库是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中的空白。

6. 随着城市的发展, 城市的占地面积不断增大, 部分原有的粮库自然被包围在城市的中间, 对储粮的防火、防盗等方面造成危险;另一方面, 粮库内的烘干、运输等作业对周围也造成环境影响, 引起周围居民的强烈反应, 这些粮库需要尽快退城进郊。

(二) 粮油加工的问题或隐患

1. 尽管我区的粮油加工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但总体水平还停留在“小、散、差”的层面上, 建设布局、企业规模、设施装备、科技含量、技术创新、产品档次、精深加工、综合利用等各个方面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总体竞争实力仍然较低, 全行业形不成整体优势, 造成有效资源浪费, 并存在结构上的缺陷。

2. 由于历史的原因, 加工企业按行政区域重复建设, 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为数不多。当年引进国外设备新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大型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转制后经营困难, 效益低下, 全行业加工能力严重过剩, 开工率较低。

3. 粮油加工主食品的工业化、产业化滞后, 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对粮油加工产品的营养、快速、精细的增长需求。

4. 粮油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资源利用停留在浅层次、初加工阶段, 产品结构单一, 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5. 自治区杂粮产量在粮食产量中占有一定的比重, 但对杂粮的开发利用重视不够, 没有成为粮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构部分。

(三) 粮油批发市场的问题或隐患

1. 尽管粮油批发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与我区粮食主产区的地位、与全国粮食主产区的其它省在粮油批发交易量、手段、设施、信息等各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

2.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储备粮管理, 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采购粮食、加工转化和市场销售, 企业之间集约化的资产整合和规模化的经济合作还未形成。

3. 各盟市或各旗县对本辖区内的粮食交易数量没有科学的估测, 且盟市间、旗县间在批发市场的建设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布局, 导致各地粮食批发市场的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有场无市的现象为数不少, 市场交易、服务、信息等设施不完善。

4. 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的投资和社会资本比重较小,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四) 现代粮食物流的问题或隐患

1. 仓储设施不能适应散粮接卸的需要。目前有效仓容中只有约13.7%是适合粮食散装散卸的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喇叭仓等仓型, 其余86.3%的平房仓等其他仓型不适应散粮接收发放的需要。

2. 铁路资源紧张。粮食物流主要依靠铁路运输为主, 铁路车皮紧张, 特别是L18型散粮车, 请车难已成为影响现代粮食物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3. 运输方式落后。全区90%以上的粮食企业采用传统的包粮运输方式。粮食收购、储存到中转运输环节, 包、散转换, 资材耗费大、抛洒损失多、掺混杂质情况严重。

4. 装卸装备水平不高。粮食装卸以传统方式为主, 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 散粮装卸和运输设施 (备) 不足, 整体技术装备水平落后, 各种运输方式及其衔接配套有待优化, 物流网络有待完善, 电子商务体系几乎为空白。

5. 组织化程度低。粮食物流资源分散, 无序流动, 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销脱节, 缺乏统一协调的宏观力度, 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6. 建设资金不足。粮食属于微利经营行业, 企业很难筹集资金投入, 影响企业积极性, 现代粮食物流发展缓慢。

四、加强内蒙古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的建议

(一) 各级政府应做出科学、合理的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 自治区政府应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点、人口分布特点、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分布格局等状况进行自治区级粮油储备规划布局, 西部区在巴彦淖尔市粮食主产区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储备库, 东部区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和赤峰市粮食主产区设立自治区级重点储备库, 在自治区的2个大城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设立自治区级重点成品储备库。同样, 盟市和旗县级政府须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状况进行本级粮油储备规划布局, 设立盟市级、旗县级重点储备库。国储库、自治区级储备库、盟市级储备库、旗县级储备库的整体布局须科学、合理, 形成一个能满足应急需求和市场流通的储备布局系统。

各级政府还应科学、合理地选择储备粮的存放地址。自治区级的储备粮存放时, 应重点存放于本级政府的重点储备库, 还应该将适当比例 (经科学测算后获得) 的储备粮存放于盟市级政府的储备库 (尤其是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和锡林浩特市) , 由其代储代管, 形成比较科学的、便于调运的粮食存放分布格局以满足应急需求。

2. 粮食加工企业的布局应该置于全区整体发展的格局下作规划, 加工企业必须进一步整合、提升, 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具体加工厂的布局还应该考虑与自治区级、盟市级重点原粮储备库相配套建设, 这样一方面便于应急加工原粮, 另一方面也便于储备粮的轮换。针对自治区杂粮产量逐渐增大的情况, 建议在自治区东部和西部各扶持一个杂粮加工厂。

3. 粮油物流中心的布局也必须置于全区整体发展格局下作规划, 避免重复建设或有场无市现象的发生。建议每一个盟市在所辖范围内至少建立一个集粮油收购、批发、质量检测等复合功能为一体的、且规模适当的粮油物流中心。为了适应现代粮油物流业的发展需求, 建议在自治区东部和西部各需建立一个粮油电子商务中心。

(二) 建议自治区政府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设施建设

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逐步完善”的原则, 做好至2015年的自治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 建议自治区政府从2009年起, 每年从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如下:

1. 修缮储备设施, 增加粮食储备, 提高储备质量。开展仓房维修改造工程, 对全区不同程度存在维修改造的粮食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以确保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的基本完好;加强粮食收购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 特别是建设和完善库区的地坪、罩棚和粮食烘干设施;加强粮食仓储企业散装、散卸、散储、散运的“四散”作业程度, 提升机械、自动和信息化水平;完善保粮设施, 提高全区微机检测、环流熏蒸、机械通风、检化验设备等保粮设施比例, 实现绿色、安全、高效、实用的生态储粮保管技术的全面应用, 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在粮食主销区, 建设粮食成品库。

2. 支持现有粮油加工业进行结构和布局调整, 同时通过资源整合、优化重组, 实现粮油加工业由小型、分散和低水平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转变, 形成企业集团, 创建龙头企业和优质品牌, 提升粮油加工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支持发展绿色和无公害的粮油加工主食品以及中式快餐的集约化生产、配送、连锁营销配套工程;支持我区特色农业优势, 进一步开发杂粮加工的方便食品, 全面推进粮油主食品工业化进程, 满足消费趋向膳食方便化、健康营养化、品种多样化的需要;支持开发一批粮油精深加工新产品, 使粮食加工向食品加工产品和相关工业产品延伸, 实现粮食精深加工和综合开发后的增值目标。

3. 支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市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粮食市场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4. 支持散装、散卸、散运和散储“四散”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优化设施的衔接配套;除对获得国家资金扶持的现代粮食物流项目重点进行资金补助外, 对符合《自治区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节点项目重点给予资金扶持, 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

(三) 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 创新管理模式

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理念陈旧导致很多国有粮油企业资产闲置, 经营效益低, 浪费了粮食基础设施。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油购销企业之间的关系, 保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油购销企业有一定的调控权, 以发挥国有粮油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可以通过国有资产入股于粮油企业, 通过控股来实现调控权。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 可以盘活部分粮油企业的资产, 提高粮食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实践中要杜绝政企不分和放手不管的两种极端现象。

(四) 探索科学、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从内蒙古的粮食基础设施现状看, 达到满足各级政府的应急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需要的资金缺口还很大。目前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比较单一, 粮库或粮油购销公司还期望政府的投入, 但内蒙古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还比较小, 没有大包大揽的能力。因此,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地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 综合应用招商引资、企业自筹、职工参股、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形式的投融资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设立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 资金使用的审批权归属于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了调动粮油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建议各级政府的资金发放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此外, 为了加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模效益, 须加强各级、各类资金的整合使用工作。

(五) 探索粮库与加工厂、粮油市场联合经营的共赢机制

粮库与加工厂、粮油市场的联合经营可以盘活一些固定资产, 提高粮油企业的经营效益, 进而减少一些粮食基础设施的建设量;原粮库与加工厂的联合 (甚至可以试验将大型加工厂的原料库建设为政府储备粮库) 一方面能为加工厂提供原料, 另一方面也便于储备粮的轮换;成品粮库与粮油市场联合经营既可以加快成品粮的轮换更新, 也有利于粮油市场的粮源供应。建议通过投资、补贴转移、贷款贴息等方式建立双方的利益联动机制, 以实现双方共赢。

(六) 积极探索政府储粮与藏粮于民、藏粮于企的有机结合模式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4篇

【关键词】 农田水利 建设 粮食增产

近年来,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基本形成了以大中型工程为骨干,大中小相结合,蓄、引、堤、排相配套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在抗旱、灌溉、防洪、除涝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全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期间,全省已拥有13座大型水库、87座中型水库、1211座小型水库、4万多座塘坝这样一个庞大的水利工程体系。同时,还建有万亩以上中型灌区113处、30万亩以上大型排涝区11片、10万亩以上重点排涝区43片;建成旱田节水灌溉示范区165处,各类抗旱机电井38.2万眼,发展旱作节水灌溉面积3500万亩,其中喷灌245万亩、管灌550万亩、微滴灌340万亩。这些农田水利设施对我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我省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每年都向国家输送大量的商品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对粮食需求在保证质量的前题下总量也将继续增加。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增加粮食产量主要靠提高单产,而制约全省粮食单产的主要因素是干旱缺水。目前我省还有许多耕地没有灌排条件,还处于“靠天吃饭”状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特殊的省情和自然条件,决定了我们一定要下大力气坚持不懈地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建设实践表明,要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工作环节: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建设布局要合理,重点要突出,发展目标要积极稳妥,要增强规划的针对性、指导性和科学性。要使农田水利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做到科学谋划、科学建设、科学发展。

2.多方筹资,扩大投入 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户自愿投入为基础、其他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新机制。一是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扩大投资规模;二是充分调动广大受益农户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强资金引导扶持,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向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工投劳。要继续实行政府补助与农民自筹挂钩,充分利用中央“民办公助”资金,对受益农民多筹多补,先干后补,引导和鼓励农民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三是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向农村供水工程、地方水电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经营性较强、经济效益显著的农田水利工程投资。

3.明确主体,创新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放开建设权,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新机制;二是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全面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吸引全社会资金兴办民营水利;三是鼓励和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自愿出资投劳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5篇

编 制 大 纲

一、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粮食流通设施现状

(二)存在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储备仓容建设

(二)储备油罐建设

(三)烘干设施建设

(四)仓房维修改造

(五)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六)批发市场及电子商务

(七)检验检测系统

(八)农户科学储粮粮专项

四、建设布局

(一)布局原则

(二)仓储设施建设布局(包括储备仓容建设、储备油罐

建设、烘干设施建设、仓房维修改造、批发市场)

(三)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布局

(四)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布局

五、重点项目

六、投资测算

(一)储备仓容建设投资测算

(二)储备油罐建设投资测算

(三)烘干设施建设投资测算

(四)仓房维修改造投资测算

(五)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投资测算

(六)批发市场及电子商务投资测算

(七)检验检测系统投资测算

(八)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投资测算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1-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7篇

一是领导重视,积极部署

新沂市粮食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并成立了以局长苏洋为组长,分管局长及常务副总为副组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和购销调控等主要统计业务牵头科室为成员,共同指导,推进具体检查工作。及时传达国家和省粮食局的要求和检查内容,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以此次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涉粮企业统计工作,扎实开展检查,杜绝“走过场”,及时报送检查结果及整改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制定方案,督查落实

市粮食局制定《新沂市<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工作方案》,按照粮库和涉粮企业先自查与局检查组“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粮库和涉粮企业经营台帐建立、统计报表网络直报、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报告进行检查核实。积极做好县级自查,迎接省市级复查和国家随机抽查工作。

三是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工作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对检查过程中走过场,问题整改不落实、严重违反粮食流通统计的单位或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8篇

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建三江粮食局:

按照建三江粮食局转发的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场实结合际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所有纳入统计日常管理和涉粮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农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9家,其中粮食收购企业6家,粮食加工转化企业3家,以上企业全部纳入了我场统计日常管理。

我农场粮食科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人,副科长1人,科长1人。

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顺利开展好检查工作,我场粮食科成立了由科长任组长,副科长任副组长,统计任组员的统计检查领导小组,为企业转发了《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重点就各单位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粮食统计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执行国家数度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3、2016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热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场粮食科组织人员对7家企业同时开展了检查,我们从企业是否有专职统计,统计经费落实情况,统计培训情况,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情况、统计原始数据是否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统计台账是否建立,记载是否完整,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原始单据、台账、报表之间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的检查、核实。

三、检查结果

从整体情况来看,在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有专门的科室负责人成立工作机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开展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涉粮企业的法规政策宣传,及时下发了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针对各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业务指导和培训。

从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我科室抽查情况来看,中储粮创业直属库洪河分库、洪河农场粮食处理中心、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东方佳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飞越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洪河米业有限公司这几家收储企业都设有专职统计人员,且企业原始数据,台账等保存基本完好,数据基本符合统计标准要求,每年都参加中储粮系统的统计培训,粮食流通统计管理有关工作都能顺利开展,黑龙江建三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绿之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工企业,且近几年均处于停产状态,有专职统计负责数据报送和报表业务。

四、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个别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不稳定,新上岗统计人员业务为熟练,造成统计档案资料缺失、不完整。

二是部分企业因故未能开展经营,虽有企业之名,但无经营之关,经营业绩空白,所以数据报送未能正常及时。

对以上个别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统计业务不熟练的问题,统记台账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问题,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洪河农场粮食科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9篇

产业规划/产业研究/产业战略咨询/招商引资策划服务

保障粮食安全需加强粮食流通领域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定10项措施降低流通费用。具体包括: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完善公路收费政策、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完善财税政策、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便利物流配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中投顾问农林牧渔业研究员郑宇洁认为,《工作方案》的下发将有利于降低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费用,也是我国流通领域改革的关键领域之一。作为连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物流体系,其角色举足轻重。而粮食作为农产品种类之一,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正视其面临的物流现状,理顺其流通体系,十分必要。

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相对薄弱,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流通成本在粮食成本中占30%以上,鲜活农产品则超过60%,每年粮食流通损耗率高达15%,损耗达2550万吨,比一些粮食主产区一年的粮食产量还多,粮食流通费用更是高达3000亿元左右,而发达国家在粮食和鲜活农产品两项上的损耗率仅为1%~2%。粮食流通环节费用高企,也直接影响到终端产品价格,并助推CPI上涨,易造成国内通胀压力骤升。

粮食流通领域费用高企与粮食运输现状有很大关系。我国粮食运输方式落后,受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的制约,粮食运输交通工具的选择有很大的局限性,装卸程序的增加,导致损耗的上升;粮食运输效率低下,粮食包装等需要经过多重程序,如装包、标包、缝口、拆包、倒包等工序,环节多、工序多、费力费时;运输费用上升,搬运工缺乏,用工成本不断上涨。多种因素助推粮食流通成本上涨。

粮食流通信息化水平不高使流通费用难以下降。虽然我国粮食零售市场已经覆盖城乡,但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秩序混乱等情况十分普遍。国内粮食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滞后、动态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仓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设依然面临很大难题。流通信息的不畅,进一步降低了粮食运输的效率。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第10篇

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3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9.保防员:指保管员和防治员。

20.储粮药剂:指在储粮的特定要求条件下,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厂建筑、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尘的添加剂。本栏目填写本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21.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2.有效长度:指能够进行粮食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23.专用码头:指隶属本单位或由本单位使用的且单个泊位在100吨以上的码头。

24.烘干设备能力:指烘干设备设计烘干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25.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以及输送机等各类移动式输送、清理、计量设备。

26.运粮设备:包括汽车、火车和船舶。其中汽车指5吨以上载重量的汽车。

27.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交通工具卸载入仓的能力;

28.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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