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律思考

2024-07-24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精选5篇)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 第1篇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是从法理角度上讲,彭宇却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所以道德和法律在此的不一致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先进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首要任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之间的一致性,互相调节,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第二,在立法时要正确的处理道德和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环节上,应当将道德规范作为指定法律的基础。第三,借助媒体来宣传和褒扬道德。第四,法律在内容上也应该相应的做出一些调整,以保护守道德的行为。

二、人们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彭宇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因为从此案中所现出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因为该案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网上调查显示63%的网友认为以后不会再扶跌倒老人,33%的人认为会理性判断再做决定,仅仅4%的人认不论什么原因都该坚决搀扶老人。足以看出“彭宇案”对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影响是何等之大。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细心的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媒体的宣传在引导大众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悉,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而且,从始至终,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不以德报德,反以德报怨。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然而,大家都知道“真实”是新闻媒体最起码的准则,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彭宇的清白,两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就做出如此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本质,更有甚者在“彭宇案”之后,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一些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等现象,甚至把这些新闻放在头版头条来吸引读者,但是恰恰是这些商业手段却严重的诱导了大众的倾向性思维。

现代社会发展至今,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世界。不仅在空间上像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的那样,使世界形成“地球村”,而且在生存意义上使传统的现实社会成为了媒介社会。人们对于某一个事件、对于世界和不同国家的认识大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的。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建构、文化的整合,无一不依赖它的帮助。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有如下社会功能:

第一,传递信息。新闻媒体多向各地收集世界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既包括正面报道,又有如实反映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并向整个社会发布,使大众从各个侧面了解社会环境及其动态。另外,媒体可以根据某些专家学者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机进行合理推测,向社会发出警告,引起公众的关注与警惕,从而将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甚至化解危机。

第二,协调社会,提供指导。在媒介未出现的年代,人类通过个人影响等传播手段,来达到协调社会的目的;而在新闻媒体普及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参与了这种协调。人们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来调节自我,适应周围环境;各种社会力量借新闻媒体来树立权威和形象,或作出某种决定;民众也借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传递文化,建设道德规范。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对知识的积累和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因此通过传播活动获知和储存过去的经验并将之传递给社会上的新成员,使人类可以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前进。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当今社会承载着重大的责任,一直以来媒体的本着“真实报道”的原则,但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各大媒体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一切地吸引大众的注意,“不实报道”和“选择性报道”屡见不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大众的价值取向,造成像“彭宇案”这样一致的舆论倾向性,这对法律的施行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也对社会道德的普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还可能造成区域分裂,民族分裂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所以,应该对新闻媒体加以严格的规范,保证传媒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并在传播信息过程当中引导积极的舆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还应该宣扬好人好事,在社会上树立榜样,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道德的传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 第2篇

2006年11月20日上午, 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 出于好心, 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太扶起, 随后彭宇打电话通知老太太家人, 并和其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 当徐老太得知自己是胫骨骨折要花数万元医药费时, 随即一口认定彭宇是“罪魁祸首”, 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2007年1月4日, 徐老太将彭宇告至法院, 鼓楼区法院经过四次庭审后, 最终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 但依共同承担的原则, 彭宇要赔付原告45876.6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 2008年6月16日中午, 在西安街头, 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 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 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 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2008年8月21日, 李凯强骑车走在路上的时候, 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 他扭头一看, 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 嘴里“哎哟”着。他毫不犹豫地过去扶起老太太的时候, 却被老太太强说是他撞伤了她!随即, 被法院传票判决赔偿对方7.9万元。而后, 各地出现的类似的“彭宇案们”屡见不鲜。

由于网络和媒体对“彭宇案们”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当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出来后, 国内舆论哗然;更有甚者, 有人发出了“好人没好报”“好人难做”的感慨。而在网络上, 大多数网友意见一致, 都表示以后不再做好事, 以免被碰瓷儿甚至打官司。然而, 继彭宇案之后的一系列碰瓷儿事件以及群众的反应也无不突显了“彭宇案后遗症”、“彭宇案恐惧症”的效应。不可否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 似乎让社会良知黯然失色, 让传统美德无法张扬, 最终导致尊老爱幼、救死扶伤这种传统美德变成了人与人的不信任, 由义无反顾变成了退避三舍。

可为什么“彭宇案们”能对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产生如此大的冲击?为什么几件“彭宇案”就能让人对助人为乐、救死扶伤产生如此大的恐惧?难道“老人摔倒无人相助”之类不道德事件仅仅是在彭宇案后才有的吗?显然不是, 因为中国人的道德水平也从未高尚到“一有老人摔倒就人人争相搀扶”的层次。可为何曾经屡见不鲜的事件却又因一“彭宇案”而被炒得沸沸扬扬呢?这一切的源头都归于现代传媒。

二、大众传媒何以影响“彭宇案们”

据悉, 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 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 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而且, 从始至终, 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 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 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是讹人的, 是典型的道德败坏者, 不以德报德, 反以德报怨。与此同时, 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 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用选择性报道把彭宇描述成一个“做好事反受诬陷”的受害者。

而自彭宇案之后, 媒体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 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说:本地哪里有老人摔倒, 路人害怕成为第二个彭宇, 无人敢扶等等。许多报纸、电视上都出现过类似新闻。而且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的时候, 似乎会刻意引导着公众往彭宇案上想象。比如在采访时故意问路人有没有听过彭宇案, 是不是因为知道判决而不敢做好事, 路人当然很容易就顺着这个逻辑说话, 于是关于“彭宇案后遗症”的报道就横空出世了。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媒体差不多是带着极其亢奋的心情来报道“老人摔倒无人搀扶”之类新闻, 什么“本市惊曝彭宇案”, 什么“害怕成第二个彭宇, 路人不敢搀扶老人”等等。

媒体还经常拿出一些调查来证明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 设计问卷问网友“以后碰到老人摔倒后还会不会搀扶”, 此问卷有13万网友参与。其中, 有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对不会, 怕惹麻烦”, 有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 再作决定”, 仅有4.01%表示“肯定应该扶老人”。不难看出, 这样的问题首先已经预设了“彭宇好人没好报”的前提。在这种引导下,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对不会, 怕惹麻烦”,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从媒体所报道、披露的案情资料看, 法官主要是凭“常理”、生活经验、派出所的间接证据, 通过推断判定彭宇是撞人者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彭宇是撞人者, 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者。可是, 媒体评论却凭自己的臆断一致认定和炒作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被诬者, 并在这个基础上, 对法院的判决展开无情的批判。一时之间, 南京彭宇案在媒体上喧嚣尘土。舆论一边倒, 时评家、媒体和被舆论煽动起来的网民们不约而同地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雷锋式青年, 徐老太是心怀不轨的道德讹诈者。如此口诛笔伐下, 法院认定彭宇撞伤徐老太并判决彭宇赔偿对方四万余元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法官的判决是对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社会价值的背叛, 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雷锋精神的否定。然而媒体这样做到底还能够带来什么好处呢?是道德良心的苏醒、社会正义的回归、法律的公正, 抑或其他?似乎都不能, 以媒介为载体的各种评论反而会无限放大人们的这种不满与恐惧, 使大多数人为了避免被“碰瓷儿”, 甚至受到法律惩罚, 而宁愿违背自己的良心, 不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毕竟,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在当前社会中就不是很普遍。

三、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 而传媒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传媒市场日益繁荣。随着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 其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传媒的功能亦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 传媒是道德的传播者和道德教育者。

传媒通过符号系统, 传递道德价值观念, 使受众受到感染。而传媒信息量大、速度快、受播面广等优点更能在道德传播方面保证质量和提高效率。通过道德传播, 传媒也已经成为当代社会道德教化功能的一般代理人。传媒无处不在, 它所传递的道德文化信息能够对人们施加广泛、迅速而连贯的影响。施拉姆曾以电视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他指出, 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的电视, 唯一的差别是它在教什么?电视是这样, 其他传媒亦是这样。

而在“彭宇案们”中, 传媒却恰恰相反。翻开关于彭宇案们的报道, 传媒宣扬的不是彭宇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赞美和尊重, 不是彭宇“善”的助人为乐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而是徐老太的行为何其卑劣, 我们要避而远之, 以免惹祸上身;不是对司法的审判表示理解和支持, 而是强烈抨击法院的不公和“以常理推断”的荒谬;不是鼓励人们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相信“人之初, 性本善”, 而是大肆宣扬好人不得好报, 社会上恶人居多。媒体的这种报道只会愈加伤害公众的良知, 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美德下的救死扶伤, 不得不认真权衡自己的社会良知与由此可能带来的祸福。而此时, 传媒的道德传播和教育作用只会适得其反, 使公众更加冷漠、麻木。

(二) 传媒是社会价值的导师。

随着传媒的不断迅速发展, 及其对社会生活日益强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传媒已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其中, 传媒通过对道德文化信息的选择、评论与解释, 往往也会把一定的价值观推荐给受众, 影响着人们道德情操、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传媒还凭借其对内容的选择与观点树立诠释着、建构着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乃至信任和信仰的标准、原则, 它寄托着大众最质朴的真善美的理想追求, 蕴含着大众对精神与行为的价值取向。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出来后, 媒体大肆批判法院“根据常理推断”而做出的不公判决, 认为法官“葫芦僧判葫芦案”。而事实上, 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依“常理推断”的判决结果或许可以商榷, 彭宇完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此种情况下, 事实真相处于不明之中, 彭宇到底是见义勇为的无辜者还是抵赖事实的躲避责任者, 徐老太是受害者还是诬陷好人的讹诈者, 恐怕谁也不好断言, 应该交给二审法院去认定和判断, 而不是媒体仅仅依据被告彭宇一方“见义勇为”的辩白就纷纷抢先“判决”, 作出定论。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无疑是一种媒体审判, 其以及由此带动的广泛舆论批评, 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 还给司法环境造成空前强大的压力。媒体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更加对社会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更有甚者, 网友在网上对判决的法官实行“人肉搜索”, 进而抨击法官的不公正, 甚至法官的道德问题。显然, 由于媒体的非客观报道, 反而强化了公众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看法, 而并非引导公众客观的看待彭宇案, 以至于以出现类似彭宇案的事情, 公众则一致认为是“碰瓷儿”事件。

(三) 传媒是社会道德的监督者。

道德的有效实施, 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机制。从理论上说, 传媒就应当是我们社会道德的守护神, 它监视、督促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维护道德的尊严。而作为社会道德的守望人, 传媒是通过制造、引导、扩大舆论来达到道德监督的目的。

诚然, 媒体对“彭宇案”以及类似彭宇案事件的高度关注和极力热捧, 不仅是其对社会道德的监督, 更引起了全社会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和监督, 使得网络和各类媒体对彭宇案过分渲染。然而, 传媒并非引导着人们正确的看待“彭宇案们”等一系列事件, 并非通过此来引导和教育公众应坚持和维持社会主流价值观, 即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通过此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司法的公正。相反, 媒体的宣扬反而把这种不道德事件社会化了, 从而不但使公众对做好人好事产生恐惧, 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和法院的判决以及其公正性。因此, 在此类案件中, 传媒不仅没有实施对道德的监督作用, 甚至造成了相当坏的社会影响。

四、传媒何以行使其职能

众所周知, 传媒具有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提供娱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 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 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 新闻报导不可能攘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 它只是有限事实, 或者是一种有选择的事实, 这就容易造成舆论的倾向性乃至一边倒。因此, 在传播信息中, 传播真实的信息, 避免错误的信息;在引导舆论中, 引导积极的舆论, 避免消极的舆论;在教育大众过程中, 树立正确的价值方向, 反对错误的价值导向。

(一) 传媒应实事求是, 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 传媒是人们获得知识信息的主要途径, 从而能使人们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然而, 每个人的心里都有渴望知道真相的欲望;相比欺骗和谎言, 真相也最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而面对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事件时, 媒体应用客观的态度来报道事件, 公正报道事实是大众媒体的天职, 而非妄加推断和猜想。

(二) 传媒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应引导积极的舆论, 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积极的舆论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善的天性, 使公众站在正确的道德高度看待问题, 用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积极的舆论也能使人们在面对事情时勇敢面对, 而非逃避。正确的价值导向能促机传统美德的实施和发扬, 发展公众向善的主流社会价值观,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三) 传媒应宣扬好人好事, 在社会上树立榜样, 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

人之初, 性本善。每个人都有向善的心理。尽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绵延亘古几千年, 但公众“善”的天性和动机还是需要适当的引导和维护。由于传媒的广泛性和渗透性, 宣扬更多的好人好事, 能使公众受到积极的引导, 从而使公众都有积极向善的心理, 善良的“蜗牛动力”也能更好更快的发展, 有利于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摘要:“彭宇案们”系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 其中传媒功不可没。传媒作为当今社会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 从社会伦理方面讲, 应更好地发挥其道德传播及教育功能, 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方向, 行使其道德监督功能, 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坚持“善”的天性, 使中华民族绵延亘古的传统美德得以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彭宇案们”,传媒伦理

参考文献

【1】高平平、黄富峰著《传播与道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听闻南京彭宇案的了结 第3篇

看了一整夜新闻学论文,累了,一早起来就决定换换脑筋,看看“两会”上有啥司法新闻,起首便看到南京那起令全世界爱好帮助他人的人万分沮丧和愤怒的彭宇案在二审庭外“和解”。

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离奇荒唐,足以让全世界的“雷锋”以及幻想做“雷锋”的人偃旗息鼓,鼓楼基层人民法院竟在没有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搞“有罪推想”,以“葫芦僧错断葫芦案”或福尔摩斯的古代推理断案法,判在大街上扶起陌生老太太并送医救治的彭宇必须对老太太跌倒负责。据其推理,很有可能是彭宇撞倒老太太,出于负疚心理,忙着补救过失,所以他必须赔付老太太45876元,有零有整。

听到这消息,南京的“雷锋”哭了,中国内地的“雷锋”哭了,连台湾香港的“雷锋”也哭了,最后全世界的“雷锋”都哭了。不过,惟彭宇和阿忆没哭,前者气得要上诉,丢了工作,后者气得死过去好几回,只得改行去教新闻传播(许多冤案不上新闻就只好一直冤下去)。不过,俺对做“雷锋”仍有充足兴趣,但会由此告诫自己,一定要在做“雷锋”的过程中多找几个证人,以防被人把咱这“雷锋”给弄成窦娥冤,搞得六月飞雪,导致一场夏季雪灾。但是,俺是专学法律的懂得自救,可其他“雷锋”怎么办?是不是都得先补上一个法律硕士再接着去当“雷锋”?或者一伤心,干脆不干了?对于多数悲愤者而言,真的就是这个答案,一个铁的答案!所以,俺不禁要问,法律是为了什么?为了哪些人?是为了鼓励糊涂、捏造、诬告、忘恩负义,还是为了鼓励“雷锋”、诚实、友爱、知恩图报?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还是为了助长冷漠和无耻?试想,如果没有沸腾的舆论公议,没有江苏高级法院和南京中级法院介入,俺们一定会误以为,俺们的法律似乎是在逆世界和时代潮流而动,在鼓励罪犯,限制“雷锋”。事实上,尽管南京彭宇案已经二审“和解”,即使彭宇无责受奖,原基层人民法院错判的深远广泛的坏影响并未就此清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雷锋”仍会心有余悸。

这些年,一批溺醉于法律技术而忘记法理基础的法官,一批没能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法官,为了保护罪犯权利拼命寻找着法律依据,因而十分挑剔地拼命查证着受害者的瑕疵,以此拼命造成“法律是一种专业”的深奥印象,为了这一点点可怜的心理满足,不惜让受害者承受不该承受的痛苦,让害人者享受应该被剥夺的享受。独不知,法律不过是最普通的道德呈现,如果一个断案让广大百姓都觉得离奇,那它就是错的,很简单,因为它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和人性!

可怜的彭宇,一次良心发现,竟让他丢掉了工作。

彭宇案的法律思考 第4篇

一、“彭宇案”简介与问题的提出

2006年11月20日上午, 许××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 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许××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 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 许××摔倒致伤, 彭宇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许××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许××声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 于是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

9月5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宣判,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 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 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一出, 国内舆论哗然, 纷纷指责法院的判决不公。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 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 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截止2008年4月13日, 在http://www.baidu.com/找到“彭宇案”相关网页约412, 000篇, http://www.google.cn/约有142, 000项符合“彭宇案”的查询结果。人们对此案的普遍关注, 有利于发现一审判决中的问题, 从而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但是, 在媒体报道中, 绝大部分新闻标题和个人评论的主题大体是“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关于彭宇救人反被判赔案中的事实和分析”等等。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无论是记者、普通公民还是法院都没有确凿的证据。但这种舆论的“一边倒”的现象对“彭宇案”二审法院无疑是有影响的, 甚至可能会导致司法程序或结果的不公正。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社会制约, 也叫做社会控制, 可分为强制性社会控制与非强制性社会控制两种形式。强制性社会控制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法规、纪律等规范和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 对人们违反社会规范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控制或制裁;非强制性社会控制是指社会运用道德、伦理、信仰等精神理论和媒体、言论、舆论等制约手段对人们违反社会规范不良行为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控制。舆论监督理当属于非强制性社会控制的范畴。舆论监督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 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法治社会, 意味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 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有法可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舆论监督是约束国家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彭宇案”一审判决后, 舆论对法院的判决依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制度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自由心证主义、盖然性推定技术、公平责任原则和合议庭从常理分析认定事实等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如季卫东教授的《彭宇案的公平悖论》、纽约州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律师李进进的《美国律师评彭宇案》等)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 (如吴丹红教授) 认为法院根据“优势证据”的法理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做出的判决是可以接受的。通过广泛的舆论关注和批评, 我们可以发现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争议, 从而为二审的合理判决提供了理论参考。可见,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不但能够指出司法审判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捍卫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

三、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 是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之基本法律准则, 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 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 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司法公正”又称司法正义, 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 从内容到形式, 从实体到程序, 从静态到动态, 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坚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不但要求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而且要求法官合理的运用审判权。

法官审判是就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 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 正确认识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需要靠法官的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 法官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但是, 今天常常出现舆论对某些案件的情节的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 或者不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 提前将某些不宜公开和报道的事情予以曝光或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完毕之前, 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性质进行定论。这易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给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最终可能会导致法官在案件判决背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丧失司法的独立性, 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彭宇案”在一审审判前已经被舆论广泛关注, 特别在一审判决后, 对这一案件的争议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讨论, 许多媒体在缺乏技术性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 就给法院的审判定性。这可能会误导公众内心判别是非的价值标准, 致使舆论普遍倒向彭宇一边。这种“舆论审判”对当事人、律师、二审法院、法官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可能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 做出有失法律程序公正或实质公正的判决。

四、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从“彭宇案”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舆论监督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 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 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舆论监督和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既存在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评判方式的差异性, 因此, 我们必须建立一种规范、合理的舆论监督模式, 实现公众言论自由与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二者之间的平衡。

(一) 舆论监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明确舆论监督的内容

司法, 又称为法的适用,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 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门性、严格的程序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舆论对司法权监督时必须搞清监督对象的这些特性, 既要全面监督, 大胆监督, 又要在监督中尊重其独立性、程序性及权威性的特征。舆论对于司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甚至腐败行为, 要敢于大胆揭露鞭挞, 对司法机关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要勇于批评抨击;对非法干预独立司法、影响公正司法的人和事要勤于曝光、批判。同时, 舆论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要坚持自律原则, 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司法裁决前, 舆论应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 不能做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和加入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给人划分责任或定罪;司法判决后, 在其他司法机关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新闻媒介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 否定司法权威。

如在“彭宇案”中, 在事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 舆论主体特别是广大媒体不应该就把彭宇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 更不应完全否定一审法院的推理过程和司法判决。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只有法院才有审判权,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二)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与舆论的沟通渠道

目前, 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健全, 特别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因此, 我国应当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完善能够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等, 真正保证司法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树立“司法公正、执行有力、工作高效、队伍廉洁”的法院形象。笔者认为, 首先, 人民法院要坚持审判公开, 把案件审理程序、证据以及如何形成的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 呈现在舆论面前, 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合法的司法程序和证据做出判决的, 以增强司法透明度, 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其次, 对有偏见的舆论压力的案件, 司法机关应当延期审理, 直到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 同时, 应当严格实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已从舆论中形成了预断, 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 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据此提出回避申请, 司法机关一般应予准许。

与此同时, 司法机关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与舆论的沟通联系, 探索与舆论建立良性互动关系。首先,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不但能够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程序公正, 而且可以通过他们对司法判决的结果进行解释, 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其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舆论监督提供一个通畅的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各类重大、典型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主动向社会公布, 并同时就有关法律问题、背景情况进行相关说明、解释, 方便舆论监督, 避免舆论对人们的误导。

具体到“彭宇案”中, 笔者认为, 一审法院如果能更加透明的审理, 对有舆论偏见的此案采取推迟审理的方式, 或者在判决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向舆论解释清楚“自由心证”、“盖然性推定”的合法性, 可能就不会引起如此强烈的舆论非议, 从而更有利于“彭宇案”得到合理、公正的审判。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 相反, 舆论监督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有利于遏制司法权利滥用, 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既要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又要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 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

摘要:我们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 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但是, 从司法角度看, 舆论监督的是一把“双刃剑”, 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彭宇案”,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马骋.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续) 新闻报道促进司法公正[J].检察风云, 2006, (12) .

[2]吴献举.“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J].新闻记者, 2002, (9) .

[3]http://202.114.64.60/jpkc2005/flx/bestclass/htdocs/xxlr1.asp-id=5366.

“彭宇案”之常理思考 第5篇

关键词:常理 自由心证 概然性

引言:

2007 年7 月,南京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陷。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的一审判决: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2、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見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3、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争点分析

“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媒体的哗然,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为彭宇鸣屈,指责法院判决的荒唐。本案的焦点事实乃在于原告的受伤是否为与被告相撞所致。法院基于社会常识做出了肯定的判断,但大多数网友都对这个判断表示了强烈地质疑,亦即否认原告的受伤乃与被告相撞所致。虽然他们对事实认定的结果不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把自己的认定当成了“真实”。否则,法官也不会如此确信地做出判决;否则,批评者也不会如此愤怒地展开批判。

就本案而言,其引出的法律上的思考至少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法官是否可以基于社会常识进行事实认定?二是如果可以,那么该案中的法官基于社会常识所进行的事实认定的具体操作是否正确?

1、该案法官具体的基于常识所进行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首先,法官在民事审判时,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推理。由于民事审判追求的是高度的概然性,在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将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以确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

其次,法官以常情常理的推理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不能以圣人的道德要求来评价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法律只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且法律更注重对人性恶的防范。在法律的眼里,没有圣人和小人之别,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都是趋利避害的。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他的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要求他必须以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当事人,尽可能摒弃个人情感的影响。

第三,法院不应当为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埋单。彭宇案之所以能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拥护,根本原因是法律和道德发生了冲突,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在彭宇有见义勇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符合法律精神的推理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因此法院被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但是,公众如果把道德建构的问题完全交由法院来埋单,事实上是混淆了法院的性质和基本职能,法院买不起这个单,这是法院不能承载之重。同理,即使大家都确信彭宇是个见义勇为的道德楷模,法律也不能说已确信。因此,如果法官没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法官依据其法律道德和法律素养做出推理形成内心确信的判决,社会应当予以应有尊重,这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题中之义。

三、常理运用的规则

该案的处理应当严格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因为本案不存在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正因为此引出了另一个法律问题,即什么时候法官可以撇开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抽象的常理进行断案决狱。笔者以为如果要撇开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抽象的常理进行断案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运用抽象的常理应当以不存在此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法律规范为前提。因为法律既然已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法官就不应当在法律之外另寻常理来进行断案,否则将会导致法官“任意造法”,从而使法官既有司法权又有立法权,从而造成司法的专断与腐败。

其次,如果运用此类抽象的常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由于社会变迁的迅速以及立法者能力的有限,再加之法律语言的缺陷,从而导致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基于此原因就需要法官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补强,但这种补强应当以法官进行充分的论证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任意侵犯。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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