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2024-06-10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精选8篇)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第1篇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后续治疗费。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 1 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不赔偿死亡赔偿金)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金。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 2 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一)至

(十一)项的总额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起诉—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第2篇

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十一,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备注:

1、废弃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医疗垃圾处理方案

1、按市医疗垃圾处理办法。

2、对储存的垃圾医疗废物数量详细登记。

3、对各种医疗废物应分类存放。

4、及时对存放地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5、将医疗废物每两天一次交给指定单位回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名。

《中国医疗美容》稿件处理流程 第3篇

本刊实行以同行审稿为基础的三审制 ( 编辑初审、专家外审、编委会终审 )。审稿过程中保护作者稿件的私密权。对不拟刊用的稿件将告知退稿意见,对稿件处理有不同意见者,作者有权申请复议,并提出申诉的文字说明。自稿件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稿过程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事先与本刊联系,勿一稿两投;2个月后仍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可投其他杂志。请作者自留底稿,对不采用的稿件本刊不予以退稿。杂志社对来稿有适当的文字及内容修改权。

2 稿件退修

经审核初步拟定刊用的稿件按退修意见整理后,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请先通过Email发回稿件,与修改稿打印件一并寄回本刊编辑部。

3 一稿多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实际情况,凡接到本刊收稿回执后3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一旦发现一稿两投,将立即退稿;而一旦发现一稿两用,本刊将进行如下处理:

(1) 刊登撤销该论文及该文系重复发表的声明;

(2) 向作者所在单位和该领域内的其他科技期刊进行通报;

(3)2年内拒绝发表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来稿。已在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交流过,或已用其他文种发表过 ( 需征得首次刊登期刊的同意 ) 的文稿,不属于一稿两投,但作者在投稿时必须注明。已在一种杂志以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可将全文投给其他杂志。

4 稿件刊登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与处理流程 第4篇

【关键词】医疗废物;流程;现状;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0625-01

为了杜绝医疗废物对社会造成危害,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水平,笔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在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时,注重在员工中树立管理新理念,针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具体流程,在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健康和控制医院感染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1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1.1 分类不清 目前,部分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分类。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垃圾内。而医疗垃圾更不能正确分类,将药物性、病理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有的甚至将损伤性废物也放入感染性废物内,有的则直接放入生活垃圾袋内。一旦流入社会,会导致疾病的扩散传播,给社会稳定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威胁[1]。另外,一些医务人员甚至将使用后的利器随手丢弃,还常常造成被医疗锐器刺伤现象[2]。

1.2 认识不足 培训缺乏  缺乏培训教育,临床兼职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责任心不强,致使具体执行者不能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具体执行者如暂存处工作人员、科室保洁人员,一般来自社会招聘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较低,相关知识不足,防范意识差,对法规、制度学习不到位,认识不足,对工作流程不清。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不能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导致自身或医院内环境污染;有的甚至将用过的输液器、针管等偷偷拿走,或卖给不法收购者,导致医疗废物流失。

1.3 制度不完善 组织不健全 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困难。缺少监督,没有实行责任制,致使医疗废物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即使健全了管理组织,也只是应付上级检查,不能发挥作用,使医疗废物管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2 流程

我院近几年采用以下流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取得满意效果。流程:

科室产生医疗废物→分类放入垃圾箱黄袋内(利器放入利器盒)→四分之三满时由各科保洁员打包、封存,按分类登记数量,护士与保洁员交接并签名,粘贴标签(标明产生科室、废物名称)→送暂存处,按分類入收集箱内→保洁员与暂存工作人员交接,登记数量并签名→暂存处加锁→潍坊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中心每1-2d专车运送→登记、开具五联单→暂存处对场所及工具进行消毒。

3 措施

3.1 完善制度,健全组织 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约束机制。成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核心成员有分管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院感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务科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3.2 签订协议,实行责任制 医院与市环卫局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全权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的运送、处置工作。医院与科室签订责任书,科室护士长为本科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承担监控、指导、培训职责,并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签订责任书。各产生科室与物业保洁公司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分工明确。

3.3 组织实施 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专职人员每日下病房查看,发现垃圾混装等不符合流程的现象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科室反馈。对医疗废物的运送、收集工作进行检查,如属保洁人员问题,则对保洁公司实施经济处罚。科室护士长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等进行监督,对保洁人员的操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培训 对新上岗员工、实习、进修人员、物业保洁等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让其接受新理念,自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对老员工通过授课、科内学习、发放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在全院员工中树立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使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化、程序化。

3.5规范化管理

3.5.1 严格分类 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分类,避免生活垃圾混入到医疗垃圾,以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同时也避免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并正确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3.5.2 包装符合要求 使用专用垃圾箱,医疗废物用黄色带标识的专用箱, 包装袋标识清楚,材质耐用,利器盒达标,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送暂存处前检查标签项目是否齐全。严格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3.5.3 防止流失及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或者科室保洁员每天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从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运送过程中防止污染、渗漏、破损,日产日清。暂存处存放不超过2d。

3.5.4 交接 认真交接签字,科室与保洁人员之间、保洁人员与暂存处工作人员之间、暂存处工作人员与集中处理中心人员之间都要认真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5.5 防止刺伤 做好防护,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严格着装操作,掌握消毒隔离常识,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一旦自身被污染或被锐器刺伤时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按针刺伤应急程序处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定期查体,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职业伤害。

4 讨论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从而减少疾病。医院感染流程管理是以患者为中心,以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简捷、有序、安全、实用为原则,设计并注重实施,达到医院感染工作层次性管理的目的。流程管理使医疗废物管理程式化,可操作性强,使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的流程与正确的措施是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卢丽,范亦明,马静,等.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17(9):1134.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 第5篇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二、处理医疗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应急预案】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流程图1

医疗废弃物处理流程(定稿) 第6篇

1、目的

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

2、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

(1)化学废物:所有易爆易燃的、有毒的、腐蚀性的或刺激性的物质如汞式血压计、氧化剂、致癌物等。

(2)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见附录1)

① 感染性废物:具有生物毒性细菌、病毒代谢产物,孢子,活/减毒疫苗;送实验室做化验的标本;科研和实验室产生、储藏的培养物/皿;废弃的血液;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② 病理性废物:医疗或病理实验室产生的人体、动物或组织标本。③ 损伤性废物:主要包括注射针、刀片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④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3)放射性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程度的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光线。(4)生活废物:除化学、医疗和放射性废物外的其他废物。

3、主要职责

(1)各废弃物产生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培训、监督、指导。(2)废弃物产生部门员工负责废弃物分类、包装及前期处理。

(3)后勤保障部、外委物业负责除放射性废物外的所有医院废物的院内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4)放射科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安全监测。

(5)设施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废弃物处理流程监督管理。

4、废弃物处理原则

(1)按照危险性最大优先处理原则分类处理不同种类的废物。危险性从大到小排列如下:

① 放射性废物 ② 化学废物

③ 医疗废物:包括生物毒性废物和锐性废物 ④ 生活废物

(2)各种废弃物须分开放置在合适的容器内:

① 所有废弃样本、其他生物性材料、腐蚀性、易燃性、有毒废弃物应弃置于专用的 有生物危害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容器的设计容量。

② 损伤性废物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利器盒装入黄色垃圾袋密封丢弃。(3)所有弃置的实验室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在从实验室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经过消毒达到生物学安全后,装入黄色垃圾袋,粘贴生物危害标记,置于适当密封、有盖且防漏容器中储存,并按指定路线运送至医院废弃物收集处。(4)实验区域内所有医疗废弃物均使用黄色塑料袋包装,普通废物袋为黑色。袋子套在垃圾桶内(垃圾桶有盖且防漏),袋子内废弃物达到2/3容积后,用封口胶封紧袋口后,方可取出。如袋子有泄漏,应再套一个或多个袋子,确保无废弃物漏出。(5)各部门垃圾清空后,由本部门工人负责每日用1:100施康对垃圾桶进行擦洗或清洗。(6)物业清洁部主管负责对垃圾分类处理及垃圾的储存、转运、登记,并做好自查。所有交接由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进行督查。

5、废弃物处理流程(1)放射性废物处理

① 短半衰期固体放射性废物分类放置于专用铅屏蔽箱内,采用放置法处理,空容器定期厂家回收。

② 短半衰期放射性废液采用稀释法及放置法处理,有专用储水衰变池。③ 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病人使用专用卫生间,下水系统通储水衰变池。④ 其他放射性废物收集在大小合适并加盖密封的容器中。(2)化学废物处理(具体方法参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处理

① 收集在大小合适、内衬有黄色袋子,并加盖的容器中; ② 容器内废物存放以不影响盖子的密闭性为宜; ③ 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④ 对于病理废物如人体、动物或组织标本,则应焚烧;

⑤ 胎盘娩出后立即放入有盖防漏的容器中,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在确定产妇乙肝三系阴性,家属在病历上签名后,可给予他们。否则,应焚烧。

⑥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应就地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⑦ 未被污染的除去针头的针筒、输液器应分别放入套有黄色垃圾袋的黄色转运箱中。⑧ 口罩、帽子、鞋套、中单、尿布、棉签等按医疗废物处理。(4)医疗废液处理

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5)损伤性废物的处理

① 废弃后的注射器的针头与输液器的针头等利器、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注射器与输血器等必须用专门指定的锐器容器收集,由清洁部专人进行统一调换。② 容器必须随时盖上,防刺破,防漏; ③ 任何锐器容器送处理时必须封闭;

④ 当容器盛满3/4时,必须由清洁部或专门指定人员更换。⑤ 连同锐器盒一起焚烧处理。(6)生活垃圾处理

① 各部门生活垃圾统一放置在内衬有黑色塑料袋的容器中,由物业清洁部门定期清空。

② 玻璃类生活垃圾出于安全考虑必须分开收集。

③ 清洁部运送时,应连同运送袋一起或直接将垃圾倒入专用运输车中运送,尽量避免垃圾中的锐器割裂或刺伤。

6、废弃物运送流程

(1)各楼层的诊室、病房、科研实验室将产生的医疗废物装入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垃圾袋,并将垃圾袋放在污物室的医疗废物垃圾桶内。

(2)医疗废物收集员每日对诊室、病房、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收集两次。先将垃圾袋口扎紧、称重,袋口张贴标签,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1)日期/时间;(2)来源;(3)重量。

(3)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及标签方法参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4)收集员将废弃物装入专用的封闭式垃圾运输车,按指定路线收集并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收集站。

(5)运送过程需封闭(袋用绳扎口、桶上盖并扣紧环扣),不要让污染物处于无人照看的情况,在电梯内不要与食品、药品或人员同行。

(6)将医疗废物整齐地堆放在收集站内,并且将各科室收集的废物垃圾登记至《废物记录单》,双方交接、签字确认。

(7)每天收集任务完成后,用2000mg /L有效氯消毒液对收集车进行擦拭消毒。

7、废弃物外溢应急处理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化学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立即向后勤保障部、3 院感科、保卫处以及主管院长报告。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必要时请专业公司协助处理。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6)及时追堵医疗废物流失的渠道。

(7)如发生放射性废物泄漏,立即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和环卫局,帮助进行调查和处置。(8)寻找医疗废物流失的原因、流程、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对有关人员作相应的责任评估,并进行严格培训,规范操作,注意环节质量,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8、废弃物暂存地管理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的单独库房,医疗废物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库房必须有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

(3)医疗废物必须装入专用转运箱方可入库,入库时应核对转运箱数,并登记。出库时必须核对回收人员的胸牌、车辆等,并索取盖有回收公司公章的回收清单,并保存以备核查。

(4)库内严禁堆放杂物,每日清扫,保持库内外卫生。(5)暂存地应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6)转运箱必须叠放整齐,最高堆放不得超过5箱,严禁转运箱倒置。(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9、员工防护

(1)处置医疗/化学废弃物人员需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第7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工作,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案件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各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东莞市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

第二条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上填写的委托

单位及申请鉴定人的资料必须准确清楚,简要陈述医疗过程,重点陈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点及鉴定要求。

第三条东莞市医学会一般自收到鉴定委托书五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形延长五日。决定受理的,向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和提交材料清单。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后,在三日内通知承办人,承办人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状、参加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权限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并经法院核对,法院在核 1

对后的复印件每页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章印及庭章。书面陈述和答辩状的每页底部要标注页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加盖骑缝章。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书中应清楚注明具有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代理权限。

第五条没有产生或无法取得清单上材料,当事人应进行书面说明。当事人因客观情况限期内无法取得相关材料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

第六条举证期满后,各业务庭、人民法庭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记载异议的理由,并限期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

第七条对于存在涂改情况或其他疑点的材料,可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如果需要专业医疗知识判断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先移交给医学会,由专家判断。如专家判断属于关键词语或重要数据的涂改,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则中止鉴定,将违反规范行为在中止通知中写明并通知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一步程序。如专家判断涂改的内容与鉴定的焦点问题无关,鉴定继续进行。

第八条对于封存的病历材料,应由法院先行解封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再将原件或核对后的复印件移交给医学会。

对于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一般无须提交实物给医学会,但必须提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法庭收集齐材料后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移交材

料,审判管理办公室经初步审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给承办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将材料移交给医学会,医学会审核鉴定材料后,如发现不齐全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发出补交材料函,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三日内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按鉴定要求补交材料。

第十条鉴定材料齐全后,医学会即通知法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缴交鉴定费。

第十一条医学会在收齐法院移交的材料后,按其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医学会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事人参加抽签,如当事人未到场,由法院以书面方式再次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仍未到场,视为其拒绝配合鉴定,终止鉴定。经医学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如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医学会的鉴定书后,应在五日内返还给承办人;医学会退回鉴定材料后,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应在五日内将材料返还给承办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东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不服,需要重新鉴定的,各业务庭、人民法庭需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医疗事故争议技术委托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给省医学会。

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第8篇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的、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 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 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来源进行筹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及社会捐款等。当出现受害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些情况时, 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4]。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 解决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疗机构迫切需要的抢救费用支付问题, 保障了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关爱, 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化解社会矛盾、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5]。

2 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管理流程的探索

如有患者因交通事故入住医院, 病情危急需及时抢救, 而患方无法及时缴纳抢救费用时, 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道路救助基金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后告知医疗机构的专门负责部门, 出具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在此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患者, 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救助基金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 如符合垫付要求, 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中。

2.1 沟通对接

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与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指定的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实行道路救助基金一站式便民服务, 扬州市指定的救助医疗机构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江都区人民医院、东方医院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即交警部门发出垫付通知书, 医疗机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明确专人对接, 帮助申请人办理相关申请材料, 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也由医疗机构专人提交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在特定情况下, 医疗机构可作为基金申请主体提出基金垫付申请, 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在内部各部门间协调出具申请材料, 在材料收集齐全后通知申请人前往医疗机构取回材料, 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 缩短了收集材料的时效。

2.2 材料出具

医疗机构需出具相应的资料, 基础材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 抢救期费用清单、催缴单、使用高值耗材说明及银行账户;如抢救超过72小时, 需填写《抢救超72小时情况说明》, 并报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对抢救费用进行分割, 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如抢救超120小时, 需提供医嘱单;如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 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负责部门审核医疗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清晰,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有无过度或不合理治疗。材料齐全后递交至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点。

2.3 费用垫付

医疗机构是具有一定福利的公益性机构, 不得因患方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在救助基金办公室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期间, 医疗机构的专门负责部门可先对患者的抢救费用进行担保, 则不会耽误患者的救治。待救助基金办公室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后, 再取消担保费用。如救助基金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 认为不符合垫付要求, 医疗机构的专门负责部门则需与患方沟通, 催缴抢救费用。而这种情况下, 患方容易拖欠抢救费用, 医疗机构将处于被动状态。故负责部门在担保抢救费用前, 必须与救助办公室充分沟通,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垫付条件。同时担保前也需与患方及时充分沟通, 告知相关事宜, 取得患方的理解。

2.4 基金宣传

医疗机构应加强宣传, 提高公众知晓度和认可度。联合当地救助站点, 对内部的相关科室及职能部门, 如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神经外科、骨科、财务、医务、住院部门进行培训, 宣传基金相关知识, 做到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能告知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及垫付申请前期材料收集准备。

3 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的建议

目前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如何使更多的伤者得到救助, 如何更高效、合理的发挥救助基金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3.1 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 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全面掌握相关政策, 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向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好宣导、解释工作, 共同维护救助基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3.2 发挥人道主义精神

医疗机构应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救治措施要坚持及时、必要、合理的原则, 不得因伤者未支付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

3.3 严格审核出具材料

医疗机构要如实提供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所需材料, 要根据垫付申请的要求做好抢救费用清单及发票的分割工作。严格把握审核标准, 加强72小时以外抢救费用的审核, 需明确界定抢救是对危重的伤员采取迅速及时的救治手段以挽救生命, 是在危急情况下的紧急救护。对于“持续性植物状态 (PVS) ”或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超72小时以外的持续抢救, 垫付审核标准应控制在合计120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 承担抢救任务的卫生系统内医疗机构需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收到同意垫付告知书后, 应出具相应的发票原件给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坚决杜绝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抢救费用现象。当抢救费用需大额 (超过10万元) 垫付时, 负责部门需审核治疗流程及费用的合理性, 同时积极配合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保险公司的调查取证工作。

3.4 建立专门的沟通机制

医疗机构要积极宣传基金相关知识, 告知患者申请办理救助的相关规定。可与当地救助网点一起, 协调联动, 加强宣传力度, 进行有力的舆论导向宣传。医疗机构应明确专门处室及人员, 分工负责。加强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及相应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的联系, 层层对接、密切配合。积极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救助基金管理需要,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受害人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

医疗机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医学人文精神和公益本质的重要体现,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6]。合理的管理流程能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积极抢救受害人、挽救生命的同时, 也解决了高额抢救费用支付问题, 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协调,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充分体现政府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参考文献

[1]祁雪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问题的思考[J].国际商务, 2007, 5:79-81.

[2]侯永康, 黄民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与运行之构想[J].公安研究, 2005, 3:76.

[3]周丽春, 黄俊芬, 张红卫.医学人文精神与提高服务质量[J].中华现代医疗机构管理杂志, 2009, 7 (5) :53-54.

[4]徐济益.对社会救助基金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 2007, 2:60.

[5]林平.公立医院参与慈善医疗救助基金及行为探析[J].现代医院, 2011, 11 (7)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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