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

2024-05-26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精选16篇)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 第1篇

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 第2篇

申 请 人 :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住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电话:***

被申请人: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地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法定代表人:赵云蒙

电话:***

业务人员:朱碎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柒万玖千陆佰叁拾叁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50元*1/人*20天);

2、住院期间工资:3371元(3371/30 *112.3);

3、一次性医疗补助:10113元(3371元*3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3823元(3371元*13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6元 ;

6、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2年11月16日,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员工在玉溪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机械化工区485中段500水平48-50措施巷打锚杆作业,锚杆打好后,卸钻机时踩滑梯子,人和钻机一起向后倒,钻机砸到左前臂造成伤害。被送往玉溪矿业医院新平大红山分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1、左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

2、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27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玉 1

劳鉴【2013】第198号)。2013年 4月 24日经玉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玉人鉴委字〔2013〕第198 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新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仇明银

二0一三年 八月 四日

附件:

1、《工伤认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玉溪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通知书》一份;

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两份。

工伤事故如何认定及申请赔偿? 第3篇

我弟弟进入某灯饰厂打工,被机床压碎了右手食指。在住院期间,厂方支付医药费用,提供伙食,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及300元误工费。我弟弟康复后回原厂上班,厂里却只字不提工伤赔偿事宜。

请问:关于工伤赔偿,法律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伤者在劳动中右手食指压碎3根,可鉴定为几级残废?可以申请赔偿哪些项目?大概可索赔数目是多少?

答:1.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对工伤赔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工伤认定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1)用人单位;(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统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对于构成几级工伤,需要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中心进行权威性的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管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管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特约主持:毛威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4篇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街。

法定代表人:廖礼琴,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用300980.1元,其中:

1.医药费:1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x17天=255元;

3.护理费:80.3元/天x17天=1365.1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元/月x5月=2400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元/月x16月=76800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0元/月x19月=91200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元/月x19月=91200元;

8.生活费:3个月x4800元/月=14400元;

9.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

10.交通费:5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5个月x48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48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5月份到xxxxxxxx承建的中宁畅和雅园10号楼建筑工地上班,工作岗位为架子工,月工资4800元。年10月5日,申请人在上白班过程中(7时至18时30分),约8时,申请人在使用电锯时,双手被电锯锯伤。申请人在中宁健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1、左、右、拇指、食指外伤(清创缝合);

2、肌腱吻合术。

201月8日,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编号为1358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年1月20日,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确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4年4月4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陆级。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部分医药费,双方对工伤其它赔偿项目协商未果。

综上,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和其它补偿,而被申请人推脱不予支付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贵委提出申请,望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中卫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5篇

被申请人:湖北 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2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20元共计8718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253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750元、年终奖金1500元。

事实及理由:

4月19日,申请人受聘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双方未订书面合同(直到事发后被申请人才与我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2300元。7月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到 医院进行治疗,经过26天治疗后,申请人出院。4月13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经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4月19日至4月29日申请人再次住院取出钢板。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住院医

疗费15500元、取钢板费用5000元,未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被申请人以赔偿要求过高、公司为职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险了保险金尚未支付为由一拖再拖,申请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6篇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开封市三里堡90号。

申请请求: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5690.5元,伙食补助费756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650元,护理费5178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共计:42283.5元。

2 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xxx7年承包了正阳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xxx7年10月8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xxx8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xxx8年7月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xx

xxx8年9月24日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

1.最新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 第7篇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9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材料过程中,不慎因地滑而摔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当我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经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让我向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只是其一方的义务,我也有权申请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杨茹怡

杨茹怡读者:

你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即基于公司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时限,其有权拒绝作出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便已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也就是说,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鉴于如今已过去9个月但不满一年,你可以自行或通过公司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判令公司担责。法院必然加以确认,从而让你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

不实行坐班制的员工在单位受伤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2012年2月底,我与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订立是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担任该学院营销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合同约定我的工作不实行坐班,每周三下午的教师业务学习时间和上课时间到学校外,其余时间可以不到学校。但是,学校还是给我们安排每两名教师一间办公室,供我们教师备课和学生见面等使用。但我还是经常去学校的办公室和图书馆去备课。但在前不久我为备课去学校的图书馆查资料时,走到学校门口时突然下起暴雨,我急忙就向百米开外的学校图书馆跑去,也可能是跑的急了些,我在图书馆的台阶上重重地摔了一跤,高跟鞋底也摔掉了﹍﹍被同事送到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脚踝关节扭伤,右膝盖部位擦伤、红肿。需要治疗和休息。经过12天的治疗(花医疗费680元)和休息,已经基本痊愈。我认为我的伤应当算工伤,但学校领导说不是学校上课和业务学习时间也不是学校临时召集教师到学校的时间不能认为和工作有关系,不能认定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不实行坐班制的员工在单位受伤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读者:胡晓艳

胡晓艳读者:

从你来信对摔伤情况的叙述,对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你的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你的受伤情形比较符合第14条第(二)项关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首先,你的伤害发生在学校即属于你的工作场所;其次,你受伤的原因是你为备课去学校的图书馆查资料,这显然属于你为上课进行准备性的工作,这是与你的教学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与教学有关的工作自然是工作时间(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工作时间不能认为就是上课时间和学校指定的到学校时间);第三,所谓“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者灾祸,你为躲暴雨在奔跑中摔伤,固然有你自己不够注意和小心的因素在内,但摔伤确实是在你当时的预料之外的情况,即对你来说,你的摔伤是你意外的损失或者灾祸。

你可以和学校的领导认真阐明上述法律的规定,领导是会通情达理进行处理的。如果实在不同意认定你的伤是工伤,你可以依法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经中介买到劣质房后,购房能否索回中介费?

编辑同志:

因购房结婚,我于三个月前,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介绍,在一处小区购买了一套地段较好的二手房,并根据合同支付给了中介公司1万余元的中介费。不曾想,入住该房屋不久后,我才发现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房屋质量差等事实。我遂与卖主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但我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却遭拒绝,理由是虽然房屋的确存在各种问题,但其已履行合同帮我找房,并付出劳动,中介费是应得的,且我也能预料购买二手房屋难免会存在房屋问题,却依然购买,我自然无权索回中介费。请问:中介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陆琪琪

琪琪读者:

中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退回中介费。

中介合同即为《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中介公司为居间人,而你系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的根本任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如果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只要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彼此意思表示一致,即不管该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履行,委托人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此对应,表面看来本案中介公司已经帮你找到所需房屋,并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交易,你自然必须依约支付报酬。但这并非绝对,因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介公司同样必须履行“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其隐瞒房屋存在严重漏水、房屋质量差等事实,正是对自身“如实报告”义务的违反,造成你购房判断的偏差,且从最终你与卖主办理退房、退款来看,如果中介公司作过“如实报告”,你也不会与卖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故无论你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否解除,中介公司均无权获取报酬,已经获取的报酬也必须退回。

单位经营困,也不得削减员工的防护用品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公司粉剂车间生产农药的职工。半年来,由于销售受阻,导致公司经营日益困难,甚至已是举步维艰。为走出困境,公司在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支出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不再向员工免费发放口罩、手套、消毒清洗液等防护用品,而是要求员工自行解决。鉴于使用防护用品是确保身体健康所必须,如果自行购买,对我们又是一笔额外的负担,为此遭到我们反对,但公司却我行我素。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席凤燕等12人

席凤燕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对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气体,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工人冲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鉴于你们是公司粉剂车间的职工,所从事的是农药生产,而农药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工作过程中,难免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皮肤进入人体,从而危害健康,这也就决定了公司必须提供对应的防护用品。虽然公司削减你们的防护用品确实事出有因,甚至在某种角度上说是实属无奈,但由于对员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是每一家用单位的基本义务,公司也就无权以损害你们的身体健康作为走出困境的代价,而只能另谋他策。公司在你们拒绝后,仍我行我素,显然是对自身基本法定义务的违反。再一方面,你们有权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权。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已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未事先告知公摊面积导致歧义,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9.75平方米,每平方单价7880元,总价707230元;我必须在签订认购书的七日内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我不能按期照办,则视作自动放弃认购权利,且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定金。而后我按公司要求支付了14万元付定金。可当我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3.92平方米,分摊公共面积为15.83平方米。我觉得公司在签订认购合同时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当属欺诈,遂要求解除认购合同并返还定金,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读者:王晓倩

王晓倩读者:

你的请求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虽未说明公摊面积,但这并不能成为你单方解除认购合同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即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定金的前提,是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但本案却并不存在,因为即使你由于特殊原因,不完全知晓商品房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但鉴于此举系法律所允许的、众所周知的行业通行规则,也应推定你应当知道,而不能反过来怪公司没有说明。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只是表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向,并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公摊面积自然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你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公司也没有向你主动说明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并不存在对你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救济?

吴律师:

上个月的一天傍晚,我驾驶车辆在国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后方冲上来,撞上了我的汽车,对方驾驶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这让我很冤枉。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救济?

读者高夏

高夏同志:

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它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据效力是待定的。因此,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依法要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审查分别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并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法院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就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来调整民事赔偿的比例。即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230031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任期未满就终止劳动合同对吗

吴律师:

2009年6月,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该公司成立工会,我被选为工会女工委员,任期3年。上任后,我积极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老板的不满。2012年6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我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到,公司不应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唐娅

唐娅同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工会法》第18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应在当选女工委员后自动延长至20013年6月,而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你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恢复你的工作。

230031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工资待遇必须实行同工同酬

金女士咨询:

前年3月份,我与几位同事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后,被派遣到这家国有企业工作。我们到这家国有企业工作以来,明显感到自己不是“亲生子女”,与这家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相比,在同样岗位上工作,干着同样的活,有时候比他们还要承担额外的工作任务,但却拿着比他们低许多的工资,看到人家调薪晋级,我们只有眼热的份儿,人家发福利,我们只能靠边站,人家发奖金,我们同样不沾边儿。我们经常借用小品演员范伟的一句台词这样调侃自己:“都在同一个单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待遇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

对此,我们曾去找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要求解决这种分配不公的现象,他们说,我们是用工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是你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事,与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我们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领导却说,现在哪儿都是这样,我们也没有能力解决。

请问:对于这种分配不公的现象,难道我们只能默默忍受吗?我们应当采取什么途径才能得到解决?

律师答复:目前,许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金女士所咨询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也具有普遍性,是一个十分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各种福利待遇差别很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虽然被人们所诟病,但改变起来却非常艰难。

想必大家已经注意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可能还会受到来自不少方面的干扰和阻挠,但只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把《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维护,就会实现体面劳动。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8篇

申 请 人:保xx 男 汉族 生于1971年10月4日 系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职工 现住xxx县xx乡白牙合村22号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装卸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县xx镇xx道204号。

法定代表人:孙xx

电话:1389982xxxx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请人支付申请人后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共计3440元(前期住院护理费29天*80元/天=2320元+后期护理费14天*80元/天=112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000元/月*12个月=36000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3天*2人=2580元,及营养补助费30元天*43天=129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3000元/月=5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000元/月; 以上五项合计:12631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在中央粮食储备库xxx直属库推移履带运输机旁工作时,不慎被脚下的粮食滑到,被行进过程中的履带运输机轮辗伤左腿。后由装卸队队长孙xxx送至xx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后申请人因须后期治疗,于2012年9月3日,住进xxx县人民法院进行后期治疗,其医疗费用9000元。2013年5月7日,经xxx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为了早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望贵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第9篇

申 请 人:,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 级伤残,平均工资为

元/月,申请人住院

天,停工留薪

月,****年**月**日入职至

****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月*

元/月=

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格式 第10篇

被申请人:xxx宁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xxx市宋跳工业区振兴路X号 。

法定代表人:徐XX。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x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xxx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xxx]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xxx年5月17日x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xxx】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xxx年 9月 12日

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吗? 第11篇

去年年底,我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自发

杨自发同志:

工伤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工伤待遇中的“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的“补助”,不是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就受伤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作出的赔偿,且二者的计算依据也大相径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项目并不包含在工伤待遇中,法律也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应以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限。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可以兼得。另外,最高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是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指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你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工伤劳动赔偿争议仲裁申请书 第12篇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申请人:宋河,性别,男,年龄,43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夏尔村前寨组,电话:***。

被申请单位:贵州省黔西县黔鑫煤矿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3月8日在黔西县黔鑫煤矿参加工作,属合同制,于2010年5月4日晚22时在被申请单位井下掘进头打完锚杆机后,在取下锚杆机套筒时,由于锚杆机突然转动,把宋河右手拇指绞断,事故发生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十四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旋转撕脱完全离断伤。经住院治疗43天后于2010年06月17日出院。申请人于2010年3月8日在黔西黔鑫煤矿参加工作并参加工伤保险,于2010年7月1日被百里杜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于2010年9月12日在贵州省毕节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工伤鉴定,并于2010年10月19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请求仲裁:请求被申请仲裁单位黔西县黔鑫煤矿赔偿申请人工伤补助金人民币叁万零捌佰伍拾叁元整(¥:30853.00元);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伍万伍仟零玖拾伍元整(¥:55095.00元);停工留薪补助金壹万壹仟零壹拾伍元(¥:11015.00元);赔偿护理费、生活费、鉴定费人民币陆仟捌佰柒拾元整(¥6870.00元),赔偿申请人交通费玖佰元(¥:900.00元),赔偿申请人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陆拾捌元整(¥:159868.00元),并承担本次仲裁费用。(注:申请人在被申请单位月工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元)。

申请人:宋河

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范本) 第13篇

申请人:X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元、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担任XX一职。XXXX年XX月XX日XX时左右,申请人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受伤。送XX医院,被诊断为:双额颞脑挫裂伤,双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颞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头皮裂伤。

XXXX年XX月XX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XXXX年XX月XX日,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工伤作出X级伤残的鉴定。申请人因工伤应获得的赔偿为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元,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工伤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申请书 第14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鉴定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xxxx元(详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厂从事xx工作,月工资为xxxx元,但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合同原件或副本,被申请人也并未帮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厂内操作机床过程中,由于意外,导致右手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中指环指毁损伤。经过xx天治疗后,申请人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申请人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xxxx年xx月xx日,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此期间,被申请人除了支付申请人xxx元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申请人一概不予支付。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应足额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贵会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吗 第15篇

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负责运输水泥预制板。一天,他装了一车预制板驶往工地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他只好将车靠右边停放好后,然后钻到车底下检修车辆。突然,“咣当”一声巨响,一辆疾驶而来的大货车追尾撞上了故障车,王某被车轮辗过,当场惨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赔偿了王某父母13万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筑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父母已从赵某处获得了全额赔偿,于是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请求。

王某父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构成工伤,并给予了其父母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点评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及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被供养亲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

与民事损害赔偿比较,工伤保险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也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赔偿则要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实行过失相抵,要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充分、及时得到救济;再次,企业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经营中的事故责任风险,可使企业不因高额赔付而陷入困境。可见,企业通过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并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原则上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

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及赔偿流程 第16篇

工伤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劳动争议诉讼的方式索赔,但也有一部分人是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态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根据此条规定可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并不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具有强制性。《工伤认定办法》也仅规定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其他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是否可以私了?工伤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类: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认定工伤后,支付待遇主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属于公权性质,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属于私权性质;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将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属存粹的私权性质。就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私了并未损害国家的利益,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 1 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0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答: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未经认定和评定等级的情形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以双方赔偿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上一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下一篇:问心无愧出自哪里什么意思